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2024-08-03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共10篇)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一、会议概况

2006年12月7-8日,省水利厅在广元市召开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厅办公室副主任杨斌,厅水政总队总队长王文峰、副总队长林建勇,厅财资处副处长尹晓东及各市州水利局分管局长、河道管理科、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防汛办相关领导。受金局长委托,我和李志强、游志刚参加了会议。

12月7日上午参观了广元市城区河道。下午在广元宾馆召开大会。大会共有4个方面的内容:(1)广元市人民政府致辞;(2)厅党组成员、总工张强言作“科学规划、有序开采,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的主题讲话;(3)广元市、泸州市、德阳市、资阳市、遂宁市作经验交流发言;(4)厅农水处处长、建管处副处长刘祥海安排下阶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全国河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结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成绩、交流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安排和部署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

三、会议主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部党组和省水利厅党组的治水思路,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现人水和谐,维护河流健康,努力开创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四、会议主要精神

(一)一年多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204号文件下发后,省水利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结束了河道采砂管理无序、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理顺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按照“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依法管理”的思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整治与规范并举,查处与引导结合,初步实现了从乱挖滥采到全面可控开采的转变,基本步入了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初步建立起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2、加强了宣传,营造了有利的河道采砂管理环境。

3、认真开展了河道采砂前期工作,为科学开采提供了依据。

4、加强了采砂秩序的整顿,非法开采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5、实现了以市场配臵为主、辅以申请开采的采砂许可制度。

6、加强了采砂的日常监管,河道生态正逐步恢复。

(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滞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未妥善处理好第三方的利益关系,采砂业主迟迟不能进场开采;开采范围不能量化,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畏难情绪,部分河道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现象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不重视执法保障能力建设,一卖了之,现场监管缺人员、缺设备、缺经费。

2、一味追求采砂的经济效益,短期行为严重。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水和谐的要求,处理好河道采砂与保护的关系,进行全河段拍卖、长时期许可,重点工程和沿河百姓用砂困难,群众来信来访时有发生。

3、砂石开采拍卖工作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地方拍卖的时段过长;市场化配臵过程中有恶意压价、恶性竞争和抬高砂石销售价格的现象。

4、砂石开采执法管理力度还需加强。水利部门执法手段有限,超挖超采和非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

5、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未得到真正落实,水利部门孤军奋战,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工作安排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确立了坚持以科学发展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10月下旬,水利部在全国河道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门作为河流的管理者,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树立环境友好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意识,管好用好河流资源。全面加强河道、水域和岸线等资源的社会管理,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破坏,实现最好成绩的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把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河流能安全宣泄洪水,维持生态水流,保持水质洁净,保证饮水安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保持河流生机和活力。

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如何在工作中解读中央政策,践行全会精神,落实水利部要求? 科学发展----必须搞好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实行科学开采,保护已成涉水工程安全和河岸的稳定,不能为了一时一己之利过度开采,要更加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讲求河道砂石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以人为本----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要搞好汛期采砂船只的撤离和全面禁采,设立安全标志,保障涉河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饮用水源区要实行禁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人与自然和谐----必须维系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必须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注重河道砂石的充分利用和场地的整复,恢复河道应有的生态。

统筹兼顾---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砂石资源的配臵中,既要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主体作用,又要兼顾重点公益性工程、沿河百姓用砂的需求以及社会对砂石市场价格的承受能力,打击个别采砂业主对砂石的恶心垄断。

2、理清思路,明确重点,不断提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平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目的---“一个稳定,三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目的。要把维护河道运行安全放在河道采砂管理的第一位,砂石开采服从于河道保护。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思路---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规划、科学开采、市场培植、价格合理”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重点工程和沿河城乡砂石的需求,维护河流健康,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为了实现采砂管理的目的和管理思路,必须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①、全面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河道砂石开采受防洪安全、航道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国有土地确权划界、开采许可等方面的制约,同时涉及社会治安、砂石价格、砂石资源费的解缴等复杂问题,仅靠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各地要落实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物价、财政、交通、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税务、乡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运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河道采砂管理。

②、切实开展河道采砂前期工作,确保开采的科学性 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是采砂管理和许可的法定依据,要科学制定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审批不严的现象。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项目实施方案,各地不得进行开采许可。

绝不允许毁地采砂,毁地采砂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围。

对农民确已耕种的河滩地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慎发采砂许可证。

③、坚持市场化配臵砂石资源,有效调控砂石价格 一些地方砂石拍卖后的价格奇高,引起社会各界反感,已经上了内参。各地要合理调控砂石价格,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努力营造健康的砂石市场环境,维护时常秩序,使砂石价格和开采利润趋于合理,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砂石价格,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提倡节约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砂石资源,不能因拍卖就随意提高砂石价格和过量开采砂石,积极探索拍卖与砂石限价出售的新举措。要根据资源量有计划地开采,一般拍卖期限一至三年为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踪砂石市场价格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物价部门沟通,当好政府调控价格的参谋。

④、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社会各方面的砂石需求 继续采取公开竞争和申请方式进行采砂许可。坚持以市场化为主配臵砂石资源,开采1万方以上的采砂区,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出让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对于公路、桥梁、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就近开采砂石的涉河建设项目,划定保护区,采用申请方式获得采砂许可。要以人为本,沿江农民、居民自用砂,确需开采的,在规划的可采区内不受开采权出让的限制,一律就近开采;但所采砂石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3、强化监管,讲求实效,促进人水和谐

①、采砂许可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想结合。按河道管理权限,河道采砂管理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采砂许可证。市政府根据2006年采砂管理实践情况,于1月10日由方为加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乐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确定色采砂许可证发放权限进行调整。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辖”和“谁发证、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市河道采砂按县级行政区域,实施属地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再承担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乐山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段、县(市、区)际边界河段(上下游各1公里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工作。

②、采砂许可证发证条件----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管理人员;水上作业的,采砂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真实、有效,有安全作业许可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③、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开采后必须按规定平整河道,清除采砂弃料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费;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是否按照规定管理采砂机具以及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

发证机关应当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包括有安全管理事项和安全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采砂业主应制定和完善开采区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应有的安全职责,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时,发证机关要下达终止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的通知书;

从事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终止采砂活动,清除或者平整弃料堆积体,清除影响河道行洪、影响航道、影响生态的障碍物。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发证机关可动用履约保证金组织清除或平整弃料,清除障碍物。

④、加大非法采砂查处力度----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开采和偷采、盗采的行为。要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坚决纠正河道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管理要效益、向执法要地位,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切实保证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

4、足额征收、解缴和规范使用河道砂石资源费,为河道采砂管理创造条件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省上已制定了《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两个政策。对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出让金的管理,省上正在研究有关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①、砂石资源费征收----收费只是管理的手段,不是管理的目的,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体现了国有资源价值。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川价发[2006]147号)、《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的规定,各地在采取申请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许可时,要足额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申请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除政府收取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元/立方米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砂石资源费解缴----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上确定的分成解缴比例已充分考虑了发证机关从事采砂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各地务必按季度将发证和收费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按比例解缴砂石资源费解缴。

③、砂石资源费使用----河道砂石资源费要取之于河用之于河。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熟悉水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执法管理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室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障,改善执法条件;用于河道内坑凼整复和河堤险工险段的治理,消除安全隐患。④、砂石资源费管理----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发证机关一方面要及时足额征收、解缴砂石资源费,另一方面要管好用好河道砂石资源费,要向同级财政申请采砂管理的必要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砂石资源费,确保资金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对策,辽宁营口

营口市位于渤海辽东湾东北岸、大辽河入海口处, 东南多山, 地势较高, 山区性河流多分布于该市, 许多河流都流经营口地区的盖州市, 砂石资源比较丰富, 多用于建筑方面, 是比较理想的砂石料。砂石料分为建筑砂、铸造砂、河石等。其中建筑砂开采量比较大, 砂石场多以开采此种砂为主。营口市每年砂石开采量在100万m3左右, 优质的砂石资源, 对营口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 对砂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导致砂石价格暴涨, 部分违法分子盗采、盗挖砂石, 为谋取利益甚至发生群殴事件等, 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又如有些砂场无序采挖和随意堆放废弃料堆, 致使一些河段水流受阻, 影响了行洪和河岸的稳定, 有的砂坑没有及时回填, 造成儿童溺水死亡, 家属起诉水利部门, 使水利部门的工作陷于被动等。为了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现针对营口地区内的采砂管理的具体情况作一探讨, 以供参考。

1 营口市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

营口市现共有采砂场19个, 其中碧流河流域9个, 大清河4个, 浮渡河2个, 熊岳河4个, 位于:碧流河梁屯旺兴仁河段、梁屯河东风桥下段、梁屯镇跃进河段、梁屯河王家沟段、梁屯河杨木林子段、碧流河万福桥上段、西朝阳段、万福桥下段、狼头山崖上段。碧流河流域砂场开采时间比较短, 开采宽度和深度均没有违反规定要求, 但由于清运不及时, 河道内不同程度存在阻水砂堆和弃料, 影响河道行洪。浮渡河现有2处砂场, 其中郑屯段已停止开采, 但河道内存有大量砂堆没有清理, 影响行洪安全;另一处为李官桥下段, 河道内堆放大量砂堆。熊岳河陈屯段、杨运段、杨运北支段, 以上3段局部已达到准采规定, 河道内存在大量砂堆、弃料没有及时清理, 影响河道行洪。大石桥市东大清河 (大清河流域) 砂场, 由于各种原因现已停采, 该砂场已办采砂许可。鲅鱼圈区熊岳河有1处砂场停采 (因修熊岳河截潜工程) 。沙河砂质较好, 但前几年由于高速公路建设用砂, 已经基本采尽。

2 存在的问题

一是堤防安全受到威胁。采砂一般是在汛期前和汛期后开采, 这时河道内水流的流量很小, 便于大行机械作业, 开采方式一般采用抓斗式进行机械开采。为了运输的方便, 部分采砂主往往在河道两侧挖砂, 有的甚至挖到了堤脚, 超过了开采的范围, 在堤脚前形成暗沟, 给堤防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二是砂堆影响了河道的正常行洪。有的砂场由于采砂的废弃卵石就近堆放, 一座座大小卵石堆遍布河面, 使河道水流分汊, 洪水受阻、行洪不畅, 改变了水流的主流方向, 严重地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三是河势稳定受到严重威胁。由于采砂业主只追求采砂作业操作方便, 未认识到乱采砂石对河道稳定的危害性, 不管是行洪区还是滞洪区, 凹岸还是凸岸, 只要砂石产量高, 就大量采挖, 局部河段采砂采挖过深, 特别是凹岸采砂后, 加剧了河岸冲刷, 致使河势稳定受到威胁。四是安全隐患多。由于部分砂坑不及时回填, 使附近的居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砂坑引起儿童溺亡的事故曾发生过多起, 引起群众上访, 影响了水利部门的形象。

3 原因分析

一是没有采砂规划, 无序开采。由于这几年大规模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用砂量剧增, 使营口市的砂石资源量减少。同时, 该市的采砂规划暂时还未出台, 没有依据可循, 导致无序开采砂石, 哪里砂石多、砂质好就到哪里采, 缺乏统一规划, 对资源的保护意识淡薄。二是管理部门多。目前营口市对河道采砂的管理部门有2个, 一个是水利部门, 另一个是土地部门, 管理权限不明确, 职责不清, 影响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据原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 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将河砂纳入矿产资源实行管理, 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跟据以上法律规定, 采砂要在水利、土地2个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管理上就涉及2个部门管理, 相互协调、配合比较困难。三是受利益的驱使, 盗采现象时有发生。采砂河道普遍存在不办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继续开采砂石资源。四是河道管理个别执法人员管理不到位, 责任心不强, 业务能力低下, 法律意识缺乏, 安全意识淡薄。五是宣传、警示意识亟需加强, 部分采砂河道没有警示标志, 导致发生多起事故。

4 河道采砂管理对策

4.1 加强河道执法, 规范河道采砂审批

为了严肃查处违法和违章的采砂行为, 维护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在2010年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活动中, 营口市各级打砂办查处全市非法采砂案件共71起, 其中现场处理53起, 立案6起, 结案6起, 挽回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 维护了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保护了河道砂石资源。此外, 对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 应严格依据采砂规划, 对符合要求、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开采规范的采砂主给于办理采砂许可。

4.2 制订采砂规划及下一年度采砂方案

制订河道采砂规划是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的前期工作, 以采砂规划作指导既能充分利用砂石资源, 又能有效地保护砂石资源[2]。营口市正在以县区为单位开展采砂规划和2011年的采砂方案编制工作 (采砂规划按2008年7月水利部下发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sl423-2008) 有关要求编制。

4.3 引入市场机制, 实行招投标拍卖制

河道砂石是一种有限的、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 对有限的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 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要打破传统的采砂权的取得方式, 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并事先对河道采砂范围内可采砂量进行认真的调查评估, 以便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底范围, 维护正常的采砂秩序[1]。营口地区的盖州市已经实行了招投标拍, 其他县、 (区) 暂时还未实行。

4.4 营口市采砂基本原则

一是河砂的开采必须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能给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环境保护等带来不利的影响[3]。二是河砂的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行。河流沿岸分布着许多工农业各部门的生产、生活设施及交通、通讯设施, 河道的采砂不能影响这些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三是开采砂石不能加剧堤防堤脚的冲刷, 根据营口市取砂的经验, 营口市各条河流采砂范围规定为:大清河开挖深度为2 m, 离岸脚距离为30 m, 碧流河、浮渡河、熊岳河挖深1.5 m, 离岸脚距离为20 m。四是在有涉水工程, 如桥梁、码头和拟建桥梁的地方, 在其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进行采砂。五是对于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剩余的废弃料, 要在汛期之前清理完, 以免影响河道的正常行洪[4]。

参考文献

[1]魏余凑.浅析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科技资讯, 2005 (25) :167-168.

[2]李德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问题思考[J].中国水利, 2010 (18) :51-52.

[3]曹叶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状与对策[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 (2) :34-36.

3.浅析定州市河道采砂管理 篇三

【关键词】河道;采砂;措施;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人们对住房需求的日益提高,定州市房地产产业迅猛发展,直接带动砂石市场的繁荣,使建筑材料河砂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同时由于其巨大的利润,使很多沿河村民、企业对河砂采取偷采、盗采的方式攫取不当利益,对河道走势,堤防安全构成威胁,给定州市河道采砂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管理,采砂的控制与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1.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我市有采砂行为的主要集中在沙河和唐河,两条河道由于河床的地形复杂,有堤防段和无堤防段多变,且没有稳定边坡。由于多年来连续断流,河床干涸,有的采砂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私挖、乱采、盗采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河道内采砂形成深坑,河砂枯竭后弃之不顾,偶尔行洪便出现溺水身亡事件。开采后的砂子和废弃料无序堆放在河道内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河道高低不平,千疮百孔,影响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河道恢复成本高昂,难度较大。

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

2.1首先对我市境内的河道采砂进行规划

“无规矩不成方圆”河道砂石是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的物质基础。大规模无序、集中、超量的采砂,势必违反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使河床形态发生变化。对我市境内河道采砂进行规划,一方面有利于防汛行洪,另一方面能促进我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有了规划,就有了管理的标尺。

2.2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长效管理,规范采砂活动

对河道进行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行行洪安全,确保两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依法、科学为手段。制定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电台、电视台,报社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发放传单、广播车等形式深入砂场、周围村庄及单位,详细解读、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对河道进行长效管理,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意义宣传到位,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加强河道管理,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潜意识,从而为打击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2.4昼夜巡视,全面排查,认真整改

针对盗采分子采取游击战术对付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我们采用24小时不间断的巡视河道,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一有举报线索,立刻打电话给在河道内的巡视人员,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使盗采分子逃跑的机会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在巡视过程中对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几条河流主要存在建筑垃圾、树障、围垦河道等行洪障碍问题,河道内采砂点存在局部超深度开挖和废弃物乱堆、乱放等现象。在汛期到来前,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度认真整改,对薄弱环节充实人员、物资。对险工险段组织专门队伍严防死守,对河道内违法建筑、村障、垃圾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清除。

2.5加大执法力度,成效显著

一是组织力量清除河道阻水障碍,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干部职工90多人对唐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范围内和其他河段的树障、高杆作物进行了清理,共清除树木2万余棵,高杆作物200多亩。责令有关部门全面清除了河道内、桥下的建筑、生活垃圾,对破堤取土、毁堤垦种的村庄,责令其填平洼地,恢复原状,确保了河道畅通。三坚通过我市河道的高速公路、铁路、天然气管道等工程设施进行了认真调查,各项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行为。三是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排查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的单位,责令其补办了有关手续。四是严厉打击河道违法采砂,定州市政府在6月11日召开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百日会战动员大会。根据会议有关精神,定州市水利局聯合公安、工商、地地局、电力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全市河道采砂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关停砂场10个,拆除变压器25台,拆除线路2000米,拆除采砂机械23台,在沙河、唐河沿岸村镇张贴《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依法取缔了沙河11个无证采砂场,大王耨、西张欠、位村、王家庄砂场由于盗采量过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查扣铲车6辆。同时,加大对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率,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持露头就打,使违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对有不良记录的砂场一律不再办理采砂证,河道采砂进一步规范,严格河道采砂许可程序,规范河道采砂证,许可证发放。

3.结语

4.河道采砂管理安全形势分析 篇四

局安办:

一季度,加强了对 水事工程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各县市 大队,认真履职尽责,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确保了工程和河道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季度,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截止 月 日全州查处水事案件 件。实行最严格的 管理制度,牢牢把握三条“红线”,严格执行涉水工程管理,强化河道管理,整治 大河边、洪段等非法采砂户 户,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道采砂点基本得到了整治或取缔。确保了 涉水工程安全和河道采砂安全。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 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较大。二是 度水事违法案件频发,与2015年相比,信访和举报案件同比增加 %,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影响行洪安全。

三、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 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督促 大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河流,主要水事工程的巡查,同时开展好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做法,有效开展日常监管。

三是加大 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篇五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李 峻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黄万林(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 赵 义(瑶族)汪 洋 周志刚 向捍东 徐文杰 张世杰 刘朝高 文明强 李广江 李成铸 方志珍(女)邱树琼(女)范友成 李树东 李朝志 周干清 杜 力 许明怀 李和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规划处主任科员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大队长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副大队长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副大队长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中队长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船长 重庆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副处长 重庆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重庆市江津市河道采砂管理所职员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农机局局长 四川省水利厅河道管理处主任科员 四川省泸州市水利局局长 四川省南溪县水利局局长 湖北省水利厅水政处处长 湖北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湖北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户政处水警科科长 湖北省黄冈市水利局局长

湖北省黄冈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郭文火 湖北省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云天 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河道堤防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黄少华 湖北省黄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德华 湖北省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赵晓祥 湖北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副处长 王寿阳金叶文邹 崴徐 港陈绪修周 健桑昌明曾 林刘道平徐勋勋朱雪冰张 肖朱平徐建辉夏传文杨德来张 林邢献华詹平华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河道处处长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助理讲师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助理工程师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副主任科员 江西省九江县水利局副局长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水务局副局长 江西省湖口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江西省瑞昌市采砂管理局砂政科科长 安徽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处长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科长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安徽省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 安徽省和县江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无为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马鞍山市采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戴立平安徽省铜陵市采砂办副主任 王建国 中共安徽省枞阳县委副书记 叶劲松 安徽省安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队员 徐殿洋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

佘礼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水政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 余义新王勇华程 希李章林谢小龙陈建勋钱祥源沈冠军朱洪祥苏德源鲍振春林建成王江边傅 钢杨念平袁志强王苏华倪小红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水政禁采大队副大队长 江苏省镇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局长

江苏省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江苏省常州市水利局局长 江苏省泰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科员 江苏省江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江苏省南通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江苏省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处长 交通部黄石海事局协助人 交通部安庆海事局筹备组成员

交通部长江武汉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员 交通部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副处长 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副局长

6.《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六

(2013年11月29日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

(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

(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开采量(日采量和总采量);

(八)采砂种类;

(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所在地县级河务部门意见。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不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

(四)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五)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六)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

(七)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八)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九)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采砂人应在采砂船或采砂机具的醒目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

(四)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五)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六)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七)采砂人是否自觉接受黄河河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采砂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

(九)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三)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

(四)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五)月、季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河河务部门应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采砂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审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和河南省、山东省有关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7.《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七

水利系统(60名)

1、长江水利委员会(8名)

李 峻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黄万林(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 汪 洋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大队长 周志刚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赣皖边界大队副大队长 向捍东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副大队长 徐文杰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中队长 张世杰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砂管支队鄂赣边界大队船长 赵 义(瑶族)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主任科员

2、重庆市(4名)

刘朝高 重庆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副处长 文明强 重庆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李广江 重庆市江津市河道采砂管理所职员 李成铸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农机局局长

3、四川省(3名)

方志珍(女)四川省水利厅河道管理处主任科员 邱树琼(女)四川省泸州市水利局局长 范友成 四川省南溪县水利局局长

4、湖北省(11名)

李树东 湖北省水利厅水政处处长 李朝志 湖北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周干清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杜 力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户政处水警科科长 许明怀 湖北省黄冈市水利局局长

李和平湖北省黄冈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郭文火 湖北省武穴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云天 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副主任科员 黄少华 湖北省黄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德华 湖北省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科长 赵晓祥 湖北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副处长

5、湖南省(1名)

王寿阳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河道处处长

6、江西省(9名)

金叶文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邹 崴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助理讲师 陈绪修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徐 港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助理工程师 周 健 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局副主任科员

刘道平江西省湖口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曾 林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水务局副局长 桑昌明 江西省九江县水利局副局长 徐勋勋 江西省瑞昌市采砂管理局砂政科科长

7、安徽省(12名)

朱雪冰 安徽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张 肖 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处长 朱平安徽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科长 徐建辉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 夏传文 安徽省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德来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务局副局长 张 林 安徽省和县江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邢献华 安徽省无为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主任 詹平华 安徽省马鞍山市采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戴立平安徽省铜陵市水利局主任 王建国 中共安徽省枞阳县委副书记 叶劲松 安徽省安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队员

8.江苏省(11名)

徐殿洋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

佘礼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水政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 余义新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水政禁采大队副大队长 王勇华 江苏省镇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程 希 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局长

李章林 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谢小龙 江苏省常州市水利局局长 陈建勋 江苏省泰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科员 钱祥源 江苏省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 沈冠军 江苏省南通市水利局局长助理 朱洪祥 江苏省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9.上海市(1名)

苏德源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处长

交通系统(8名)

1、长江海事局(2名)

鲍振春 黄石海事局助理工程师 林建成 安庆海事局筹备组成员

2、长江航道局(2名)

王江边 长江武汉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员 傅 钢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副处长

3、长江航运公安局(4名)

8.《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八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的采砂现场管理和执法,明确责任,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云府〔2013〕5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西江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活动,市内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水务、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大力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事项。

市成立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云城区人民政府、郁南县人民政府、云安县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和市公安、监察、财政、海事、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物价、国资委、航道、工商、渔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西江河道采砂重大事宜、重大纠纷的调处,查处复杂、疑难案件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组织召开河道采砂有关工作会议;负责收集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反馈信息,交办和转办西江河道采砂和部署联合执法等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总结和通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情况;负责与毗邻市、县关于交界处河道采砂的纠纷协调、沟通。

第五条 堆砂场设置。西江沿岸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具体的选址、规划和建设。市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先完成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建设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将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有关资料连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建设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条 河砂开采和销售。西江云浮辖区河段的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

经许可的可采区开采的河砂必须先卸到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再由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统一销售。

第七条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河砂开采施工前应在河砂可采区河段上下游岸边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写明可采区等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在采砂船的两侧悬挂采砂许可标识,方便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的开采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工艺,禁止破坏性开采河砂资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必须安装电子动态监控系统,采砂船总功率不超过750kw,其中抽砂泵总功率不得超过300kw。国资委下属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从事开采活动。在可采期限内,采砂船只、机具非作业时间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可采区范围内的固定地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禁止在禁采区内滞留;如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维修等特殊情况需驶离开可采区范围的,应当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委下属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报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范围内滞留。

第九条 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必须遵守防洪安全、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航道、航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堤防与河道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在市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水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物价、国资委、工商、海事、航道、渔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河道采砂现场作业及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与执法。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合法采砂利益,维护正常采砂秩序,同时负责调处河道采砂牵涉的各类矛盾纠纷。可采区所在镇党委政府要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工作开展,协助调处因河道采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所辖西江河道采砂的许可发证和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河道和辖区内西江河段采砂日常管理、采砂现场管理和执法工作。

西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理,并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中标的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现场管理机构,对现场采砂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并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西江河道河砂开采计划的编制与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采区开采前后及采中需要的水下地形测量;负责对采砂标段现场作业情况、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并主持可采区采砂完工验收;依法追究采砂人、采砂作业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有关违法责任。

2、负责按规定收取西江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3〕537号)有关规定负责将西江河道采砂许可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3、适时开展西江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堤防防洪、供水、航运、涉河建筑物和水生态等的安全影响后评估。

4、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5、协调辖区内跨县(市、区)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纠纷,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重大执法行动。

6、制定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有关规定。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负责对县级行政区之间有争议的河段采砂管辖的指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派驻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采砂管理;

2.负责核查使用的采砂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开采方式、采砂船功率等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登记的内容; 3.核定并记录采砂量、会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录采砂现场与采砂活动等有关情况;

4.在开采后的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由每月上报改为每日上报。

5. 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案件必须先立案调查;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西江河道云浮段划分为以下执法管理河段:

⑴云浮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界至郁南县与云安县交界河段由郁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⑵郁南县与云安县交界至云安县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交界河段由云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⑶云安县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至云浮市与肇庆高要市交界河段由云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林水务局协助。

6.制定所辖其它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有关规定;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的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基础上,加强对全资国有公司河砂开采和销售工作的监管,制定监管工作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西江河道的采砂与销售情况。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应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依法组织西江河砂的开采和销售;负责对受许可的采砂船只的日常监管,并安装动态电子监控系统、对采砂船只以及监控系统和堆砂场地等现场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核定河道采砂量;依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设置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在建成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可采区开采的河砂均要先卸到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再依法进行统一销售;

四、市海事部门根据海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打击盒带采砂违法行为,负责严格控制采砂船舶进出云浮辖区河道,对非参与标段施工的采砂船舶不予签发进港证,对签证进港的船舶在非作业期间要指定水域进行集中停泊;负责核定采砂船只的总功率、抽砂泵功率等工作;检查西江河道过往运砂船河砂合法来源,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扣留违法运砂船;负责对被查处扣押的违法采砂(运砂)船只的指定停放地点。

负责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市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对西江河段实施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重大的河道采砂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采砂案件直接介入案件侦查;负责控制涉案人员防止其逃离现场,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传唤涉案人员、扣留违法运砂船等调查取证;公安水警部门定期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六、市财政部门在〘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负责保障、落实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等。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和检查堆砂场河砂销售的相关证件。

八、监察、国土资源、交通、物价、航道、渔政等部门按〘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与执法。

第十一条 加强涉水违法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采砂运砂记录黑名单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将有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采砂船只、运输船只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给企业法人登记机构,同级的工商、海事、航道、招投标中心(交易中心)、人民银行等部门,抄报给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辖区范围的违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违法采砂的船只和运砂船只,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本实施细则无具体规定的,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深入推进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XX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X水政法字〔2019〕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市府办字〔2018〕XX号)等文件精神,以及《XX县境内县管河道河砂开采经营权第三轮挂牌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县河砂供应,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河砂价格监督管理职责,精准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合理增加砂石产量,维护良好砂石市场供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

一是规范合法砂源开采,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排查,采砂作业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二是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科学编制和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根据规划和评估报告制定河道采砂计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并督促采砂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采砂领域黑恶势力。对可采区河段、敏感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旱采。对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深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执法以及非法采砂刑事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四是大力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派驻水利检察室作用。对行政处罚中发现违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共同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涉砂行为的有效震慑,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管采、运砂船舶(机具)。

一是对采、运砂船舶(机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种采(运)砂船舶法定证书、车辆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证、无照、无牌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二是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汇金砂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运砂车辆管理,维护砂石运输秩序。

一是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不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二是对运砂车辆严格监管,优先满足我县河砂需求,禁止河砂销往外市。对运砂车辆改装、超载行为和运砂过程抛、撒、滴、漏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公路等货物出境的检查力度。凡出县货物为河砂,其目的地为外地市的,对河砂进行没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工信局〕

(四)清查合法砂场,取缔非法砂场。

一是清查经批准的合法堆砂场。查堆放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并督促采砂经营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二是严厉打击囤砂、倒卖河砂的行为。清理整顿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砂石的堆砂场,在合法砂场及直接用砂户以外任何场所不得堆放、囤积河砂,取缔占用集体土地、林地、厂矿企业场地等囤砂点。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卖砂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倒卖河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工程、一般性工程用砂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不转卖河砂或向本县以外转运河砂。三是加大最高销售限价的监督力度。根据河道砂石拍卖合同中的约定,加大对各合法砂场的砂石价格监督管理。全面有效治理乱堆放、乱侵占、乱经营、乱买卖的“四乱”现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

(五)开展机制砂研究和推广应用,规范机制砂市场。

一是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支持矿山企业生产机制砂。二是加强机制砂生产的立项审批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制砂场,取得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机制砂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机制砂场,矿山矿产资源加工的机制砂需取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无行业监管部门合法证明的,一律视为非法砂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监局、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

三、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

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XX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运砂等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河道采砂刑事犯罪案件,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督促合法采砂企业和砂场经营业主建立河砂来源及销售台账。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查屡犯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二)县检察院。

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依法移送。依法办理破坏水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县工信局。

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造、改装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重点排查深挖屡查屡犯从事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的企业及个人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四)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立案打击查处非法涉砂刑事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后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县自然资源局。

牵头研究制定支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机制砂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河道采砂除外),重点排查深挖机制砂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六)县住建局。

负责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企业或从业人员与“砂霸”互相勾结倒卖非法采运砂石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物业管理领域涉砂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线索。

(七)县交运局。

负责检查采、运砂船舶和船员法定证书是否齐全,配合水利部门检查运砂船舶、车辆是否持有有效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砂石、转运盗采砂石等行为,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砂场、砂石码头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八)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

牵头负责制定机制砂应用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负责维护市场砂石合法交易,打击“砂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砂石经营市场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6月1日—6月15日)。

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向采砂业主、从业人员、运砂司机宣传本实施方案,对重点用砂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全县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登记备案。对县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活动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厘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监管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深挖涉砂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15日—12月30日)。

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对全县河道采砂、河砂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外销、囤砂、倒卖、运输河砂等各类扰乱我县砂石市场价格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阻断非法盗采、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的渠道。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月1日—长期)。

各责任单位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对工作成果和经验予以总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关系全县基础建设进展,直接影响到我县的经济发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囤砂、卖砂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确保全县采砂市场秩序平稳。各乡(镇)要抓好河砂的有序开采,边界乡(镇)要严格河砂出境管控。

(二)加强宣传,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等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的支持。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设立联络员,遇到复杂情况及时会商,联合处理,形成整治合力,进一步提高我县采砂市场监管水平。

10.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篇十

漳州市副市长黄浦江表示,各级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依法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整治规划,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9部门协作监管

漳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陈进光说,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河道采砂政府统一管理新规定后,河沙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实行采、售分离,打断了河沙采售一条龙的利益链,从源头上制止了中标企业乱挖滥采现象。“经许可的采砂船运砂船都安装了位置检测和船舶GPS定位系统,只要合法的采砂船出界采砂,监控中心就会收到报警信号,可以说,GPS定位给这些合法的采(运)砂船装上紧箍咒。但受利益驱动,在千里眼监管不到的地方,非法采砂行为时有发生,去年7月新规实施以来,各有关县(市、区)共立案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56起,查扣非法采砂船舶52船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103套,清理取缔采砂堆放场66个,实施水行政处罚250万元。

陈进光坦言,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根本原因还是执法力量太薄弱,各地大部分单靠水利部门一家单一执法,使得不法分子和执法人员玩起猫抓老鼠的游戏,甚至有的有恃无恐。

这次漳州市政府下发的《漳州市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通知,水利部门牵头,把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边防、监察、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也纳进河道采砂管理的协作单位。

无证采砂彻底取缔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砂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换采砂地点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立即纠正和整改。对拒不纠正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纠正整改到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河砂资源招拍挂的投标资格。

对于采砂船舶的监管,全市依法许可的采(运)砂船实行“一船一牌”管理,未经许可的采(运)砂船由停泊所在地管理机构逐船登记造册编号,并对船上的采砂机具上锁封条,定点停泊管理。省政府确定五个重点区域县(市、区)即芗城、龙文、龙海、南靖、华安等地经许可的采(运)砂船必须按规定装置定位测量和船舶GPS监控定位系统。

而非法建造的、从事采(运)砂的“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与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批、建造的采(运)砂船、现有大型吸砂船、现仍在私自建造的采(运)砂船要坚决没收查扣、依法取缔。特别是五个重点区域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九龙江西溪和北溪辖区内河道采砂堆放点、采(运)砂船只、采砂作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河道采砂情况,制定相应专项整治方案。堆砂场都要装监控

规范河道沿岸堆砂场管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方案要求,沿岸堆砂场的设置必须依法审批,并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的堆砂场特别是禁采河段堆砂场必须限期清除堆砂,撤除采砂作业机具等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拆取缔,而经许可的堆砂场必须安装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系统。

漳黄浦江在会上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对严重影响防洪、通航、水工程安全与饮用水源安全的堆放场立即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等措施,予以关闭撤除。

上一篇:《乡愁的滋味 肖复兴》阅读答案下一篇:有趣的游园活动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