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2024-07-10

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共12篇)

1.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

2.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二

在我国,农业是国之根本。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市场化。同时,农业类上市公司通过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对制度进行创新,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的优化升级。营运资金管理包括对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管理。其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营运资金筹资的管理,包括企业正确预测资金需要量,以及利用商业信誉对借款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对营运资金运用的管理,包括对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的管理。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对于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推动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不断吸收了国外对于营运资金管理的先进理论与实践经验,来提高自身的营运资金管理能力。然而,营运资金管理不善和由此导致的资金短缺和资金效益低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许多国内企业,因此,研究我国营运资金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对我国农业及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一共有47家,因两家数据不完整,本文选定其中的45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2013年的现金比率,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1.1 现金比率差异大

现金比率是指企业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的是企业的资金变现能力。45家平均现金比率1.37,9家公司现金比率超过平均值。其中福建金森、大华农、大康牧业、神农大丰和天山生物的现金比率都在4.05以上。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部分公司现金类资产持有过多,提高了资金成本,降低了资金效益。

1.2 存货周转率较低

存货周转率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存货每周转1次的所需要的天数。45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存款周转率为3.27次,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为30家,高于平均水平的为15家。意味着只有1/3的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存货管理水平达到了平均水平。而武昌鱼、福建金森、壹桥苗业、*ST景谷、永安林业、好当家、荃银高科、东方海洋、隆平高科等13家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未达到1,标准差为4.257,由此看出大部分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低,总体差异大。

1.3 应付账款周转率较高

应付账款周转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企业应付账款的周转次数。45家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为14.83次。应付账款周转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有31家,高于平均水平的公司有14家。这表明31家应付账款比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对在市场上通过商业信誉所得的借款占用率更高,占用了更多的市场资源,但这也表示这31家公司需要关注自身的信用风险。

1.4 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在一年内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周转次数。45家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平均值为27.57次。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有30家,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公司有15家。大康牧业与万向德农的应收账款率分别达到了174和235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差异大,大部分公司需要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

1.5 流动资产周转率较低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销售收入和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45家公司标准差为0.59,表明总体差异不大。45家公司的平均流动资产周转率为1.01,有17家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高于平均值,相当于提高了企业自身的资产效益和盈利能力。有28家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低于平均水平,需要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

1.6 固定资产周转率较低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年销售收入净额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比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的最大值为44,最小值为0.12,标准差为6.67,表明总体差异较大。固定资产周转率低于平均值的公司有31家,表明大部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周转速度低于同行业水准,资金效率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少数公司现金持有量不合理,大部分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过低,而少部分应付账款周转率部分过高,流动资产周转率虽总体上差异不大,但只有一小部分公司高于平均值。总体上来说,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提高重视。

2营运资金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分析

企业绩效可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合理有效的营运资金管理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盈利的目的。在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评价时,总资产报酬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本文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为因变量,现金比率、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作为自变量进行分析。

2.1 提出假设

一般来说,现金比率高代表着公司拥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存货周转率高,代表资金周转速度快,可获得较高的资金效益;应付账款周转率低,表明公司延长了利用信用融资所得资金的时间,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高,表明账款回收周期短,资金被占用的成本低;流动资产周转率高,对流动资产的利用就越好,盈利能力就越强;固定资产周转率高代表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作出以下假设:H1: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现金比率与财务绩效正相关;H2: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与财务绩效正相关;H3: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周转率与财务绩效负相关;H4: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财务绩效正相关;H5: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周转率与财务绩效正相关;H6: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周转率与财务绩效正相关。为明确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进行研究,研究模型如下所示:

式中,β0为回归常数,β1、β2、β3、β4、β5、β6为各自回归系数,Y为因变量。

2.2 相关性分析

首先,运用SPSS软件对45家公司的数据进行了相关分析。从表2中可以看出,现金比率与总资产报酬率的系数值为0.266,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应付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的系数值分别为0.205、0.237,固定资产周转率与总资产报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的系数值分别为0.209、0.257,概率P值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它们在0.05水平上微弱正线性相关。应付账款周转率与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的系数值为0.292、0.348,存货周转率与流动资产周转率的系数值为0.521,其概率P值均小于0.0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应付账款周转率与存货周转率在0.01水平上微弱正线性相关,应付账款周转率与流动资产周转率在0.01水平上低度正线性相关,存货周转率与流动资产周转率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线性相关。

2.3 回归分析

表3数据显示,各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都在2.5以下,数值处于0~10的区间内,各自变量的容忍度都在0.1以上。这表明回归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模型不会因为自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关系而出现失效或者不合理的问题。

可以得出多元线性回归方程:

Y=0.235+0.707X1-0.185X2-0.164X3+0.028X4+2.711X5+0.247X6由多元线性回归方程可以得知:总资产报酬率与现金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在正相关关系,总资产报酬率与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存在负相关关系。同时,根据各自变量的P值可以看出,现金比率、应付账款周转率与总资产报酬率在0.1水平上有显著线性关系,其他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均不显著。本文做出的6个假设中,H2、H4、H5、H6没有得到验证;其余2个得到了验证,H1、H3显著成立。H2不成立,表示存货周转率过高会降低财务绩效,原因可能在于企业为了追求高存货周转率产生了赊销。H4、H5、H6不成立,表明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与总资产报酬率虽呈正相关,但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资金过多地流向了外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减少了相应的现金流量,以致于减少了盈利。由以上分析可知,合理的存货周转率,合理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对于提高企业绩效是至关重要的。

3营运资金管理优化措施

3.1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现金日常管理措施的优化,能有效提高现金管理水平。包括定期核查库存现金,定期核查银行存款,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及时了解资金流向,保持合理的银行存款,进行合理的投资行为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措施。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经验模式来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经验公式为:最佳现金持有量=(1±销售收入变化%)×(上年现金持有量-不合理占用)。企业也应合理采用实行这一模式来确定现金量。

3.2 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存货的周转是否及时,决定着公司是否能收回成本获得利润。然而一味追求高存货周转率而盲目增加赊销是不可取的。所以,要加强存货的管理。

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存货控制制度,不仅财务部门对存货的资金进行管理,仓管部门对存货的实物进行管理,共同对存货资金与实物的综合协调管理,这种制度可以让公司对存货的各方面有清晰的认识,从而保证存货账实相符。其次,原材料采购要就近合理采购,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再次,要合理安排作业,控制在产品数量,控制生产成本。最后,要通过分析市场行情制订合理的销售计划,扩大销售。

3.3 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

应付账款周转率越低越有利于企业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但是企业也应该慎重地做出决策。如果企业当前开展新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需要购置固定资产但又缺乏资金时,就需要将生产活动和购置固定资产未来的收益,与延期付款失去信誉的风险结合起来考虑,在确定收益大于风险时,才能延长应付账款周转期,避免将来出现因无力偿还资金而导致信用降低的情况。

3.4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进行赊销时,需要客户确认收货单据上的内容,并签字盖章,这是未来进行收账的证据。做好跟踪工作,了解客户的偿付能力。在赊销期间,要分析客户的财务报表,根据以往的购货付款情况以及目前的财务状况来调整信用额度,在应收账款即将到期时提醒客户付款。

如果应收账款已经逾期,不是客户的责任,就是企业没有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客户出现不能支付账款的原因可能是恶意拖欠或是因为经济不景气暂时无法支付,或是习惯性拖欠等等。这时企业为了追回货款,可以采取法律程序或是与客户沟通等。当账款不能收回是企业内部原因时,包括企业没有对客户进行科学的信用评估,盲目急切地想销除货物,或是没有做好后期跟踪时,企业就要完善自己的信用政策,通过与信用评估机构的沟通来了解客户的信用级别,决定企业对客户的信用期限长短和现金折扣的大小。

3.5 保持合理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规模

不合理的流动资产规模和固定资产规模会导致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占用大量的资金,减少公司其他经营活动所需的现金流量,企业资金短缺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就更不用说有利于营运资金管理和企业绩效的优化。所以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规模。

3.6 做好全面预算工作

3.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目前游艇业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

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它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规定》中对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中规定,游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

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

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19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而新西兰则不对游艇进行检验。

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

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目前,我国游

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则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4.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篇四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部稽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度至少两次检查和评估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运营的稳健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及时知悉、处理子公司重大事项;

(三)实行风控合规垂直管理,对子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向子公司选派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风控及合规管理人员,并由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统一任免、考核和管理,确保子公司风

控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

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公司人员在子公司领薪、兼职和参股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但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工资薪酬,但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相关委员会成员领取固定津贴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应仅限于本公司人员。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公司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篇五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50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

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

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

元。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

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

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

第十九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500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0

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

席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三、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车间地面、办公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

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接洽人各50

元。

第二十九条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部门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条 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一条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四、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

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处2~3倍处罚,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盘起,违

者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

重后果的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全额赔偿并罚款50元。第四十条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私自挪用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一条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第四十三条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警示标志或未关门,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四条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五、补充条款

6.公司行政车辆管理规定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行政后勤车辆的统一调派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公司车辆资源优势,经公司研究决定,自x年x月x日起,公司行政后勤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派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车审批

1、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职工因公短程外出,应乘坐公司班车(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因公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火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务确实重要紧急或公交线路确实不畅的情况下,部门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通知单》,逐级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并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安排派车。

二、车辆调派

1、各部门按规定提前提出的用车申请,由办公室根据车辆及司机情况统一调派。派车急缓程度,应本着先公司领导、后部门用车,先业务活动急用、后一般外出办事,先外事活动、后内务需要的原则;同向派车时应安排多人次合并使用。

2、公司外事用车、会议用车及较大活动用车,办公室可临时调派各部门车辆,各部门应服从协调调派。

3、司机未接到办公室指令,不得私自出车;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派的公务出车,司机应及时通报办公室;值班司机及车辆经值班领导同意后调派。

三、车辆管理

1、办公室应做好日常车辆调派的登记管理及专职司机的工作评价及效绩考核。

2、公司车辆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每位司机原则上负责指定车辆的驾驶和保养,特殊情况办公室指派司机驾驶其他车辆时,司机亦应高度负责,认真做好车辆保养和维护。

3、x行政区划内用车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司机在完成指派任务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将车辆驶回公司,停放于指定位置。如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及时赶回的,需提前向办公室汇报情况,并执行办公室反馈指令。

4、非公司专职司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四、车辆保养和维护

1、司机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上报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行。司机完成出车任务将车驶回公司后,应立即擦拭车辆,确保车辆始终洁净。

2、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司机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长时间停驶的车辆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定期清洗。

7.简述药品包装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药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商标

0 引言

药品包装是指用适当的材料或容器,利用包装技术对药物制剂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灌、封、装、贴签等工序操作,为药品提供品质保证、鉴定商标与说明的一种加工过程的总称。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公众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药品包装作了详细规定。

1 药品说明书

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对说明书承担相关责任。

(1)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2)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若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5)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6)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7)药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8)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公众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2 药品的标签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其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是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1)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若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若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4)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5)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6)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7)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3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2)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3)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3)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结语

8.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八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迅速,我国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缓解这种状况,各港口采取“一船一议”方式接靠超码头设计船型的船舶,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对此,从2006年至今,交通运输部通过对沿海码头采取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释放部分沿海码头的生产能力,有效缓解部分生产矛盾,但仍无法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一船一议”的现象仍然大量发生。为此,交通运输部自2013年5月开始着力研究起草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经3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以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规定》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取消“一船一议”,确保港口安全。按照发展“四个交通”的要求,守住港口安全这条红线,打造平安港口。在总结港口实际生产经验基础上,《规定》对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能力等级实行严格管理,明确经工程检测、设计单位严格检测和论证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把关、核定,并且实行“一次核定、动态管理”,既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提供依据,避免利用“一船一议”随意靠泊船舶,也避免重复论证和核准。

二是发挥码头潜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当前航运市场低迷,港口码头结构不合理,为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规定》允许码头通过科学核定,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上浮1~2个靠泊等级进行减载靠泊,以发挥现有码头潜力,充分利用码头资源,满足港口生产需要。

三是巩固码头核定、加固改造的成果,加强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近年来下发一系列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的文件,但文件对码头能力核定、靠泊动态监管缺乏系统规定。《规定》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减载靠泊能力核定和后续动态监管的程序、责任和要求,巩固了前期码头核查和加固改造的工作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沿海货运码头,允许减载靠泊的码头为25万吨级及以下的非散装液货码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传统客运不断萎缩,各地邮船码头多为新建,能够适应邮船靠泊需要,当前的结构矛盾主要集中在货运船舶靠泊领域;二是对于散装液货码头,其靠泊能力除码头结构外,还涉及消防等安全设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极大,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散装液货码头排除在外;三是通过减载靠泊和移泊只是针对当前港口结构矛盾的措施,从根本上看,应当通过新建码头和老码头技改来提高码头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要求。经调研,目前发生大量减载或移泊行为的码头多为2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因此,《规定》从安全保障出发,针对突出矛盾,明确只有2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才能进行减载或移泊。

(二)总体原则

《规定》明确除按照《规定》进行减载靠泊和移泊外,货运船舶必须按靠泊等级靠泊,以切实保障安全。

(三)减载靠泊的核定和要求

在当前情况下,实行减载靠泊是一种满足生产需要的方式,港口企业对此呼声很高。《规定》根据全国港口生产实际情况,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减载靠泊提出以下原则:一是接靠的船舶必须减载至该码头原靠泊等级所允许的最大船舶载重吨之内;二是允许通过核定上浮1个靠泊等级;三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桩基码头和超过30年的重力式码头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此外,《规定》在技术上提出以下要求:一是通过码头结构技术状态检测评估;二是通过专业机构论证和组织专家论证;三是满足一定的限定条件。

考虑到部分沿海大型港口企业的老码头较多,且这些码头靠泊等级普遍较低,在“一船一议”的情况下,这些码头也多次上浮2个等级进行减载靠泊,《规定》明确:对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核定允许上浮2个靠泊等级减载靠泊;超年限的码头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对有安全保障且港口生产特别需要的码头,允许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各码头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核准其进行减载靠泊。

(四)管理职责分工

《规定》将减载靠泊等级的核定权限放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作用,交通运输部仅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不负责具体的核定工作;二是考虑到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因此,将组织核定的权限定为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具体工作。

考虑到码头靠泊能力核定涉及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码头减载靠泊能力等级的核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共同就码头靠泊能力等级和船舶通航安全一并复核,一次性核定靠泊能力等级和具体限定条件,避免重复,以减轻企业负担。对核定后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的最大船舶吨位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不再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在监管上,《规定》明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现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生产作业,引航机构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监督。

(五)清舱移泊

除减载靠泊外,部分港口也存在清舱移泊现象。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也相对微观,因此,《规定》对清舱移泊的靠泊等级未作统一规定,仅明确清舱船舶的移泊条件,即剩余货量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10%,具体靠泊等级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减载靠泊的要求进行核定,并对外公布。如果清舱移泊活动符合经核定的减载靠泊条件和要求,可按减载靠泊处理,无须重复论证、核定。

(六)生效时间和新老政策的衔接

考虑到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要由港口企业委托相关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后,由管理部门组织复核,整个过程技术性较强,工作量较大,《规定》的生效时间定为2014年7月1日。在过渡期内,有关港口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将视工作进展情况于7月1日前分批集中公布经核定的码头减载靠泊的能力和限定条件。公布后的码头按新政策执行;《规定》生效后,将全面按照新政策执行。

9.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九

2010年10月23日08:04新京报钟晶晶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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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钟晶晶)继发改委、财政部就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出台具体执行办法后,昨日两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十一个类型项目不能获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并要求各地区在11月15日前上报地方具体执行方案。

昨日下发的《通知》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但有十一类项目不在此列,如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等量淘汰类项目及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等。

4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促进节能减排。6月10日发改委、财政部颁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出台了具体的执行政策,规定不同档次的节能项目可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如满足“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资金。此前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截至目前,“十一五”期间中央已在节能减排工作上投入了2000多亿人民币。

■ 名词解释

10.公司宿舍管理规定 篇十

宿舍是秩序维护员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使宿舍管理规范化,军事化、统一化,要求本公司住宿秩序维护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起床,将个人被褥按公司要求叠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形,见棱见角,枕头放在被子内侧。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叠被子。床单,被套、枕巾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墙上钉挂衣物等杂物,衣物应放置衣柜内,杜绝衣物和其他物品乱扔乱挂。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设施上。

3、室内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带出宿舍,个人与宿舍无关物品(包括私自临时存放物品)禁止带入宿舍。

4、严禁在宿舍内以打扑克、下棋、玩麻将等娱乐方式进行赌博。为照顾倒班保安员的休息,平时禁止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公司组织允许的活动除外)。

5、宿舍内任何时候都不能大声喧哗、唱歌、放大电视音量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6、宿舍人员要互敬互爱,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搞好团结。不利团结的话不讲,不利团结的事不做,坚决禁止在宿舍内搞帮派、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闹事。

7、宿舍内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亲戚、朋友、不论男女)。

8、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包括门窗电视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内设施,更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9、宿舍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熄灯后关电视休息,不能大声说话,保持宿舍安静。

10、未经允许不能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磁炉、电饭煲等)、私拉电线或乱安开关。

11、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落实责任。值日秩序维护员要负责清扫宿舍,督促检查宿舍内的物品摆放,被褥是否叠放整齐。要确保宿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卫生合格。

12、每周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开展自检自查。

13、休息或请假期间,遇有紧急情况一经接到公司通知立即归队待命。

14、私人现金、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以上各条款希望全体住宿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如有违犯以上规定任何一款,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或情节,对造成损失、影响及后果的,公司研究后予以处罚。

综合管理部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设立本规章制度。

一、住宿员工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监督。

二、禁止在宿舍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三、宿舍属公司的物品,不得擅自搬离宿舍或挪做他用。

否则给予记过、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四、爱护宿舍公务,不得故意破坏,否则需照价赔偿。

五、所有住宿员工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如确有临急需要,需预先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以作登记,备案,再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暂宿。

六、员工所分配的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不得私配或转借非住宿人员使用。

七、经分配好的房间,床位不得私下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要与宿舍管理人员商议,共同解决。

八、做好宿舍安全措施。

1、禁止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宿舍,严禁私自存放酒精,天那水、硫酸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于宿舍。违者罚款20~___元,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2、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禁止使用

大功率,不安全电器。不准使用电热丝烧水。违者罚款20~___元。造成事故者,负其责任。

3、不准在宿舍乱燃烧物品,烟蒂不得乱扔,不准在床上吸烟,违者罚款5~___元,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4、安全使用煤气,须做到谁用谁关,用完即关。发现有煤气泄露现象,要即时作出处理或告知宿舍管理人员,以免发生事故。用完煤气不关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___元,屡犯者处罚加重,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负其责任。

5、做好防盗措施;

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好。

持有宿舍钥匙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借非本宿舍人员使用,没分配到钥匙的住宿员工,需借用要对其负责,用完即还。否则发生宿舍失窃事件,要追其责任。

上班、作息或宿舍无人时,要将门窗关锁好。上班时,最后离开宿舍之人要把大门关锁好。晚上最后回宿舍,或最后作息离开大厅之人要负责把大门关锁好。

值日之人,睡前要检查一遍煤气,水龙头是否关紧,关好,大门是否关紧,锁好。人是否回齐或叮嘱在厅未休之人把门、窗等关好。

九、严禁在宿舍做不文明行为

1、禁止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等不良行为。

2、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如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电视机音量要关小。

3、禁止在宿舍内搞男女关系,不检行为。如无正当事由,男的不能随便进入女的房间,女的也不能随便进入男的房间。

4、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12点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并检查未归宿人员。12点后原则上不允许员工进出宿舍。早上8点___分以前不得有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未经主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触犯以上第九条规定,可按情节轻重做警告,记过等处罚)

十、做好宿舍卫生工作。

1、宿舍卫生清洁一人一天轮流值日。清洁范围包括大厅,阳台,厨房,卫生间。值日之人应保证各公共地方整洁。地面干净,桌、椅、电器无尘。摆设整齐,垃圾及时倒除。(不搞卫生者,一次处罚一个星期宿舍卫生清洁,屡犯作记过罚款处理)

2、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烟灰等杂物。吸烟者以不影响他人为主。(违者作搞卫生或处罚处理)

十一、做好节能工作。

宿舍的照明灯具,风扇,电视等电器人离不用时,要关闭。(违反一次,罚款20

元)

2、节约用水不得有浪费行为,使用热水冲凉时间不得超过___分钟。(违反一次,罚款___元)

十二、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退宿

1、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

2、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同意而擅自作出对宿舍利益损害严重者。

4、严重影响舍邻或同事休息,警告未果者

3、有盗窃行为者。

各住宿人员严格遵守以上规章,以建立和谐的宿舍气氛。

本规章制度自确立之日实施,不完之处后补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3

1.目的规范保安部员工内务管理,确保员工具有良好的一日生活秩序和作息生活环境.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全体保安员内务管理.3.0

职责

3.1

保安公司长/班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员工的内务生活.3.2

指定宿舍管理员负责员工宿舍的管理.4.0

程序要点

4.1

内务检查

4.1.1保安公司长视情况安排每周或每月至少一次内务管理检查:

a)检查时由保安部联合管理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

b)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内务管理的现象及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c)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4.1.2

班组长对本班次的员工内务卫生进行检查:

a)班前检查个人卫生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b)班后检查员工是否按时作息等;

c)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保安部工作日记>>上.4.1.3

宿舍管理员每天不定期地巡视宿舍内务情况:

a)及时制止违反内务管理的行为;

b)将巡视情况记录在工作记录本上;

c)对于一些不服从管理的员工,应记录并向相应的部门主管反映.4.2

环境卫生标准

4.2.1

宿舍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烟头等垃圾.4.2.2

床铺干净整齐,被子折叠放整齐,床面上无杂物和乱堆放的物品,床单,被褥干净无味,鞋于床下摆放,干净无异味.4.2.3

帽子,皮带,口杯,水桶等物品均按指定位置摆放,衣服均在晾衣区域晾晒.4.2.4

墙面,门窗,和其他区域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4.2.5

宿舍内每月进行灭蚊蝇.蟑螂工作,宿舍内害虫少,冲凉房和洗手间及时冲洗,没有污垢,杂物

和臭气.4.2.6

室内无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4.3

作息标准

4.3.1

按规定时间起床,每晚零点前所有非当班员工必须熄灯就寝,中班人员可以延长至凌晨1:___分前熄灯就寝.4.3.2

宿舍电视房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___时-晚上23:___时.4.3.3宿舍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开关电视房门,凡遇不遵守作息制度的员工应给予记录并上交其部门负责人处理.4.3.4

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

a)保安员在上班时间内生病或特殊情况需请假时,请假时间在___小时以内向班组长请示;___小时内由主管队长负责人批准;___天以上需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方可外出;

b)培训期间由培训负责人和当值教员批准。

4.3.5休息(假)期间,如有突发事件,一经召唤,立即返回公司,听候调遣.4.4

宿舍管理制度

4.4.1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不随意损坏或占为已用,保持公物的完好.4.4.2

不私接电源,不存放危险和色情物品,不在宿舍内私设集会,舞会,聚众喝酒,赌博.4.4.3未经许可不带外人进入宿舍,不留外人在宿舍住宿.4.4.4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麻将,不影响其他人员休息.4.4.5轮流值日的值日生应认真

清扫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___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4.4.7不随意动用他人物品,不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空床位.4.4.8妥善保管个人物品,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4.4.9洁身自好,不传播庸俗,色情物品,画册.影碟等

11.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十一

发布部门

历程

一 稿

时间:2014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有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要求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等

反响:有利于传统整车企业,互联网造车、低速电动车企业被“泼冷水”

二 稿

时间:2015年3月

变化:明确“纯电动乘用车”是指“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

反响:为时速50公里到70公里之间的低速电动车制造企业关上大门

发 布

时间:2015年6月2日

变化:在投资和生产规模方面适当放松,项目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反响:为跨界优质资源进入提供可能

要点

五类主体有兴趣

现有汽车企业

总体需要有板块的划分、独立,为新能源汽车开展新的创新模式,有资本和技术合作;

汽车零部件企业

熟悉汽车制造体系,有机会来延伸产业链,增加市场影响力、树立更高品牌;

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的生产企业

需要通过整车的集成实现产品增加值的提升。

汽车研发设计企业

熟悉全过程的产品研发和试制,了解产品概念特别是新技术的概念非常有敏感性,需要延伸到制造体系,在新的产业中形成一种竞争优势。

做过一些低端产品的企业

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导向可能要升级,要参与更高层的竞争。

1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影响 篇十二

关键词:网络出版,文化产品,新媒体,社会治理

随着我国网络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些新问题也不断产生。继2002年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后, 2015年8月20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召开局务会议, 通过了第5号文件《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此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相比, 更为详细地规定了网络出版经营问题的实施细则和处理办法, 这些规定将会产生一系列相关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影响

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耗、文化产业的发展, 以及文化市场的运营, 份属第三产业, 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组成部分。同时, 因其具有不可复制性、创造性、 资源节约性、高价值等特点,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 孕育着勃勃生机。

网络出版, 作为我国文化产品的重要集散地, 以互联网为载体, 链接范围广泛, 市场前景广阔。然而, 网络出版法律法规的缺失, 导致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例如, 网络暴力色情游戏的泛滥、 谣传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后简称“规定”) 的推行, 有利于解决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

1.1网络出版经营主体

随着独立出版、众筹出版等网络出版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网络出版市场的出版主体得到了极大丰富, 网络出版服务更为个性化, 为出版者出版作品提供了多种出版方式和渠道, 有利于缩减出版成本, 降低出版难度。但是, 与传统出版相比, 网络出版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为追求经济效益, 存在一部分投机行为, 这些出版物的审核难度大大增加, 大量低俗出版物无法得到根除, 网络出版主体的经营资质得不到有效验证。

规定的第七条, 明确了网络出版经营的许可准入, 需报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的第四条明确划分了职责, 分为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两个板块, 分别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两个部门负责,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电信部门进行工作配合, 将网络出版工作贯穿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从中央到地方, 使网络出版的发展和治理得到法律保障。

1.2网络出版市场

规定的第十二条, 网络出版经营方需作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具有出版平台、 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工作场所, 这些举措能够有效避免网络资源的浪费, 促进网络出版资源的全方位整合, 实现网络出版市场优胜劣汰, 使符合资质的网络出版经营者能够脱颖而出, 提供更加优质的文化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第三产业, 是绿色产业, 具有投入小、回报高的特点。 促进出版服务业的发展, 由“中国制造” 转向“中国创造”, 能够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缓解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 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2政治影响

保证党建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提高政府宣传号召力, 历来是我国政党建设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大至国家大政方针、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 小至和谐社区、个人道德的树立培育, 都离不开有效的宣传工作。

网络出版, 作为宣传的一种方式, 能更加快速地实现信息传播, 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观点和理念。网络作为一种宣传工具, 本身不具有优劣性, 主要受网络出版经营主体的影响。怎样保证网络出版不偏离宣传方向, 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 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 明确界定了从事网络出版的相应资质, 既保证了合法经营的权利, 也保留了对不法行为追责的可能性, 起到鼓励和限制的双重作用。这些措施, 都有利于保证网络出版的传播内容符合我国政府的宣传方针, 和党保持一致性, 不走偏路。

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发布了十项禁止内容, 涉及到宗教、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社会秩序等方面, 为网络出版提供参考和依照, 使今后的治理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尽量在事前预防网络出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负面情况。

3文化影响

加强公共文化建设, 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出版规定的出台, 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与公共文化建设互为补充。

规定的第六条, 国家明确提出, 鼓励电子、图书、报纸音像、期刊等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些举措, 有利于推动我国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融合, 使网络出版向精品化道路发展, 提高网络出版质量, 也为传统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出版法律保障, 能够促进我国新媒体行业的发展和完善。

4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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