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7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 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项目补助资金。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 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2.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的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3.政府奖励资金。对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0万元。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政府奖励资金,预拨奖励资金由财政收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 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批复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市级及区县项目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涉及区县转移支付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对专项资金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委职责

(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本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组织本部门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四)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措施。

(六)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规划及职能定位,结合自身财力,在以区县财政局资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初步审核本区县申 6 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会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市旅游委的项目批复,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支持区县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三)监督检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四条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本区县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实施单位,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汇总相关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汇总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旅游委。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材料依据;(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的资金纳入北京市旅游委预算,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用于支持区县旅游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对区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审批

市级项目由北京市旅游委组织申报;区县旅游产业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旅游委,申报项目纳入市级旅游产业项目库。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项目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即市旅游产业立项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旅游产业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绩效性、安全性及实施条件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评审意 见),同时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北京市财政局。

市旅游委根据评审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评审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资金审核并安排预算。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北京市旅游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资金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申报与审批

北京市旅游委及各区县根据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其中区县确需申请市级资金用于行业发展的,由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市旅游委根据申请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申报项目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重要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以上申报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没有提交所需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北京市财政局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送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县项目可由区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及评审结果安排项目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预算,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收到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通知后,按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到位后,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的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或区县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执行结果。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编列决算,由同级财政审批;用于支持区县旅游发展资金的执行结果,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审后于下一年度6月底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纳入事前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有关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委另行制定,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原《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2‟24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京文创办发[2008]5号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5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办发[2007]2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三)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

(二)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二)按照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

(三)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贴息条件

第八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

(三)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

(四)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三)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四)同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十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

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注:只受理本系统内市级单位项目申请)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条 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淳安千岛湖金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2011年11月,是一家以兰花栽培和兰文化传承为主的规模企业,座落在被誉为“天下第一秀水”的国家5A级风景区千岛湖畔——临岐镇,这里青山环抱、绿水荡漾、环境幽雅,是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距县城千岛湖镇35公里,距省城杭州130公里,随着杭州交通西进战略的实施,省道昌文公路穿行而过;杭黄铁路即将开建,千岛湖与杭州、上海宛如比邻,交通十分便利。

法人代表王勇,2005年毕业于浙江树人大学工商管理系,是当代大学生从事农业建设的典范,2013年公司已注册“九里兰湾”商标,园区总规划面积550亩,现已开发56亩。种植兰花12万盆约120万苗,兰文化展示中心面积1200平方米。公司现有职工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7人。公司以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为技术合作单位,2012年进行《国兰春节早花促成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山核桃果壳用作兰花栽培基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技术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公司依托淳安悠久的文化底蕴和千岛湖丰富的生态资源、环境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势,将历史文化和现代创意融为一体,把园区打造成鉴兰、品兰、赏兰为一体的旅游休闲中心。前两年着重做好基础设施建设,让游客喜欢来、住的下、留的住;大力挖掘和弘扬兰文化,推动兰花产业的蓬勃发展。3年后让当地百姓都去种兰化,使他们能享受到旅游带来的好处与实惠。

项 目 简 介(300字以内)兰花被定为浙江省省花,淳安兰文化同样源远流长,流光溢彩。我们将以挖掘和弘扬淳安兰文化为己任,推动兰花产业的蓬勃发展。2012年与省农科院合作进行《国兰春节早花促成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山核桃果壳用作兰花栽培基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本项目依托千岛湖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旅游资源、和淳安悠久的文化底蕴,通过以兰花的栽培,兰花的展示,弘扬兰花文化,做兰文化的传承者,把园区打造成鉴兰、品兰、赏兰为一体的旅游休闲中心。前两年着重做好基础设施建设,让游客喜欢来、住的下,留的住,游客在放松心情时,能得到文化熏陶,具有其他园区不可比拟的独特魅力。园区建成后将成为千岛湖旅游的另一个亮点。

项目策划书(不少于500字)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兰花,株形典雅,花姿优美,叶态脱俗,幽香四溢。蕴含着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哲学思想和道德标准,自古至今成为诗人骚客眼中的宠儿:“幽兰生峡谷,无人也自芳”,“兰生幽谷无人识,客种东轩遗我香。知有清芬能解秽,更怜细叶巧凌霜„„”这些都是兰花的欣赏价值、文化底蕴所在,她象征一种精神、一种品质,一种艺术、一种情怀与境界,是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其品格风范已成为中国人民理想人格的象征。5年前兰花被定为浙江省省花,淳安兰文化同样源远流长,流光溢彩。我们将以挖掘和弘扬淳安兰文化为己任,推动兰花产业的蓬勃发展。朱德说过:“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要从各方面看。物质生活丰富了,还要有丰富的文化生活。好的摆设,也是文明的一个方向。如果兰花进入寻常百姓家,这时的文明就更可观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兰的内涵美、品性美、神韵美、情操美逐渐融进了人们的意识生活,养兰、赏兰、品兰、咏兰的队伍迅速扩大。兰花市场也从几年前的炒兰,逐步趋向成熟、稳定。

淳安县属兰花重点产区,历史上,山区农户就有养兰的习惯,随着近几年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兰、爱兰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为此,在开发和培育名贵兰花的同时,培育大众家庭养得起,玩得起的中、低档兰花。园区以兰花栽培和兰文化传播为中心,依托淳安悠久的文化底蕴把园区打造成鉴兰、品兰、赏兰为一体的旅游休闲中心,将历史文化和现代创意融为一体,为人们修身养性提供一个好的去处。

园区规划建设面积550亩,现已开发56亩。建连栋大棚20个,种植兰花12万盆约120万苗,兰文化展示中心1200平方米。

二、市场分析

1、兰花四季常青,形体高挑俊美,花朵清秀典雅,花香清淡幽远;兰花虽不如桃李妩媚,更无牡丹之富贵,然其品格远高于它们。主要原因就是兰花具有独得天厚的香味。明朝诗人徐渭(浙江绍兴人)曾有诗云:“莫讶春光不属侬,一香已足压千红”。仅此一语道破了兰是以其香才在群芳之中独步千秋、世世代代为人们所钟爱。人们劳作之余,一盆兰花在室,幽香袭来,困顿全消,大有洗心涤尘之快感,超凡脱俗之感觉。从生理和心理上都使人得到放松,似乎有一种返朴归真的感觉,兰香最能使人具有一颗平常心。加之它的绿化功能,使兰花从大量鲜花和盆栽花中脱颖而出,成为阳台绿化和人们修身养性的一种选择,兰花品种多,数量多,鉴赏容易,价格符合价值规律,可谓价兼物美,所以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千岛湖兰文化创意园”的建设,使人们在休闲旅游的同时能得到文化熏陶,又可以带产品,具有其他旅游可比似的独特魅力。

2、随着市民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到乡村体验一下乡野的乐趣,赏花尝果,吃住农家,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千岛湖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淳安的魅力所在,千岛湖之旅农家乐的“牧牛、捕鱼、杀年猪、漂流”等项目乐趣无限,紫槽岭 “紫龙山庄”的薄雾轻绕别有一番景致„„淳安旖旎的田园风光、浓郁的乡土文化气息、兰文化的渊远流长和原汁原味的乡村生活将受到都市居民的青睐。园区的建成将更丰富人们的旅游生活,成为千岛湖另一道亮丽的风景。

三、运营设计

1、发展目标:千岛湖兰文化创意园规划面积550亩,现已建成56亩。通过一年多的建设,已初具规模。计划用三年时间,把园区打造成品兰、赏兰、鉴兰的兰文化传播中心和集休闲旅游、文化传播、生态农产品生产、兰花种植,以兰花为主导产品的综合园区。

2、目标客源:以千岛湖年游客量为基础,以杭州周边当天往返的乡村游为主要客源。

3、产品与服务:兰苗选育。分高中低档,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同时提供附属产品如:兰花扇、兰花伞、兰花画等等

4、兰文化宣传:建立兰文花展示中心,兰花科普基地,包括设立兰花科普宣传柜窗,印发兰花知识书刊,兰花图片展示、名人咏兰诗、古典音乐、书法和广告。使园区成为集兰花种植、销售、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韵味浓厚的古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农业综合园区。

5、兰花食品:

[明]李时珍《本草纲目》:“兰草,气味辛、平、甘、无毒。”“其气清香、生津止渴,润肌肉,治消渴胆瘅。”

兰花茶:兰花的香气清烈、醇正,用来熏茶,品质最高。兰花茶每杯1-2朵,冲上开水即可饮用。兰花泡水后,恢复原来形状,既可观赏又可闻香,风味非凡,花朵同时也可以食用。兰花汤:临点汤时,先以热水瀹过,花色新,汤味鲜美,花香溢。

兰花肉:兰花烧肉,乃宴席上的名菜,清香扑鼻,缭绕席间,食之令人终生难忘。用于点缀,亦能增加菜肴色、香、味。

6、竞争优势:(1)、属千岛湖唯一的兰花文化景点。(2)、千岛湖游客量逐年递增。(3)、园区与千岛湖主要景点的近距离。(4)、品味农家乐,赏花摘果,趣味无限。

作为兰花种植基地,园区倡导回归自然,自由呼吸、修身、养性、怡情„„

通过规划,使园区成为集休闲旅游、文化传播、生态产品生产于一体,具有高水平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以兰花为主导产品的综合园区。

(一)文化渲染的原则

千岛湖兰文化创意园不同于其他的生态园,它的文化意味更浓,因为兰花作为自古至今诗人骚客眼中的宠儿,独具魅力,在规划设计中将着重挖掘淳安悠久的文化资源,并加以开发,提升园区的文化品位,使人们在修身养性的同时,得到文化的熏陶。

(二)生态的原则

规划设计突出生态景观、文化底蕴和环境保护。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参与性原则

直接参与体验、自娱自乐已成为当前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中将强调旅游项目的参与性、娱乐性和知识性的紧密结合,使城市游客广泛参与园区的生产、采摘、生活等方方面面。

(四)高效益原则

从效益原则出发,规划中将考虑最佳投入和综合效益最高的项目组合。休闲旅游、文化传播、生态农产品生产、兰花种植四方面的项目将有机联系,互相促进,创造出比单独经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获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突出特色的原则

规划设计根据园区的实际,明确资源情况,选准突破口,使整个园区的特色更加鲜明。规划中考虑本园区应该突出的是:以兰花为切入点,兰花种植为依托,兰文化为主线,逐步拓展采茶、摘果等一系列的旅游资源开发。

(六)根据园区环境现状和规划原则,规划形成“一心、一园、一带、三区”的规划结构。——兰文化展示中心 ——休闲娱乐区

——入口水塘景观、绿色景观带 ——野果采摘区 ——兰花科技栽培区 ——兰文花创意园

(七)整体规划,分期开发原则

园区的开发采用整体规划、分期开发、逐步完善的形式,以解决开发过程中的融资问题,为整个园区的早日开放及进入良性循环作好充分准备,并且充分发挥兰花资源的最大效益。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2012年1月开辟荒山、抓好水渠、电、道路等基础实施建设。2.2012年2月与省农科院合作进行国兰春节早花促成关键技术研究。3.2012年3月搭建兰花种植连栋大棚、钢架大棚等。4.2012年4月优质兰花引进、繁育及科技栽培。

5.2012年5月采用高科技技术,对园区内的兰花品质进行品质提升,打出优质兰品牌。6.2012年6月至7月与省农科院合作进行山核桃果壳用作兰花栽培基质的关键技术研究。

7.2012年8月兰花产品创意、设计、开发。

8.2012年9月至10月兰花栽培基质的中试生产与应用。

9.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科技兰苑和兰文化展厅建设完成。

10.2013年3月至7月通讯设施,喷滴灌工程,水塘游览区建设、园区绿化工程建设。11.2013年8月至9月兰文化展示中心设计、布局,文化长廊布置。

12.2013年10月至11月进一步挖掘兰文化,使园区文化韵味更浓,提升园区品味。13.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将兰花产品提升为礼品,送礼送文化,两者兼得。14.2014年3月至7月:充分利用千岛湖的旅游资源、生态环境资源、淳安悠久的文化底蕴,把园区打造成千岛湖旅游的另一个亮点。

15.2014年8月至10月:多渠道推广兰花文化,发起以兰花相关的会展活动,通过会展度假、观光旅游、兰文化创意产业等手段,广泛弘扬兰花文

化,让爱兰、养兰、赏兰成为寻常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让兰花的高贵典雅成为百姓的一种生活时尚,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

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

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政府性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置等,由市旅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境外航线培育、国内航线加密和新增航线航班,由市旅委、市航空办组织实施。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市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市旅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4

用于徽州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市文化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导支持黄山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市体育局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5.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6〕15号)中的“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科学开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广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增强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本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 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进行申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注册并纳税满一年,从事原创动漫作品创作、动漫产品研发销售以及动漫游戏平台建设、动漫人才教育培训、动漫演艺展播活动、动漫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产品是指规定内首次创作、制作、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动漫游戏创作、制作、营销等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获上一资金扶持企业,应在本申请时递交上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第九条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获得扶持。

第四章 扶持内容

第十条 中国广州动漫品牌特别扶持项目。为扩大广州动漫品牌影响力,设立中国广州动漫品牌特别扶持项目。对“中国国际漫画节”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中国动漫金龙奖”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设立动画影视特别扶持项目(含“五个一工程”创作扶持)2个,给予4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原创动漫扶持。鼓励原创优秀动漫产品,尤其是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创动漫产品,打造本地原创动漫游戏形象与品牌。

(一)原创漫画作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广州出版发行且累计印数2万册以上的单本漫画作品、累计印数10万册以上的连载漫画作品,发行量在20万份以上且漫画内容占期刊页数或占报纸版面达到60%以上的刊物,每个出版单位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原创动画电视: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至21:00)播出,扶持金额按照动画片播出时长计算。其中,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分钟以下)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30万元或20万元补贴;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至1000分钟)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40万元或30万元补贴;长篇动画作品(100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50万元或40万元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播出,按照最高不超过黄金时段播出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三)原创新媒体动漫: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0个。对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点击量达到1亿次以上的动漫作品择优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原创动画电影: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2个。在全国院线放映,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统计的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作品,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票房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作品,给予100万元奖励扶持。

(五)原创动漫舞台剧: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本市动漫企业创作的或具有完整版权的,剧目演出时间达到45分钟以上,在市内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演出2场以上或全国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巡演40场以上,视其创作投入给予补贴。其中,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

(六)原创游戏产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已投入市场运营且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网络游戏产品,给予20万元扶持。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

第十二条 产品和服务出口扶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经核定境外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动画、漫画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经核定境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根据参与申报动漫游戏企业的境外销售总额高低确定补贴。

第十三条 品牌授权扶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

(一)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与本市动漫企业合作、并且其授权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

(二)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授权或代理中介合作,其授权或代理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奖励。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20个。

资金管理方将根据现有奖项的权威性,建立奖项库,并根据现实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对获得奖项库中的国际、国家级或省、市动漫画作品综合奖(含单项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作品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参展办展。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25个。

(一)参展扶持:对参加中国国际漫画节动漫游戏展的 市内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广州市外由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国外(境外)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办展扶持:对经市文广新局报省文化厅备案的企业或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动漫游戏专业展,给予其总场租费用10%的补贴。内多次办展的,补贴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创作早期项目扶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20个。

对于创作早期的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动漫影视剧、游戏项目,经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答辩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创作早期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项目,给予5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动漫影视剧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游戏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0 个。

(一)已完成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动漫游戏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制作共享服务平台、咨询认证和统计平台、人才教育培训平台、对外交流合作平台,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未完成平台建设:对产业需求迫切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经企业或机构申报、专家答辨评审、市文广新局认定,实施前期扶持,给予计划投资额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扶持。为了加大扶持力度,对每一扶持类别(获奖奖励、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除外),经专家评审综合得分第一的项目即为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给予扶持金额2倍的资金扶持。同一单位只能获得一项重点项目扶持,若同一单位有多个项目被评为重点项目,则只选取扶持金额最高的一个重点项目。其余重点项目扶持由同类别得分第二的企业或机构获得,以此顺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十九条 市文广新局发布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条 各区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对申报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根据申报程序和要求报送企业材料至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请一次,资金的申报时间以市文广新局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做到申报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 资金使用意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未完成项目的单位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如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文广新局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通过市文广新局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资金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文广新局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单位编制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应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 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6.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 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 1 围。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企业,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的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第八条 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

(二)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等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组建老字号企业集团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7.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在文化市场司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预、决算;

(二)审定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计划;

(四)审核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提出资助标准;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音像制品译制经费指国产音像制品翻译制作的费用,包括翻译费、配音费、制作费等。

第十条 宣传推广经费指向海外宣传推广国产音像制品的费用,包括调研费、宣传费、展演费、专项推广费、销售网络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费指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告系统费指用于建立和维护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公告系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评审费、工作补助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总预算和预算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经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及文化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下使用,继续用于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员会、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帐目清理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申报、政府审核、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三)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可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出口国产音像节目的译制;

(二)参加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国际重要展会;

(三)音像制品的海外专项推广;

(四)建设国产音像制品海外销售网络;

(五)有利于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拟译制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版权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批准立项的,告知补贴经费的金额和拨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定期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对具有良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和信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1—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

(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二)归口市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三)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按规定从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资金。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县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账户余额内申请使用。

第五条 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的排险解危;(二)房屋漏雨;

(三)水箱水泵水管故障引发的大面积停水、漏水;

(四)电梯发生故障;

(五)消防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其它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急业主生命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以书面形式均可向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住宅应急专项资金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中列支。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到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结算。

第七条 市、县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实行严格的动态考核。

第八条 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审计报告结款;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决算报告结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201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顺义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和《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提出201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为知名企业、商标提供优秀的产品服务,带动提升广告行业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在我区的应用。3.促进区域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4.由区内企业组展或利用区内展馆举办的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级和国家级大型展会。

5.为知名企业设计、布置展台,并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具有较高权威性展会,取得良好效果的项目。

二、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及应用。3.中国元素、传统文化、民族品牌服饰设计及应用。

4.利用中国元素、传统文化等在产品包装、内饰等方面进行设计创意,提升产品附加值效果良好的项目。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创意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

六、文化艺术类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文艺作品或品牌化、产业化的优秀文艺演出。

2.构建文化艺术产品的国内外营销渠道。

3.常年性、商业性专业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4.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及产业化发展。

七、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八、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2.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3.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4.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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