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2024-07-08

医疗事故报告范文(8篇)

1.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一

提溴厂关于一车间锅炉烟管渗漏情况报告

工程设备动力部:

一、设备概况:

锅炉种类:承压蒸汽工业锅炉、用途:生产、型号:DZL2-1.0-AⅡ、注册代码:***00435、使用登记证编号:锅津TG0344、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10306826x、制造单位为江苏靖江锅炉厂、制造日期1994年8月1日、投入运行日期1995年4月10日,事故前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二、发生事情日期

2009年10月14日15时20分发生锅炉烟管渗漏情况。

三、估计财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0.8万元。

四、事情经过及原因:

2009年10月14日8时当班操作人员张东晨和张胜起接班后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处于正常自动运转状态。10时30分环保局到提溴厂进行脱硫除尘检测,检测需要在鼓风、引风不停的状态下锅炉连续运行40分钟。按照要求张东晨将锅炉上水、燃烧系统由自动状态改为手动状态,在燃烧系统连续运行的状态下用控制上水量的方法保证生产用气和环保检测需要。11时20分检测完毕后操作人员张东晨和张胜起未及时将手动改回自动继续使用手动运行。由于手动上水致使高水位铃声报警,消铃后未把高低水位报警器复位。下午3:00当班人员未及时上水导致低水位,由于低水位报警铃声未复位(铃声未响),司炉操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水位报警状况,导致锅炉继续燃烧,等发现时已看不见水位。这时当班操作人员未保持清醒头脑,盲目的把上水改为自动,致使锅炉在缺水状态下给水。给水后由于锅炉缺水较多,多级泵不能很块上到中水位,操作人员以为多级泵故障,然后把2号泵改为1号泵上水。下午3:20分水位上到中水为后发现蒸汽压力下降至0.5Mpa且锅炉前烟箱漏水并伴随扑扑声,怀疑烟管泄漏,然后采取紧急停炉。下午4:00压力降到常压时打开前烟箱盖子后发现烟管胀接处发生渗漏。从第一排至第四排共20根发生渗漏。当日晚上7:00时上报集团公司和技术监督局。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此次锅炉烟管渗漏没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很大。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将采取如下整改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国家对锅炉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标准,健全强化对锅炉的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对锅炉的检验与检查,提高锅炉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加强锅炉的运行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制定监督检验制度。(3)加强锅炉的化学监督,保证汽水品质,给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避免炉管内部腐蚀结垢。做好锅炉停用期间的保养工作,防止锅炉氧腐蚀.(4)对司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术和防止事故的发生。(5)不断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①设备管理方面:抓好锅炉设备平时的定期检验与检查。抓好锅炉设备的定期检修与维护。完善锅

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内容和交接手续。②安全管理方面:严格按照《锅炉监察规程》标准对锅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工艺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设备的定期检验与检查过程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锅炉设备检修后检查验收过程的安全监督。

(6)以此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监检和管理,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学规程,懂操作”活动,适时组织对其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技能,确保设备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六、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经过及原因(详见第七条)分析,此次事故是司炉人员麻痹大意、操作不当所致。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对当班操作人员每人罚款1600元。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提溴厂

2009-10-15

事故经过及原因:2009年10月14日当班操作人员张东晨和张胜起接班后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属于正常运转状态。10时30分环保局到提溴厂进行脱硫除尘检测,检测需要锅炉连续运行40分钟,故将锅炉上水由自动状态改为手动状态,检测完毕后操作人员张东晨和张胜起未及时将手动改回自动也未及时观察水位表变化情况,导致锅炉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当发现后又未采取正确处理措施,盲目将手动改为自动,致使锅炉在缺水状态下给水导致锅炉烟管产生变形后泄漏。

2.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二

生产安全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从事故中获得经验和教训, 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冀成楼[1]总结了事故调查和分析研究的发展历程, 指出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已从最初的单方面、表面、短期发展到全面、深入和系统化。位金峰[2]通过近10年的工作实践, 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薛澜[3]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为例, 重新审视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的目标定位和问题需求。陈国华[4]在分析不同层次及类型的事故调查中调查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提出适应实际需求的事故调查分级培训机制和方法, 并建立事故调查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张玲[5,6]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运作机制和特点, 比较分析了广泛使用的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方法的特点。曾辉[7]从第三方事故调查的任务、人员编制、人员培训、责任与权利、法律义务等方面提出我国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的框架、三阶段进程及其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起步较晚, 目前事故管理机制发展不成熟[8,9,10], 特别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理念、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的借鉴欧洲典型国家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做法与经验, 本文拟开展我国与欧盟之间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对比分析[11,12,13,14,15,16], 发掘我国现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建议, 为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支持。

1 我国与欧洲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1.1 法律依据

预防是欧盟职业安全和健康立法的指导原则。1989年6月欧盟正式通过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89/391 EEC) 提出在全欧洲实现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 允许成员国保持或设定更为严格的措施, 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992年末将该框架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同时, 欧洲通过关于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危害的理事会指令, 即塞韦索I (82/501/EEC) , 是对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工厂事故以及1986年瑞士巴塞尔山德公司仓库事故的反应。最新的塞韦索III指令 (2012/18/EU) 进一步强化和调整了关于重大事故的规定。此外,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颁布实施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如1974年英国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其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德国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德国社会法典》、《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操作安全法规》等。

在我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在整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效力最大, 调整范围最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对大多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普遍约束力。需指出的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

1.2 事故分级

根据欧洲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欧盟大部分国家将需要调查的事故分为致死性事故和造成三天以上缺勤的非致死性伤害事故两个级别。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1.3 事故调查程序

在事故调查程序上, 我国与欧盟大同小异。相同的是在流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成立调查组、现场调查、原因分析、调查报告编写与审核、调查结果公布;有所不同的是欧盟秉持司法调查与技术调查分开, 司法调查与诉讼是在调查结果确定以后才介入, 而在我国, 事故调查是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并行进行。参见图1和图2。

1.4 事故调查主体

在欧洲,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调查主体是政府, 政府设有能够进行事故调查的劳动监察员, 而监察员是大多数事故调查主体的最重要执行者。例如, 英国的事故调查主体是职业安全卫生执行局 (HSE) , 而德国采用由国家劳动监察署和社会事故保险协会共同执行的双轨制事故调查制度。当事故特别复杂或涉及专门专业时, 可组织“经过认证的机构”调查高风险事故。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调查所需的特殊技能调查员, 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并由政府支付聘请费用。

在我国,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 调查组组成

各欧盟成员国一般会以劳动监察员为中心组建事故调查组。例如, 荷兰劳动监察署规定, 监察员可独自调查小型事故。对于严重或复杂事故的调查, 通常要委托给一个监察员小组。德国劳动监察署在接到事故上报后, 立即组织一支由安全监察员、企业的OSH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警察和必要的外部专家等组成的团队对事故进行联合记录和调查。

在我国,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人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6 事故调查期限

欧盟国家大多无事故调查完成的时间限制, 政府给予监察员充分的时间来寻求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少数国家提出监察员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间限制, 如荷兰调查监察员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造访该公司, 并且至少80%的报告必需在12周内完成。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 事故调查报告

欧盟部分国家采用标准化的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如德国, 监察员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 包括技术、组织、社会和人员, 并寻找事故的根本原因、所有违规行为以及措施等;部分国家无固定格式但规定模块, 要求精细化描述事故调查信息, 如英国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描述、发生事故类型的相关信息、事故调查的流程及内容、发生事故场所的具体分析、具体事故原因分析、HSE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等。

在我国, 规定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文件, 但无标准化格式要求, 也未提出报告细致程度要求。

1.8 责任追究

欧盟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 在荷兰, 劳动监察员被赋予拘留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处罚的权利以及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共检控机构报告的权利。需特别指出的是, 欧盟强调雇主的责任, 因此劳动监察员对雇主造成的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责任, 只有在发生腐败或欺诈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追究、惩罚该监察员。通常事故的责任追究是针对企业、雇主以及行为责任人, 通过对他们执行行政罚款、刑事和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

在我国, 责任追究包括对事故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并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9 事故调查经费来源

通常情况, 欧盟各国家政府承担整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福利、差旅、食宿以及专家聘请费用等。

在我国, 一般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 或由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派出机构, 负责解决相关费用。

1.1 0 信息公开

欧盟通常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后, 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信息及报告进行数据处理后, 向公众公开。如荷兰安全委员会将所有报告公布于该委员会的网站上, 而劳动监察署的所有事故调查报告也将被公开。德国除了运用其信息平台将事故信息及报告共享与政府、企业和保险机构外, 还会将致命性事故的报告提交于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进行年度事故分析并进行公开。另外, 也有部分国家也将事故调查过程适时向公众公开。

在我国, 事故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 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政府领导, 逐级负责的调查机制, 事故调查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中抽调, 自身不承担权利和义务, 行使调查职权依靠原有部门的职权, 而法规中没有明确参与部门的各自职责内容。因此, 临时组建的调查机构组成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高, 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问题。

在我国事故调查机制中, 规定政府赋予行政主导权力与地位。虽已从法律上规定调查组成员应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缺乏对于事故潜在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部门的回避程序, 即没有明确避免事故调查主体的部门或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有些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所调查的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而这些部门的个人回避很难代替部门或单位回避, 事故调查组的独立性需要提高。

2.2 事故调查队伍的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组均为临时性调查团队, 成员来自多个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随即解散, 致使调查组很难做到专业结构配套和协调, 专业性也无法保证。

除整体的专业性问题外, 调查组个体成员的专业性也较弱。根据规定, 调查组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法律及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但目前我国只有海上交通、道路交通、民航及消防四个行业领域实行事故调查员资质认定制度。其他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员主要依靠以往经验来开展事故调查, 没有进行取证、询问、实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技能和从业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 致使调查处理案件的质量不统一, 影响事故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3 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亟需理清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重责任认定, 既追究违法责任, 又追究违纪责任。虽技术调查和责任认定都为预防事故, 但二者侧重点不同。过度关注责任追究, 会使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 隐瞒事实真相, 调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其他利害冲突影响而难于查出事故真相, 不利于调查事故的隐藏因素并真正吸取教训。另外, 事故调查处理中更多强调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较为薄弱,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事故赔偿方式, 国外民事赔偿力度很大。

2.4 事故调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足

我国信息化在事故上报、调查报告的处理以及数据统计等环节的应用属于试探阶段,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途径上都缺乏一个有效、快速的平台。如:现有事故上报通常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 这些途径对于事故信息交换的效率和准确性有所限制;目前事故上报信息的格式没有实现标准化, 导致上报信息存在格式上不统一, 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 报告事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考虑全面, 而政府部门最终数据处理难度较大。

2.5 事故调查报告不够规范化

目前, 我国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不够详细, 只有比较原则的要求, 未设定详细的实施规范。就已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而言, 一些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对事故原因分析论证过程不充分、缺少有效的建议措施的情况。不少事故调查报告很大篇幅是在列出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技术描述和论证过少, 例如, 中石化东黄瀚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描述约占篇幅的16%, 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约占据篇幅的44%, 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部分仅占篇幅的11%, 且多为宏观性建议。另外, 很多事故调查报告由于技术分析不足, 我国司法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用上遇到很大阻力。

3 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

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是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尽快组建独立的且经法律授权的事故调查机构。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逐步建立形成独立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杜绝事故调查主体与被调查对象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问题。事故调查主体应区别于司法调查机构, 不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制约, 只代表调查一方独立行使事故调查权力, 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也可通过建立双轨制模式, 如参考德国国家劳动监察署和事故保险机构双轨制, 提高事故调查主体的公正性。双轨制是指事故调查由政府和事故保险机构共同进行, 此方式可减少政府的压力, 节省人力物力, 在技术和资源上形成互补。

3.2 建立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体系

可借鉴欧洲国家对劳动监察员的要求和培训体系, 如荷兰要求劳动监察员受过高等教育或工作经验等资历外要具备决断能力、熟悉作业环境能力、团队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13]。监察人员必须接受持续两年的基础培训, 取得资格和权利证书;通过基础培训后还将不定期接受专门课程培训。建议从国家层面编制各行业事故调查培训标准教程, 逐步建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估等内容的标准化培训体系。

事故调查涉及法律、物证鉴定、问询技巧、安全生产等领域, 应作为一门综合、系统的科学, 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因此, 应建立事故调查人员资质管理体系, 严格事故调查人员的资格审查, 提高调查人员的准入门槛。

3.3 技术调查应与责任认定分离

事故调查工作应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 避免事故调查过度向责任认定偏移。可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 由事故调查员对事故进行技术调查,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 由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 责任追究应更多强调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而不应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于安全监察人员。

3.4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可借鉴德国做法, 建立一种基于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用于监控、事故上报、调查信息处理、分析、立法、执法、数据公开和事故预防活动等。通过信息系统, 政府可实现对监管目标状态及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效果进行监控。同时, 还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调查上报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模板, 嵌入到信息系统中。通过建立信息系统, 可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换,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推进事故预防。

3.5 加强事故调查公开

事故调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事故调查达到警醒世人、预防事故, 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查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原因。可借鉴荷兰、德国、丹麦和英国等做法, 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建议公开机制, 尤其是事故调查的过程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及时向公众公布事故调查的进展和结论, 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这有利于监督安全建议在企业中得以有效采纳实施。

4 结束语

事故调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其根本目的就是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数量虽呈下降态势, 但由于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量涌现, 大量新的或未知的事故风险和致灾因素不断出现, 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 应积极找出和面对我国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欧盟先进的理念和做法,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完善和加强我国事故调查工作。

摘要:事故调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进而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措施。从法律依据、事故分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期限、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经费来源、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了我国与欧盟的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剖析了我国目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研究和借鉴了欧盟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 并提出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若干对策建议。

3.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三

在总人口为13亿多的中国人中,中国高血压人口有1.6~1.7亿人,高血脂的有将1亿多人,糖尿病患者达到9240万人,超重或者肥胖症7000万~2亿人,血脂异常的1.6亿人,脂肪肝患者约1.2亿人。有研究数据显示:平均每30秒就有一个人罹患癌症,平均每30秒就有一个人罹患糖尿病,平均每30秒,至少有一个人死于心脑血管疾病。

中国医疗大数据现状:压在百姓身上的3座健康大山

第一座健康大山

——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触目惊心的数据结果,根据德勤最新发布的《2020年健康医疗预测报告》,中国的老龄化趋势严重。

到2012年止,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人均寿命预期为80岁,相比1990年呈现大幅老龄化现象。

其中日本最为严重,平均寿命预期为84岁,英国为81岁,美国79岁,中国75岁,而印度为66岁。

预计到2018年,超过65岁人群数量会达到5.8亿,占全球人口10%,也就是说,其中每10个日本人中就有一位超过65岁的老年人。到2020年,我国正式进入老龄化严重阶段!

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GDP在5000~8000美元,2014年健康医疗支出占总支出77%。

相比在中国,从2003年开始我国未富先老,人均GDP为1000美元。2014年的健康医疗支出占总支出23%,预计到2020年,健康医疗支出占总支出上升到32%。

全世界痴呆病人已达2400多万,平均每7秒增加一个,中国老年痴呆患者约占全世界病例总数的1/4,平均每年增加30万的新发老年痴呆病例。

骨质疏松症已跃居常见多发病的第七位,60岁以上的人群患病率为56%,女性发病率为60~70%。其中骨折率发生率接近1/3,每年医疗费用按最保守的估计需要人民币150亿。

第二座健康大山

——癌症年轻化

根据统计数据:2005~2015年间中国因疾病而导致生产力丧失将累计给中国造成55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中国一年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经费达到3000亿人民币元人民币;中国的肝炎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600亿。2013年到2014年,35~46岁死于心脑血管病的人,中国是22%,美国是12%。

目前我国主流城市的白领亚健康比例高达76%,处于过劳状态的白领接近六成,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人比例不足3%。白领女性更容易受到妇科、心脑血管疾病的威胁,男性则面临猝死、过劳、癌症等问题!

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平均每个月都有报道较为年轻的企业高管、影视明星患有癌症或者离世,最高个人资产可达14个亿,包括百视通COO吴征、德尔惠股份创始人兼原董事长丁明亮、兴民钢圈董事长王嘉民、成都百事通总经理李学军等12位高管,均因疾病离世,比例高达63%,其病因主要是癌症和心脏病,其中,像吴征、李学军等近半数为突发疾病逝世。

2013年,慢性病患病率已达20%,死亡数已占总死亡数的83%。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慢性病例接近了2倍。心脏病和恶性肿瘤病例增加了近1倍!

美国《保健事物》杂志报告,中国人的腰围增长速度将成为世界之最。肥胖人口将达到3.25亿,未来20年将会增长一倍,腰围只要增长一英寸(2.54厘米),血管就会增长4英里,患癌风险高8倍!

在中国人群中,糖尿病或许成为最为常见的慢性病,全球糖尿病患者将达到3.82亿,而每四个人中有一个是中国人。总患病人数将比德国和葡萄牙人群总数之和还要多。

从2014到18年,全球药品支出将以每年6.9%增长,从2014年的1.23万亿美元到18年的1.61万亿美元。其中肿瘤疾病花费最高。

医疗支出上,基因工程将占有最大比例,从26.1亿美元(2012年)上升到42.1亿美元(2017年),涨幅36%。

第三座健康大山

——新生儿生命 "先天缺陷"

每年的9月12日是我国“预防出生缺陷日”,2009年监测显示,每隔30秒就有一个缺陷儿出生,相当于每小时30个,每天720个!

导致出生缺陷的因素非常多,最常见的就是遗传有关,此外还有环境因素和感染因素。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预防来解决,比如积极治疗基础病、避开危险环境、避免滥用药物和防止病毒感染等。但是还有些问题我们是很难阻断和改变的,例如遗传因素,我们只能做到尽早发现异常、尽早采取措施,因此必须采取规范的产前检查。

遗传代谢病很多人觉得陌生它是导致儿童夭折或残疾的主要病因之一。我国婴儿患病病例较高,每年约2000万的出生人口中,有40万到50万名儿童患有遗传代谢病。可怕的是,患儿在新生儿时期常没有特别的临床表现,一旦出现异常,孩子已经造成智力和身体的终生残疾。一般地,每当一个普通家庭出现了患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这个家庭将永远被压在健康大山之下,难有出头之日。

除此之外,2013—2014年度,北京中小学肥胖检出率为19.5%,其中10%出现脂肪肝,而全国肥胖儿中脂肪肝发生率40~50%。Ⅱ型糖尿病发病率20年间增长了11~33倍。

教育部《2013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报告》显示近年来小学生近视率32.5%;初中生59.4%;高中生77.3%;大学生80%;沿海城市高中毕业生视力低下率85%,高度近视率呈急剧上升趋势。

面对严峻的健康挑战怎样推翻压在身体上的“三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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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的年平均医疗支出预计将从西欧国家的2.4%增长到北美的4.9%;从亚洲和澳大利亚的8.1%到中东和非洲的8.7%;全球医药支出总额预计将从2014年的1.23万亿美元以每年6.9%的速度增长到2018年的1.61万亿美元,而肿瘤将成这个领域的主要贡献者;仿制药将占取全球药品消费市场更大的份额,从2012年的27%(2610亿美元)增长到2017年的36%(4210亿美元);内服药领域销售预计将从2013年的3638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5135亿美元,体外诊断将达最高;2013年,纵观七国(G7)市场,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226个伴随诊断协议交易,而2009年每天仅有8个交易。

在中国,每年卫生资源消耗6100多亿元,因疾病、伤残造成的损失约7800多亿元。总计一万四千多亿元。这是个惊人的数字,因为“三峡工程”十五年的总投资才是2000亿。

面对越来越称重的“三座健康大山”,我们应该尽早改变意识,未雨绸缪,认识到“预防大于治疗”才是健康的真谛。

在此,德勤咨询也预测了2020年医疗服务可能发生的变革。

1.实现患者、医疗机构、企业之

间的互动

医疗机构与患者通过社交媒体接触,根据预算和医疗要求定期评估需求和向他们推荐合适的产品与服务;在线病人社区呈指数级增长,并且成为众包数据的丰富来源,也成为药物和医疗保健的评级系统;通过分析社区病人的聊天信息,提供一个更好的治疗方案,允许实时截取药品信息和服务。提供疾病早期警报,如流感;企业和政府部门与社区的病人、医院和纳税人一起找出最佳实践和具有高效益的治疗方法;新的供应商和行业模式,包括互助组织和其他形式的协作与合作方式,帮助降低成本,改善护理。

2.建立医疗新观念

消费者学会主动,对健康更加关注,更加坚定良好行为如锻炼,从降低支付到减少税收(例如,不吸烟);

数据的隐私和安全仍然令人担忧,但有一个好处就是数据共享了;

纳税人和提供者能接受复杂的患者,找寻通向治疗新途径的分析方法和项目;

医生们从不愿意参与电子健康信息到积极参与并发展和改善技术;

在发达国家,大多数病人已经有了自己的电子健康记录,并分享在社交网站。

3.新的商业模式和概念

在未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概念会大面积在移动健康领域爆发,病了都有APP。举个例子:玛丽知道她有患乳腺癌的风险,在她母亲死于这种病后,基因测试显示她携带相同基因。然而,更令她担心的是最近飙升的体重意味着她的糖尿病越来越难控制,并附带增加乳腺癌的风险。这一切都始于她不得不放弃工作来照顾重病的母亲,于是“吃”成了她主要的安慰方式。她手机APP上的数据暗示她的健康恶化,包括记录健康的家庭秤。更重要的是,她的糖尿病护理专家已经在三个月里每两周来检查她的身体。

她也知道她没办法既控制体重又能降低血糖水平。如果她没有让她的BMI指数降到一个可接受的水平,她希望在线支持组织和APP“Be the Local Loser”能帮助她减肥和降低风险。

4.健康数据化,市场对相关器具

和计算模型需求增加

根据《2020年健康医疗预测报告》,初级保健医生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在线互动课程推出,他们中许多人往往比医生更了解;且医学模型逐渐向“4P”医学(预测性、预防性、个体化、参与性)迈进。到时候会有针对“P4-Medicine”医药新规范出台,以及将会出现一些类似于PatientPeoplePower.com的新兴互动平台,在病人中宣传运动具有极高的影响力。

5.相关监管会更为完善

从2014年开始,病人越来越像消费者,然而就目前来说,虽然大多数行业已经接受了“客户第一”的意识,但医疗行业还远远落后。才意识到医疗服务提供者今天遇到的挑战是,他们仍停留在把顾客放在做事上,而要从根本上改变家长式的管理方法,重塑患者、供应商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伴随着人民对健康要求的越来越高,相关监管会更为完善,特别是针对新的技术和研究成果。

就像2014年10月,沃尔玛开了一系列诊所,在那儿人们有没有买保险也有一个高效率的医疗治疗,而且在那有大量员工,不用担心拥堵,并推出了在诊所看病仅需40美元的诊治服务(是目前行业标准的一半左右),且沃尔玛美国雇员和家属看病只需要4美元,怀孕检验只需3美元,胆固醇检验仅需8美元。

6.新进入者们正在改变医疗健康

例如,美国零售商店为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开始提供初级医疗服务。提供廉价、快速、方便的医疗,一周七天,每晚都可(找一个初级保健医生成了一个挑战),服务包括接种疫苗、筛查和慢性病的管理,大多数零售诊所同意承保和以现金支付。逐渐地,诊所有了合作关系,当地的医疗保健系统使他们能够共享数据和访问病人的电子健康记录。消费者不需要预约,直接输入在数字屏幕上输入信息,就能在几分钟内接受治疗。

来源:生物探索

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范文 篇四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地方国营旬邑县运输公司

5.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五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编号:AQ-TB-2014-011 事故:****车间员工****夹件装配过程中从铁心摔下致左耳划伤

一、事故经过

2014年7月31日下午4点20左右,130T翻转台上正在装配14453铁心,当时***用C型夹具夹紧下轭,C型夹上千斤顶与C型夹具崩开,千斤顶飞出,C型夹碰到***,***从铁心上掉下,造成左耳划伤。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使用的C型夹与千斤顶分离,工装存在缺陷,****紧固千斤顶时未意识到隐患的存在,千斤顶弹出,C型夹碰到****导致该员工摔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员工摔下过程中,安全帽被甩出,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员工伤害加重。

3、现场隐患未进行有效识别且进行整改,员工自我保护和隐患识别能力需要提高,车间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三、整改措施

1、由***组织编制铁心夹具使用要求,并对现有的工装进行改造,确保工装安全使用。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车间组织所有人员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保存记录。

3、各部门结合本次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制定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所有员工必须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处理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现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取消公司所有员工7月份安全奖励;考核***车间主任****500元;考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元;考核**部、**部、**室、**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事业部负责人100元/人。

各部门不要放过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任何细节,不要因事小而不为,让员工养成细心谨慎的良好行为习惯。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6.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六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8年07月25日 15时42分 2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生产安全”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 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7.医疗事故报告范文 篇七

“在全球各国努力控制医疗成本的大趋势下,全球医疗体系越来越多地关注医疗‘价值’,即以一定的成本获得最佳疗效。这正推动着医疗市场的竞争规则向着‘基于疗效竞争’的方向转变。”这是8月31日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最新报告《基于疗效竞争:价值导向型医疗的制胜战略》的核心内容。

正是基于此,报告称,对于医院、制药公司和医疗器械生产商而言,若无法证明其医疗服务、药物和产品能够真正为患者创造价值,将会在新一轮竞争中举步维艰。

与之相对应,竞争的赢家将是那些能在以下方面建立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够更好地获得诊疗数据并加以分析,对于如何改善疗效有更深刻的洞察,能够凭借更有效的合作与伙伴关系推动“价值增加型”创新。

“基于疗效竞争的优势在于,竞争焦点放在对患者真正重要的事情上,关注所有医疗体系存在的根本,即提供高性价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通过实现患者疗效数据的透明化,统筹优化激励机制,让医疗服务的支付者、提供者、制造商和患者为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也让市场能够有效管理成本和质量之间的均衡。”报告作者之一、BCG全球医疗服务和保险业务领导人Stefan Larsson说。

Stefan是价值导向型医疗服务的全球倡导先锋。数年前,其与哈佛商学院的Michael Porter、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的Martin Ingvar共同创立非营利组织,即国际医疗效果衡量联盟(ICHOM),制定标准化的全球疗效衡量标准,以推广价值导向型医疗服务在全球的实践。

报告总结了“基于疗效竞争”的三种竞争层次。第一个层次,利用疗效数据来改善临床实践;通过疗效数据透明度的提高,识别并鼓励最佳临床实践的发展,以减少治疗方法的差异,改善平均疗效。这一实践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开展了多年,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第二个层次,将报销制度和特定疗效“挂钩”,以此奖励那些疗效表现更优的机构和企业。疗效和报销的“挂钩”是针对具体的药物、疾病或是单独的治疗阶段,因为其疗效改善更容易界定。不少欧美国家的支付方正在推动相关工作,一些领先的制药企业也开始通过真实世界的疗效数据,向支付方证明新药的价值。

第三个层次,管理患者的整体健康风险;由于管理广泛病患人群的整体健康非常复杂,因此这是基于疗效竞争的最高阶段。只有具备了先进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对患者人群具有深刻洞察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同时能够在相对较低的成本下提供优异疗效的企业才能成功。目前最接近此阶段的组织是以美国凯撒医疗集团为代表的医疗服务和保险一体化的企业。此外,一些领先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制造商也在探索相关领域。

BCG大中华区的医疗行业合伙人夏小燕(Magen Xia)表示,在基于疗效竞争格局下,新的商业模式将不断涌现。企业需要加大投入,掌握更多的卫生经济学、流行病学和统计学专业能力,以分析数量不断增长的疗效数据;不断提高合作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提升开展试点并从中学习的能力,同时让组织时刻保持足够的灵活度和不断尝试的意愿,从而在新的市场格局中有效建立起新的差异化价值主张。

具体到保险公司,报告认为,首先,全球医疗费用支付者都在转向基于疗效竞争,面临更大责任。随着越来越多的支付企业把“价值”作为赔付的主要标准,财务风险开始向医疗机构和生产商转移。在此背景下,支付方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基于疗效竞争来激发医疗行业的创新,在带来更优质的治疗效果的同时降低总体医疗成本,为患者带来更大价值。

其次,应从疗效数据入手,推动医疗一体化。公共和商业支付方需要与医疗机构和专业组织合作,力推可比较医疗数据的综合性采集和发布,努力提高疗效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对于像中美这样较为分散、细分的医疗市场,则需要推动医疗体系合理化,促进产业价值链上的一体化整合。

再次,应创新医疗机构激励机制,建立新的行为准则。单纯依赖财务激励将削弱患者利益至上的中心原则,对医疗机构造成反向激励、影响数据分享,从而削弱整个基于疗效竞争的基础,因此需要审慎设计激励计划。

根据BCG的经验,通过创新性的组织设计,为个人和组织建立在基于疗效竞争下的新的合作、透明和专注效果的行为准则,其重要性远高于财务激励。

“价值”

8.一起卡介苗接种差错事故分析报告 篇八

[关键词] 卡介苗;接种差错;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8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35-0130-01

2010年6月23日,赤水市人民医院接种门诊发生1起误将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的事故。

1 临床资料

袁某,男,2008年10月20日出生, 足月,顺产。该儿童按接种程序应于2010年6月22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误将0.2 mL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于该儿童右上臂三角肌皮内。

该儿童2010年6月22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当日该儿童有轻微的感冒、发热症状,未接种。6月23日感冒症状消失,到我院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在接种时,误将接种剩下的0.2 mL卡介苗接种在该儿童皮下。在接种后约半小时,又一儿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才发现没有接种剩下的麻风疫苗,发现已误将剩下的0.2 mL卡介苗接种在该儿童皮下了。

2 病例追踪调查

2010年6月25日下午找到该接种儿童。经查体出现发热(体温38.0℃)、烦躁、夜间睡眠差且哭闹、食欲减退。右上肢接种部位轻度红肿,表面皮肤发烫,肺部未闻及啰音,未见颌下淋巴和腋下淋巴结肿大。作普鲁卡因皮试阴性后,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6月26日该儿童的全身症状除只有体温低热(37.6℃)外,局部红肿较25日轻,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再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6月27日该儿童体温正常,全身症状消失,局部只有针眼处红,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于7月1、5、9日每日一次,连续3次后改为每3日一次,共封闭8次,于7月9日结束封闭;同时口服维生素C 0.05 g,每日3次,共服3天。分别于2010年7月、8月、12月追踪该儿童一切正常。

3 讨论

卡介苗接种对预防儿童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性结核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1],把卡介苗误认为是麻风疫苗或其他疫苗给儿童接种于皮下的事件,近年来各地均有发生[2],或是把卡介苗接种于儿童皮下的事件也屡次发生。为此,进一步规范定点接种门诊的工作,提高接种人员的技术和水平,增强接种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显得日趋重要。

接种门诊要配足够桌、椅,接种时,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做到”一苗一室”或”一苗一桌”,季节性接种疫苗要与以上疫苗接种日分开。操作台面应铺设白色消毒台布,摆放接种盘、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接种前接种医生要认真查对疫苗、查对接种儿童,严格做到“三查七对”,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加强接种医生资质的管理的技术培训,接种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防疫工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受过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知识和接种技术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件后上岗。明确接种人员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接种方法、部位、途径、剂量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开展接种工作时,工作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上岗。接种卡介苗的人员应佩戴卡介苗接种上岗证。接种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须经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乡级定点接种人员进行接种前的业务培训。

误将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的事故, 由于发现和处理及时, 没有给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后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接种医生责任心不强, 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一苗一桌)。但也说明该接种门诊管理制度不严, 操作程序不规范, 存在可能混种的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发生后,虽然立即报告, 但由于接种登记不认真使事故处理延误79 h。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医院应严格做好安全注射, 对接种疫苗的医生进行培训与督导, 规范其操作。一旦发生错种、误种, 接种医生不能拖延、隐瞒,应立即报告疾病控制部门, 尽早处理, 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流动儿童卡介苗接种,对0~5岁的儿童,开展卡介苗接种率和结核菌素试验调查[3],提高卡介苗接种率和接种质量。

加强定点接种点的建设,赤水市人民医院承担着市中片区预防接种大部分工作任务,但由于接种室房屋等原因,很难执行卫生部颁布的《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一苗一桌”或“一苗一室及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等,因此,各级领导层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视程度,也直接影响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预防接种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熊昌辉,梁晓峰,王华庆. 卡介苗预防儿童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性结核效果的系统评价[J]. 中国疫苗和免疫,2009,26(4):32-33.

[2] 徐益准. 一起卡介苗误种调查报告[J]. 职业与健康,2011,21(12):78-79.

[3] 尚卫超,尹彩霞,刘月发. 灵宝市城区0~5岁儿童卡介苗接种率和结核菌素试验调查[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15(1):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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