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17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9篇)

1.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地质遗迹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

(二)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

(三)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地质遗迹的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七条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是指为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损毁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调查和评价、遗迹边界确定和围封、保护性围栏修建、遗迹保护加固、地质遗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地质遗迹保护防灾治理等支出。

第八条 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是指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为宣传普及地质遗迹知识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地质遗迹说明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科考路线步行道建设、保护标识系统建设、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地质公园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主碑和副碑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是指为抢救和保护已经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开展的标本收集及展示设施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调查勘察、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支出,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支出。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每年会同财政部确定拟支持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并下发各地。

第十五条 纳入保护名录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国家级地质遗迹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资金投入。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出据审查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纳入保护名录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投资,并确定建设目标。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工程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于调增的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相关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确认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纳入下一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2.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加强专项资金的筹措, 科学合理进行资金配置

1. 加大筹措力度, 力求多渠道筹措资金

国家骨干校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预算是在项目申报时就已明确且经过反复论证合理筹划, 并明确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骨干校建设需建立健全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控为辅的筹资体系。

2. 坚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 保证专项资金重点投入

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安排资金, 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是骨干校建设的重要保证。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坚持科学预算、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牢固树立节约为本的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 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的原则, 确保骨干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专项资金预算职能,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作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控制工具, 全面预算管理已被广泛应用于项目管理中。在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中,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实时监控进度、绩效考核检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尤为必要。

一是建立健全预算分级管理机制, 形成财务部门全面预算管理、项目组细化预算管理、职能组预算执行的管理模式, 保障以全面预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高效运行机制。完成国家骨干校建设全面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工作。

二是构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资金预算体系。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资金实行总预算, 并按资金的来源 (筹集渠道) 分设中央财政投入资金预算、地方财政投入资金预算、行业企业投入资金预算、学院自筹资金预算。严格按专项资金的用途预算支出, 即: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 其中1/3可用于聘用行业、企业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其余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地方财政和项目院校必须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 其中用于聘用行业、企业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三是指导各子项目组完成年度全面预算, 组织分解、落实各子项目及细分项目年度全面预算等。各子项目及细分项目等负责人将全面预算分解到子项目建设的最末级单元, 细化到人, 量化到建设活动各环节, 形成责任到人, 人人有指标, 事事有预算的精细化的预算管理项目机制。

四是把子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到财务管理体系之中, 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资金流向, 全面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分析, 增强预算控制的针对性及科学性, 对大额费用进行效益分析论证, 对专项费用专项研究,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运用内部监督制度及措施, 形成全方位的预算运行监督管理格局。

三、严格专项资金审批报销程序,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 审核项目资金支出

财务部门及项目建设小组按照建设项目内容设专账, 并根据建设方案及细化资金预算设明细账, 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能够按建设子项目及资金来源记账。严格规范项目经费审批报销流程, 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严格审核原始凭证, 定期汇总、分析、公布, 实时跟踪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科学、有效。通过单独设立账簿进行核算, 保证专款专用, 专账管理。

2. 严密会计账务处理体系

为反映不同来源及跨年度的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拨入专款”核算, 下设“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学院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使用五级科目明细进行核算:一级科目“专款支出”, 二级明细科目“国家骨干校支出”, 三级明细科目“重点专业、专业群及其他项目”, 四级明细科目“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校企合作、专业群建设”, 五级明细科目为三级子项目, 而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辅助核算。通过报表系统, 设计了骨干校建设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和经费结余情况, 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 从总体上把握骨干校建设的节奏, 保证骨干校建设顺利实施。

3. 实行子项目负责人制

通过资金审批程序规范化达到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权责清晰、责任到人, 每笔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细化预算使用, 保证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详细论证, 并经国家骨干校建设办公室复核, 经主要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4. 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报销程序

特别是在审批环节, 财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提交的资金申请进行评估, 将项目审计前置, 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报销环节、使用部门要实行两支笔签字, 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安全。

四、加强内部财务运行监督, 保证专项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

1. 保障实施, 加强国家骨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监管

(1) 建设资金来源多样性。骨干校建设专项资金分设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学院自筹资金, 面对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侧重点不一的建设要求, 使得学院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较之其他专项经费更加复杂, 资金监管难度加大。同时, 骨干校建设的探索性也增加了专项资金监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2) 建设资金使用阶段性。按照骨干校建设方案, 骨干校建设工作历时3个财政年度。期间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项目建设资金在筹集、预算、申请、使用、核算、绩效评价等环节由于各项目参与人员在经验、参与度、认识能力上的差异, 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不可避免的成为财务监督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3) 项目建设创新性。骨干校建设本身要求在示范性院校建设的基础上具有不重复性和创新性。因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结合项目建设管理发展动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创新监管工作方法。

2. 落实措施, 强化国家骨干校建设专项资金监管

(1) 健全监督制度, 保障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古人云“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依法监督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只有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确定下来, 才能使资金的监督审计做到有法可依, 因此需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使建设资金的监督工作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形成用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资金的机制。

(2) 对建设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定位关键点, 全面落实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完善骨干校建设资金的财务评审和监督。事前评审、事中跟踪审计、事后效益评估。增强项目建设资金规范使用的透明度, 保证各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

(3) 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体系。骨干校建设院校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建设监督办公室两个办公室, 组成专项资金保障小组, 制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案, 保障项目建设进度。从而形成资金统筹管理、项目负责、部门监控的资金使用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庄明来.会计信息化教程.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2].我院顺利通过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验收.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04) .

[3].王毅, 杨贵泉.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中国教师, 2008 (10) .

3.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高校;经济政策与体制改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国家经济政策与体制改革内容和影响

(一)预算体制改革。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以来,国家层面在着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预算体制改革主要目的是构建以三年滚动规划为牵引,以宏观政策目标为导向,以规范的项目库管理为基础,以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为支撑,以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的,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规模适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新模式。预算体制改革对高校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影响主要涵盖内容如下:预算改革引入项目库的概念,即所有专项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到项目库建设,先立项后评审再纳入预算;推动实施绩效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考核评价,将绩效管理通过项目库的建设嵌入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提出三年滚动预算的概念,部分专项经费需要编制三年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务院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要求各地各部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强调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教育部积极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一方面对部属高校建立了严格的预算安排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挂钩制度,另一方面要求高校签订消化结转结余任务清单,确保盘活工作的推进;此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资金情况检查和巡视工作,促进专项资金执行。高校落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要求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做好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保证盘活存量资金的统筹规划工作能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存量资金清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预算执行监督;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减少财政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随着国家预算体制改革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推进,财政部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保障财政职能发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2015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涵盖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细化支付指令;强化预算约束,采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从以下方面开展: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要根据需要报送用款计划,细化到二级明细项目,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准确性;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填写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从财政资金支付口令中可以追溯到资金执行内容,全方位掌握专项资金用途;按照明细项目嵌入预算信息关联码,资金支付与明细项目一一对应,对资金流向动态监控。

二、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一)立项环节缺乏可行性研究。财政专项项目在校内立项环节中,通常缺少统筹学校事业发展立项的长效机制,各专项主管部门在立项时随意性较大,很少考虑到年度之间的延续与衔接,也鲜有特定的机构或组织对立项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和论证。

(二)预算编制不科学。财政专项预算编制多为项目具体实施部门编制,预算编制过程没有考虑专项资金预算支持方向对经济分类的影响,绩效目标的设立经常以共性指标代替个性指标,不能很好的体现不同项目的特点,不能为后续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供科学的预算支撑。

(三)预算执行存在偏差。高校财政资金来源涵盖的项目支出类型多,项目开展过程中有较多复杂情况,在项目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计划性和时效性概念薄弱,存在因项目建设需求的改变而脱离预算内容执行、执行进度过慢的情况,因为绩效考核体系建设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

三、加强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议

(一)严格专项资金立项程序,立项从高校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以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规划为切入点,结合预算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在机构设置、制度规范、具体实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划清专项资金责任归属,层层细化落实项目责任,建立学校、部门、负责人三位一体的体系网络,为项目落实和绩效考评提供体系保障。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结合高校学科建设和专项资金属性的特点,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按照支持方向细化支出的经济分类,结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专项内容完善绩效目标设立,为专项资金顺利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提供有力的预算支撑和数据依据。

(三)深化和细化预算执行的跟踪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参照项目申报书的预算内容对预算支出把关,落实专款专用;归口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落实全程的监督与管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强化预算管理,从账户管理、预算执行到资金支付实施全面动态跟踪管理。

(四)重视绩效评价,建立项目执行的约束机制,按照资金属性成立校内专项资金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从立项到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审和考核,落实对专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发现问题、研究分析、督促落实,为预算执行确立合理的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赵传仁.从项目库管理改革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4,(30),88-89.

[2]陈铭.高校教育资金监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4.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可适当向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倾斜,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要在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补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方高校进入所在省统一核算。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不纳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九条为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在不同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5.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办法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

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 1)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详见附 2),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

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50% ;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

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凭借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并进行汇总,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

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项目改造贴息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签署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予以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贴息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部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执行。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予以考核,实际考

6.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0]3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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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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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 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增加服务内容,确定本地区服务项目,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http:///)为你提供

结算标准,超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三章 试点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结算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多拨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http:///)为你提供

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中央和地方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下达,地方财政应在7月31日前将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http:///)为你提供

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各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一、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正确定位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所带来的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 揭示其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以及效益低下等问题, 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经济监督活动。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评价政府和有关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强化财政和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和防止损失浪费;通过评价财政专项资金和资源的利用情况,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独立的信息和建议;找出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因, 帮助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 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和效率;揭露损失浪费, 管理不善现象。具体来说,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项目申报立项的决策绩效审计

首先, 查立项论证情况, 看立项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完整、技术经济论证是否充分、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有没有脱离本地实际违背发展规律而盲目上项目的问题。其次, 申报程序, 看有没有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问题。最后, 查项目概预算情况, 看是否经济合理, 有没有高估冒算、虚列概算等问题。

(二) 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审计

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审计, 首先要全面掌握资金项目整体规划、实施计划和上级部门的批复, 并以此为依据审查资金分配是否与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相符, 有没有不按计划分配资金的问题;然后检查各环节应到位及已到位资金、数额是否真实及其到位时间;同时揭示各级主管部门是否按指标、计划、进度或规定程序, 及时、足额地拨付了资金, 具体查看有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决定专项资金效率的关键, 因此对这一过程的审计工作应该是重中之重。主要审查项目包括使用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对专项资金进行了使用, 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挪用及虚报冒领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扩大项目规模、随意提高建设标准、高估冒算、扩大项目建设成本等资金浪费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最终审查。

二、国家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制约因素

国家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是以财政投入大、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专项资金作为审计对象, 审计过程不仅要从财政收支入手, 更要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流程开展绩效审计, 重点关注资金的决策论证、资金拨付程序、管理使用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因此, 家专项资金本身的特殊性也造成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制约因素:

(一)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基础薄弱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基础建设主要包括审计管理和制度规范, 搞好基础建设是探索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保证。当前,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比较薄弱,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未做有效的计划管理, 对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资源的配置、审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等都缺乏有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二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缺乏法律文件支持, 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 这给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践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二) 缺乏有效的评价依据

首先, 财政资金的效益主要体现为宏观效益和社会效益, 而社会效益具有间接性、综合性特点, 即某一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很难用具体的量化指标来确认, 即使是可以测定的量化指标, 也很难将它分解并归属于某一具体项目。其次, 实施绩效监督和其他检查工作一样, 必须收集能证实被监督单位或项目的效益状况的载体, 绩效监督的具体分析评价建立在所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基础之上才具有说服力。再次, 对财政专项资金而言, 其效益问题受到地域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同类性质的资金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 其经济效益和效果情况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差别, 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就每一项专项资金制定一个统一的、具可操作性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三) 专项资金的政策性局限

财政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为政府公共管理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而政府管理活动的目的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 更多时候是出于政治和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如近年来财政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等, 均不是或不全是出于经济目的。绩效监督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寻, 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来参照, 每项资金其效益评价指标与方法各有不同, 特别是对不同层面、不同性质项目的评价, 其量化、测算模式难以确定。因此专项资金绩效监督评价时当然不能无视这些现象, 这对财政绩效监督理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一) 针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薄弱环节加强审计力度

一是加强跟踪审计。在审计中, 对项目从申报立项、资金拨付及使用到项目完成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审计, 对照项目审批文件中规定资金额度、用途、到位、管理、使用每个环节进行核对, 调查下级财政是否将上级专项资金纳入预决算管理并如实反映, 有无改变资金性质挪作他用, 是否及时拨付是否按规定安排了配套资金等情况, 从而摸清项目资金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针对支出的审计。专项资金支出的审计是体现资金使用效果重要环节, 审计时以资金支出为主线, 顺藤摸瓜。首先要支出凭证, 辨别真伪, 在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的基础上, 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三是提高绩效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在各项评价标准之中, 绩效审计更重视的是审查业务数据, 在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可以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 了解评价的标准。在取证方面, 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向市民了解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例如, 做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时, 为调查被审计单位使用环保专项资金进行河道清淤, 改善生态环境的情况, 可以让市民填写问卷调查表, 了解治理前后环境的变化。同时, 审计人员也可以到现场进行不定时观察, 采访河道附近居民对河道治理效果的看法, 看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叙述的一样。

(二) 紧扣“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

首先, 以项目资料为重点, 收集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项目预决算审计报告等项目前期申报立项材料和关于该项目行业情况, 通过观察、分析、调查等方法, 一方面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即投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科学、是否出于“长官意志”或属于“形象工程”、背景是否真实、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完整、技术经济论证是否符切实可行、是个符合当地自然社会实际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无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盲目申报、忽视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审查项目预决算的经济性、合理性, 即是否体现节约的原则, 是否只热衷于申报项目争取资金而不注重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项目资金是否被挪用作其他开支, 涉及工程建设的还应审查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其次, 从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入手, 一是要查阅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项目批件、拨款单等资料, 调查清楚所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主管部门、数额及具体用途, 核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与申报立项的用途是否一致, 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性大、透明度差、转移资金流向、“暗箱操作”等现象, 从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低效甚至无效运作。二是检查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的资金数额的真实性及其到位的时间, 了解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的拨付资金, 有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以及损失浪费现象, 必要时可跟踪审计至相关金融机构。三是专项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进度使用, 能否满足项目质量要求, 有无预付款不及时而影响项目实施、错过序时工期的情况, 办理过程资金结算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或审核手续。

(三) 推进审计公告制度

从我国现行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审计处置手段来说, 审计机关若沿用以前只将效益审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方式, 势必因部门利益驱动使审计发现的问题被淡化、被搁置、甚至被否定。而审计公告形式实际上是借助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从更广义的层面上进行监督, 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因此, 有要通过媒体、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使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地走向社会化, 被广大社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使纳税人真正关心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益问题, 在全社会提高效益审计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通过外部机制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 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结果利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奇.论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J].江南论坛, 2008 (2) .

[2]、黎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 (20) .

8.对农村专项资金管理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农村;种粮补贴;救灾资金

引言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的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随着新农村建设重大战略的实施,政府有大量的专项资金和物质投放到农村。这些专项资金的投入,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重大贡献,但这些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整个运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将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1.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近年来,国家给农民很多优惠,不但免除了农业税,而且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业补贴政策

对种粮补贴力度也不断加大,从以前基层政府代发到现在银行直补发放,阻断了有些部门利用国家优惠的空子套取中央直补资金。种粮补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补贴的利益应该都用在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上。有限的农业补贴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补贴的实质效果及其作用的发挥,而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结构不科学,导致了补贴利益分配不合理。有些地方种粮补贴到基层不是按种植者种粮面积分配,而且按合同条款或人口人均发放,特别是一些工业较发达地区,很多农民已经改行从事工业劳动,他们从集体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种植,转包时设定一个条款:“国家一切补贴归发包方所有”。因此导致了真正从事种粮农民不能得到种粮补贴,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农民之间产生矛盾,社会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2 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着救灾资金拨付不及时,分配不合理以及违规操作救灾资金等诸多问题

2.2.1 救灾资金发放不及时,滞留时间较长

救灾资金的使用不尽合理,甚至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由于一些村镇干部对救灾资金的重要性认识模糊,缺乏专款专用的意识,在救灾资金使用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有的地方将救灾资金不是优先保障灾民的生活,而且先手于保障干部、教师工资;有些乡镇则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凡是因灾造成的损失都用救灾资金给予解决,如濒临报废的水利设施,被淹的农田等;有些则扩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将救灾款用于临时救济、扶贫支出、修建乡村道路等其他方面。

2.2.2 救灾资金的发放管理机制不健全,乡村干部违规操作问题突出

在救灾资金的分配中对乡村干部自身或亲属等特殊对待,优亲厚友,有的把救灾资金用来为乡村干部发放工作补助等等。这些随意提高或降低救灾款物发放标准,擅自改变救灾对象,村干部利用职权,借助救灾款发放之机搞人情关系,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违背了灾区资金的初衷,也严重损害了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2.2.3 种粮补贴、救灾资金凸现在乡镇、村基层组织的问题令人忧心,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本人对加强农村基层专项资金监管的几点思路:。

2.2.3.1 农业补贴制度在我国起步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效果虽显著但不可自满,还需加以完善

(1)要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大家感到需“补”、需“贴”的地方很多,因此在执行目前出台的少数农业补贴政策中,有意无意加入了过多的附着功能,使得补贴的目标混杂起来。同时实行直补办法后,农民拿到钱之后,也不清楚或者并不在意政府补贴的具体政策意向,从而使补贴的政策威力打了“折扣”。所以,为了使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出效力,从政策制定者这方面讲,应注意使各项补贴政策的目标指向更加清晰,从政策推行者这方面讲,应注意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力度,使补贴政策信号能够迅速准确地传到千家万户;(2)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应当是农业补贴的直接受益者,政府部门和其他中间环节在实施农业补贴过程中只能间接受益。但农民处在被支配的地位,基层实施国家补贴政策的“代理人”、“经营人”,总会有个别人自觉不自觉地“讨”农民的“便宜”,他们在事实上是“反”补贴的力量,因为他们的行为在实质上损害着农业补贴。所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要加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使“跑、冒、滴、漏”降低到最低限度;(3)必须完善各类不同功效的补贴制度,对农业农民实施全面完整的保护。

2.2.3.2 救灾资金是一项关系民生的资金,要彻底杜绝挤占、挪用、私分、滞留救灾物资和一些干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现象,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两方面抓起,加快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有关救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对救灾的认识。同时在基层党员干部中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促其领会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核心。在每次灾情发生后基层组织要做出及时反应,把受灾人员、经济损失、需要政府救助人员情况等进行统计。为此,需要建立规范的受灾统计机制,不断强化对灾情的统计、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灾后人员伤亡、各类房屋倒塌、农田毁坏、粮食绝收、缺粮户等不同内容进行调查摸底。灾害信息的准确性统计和评估是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村组织要保存经县级民政部门复查核实后的完整灾情后记录、受灾人员、经济损失、需要政府救助人员情况等一览表;乡镇有关机构要建立灾情记录、房屋倒塌户花名册、农作物绝收户花名册、重伤及死亡人员花名册、需要救助人员花名册和已救助人员花名册等台帐,作为随后发放救灾资金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救灾资金安全发放,及时有效的下拨使用,乡(镇)政府应设置救灾资金专户,不断完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规范救灾资金发放程序,从而加强对救灾和重建资金的管理。此外,规范和完善乡村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和管理制度。在发放救灾资金时,要做到账务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救灾资金发放过程中,不论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做到救灾款物的问数、被救济户的名单及救济数额公开,切实突出重点,并对救灾钱物实行网络化管理,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帐,以方便对救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当救灾资金发放后,依据台帐记录,由村向乡镇核销,再由乡镇向县民政部门核销层层逐级核销,以确保救灾资金发放的及时、公平、公正。

为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使用,在基层组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总之,要以制度上的完善来加强对农村基层专项资金的监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日军.完善制度—加强基层救灾资金管理[J].中国审计,2008(15).

9.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33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结合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省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中央财政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省的资金补助额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不纳入因素法测算范围。由中央财政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适当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资金预算,在制定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时制定和发布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

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文件等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根据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报送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批复下达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简称治理区)。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国家规划编制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五年实施规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五年实施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切实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购买水泥、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炸药等费用。

(二)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

(三)机械施工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四)种籽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籽费用。

(五)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

(六)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实施规划、治理任务、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组织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编写项目和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治理任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批复的各省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治理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

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县进行考核。中央对省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以后中央对省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原水利电力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402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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