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

2024-07-17

银行保函(精选6篇)

1.银行保函 篇一

分离式保函协议书

(适用于所有银行分离式保函)

编号:号

甲方(保函申请人):住所:法 定 代 表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

住所:

法 定 代 表人:

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甲方因项目(□ 招标编号/□ 主合同编号:)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下称“保证银行”)申请保函(保函种类),并为该保函提供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申请,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由保证银行出具为受益人、币种为、担保金额(大写)为的分离式保函(下称银行保函)。乙方应甲方请求,同意为上述保函提供反担保。

银行保函的具体内容以银行实际出具的为准。甲方不得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而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具体由乙方与保证银行间的约定为准。甲方知晓并接受乙方与保证银行之间的反担保约定,乙方按该约定向银行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不得以其不知乙方与银行间约定为由而提出异议及抗辩。

第三条 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双方确认担保费为人民币大写,银行保函押金人民币大写,担保费和银行保函押金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2、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须一次性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以涂黑为准)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具保函。

□ 现金

□ 支票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3、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保函原件收回并退还乙方,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以保函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二(但不得低于叁仟元每天)计收逾期费,该逾期费可以从本合同约定的押金或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乙方自收到保函原件或相关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的保函押金。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第种方式的反担保:

(一)货币质押反担保:

1、甲方应于向乙方缴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大写)的保证金,作为反担保质押金。

2、上述质押金的支付方式为:

□ 现金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3、反担保期间,甲方不得支用或申请支用该质押金,乙方有权拒绝从该质押金中支付与反担保无关的款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以该质押金优先受偿。反担保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4、乙方收到甲方退回的银行保函原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质押金。甲方逾期未退银行保函,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该笔款项中扣除逾期费。

(二)第三人保证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书》。

(三)其他形式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五条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3、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担保合同或其它反担保方式已生效;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等资料,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二)甲方确认,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全部知晓乙方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详细内容,对乙方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放弃全部的异议和抗辩。

(三)反担保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五)反担保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被有关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发生较大诉讼、仲裁等足以影响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乙方均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

(二)行使反担保权利;

(三)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四)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对于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甲方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应当赔偿因其怠于配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另向乙方承担银行保函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乙方的追偿权

1、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乙方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其与银行间的约定为准,不受甲方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3、一旦乙方需要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

甲方对于乙方按乙方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支付行为放弃任何异议和抗辩,并无条件补偿乙方因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如甲方不积极诚信履行偿还义务,乙方有权在全国的任意媒体上对甲方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合同、违背诚信的行为予以公示,甲方无条件接受该公示。

4、只要乙方发生反担保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5、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6、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也应向乙方赔偿并补缴相关担保费用。

7、乙方为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乙方代偿本金利息,计息期间自乙方代偿日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乙方代偿本金之日止。

第八条 如果甲方与银行间或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上述合同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变更的内容或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乙方。乙方如果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反担保风险,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形式由双方另行商定),也可以按担保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增加手续费。增加的手续费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交的质押金中扣除,或由甲方另行交纳。

第九条 乙方因与银行间关于反担保的约定而对银行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和异议权,对此,甲方理解并接受。在乙方向甲方追偿时,甲方须相应地放弃其对乙方抗辩权和异议权,即甲方向乙方放弃与乙方向银行放弃同等范围内的抗辩和异议。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如无例外约定,乙方退还甲方的质押金押金等均退回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2、乙方授权其下属分公司开具收取相关费用的票据。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按其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或乙方履行反担保项下的其他赔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无论乙方支付的赔付款项是否超出本协议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也无论乙方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担保期间,乙方在反担保项下的赔付款项及乙方因履行赔付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仍然构成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保函未直接明确所担保的最高金额;

(2)保函金额存在两种不同约定;

(3)保函未明确具体的有效期或保证期间到期日,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虽明确具体到期日但没有直接明确有效期届满时的法律后果;

(4)保函接受主合同的变更,但未直接明确变更内容不得加重乙方担保责任;

(5)保函约定乙方不仅作为保证人,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

(6)保函约定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索赔/赔付保函或独立性保函;

(7)保函的表述不规范、不明确或中英文表述内容不一致;

(8)。

如银行拒绝赔付或延迟赔付,导致乙方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外赔付及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等)无论是否超出本协议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仍然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4、第十一条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银行保函、第二条项下银行与乙方之间的协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理解并同意接受。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方式发出,一旦发往本合同文首双方填写的地址,无论收件人是否实际收到,即视为收到。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银行保函 篇二

关键词:保函,保证,提单,船舶代理人

一、案情介绍

2002年5月2日, 甲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 甲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5月3日, 货轮抵达目的港珠海, 甲公司通知乙提货, 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 甲船公司拒绝交货。5月9日, 乙向甲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并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 落款为丙银行, 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接受“提货担保书”, 签发了提货单。之后乙公司一直没有付款赎单, 提单最终被退回给托运人。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 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法院判令甲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随后甲持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 认为保函申请人乙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货后, 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还回, 要求丙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银行审核后向甲赔付, 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中, 货物一经装船, 应托运人的要求, 承运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或者他们授权的代理人就会签发一套正本提单给托运人。收货人想要在目的港顺利提货, 就必须持正本提单去向船代换取提货单, 并办理相关手续, 就可以提货了。然而,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 有时船舶已经到达了目的港, 但因为邮寄的延误, 或者提单被押汇, 还未到达进口地的银行, 或者说虽然提单已经到达, 但因为汇票兑现期限等其他各种原因, 收货人不能及时拿到提单。那么这时, 收货人就无法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为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就出现了银行保函, 也即, 收货人凭着银行出具的保函去向承运人提货。

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简称《担保法》) 第六条规定:“保证,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 (一) 我国担保法里所讲的保证是指对债权的担保, 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具有债权从属性; (二)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信用, 也即担保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为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在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的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四) 证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可以补正, 但并不因此而无效。”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保证的相关概念。

关于保函, 《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法律效力,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 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 而出具的任何保函或协议, 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 均属无效。”第二款规定了这种保函和协议对收货人在内的任何提单持有人无效。第三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 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未保留此种批注是有意诈骗。”而“在承运人有意欺诈的情况下, 对于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 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 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 。并且也不得享受《汉堡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还要赔偿“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 。由此可见, 《汉堡规则》里, 这种保函或协议并不符合保证的形式。它只规定了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保函对托运人和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的效力, 而未对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情况下保函的效力做出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 承运人对提单正当持有人负有交货义务。依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在目前国际航运实务当中, 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和信用来担保债务人会履行债务, 也即会交付提单, 而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 承运人就凭银行保函交付货物。此时, 银行的担保符合我国《担保法》下的保证。所以, 除了恶意欺诈外, 银行出具的保函在三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三、凭保证书交付货物

尽管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提单交货, 但实践里仍然经常会发生凭保函交货。主要是承运人为了能使收货人可以及时提取货物, 同时也是为了让自己可以尽快的完成交货义务而采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在提单被实际收回之前, 若承运人凭保函交货产生损失, 即便他可以将此种损失根据保函而转移他人 (包括保证行、收货人) , 但因他违反运输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所以一旦提单的正当持有人追究起来, 他仍必须赔偿一切凭保函交货而引起的损失。

实践中, 保函通常会有以下条件: (一) 保证赔偿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员、雇佣人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责任; (二) 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三) 对承运人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因此而被扣押或羁留或可能产生此种威胁, 提供所需的保释金或者其他担保, 并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者其他费用; (四) 保证以提单换回保函, ; (五) 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方式: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必然也必须会要求银行与收货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船代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的航运实践当中, 通常是由目的港的船代凭着提单持有人提交的提单去签发提货单, 再去提货, 那么, 作为船舶的代理人, 在凭银行保函签发提货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要取得承运人明确的授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船代只能在承运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代理, 并且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 就只能由船代自己承担。另外, 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承运人授权不明, 因船代的行为而要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 船代负连带责任。所以, 船代凭银行保函签发提货单时必须要有承运人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

2. 要尽到合理谨慎审核的责任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践中, 国外船公司会同意凭保函交货, 但前提是要求船代合理谨慎的审核保函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有效性, 经过审核确认真实有效, 船代才可以凭保函签发提货单。在我国实际业务中, 银行保函通常由银行国际业务部签发。因此, 只有经银行授权, 它的职能部门国际业务部才能出具保函。同时, 除了承运人自己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外, 船代为了避免因审核保函有过失导致承运人损失而要负赔偿责任, 通常船代会将保函交给承运人进行确认。

3. 要求对方在规定期限内以提单换回保函

当收货人拿着保函来提取货物时, 船代应当谨慎操作。他可以实际控制货物但要为收货人提供报关上的便利, 等到收货人拿回正本提单来。这是一个谨慎的船代应当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如果保函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 收货人和银行就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尽快拿到提单以换取保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通常都会签发全套提单, 但在交货时, 只要收货人交回其中一份正本提单换取保函, 其他数份就会自动失效。至此, 承运人的交货才恢复至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程序。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杨良宜.程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8.

[3]郭明瑞.担保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4]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2.

3.银行保函格式 篇三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本保函编号:

根据贵方与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X年X月X日在广州XXXXX签订的《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项下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XXXXXXXXXXX元(RMBXXXXXXXX元)整(“最大担保金额”),即合同金额的XX%,担保申请人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X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并不可撤消地向贵方支付贵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书(定义见下方)记载的金额。贵方可以根据本保函多次签发索赔通知书做出单次或多次付款要求,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

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2)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申请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陈述。

我行没有义务,亦无权利对根据本保函的条款贵方可能向我行提供或出示的任何通知、陈述或其它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加以核实,并且我行将视贵方的该等陈述为关于所陈述事实的结论性证据。同时,我行也不会以申请人在与贵方合同项下的任何抗辩权为由而对我行承担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提出任何争议。

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201X年XX月XX日(“失效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但是,对在失效日之前贵方已经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我行履行的付款义务,我行将会继续履行直至付款义务完成,而不受失效日的限制。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对合同或其项下附件做实质性修改时,我行的保证义务解除。

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能转让。本保函不可撤销。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对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银行(担保人名称)分行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4.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篇四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

银行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承包人的名称与地址)(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采购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 人民币(RMB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银行名称),受承包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出具本保函原件且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合同规定,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为受益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RMB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受益人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的期限应从合同签订到项目服务期满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28天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公章)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2.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示范文)

()××字第××号

兹证明××××(银行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编号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经查,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上的签字、印章属实。

5.银行保函的意义 篇五

银行保函的意义: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就是(由银行做担保)。

银行工程保函包括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等。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一般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开标后,中标的投标人先前附来的银行投标保函立即生效。

适用范围: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优点 对投标人:

1.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2.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3.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对招标人:

1.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2.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履约保函: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适用范围: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履约保函的优点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1.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2.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3.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业主或买方:

1.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2.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预付款保函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预付保函又称还款保函(repayment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贸易合同中还可以成为定金保函(down-paymentguarantee)。在大额交易中,买方或业主在合约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预先需向供货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执行合同的启动资金,由于该款项是对供货方在履约之前所作的预付,买方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货方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却不退款而无端遭到损失,通常要求供货方在买方预付之前的若干日内通过其银行开出预付保函,有银行作出承诺,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是无法全部履约(不管这种行为是有意的或者是无意造成的),担保行将在收到买方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这笔与预付金额等值的款项,或者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当比例的预付金额,使买方能够顺利的收回所预付的款项。适用范围

预付款保函在国际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则由银行向受益人退还该款项。

预付款保函除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例如,在成套设备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带有预付性质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价款。在这种交易中,进口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出口人开立履约保证书,由银行保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价款,同时,出口人也向对方开立还款保证书。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货,银行保证及时偿还进口人已付款项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

综上所述,工程保函即代替现金保证金。使用工程保函后,承揽工程的企业就不需要再交任何现金保证金了,就可以将要交的现金用来做其它的工程或企业发展的其他领域,大大的减轻了承包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企业资金得到优化配置,且避免了承包商缴纳现金保证金后业主将资金挪做他用使得保证金无法收回等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更好的维护了承包方的权益。现在,工程保函在建筑企业中用的非常多,非常普及。工程保函的办理方法:

1、直接在银行缴纳100%保证金,或是10%的担保金额。然后由银行苛刻的条件下,完成保函。手续相对麻烦。

2、找一家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做担保(如深圳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只收取你一点担保费用,直接由他们去办理。

·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团队,现有的员工都是工程、财务及法律专业的精英,可以为贵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公司主营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商预付款保函、质量保修担保等工程类保证保函和诉讼保全担保函等。公司保证可以做到:

--出函速度快。可以3个工作日快速开具银行投标保函。--银行平台好。主要与建行合作,另有多家银行辅助。

--免除保证金。让企业的资金可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手续费率低。收费标准是综合市场情况制定。--办理全国保函。

6.论如何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 篇六

1 整体策划思路

基本流程:选聘知名律师—准备资料—提出诉求申请。

聘请律师向项目保函的司法属地孟买高等法院提出诉求申请,请求法院批准临时中止令(Provisional Stay Order)以制约业主兑现我方保函的企图和行为,如果最终法院认为业主企图兑现保函的事实不足,不同意判决临时中止令,律师将进一步说服法官,请求法院做出“业主如果兑现承包商保函,必须提前15 天通知承包商”之类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将给我方赢得宝贵的时间制止业主兑现保函的行为。

诉求提出时间:具备条件,适时而动。一方面,我方应做好保函开户行的工作,让开户行和业主银行保持沟通,业主银行在收到业主兑现保函的指令后应尽快通知我方。另一方面,我方做好所有资料准备,一旦接到通知,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上诉书内容稍作格式修改后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判决临时中止令。

2 需准备工作及资料清单

2.1 资料清单

获得保函的原件副本,避免法院拒收的风险,增强证据的举证效力。目前,中资企业对外开具保函,通常是国内知名银行出具,通过SWIFT系统,由工程所在国本国银行转开,原件直接给业主,中资企业拿到复印件。但按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三章规定,证据分为Oral Evidence(口头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书面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间接证据(旁证)、Hearsay Evidence非直接证据(传闻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吻合证据)。其中Original Documents – Primary Evidence(原版资料——主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不需要其他的证据来佐证,而Copies of documents or oral accounts of the contents–Secondary Evidence(资料复印件或者书面记录口述内容——次要证据)则不行。

认真对待保函条款,争取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或解释。一般情况下, 业主要求承包商开具的银行保函都是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需要承包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坚持,争取让业主放弃“见索赔偿”保函,实在不行,也要提高业主保函兑现的难度。

充分准备业主违约的证据,证明业主兑现保函的错误行为。为确保在法庭上充分证明业主恶意兑现保函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成功获得法官的临时中止令,需提前准备资料,并提供业主违约证据,资料必须清晰。准备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

(1)EPC合同(包括变更)盖章原件副本一套。

(2)技术规范协议盖章原件副本一套。

(3)银行保函原件副本一套;预付款反担保保函打印件一套(如有),履约反担保保函的打印件一套(如有)。

(4)业主欠款资料盖章打印件三套(一套律师事务所留存参考,另外两套预备提交法院)。

(5)业主违约的信函证据资料打印件一套,包括业主欠款、土地移交、村民干扰(包括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融资锁定等。

(6)业主征购现场土地的地图,要能清晰明确的展示业主延迟移交土地的情况,如地块编号、所处现场大概位置、土地所有权过户时间等。同时,其他相关参考地图和资料也一并提供(注:在印度因土地私有,业主征收土地很难,项目开工时土地征收都未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可通过The Right To Know Information“公民信息知情权”等途径(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在当地的土地局获得)。

(7)业主煤矿、项目开工许可、环境森林许可、大型电厂资格证书(如有)等业主延误办理的各项项目许可的打印件一套(注:相关资料收集可通过The Right To Know Information“公民信息知情权”、公开报道、政府网站、咨询公司、律师等途径)。另外,法院网站也是获得业主土地、许可证司法纠纷问题的较好途径。http://supremecourtofindia.nic.in/(印度德里最高法院网站)。

(8)业主批准的船运计划。

(9)业主批准的设备制造清单计划。

(10)其他。

2.2 提前准备起诉书

相关资料提前3~4 个月提供给律师,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由律师进行消化理解,继而指导我方完善相关资料。另由律师根据印度仲裁和调解法案1996 第9 章起草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保函止付、阻止业主强行移交机组和业主为欠款提供担保等。

2.3 确保授权书合法有效

要确保授权书合法有效,最好通过公证并经印度使馆认证。在法庭上,为实现兑现保函的企图,业主会利用一切机会寻找我方的漏洞,因此,为确保万无一失,让法官顺利受理我方的诉求并做出公正的判决,授权书除了必须由我方公司的董事长签发外,还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并经印度驻北京使馆认证,以便增加它的权威性,不让业主在法庭上有任何可乘之机。

3 结语

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司法程序,只有针对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专业人员干专业事情,才是王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风险防控意识,不居安思危,不未雨绸缪,不提前收集整理资料,仅靠临时抱佛脚,将难以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

摘要:随着国际合作的拓展和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在带来显著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如何防范风险已成为推进“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思考的问题,一定要既算政治账又算经济账,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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