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

2024-10-14

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精选8篇)

1.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 篇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审查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审查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审查咨询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_)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

1.2 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咨询工程规模、范围(专业)及内容

2.1 工程规模:

2.3 审查内容

2.3.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3.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

2.3.3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3.4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2.3.5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2.3.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

第三条 委托方应向审查咨询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审查咨询费用按工程总投资的 计取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说明:

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结清全部审查咨询费。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专业再次审查时,委托人应再次支付该专业原审查咨询费的80%作再次审查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方责任

6.1.1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与报送行政审查咨询的内容相符。

6.1.2 委托方不得要求审查咨询方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咨询。

6.1.3 委托方要求提前完成审查咨询报告,经双方协商若审查咨询方能够做到,委托方应根据审查咨询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审查咨询方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方应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审查咨询费用。

6.2 审查咨询方责任

6.2.1 审查咨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咨询职责。

6.2.2 审查咨询方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6.2.3 审查咨询方应按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交付相应的文件,并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6.2.4 审查咨询方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应设计审查工作,并不收取审查咨询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审查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咨询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7.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时间和金额向审查咨询方支付审查咨询费用。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延,委托方均应按7.1条规定支付审查咨询费。

7.3审查咨询方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审查人员失误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咨询方除协助勘察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7.4由于审查咨询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审查咨询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咨询方双倍返还已付审查咨询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仍不能解决的委托方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咨询和论证,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8.2 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方贰份,审查咨询方贰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8.3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方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审查咨询方):

日 期: 日 期:

技术合同范文

2.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 篇二

具体而言,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审查

1. 合同主体审查

若合同主体是自然人, 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先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 其次应审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 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 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 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合法性审查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除了审查是否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 还要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特别法的规定。因此, 在审查某一合同是否合法时, 还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授权审查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都是有瑕疵的合同, 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为确保合同当然有效, 还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代理权或处分权, 首先应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应具体审查其代理权的权限和期限, 将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情形消灭在萌芽状态。

4. 合同附条件审查

首先, 应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是否合法;其次, 应审查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是附生效条件还是附终止条件, 是附生效期限还是附终止期限;最后, 要结合合同目的及自身履行能力考虑是否有必要附条件或期限, 以防止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二、合同履行条款审查

1.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合同条款不齐全, 重则影响到合同效力, 轻则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引发合同纠纷。因此, 为保证合同的有效顺利履行, 合同条款必须完备。

2. 审查合同条款本身是否明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因合同条款本身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仍层出不穷。

3. 双务合同中履行顺序的审查。

《合同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而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往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因此, 为降低企业自身风险、维护自身合同利益, 在审查合同时要尤其注意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

三、合同解除条款审查

1.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首先, 要明确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 当然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即: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无论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均无须在继续履行。

其次, 要明确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关系。合同无效,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2. 合同解除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仅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 协议解除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守约方方可行使。

3. 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即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四、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审查

《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定金等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后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同时适用, 而第一百一十六条又明确了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那么,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 原则上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不管是否实际发生了损害, 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最终确定却要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因此,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用, 违约金优先适用, 但其适用又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结语

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人要求较为严格的工作, 它不仅要求审查人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 还要求审查人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全面把握, 以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合同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 伴随着合同的广泛使用, 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因此,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对合同的审查, 以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合同审查,合同效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陈丽洁:《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胡占国:《新编常用合同签约范本大全》,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论企业内部合同审查 篇三

关键词:企业;合同;审查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影响到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因此,对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才能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选择合适的合同审查人员,保证合同审查质量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运行等相关业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审查人员,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探索规律、积累方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经验、在经验中总结方法、用方法来服务工作,逐步形成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合同审查管理模式,有效把握合同审查的方法和技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注重合同采用形式。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

《合同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要重视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在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事实真相,难于分清是非和责任,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外,一般采用合同书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三、审查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审查人员就应该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各类合同认真的推敲,严格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實可行。审查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于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而不自愿、不真实,就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审查人员应审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要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若是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对国家有限价标准的产品,确定价格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限价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如在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中,以往的结算是预算加签证,这就容易造成预算价超概算价,合同价超预算价,结算价超合同价。对于此类问题,合同审查人员可以建议合同经办部门,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样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对于工程投资数额超过规定规模,工期较长的工程,必然会有设计变更问题,在工程变更过程合同中再详细约定。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不完备,不仅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合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同时对合同承办人起草的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个标点符号都进行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达,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措辞用字准确无误,以便双方遵照执行,认真履行,避免纠纷的发生。

四、避免合同漏洞,预防经营风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应该就合同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完备的规定,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以达成双方交易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然会出现只涵盖所需处理的部分事项。疏忽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能是非主要条款,如购买设备而没有规定运费的负担等条款。

出现合同漏洞即应补救,这就要求合同审查人员,在经办人员的的配合下,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填补合同漏洞,其方法有多种。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最了解合同规定了哪些内容,最清楚合同的漏洞本质所在。由当事人首先协商补充合同漏洞,这样既贯彻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又有助于达成协议进而迅速完成交易,如协商不成还可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或法律有相关的任意性规定补充合同漏洞。上述措施均不能奏效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合同的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

综上所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从事的交易行为很多,面对的主体形形色色,陷阱和风险很多,只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合同,才能有效地避免或降低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论《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张海涛

摘要: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事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可是在现实实施中又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使一些法律规定没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实现,本文将针对实际,结合《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劳动者权利;合同制度;争议制度

一、新法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总得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保护:

1.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将此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解决现实中的违法问题。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在保证劳动者权利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及给以了劳动者法定的解除权。这些规定无疑给了劳动者很大的权力跟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进行周旋和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砝码。

二、新法完善了《劳动法》合同制度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扭转目前劳动法律制度框架下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明显傾向,加强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促使其增加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制度,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制度解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却可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因为,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终止、当劳动者死亡时自然终止企业灭失时终止,也可以附终止条件成就时终上以及劳动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终止。当劳动者有过错、丧失劳动能力或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等,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进行,但是不可以随意进行

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按法定条件单方解除。该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五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这五种职工,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能够终止,而只能顺延。

3.劳务派遣方式依然可以采用,但责任和成本分配更加合理

该法强化和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单位对劳动者须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睁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4.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绝对的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只有两种明确规定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无疑对中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提高经济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利的积极功能。这将成为中国的雇主和雇员真正在精神层面融入法治精神,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的意义。

4.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审核要点 篇四

2013-10-12 19:31:33| 分类: 法学话题 |举报|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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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总结部分易引起纠纷的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同评审的力度、重视性和严肃性,提高合同条款精度。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

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 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

定额和

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② 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5.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 篇五

 未采用2013版合同范本(GF-2013-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 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

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

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

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12.1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

 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部分

 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

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

执业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

定;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工期延误的约定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7.9.2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  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

 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

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

件不一致;

 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

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24个月,未区分工程保

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 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6.湖南省中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六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鉴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汝城县地热研究专家楼建设工程场地平整

二.工程地点:汝城县热水镇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

四.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按甲方设计及质量要求和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组织施工和管理。

五.承包方式: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税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六.工程造价:本工程采取业主(发包方),监理方认定工程量,由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造价为准结算。

七.工程期限:工程总工期为40天,自2011年10月20日开工

至11月30日竣工验收,如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本工程由承包方(乙方)全额

垫资施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总工程款。

九.安全措施: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按照安全操作

规程组织施工,若出现大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十.工程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指

导。

十一。合同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十二。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市(县)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7.河南省施工图审查合同 篇七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原则

(1) 设计应符合国家建设方针政策和各级现行规范、设计标准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图纸资料要求齐全 (包括图纸目录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 , 能满足施工要求。 (3) 设计技术参数要求正确合理,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要正确完整, 设计选型要安全合理, 满足使用要求。 (4) 设计内容、设计意图、设备设施、工艺要求必须明确。 (5) 管道的固定、防振、保温、防腐及施工技术要求正确, 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1)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消防给水系统的控制运行及主要技术指标。 (2) 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 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器系统、固定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等设施。消防水量、消防水压计算是否正确。 (3) 消防水池与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 环状管网上是否有二路进水管, 管网上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及阀门装置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选用的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消防水量、水压计算的要求。 (5) 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当消防合用 (水池) 水箱时, 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6) 消防给水系统中是否有减压、泄压安全使用装置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 (7) 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是否有自检措施。 (8) 消防给水系统中, 屋顶是否有试验检查用消火栓, 最高点是否有放空装置 (自动排气阀) 。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各层防火分区末端, 是否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10) 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径计算是否合理, 消火栓与自动喷洒头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1) 消防电梯井底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12) 灭火器的选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3) 建筑物内不同功能的房间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合适, 有无遗漏之处。 (14) 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1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消防水炮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末端是否有模拟末端试水装置。 (16)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是否有自检措施。

三、施工图审查中常见的一些弊端

(1) 消防水池和屋顶水箱储水容积满足不了消防水量的要求, 高位水箱设置的高度不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2) 高位水箱未设置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消防水池由于受建筑平面布置的限制, 形成水池容积减小, 有些建筑采用了消防、生活 (水箱) 合用水池, 采取了消防水量不能被动用的措施, 未采取专用消防水池。 (3) 消防给水系统中, 屋顶高位水箱设置高度不够时, 常用的增压设施 (稳压泵与气压罐) 未满足最不利点消防器具 (消火栓或自动喷头) 对消防水压的要求, 施工图中未按规范要求给出稳压泵与气压罐的运行参数 (即启、停压力值) 。 (4) 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中, 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网常规从城市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接入, 常见未连成环状, 或连成管网的引入管只有一条。从城市给水环网上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 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 其引入管上未设置倒流防止器, 为了防止市政生活给水的回流污染, 在审查中多次提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5)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 消防排水常见遗漏错误之处如下。①消防泵排水。作为消防泵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 经常启动检查运行时, 必须在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Φ65试验放水阀, 打开放水阀时需要考虑自检排水回归水池的措施, 试验放水阀许多设计人员错误地接在水泵出水管止回阀后, 为定期运转检查消防泵的流量和压力, 定期检验电控系统和消防泵本身是否正常, 便于各台消防水泵分别检测, 且可防止系统从高位水箱出水达不到消防检验的目的, 所以必须接在水泵出水管止回阀前。②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排水。在消防给水系统中, 规范要求在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和压力表, 作消火栓试射试验时要考虑排入雨水系统的排水点。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规范要求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 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并在每个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 试水时要考虑设置排入接纳的排水主管。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定期放空检查排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最低部位报警阀组泄水阀排水, 需设置排水设施 (即排水沟或排水管) 。④防止消防给水系统超压时排水。当消防泵最大出口压力超过1.0MPa时, 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泄压阀, 需考虑泄压阀的泄水回归水池的措施。⑤消防电梯井下部基坑的排水。需考虑井底下部或井旁边设置集水坑, 潜污泵排入室外的排水管、单流阀、压力表等装置。 (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在多层、中层、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中,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和数量是十分重要的, 在审查中常见如下弊端:①系统中设置的水泵接合器, 其数量未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②系统中设置的水泵接合器位置, 未设置在消防车容易抵达地点的位置。③系统中未按规范要求在图中写出“要求水泵接合器在15~40米的范围内设室外消火栓”。④设计图中未写出地下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⑤采用多组地下式水泵接合器、集中布置在水泵接合器检查井中的方式很不合理, 火灾时出现没有消防车停车位置, 即使有停车位置, 起火地点却不易找到水泵接合器, 且在15~40米以内又无室外消火栓, 延误了灭火时机, 这种布置将会带来不安全隐患, 有待今后改进。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布置与管道控制的喷头数确定问题。“喷头”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重要组件, 其布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受保护场所发生火灾时, 系统是否能快速而有效地控制火灾, 并加以扑灭, 鉴于喷头布置和管道控制喷头数的重要性, 在《“喷规”》7.1.2条和8.0.7条中提出了要求, 审图中常见未按《“喷规”》5.0.1条的规定, 写出该建筑物的自喷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即火灾危险等级、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标准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以及喷头的流量系数等) , 因此确定该建筑物内不同房间内, 采用何种型号喷头, 喷头布置间距, 是否经济合理, 是否有漏喷湿墙面的空白点, 是否达到及时快捷扑救火灾的目的, 同样也无法核实配水支管、配水干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和整个系统的设计流量及配水管径的大小。根据《“喷规”》5.0.1条规定的设计基本参数, 用作用面积乘以喷水强度得到的水量 (且称名义水量) 。

即 自喷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

Qs=1.15Qi-1.3Qi

式中:Qi——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 (L/S)

Qs ——系统设计秒流量 (L/S)

而从表8.0.7提供的由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是按照标准喷头的流量系数k=80和喷头工作压力P=0.1MPa计算得到的喷头流量以叠加方式求得。

即喷头的流量计算:

undefined

式中:Q——喷头流量 (L/min) ;P——喷头工作压力 (MPa) ;K——喷头流量系数 (K=80) 。

根据以上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喷头的设计流量计算公式不难看出建筑物的自喷系统中应写出设计基本参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条设计人员往往未在图纸中说明, 忽略其重要性。

(8) 末端试水装置的组成和功能问题。根据《“喷规”》6.5.2条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在审查中常发现有些设计人员由于对相关设计和规范的认识不同, 发现末端试水装置中压力表的接法和孔口装置的设置均不统一, 根据《“喷规”》 6.5.2条规定试水阀设在压力表上边, 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7.2.15条规定中试水阀设在压力表下边, 各有各的理由。根据省标《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DB41/139—1999第4.2.6条联动试验技术要求试验装置图中, 压力表上边、下边均设有试水阀。可从使用功能来分析, 压力表如果只设在试水阀后 (下边) , 在准工作状态时, 试水阀是常闭阀, 压力表指示为零。不能随时反映最不利喷头处压力。如果压力表只设在试水阀前 (上边) 不能测出最不利喷头处的真实压力。

四、施工图审查中常见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 区域集中消防供水系统中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这一点《“高规”》中已经明确, 而且已对水箱的容积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火灾次数为1次的区域集中消防供水系统中, 只在系统的最高点处设置一座, 消防水箱容积又是按区域内消防等级最高一幢建筑来确定, 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可在光明路小区集中消防供水系统中, 三幢高层楼内均单独设置了高位水箱, 笔者认为根据每座消防水箱的容积计算如下:①设有消火栓和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小于2支水枪和5个喷头的10min的储水量即2×5×60×10+5×1×60×10=9000L。②只设消防栓系统时, 不小于2支水枪10min的储水量即2×5×6×10=6000L, 所以建筑物为三幢时, 顶层水箱按区域内消防等级最高一幢建筑来确定是符合要求的, 不必要三幢高层楼内均单独设置高位水箱。 (2) 增压设施问题, 规范明确要求,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 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 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增设增压设施 (稳压泵与气压罐) 设计审查中经常发现未设置增压设施, 有的区域集中供水系统中, 消火栓和自喷系统的增压设施分别设置一套, 有的合用一套。笔者认为经核算, 只要消火栓、自喷灭火合用的调节容积满足450L (2支水枪, 5个喷头, 30s的储水量2×5×30+5×1×30=450L) 是可以合用, 但合用增压设施时, 气压罐所配套水泵的参数如何规定, 规范未能说明, 所以分别设置一套为安全。 (3) 区域集中消防供水系统中, 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有的是每幢建筑物单独设置, 有的按区域设置。在光明路小区设计中, 低区单独设置, 高区采用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中统一考虑 (即按区域消防用水量确定水泵接合器数目的布置方式虽未违规, 按常规的经验, 火灾时消防车都是直接开到起火建筑物附近, 从室外消火栓 (水池) 取水, 再通过该建筑物周围的水泵接合器送入室内管网。如果按后者布置水泵接合器, 就很可能出现消防车抵达起火地点却不易找到水泵接合器的现象, 延误了灭火时机, 将会带来不安全隐患。每幢建筑按各自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独立设置水泵接合器, 是比较安全可靠的。但需要指出的是, 在区域集中的消防供水系统中, 最好在每幢建筑物的消防进水管上加设止回阀, 以防止从水泵接合器送入的消防用水经室外管网流向他处。 (4) 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处的排水问题。自喷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 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直径25mm的试水阀。这些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 在水消防系统的验收和日常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中, 都需要进行放水试验, 以检验系统的状态。而有些工程图纸只表示了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 未表示放水试验时所需的排水设施, 图纸上试水阀排水管只留了接口, 地面既无污水池, 也无排水管, 试水管试水时流量和水压都较大, 会造成满地淌水的现象, 污染地面, 造成系统无法检查试验。《“喷规”》中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 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该条是强制性条文, 往往在实际工程中忽略了这一点。

五、结束语

消防给水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是一项极为细致的技术工作, 各专业设计相互关系面较广, 其综合性也很强, 特别是遇到许多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通过专家们的交流, 在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中, 取得很大的共同认识。以上提出的一些要点和存在问题的探讨, 仅代表笔者的一些看法, 仅供参考, 有待今后在设计会审中多与专家们互相交流, 不断提高审图水平, 将设计施工图中不安全隐患暴露在施工前, 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8.浅谈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篇八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

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要认真贯彻落实制度

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要嚴格按流程办事

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要不断宣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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