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2024-08-29

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精选9篇)

1.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一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 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 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 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

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十三条

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营造林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先进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营造林任务,应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富余职工保质保量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作业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营造林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提高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要加强各级造林技术与管理的培训,针对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工程规划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与控制、栽培技术、以及调查、检查和验收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以如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营造林资金。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营造林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可列入营造林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造林检查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营造林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营造林任务完成、达到作业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验收的年限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进行,具体以作业设计确定的年限为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组织对实施单位营造林地块的成效逐块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成效验收标准的,责成实施单位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直至达标后再行验收。省级批准验收成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验收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营造林损毁,应按照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损毁的营造林进行核销。

营造林损毁,是指由于等级较高、破坏力较强的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鼠兔危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和森林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第二十八条

损毁面积的调查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出具损毁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损毁核销申请由实施单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计划、设计、施工文件、受灾等级、县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气象资料和灾害发生认定书、损毁调查报告等)。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灾情的统计、核实、核销,汇总后向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情况,必要时对核销的营造林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经核销后的地块,适宜继续开展营造林的,可重新纳入作业设计范围。

第四章

建设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造林成果验收后,需要移交林权所有者管理的,实施单位应及时移交。合股造林的,按照有关协议办理。

第三十三条

认真清理营造林结余资金。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认真总结营造林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营造林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营造林的有关数据,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营造林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营造林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复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结果,应作为对省级单位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天然林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工作总站、基金总站(稽查办)、经研中心、规划院、西北院。

本局发送:造林司、资源司、政法司、计资司、科技司。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

2.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二

林业造林工程属于一项系统工程项目, 要求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工程实施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及人力的投入, 因此, 人力资源配置、机械设备调控造林资金的优化配置、技术措施的落实等工作需要按照林业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操作。

1 加强我国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业工程管理与企业管理相同, 是保障林业工程造林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林业工程造林的管理要求将物力、财力及人力等进行优化配置, 让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均能够尽到应尽的职责, 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力、物力的作用。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系统性较强, 其针对不同的管理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针对不同的管理内容则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整个林业工程造林实效性能, 以此改善社会和林业之间的关系, 并推动整个林业的健康发展, 为管理我国森林资源提供基础条件。

2 我国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基本原则

林业工程造林是一项综合性生产工程, 也是一项涉及到造林、养林、护林等诸多内容的工程管理工作。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 需要结合不同的造林内容、不同的造林阶段, 运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林业工程造林进行管理。在管理中需要遵循以下3个原则[1]。

2.1 遵循综合性原则

其指的是造林工作需要和生态环境相结合, 林业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也需要注意其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等。在工程造林的过程中, 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且能够为社会传递正能量。唯有考虑各种有利因子, 才能够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并实现工程造林的多赢目标。

2.2 遵循系统性原则

林业工程造林要求对资金、人员、信息以及机械设备等诸多要素进行系统性管理, 并构建出合理的管理体系。统一进行设计、调度, 科学安排工程实施进程, 处理好各项工作细节。尤其是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预案, 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2.3 遵循协调性原则

林业工程造林切不可急功近利, 不可过于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 需要站在长远角度出发, 统筹兼顾所有利益关系, 尤其是在公益生态林的发展过程中, 更需要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出发, 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需要充分体现出生态价值, 并能够更好地体现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3 加强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技术管理

林业工程造林技术主要有造林设计、林分抚育管理技术、造林机械的使用以及林分经营技术等诸多方面。在造林设计过程中, 相关人员需要充分体现出现代造林的基本设计理念。对于造林机械的技术管理指的是对有关机械的选择以及购进。结合造林具体环境情况, 选择适用的机械设备, 以此全面提高设备利用率。林分抚育管理技术体现在对于林分的施肥、浇水、中耕以及除草等重要工作内容, 是工程造林中最重要且是最基本的管理工作。林分经营主要包括了造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体现。所以, 明确林分经营方式, 对经营过程进行管理等均需要考虑到体现工程造林的目的性[2]。

3.2 对投入资金的管理

对于投入资金的管理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分级管理系统。工程造林属于大型的工程项目, 其投入资金较为庞大, 要求对资金进行有效地分配。针对每个子项目进行科学的资金预算, 有效控制资金指标, 以此发挥出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扩宽资金的筹措渠道。我国的林业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以及林业部门的转款划拨。因为资金来源较为单一, 使得资金的缺口较大。所以应该不断扩宽资金的筹措渠道, 采用招商引资、社会征集赞助资金、村镇联合经营等方式来获得资金。注重对资金的监管。工程造林资金是专款, 需要有关监督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合理利用投入资金。

3.3 强化队伍建设

造林队伍建设体现2个方面:领导管理阶层以及普通职工管理阶层。因此, 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与经营意识, 加大管理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力度;普通职工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以此形成良好的制度实施环境[3]。

4 结语

在林业工程造林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综合性、系统性以及协调性等基本原则,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强化技术管理, 注重对投入资金的管理, 提高造林管理的实效性与科学性, 以此实现造林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摘要:林业工程造林管理作为我国林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完善管理体系则是整个林业造林工程的具体要求。笔者从分析我国加强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重要意义入手, 研究了我国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基本原则, 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 为更好地管理林业工程造林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林业工程造林,重要意义,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蔡雅瑜, 李冬冬, 甘佳来.北京市工程造林管理子系统的设计和开发[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10, 10 (12) :302-303.

[2]王一华, 庄丽娜, 刘大为.浅谈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方法及意义[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13 (07) :289-231.

3.浅谈林业工程造林管理 篇三

【关键词】林业;工程造林;管理;方法

1.工程造林现代化管理的意义与原则

1.1 工程造林现代化管理的意义

一切与组织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应准确毫无遗漏地收集。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专人或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原始信息收集的工作。在组织信息管理中,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那些因不负责任造成信息延误和失真,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胡编乱造、提供假数据的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任何一项协作性生产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管理,工程造林也不例外。管理在经济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使理论设计或决策变为实践的关键性环节。没有有效管理,就不会有生产成果,管理不善,可使生产活动或经济建设遭受不同程度的失败。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林业的生产关系,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力,提高造林的经济效益为森林资源的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1.2 工程造林现代化管理的原则

工程造林不同于单纯性机械工程或土木工程,它属于综合性生物生产工程,它是以苗木种植生产系统为主要子系统的复合性系统,因此,它的管理须贯彻系统性管理的原则。仅就苗木种植生产系统而论,管理的对象就有以下 6 大要素:①苗木生产及种植任务;②参加苗木种植生产劳动及管理的各类人员,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力工等;③有关苗木种植的各类物资,种子或苗木,包装及运输材料,工具,燃料及各种消耗品等;④设备:机械设备,有关的建筑物,设计或验收用的各种仪器等;⑤经费:从各种渠道汇集的工程造林投资款项及各种费用;⑥信息:包括各种情况统计资料、文件、计划、图纸、工艺规程、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决策方案等。

2.工程造林管理的方法

2.1劳力人员的培训

造林的过程是人改造自然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改变、调整、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把人的索质作为一种主要资源来开发,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努力提高造林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基本技能与技术技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工程造林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工程造林过程中,要不断地对各级有关人员进行政治与业务培训,使之适应其工程开展的需要。

2.2领导干部的组织培训

作为承担工程造林项目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是精通业务的内行;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是不能胜任工程造林的领导工作的。因此,在工程预建和建设过程中,要对领导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政治业务及管理能力培训工作。其培训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举办不同类型的业务讲座和短期轮训班;可以聘请有关的专家、教授及有一定工作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进行讲课;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外出进修,或委托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开设学习班、研究班及短训班。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培训形式,目的都是在工程预建到竣工,使各级领导干部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能率领本行业人员开创出第一流的工作局面。

2.3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应本着适用、经济、先进的原则进行组织生产。适用,就是所采用的技术一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工程造林的需要。

所谓经济,是相对而言。不能不顾条件的节约,而是如何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成本最低,耗能最少。例如对机械设备的选绎可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以保证经济合算。通常所说的先进,也是一个相对指标,它是该工序或工艺、设备发展趋势的代表,不能标志发展趋势的技术或设备,就谈不上先进。先进的指标应是简单的,容易采用,经济效益好。

2.4资金管理

工程造林的资金管理就是对工程造林的资金形成、分配和使用等进行考查、监督、分析和管理。它是工程造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意义是通过对资金管理,可以从资金运动上反映和监督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活动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一般造林的投入偏低、计划偏大和资金分散,不利于集中使用与管理等弊病,能够综合平衡地使生产诸要素合理地组织乃至于实现,从而既能保证重点造林工程,又能兼顾一般造林,使整个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2.5工程造林的资金管理任务

工程造林的资金管理任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筹集资金,广开财源,增加资金积累,并对资金进行合理使用,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二是节约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造林成本,做到花钱少,办事多,效果大。三是对国家的补助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不准截留。四是在资金的拨付使用上,实行分段管理。五是认真执行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小结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障我国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林业工程造林管理制度,作为林业工程造林工作的章程和准则,使林业工程造林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建立更加完善的林业工程造林管理工作制度。工程造林的最大目的是改变过去那种无规划、无计划、临时突击、大轰大上的造林方法和粗放的经营措施。有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按工程建设模式严格地安排造林项目和造林过程,提高集约经营强度,促进林木速生丰产,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谢贞贞,宋国敬,郭云霞,等.雨季造林管理措施探讨[J].科技信息,2011(36).

[2]封伟光.加强外资造林管理 提高造林成效[J].河南林业,2003(3).

4.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发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部分乙类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局提出,经征求市建委、市计委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建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抗震设计审查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将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5.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五

发包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上海秋元华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甲方将本建设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超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厂区维修项目

2,工程地址; 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沪南公路3999号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11 年 4 月25日开工至2011 年 5 月25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贵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

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堪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

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第1页,共4页

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

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价值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

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

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朱海军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陆黎忠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

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

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议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如逾期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施工。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该督促施

工现场人员自决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用品等必须认真检

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

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

合安全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于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

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果甲

乙方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

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

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

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

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

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有

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

进行审核;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

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严禁违章,无

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种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都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切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

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采用明火加

热的防冰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录。

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线路造成后果均由

乙方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

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线

管和障碍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

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决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

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

械等重大事故的,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按国务院及上海市

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和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

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甲方予以协助。事

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由责任方予以承担。

20、其他未尽事宜;

乙方在甲方厂区施工期间,不可吃住现场;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项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

关不符合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县)劳动局保护监察科(股)、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

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委托代理人:陆黎忠

单位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沪南公路3999号

乙方:上海秋元华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宝林

委托代理人:朱海军

6.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六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2-01-11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五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予受纳。

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 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场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二百元或每艘船五百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每艘船五十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二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情节严重者,加处一至三倍罚款,并移送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营(航)运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 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 回执外,处以一百元罚款;伪造 回执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没收其拣拾的废旧物资,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屡犯者,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前款未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渣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为五十元的,由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处罚单位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渣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7.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七

1 林业工程造林后期管理现存问题概述

当前林业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限制了林业工程的进一步发展。据笔者分析, 当前存在于林业工程造林后期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很长时间以来, 不少林业管理部门仅仅注重于林业资源的防火护林以及绿化造林等工作, 对于造林后期管理工作却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相关单位管理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后期管理工作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因而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注重加强管理, 甚至存在很严重的投入少或者不投入的现象, 对于林业后续资源的培育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1.2 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资金投入漏洞较大

在林业建设过程中, 造林与管理所消耗的资金比例为3:7才是相对比较合理的, 但是就目前看来, 不少地区的造林后期管理工作存在着严重的资金投入不足的现象, 而且很长时间以来国家在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方面投入大量资金, 而对于造林的后期管理投入一直很少, 导致造林管理资金漏洞较大, 矛盾日益凸显。

1.3 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政策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供应乏力, 不少地区的造林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到位, 长期落后的造林管理状态对于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工作的发展也产生了阻碍作用。就目前而言, 大多数的林区很少配备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其造林管理工作的技术和能力也维持在较为落后的水平, 不能满足林业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也不利于造林管理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 强化林业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对策探讨

基于以上现阶段存在于我国造林后期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在泸县石桥林业科技推广站的工作经历探讨相关的解决方案。笔者所在的石桥镇是泸县的第一林业大镇, 森林面积5829.81hm2, 森林资源丰富, 有杉树、松树、香樟树、巨桉树等树种, 各树种在石桥镇的林地上长势都很好, 科学的造林后期管理工作为石桥镇林业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笔者结合石桥镇造林后期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 能够有效强化林业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的主要对策如下:

2.1 强化人员组织培训, 提高造林管理重视程度

作为推动林业管理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人力资源在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基层林业部门来说, 其有必要加强内部组织人员培训, 帮助造林工作人员提高对于造林后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高员工自身素质, 改变其造林管理的工作思路, 同时还要注重对员工的技术水平进行提高, 增强其对现代造林技术的应用能力, 要改变其工作思路, 提高造林管理的工作效率, 这样才能为后续造林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加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2.2 增强造林资金管理, 实现资金最优控制利用

加强造林资金管理工作, 其主要的工作思路有以下几个:1、积极筹措资金, 增加资金供应, 同时确保资金全部得到最优利用, 保障造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节约所有不必要的开支, 尽可能降低造林管理成本, 用最少的资金投入换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3、国家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严防款项下拨过程中的截留和挪用。4、对于经济财政制度和政策要严格加以执行, 加强对造林管理资金的控制和监督, 维护造林管理工作的平稳开展。5、在造林管理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方面, 单位应实行分段管理的办法, 加强对资金流动方向的监督控制力度。这样才有利于促进改善当前造林管理工作资金不足的局面, 更好促进林业资源后期管理工作的开展。

2.3 促进造林技术创新, 提升造林管理技术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造林管理工作较为落后的局面, 相关林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创新研究, 在组织造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秉承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先进指的是造林管理工作的工艺或工序要进一步创新, 以实现最优化造林管理。经济指林业单位选用的机械设备应在经济可控范围内实现最大的管理效益, 利用最少的能耗、最低的成本攫取最大的利益。适用是说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加强造林管理技术研发和创新, 使之适用于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有效提升当前的造林管理技术水平。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工程造林的后期管理工作能够对整个林业事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林业管理部门应从提高造林管理重视程度、增大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造林管理科技含量等方面着手, 切实加强当前的工程造林后期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更好保证我国的造林后期管理工作取得全新的进展, 确保造林工作的健康稳定进步, 促进我国林业集约化发展格局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齐向伟, 张姬利.林业工程造林管理的方法及意义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 (13) :246.

8.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造林信息管理;造林系统框架设计;造林数据架构;湖北

中图分类号:S75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6)05-0001-05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fforestation Projcet Management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ubei afforestation and based on the forestry privatenetwork and adopting the data center of Hubei Provincial Forestry Department as the core and using the technologies of 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 (SOA), heterogeneous spatial data sharing (Service GIS), tile map (Tile Map) linkage map update service and 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 (OLAP) and son on, we designed and developed the Hubei afforest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This system realized a unified management for all kinds of the information and its verification information of afforestation project and set up the unified reforestation database,which used the plant small class as the main body, among the province and formed “a map” including entire afforestation data all over the province and realized the sharing of the open data of the forestry 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 and afforestation dataand improved the authority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afforestation data and achieve the realtime and fast output of the reforestation achievements and provided the technical support for Hubei afforest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Key words:afforest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afforestation system framework design;afforestation data architecture;hubei province

湖北省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省份,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三峡、葛洲坝等国家大型水利枢纽所在地,在构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格局中居于重要地位。近年来,把发展林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全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384%,助推了湖北绿色发展。为保障湖北省委、省政府的“绿满荆楚”和“3年绿色全覆盖”行动顺利实施,加强造林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造林工程效率,对造林工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造林工程的动态信息,才能做到决策正确和管理高效,保证造林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开发湖北造林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造林工程管理效率,实现“绿满荆楚”和“绿色全覆盖”重要目标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障。

目前,全国部分省份已开发了相关造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在提高造林工作效率和造林信息化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8\]。由于各省气候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不同,造林管理水平存在着差异,系统彼此无法照搬套用。同时,还存在着造林数据的权威性、真实性、共享与开放性等问题,无法对造林业务进行流程化管理,实现造林成果实时的快速输出,以及集中展现造林地的分布和属性等问题。

本文结合湖北林业实际状况,基于湖北林业专网,以湖北省林业厅数据中心为基础,对湖北造林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和设计,建立了一个准确、高效、快速、全面、规范的湖北智慧造林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将各类造林工程信息及核查信息进行统一自动化管理,建立了以造林小班为主体的全省统一的造林数据库,实现造林业务的流程化管理和造林成果实时快速输出,使造林工程规划、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分析、决策融为一体,直观、形象、动态地显示了湖北造林工程的成效,为湖北营造林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湖北林业科技第45卷第5期袁传武,等:湖北智慧造林工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系统总体设计

nlc202309091130

1.1总体框架设计

根据《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四横两纵”总体框架要求,结合湖北造林信息管理的实际需求,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构建了湖北省造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总体设计框架。“四横”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层、数据层、应用支撑层和应用层,“两纵”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保障层、组织和安全保障层,总体框架见图1。

基础设施层主要提供网络及软件的基础服务,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平台。数据层主要提供湖北各类造林数据,包括公共基础数据库、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和已有的数据库。应用支撑层主要提供数据库和平台的运行保障技术支撑服务,以及各类应用支撑服务组件,包括二维引擎、各类数据服务、信息共享、规划设计、业务审批、检查验收、运维等。应用层主要提供省、市、县等多级业务人员的造林业务、管理应用等服务。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保障层以及组织和安全保障层主要提供平台需要依托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以及人员、资金等组织保障体系,为整个平台运行提供支撑软环境。

1.2数据架构设计

根据湖北造林信息的特点,数据架构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基础层,为基础空间数据库的基础空间数据,主要包括遥感影像等栅格数据等。第二层为资源层,包括森林资源数据、林地保护数据。第三层为业务层,包括造林数据以及相关资源档案数据。各层的数据主要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档案数据,两部分数据通过建立索引相互关联,以便有效地进行管理。

基础层、资源层和业务层组成了湖北造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框架体系。该体系以资源层建立本底数据为支撑,通过业务过程“沉淀”业务数据,再更新到本底数据,完成由业务数据到资源数据库的逐年累积,形成实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全省造林数据库。

1.3运行架构设计

根据系统特点,将运行架构分为数据库、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等三个层面。数据库层面主要建立造林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造林规划设计数据和检查验收数据。基于造林数据成果,按时点提交给管理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数据的更新。网络基础设施层面主要利用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林业专网,同时考虑网络带宽、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等。应用系统建设层面主要采用B/S体系,在省级集中部署,各级业务和管理人员通过网页进行访问。

2系统功能设计与实现

本系统根据湖北林业特点,分别采用了四种关键技术实现了造林设计、计划、自查、核查等管理需求,即面向服务架构(SOA)技术将造林业务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实现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以及信息服务对外发布;Service GIS技术实现了跨平台、跨网络、跨语言的多种客户端调用,以及各类林业资源的信息共享;瓦片地图技术,对海量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和湖北林业资源空间数据进行分割和组织,提高了林业资源空间数据发布效率;在线分析处理(OLAP)技术实现了造林各项监管指标与林业资源利用状况的对比核查,提高了造林科学管理决策能力和水平。通过利用这四种关键技术,对湖北造林信息上报、业务审查、检查验收等各环节实行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系统主要包括地图浏览、综合查询、普查成果、计划指标、设计成果、进度上报、检查验收、汇总统计、数据管理等9个主要功能。系统功能结构见图3。

(1)地图浏览。主要实现在二维模式下林业基础空间数据、造林绿化数据的全图、放大、缩小、政区定位、地图漫游、距离量算、面积量算等功能。

(2)综合查询。主要实现公共基础数据、造林数据等数据浏览定位,以及坐标定位、政区定位、书签定位、小地名查询等功能,通过多种条件对造林绿化图形或以图形为核心的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包括普查小班信息查询、设计小班信息查询、检查信息查询、查询结果导出等。

(3)普查成果。主要实现可造林绿化地、通道绿化地、村庄绿化地等3类普查成果的管理功能,包括录入、维护、删除、详情等功能。

(4)计划指标。主要包含绿满荆楚行动计划和年度造林生产计划。系统将各县分年度计划指标录入到系统,提供查询和浏览功能。

(5)设计成果。主要包含绿满荆楚行动设计成果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设计成果。系统按照绿满荆楚要求建库,实现录入、维护、删除、查询等功能。林业重点工程按照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类别分别定义结构。

(6)进度上报。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进度上报、小班造林进度上报,其中小班造林分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两类。

(7)检查验收。主要包括县级自查验收和省级核查验收。针对县级自查验收,系统提供工程检查表、小班检查验收表,实现检查验收的录入、维护、删除、查询等功能。针对省级核查验收,系统提供核查资料管理和核查成果管理功能。

(8)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依据造林绿化相关报表模板,生成造林绿化统计报表,实现支持报表输出,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生成各类管理专题图表等功能。

(9)数据管理。主要实现数据模板管理和数据上报,以及后台数据操作和数据归档等功能。

3系统主要特点

(1)全省造林数据“一张图”。本系统通过整合全省造林数据,自动形成了普查小班、造林设计小班、自查验收小班以及实绩核查小班等4类“一张图”,真实反映了造林地信息,集中展现了全省造林地的分布和属性。

(2)造林业务的流程化管理。根据湖北具体造林业务,本系统依次建设了普查—造林设计—进度上报—自查验收—实绩核查等多个业务管理模块,实现了全省造林业务的自动化和流程化管理。

(3)造林成果的实时快速输出。本系统在对全省造林数据自动汇总统计后,快速形成了造林相关的各类统计汇总表和年度造林成果数据表,实现了一键生成与导出。

(4)数据的权威性与真实性。本系统的造林数据采取由县级用户提交—市级监管—省级汇总的模式,保证了全省造林数据的权威性。系统中所有造林成果均形成一张图数据,每一个小班的图属信息均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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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林数据的共享与开放性。本系统与湖北林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横纵集成,以OGC服务标准进行了数据共享与数据开放,体现了湖北林业从数字林业到智慧林业的转型,以及网络互通与信息共享的建设构想。

4结语

(1)为了本系统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了全省各级造林信息的共享与数据交换,以及各类造林工程信息的动态监管,对巩固生态成果,推进造林绿化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2)本系统针对湖北各类造林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政策兑现、成效监测及地理信息等实际工程管理需求,采用网络高级编译语言和开放性数据库,充分利用湖北林业专网,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造林管理的系统架构模式,实现了资源共享、实时管理、独立运行、统分结合的高效管理目标,切实提升了全省造林工程建设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3)本系统对全国其它省或地区的造林信息化管理工作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以年度可造林普查成果为造林绿化管理的基础数据,对数据进行更新维护归档,从根本上杜绝了数据作假、重复造林等造林绿化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顽疾,确保了造林绿化成果落到实处。本系统对加快推进全国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全国林业电子政务和林业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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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湖 北 林 业 科 技

9.珠海市营造林工程管理制度 篇九

(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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