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2024-10-16

失业保险费率介绍(共12篇)

1.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一

国家人社部联合财政部今年1月1日发出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近日,相关媒体报道,全国有10多个省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加速落地。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东莞市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的步伐走在全国前列,已提早10个月降至失业保险总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今年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近期在解读中透露,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

东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3月1日起,东莞市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1.5%下调至0.7%。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0.5%,个人费率下调至0.2%,本次调整的执行期至年2月。

现在回头来看,该次费率调整,东莞比全国提前了整整10个月。不仅如此,今年3月底,市社保局局长邹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东莞市失业保险费率0.7%,为全省最低。其中,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利于为企业减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据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东莞市失业保险征缴总额为10.97亿元。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导致当年征缴同期增长率为负,达-39.19%,当年仅失业保险费这一项就为东莞市企业实际减负6.5亿元。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东莞市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呢?

“费率下调不会对失业保险待遇造成影响。”上述负责人通过数据对记者明确说道,从205月起,东莞市失业保险金由1048元/人・月调整为1208元/人・月。

2016年,东莞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为8.17亿元,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同比增涨,增长率达44.35%。

上述负责人说道,东莞市的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从目前的收支状况来看,东莞市很好地平衡了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因此,并不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逐步提高。

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提供什么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就业失业手册》;

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彩照一张;

6、银行存折(有社保IC卡的不需提供)。

2.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二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新费率暂按两年执行。

今年天津市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中,将企业缴纳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分别降至1%、0.5%和0.54%。对困难企业暂缓征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大病统筹模式,费率由11%下调至8%。此次调整是天津第

二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企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

3.车险费率市场化 大保险公司受益 篇三

东方证券分析报告表示,当前车险费率逐步市场化的条件已成熟,此次市场化改革短期内会对相关公司经营造成压力,但长期来看,随着费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可能带来业内兼并重组的整合机会。推荐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中国人寿,目前3公司的今年隐含新业务倍数均在10倍,估值有优势。

兴业证券行业研究报告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未必立即导致全面价格战。在当前投资收益不理想、公司利润和资本缺乏积累、实力不够雄厚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牺牲承保利润,即使采取竞争性的价格策略,也会更多地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并不会出现类似2003年全国费率市场化背景下“自杀”性的降价行为,因此持续了约两年的承保景气周期并不会戛然而止。而从保费规模前20名的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看,如果以2012年为考察时点,仅有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安邦具备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的资格。在投资方面,看好中国平安的平台优势及产险、非保险业务利润贡献的提升,予以长期推荐;短期推荐中国太保,理由是其具有较高的业绩弹性,以及产险景气周期下产险利润贡献度进一步提升的潜力。

中信证券也看好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其认为,市场担心的车险行业恶性竞争,由于监管层目标和管控手段将不会出现。短期来看,行业综合成本率不会有明显变化,大公司在品牌和成本上更占优势。长期来看,提前布局创新渠道的大公司将持续保持优势。

行业评判

安信证券机械行业销售有望回升

保障房建设及农田水利项目将集中在三季度陆续开工,有望拉动机械行业销售在四季度环比持续回升,维持全年行业增长20%左右的预测。

重点推荐三类公司:大公司中的天地科技、郑煤机、中集集团,中小公司中的杰瑞股份、杭氧股份、新研股份、中捷股份、亚威股份、豪迈科技,军工企业中的哈飞股份、航空动力、中航电子、中航黑豹。

申银万国煤炭行业估值处于低位

煤炭产销量基数庞大,需求刚性越来越强,供应紧张难以避免,预计国内动力现货价格在高位小涨,而到冬季储煤期价格涨势将继续。目前煤炭板块平均市盈率19倍,处于历史平均水平,建议近期积极配置优质品种。

维持对兖州煤业、冀中能源、潞安环能、昊华能源、中国神华的推荐评级。新增推荐兰花科创和中煤能源。

光大证券水泥行业业绩将现分化

水泥行业分区域的产品价格和业绩增长会出现明显分化,业绩确定性高的公司价值将体现。推荐海螺水泥、华新水泥、天山股份、同力水泥、江西水泥。

另外,新疆需求旺盛,供给仍有缺口,产品价格上涨可期,推荐天山股份和青松股份。东北区域未来2~3年供求边际持续向好,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推荐亚泰集团。

长江证券通信行业受益宽带建设

国家级有线网络公司最快将于9月挂牌,根据最新组建方案,该公司名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级别为副部级,属于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

这必将进一步刺激原有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宽带计划,从而带来新一轮的宽带建设高潮,光通信行业将从中持续受益。看好烽火通信、光迅科技和中兴通讯等。

投资策略

中信证券最坏阶段已经过去

市场最坏的阶段已过去,预计再次趋势性上行将在9月中下旬。在经济向好拐点确立前,市场将围绕2600点一线盘整,建议以寻找结构性机会为主:一是子行业景气度回升(如农业、航空、光伏等),二是半年报后业绩与估值的价值重估(部分成长股),三是长期超跌行业(如通信、计算机、餐饮、电力等),四是公司自身的市值管理预期(如资产注入、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主题投资方面继续关注社会安全、节能减排、物联网、铅酸电池行业整合、军工等。

兴业证券底部已现参与反弹

近期人民币快速升值,升速非常罕见。一方面,短期加息概率明显降低;另一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使得国内增长不受到严重冲击。目前股市底部已现,可参与反弹。这次反弹定义为秋季攻势,是下半年难得的行情。建议关注:1.跌深反弹的周期股,高弹性板块(地产、化工、航空、汽车、券商、机械等);2.成长股投资方向包括新的消费模式(高端品牌消费、医药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餐饮旅游)、大农业(农业机械、种植、养殖等)、行情机械设备升级等;3.中央财政支持的领域,如军工(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航空航天)、环保(包括城市地下排水)、医疗、大农业等。

东北证券估值不平衡制约行情

4.阜新失业保险费率 篇四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我市依据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个人费率仍为0.5%不变,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至0.5%。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5月1日起,至208月30日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失业保险小常识

1、失业保险每六个月认证现在都可以在哪里办理?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 失业保险现在哪些业务在网上审报?审报后需要到窗口送材料吗?

增减员业务,单位查询业务。增员业务网上申报后,申报通过即可,不需到窗口送材料。减员业务网上申报后,需当月25号之前到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窗口送相关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3、失业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失业登记?

职工失业后,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3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视为放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当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

5.深圳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是多少 篇五

一、缴费变少稳岗补贴也减少

企业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可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据统计,共计56480家企业、共计70983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两个年度补贴总金额28.47亿,均已发放到位。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20企业和员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10万元,那么20的稳岗补贴就是5万元!”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向小编解释,从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那么,如果该企业参保人数不变,按照上面降费的规定,该企业年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5万元,则稳岗补贴为2.5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2016年实际缴纳费用足足降了一半!缴费变少,20补贴也就相应地减少!

二、今年失业保险费率不浮动

那么,为何失业保险缴费与去年相比变多了呢?“这是因为今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没有调整,没有达到下调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根据深圳社保局《2016年1-12月深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截止到2016年12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当期结余为-3.157亿元,结余率低于10%,因此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没调整,那么享受的稳岗补贴也更多。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

三、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

6.解读高邮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 篇六

为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用工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近几年来高邮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已连续多次下调。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高邮市失业保险费率按0.5%征收(应征1%,每月补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失业金0.5%)。2017年1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高邮失业保险费率按1%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将惠及高邮市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5万多名参保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个百分点,可以为企业每年人均减少153元的用工成本。高邮市1300多家缴费单位每年将会减少失业保险费支出900万元左右。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虽然参保单位缴费减少了,但就业转失业的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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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七

宁夏近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调整为0.75%左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三类细化为八类,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0.5%、1.2%、2.0%三个标准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八个标准。二是明确了一至八类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对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 暂按0.75%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明确了费率初次浮动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支缴率以2015年至2016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摘自2016年9月3日《宁夏时报》)

8.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八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9.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九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10.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十

保监会网站 2011-05-2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市场需求、宏观经济政策、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八条 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的险种类别按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十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

第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险种类别按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意外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身体伤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第十六条 团体保险应当在产品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第十七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险种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都确定的保险。

分红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保险。

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为被保险人设立一个投资账户、且该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保险。

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为被保险人设立保底收益账户的保险。

第十九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产品说明书文稿。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八项材料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六)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包括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应当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应当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应当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于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后1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送材料发生变更,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

(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五)具有八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

(六)过去三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四)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健全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说明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三)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者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法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团体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11.失业保险费率介绍 篇十一

随着中国入世, 国民经济高速发展, 其中保险业更是展现出亮丽的发展图景。经过十多年的飞速增长, 中国已经逐渐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财产险市场之一。行业在最近十年实现20%的年均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接近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三倍。2011年, 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人民币4770亿。与发达经济体相比, 保险深度和密度仍有相当差距, 行业增长速度仍可望保持较高水平。

过去十年, 财险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行业主体增多, 行业竞争加剧。行业主体由1986年人保财产一家增加到大小财产保险公司五十多家, 人保财产市场份额从100%降至50%以下。

应该说, 财产保险业发展, 是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但以往市场化特征, 主要表现在行业准入性, 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目前, 占市场规模70%以上的业务来自机动车保险, 而车险费率定价方式为行业监管者制定。

随着发展深入, 费率管制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 去年 (2012年) 保险业务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 与近二十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 反映行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深层次问题。因此, 市场各方对行业费率市场化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市场化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保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与普通商品类似, 保险产品价格由各种成本及预期利润构成, 可分为损失因子, 费用因子, 预期利润。损失因子对应保险产品赔付率, 可以是整体或区域市场平均赔付率, 也可以是特定保险公司自身经验数据。费用率根据各保险公司不同而有差异, 是保险公司竞争优势或劣势的因素之一。

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市场, 多种定价机制并存, 简析如下:

1. 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形成。

完全竞争市场 (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 , 又叫纯粹竞争市场, 是指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类型中, 买卖人数众多, 买者和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 资源可自由流动, 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 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财产险由于保障范围类似, 价格不存在监管, 非常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状态。

2. 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形成。

不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介于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状态之间, 部分市场参与者拥有一定竞争优势, 能影响价格形成。如目前地铁等大型工程险项目, 由于保险金额巨大, 市场参与者较少, 大型保险公司能部分影响价格形成。

3. 非市场定价。

即由非市场因素主导的定价方式, 车险的行业监管定价是其中典型代表。此外, 我国农业保险因政府补贴为主要保费来源, 也可以看作非市场定价。

三、费率监管理论分析及管理实践

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 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 监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保险产品定价施加影响。实行费率监管的目的, 是为了防范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市场恶性竞争, 费率过低, 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参与市场主体之间通过恶意联合定价, 人为抬高保险产品价格, 损害投保人利益。特别是某些保险产品供给方较少, 合理价格水平短期内难以检验。目前, 我国财产险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费率监管方式:

1. 直接定价。

采用全行业统一车险条款, 统一费率, 仅允许一定幅度内给予被保险人折扣优惠。

2. 间接定价。

通过发布特定行业费率风险因子, 引导理性定价, 避免恶性竞争。

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分析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保险产品价格竞争激烈, 常常是竞争获得客户的唯一手段, 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由于车险市场地位及行业费率监管, 车险费率市场化对全行业费率市场化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往监管实践表明, 费率监管实行难度大, 管理成本巨大。在车险市场领域, 由于车险产品由市场定价, 存在较好的利润空间,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动机下, 财产保险公司常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费率水平, 吸引客户, 扩大业务规模, 使得监管定价形同虚设。在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时, 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监管费率。由此形成监管费率与市场费率若即若离, 不断变化的恶性循环。而财产工程险等无费率监管的险种, 费率下降幅度更为惊人, 承保亏损现象非常常见。

以车险市场为代表的监管定价的弊端, 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率行业定价, 一方面提高了车险投保人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车险管理中弱化成本分析, 间接导致假赔案泛滥, 行业形象受损。

2.车险行业定价, 对其他险种经营的影响体现在:财险公司用车险业务承保利润, 去支出其他非费率监管险种恶性竞争。导致全行业承保利润微薄, 非理性定价, 行业对应巨灾风险能力极弱;

3.费率行业定价, 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定价水平的提高, 行业创新速度慢, 市场竞争能力弱。

五、再保费率市场化情况及影响

再保险, 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 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即分保。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和管理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之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 是伴随着直接保险市场一起发展, 但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 不仅有本土再保险公司, 而且有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劳和社市场中辛迪加等世界知名专业再保人。我国再保险市场是全球再保市场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在安排风险转移时, 需要与专业再保公司进行业务分保商业谈判, 以比例方式 (基于保险金额分摊) 或以非比例 (基于赔款) 方式, 确定分出方 (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和分入方 (再保业务接受人) 之间的责任划分。本质上是对保险风险的再次定价。再保市场汇集了全球资金、人才、信息、定价模型等, 再保定价可以视为不完全竞争定价至完全竞争定价, 具体情况取决于大型再保公司在具体业务上的影响力。

国际再保市场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组成部分, 市场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资本流动自由, 再保承保能力供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当市场费率高, 承保利润高于平均资本回报率时, 资金便会进入再保市场。承保能力充足, 竞争激烈会使得再保险产品价格下降, 向均衡水平回归。当市场费率低于均衡水平, 承保利润低于预期, 甚至发生承保亏损时, 市场承保能力供应会减少, 市场费率水平会逐渐提高。再保产品价格变化反映资本市场对整个行业发展信息及变化趋势的判断, 对直保市场定价有间接指导意义。虽然再保产品的标的不同于直保产品, 但再保价格能对直保市场价格形成产生影响。

在目前我国市场财产保险市场中, 份额最大的车险业务费率受行业监管, 市场主体各财产险公司无法自主定价, 但其他险种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 且再保产品价格受国际再保市场定价影响。若将购买再保保障视为风险管理成本, 并按各险种进行配比核算, 就不难发现, 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用车险承保利润去“补贴”非车险业务的经营。市场表现是, 车险业务虽然费率一直受到行业监管, 直到2010年才实现全行业盈利, 并在2011年利润水平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 行业应对巨大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很若, 保险产品创新停滞, 主要市场主体偿付能力较弱, 行业整体资本回报率低。2012年一季度, 满足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仅六家 (市场共五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 , 2011年共占非财产险市场37%保费份额。

六、保费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分析

当前保险市场发展形式, 对费率市场化改革, 特别是车险市场化费率改革呼声日趋迫切。且市场化改革试点计划在特定地区或公司开展。根据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旨在审慎放开, 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通知》中, 对符合费率有限度放开公司, 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 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知》中仅对允许放开费率公司要求偏重于财务及市场数据, 对市场化路径并无具体指引。随科技水平发展, 营销渠道创新, 电销网销等新渠道的崛起, 竞争加剧的同时, 市场规律在车险经营中发挥作用日益增大, 若仍然固守行业监管定价, 会扭曲市场信息, 使得将来市场化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笔者认为, 费率市场化改革, 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在市场规律作用条件下竞争, 发挥市场机制, 尽快形成费率条件市场化。主要要点如下:

1.监管机构严格公正的实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偿付能力监管不同于费率监管, 属于间接监管范畴, 但通过偿付能力要求能有效防范恶性竞争, 为有序竞争环境形成创造条件。

2.审慎逐步放开原则正确, 但开放时间应缩短并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减少行政手段对经营预期的影响。

3.竞争主体管理机制完善。避免恶性竞争, 关键在于市场主体对价值规律的遵循和敬畏, 随着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目标更体现股东要求, 强化按险种经营, 合理测算各险种赔付水平及合理定价。

4.保险产品定价过程中, 参考再保价格, 直保价格调整反映具体业务风险差异, 并通过公司内部核保、风控等部门作用, 理顺内部考核机制, 信息传导渠道通畅, 发挥市场定价机制。

5.引入精算定价机制, 使市场主体定价透明化。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收集分析商业车险行业参考损失率表, 并要市场主体定期公布经验损失率数据, 通过精算方式增强行业损失率数据透明性。引导市场竞争领域转向费用和管理模式, 营销渠道的创新。

以上为笔者对我国现阶段保险产品定价现状分析及市场化改革方式探讨, 希望通过再保市场价格传导机制, 引导直保市场价格发现, 监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方共同努力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刘京生.再谈保险费率市场化[J].北京金融, 2001 (01) .

[2]余祖典.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监管难点分析[J].保险研究, 2003 (04) .

12.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篇十二

去年工伤事故多发的单位,今年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可以少缴费,少缴的工伤保险费最多可达到50%。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首次将服务业、银行业等低风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范畴。

“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简单地说,就是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缴费费率可上下浮动各两个档次,意味着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做得好,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工伤事故,下一年少缴的工伤保险费最多可达50%,用人单位负担将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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