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2024-08-31

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共10篇)

1.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篇一

**村村规民约

为打造文明村庄,把风景村建设成为:生态优美村、民主和谐村,经风景村村民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爱国爱乡、诚信友善

要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人人讲诚信、待人要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遵纪守法、维护治安

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响应政府号召,遵守公德、见义勇为,共创平安、共享法治。

三、邻里和睦、尊老爱幼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扶危济困,尊敬老人、赡养父母,养育子女、关爱未成年人。开展志愿服务,扶残助残关爱残疾人。

四、倡导新风、勤劳节俭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参与邪教组织。

五、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

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七、关心集体,支持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服从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八、支持“三线三边”环境治理,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污秽物,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在公共设施和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不在村道、主道、道路两边搭建违章建筑,不堆放废土、生活垃圾、杂物等,车辆不准占用道路停放,确保道路整洁畅通。

九、维护村容村貌,依法使用宅基地,不乱搭乱建,服从统一规划,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

十、美化家园、文明和谐

讲究卫生、治理环境、净化村庄,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乡宣

2.x村村规民约 篇二

(本村规民约经2014年10月 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精神文明

第一条 所有村民必须树立爱国爱集体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诚信,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积极建设新农村。

第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条 红白喜事办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四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提倡邻里团结、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学子,经过国家考试并已录取就读的:

1、初中升高中硬上线考取南山中学、绵阳中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500元助学奖励;

2、高中升大学硬上线考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1000元助学奖励。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凡未经批准占用集体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另作处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土政策,村民每人应享受宅基地30平方米,1人按2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独生子女多10平方米)。村民享受宅基地按第一次分配享受,因离婚、再婚等各种原因不得再次享受宅基地分配。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自留地和责任地。

第十二条 国家征收各社集体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作为村集体提留,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再经镇村根据规划确定的房屋宅基地具体方位,才能按照规划严格方位和风貌下基础建房。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建房、原地改建和批少建多。未经 2

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和影响电力、水利设施建房和不按指定地点修建房屋、打晒场、建围墙者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的住户必须撤除原房屋,宅基地收归集体。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房,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2米,乡道不少于1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五保户死亡之后或者已入住敬老院,其承包田地、山林、房屋等财产收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计划生育与户口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符合照顾再生育的必须经申报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凡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按违法生育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证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无证怀孕的,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无证生育的,除向上级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向村委会诚信金 元,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诚信金而上户的,父母双方将永不得享受一切集体分配。

第二十条 本村育龄妇女外出走亲访友或短期务工者,必须向村社报告,并按时接受“三查”,确因不能参加妇检的,应提 3

前向村委会书面请假,事后及时补检。出门长期务工者每年三查前向村委会寄回在务工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除计划内新生儿和初婚婚迁正常上户外,原则上不接纳外来户口。对于再婚者所带的子女,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子女户口迁入或出生入户,如有特殊原因,由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第二轮土地长期承包30年不变,凡在1998年8月31日前,因婚迁到本地入户的男女,后又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男女,在分配上只认第一个配偶,享受生产队分配及国家优惠政策。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离婚又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二配偶户口需迁入,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只限本人),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后,必须向生产队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5万元整,村委会再收1.5万元公益性管理费,款项必须一次性缴清方可参加分配。如第二次离婚又需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三配偶户口需迁入各社,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前配偶户口未有迁出的,一律不得迁入本社并参加一切集体分配。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初婚迁入的男女,按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界线,迁入者应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政策。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人户分离,出于人道主义,男、女方离婚后,暂未再婚者,只能享受该社五年生活补助费(是指该社其他社员也在领取的情况下),之后,无论户口在否,一律不再享受生产队一切待遇(包括宅基地)。如遇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龄女青年到异地结婚,常年居住在男方家里,又与一、二轮土地承包完全脱节或半脱节,户口未随人迁出,自动成为空挂户,不参加生产队一切分配,并收回宅基地。

第四章 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设家宴50人以上必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户执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规定,村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农户,给予全村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持村容清洁卫生,各户房前屋后堆放整齐,不准在村内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排污水,违者必须限期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病的牲畜,不能进行买卖,对于病死的牲畜根据畜牧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否则,按照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重惩。

第二十八条 低保户、五保户等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村民,应积极参加村集体活动、劳动等,服从组织安排,相应组织号召。凡是参与项目阻工、强揽强要或一年中累计2次以上拒绝参加集体劳动及其他活动者等,取消其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人不准擅自乱开闸放水。

第三十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须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严禁在公路上取土、挖石、挖坑、挖沟、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栓牛及损毁路边水沟和行道树,违者须恢复公路、水路原貌,损坏公路树木由损坏者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交通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故意损坏者要追加罚款并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三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野外火源,村民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三十四条 村民野外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要爱护森林,砍伐树木必须凭证砍伐,严禁批少砍多,无证砍伐,损坏幼树。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放火、烧山。严禁外地人上山埋坟。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我村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违者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 村民有义务参加夜间巡逻守护。

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究回原物外,还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从事火三轮营运,若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凡聚众闹事、煽动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外,损失和损坏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还要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特别是犬只必须拴养。因禽畜管理不善,损坏集体或他人身体、经济作物或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畜禽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村民的诉求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遇到问题、困难、不清楚的政策要向村支两委、镇政府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无理取闹、散布谣言,不要听人蛊惑煽动,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安全问题。对于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l、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该户享受或者暂缓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居)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八章 结束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篇三

(2012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4.神湖村2017年度村规民约 篇四

我村现已经在村容村貌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美了,这要感谢党和政府已创好业,为了守好这份业,同时把我村农业搞好一些,把村经济抓紧些,因此特订以下村规民约,希望村民相互遵守。

一、守业条约

1、卫生:谁家门口谁负责原则,肓区,比如广场上,志得,伏能对面,还有湖中岛上(广场上由张金生负责卫生)。

2、损坏花草树木、拦杆等

发生有人拆树枝要进行教育,如果严重破坏树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发现损坏拦杆每根罚款50元,发现偷树人罚款100元。

3、骑车规则

面前湖仂南路(一个个子一条路)只准电动车、自行车通行,三个轮胎的车不准通行。

4、停车原则

广场上停小车、大车一律不能上广场,同时广场上不能晒谷。

二、经济条约

1、为头干部只有100元钱权力(说明工资加讨钱,除经济困难户等)用在农业上或添置用东西在外,但是数字过大也要通过代表会。

2、还买东西尽量做到卖买开单据,少开白发票。

3、发票做到有经手人和批发票人姓名、否则出纳会计有权拒绝付款入帐。

4、考大学生今年要改革,二本300元,一本400元,以考类往上数,村不派人吃饭,另请可以。

5、划船因今年村经济发生困难,不添置龙船,今年划船队补助贰叁仟元左右,如果亲家拿了烟奶可归划船人吃。但拿了礼金由村进帐。

6、今年义务工一天为30元,但是干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灵活掌握。

7、做义务工人每一次要到派工人员开条,做工人员拿条到会计进行登记,否则不作数。

三、生产条约

1、放水抽水人员:背后由志录负责包抽水、放水,每年工资为肆仟元,坂上放水人志福,工资为壹万壹仟元,包括涝沟,抽水人由文魁每年工资为叁仟伍佰元。

2、抽水人员由放水人安排,放水人要做到脚勤、手勤。

3、在抽水时间其它人员不准随便开缺,类次不改要进行教育,或情况严重要处罚。

4、别村人放水由村干部进行联系,可按田拿钱。

5、牛不能上坂(包括荒田)抓到50元一只,如损坏东西另作处理。

四、开会条约

1、干部或代表发言,会计要作记录。

2、干部要以身作则对待村规民约,一视同仁。

3、干部下年正月17.18主办开会搞好下一层领导好选连任。

五、其他

1、干部接手后各负其责,在其它方面不能叫别人代替,如发生经济上事,谁负责,谁负担。

2、进村主路不能长久停放东西。(不指忙时)

3、如罚款今年要开收据。

4、在队办事人员安全自保,村不负责,经济反其他责任,如果有实际情况可另当别论。

5.打印 村环境保护村规民约 篇五

为了改善我村的卫生及生态环境面貌,争创一流的卫生、生态村庄,使大家拥有一个清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村两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约:

一、全村村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的权利。

二、全村村民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环保工作,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三、每户村民的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所有垃圾要自觉放入垃圾桶,禁止随意倾倒垃圾。

四、全村村民尽量不使用塑料袋,提倡使用菜篮子、稻杆绳。

五、保持溪流洁净,按区域分段包干,分块管理,门前三包,保洁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六、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等;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鼓励和扶持绿色农产品的生产。

七、畜禽养殖户要实行圈养,并自觉做好家畜的卫生防疫工作,发展生态养殖,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

八、大力开展生态建设,争创生态环保先进。

九、全村村民要服从保洁员的管理,尊重他们的劳动,自觉养成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观念。

十、全村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场所清洁,不毁坏一花一木,自觉维护村容村貌。

十一、禁止在溪流里用农药或其他药品毒鱼;禁止在溪流里用炸药炸鱼;禁止在溪流里电鱼。禁止在小溪里洗毒性较大的农药瓶,废弃的农药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十二、户主必须及时清理自家猪牛羊留在马路上的排泄物。

十三、禁止村民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

十四、不在公共场所对方杂物,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

十五、春秋四害活动频繁时,自觉喷洒药剂灭除四害。

6.XX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篇六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打造优美村庄,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特制定村规民约如下:

1、全村村民积极主动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主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个个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2、村民房前屋后庭院保持整洁卫生,无垃圾、杂物堆积,草垛、杂物堆放在指定地点,如违反一次接受罚款10—20元。

3、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乱倒垃圾,垃圾一律袋(桶)装,并及时送到指定垃圾池,做到定期清理和填埋。病死家禽家畜远离村庄深埋,不乱扔乱抛,如违反一次接受罚款20—30元。

4、村民饲养家畜应实行圈养,饲养家禽应实行水禽、旱禽分开,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要做好防护,并定期清掏。不乱搭乱建棚舍,不占道种植农作物。

5、爱护道路,不将杂草、杂物、垃圾扔到公共场所;不在道路两侧堆草垛、柴火、建筑材料;不占用道路打谷、晒场;不在公路控制范围内搭建构筑物。

6、清洁排水沟,不向排水沟内乱倒垃圾杂物,如有违反一次接受罚款20—40元。

7、村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卫生清洁员的工作。

8、村民有责任、有义务对村保洁员提出建议和批评,保洁员需认真听取建议及批评,并及时改善自身工作质量。同时,保洁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村民提出建议和批评,村民需认真听取,并自觉提高或改正自身的环境卫生保洁意识和作为。

9、村保洁员及村民需配合镇、村对本村的卫生巡视和检查,有义务向村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善本村环境卫生状况。

10、成立XX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卫生评比检查,在每户大门上张贴“最清洁、清洁、不清洁”标志,并把评比结果在公开栏上公布。

11、为了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利于监督,特向村民收取每人每月0.5元保洁费,专项收支,用于环境卫生整治。

12、希望各位村民共同监督、保护环境卫生,对乱扔垃圾者,进行举报,一经发现,严加追查,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姓名并责令改正。

7.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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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婚育观念,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本村村民(含寄户)都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村民应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禁止政策外生育。

第四条实行凭证生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办理《生育证》,暂不想生育的可到镇计生办签定暂不生育协议书,持证育妇应严格遵守《贵州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违反者按《贵州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接受处理。

第五条本村村民应监督儿女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如本村村民有违反生育政策、政策外怀孕及政策外生育的,在未处理前,一律停止享受本村一切待遇。

第六条抱送养孩子的夫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闽计生政[2000]6号文件《关于收养中涉及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经镇计生办审核后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法收养孩子的夫妇,必须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非法抱养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第七条凡本村应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含寄户),必须积极参加一年三次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能按时到位的要预先请假,并定好补查时间,否则本村干部有权督促该村民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处罚。

第八条生育一孩育妇必须在生育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的育妇必须在满二个月后落实结扎手术。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方可暂缓落实。无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又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本村干部有权督促该

村民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处罚,并且不给予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直到落实完毕。

第九条凡本村育龄群众(男18周岁、女15周岁以上)要外出务工的,必须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不办理的,按空挂户处理;凡雇佣或出租房屋给外地工人者,必须负责其计划生育的管理,督促其到计生办审核《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按规定审验的雇主或房主由区计生局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婚嫁女从异地婚嫁入我村的,且已达到法定年龄,无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婚嫁女从我村婚嫁异地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在一个月内办齐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只享受当年村民待遇。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应由其父母督促落实到位,若不及时办理到位的,该户人暂停享受本村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参加本村举办的人口学校学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拒不履行本村计生村规民约的村民,应到村人口学校重点学习、教育。

第十二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我村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1)对二女户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给予伍佰元的奖励费和贰佰元的营养费;

(2)对准时参加“双查”的育龄妇女,每次给予贰拾元的误工补贴;未及时参加“双查”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计生证明的,由村干部督促其补查,并且暂停其夫妻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直到落实为止。

第十三条 村干部、党员、团员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或包庇政策外生育的,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两委干部,是村委会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村党支部或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议镇党委作出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照闽纪发[2000]3号文件《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村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述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王官村争创生态文明村村规民约 篇八

为了提高我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生态文明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努力发展集体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2、人人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尊重社会公德,发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和睦相处,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3、净化村风,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杜绝“黄、赌、毒”及私彩赌博现象,禁止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违规者一律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4、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婚事简办,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村容村貌建设人人有责。实行门前“三包”,讲究环境卫生,公厕要搞好清洁;禁止在公共场所倒垃圾、粪便等,违者每次罚款20元。

6、禁止村民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堆放杂物,乱占道路.提倡村民绿化庭院,在各自房屋前后的空地合理有序地种植各种水果、花卉或蔬菜,争当绿化能手。

7、禁止乱砍滥伐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违者按原价的3倍赔偿;有一些虽权属私人,但树龄长、观赏价值高的花草树木,要报村民小组领导同意后,方可移植。

8、禁止毁坏村道、文化室、村室等基础设施,对超重超载毁坏路面路基的车辆要按造价赔偿;对人为恶意破坏者,要按造价的3倍进行处罚。

10、实行土地集体管理,不得乱占乱建。如要改变用途作住宅用地的,要经村民小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统一规划。

11、新规划住宅用地的,用户自规划之日起三年内必须要动工建设,并且是红砖结构的,至少要建造一层,具体用地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小组决定,超期不建的由集体收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本人负责,与集体无关。

12、没人住的闲杂屋,经村民小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要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13、任何人不得随意在住宅屋旁搭建闲杂屋,如要搭建的,须同村民小组领导成员集体同意。

14、提倡勤劳致富,诚信交易,提倡助学帮学,鼓励村民勤于耕作,诚实买卖,鼓励村中学子勤奋努力,自强不息,树文明村风,共创美好家园。

15、本规定每户一份,如有异议的在试行之日起10天内向村民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意见,由村民小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后,根据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大局,结合实际情况,再作修改并正式公布。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

9.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我村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人员,均应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村委会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第六条负责贯彻落实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及时采取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 组织计生技术人员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第八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孕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第九条经常为育龄妇女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为其提供致富息货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第十条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兑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执行村级政务公开制度,对村民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民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求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村民的义务:

1、自觉遵守《条例》和《村规民约》规定,不早婚早育、多生育

和非婚生育。

2、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要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按时

参加孕情管理。持《生育服务证》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确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

3、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24小时内报告

村委会,并接受镇计生部门派人检查。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做孕情消失处理,缴纳罚款,属一孩子的五年内不安排生育,属二孩子的不再生育并自愿落实绝育手术。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孩子,不买卖儿童,违反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村委会报告,并根据镇计生部门的指

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育妇若政策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属于查环查孕的孕妇,每年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三次。若需外

出30天以上的,要向村委会报告,并到镇计生协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后方可外出。外出后不能返乡的,应主动到所在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检查证明,若有伪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按《条例》规定缴纳罚款。

6、本村村民在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将租房人情况告知村委会,并

与镇计生部门鉴定流动人口出租房合同书。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政府奖励

1、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奖励费(2012年1

月1日出生并领证),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一次性发给3000元(此规定为2012年1月1日后出生并结扎的对象)闽人口【2012】12号,年满六十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奖励扶助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一次性可领取1000元的奖励费,每人每月领取30元奖励金,直到年满六十周岁后装入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补助金。

3、二女结扎户和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女儿参加中考的在本市范围内给予5分奖励优惠。

4、县低保对象中计生户(独男户、独女户、二女户、一女男户)

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以及县、镇各部门制度的其他奖励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村委会奖励

1、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专科,村委会一次性发给奖励

500元;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本科给予奖励1000元。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录取为本科行政、公安等专业重点学院,村委会一次性追加500-12000元的助学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除领取政府奖励外,村

委会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3、对独女户和二女户的夫妇及女儿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金,由村委会负责支付。

4、在村集体分红时,二女户及独女家庭每户在给与100元奖励。

5、对按时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夫妇,术后村委会给予误工和营养

补贴200元;属二女对象的给予奖励1000元,带环怀孕者按时采取补救措施后,村委会也会给予误工和营养补贴100元。

6、(1)、(2)、(3)、(4)项村级奖励条款只适用于本村农业人口,非本村户口寄户对象,不享受以上四项奖励条款。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措施

1、育龄妇女逾期不落实节育或补救措施的,除按计生条例规定,接受镇计生办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2、查环查孕的孕妇逾期不参加孕环情检查的,除按计生条规定,接受镇计生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3、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出现政策外生育,房主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愿再缴纳违约金200元罚款。

4、自动放弃生育二孩的独女户夫妻,如再生育二孩,除退回已领

取的奖励费外,村委会将取消他们所有的福利待遇。

5、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

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不得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6、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不享受当年村

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10.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篇十

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优先、优惠、帮扶、奖励政策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公约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本村全体村民和组织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村资源有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奖励,优待和扶助;对违反计划生育生育或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村民给予制约和惩罚。

第五条 对当年政策内实施四项手术的育龄妇女,村两委将安排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独生子女及双女户考入本科《一本、二本》院校的统招生给予三百元奖励。

第七条 政府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物质等由村委会负责落实到户,按照独生子女和政策内二孩的家庭给予优先优待,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限制或不予安排。

第八条

本公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执行。

2012年5月5日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承诺

1、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优质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2、以村人口学校为阵地,为育龄群众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

3、及时上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公约》认真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承诺。

4、认真组织单月康检,按时发放避孕药具,为育龄群众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及施术者的术前宣传和术后随访工作。

5、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群众搞好技术培训,提供致富信息和扶持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

6、按要求及时将计划生育情况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给予满意答复。

2012年5月5日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办理外出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不按规定、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不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政策内怀孕后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将会协助乡计生部门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条 凡在本村居住,年龄在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单位的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每年出具一次。如果不参加管理者,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第三条 本一孩、二孩计划内出生不上环、不结扎的育龄妇女,其子女不参加当年分地,合作医疗全额自费及取消家里六十岁失地老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本一孩、二孩计划外出生者,没有乡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收据(四术落实后),方可参加本分地。如果不结扎、不上环将取消一切乡村享受任何待遇。

第五条

当月不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在接通知不补检的将取消当年的合作医疗乡负担部分,一人不孕检,全家自费。

第六条

全村村民要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举报电话:***。村委会将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本公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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