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2024-06-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共12篇)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一

今后,长沙市民将人手一张社保卡,看病就医、领取养老金、失业登记等实现。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长沙将推出涵盖就业失业、养老、医疗及其他市民信息的社保卡,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民生服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长沙将推出多功能便民社保卡,多功能社保卡更便民。

今年,长沙将落实各项医改配套政策,推进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全面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降低大并重病患者的个人负担。为进一步方便市民,长沙将在医保卡的基础上拓展扩容,探索推行涵盖就业失业、养老、医疗及其他市民卡信息,具有身份认定、信息记录、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人手一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失业金将和物价挂钩。

目前,长沙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人员达502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3万,今年将突破310万。长沙将探索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启动失业金和物价挂钩联动机制,自贡特产。探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今年,长沙重点推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全面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等政策。

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

工资分配方面,长沙将采取多项措施促进一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全面实施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欠薪报告制度林妙可官方网站论坛,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行为。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重点推进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据了解,今年,长沙将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筹资3亿元就业资金,医院亲子鉴定。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三类人群就业。为帮助市民开展劳动等咨询服务,长沙还将设立“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为市民免费提供服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二

最近, 春兰股份公司和春兰动力公司双双荣获江苏省“2007年度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

据了解, 长期以来, 春兰股份公司和春兰动力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在围绕经济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基础上, 以人性化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切入点, 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建立人才培养、选拔、考核、激励新机制, 在员工中大张旗鼓地进行“八荣八耻”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与教育, 大力倡导“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同时, 工会组织还把推动企业文化发展作为建设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经常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和各种业余活动, 使员工生活日益丰富。

通过以规章制度规范人, 以激励机制激发人, 以知识更新培养人, 以热忱关心温暖人, 春兰公司和动力公司文化氛围越来越浓, 从而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 (褚淑萍)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三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280条第2款调整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性质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第二,其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产;第三,其活动范围仅限于社会服务活动。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公司、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特征就在于其非营利性,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而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实现营利。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两种组织,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人民团体。学界通说认为,人民团体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包括工会、妇联、青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组织。本案中权益被侵害的该经贸管理专修学院显然不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人民团体。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组建举办资金仅限于国有资产,从所有制形式上分析,只能是全民所有制。由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与事业单位显然是根本矛盾的,在性质上不属于事业单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性质上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一种,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80条第2款对该案进行处理。

(二)教育立法意义上的同等法律地位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同等打击

《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更多的是从民事、行政、教育领域对民办教育的授权、保护和促进,但并不能据此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性解释,直接推定为对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案件,一律参照公办学校处理。刑罚手段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从严掌握,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界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三)完善刑事立法,实现刑法层面的平等保护

印章的本质功能在于“信”,承载的是社会信用,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证明一个单位行为的正式性、真实性,确保社会活动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刑法分则设置专门条文对印章进行保护的原因。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两新组织单位不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其印章被伪造、冒用的相关案件,目前世界主流立法方式是基于刑法实体正义的要求,在印信权益的保护上不区分印信主体,对各种单位、组织、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印信权益实行一体化同等保护。笔者认为,立法层面应当及时反应,适时修订、扩充《刑法》第280条第2款,填补立法漏洞,体现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印信”的平等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四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应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

2.“登记日期”,是指民政部门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日期。

3、“行业类型”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下拉框中进行选择,主要包括: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工作、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4、2016年以来新成立的以及已换领“三证合一”新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未换领新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登记证号。

5、“单位地址”须确保可送达,若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载的“住所”不一致的,须及时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二、人员情况

6、“从业人员”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所有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7、“专职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全日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8、“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正副院长、主任等)。

9、“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

10.“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

三、党建情况

11.“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

四、本变更登记事项

12.变更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应填写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举办研讨会、论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13.“活动项目名称”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该活动或项目的对外名称。

14.“举办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六、组织机构情况

15.“决策机构”是指,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16.“监督机构”是指,监事会或监事。(应按照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七、财务会计报告

17.“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8.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八、其他

19.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请在其它附件中上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具体说明上述有关项目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2)简要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而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20.打印材料问题 第一次保存后页面下方会出现提交按钮,确保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后等待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受理,受理完成出现下列页面:

当页面最下端出现打印按钮,点击进行材料打印!打印完善相应的材料后报送民政局窗口,打印需电脑安装pdf阅读器!

21、操作须知!!

请务必使用ie浏览器版本8以上进行登录!!常见问题指南

一、登录问题(请使用

ie浏览器版本8以上进行登录)

1,如果用户名,密码有误,提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请根据自己注册时留存的邮箱进行找回密码。

2,如果使用的是ie浏览器,并且用户名密码错误,登录时提示,处理中请稍后!请进行如下设置(找到ie浏览器上方的工具或者设置点击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点击添加访问地址(220.191.242.154)点击关闭)重新登录!(不同浏览器版本工具位置可能不同)

二、系统使用问题

1,登录进去后,填写内容时,遇到有下拉框不能点击,或者拉不下来。2,附件上传的时候点击上传没反应或者上传后看不到附件。3,信息填完后,点击保存没反应,或者提示处理中,请稍后!4,保存问题,信息填完保存不了。

请进行如下设置(找到ie浏览器上方的工具或者设置点击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点击添加访问地址点击关闭)重新操作!

5,填写信息中的带*为必填信息!务必填写。6,打印列表点开显示均为相同的文件:请使用

ie浏览器版本8以上进行登录(找到ie浏览器上方的工具或者设置点击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点击添加访问地址点击关闭)重新操作!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五

【发布文号】深府[2000]38号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2000-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深府〔200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民政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下称《通知》)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称《条例》)的精神,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二、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2000年2月29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市直和各区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审批成立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范围。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称《办法》)中列举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和社会中介、法律服务业、其他行业等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但必须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重新申请成立登记。

三、三、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办法》中列举的教育等10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调查机构等,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和审批的职责。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并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6号)精神,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复查登记时,一并建立党组织。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区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四、时间安排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3月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

1、建立机构。市、区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的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为联络员,配合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

2、调查摸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联系,摸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性质和种类,掌握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反映的情况,分析登记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制定方案。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报市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培训骨干。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骨干和市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区也要组织相应培训。

5、宣传发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要设立宣传专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通知》和《办法》的有关内容,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党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2)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和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章程草案。内容应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4)拟任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现工作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等。身份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查验证明原件。

(5)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已在市、区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民发〔1999〕133号)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复查登记的正式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审批登记,按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复查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要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原因。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原批准成立的部门责成其及时办理注销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

市复查登记办公室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及时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市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送市复查登记办公室,汇总后再报省民政厅。

五、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及聚声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廖运桃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民政局、公安局、安全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文化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局、司法局、体育发展中心等部门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李先锋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祖玉琴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同志为复查登记办公室联络员,配合做好复查登记工作。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篇六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天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涞水县民政局批准,由个人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学校的宗旨是: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教育局。

第五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德成路160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周迎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500000元;出资者:周迎飞,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学校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周迎飞。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篇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611139。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60 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邹露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篇九

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区政府关于综治和平安建设的条例决定部署,深入推进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XX村”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法治环境,根据省、市、区关于实行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

1、积极做好各村民小组和企业单位的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以村党支部、村委会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针对治安形势的新特色及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各村民小组要认真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单位也要把综治、法治工作纳入正常工作,安全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各村民小组和企业要配备综治、法治、学法联络员,确保综合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新局面。

2、进一步加强组、企业的调解工作力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同时,各组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上实行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杜绝上访事件的发生,秉承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3、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建立和完善“三结合”工作机制,即家庭、社会、学校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活动,深化“关爱工程”,对重要关爱对象、各组和企业要登记造册,开展“一对一”关爱活动,及时上报村综治办。

四、各村民小组、企业要紧紧围绕“平安XX、法治XX”建设要求。加强普法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六五”普法工作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制意识的关键,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建设平安法治新XX村而努力奋斗。

组别

组长签字 XX村领导签字

企业领导签字

2015年3月25日

10.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篇十

题】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分

类】 教育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10月19日

【实施时间】 2001年10月19日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1]306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限期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篇十一

http://2011-11-29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凭以办理开户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公章),必须与登记证书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名称变更需更改基本存款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并交验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新登记证书向银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需迁移账户,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和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通知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办理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对清账户余额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七、通知发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复查登记的,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开具的介绍信到原开户银行办理继续使用或变更账户名称的手续,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篇十二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XX由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XX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 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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