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10-01

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1.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泉教人〔2012〕4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认定范围和条件

根据闽教人[2012]2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在把好教师“入口关”的重要作用,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要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行为。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等进行真伪验证。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人员,要加强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要按照《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以及闽教人〔2010〕43号文、闽教人〔2011〕6号文等的要求,规范申请人员的体检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从去年开始,省教育厅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满足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各市、县(区)转岗从事幼教工作的小学富余学科教师和公开招聘的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幼儿园新任教师,经过转岗培训或岗前培训合格,取得省教育厅核发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或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可按规定程序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受理范围

(一)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的社会人员;

(三)本市高校2012届应届师范类毕业生;

(四)户籍关系在本市的2012届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

(五)2012年秋季只受理师范类。

三、日程安排

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全省统一实行网上申报,我市日程安排如下:

(一)网报时间

春季:2012年5月17-21日

秋季:2012年10月18-22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

春季:2012年5月21-23日

秋季:2012年10月22-24日

(三)体检时间

春季:2012年5月26-27日

秋季:2012年10月27-28日

(四)报送测试名单

春季:2012年5月28日前

测试名单格式下载:http:///jszg/csmd.xls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

春季:2012年6月2-3日

秋季:只受理师范类,不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测试办法及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六)集中受理时间

春季:2012年6月11-13日

秋季:2012年10月30日-11月1日

(七)领取证书时间

春季:2012年6月20-21日

秋季:2012年11月8-9日

四、网上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cn学历认证)(2012届应届毕业可暂用就业推荐表代替学历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前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语文科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其它学科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

(5)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所提供的合格证书必须是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前由我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

(8)体检表1份(暂不提供,确认点在现场确认后统一组织到符合认证要求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入档);

(9)非师范专业或师范类更换学科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暂不提供,测试后入档);

(10)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面向社会人员及非师范类2012届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用);

(1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提交照片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是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板。提交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二张(粘贴认定申请表二寸二张,粘贴体检表一寸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一张)。

(三)整理要求

1.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须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单位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2.各申请人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并将第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另行装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应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现场确认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3.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并送我局认定的,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加盖县(区、市)教育局公章。

4.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各县(区、市)教育局应于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计划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之前,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通过当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附件: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附件: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6、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2002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2、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但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是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区分的,按属地化原则认定,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不同的认定权限,各地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九、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中从事少数特殊专业(如舞蹈、烹饪、民航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3、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二

2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就诊当发现猪群出现异常情况时, 畜主要及时请专业兽医进行诊治, 有条件的要进行实验室诊断, 避免误诊, 贻误治疗时机。

3做好药物保健在做好基础免疫的同时, 适时给猪群投放相应保健药物如扶正祛邪抗菌消炎 (泰乐菌素、卵黄抗体干粉或替米考星、青蟊排毒散等) ;抗应激提高免疫力药物 (电解多维、黄芪多糖等) , 可有效减少疫病的发生。

3.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三

2014年9月23~27日,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吉林、黑龙江调研时强调,当前正值肉食品消费旺季、动物疫病易发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巩固和扩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扎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于康震考察了两省的大中型畜禽屠宰场、乡镇小型生猪屠宰点、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吉林市永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基层兽医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屠宰场官方兽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座谈交流。他强调,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仍处于过渡阶段,工作千头万绪,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和屠宰监管部门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加强部门间配合,积极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真正做到理顺职能、提升能力、无缝衔接。当前要重点抓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

于康震指出,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着成效,但兽医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畅的问题仍较为突出。要按照"稳、重、强"的总体要求,稳定现有兽医工作体系格局,重点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4.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四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3-16 10:04:25阅读:2581次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2〕4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洪教人字〔2012〕13号)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我校继续开展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学院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宣传,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并抽派专人负责(见附件2),确保2012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的教师资格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我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是我校2012年普通学历教育本科或专科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自学考试、函授毕业生以及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我校普通学历教育专科毕业生具备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我校普通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我校应届师范毕业生者外,我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报名参加江西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权限及相关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江西科技师范学院2012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责任部门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枫林校区联系人:王军 电话: 83807869(办)

办公地点:未来湖旁第二办公楼119室

红角洲校区联系人:袁文志 电话: 83831972(办)

办公地点:行政楼C楼240室

网址:http://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1、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枫林校区属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教体办管辖,主要负责枫林校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联系电话: 83821362

联系地址:南昌市庐山南大道下罗昌北一中内经开区教体办

网址:http://

2、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红角洲校区属红谷滩新区教体办管辖,主要负责红角洲校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联系电话: 83950139-8005

联系地址:红谷滩新区怡园路实验学校图书馆四楼

网址:http://hgt.nc.gov.cn3、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红角洲校区、枫林校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南昌市教育局负责。

联系电话: 83986493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21层

网址:http://;

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88120873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 88627978、88627958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

(一)我校2012届师范生身份的确立条件

在我校具有师范属性的本科、专科专业和职教本科专业中,凡选择修读了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学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类别与本人所学层次、专业(学科)和教育实习层次、专业(学科)一致的2012届毕业生,可作为师范生资格参加申请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我校2012年应届师范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材料预审

1、以学院为单位,在4月20日前将本学院申报教师资格的应届师范毕业生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先行预审。预审在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

39号)(包括我校16个师范属性专业)(见附件4)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育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科)。各学院集中预审档案材料包括(应届毕业生证明、录简表复印件(到校档案馆查证后复印)、学籍表、体检表、实习证明和鉴定等)真实齐全后,以学院为单位,在4月30日前统一汇总交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

2、应届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职教师资”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录简表”核对。我校统招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简表”核对是否属涉及“分流职教师范”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请有职教相关专业的学院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录简表”花名册(到校档案馆复印盖章),学籍表、实习证明和鉴定等),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以上两类申报人员,由各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见初审材料目录)。学校收齐材料后建立个人申报档案,并分类分层次汇总,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初审和现场确认手续。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网络报名

1、我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申请教师资格者,4月15日至4月26日期间,可自行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网上或本通知上下载,有关信息请在电脑输入后再打印。

1、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预审材料基础上确认为普通师范生或职教师范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学校出具2012年应届如期毕业证明材料一份(见附件样表,A4纸张,加盖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公章);

②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A3纸张,横向分两栏双面打印,本人签字);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A4纸张打印);

⑥个人学籍成绩表一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⑦实习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原件审核完成后退回各学院保管)、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出具的实习证明原件。参加教育教学实习时间须为三个月以上,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A4双面打印,接受实习的中小学校开出证明原件(加盖公章)见附件8、9);

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人员体检表一份(A4纸张打印,贴好照片,加盖学院骑缝公章);⑨南昌市2012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审查表一份(师范教育类)(A3纸张打印,见附件

10);

⑩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贴在资格审查表上,见附件10)。

2、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学校出具2012年应届如期毕业证明材料一份(见附件样表,加盖所在院及教务处公章);

②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A3纸张,横向分两栏双面打印,本人签字);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A4纸张打印);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在江西教师网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人员体检表一份(A4纸张打印,贴好照片,加盖学院骑缝公章);⑧南昌市2012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审查表一份(非师范教育类)(A3纸张打印,见附件11);

⑨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贴在资格审查表上,见附件11)。

(五)安排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

通过资格预审的师范应届毕业生和“双学”成绩合格的非师范应届毕业生需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注意:在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结果无效)。体检标准按照《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0〕9号)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严格《关于调整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六)教师资格材料初审、教师资格现场确认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我校应届毕业生申报教师者现场确认需提供第五条第(四)款所列的全部材料,在现场确认时,将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我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材料初审时间:2012年5月14-21日。在5月8日前请各学院将本学院师范和非师范生的申报材料汇总(见附件3)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七)面试试讲(5月下旬)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试讲),按照认定权限,初中及以下层次教师资格申报者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安排,具体安排由县区确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试讲由南昌市教育局负责。测试时间见现场确认时下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证。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面试试讲工作由认定机构负责。

(八)上网认定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基本合格的,如属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认定权限补充核对学历证书原件。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2012年7月18日前上网认定当年所有合格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并生成证书编号,下载打印数据,并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九)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5.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五

湖北省教育厅做好2012年资教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

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我省于2011年下半年被正式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教师资格相关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了新的考试标准和办法。

对于在2011年及以前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资教教师,尚有部分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省教育厅将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于近期对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集中受理一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尚未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历届资教

生。

二、资格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需

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详见《湖北省资教教师申请教师资格网上报名须知》(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操作说明》下载请登录湖北教师教育网http://jsjy.e21.cn/,也可以登录湖北教育信息网http:///department_show.php?item_subid=91)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6.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六

苏联院办〔2011〕30号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1]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担任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将不得申报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时间安排

1.网上申报时间:2011年9月11-20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2)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

(3)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一份。*

注1.申请表在网上报名时打印。

注2.材料袋里其它的材料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教学任务表及教师资格相片页等都在江苏教师教育网上下载。附件: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流程

2.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要求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样表)

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所属分院代码编号

(附件1-4请点此一并下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 高校 教师 资格 通知

抄送: 江苏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有关部门。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7.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七

成人高考经历了二十个年头,报考条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在1997年前,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满2年,还得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信,而现在的应届专科毕业生也能报考升本科了。

总的来说,成考的报名条件越来越宽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资格审查工作,不能因为条件少了,要求降低了,就不审查了。相反在某些条件的审查上,工作难度是加大了。

在办理专科升本科报名考生专科毕业证书的审查时,工作难度就很大。众所周知,我国的高等教育形式很多,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自学考试大专、成人高考函授及脱产大专、新发展起来的远程教育大专,还有各级党校的大专等等。办学形式的多样化,使得毕业证书也多样化。就证书的大小来说,可以说一个毕业学校一个样。证书皮也不一样。就自学考试而言,虽然形式比较单一,也有新旧版本的不同。证书的用纸也不一样,有好有差,有薄有厚,纸上有的有底纹,有的是没有底纹,有底纹的毕业证书底纹的花样、颜色等也各不相同,有的用纸还有水印。在毕业证书内容的书写上,有的是手工写上去的,有的则是打印上去的,字体、字号大小也不一样。在毕业证书上,证书的代码一栏也不相同,有的是手写的,有的是打印的,代码位数也不相同。证书上的照片,有1寸的,有2寸的,还有小2寸的,有黑白的,还有彩照。证书上的钢印,有的清晰,有的十分模糊。毕业证书上类似这样的不同还有很多,毕业证书资格审查工作繁杂,责任重大。

上面只是说了真证书的不同,而现在造假活动十分嚣张,屡禁不止,更让我们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难上加难。

那么,我们在资格审查上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对于参加成人高考的人来说,绝大多数是来自本市县,其毕业学校多数是来自本省的高校,致于自学考试毕业生,其毕业证书格式现在已经统一,而且带有身份证号码,审查起来比较容易,其它高校毕业证书,只要我们多看,多问,多记,一般情况下也比较好分辨真伪。这些都是我们现行的一些个做法,或者说是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成人高考并没有限制只有本市县人员才能报考,对于外地人员在本地工作的按规定也应可以报名,但外地人员其毕业证书往往是外地高校的,平时见不到,很难分辨真伪。造假手段日益更新,造出的假毕业证书有的甚至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如果还是墨守成规,只是根据经验去辨别审核,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误。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方法一,各报名点在报名过程中,对每一个首次出现的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立该种毕业证书样式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库,资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毕业学校名称、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毕业证持有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书底纹描述、毕业证书钢印描述、毕业证书所用照片规格、考生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等,并用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全称每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组成的字符串为每个新证书样式进行编码,便于今后查询,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毕业证书样式采集成图像一并存入信息库中。经过较长的时间的积累,我们原来存在于头脑中的经验,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可以查证的东西了。

方法二,对于首次出现在报名过程中的毕业证书样式,我们可以寻求上级招生部门及相关学校的技术支持。把毕业证书传真过去,请上级或毕业学校帮助鉴别。但由于这时各级招生部门都在进行成人高考报名工作,毕业学校也可能有很多其它工作,其联系方式往往也要临时去找,这种方法仅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方法三,建议教育部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各级各类高校专本科毕业证书样式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包括建国以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制区、中直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成人高考招生的本专科、自学考试本专科以及其它形式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毕业证书样式。毕业证书样式内容除前面所提一些项目外,还可更详细更全面。信息系统建成后,在成人高考报名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便于各级招生部门及各类报名点办理毕业资格审查时参照。这样做就大大增加了做假证书的难度,减少了毕业资格审核的工作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核结果的可靠性。

方法四,建立全国个人学历信息网上查询系统,这也是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高校毕业的学生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等,毕业信息应包括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学制、毕业专业、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书图片等等,数据库按身份证号进行索引排列。建好的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发布。这样,报名点在成考报名期间就可以根据考生的身份证号来查询该生的毕业信息,辨别真伪。

8.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八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含民办学校)、县直学校、幼儿园:

现将惠州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1〕39号),惠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3号)、《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4号)、《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5号)、《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2011年我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和评审条件按上述文件执行,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任现职期间期间接受120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证明。正在参加学历进修的人员,凭有效证明,可折算当年48学时的继续教育。申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凡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所在单位公开述职,所有申报材料由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盖公章和签名,其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在单位指定地点公开展示,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领导或负责人审核,同时送交县教育局人事股复核。

凡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班级管理和教书育人情况、公开述职情况和所在学校的评价意见必须用手写。

三、新教师转正定级人员,必须提交相应转正定级材料,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给予认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予认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后,再申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高级、中级职称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由县教育局分科目编号后统一复印。

五、申报材料以中学、中心小学(学校)为单位统一于2011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送交县教育局人事股,评审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缴交至相关账户。

六、申报评审各级职称和转正定级表格可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同时已发各校邮箱以便下载。

附件:

1、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惠市人社函〔2011〕39号)

2、转发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3号)。

3、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

通知(惠市教人[2011]4号)。

4、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5号)。

5、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1]6号)。

6、申报评审各级职称表格。

7、申报转正认定表格。

9.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九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温教政函〔2011〕8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小学教师职务: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学历

1.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1)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10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

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学校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其中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

高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10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

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

(3)中小学初级教师仍按《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师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年资

1.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小中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分别具备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小学高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年资时间计算到职评年底(其中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及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及以上)。

2.申报中学一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分别具有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及以上(其中第一学历研究生毕业申报中级不少于2年,中专(高中)毕业申报助理实验师须5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其中第一学历本科毕业不少于2年)。

3.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取得合格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4.从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平级转任到现岗位,应在本岗位试聘1年,经考核合格,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5.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任教1年的经历;中心城区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薄弱学校教学的经历;申报小中高职务,必须有1年以上全职支教的经历。

6.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课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有相应等级技能证书,且每两年必须到企业实践2个月以上。

(四)考核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中小学高级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对象,任现职近5年来的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的对象任职近4年来的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五)论文

1.申报高级讲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及以上,其中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学科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

申报副研究员对象要求在中小学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研究,设计、主持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实际问题。

2.申报小中高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县一等奖及以上,其中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学校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其中一篇可为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报告、教案反思、教育随笔等,内容应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推广,或获得市三等奖、县二等奖及以上,其中1篇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的论文,须经专家答辩、鉴定合格。

市、县教育科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送审论文,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且其中1篇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兼任学校行政领导或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中1篇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务的必须有1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国家专利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在原全市139个经济欠发达乡镇任教满20年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只须提供1篇代表性论文。

4.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须有2篇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奖。

5.申报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提交1篇公开发表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流、获奖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教学反思、教育随笔)。提交获奖的论文,其奖项须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市级及以上一级学会颁发,并附论文评奖通知书及获奖文件。

(六)班主任年限

1.申报中小学高级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第一学历本科毕业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第一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学校政教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课程专职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劳技、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课题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3.申报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是现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典型事例在县(市、区)级会议或市直学校会议上介绍宣传,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8年以上;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曾担任班主任工作满8年以上,且任现职必须满3年及以上。

班主任工作经历须在本校内公示。

(七)教师教育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申报中学一级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近4年来继续教育必须累计达到192及以上学分(校本培训不少于64学分),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5年来继续教育必须累计达到240以上学分(校本培训不少于80学分),获得学分时间计算到2011年6月30日止。

(八)普通话要求

根据《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省语委〔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作为晋升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任教口语课或语言课的教师,普通话测试要求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余教师(除中小学管理职务、实验师职务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外)为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在原全市139欠发达乡镇任教满20年的教师,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九)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根据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分别获得3、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5.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6.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7.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乡(镇)基层单位(特指除县政府所在地、市(区)街道中小学、县(市、区)直属中小学外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外语要求

申报中专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要求,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4〕237号)规定执行。

三、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不满5年,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三项者,可破格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职务。

1.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教坛新秀、德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3.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4.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及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有2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

5.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或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或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不满5年,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1.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2.获得国家、省(部)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4.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交流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5.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5.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6.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

(四)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未到(原则上提前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实验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5.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实验方面教材、著作。

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高中或相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满4年,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1.在省级学术会议交流、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或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科研(课题)报告、教学经验总结、教育教学案例,并在县级以上举行过公开课;

2.教龄在20年以上,其中本专业教龄和担任班主任各在10年以上,实践证明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效果一致公认良好。

3.获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市教坛新秀或省级单项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称号),或获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及以上。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六)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任研究实习员不满4年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参加编写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书籍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2.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得者(以奖状排名为准)。

3.曾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坛新秀等称号及以上者。

4.在教育改革、支援边远贫困地区教育工作以及热爱关心学生、为人师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大专毕业从事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及以上,大专以下从事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及以上。

四、申报时间

(一)6月20日至24日,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晋升各类高级职务及讲师、助理研究员、幼儿园高级教师等中级职务对象业务测试花名册,市局直属学校除上报上述花名册外,还要上报晋升中学一级和小高职务对象业务测试花名册。

(二)7月8日专业知识测试。

(三)7月18日至22日论文送审(发表交流时间截止到7月17日)。

(四)9月19日至23日报送小中高、市直小高,高级讲师、讲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材料。

(五)10月17日至21日报送中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市局直属学校中学一级教师材料。

五、考核办法

采取考试、考核、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逐层推荐申报对象。

(一)业务考试占15分。测试内容:基本素养占15%,教育教学理论占15%,学科知识占70%。业务考试划定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者不予申报。业务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二)论文答辩鉴定占10分。1篇论文答辩鉴定结果有3个结论,每一个“A”计3.5分、“B”计2.5分、“C”计1.5分、“D”计0分,三个“A”计10分;2篇论文鉴定结果有4个结论,每一个“A”计2.5分、“B”计2分、“C”计1分、“D”计0分。有两个及以上“D”结论的,原则上不予申报。论文鉴定成绩两年内有效。

(三)综合业绩评价占25分。根据《温州市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2—3)进行逐项评分,填写《温州市中小学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并进行公示7天。经本人述职、群众民主测评、学校评审组评审等程序,推荐申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教学评价占50分。市局职改办统一组织申报对象进行教学水平面试,由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评估,其中申报高讲、副研、高级实验师对象参加面试答辩。

(五)专家评审。市局职改办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根据业务测试、论文答辩、综合业绩、教学评价和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报评委会评审。

(六)公布结果:评审结果在温州教育网(www.wzer.net)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管理措施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93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各学校(单位)实际情况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评审对象。2011取得高、中级教师(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聘任要在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各校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做到评审条件、推荐名额、考核程序、评审结果四公开,为教师搭建公平竞争平台。

(三)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评审工作要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关注长期在山区、海岛、农村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教育学校工作的教师职称评定,积极为其职务晋升创造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杨志文,电话:88639611。

附件

1.温州市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2.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 3.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评价标准 4.关于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论文要求的说明 5.2011年职称工作行事历

10.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11.做好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0〕11号

各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2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资格条件》”)。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和申报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2009年底以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视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后,方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高级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1年后,可申报

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

二、关于评审条件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2009年《资格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09年《资格条件》中首次提出的条件,在今年申报工作中可作如下过渡:

1.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学校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申报高级讲师要求近5年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两次为“优秀”。近年来学校未开展此项考核工作的,可用其他形式的评教结果作为补充。

2.关于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指专业课教师本人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的时间。申报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今年申报人员专业实践时间要求为3个月。专业实践时间不足3个月,或未能取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的,可用主要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成果作为补充。

3.关于教科研成果要求

申报高级讲师要求同时具备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两类条件。今年申报人员其中一类条件特别强的,在推荐中可综合把握。地处县以下(不

含县)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人员教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本专业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论文。

4.关于中职教研员评审高级讲师要求

地处县(市、区)的教研员,若对基层学校指导成绩特别突出,承担课题和发表论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2009年《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三)资格审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职称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和择优推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方式择优推荐。

(四)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组织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若评审工作需要,可通知相关申报人员到省评委会面试答辩。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一周。

(六)发文公布。省人社厅对省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各市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报送评审材料。

(二)各市于2010年7月底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设在江苏教育大厦21楼2113室中职职称材料组(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528)。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规定,每份评审材料收取评审费400元。各市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中职校高级教师评审费”。

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

户 名: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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