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2024-06-19

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7篇)

1.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一

公交驾驶员安全运营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公司《道路客运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做好公交安全运输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突出“以客为尊,用心服务”的总要求,实现零违章、零事故、零伤亡、零损失、零投诉的目标,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禁品”上车。

2、落实安全承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带头、规范操作、做好岗位公交驾驶安全工作;落实直线责任,履行好岗位安全职责,向公司、向乘客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坚持“每个员工对自己岗位涉及的区域安全环境负责”的原则,做到本人驾驶的车辆安全运行无事故。

3、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管部门以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风险控制和事故防范能力。

4、驾驶中严格公司着装规定,严禁吸烟、闲谈、吃零食、双手离开方向盘、接打电话,杜绝赤背、穿拖鞋、高跟鞋驾驶,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切忌急躁情绪,不甩站、越站停车上下客。

5、认真履行互相监督责任,在行车中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杜绝违章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现象,对交通安全负连带责任。

6、强化休息制度,执行驾驶工作前12小时内不饮酒,8小时内不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娱乐活动,保持精力充沛。

7、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四勤”(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勤检查、勤保养、勤紧固、勤润滑),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和未经安全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

8、驾驶车辆中保持中速行驶,集中精力、注意观察,绝不麻痹大意或持侥幸心理。注意天气和道路变化情况,善待行人与车辆,决不在不能保证安全或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超越、盲目交会。夜间行车进一步降低车速,注意观察道路状况,提高警惕,超前预防可能突发的异常情况,做到守法、文明、礼让,服务规范,安全驾驶。

9、妥善维护、保管安全设施设备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安全防护、防火、防冻、防滑设施,确保性能良好。

10、关爱乘客、优质服务,行驶中合理操作,杜绝乘客受伤等意外事件发生。

责任车辆:贵HU0779

承诺人:

车辆自编号:014

运营线路:2路

2015年4月28日

2.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二

高温天气临近,又正值学生假期,为了加强乘客特别是青年学生乘车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活动特别邀请了省人民医院急救科医生、江南公交行保部人员为市民进行安全知识讲解,旨在通过宣传普及基本的急救护理、安全防范知识,以便市民掌握基本的急救护理方法,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自救互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活动中,省人民医院急诊医生用PPT的形式图文并茂为市民讲解了公交车上常见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江南公交行保部人员就乘客安全乘车、防火防盗进行宣传,并在公交车上现场演示了如何使用车载灭火器和逃生锤,让市民们了解应该怎样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市民表示颇有收获。

3.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三

一、考试目的考查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判断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分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判断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分析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判断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析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以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分析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预防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界定特大安全事故的种类,分析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2,《工伤保险条例》。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要垒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分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配备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分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审查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程序,分析安全评价活动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四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 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 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9、女工保护:(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时间。

30、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要求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共十大类 115种。

3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职业病防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3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行职业现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冶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冶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6、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37、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准、检举和控告。

38、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9、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出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依次为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8、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

19、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当期检查、检测。

23、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学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见课本第190页)

26、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7、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上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8、对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9、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0、使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1、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34、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5、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36、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37、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形成审查初步意见后,报省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38、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9、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40、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1、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存2年备查。

4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44、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49、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符合条件:(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5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采取下列措施:(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5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53、中小学校违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的,按照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长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撤职处分。(见课本250页)

5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56、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特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7、工伤的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8、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9、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60、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现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少于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4、了解各级伤残的待遇(课本279页)

6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课本第284页)

2、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3、了解注册安全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见课本第287页)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8、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执业:(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9、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4、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十大类: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煤气作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查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约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五个小类)、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15、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6、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7、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4、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6、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7、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8、根据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以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3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安全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冶理方案。

3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5、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7、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8、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9、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0、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41、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AQ)的范围包括有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个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

2、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等五类。

3、基础标准是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

4、管理类标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方式,使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与分级等标准,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

5、技术标准是指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操作、安装等具体要求和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的总称。(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6、方法类标准是对各项生产过程中技术活动的方法所规定的标准。(安全帽测试方法,预评价导则)

7、产品类标准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所做的技术规定。(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用隔离式自救器等)

5.公交车等交通安全逃生知识 篇五

乘客一定要保持冷静,听从司机的指挥,不要拥挤,寻找最近的出路,比如门、窗等,并以最快速度离开车厢,也可利用安全锤破窗逃生。同时,大部分空调客车都在车厢后部设置了逃生门和逃生气窗,坐在车厢后部的乘客可就近迅速打开着两个通道逃生。此外,若遇到汽车着火险情,人的情绪激动,容易致呼吸急促,从而加快吸入浓烟的速度。因此,遇到类似险情,短时间内屏住呼吸,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并尽快找到通风口或者砸开玻璃探头呼吸,可以增加存活几率。

2、如何打开车门?

现在的豪华客车和不少公交车,大多都是通过电控开关控制车门上方的液压杆打开车门。如果发生意外这个失灵了,又该如何打开?每辆车都有应急开关。有些在司机座位旁,有些在车门顶部,形状大多像电扇的档位开关,这个开关主要是切断气路。而打开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一般在应急开关旁都有说明。

3、安全锤怎么用?

目前,每辆车上都会装有安全锤。安全锤一般安装在车窗旁边。使用时,要用安全锤的锤尖,猛击玻璃中心部位,当玻璃被砸出一个小洞时,玻璃就会从被敲击点向四周开裂。乘客这时需抓住车内扶手支撑身体,并用脚掌用力将碎开的玻璃踹出车外,然后跳窗逃生。但跳窗逃生时要注意发生二次伤害。

4、紧急逃生窗在哪?

一般公交车车顶有两个紧急逃生出口,很多人容易把它错认为是通风口。逃生窗上面有按钮,旋转之后把车窗整个往外推。尤其在车辆侧翻的时候,这个逃生窗非常管用。

5、灭火器通常放置在司机坐椅后

公交车上都有灭火器,一般在司机的座位旁边,也有的在后门垃圾桶的位置。如果遇到火灾,会使用灭火器的可以帮助司机一起灭火。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灭火器时周围人员应尽量远离,因为喷溅物业容易伤到人。

6、身上着火怎么办?

6.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大纲要求: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

五、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

六、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要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内容讲解: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令),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一、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一)立法必要性

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进一步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界定了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规范,致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急需制定《行政处罚办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虽然《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尽相同,存在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的突出问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

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9种: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将上述规定中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所谓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行政处罚办法》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下列规定:

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亦称属地管辖,是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办法》依照《安全生产法》,对下列行政处罚的属地管辖作出了规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4.特殊管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5.委托管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生产经营现场处理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办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一)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

1.处理事故隐患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够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7.公交运营安全防范要点及相关安全知识 篇七

科室: 岗位:

姓名:

(回答以下问题时,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医生护士全做,其他人员只做18-23题)1.注射前应检查以下事项()

A注射器有效期; B药物有效期;C消毒剂有效期;D注射器和药物外包装;E药物和消毒剂外包装;F药品污染情况; G药品的价格。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及其针头()

A只能使用一次;B消毒后可重复使用。3.皮肤消毒后何时可以进行注射()

A立即; B1分钟;C皮肤完全干后。

4.使用同一溶媒配置不同药液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每天更换使用未启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B每次更换一次性使用针头; C每次更换使用未启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5.注射操作前医务人员必须()

A洗手或速干手消毒剂擦手; B戴手套;

C戴口罩。6.皮肤消毒后()

A可用手指触摸静脉;B可用嘴吹风方式吹干消毒剂;C不应再用未消毒的手指触摸穿刺点。7.必须使用多剂量用药时()

A每天更换使用未启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B每次更换一次性使用针头; C每次更换使用未启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针头。8.注射操作后应该()

A清洗现场;B立即为下一位患者注射做准备;C洗手或速干手消毒剂擦手。9.以下哪项正确()

A可以单手回套针帽;B可以双手回套针帽;C禁止双手回套针帽。10.分离注射器针头时禁止用()

A钳子;B镊子;C手。

1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时,应该()A穿工作服;B戴帽子;C戴手套。12.手持锐器时()

A可以向前走动;B可以向后走动;C禁止随意走动。13.传递针等锐器时()

A可以用托盘;B可以用手;C可以用钳子。14.进行侵袭性治疗、护理操作中()

A操作熟练时,照明光线一般即可;B操作不太熟练时,照明光线要充足; C不论操作熟练与否,都应保证充足的光线。15.锐器盒的要求()

A坚硬即可;B装满锐器后应立即更换;C应防渗漏、防穿透。16.锐器使用后应立即放入()

A垃圾桶内;B医疗垃圾桶内;C锐器盒内。17.使用锐器盒时,以下哪项正确()

A注射器针头的收集:将针头伸进水滴形孔中,在注射器乳头与针头的接口处卡住,轻轻向外下压针筒,注射器针头就自动掉进利器盒内;B输液器的利器部分收集:手握输液器的软管,将利器部分伸进顶盖的大开孔中,用剪刀剪即可,其锐器部分即掉进利器盒内;C刀片或者玻璃等锐器,以及抽输血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带血的污染物品可直接放进顶部大开孔中;D当利器盒被盛满至容积的70%时,应封闭利器盒;E锐器盒在转运过程中应密闭,避免内容物外漏或溢出;F锐器盒放置的位置应醒目且方便使用。

18.严格实施正确的洗手规则,可减少百分之多少的医院感染()A10%以下

B10-15% C15-20% D20-30% 19.医务人员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手卫生()A 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C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D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E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20.手卫生包括()

A洗手 B卫生手消毒 C外科手消毒 D消毒剂泡手 E手消毒剂使用 21.关于戴手套的描述正确的是()

A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

B戴手套前应当洗手

C摘手套后应当洗手

D若不是无菌操作不同病人之间可以不换手套 22.什么情况下必须先用流动水冲净双手,然后再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A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时

B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

C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时

D为病人进行身体检查前 23.关于手卫生设施的配备正确的是()

A水池应方便医务人员使用,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B尽量使用皂液洗手,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C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D 科室内可以设公用擦手毛巾方便医务人员;E 科室内擦手毛巾应一人一巾 24.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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