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2024-08-23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共9篇)

1.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一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及奖励办法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本着有利于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学科学术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和排名位次的前移;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理论成果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一、论文类成果刊物级别认定 论文类成果分为七个级别

1.国际检索刊物级:SSCI、SCI、A&HCI、EI、ISSHP、ISTP发表及检索收录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刊发的论文、《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论文均视为此类)。

2.国家级:以下28种刊物为国家级刊物:

哲学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理论经济学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应用经济学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教育学

《教育研究》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课程〃教材〃教法》 人民教育出版社 心理学

《心理学报》

中国科学院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 新闻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

(英文版)文明史研究所

地理学

《地理学报》

中国科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

工商管理

《管理世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管理科学部

公共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主管、中

国行政管理学会主办

图书情报与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会 国家档案管理 图书馆

艺术学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人民音乐》

中国音乐家协会 综合 《光明日报》

中共中央宣传部

(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

《人民日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3.CSSCI级:

CSSCI级论文分为二类: CSSCI(A): 以下136种刊物为CSSCI(A)级刊物 法 学(5种)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大学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当代法学》

吉林大学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管理学(7种)

《经济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管理科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管理评论》

中国科学院

《管理现代化》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现代管理科学》

江苏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

《公共管理学报》

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哈尔滨

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主办

环境科学(1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教育学(11种)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国家教育部

《中国大学教学》

国家教育部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理论与实践》 山西省教育学会

《教育研究与实验》 华中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发展研究》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中国电化教育》

中国教育部 中央电化教育馆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研究会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会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学(14种)

《世界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总行研究所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

《城市发展研究》

中国城市研究会

《国际经济合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国际贸易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考古学(2种)

《文物》

文物出版社

《考古》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学(9种)

《世界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史学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当代中国史研究》 当代中国史研究所

《史学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陕西师范大学

《文史》

中华书局 马克思主义(5种)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央编译局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上海社科院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局

《科学社会主义》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高校理论战线》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

究中心

人文、经济地理(1种)

《经济地理》

中国地理学会、湖南省经济地理研

究所

社会学(2种)

《社会:社会学丛刊》 上海大学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体育学(2种)

《体育学刊》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3种)

《情报学报》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 外国文学(2种)

《外国文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 心理学(2种)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心理发展与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4种)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学会

《当代传播》

新疆日报社、新疆新闻工作者协会

《新闻记者》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编辑之友》

山西人民出版社 艺术学(6种)

《文艺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 中国

艺术研究院主办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中国电视》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艺术》

中国电影家协会

《中国音乐》

中国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 语言学(8种)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外语教学》

西安外国语学院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国语大学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语言文字应用》 国家语委

《古文字研究》(集刊)中华书局、中国古文字研究会 哲 学(3种)

《哲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研究会 政治学(10种)

《青年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室

《美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日本学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妇女研究论丛》

全国妇女研究所

《欧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文学(5种)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

《文艺争鸣》

吉林省文联

《中国比较文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比较文学会

《文艺理论与批评》 中国艺术研究院 统计学(1种)

《统计研究》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民族学(3种)

《世界民族》

国家社会科学民族研究所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出版集团主管、三联书店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 天津社会科学院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教育部主管、山东大学主办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教育部主管、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主 办

《中国农村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

中心

《国学研究》

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13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转载(3种)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部分转载

《高校文科学报》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论点摘编、部分转载 《民俗研究》

宗教学(2种)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宗教》

综合性社科期刊(12种)《读书》

《国外社会科学》

《学术月刊》

《天津社会科学》

《江海学刊》

《江苏社会科学》

《文史哲》

《社会科学战线》

《探索与争鸣》

《中国文化研究》

山东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宗教局 CSSCI(B):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未评定为CSSCI(A)级其他刊物(包括CSSCI扩展版来源期(集)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非CSSCI级论文。

注:我校主办的《古代文明》为非CSSCI期刊,但在校内评估考核等活动中可视为CSSCI(B)级。

国际检索刊物级、国家级、CSSCI级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

4.核心期刊级:

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的核心期刊源刊物。核心期刊源刊物同时被CSSCI期刊源收录的,为CSSCI级。

5.省级:

没有被CSSCI及核心期刊收录的、有统一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集体编撰)、省级以上报纸及网络电子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6.外刊:

在相关学科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境外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发言的学术论文(要求提交刊发论文原件及会议证明),由院教授委员会根据以上原则认定相应级别,并报社会科学处审定。最高级别为CSSCI(B)级。同时被SSCI、SCI、A&HCI、EI、ISSHP、ISTP收录的论文,为检索刊物。

7.内刊:

在有统一内部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内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此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国家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均由院教授委员会根据以上原则认定相应级别,并报社会科学处审定。最高认定级别为CSSCI(A)级。其它会议入选论文(要提供权威入选证明和刊发论文原件)一律视为省级。

二、研究报告类级别认定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均为研究报告类成果。研究报告类成果分为三个级别。

1.A级(相当于国家级论文级别):

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 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

2.B级(相当于CSSCI(B)论文):

获得由国家各部委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被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有权威采用证明)。

3.C级(相当于核心期刊级论文):

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人大、省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被大型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有权威采用证明)。

此外,通过学校批准并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在半年内未获得批示和采纳证明的研究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研究报告的第一单位或第一作者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他人转引及采纳我校教师学术观点撰写的研究报告,原则上降一级别进行认定。

三、作品类成果刊物级别认定

文学、美术、音像、摄影、软件、词曲创作、声乐及音像作品演(播)出、播放等均属作品类成果,分为五级。

1.国家级:

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成果;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演(播)出的声乐和音像作品成果(有证明材料)。

2.CSSCI级:

CSSCI级作品分为二类: CSSCI(A):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推荐评选出的刊物。

CSSCI(B):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集)刊目录中未评定为CSSCI(A)级的其他刊物(包括 CSSCI扩展版来源期(集)刊)。

3.核心期刊级: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的核心期刊源刊物发表的作品成果。核心期刊源刊物同时被CSSCI期刊源刊物收录的,为CSSCI级。

4.省级:

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集和音像制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演(播)出的节目作品。5.内刊:

在有统一内部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演(播)出的节目作品。

注:在正式出版物的非正刊上发表的作品均为省级作品。

四、著作类成果类别与级别认定

教师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综合书、论文集等均为著作类成果。

我校著作类成果的类别分为六类:专著、编著、教材、译著、综合书、工具书。

在每次上报成果的同时,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著作类别(认定材料由社科处存档)。在各院系著作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的级别,确定著作类成果的级别。

著作类成果级别分为三级:A级、B级、C级

A级: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国家教材奖、国家各部委、国家新闻出版署举办的评奖、宋庆龄基金会奖、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吉林省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举办的评奖、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的著作,或经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评定为优秀著作特等奖的著作。B级:吉林省专业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下(不含一等奖)的著作,或经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评定为优秀著作奖一等奖的著作。

C级:未评上A、B级的著作和未到评奖时间的著作暂定C级。如B、C级著作在以后评奖中获得A、B级中任何一项奖项,其著作级别均可做相应调整。

说明:我校在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师、离退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在社科处登记科研理论成果时,统一执行此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获奖成果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一、获奖理论成果奖励级别认定

教师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成果,获得各种级别的奖励,可划分为五级: 国家级奖:在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中获奖的成果。

部级奖:在国家各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举办的评奖活动、宋庆龄基金会奖、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全国专业一级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省级奖:在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获奖的成果。

市级奖:在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中获奖的成果。

学会级:在省市政府各厅局等部门举办的优秀成果奖、省市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正式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二、获奖作品类成果奖励级别认定

作品类成果奖励级别按照展览或播出的举办单位分为三级: 国家级奖: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并获奖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并获奖的大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摄影、电影、电视大赛节目作品、各院系申报相关学科国内外(主要国家)高层次美术作品展览、音乐会演出的曲目。

部级奖:由国家各部委举办的艺术类成果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省级奖:省级单位举办并获奖的美术作品展览、省级电视台、省级电台播出的广播、摄影、电影、电视大赛作品、由各单位确认的相当级别的国外的作品展览及演出。

其他:正式参展、收藏的美术作品或正式播放的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作品。

说明:以上作品成果类奖励级别原则上由院教授委员会认定后上报社会科学处审定。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学校主要奖励以我校名义发表的高级别、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以提高我校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科研论文奖励

1.奖励由国际公认的SSCI、A&HCI、ISSHP、ISTP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SCI、EI论文由科学技术处奖励)

SSCI、A&HCI每篇奖励5000元,ISSHP、ISTP每篇奖励1000元;Abstract(文摘)类奖励1000元。

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论文,有作者介绍,每篇奖励5000元,无作者介绍,每篇奖励3000元。

同时被2个以上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不重复奖励,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

2.奖励国家级论文。

其它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CSSCI(A)级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

3.奖励我校教师每年在CSSCI来源期(集)刊物上发表论文数量位于全校文科教师前10名且基础篇数不少于5篇的作者,每人奖励3000元;以五年为周期(周期起始时间为本文件执行之日),奖励我校CSSCI引用次数(排除自引)排名前10名的作者,其中单篇论文引用次数不少于20次,每人奖励3000元。

三、学术著作奖励 1.《中国学术年鉴》收录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教育部组编的教学用书和其他组编类著作,每部奖励3000元。

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东北师范大学或由我校教师任第一责任人。2.获东北师范大学优秀著作奖的著作,特等奖每部奖励1000元,一等奖每部奖励800元。

四、作品类奖励

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或获奖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像作品等,由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级别后上报社会科学处审定,由学校奖励,获国家级奖励的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国家级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五、研究报告类奖励 国家级研究报告,每项奖励3000元,我校教师必须为研究报告的第一作者。

六、获奖类成果奖励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奖、国家教育规划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按获得奖励额度由学校进行等额奖励。我校教师必须为第一获奖者。

我校在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师、离退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社会科学处有登记),均可按此办法进行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 1.学校奖励每年12月份进行,奖励上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2.本办法由东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8年2月21日

2.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国能源重大问题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能源领域及社会开展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提高能源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提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属于部委级奖励,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和依法公开原则。国家能源局负责维护其严肃性,对授奖成果严格把关审查。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成果数量和质量确定。若申报成果未能达到评奖标准,一等奖可为空缺。

第六条 每项获奖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限额制,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人。受奖单位和受奖人由推荐单位在申报奖励时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受奖单位颁发奖状,对受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申报成果是以我国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及相关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重大应用价值,对促进能源软科学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申报成果范围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等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二)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

(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六)能源安全、能源预测预警系统、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单位应为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能源企业等。

推荐单位必须为申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每年下发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和应用时间、申报所需材料和成果申报截止日期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申报研究成果,应按评奖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二)研究成果原件、缩写本;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应是经过专家评审、鉴定或验收的成果。属于应用研究的成果,须出具使用单位的应用效果证明;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须提交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原件。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申报。

第十五条

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推荐单位应按保密要求对其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第十六条 能源软科学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申报、推荐:

(一)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对软科学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研究成果未经鉴定或验收的;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第五章 专家评审与获奖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建立“软科学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评审专家组下设综合、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专家5-7人。

第十八条 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专家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将不属于能源领域、不属于软科学研究和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成果筛除,形成《初审意见书》。

(二)专业小组评审。对每项申报成果,先由该行业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位专家分别填写《成果评分表》,对申报成果逐项按分值给予量化评价,并形成《专业小组评审意见书》。按各专业小组申报成果数的50%确定入围名单。

(三)全体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对各专业小组入围成果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建议名单,填写《成果评分表》,形成《全体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成果应具有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基本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六章 批准、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局领导召开由各司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评审专家组提名的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建议名单,经国家能源局局长批准后,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须正式向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能源局发文正式批准获奖名单,并召开大会向受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获奖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库,编印《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汇编》,组织优秀成果交流和研讨,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决策参考,积极发挥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作用。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以及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公开通报,取消单位和个人下一届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3.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教育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举办全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评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评选奖励活动,全面总结2004年以来我省教育科研所取得的工作成就,检阅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申报范围:2004年元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含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的省级内刊)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改方案和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经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或评审通过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奖项设置

此次评奖,以推动和解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优秀应用研究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本次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

第五条申报成果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够体现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3、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

第六条评选的具体标准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方面有所突破,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此类成果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或推广应用的,须由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作者所在高校出具证明,并由使用单位注明所采用的成果内容。

第七条组织机构

1、成立全省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2、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推荐和申报办法

1、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由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集体参评的成果只限一项。各地区、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参评成果时要上交“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推荐成果一览表”(必须打印),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由各市(州)统一上报。

2、参评成果报送日期为2008年3月1日—5月31日。需填写《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在http://jkgh.e21.cn上下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评审材料,市(州)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要装订成册,复印件上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地区和单位的档案袋必须统一,推荐成果的申报材料要规范整齐,并按项目分装档案袋。《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参评成果原件1份。

3、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的省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单位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县(市)的成果评选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各县(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工作。没有设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地区由各地教育局办公室负责。高等学校由各校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

5、省教育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申报中的其它事项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负责申报,申报者不超过5人。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

评,不能单卷参评。

2、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其推荐成果应是上述评奖活动中已获奖的成果。凡参加上述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上述评奖活动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3、已在国家和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全国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及其它省部级社会科学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4、参评成果须缴纳评审费,论文每项150元,专著和课题研究成果每项200元。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参评成果时一次交清。

第十条评审

1、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各学科评审组在评阅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学科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2、评选委员会最后确定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 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的质量。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

3、在评审学科评审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的成果时,本人应回避,但保留对其参评成果的表决权。

4、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予以公布,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的公布

获奖成果名单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颁发

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自拟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设置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予以公布,并取消当事人下届参评资格。

4.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四

(讨论稿)

为提升杭州会展业的国际化品牌化水平,推进杭州作为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和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充分发挥好会展业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6〕2号)与《杭州市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展办[2005]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引入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的奖励措施

1、引进国际品牌展览,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凡引入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占整个参展比例30%以上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将给予15万元的奖励,参展比例人数每增加10%,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3、引入国际大型会议项目,有国际机构主办,参会人数在1000人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有国际机构主办,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参会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二、带动杭州市会展业的周边产业链的奖励措施

1、会展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5%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对于参会人数达300-5000人(不含)的大中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500-8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800-14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1400-2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住宿五星级宾馆达2000间夜数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住宿四、三星宾馆的间夜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宾馆住宿间夜数。

3、对于参会人数达300-5000人(不含)的大中型会议,若主办方有安排在杭州市内集体奖励旅游的,给予5万-15万元的奖励。

三、宣传、包装、提升我市会展业相关形象的奖励措施。

1、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2、对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市会展办开展的会展行业资质评审、统计、人才培训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进行补助。

3、制定会展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对会展的培育、引进、使用并作出总体安排。将会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鼓励杭州市内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开设会展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

四、关于品牌会展奖励措施

1、鼓励国内外品牌会展来本市办展。鼓励杭州市本地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于成功申报省级与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会展项目,给予申报认证费资助。

2、建立品牌会展名录,对经市会展行业协会评选列入名录的会展优先宣传,并给予宣传费用资助。

3、鼓励杭州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给予认证费和会员费资助。对于来杭举办的国家级知名会展项目,或行业知名的领军型品牌会展项目

5.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吸引优秀生源,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执行。

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与奖学金办法》同时废除。附件:《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 研究生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 学生处 财务处 档案馆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

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 研究生荣誉称号

凡本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异,为学校赢得荣誉,为社会做出贡献者,学校将授予研究生荣誉称号。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东南大学杰出学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班级。

(一)东南大学杰出学生

“东南大学杰出学生”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见《东南大学杰出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二)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勤奋,严谨求实,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坚持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者;

5、讲究卫生,所在宿舍平均卫生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除具备三好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主动积极,认真负责,富有成效;

2、严于律己,克己奉公,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3、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制内按期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评比产生,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科研工作,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80分且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符合上述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① 已确定毕业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者;

② 志愿到国防基地就业者;

③ 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者;

④ 所在宿舍是校“文明宿舍”。

(五)先进班级

申报研究生先进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评研究生先进班级的班团干部要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3、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校、院(系、所)的各项活动,组织各项有益的班级活动;

4、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中全班没有受违纪处分的同学;

5、学习、学术氛围浓厚,学风端正;

6、积极参加校文明宿舍建设。

第三部分

研究生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实践等方面的创新精神,凡本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都可根据奖项设置要求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

⒈ 社会工作奖:本学课程学习无首修不及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有参评资格:

①认真宣传贯彻学校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③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④在助管、助理研究生辅导员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⒉ 学业优秀奖:学业优秀奖原则上在硕士二年级上学期进行评比,符合以下条件者有参评资格:

① 必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应修课程且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80分,学院按照招生类型分别对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进行排名,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

② 课程学习无首修不及格。

⒊ 学术创新奖:本学表现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有参评资格:

① 在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比赛中获奖;

② 获得发明专利(本人排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③ 本学年已经在国内核心刊物或以上发表论文者; ④ 本学参加有影响的国际会议,论文被会议录用; ⑤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 ⑥ 其它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⒋ 文体活动奖: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⒌ 其他特殊贡献单项奖:奖励在除上述四方面外的某一领域做作出特别贡献的或取得重要的社会影响的研究生(此项可根据需要设立)。

(二)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为校友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校友提供,项目、参评对象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提供,项目、参评对象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校友、企业奖学金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评比(详见各专项奖条例),各专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部分

评比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评选办法为:

(一)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院(系、所)具体实施。

(二)院(系、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三)由研究生本人依照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

(四)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荣誉称号和研究生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复核、终评,在全校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对获得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的发给荣誉证书,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获得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的发给荣誉证书及活动费;对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根据奖项的不同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部分

附则

研究生在本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选。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4、无故旷课、未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6.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篇六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臵

第四条学校设臵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 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10000元/人。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

第九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研究生班集体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授予奖牌并资助部分班级建设经费。

三、评奖细则

第十条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2 专项奖学金评审考查范围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博士生;硕博连读一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硕士生参评,直博生三、四、五年级按博士生参评;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学部(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全部通过;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二条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部(学院)研究 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第十四条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

1、科技创新奖要求申请者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各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要求申请者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参与踊跃并表现突出,在各级学生文体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各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或取得积极影响。

第十五条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兼评,各类单项奖励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第十六条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 下者不得参与评审内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四、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 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依据评审原则客观平等地评价参评对象,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掺杂主观意愿;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各学部(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核定各类奖项评审名额。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院)评审,研究生工作处结合全校研究生团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学部(学院)工作情况进行整体统筹。

第二十二条各学部(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 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部(学院)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阶段,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四条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学部(学院)初评、学部(学院)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学生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且对该生的业务和日常行为做出正确评价,交至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学部(学院)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学部(学院)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处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适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奖励名单公布文件)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结果;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处进行证书制作、奖励 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各类奖学金的奖金由财务处根据获奖名单及款项到账情况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本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五条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学部(学院)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推荐,班级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择优推荐参加校级以上相关奖励的评审。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评审各项综合奖励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5年10月试行。

〇一五年十月

7.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企战略的实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授奖一次。奖励范围包括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成果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

一、科研立项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2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5%奖励 1

给项目负责人。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科技成果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获省科技厅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三)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0.5万元。

三、专利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专利所有单位,以第一发明人申请的专利给予如下奖励:

(一)申请成功1项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二)申请成功1项实用型专利,奖励2000元。

四、SCI文章奖励

(一)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以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发表一篇SCI文章:奖励2万元;

1.影响因子在4.0以上:奖励总额4万元;

2.影响因子在6.0以上:奖励总额6万元;

3.影响因子在8.0以上:奖励总额8万元;

4.影响因子在10.0以上:奖励总额15万元。

(二)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上述奖励金额减少30%。

(三)国家顶级杂志

《中国科学(C辑)》或《科学通报》发表一篇文章:奖励

2万元。

五、国家科技核心期刊文章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以通讯作者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每篇论文奖励2000元;发表在医学会中华系列杂志的,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呢,上述奖励减少30%。

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1.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1项(如培养出一种新的细胞产品),新产品应用到市场上,创造出经济效益,即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万元;如果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2万元。

2.开发新技术1项(如利用不同方法或材料来源培养出的细胞,节省了原材料、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量等),上述新技术应用到市场上,创造出经济效益,即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万元;如果年收入在15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5万元;如果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2万元。

第三章奖励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应书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验证及审核各申请人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议各项申请并决定奖励金额,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九条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奖励资金的发放以项目组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如没有通讯作者则由第一作者)根据项目组成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予以实施,并将分配结果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按

此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条上述奖励措施在每年的12月中旬实施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 13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2013

8.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八

第 278 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3月14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

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9.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九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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