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共10篇)
1.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一
澳洲留学全面解读EOI新政优势
EOI的解释
EOI―Expression of Interest,译为表达自己的移民意向,简言之,就是申请人在线递交的移民意向申请文件。满足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基本条件(即通过SOL职业评估)的申请者需要通过Skill Select网上操作系统来递交个人申请EOI。在提交个人EOI后,系统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打分,打分结果和递交时间将会影响申请人的.排名,Skill Select系统自动生成排名并随时更新,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随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以提高排名。留学360澳洲频道(/au/)咨询专家唐昕老师解释说系统会根据排名高低自动筛选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移民邀请函。被选中的申请人自动被系统移除。拿到邀请函的申请人方可向移民局提出签证申请。
EOI的适用范围?
申请独立技术移民、家庭担保技术移民(亲属担保移民)、州或领地担保技术移民或商业技术移民(投资移民)的人都需要递交EOI。其中申请人数最多的独立技术移民又细分为雇主担保移民(ENS)、偏远地区雇主担保移民(RSMS)和临时商务访问移民(475类)三种。
EOI新政有何优势?
优势一 审理时间
新移民申请采用Skill Select系统操作,网上提交EOI不仅免去了申请费,还大大缩短了人工审理的时间,使具有竞争力的申请者在最短时间内移民。EOI的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后申请人需再次向系统提交EOI。
优势二 更加公正、公平、公开
澳大利亚教育联盟专家介绍说整个审理过程完全透明化,申请者在递交EOI后可随时查看自己的排名和特定职业移民上限人数,可随时更新个人信息增加竞争力,一旦被选中申请人会收到系统发来的消息。
优势三 启用雇主与申请人互选模式,更灵活
为缓解边远地区技术人员短缺,雇主可以选择在特定移民加分区域的申请人;反过来申请人在EOI中也可指定其愿望居住地以便雇主选择。雇主会在系统中向意向申请人发出信息,邀其讨论工作机会,有的申请人则会被邀请参加面试,双方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则可免去打分直接获得移民邀请函。
2.留学国签证新政利 篇二
加拿大驻华使馆近日公布了官方签证最新审理进度,其中多次往返的签证时间缩短为2周,返加学生续签也是2周,学生签证至少需7周。而在此前,学生签证审理时间至少需要2个月,10年往返签证和返加学生签证至少需1个月。目前的审理速度比调整前加快,对于申请加拿大大学、中学的学生,比较好的递签时间是6月之前,最晚不要迟于7月第一周。
加拿大留学顾问蔡畅告诉记者,他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学生和家长认为,如有亲属在加拿大就会被认为有移民倾向,会导致拒签。“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真正的移民倾向并不是学生是否打算未来移民到加拿大,而是签证官认为申请者是以学习的理由申请签证,但到达后并不是真正的学习,而是去打工,特别是非法打工。”
简单来说,“移民倾向”就是“以留学的名义申请签证,但不去留学。”
俄罗斯:简化中俄公民互签手续
中俄就简化两国公民相互签证手续的政府间协议于4月26日正式生效。
协议规定在现有持外交护照的免签政策基础上附加两国持公务护照,为期30天逗留时间的规定。此外,显著简化了对“其他级别的两国公民相互来往”办理签证要求的手续。协议中对俄中两国业务界与社会、科技、文化和体育代表的合作予以特殊的关注。
3.出国留学各国新政解析 篇三
中国学子出国留学日趋火爆。在全球经济低迷的局面下,留学经济已经成为留学输入地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为了吸引中国生源,多数热门国家纷纷调整留学新政策。
美国放开续签
包括旅游在内的七类赴美签证如失效不足4年,其持有人再次申请同种类的美国签证,则不必再次面谈,即可取得续签。具体签证种类为持有B1/B2(临时商务和旅游签证)、C1(过境)、D(机组、船组人员)、F(学生)、J(交流访问者)、M(非学术学生)、O(特殊才能的访问者)等,这七类美国留学(微博)签证的申请数量,大约占到目前中国公民申请赴美签证总量的95%。
澳洲放宽申请条件
203月24日起,澳洲正式实施学生签证审核新办法,持有参与streamline计划的大学的本科、硕士、博士COE的学生,都会被当成类似level 1的签证标准来审理,对于申请人的雅思成绩和资金担保的要求将大大放宽。澳洲政府把审核的.权力更多地下放给学校,这就意味着学校会更加依赖经其授权在中国的留学机构。
加拿大开放多次往返探亲签证
近年来,加拿大留学政策不断放宽。加拿大已经成为中国留学生首选的热门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到加拿大留学在就业移民等方面也有诸多优势:研究生毕业就可以移民,大专生、本科生工作3~12月也可通过“经验类移民”拿到枫叶卡。SPP、SDS计划更是给留学签证松了绑,不再需要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年的元旦加拿大使馆正式开放10年多次往返的探亲签证,这对于家长(微博)来说是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英国过滤掉非留学人群
4.英国留学签证新政六大困惑 篇四
自新的“计点积分制”签证政策实行以来,英国的签证政策就处于多变期。而随着英国大选的尘埃落定和保守党上台以及英国国内经济的持续低迷,有专家预测,对移民态度更为严苛的保守党或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签证政策。那么2010年留学英国要面临哪些变革?又如何提前做好准备?留学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困惑一:新签证政策对学生签证的界定发生了什么新的变化?专家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签证政策对学生签证的类别作出了新的规定:分为普通学生签证(GeneralStudentVisa)、青少年学生签证(ChildStudentVisa)和访问学生签证(StudentVisitorVisa)三类。对于普通学生签证的申请,申请人的年龄需在18岁以上(部分年龄在16至17岁之间的申请人也可申请普通学生签证,需根据申请的课程和学校类型来作界定);留学英国的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留学期间打算找份兼职或从事与课程相关的实习工作;入境后英国政府可能会延长申请人的停留期限,如在取得学位后可申请获得工作签证等。
与普通学生签证不同,青少年学生签证主要适合年龄在16至17岁之间的申请人。由于16至17岁之间的申请人也可申请普通学生签
证,因此需根据申请课程和学校的类型来作出判断。
访问学生签证则适合学习期限在6个月之内的申请人,且在英期间不打算从事兼职或从事与课程相关的实习工作,也不打算延长在英国的停留期限,不能尝试更换到其他的签证类别。
困惑二:留学英国对中学生的语言要求发生了哪些变化?
专家解读:新签证政策对计划赴英学习本科以下课程的中学生提出了英语水平证明的新要求。预计从2010年6月起,英国将出台更多政策统一英语语言测试,以确保英语测试成绩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在许多英国学校使用自行编制的内部英语测试,简捷地评估学生的英语水平。凭这些内部英语测试的成绩,学生可以免考雅思考试进行签证的申请。但这些考试的考题设置和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一部分学校的测试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无法真实反映出学生的英语水平。困惑三:学习录取确认函(CAS)是什么?在英国留学新签证政策下,它起到什么作用?
专家解读:学习录取确认函是由英国境内的教育机构(担保方)向符合课程录取要求并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申请者出具的录取确认函,包含一个特别的参考号,对应着所申请的一门课程。留英新签证政策下准备签证材料,需以学习录取确认函(CAS)取代原签证函
(VisaLetter)。这有力地打击了以往签证函的伪造行为,且签证官通过学习录取确认函(CAS)参考号可以更方便地在电子系统中查到申请者及课程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申请者到达英国后,监督学生在英国的出勤和活动情况等
困惑四:现在申请留英签证对资金要求是否发生变化?
专家解读:对资金担保的数额,新政策确立了明确的标准,不再根据学校的建议费用来计算,但是包含学费和生活费两项。在新的签证政策下,变化比较大的是生活费的计算。生活费以就读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总的划分为伦敦地区和非伦敦地区两个大类进行计算。
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资金证明,证明其有能力担负其留英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如果申请学生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担保资金必须存储在学生本人名下;未满 18岁的学生可以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姓名。另外,需要在递交签证之日前一个月内到银行开具相关的存款证明。
困惑五:新签证政策下留英工作的规定有何变动?
专家解读:新签证政策对留学英国攻读学士学位及以上课程,继续维持学习期间兼职打工每周最多20小时的规定。新签证对留学英
国攻读学士学位以下课程的申请者作出新的规定,允许其在学习期间兼职打工每周最多10小时,其陪读家属不得在英国工作,除非其本人有资格成为第一级别普通签证规定的高技术移民,或成为第二级别普通签证规定的技术工作者、运动员或教会牧师。若所学课程的时长不足6个月,将无法携带家属。
困惑六:新签证政策下,如何更好地规划留英学习计划?
专家解读:一个好的学习计划不仅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获得签证,还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因此,学生在申请留学英国前需要了解新签证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制订合适的学习计划。例如,对于申请学位课程或以上的学生,学期前语言预备课程(Pre-sessionalCourse)与有条件录取主课程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1个月;在英国留学期间,如果要更换学校或其他专业,且新专业课程长度超过原专业,那么需要重新提交签证申请
5.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五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2.汇总各码头公司、公司各集、散货堆场24小时生产任务数据,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3.集中指挥、整体协调公司集装箱航、陆运单日生产运输,组织、调度航、陆运输车辆,保证各项运输计划顺利实施;
4.全面掌握各堆场生产任务及机械、设备、人力配备情况,根据生产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调配工作;
5.监督、考核各陆、航运队、各堆场生产作业过程中车辆、机械、设备配备使用情况以及作业效率的执行情况,督促并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6.参与制定和设计生产流程及操作工艺,强化危险品及重点货类运输现场的监控;
7.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类突发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通报;
8.汇总周、旬、月度生产数据及生产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9.组织日间调度会、交班会,针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要求及纠正措施,并监督实施;
10.保持与码头公司、各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各项生产信息及动态,提高作业效率,保证各生产环节平稳运行;
11.参与公司外部运输市场开发工作,扩大公司内、外部运输市场占有率;
12.制定完善各项调度管理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13.负责本部门文件、单证的管理,各种资料、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14.负责本部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6.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六
1、申请人必须在加拿大学校注册才能获得签证。获签后必须在那所学校就读,如果中断学业,则可能将被驱逐出境。现有的政策是申请人只须证明他们有在加拿大求学的打算,就能申请学签。
2、学生只有在被政府认可的学校就读,才能获得签证。现有的政策是在任何学校就读,就能获得学签。
3、持有签证的全职学生在就读了6个月的学位(degree)、文凭(diploma)、证书(certificate)课程,或职业性、专业性培训(vocational or professional training)之后,就可以不用另申请工作签证,而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但是每周不能超过20小时。现行法规则是,持学签的学生需另外申请工签才可打工。
4、只有在本地高中,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的留学生,在就读含有实习项目的课程时,才有资格申请该项目的实习工签(Co-Op Work Permit)。现有的规定是,只要课程中含有实习项目,任何学校的留学生都可以申请签证。
5、在本国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含中、小学)就读的交换生、访问生,或者已满足了上述教育机构录取条件的访问签证持有人,都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学生签证。旧规定是访问签证持有人不能在加拿大境内申请学习签证。
6、留学生毕业后90天学生签证自动无效,必须离境,除非申请到了有效的工作签证或其他获准逗留的文件。旧规定则是留学生毕业后,仍可逗留在加国直至其签证到期。
7、拥有外国国籍的原住民(registered indians)可以无需申请学生签证来加拿大学习。
7.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七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XXXX中学(630KVA)10KV配电新建一户
一表工程
发 包 方:XXX中学
承 包 方:XXXX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签订单位:
发包方:XXXX(简称甲方)
承包方:XXXX(简称乙方)
二、工程名称:XXXX(630KVA)10KV配电新建一户一表工程
三、工程地点:XXXX321号
四、工程建设规模:新上容量630KVA,一户一表改造。
合同承包范围:合同承包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预算书中所列
五、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转账
六、双方责任:
1、甲方
(1)负责委派工程项目建设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等工作;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方关系和周边环境工作及其相应费用(如阻工、青赔、补偿等)。
(2)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城建、城管、交警、环卫、园林绿化、电力等报批及其相应费用;负责向乙方提交工程施工所需资料。
(3)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资料规定及其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工作。
(4)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单位之间关系,确保乙方按合同约定工作。
(5)负责工程物资进场道路平整、施工场地内障碍清除和清理等工作;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工程施工部份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施工场地移交乙方施工工作;负责向乙方提供安全的工程物资存放条件。
(6)负责在工程施工期间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和电源,确保乙方工程施工需要。
(7)负责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2、乙方
(1)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技术资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工作。
(2)负责严格遵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甲方对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和要求。
(3)负责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优质服务。
(4)负责已竣工,且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工程成品保护。
(5)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甲方应付工程款到款后,向甲方提交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
(6)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容内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二年(即工程送电之日起二年止)。
(7)负责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积极配合甲方
工作。
七、其他: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所需的工、器、机具,安全用具,交通工具、工作人员生活等乙方所需,乙方负责解决。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甲方负责承担其责任,并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施工工期顺延。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负责承担其责任,并负责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3天通知乙方进行甲方完成工程施工部份工程成品交安和施工场地验收移交乙方施工工作。工程成品交安和施工场地验收移交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5、甲方交付乙方施工后的室内施工场地,乙方负责管理,甲方需在其内工作,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入。
6、甲方在交付乙方施工的场地及其周围进行危及乙方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承担。
7、因甲方交付乙方施工场地内的构筑物、建筑物等质量问题造成乙方设备、设施和人员损害和伤害,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施工工期顺延。
8、因乙方工程管理不到位、工程施工不当、工程物资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工程人员伤害和工程物资损害,乙方负责承担其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因甲方提交工程施工所需资料不齐、应付工程款未到账、地方关系和周边环境协调处理不到位、甲方施工场地和道路不能交付乙
方施工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工程施工工期延误或工程成本增加,甲方负责承担其责任,并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因甲方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施工费用变化和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工程补充协议;造成乙方工程物资积压和损失,乙方返工等,甲方负责承担其责任和相应费用,乙方工程施工工期顺延。
1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合同约定支付时间3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催款通知,甲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催款通知3天后停止工程施工,甲方负责其责任和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工程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12、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缓建或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合同价款。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3、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容内的安装工艺、设备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运行障碍,乙方负责无偿保修;属于甲方运行不当或者除安装工艺、设备质量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运行障碍,甲方负责其责任,乙方负责有偿维修。
十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正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支付清合同价款后终止(除保修条款外)。
甲方:XXXX乙方:XXXX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工程项目联系人:工程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组织结构代码证:开户银行:
甲方税号:银行账号:
8.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八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土地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书。
第八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土地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
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
(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未成年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和房产测绘报告等证明其申请事由成立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应当缴纳相应税费的,还应当提交税费结清或者减免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和委托权限。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对各类申请材料目录应当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境外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登记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完成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不在本登记机构管辖区域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土地房屋登记的事项自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违法建(构)筑物;
(四)临时用地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或者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六)对按本条例规定已办理了限制登记的,但是,限制登记期限届满的和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轮候查封登记除外;
(七)申请登记事项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因前款原因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十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二)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七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五个工作日;
(四)其他登记三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公告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原时限。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
共有权人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共有情况。共有权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别核发内容一致的房地产权证。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土地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注销原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补发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并通过登记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遗失、毁损声明。
登记机构补发或者换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应当在记事栏注明原权利证书号、核准登记日期及“补发”或者“换发”字样,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并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后,再办理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其他登记。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原土地房屋登记并通知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收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是,土地房屋权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所有权,新确认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出让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土地权属证明。第三十五条 申请以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依据取得方式分别提交租赁合同、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与原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申请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规划批准证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图,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
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申请农村非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产测绘报告。不能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土地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是,对其共有土地房屋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十二条 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公告申请。经登报公告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和地役权合同。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档案中。
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属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先向供役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负责供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房屋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和抵押合同。
农村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资料。同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登记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已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项目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商品房预(销)售所得价款应当依法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消灭抵押权。
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情况转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在房地产权证上予以记载。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登记,是指因土地房屋登记权利主体或者份额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继承、赠与、交换;
(二)以土地房屋抵债的;
(三)以土地房屋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实现抵押权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
(七)因共有财产分割、共有份额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人等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八)将个人所有土地房屋变为共有财产的;
(九)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土地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土地房屋转移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土地房屋转移的书面证明以及受让人知晓或者同意继续抵押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需役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供原房地产权证、主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和抵押人知晓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和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第五十四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房屋坐落、用途、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内容发生变更,土地房屋实际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
(四)共有土地房屋的共有方式变更的;
(五)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变更的;
(六)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的;
(七)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八)房屋结构改变的;
(九)抵押权顺序、抵押权担保债权额度、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将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
(十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规划、土地、消防管理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售或者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房地产登记证明。
第六十条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六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地产权证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或者经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第六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第六十六条 已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原土地房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由登记机构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登记机构已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十八条 对符合第六十七条要求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记载异议事项的房地产登记证明。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裁决,并在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决,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因异议登记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七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第七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利的查封,登记机构依照执行查封的司法机关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预查封登记。
第七十三条
土地房屋权利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七十四条 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土地房屋权利进行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司法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司法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房屋权利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司法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机关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机关对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利全部处理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机关对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利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十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时,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
第七十六条 公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房屋权利或者没收的,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上述机关通知解除限制或者取消没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更正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进行更正的登记。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土地房屋权利归属或者内容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记载错误的除外。
第八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权利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材料不一致的;
(二)记载错误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第八十二条 更正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换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持有证书的权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交回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公告注销。
第八十三条 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土地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原权利人逾期不申请又无正当理由的,登记机构可以注销登记,并告知原权利人:
(一)房屋灭失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
(三)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房屋;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权利人因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放弃权利声明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权利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利人还需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经注销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登记证明或者受抵押权限制的房地产权证、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八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条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明、土地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条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 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的,应当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五日,在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权利限制事由办理的注销登记不予公告。
第九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被依法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或者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注明,并公告作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登记信息,给权利人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土地房屋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九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导致土地房屋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证、勘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房屋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9.澳洲留学新政2012年版 篇九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原则、要素;交易机制、交易程序特别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证券登记、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特点与管理要求。掌握证券登记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清算与交收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结算风险及防范。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
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
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回转交易制度;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熟悉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规定;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账户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熟悉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和实务;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监管的基本要求。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熟悉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掌握股票网上发行的含义、类型;掌握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掌握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掌握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熟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规定。
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
掌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含义和业务范围;熟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掌握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熟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一般内容。
熟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掌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投资范围、特点;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的基本内容;熟悉客户开户的基本要求和提交担保品及授信的基本内容。
掌握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掌握标的证券的范围;熟悉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客户担保物的监控;熟悉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权益的处理;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
熟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种类及其控制;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熟悉证券转融通业务的概念、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掌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熟悉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熟悉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及风险控制。
掌握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熟悉证券登记的概念、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掌握清算、交收的概念;熟悉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掌握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掌握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结算流程及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内容。
10.留学英国的利好新政详细 篇十
英国留学的利好新政详细。英国主流媒体报道,英国政府于近日发布最新的《国际教育策略报告》指出,从到止,英国留学生数量预计再增加9万人,这几乎达到了目前英国留学生数量(50万人)的20%.英国把教育当作一种产业向世界推广,并对世界各国申请留学英国的学生施行了诸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英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在现在和将来都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教育市场,英国政府是一个乐意欢迎中国学生去英国留学的国家。因此英国政府不想拒绝中国的好学生。
奖学金:在英国读博士比读硕士更容易申请奖学金。除了向学校申请奖学金,还可以向其它机构申请。得到多少奖学金取决于你学什么专业及你在英国学习的研究成果。
医疗保险:凡是申请超过半年以上留学签证的学生,英国政府给予免费的医疗保险。
旅游签证畅游欧洲:尽管英国不是免签证的.国家,在英国学习的中国学生,如有学校的证明,足够的资金,当天就可以获得去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旅游签证。
签证新增的面试环节
根据英国官方公布的留学签证新政,目前所有英国留学签证申请者都要求增加视频面试环节,整个过程大概持续10分钟。该面试主要针对学生的赴英原因进行可信度调查。目前正值英国留学签证申请高峰期,很多学生对签证申请是否增加了难度等问题而担心。
从目前情况看,该新政对签证通过率影响不大,但学生也应早做准备。“原来英国的学生签证申请采取的是积点计分制,主要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过从今年6月份以后,所有英国留学签证申请者都要接受新增的视频面试环节。”
从已经接受过签证视频面试的同学的反馈来看,这次面试主要是对学生个人信息的可信度的调查,留学动机及个人能力的综合评估。对于视频面试的问题,专家总结了学生们被提问到的内容。基本问题:“你为什么选择去英国留学?你为什么选择XX城市?你为什么选择这个大学?你选择这个专业对你将来的发展有什么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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