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024-06-29

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共12篇)

1.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邳州市邹庄镇邹埠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邹庄镇邹埠村组地长

.宽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种植,用于设施农业钢架大棚建设。今年秋天一定要建钢架大棚。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在国家调整粮食价格时,以调整的比例及土地市场价调整,采取现金支付,第一年的土地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的土地租金乙方应于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先交款后使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共5页 第1页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地用于设施农业的钢架大棚建设,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保护乙方合法收益权。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及时兑现本地发展设施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承包和开发的土地上建造钢架大棚,用于农业生产,并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关于发展设施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的水面中,用于特种水产养殖。

2、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权利。

4、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6、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先承租权。

7、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可以对外出租部分钢架大棚或水面,乙方享有收益权。

8、乙方无需向原承包户承担任何支付租金的义务,原承包户直接和甲方结算租金等相关费用,原承包户和当地农户与乙方无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牵扯,如有牵扯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承包合同到期后乙方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坏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新开发出来土地的,未用甲方规定建设标准钢架大棚或温室大棚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

4、不守法经营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5、在租期内违反甲方规定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租用金拒退。

八、违约责任

1、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合同。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1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违约金。

5、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乙方在承包期内,中途拆除钢架大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国家提供的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由甲方或发包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分别报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为弥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乙方可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2.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物权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物权法127条.

[2]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三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地方亩田承包给乙方。甲方以的价格为准,每亩减200元给乙方种植水稻,种植水稻的返款属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农田为一季,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10月10日止。

二、乙方无条件帮助甲方管理及种植一季蔬菜,最迟至2014年5月28日。

三、承包面积以总场面积为准。

四、如甲方蔬菜达到每亩2500元,奖励乙方每亩200元。

五、乙方每100亩地甲方留7亩苗角田。

六、如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七、以上条款以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内蒙古获得源牧业有限公司

地址: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敖包胡吉吐小组 法定代表人:孟洪山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概况:甲方将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敖包胡吉吐小组土地共_____亩(面积以实测GPS点为准)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上述土地。

第二条 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年。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内每亩每年土地承包费为100元人民币,总承包费共计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款项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甲方,约定交款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 乙方承包土地用途为从事种养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期间如该承包地被 征收征用的,有关补偿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承包土地,并保证此承包地边界清晰,无纠纷,无抵押,出现上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收回土地,或转让、质押、承包给其它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场内的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受第三方干预。

2、乙方负责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等问题,如因本公司经营生产引起排污污染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但不能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费。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一份,剩余一份村委会留档备案。

甲方:

乙方:内蒙古获得源牧业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村委会:陶勒盖图嘎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固日班花苏木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乡镇政府: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六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范农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归属所有、归谁经营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落实,这就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由于农民的基本经济来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用地规划标准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人民对于土地使用的权益,给广大的农民提供保障。

(三)为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责权不明的情况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规范农民土地的权益,减少土地矛盾的发生,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现状

(一)主要类型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农村地域也非常广泛,因此土地承包情况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类也各不相同,笔者经过总结归纳,发现主要的纠纷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类合同在签署时,主要是由承包人发起的,在实际签署时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组织成员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较差,而且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过实际期限,很容易引发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二类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发包人想变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规定相当繁琐,因此很容易引发农村地区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三类是责任违约纠纷,出现合同责任违约纠纷,其责任主体很明确,不存在职责不清楚的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期限而使得另一方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失。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上,其重要集中在经济纠纷方面。根据调查显示,在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上,经济纠纷就占据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大部分的经济纠纷的产生都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关系。在农村,由于经济主体结构比较单一,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如果过分的强调发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纠纷情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是促进农村经济水平提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在农村应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地区的农民对于合同的了解还不深入,因此一些开发商经常给农民设计一些合同陷阱,这样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会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经济纠纷。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规范化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而这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将土地转让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头协议进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则很难确定权责。而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还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进而导致农村土地转让行为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合理

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也不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书的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土地经营权不明确,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严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不严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合同的公证工作不能落实,导致许多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隐藏”条款;其次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仍然以口头协议作为主要内容,书面协议反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规范内容;再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领导包办,最后在合同承包过程中,出现不法现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签订流程,出现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提高,经常由于“人情”导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这些最终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教育不足

由于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细,而且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的加剧,导致农民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不满意,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涉及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农村,做好实地调查工作,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力争获得农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时还要认真的听取农民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宣传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审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专业的组织培训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培训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组建出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对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风险管控队伍,在土地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终止环节,风险管控人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发现合同中潜藏的各项法律风险,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证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管控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其次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的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落实纠纷仲裁制度

从我国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落实纠纷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合同承包纠纷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构建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当地政府要认清目前的合同纠纷风险,尽快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方便农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五)积极学习和吸收外国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然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国人的契约精神比较强,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较先进。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的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结合本地土地实际情况,不断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农民选择将土地承包出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不健全,导致承包土地权责不明,土地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减少土地纠纷问题,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xx(02).

[2]黄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不足及改进[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09).

7.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七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刘社的吴青林读者来信,反映1999年12月,胡家村村委会违反 《土地承包法》,未经全村多数村民同意,擅自将本村24垧林地和19垧耕地低价承包给长春市民李贵50年,并于2011年10月,当国家建设项目占地时,将1060万元占地补偿款及800万元地上物补偿款给予李贵,严重侵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另外,2006年8月, 胡家村村委会违反长春市二道沟区政府关于暂时冻结 “四荒一疏”流转的规定(长二府发【2002】41号文件),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将西刘社自然村所有荒沟发包给了村副主任袁麒麟。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西刘社村民就上述问题诉讼至二道区人民法院, 要求依法判定上述两次承包协议无效,但都被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驳。此后,吴青林受村民委托向媒体求助,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关注并代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点评

本栏目就来信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

8.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八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而已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是民生之本,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拥有以及转让权利才能更好di 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法律是支持的.但是我们需要把握入股的界限,入股应当是发生在承包人之间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成股份来投资到经营性的公司当中。

认定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效力上面的瑕疵。

2.本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意识自治原则,但是由于土地是民生之本,法律需要通过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特别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享有。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转让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案的焦点就是此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判断效力问题,我们应当从上文中提到的转让的四个条件入手。首先是转让主体是否具有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韩某并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这点更多地是从学术上面的分析,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直接判定协议的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定其协议是无效的。其次,本案中的詹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具有受让人资格,詹某受让此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点也是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此协议是否受到发包人同意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定理由来对抗发包人的未表态。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我们应当通过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来进行判定。本案中只有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签字,并没有发包方签字,因此此案中并没有得到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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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是否需要发包人同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案中是否能够以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拖延表态作为依据来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呢?关于这一点,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几点法定理由: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关于这一点,由于合同签订时可能出现转让方是出于生活所迫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更多地需要发包方来把握这个情况,从而来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以及生活保障。2、转让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发包人的法定理由来得到实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需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关于这一点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相吻合。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应当用来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当出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争转让权,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发包人就可以以此作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延迟表态。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法定理由来不同意双方的转让协议,但是这个理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发包人并没有签字,可以默认为发包人以此为法定理由不同意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是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的,因此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是,一审更多地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本案协议的合法有效问题,却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其实就是一种审批权,因此转让协议除了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按土地承包法的特别规定,得到审批才能够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是更好地是从审批方面来进行判定,从而得出其无效的结论。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其无效的结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一般也为同村村民和村组干部所知,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也大都通过默示同意的方式不加干预。因此,本案可否认为村委会默示同意,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9.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西至:___ ___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 __ 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篇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承包方: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印章):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 12 月 1 日篇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甲方全户同意将本村位于*的土地租让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位于*总面积*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作农业生产使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 *起,至*止。租期满后乙方立即将承包土地交回甲方,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要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延长租期按合同规定租金折算交附甲方。

三、租金和缴款方式

1、承包租金为每亩每年*元。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该保证金暂由村长保管,待乙方五年租期完毕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五、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除青苗补偿费归乙方享有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倍偿: ⑴ 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租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四)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农作产品。

(二)乙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三)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给第三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乙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⑶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八、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江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由甲方村民代表(代表由全村全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和甲方法人签名,签订后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甲方每户村民各执一份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10.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大坝部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面积:

平方米;

二、承包期限:

6年。即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三、承包用途:

露地蔬菜种植、设施蔬菜种植;

四、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前三年为每年每亩(667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后三年以县内同等大宗土地承包费为参考。乙方需在当年的1月30日前交清当年承包费用。

五、其他事项:

1、乙方有权在土地内开展与蔬菜种植相关的临时性建设(如临时性工棚、便道、排水渠等),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2、乙方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乙方在租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将租土地自行转让给第三方;

3、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普通用工(技术用工除外)应优先考虑甲方,但甲方必须服从乙方用工安排和指挥,若无故刁难或强行上工,乙方有权异地用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乙方在租用期间,其用电、取水、排水、道路运输等涉及日常生产、生活的事项,享受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5、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搞好社会治安及其安全,未经乙方容许,人畜不得进入基地,造成丧失由甲方当事人承担;

6、在承包期间,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土地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本合同期满,乙方是否租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8、甲方应尽力维护乙方种植的合法性,不得无故挑起事端,影响土地正常耕作;若有其他村民无故挑起其他事端,甲方应出面解决;

9、乙方生产经营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0、若遇国家重大事项征用土地,确需中途终止合同,由多方协商解决,征用土地有补偿时,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11、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和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赔偿因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报村委会同意后执行。

甲方: 乙方:

11.标准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现状 问题 对策

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部,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现有15个乡镇,37万农业人口,18万个农村劳动力。拥有耕地面积97749公顷,其中家庭承包地94956公顷,预留地3329公顷。伊通县在1997年末至1998年初完成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签订延包合同99175份。到2009年初,全县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8328公顷,流转户数10531户。

伊通滿足自治县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1流转总量少 流转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1/10,流转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5%。

1.2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在全部土地流转中,转包方式流转的7234户、6803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69%和82%;出租方式流转的1871户、10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7.8%和13%;互换方式流转的49户、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0.5%和0.5%;转让方式流转的293户、2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7%和2.5%;其他方式流转的1084户、214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0%和2%。

1.3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流转期限为1年的2763户、2346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6%和28%;流转期限为2~5年的5869户、4785公顷,占流转总量的56%和57%;流转期限为6~10年的661户、569公顷,占流转总量的6%和7%;流转期限为10年以上的1238户、62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2%和8%。

1.4流转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土地流转数量是2003年1050户、1204公顷;2004年1600户、2512公顷;2005年4975户、2970公顷;2006年4480户、3881公顷;2007年4791户、4050公顷;2008年10531户、8328公顷。2008年流转户数是2003年的10倍,流转面积是2003年的6.9倍。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供求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的对象基本为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

2.2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来源的限制,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农民难以舍弃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中央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和粮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序上提高了经营土地的收益,土地更显珍贵;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营土地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农户更容易实现对土地的家庭经营。

2.3缺少流转主体 目前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大户数量少、实力弱,对土地流转的牵动作用小,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流转进程。

2.4劳动力转移困难 项目经济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窄、不稳定等因素,使农村劳动力难以从农业生产中大量转移出去,客观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2.5流转程序不规范 近几年全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户间协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流转合同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没有通过村组同意或备案,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不断增加。

3.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伴随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推进,实现土地较大规模集中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综合分析全县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3.1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在目前总体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县的土地流转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和引导,让农民了解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促进农民由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转变,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3.2建立服务中心和信息库 以县、乡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库,为农民提供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各项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3.3积极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为农民提供进城务工定居服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和就业稳定性;教育农民,努力把传统农民改造成现代农民,为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创造充分必备的条件。

3.4积极培育流转主体 加大对农机专业队和农机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能人和返乡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使其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突出作用。

1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研究 篇十二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形式与原因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形式

1. 先弃后取,引发纠纷。

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 主体毁约引发矛盾。

在国家土地政策没有落实前土地已承包给他人,随着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村民觉得吃了亏,便想毁约,从而引发矛盾。

3. 工作不细、分配不公,引发矛盾。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村民外出务工多年,村里便没给分地;有的虽然户口在本村,但因已外嫁他乡,村里也没给分地;还有的当时分地时遗漏了,因当时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没去及时纠正,这些问题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矛盾逐渐暴露出来。

4. 新生儿的不断出生,引发矛盾。

因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规定土地30年不变,新生的孩子就分不到土地,虽说规定做小调整,但村里的机动地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多人口的需要,从而引发矛盾。

5. 土地品质下降,引发矛盾。

自然灾害的增多,使有些地块水土流失严重,使土地质量下降,而机动地有限无法更换土地,从而引发矛盾。

6. 领导人的随意性引发矛盾。

村委会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1.“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我国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我国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退化、损毁严重,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6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水源不足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十分有限;土地利用粗放、利用率和产出率低,浪费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

作为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历来是社会矛盾的焦点,而作为农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权利是农村利益关系的核心,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缺陷和农业用地的持续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将长期存在。

2.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位、权能残缺等弊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的不统一导致对农民土地承包进行多头指挥、根据各自利益曲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包时互相拆台,令农民无所适从,这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出现。而在解决纠纷时,经常出现所有者缺位,各主体不愿意承担所有者责任而使矛盾放任自流。另一个弊端是,各主体根据各自利益,纠纷处理是偏袒一方,甚至造成各主体之间的争端,从而扩大了土地承包纠纷。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容易受到来自发包方的干预和侵犯,缺乏法律的严格保护和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在第一轮的土地承包改革中,土地的承包期被规定为15年,在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但从农地使用的效率以及各国的经验来看,30年仍然是一个短期限。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实证证明,在合同期限过了一半后农民在投资时,会对土地的重新分配更加敏感。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并非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往往不甚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

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为了解决土地承包权利的刚性和要素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土地流转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层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动力。

二、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和办法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1. 坚持土地公有、稳定家庭承包原则。这是大方向,不可偏离。

2. 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是审判服务与经济的要求。实务中应对破坏地力、危害环境以及弃耕撂荒等行为严加惩治,勿使当事人因破坏土地资源而获利。

3. 平等保护原则。

这是审判工作本身性质决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借口维护国家或集体利益,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办法

1.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到,能否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增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 搞好调查摸底,把握工作方法。

及时调处承包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组织力量对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系统掌握土地承包纠纷的信息,为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准确依据。对排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二是要深刻分析承包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分类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意见和方法。特别是对土地承包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要在严格执行政策,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决。三是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及时调处承包纠纷。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在此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农业生产原则,综合运用民主协商、政策调解、依法仲裁等多种方式调处土地承包纠纷。

3. 全面落实政策,兼顾各方面利益。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为前提,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才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对于在土地延包后机动地超标的,不论出于任何原因,原则上都要将超出部分均分到户。对于超标部分原采取招标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能够依法通过民主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解除,实行家庭承包。二是认真解决一些村在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对于土地延包前实行招标承包,也已形成棚室、苗木等生产基地,合同未到期且属机动地超标的,坚持既不破坏现有生产,又要保证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通过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三是对于一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应在弄清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会同土地管理及法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界定。

4. 超前防范,落实管理制度。

从当前看,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应重点落实以下五项管理制度。一是民主公开制度。对于实行家庭承包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土地承包方案,在依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乡镇农经站协助村级签订合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要在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广播、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会等形式进行公开,让广大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防止村干部“暗箱操作”。二是鉴证制度。凡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后一律由乡镇农经站进行鉴证,并把合同鉴证过程作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审查过程,以防止新的病态合同的出现。三是回访检查制度。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乡镇合同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听取承包双方对土地承包合同发行情况的意见,看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有没有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凡发现“病态”运行的,都要及时给予调整、完善和修订,以消除隐患,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四是归档管理制度。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统一印制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承包双方和乡镇合同部门各执一份。同时,在乡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实行归档管理,并统一规范档案管理内容。五是调解、仲裁制度。各乡镇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及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各乡镇要逐步建立由农经、司法、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上,要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在纠纷发生后,由村级和乡镇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尽量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申请仲裁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三、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如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长期探索的课题。

摘要:我国农村是当今社会矛盾最集中和突出的地方,土地问题是农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近年来,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其表现形式是先弃后取、毁约、土地分配不公、新生儿的不断出生、自然灾害增多、村委会单方随意提高承包费标准等。导致土地承包纠纷的关键因素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完善。我国应在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土地公有、稳定家庭承包,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平等保护等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调查摸底,把握工作方法;全面落实政策,兼顾各方面利益;落实好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到超前防范。

关键词:农村社会,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原则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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