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管理

2024-07-03

业务经营管理(精选10篇)

1.业务经营管理 篇一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引导中心业务合理有序运行,做好全市“五大系统”建设的节点工作,确保中心业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工作与当前形势全面融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心管委会业务部牵头开展。

第三条 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业务类别、业务事项、操作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梳理,并随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报业务部备案。

第四条 业务部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及业务知识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表现及学习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与告知

第五条 各进驻部门对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制定简洁、清晰、详实的说明,将业务类别、业务事项、申报材料、被动行政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审批;(3)行政给付;(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奖励。

第九条 纳入电子监察软件系统管理的业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三类,按时限及复杂程度分为即办件与限时件。

(1)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事项。

(2)限时件: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环节及(或)现场踏勘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无法办结的,可设定相应承诺时限并在时限内应予办结的事项。

第十条 未成功办结的业务,按退回件处理,退回件按退回原因分为主动退回和被动退回。

主动退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批准条件的;

被动退回: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或消极中止,致办件超出规定时限的。

(5)无明确、合理原因,将办件作退回处理的;(6)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中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平台,采取行政相对人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规范、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经核算后归为三类,满意、一般、不满意,每一类在考核项目中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增减变化。

第十八条 窗口或工作人员受到差评的,应向管委会说明原因,协助管委会调查核实情况。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进驻部门的业务管理及进驻人员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业务操作、工作表现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采用分值制,满分100分。考核依据为培训情况、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业务操作规范性、岗位技能、工作表现、业务量、政务公开情况、创新能力等。具体项目及所对应分值见附件(《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有效措施,充分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考核结果在中心范围内公开,并根据需要,随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业务考核工作由管委会组织,业务部牵头,管委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其他制度、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2.业务经营管理 篇二

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此前相比,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经营行为的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相应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监督检查和罚则做出了调整;同时,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比之前的有所下调,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则没有变化。

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 0 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过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原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 0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 0亿元人民币。业内分析人士对此认为,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与电信网的三网融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 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7) 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 (二) 项、第 (十) 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一) 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 (二) 项、第 (九) 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 (十) 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 (六) 项、第 (七) 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4)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一款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资费与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当租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2) 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 (3)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信息; (4) 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5)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考虑电信管理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2) 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2)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4) 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5) 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

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 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政策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3.财富管理是基础业务 篇三

“我们先对客户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资产的形态、金额、财务目标来决定依靠什么金融工具达成目标,以及选择什么样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根据黄威儒的介绍,目前盛隆利和涉足债券、证券以及对冲基金三大投资领域。基于黄威儒此前在美国二十多年对冲基金的经验和人脉,盛隆利和的主打业务目前以对冲基金为主,债券、证券基金为辅。

“我们自己不卖基金,而是找国际上做得最成功的对冲基金,开设专户。对方必须根据客户自己定的风险和收益目标进行特别设置。在此情况下,专户具有着很高的信息度和透明度,他们对财富管理有充分的知情权。比如有的客户偏好相对价值策略,一般定的收益率为15%~18%,那么就有专门的对冲基金公司为其设置。这个对冲基金机构就会根据投资走向、风险属性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黄威儒介绍,在对客户进行资产配置中,目前对冲基金的占比一般有70%以上是和海外产生关系。

至于债券和证券领域,考虑到对于资产规划更侧重于平稳的家族客户更为适用,盛隆利和会推荐他们购买资金流比较好、评级不错的中型公司的公司债,“这些公司最基本的特点是稳定地增长。”黄威儒介绍,买这些公司债券,一般能得到3%的收益率,虽然表面上看这样的涨幅一般,但由于富有家庭投入的资金池大,因此“水涨船高”的收益就已经很可观了。

4.业务经营管理 篇四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应急处置联系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内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保留备查制度、违法信息监测处置制度、用户举报机制、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同步落实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违法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用户信息保护等;明确并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并配套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相关政策标准。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遵循相关技术接口标准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且报发证机关审批。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文,我们将取得相关许可或批文后再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对发布或传输的内容采取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如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立即采取措施清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应保留用户日志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我公司开展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时,充分保障用户权益,不强行推送、定制服务。建立注册用户信息登记审核制度、应用软件安全评估制度,建设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技术测试手段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应用软件并处理,加强对应用开发者的安全责任管理。

十、我公司开展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时,不提供对有害信息和网站的搜索。

十一、我公司开展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和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设立应急管控机制,配备技术保障措施,实施账户差异化的功能限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十二、我公司开展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不落地到公用通信网。

十三、我公司开展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时,不非法窃取用户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搜集用户信息,对经用户同意获取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保护,不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十四、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企业(内资企业)引入外资或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变更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六、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5.《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记录;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三)投资组合说明书;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六)产品可行性报告;

(七)财务管理办法;

(八)业务管理办法;

(九)投资风险提示函;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一)产品名称变更;

(二)管理人变更;

(三)管理费费率上调;

(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预算业务管理 篇六

1.部门/岗位职责

(以下岗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下同)1.1 职责分工要求

建立预算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包括:(1)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2)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3)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4)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1.2 单位党政联席会职责(单位最高决策机构)(1)负责审定预算总控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2)负责审定预算草案(方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方案);(3)负责协调解决预算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4)根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审定考核和奖惩意见。1.3 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职责

(也可不单独设立,由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履行职能)(1)审议预算方案;(2)监督预算方案的实施;(3)协调解决预算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平衡、调控预算方案;(5)组织预算编制、汇总,考核预算方案执行情况。1.4 单位职能部门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2)配合财会部门做好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3)协调解决单位预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4)负责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1.5 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1)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财会部门;(2)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制度;(3)组织预算编制、汇总,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报告草案;(4)下达预算方案,分析、考核预算方案执行情况;(5)进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1.6 预算报表管理职责

(1)预算报表管理岗位,设在财会部门。

(2)协助处长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管理体系,出台预算管理办法;(3)负责编制财务报告、预算报表、统计报表等;(4)负责收集预算材料,编制预算草案;(5)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书;(6)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编报

(1)单位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流程分析,流程图如下:

(2)流程节点的详细说明

a、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长期发展规划和上级单位的预算编 制原则和要求,提出下一的预算目标。

b、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预算,由财会部门汇总,编 制单位预算草案,提交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c、单位财会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修改完善,直至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预算调整

(1)单位预算调整的编制、审批程序流程分析,流程图如下:

(2)流程节点的详细说明

a、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安排工作,在职能部门预算中未涵盖 的,且难以进行内部调剂的,方可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b、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正式下达预算后,各部门才能执行预算,如 涉及到政府采购等程序的,需待相应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以正式执行。预算执行

(1)单位预算执行、审批程序流程分析,流程图如下:

(2)流程节点的详细说明

7.血站业务档案管理之管见 篇七

一、血站业务档案的形成特点

血站业务档案主要形成于血液的采集、检验、成分分离、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其记录量大、面宽、种类繁多, 包括献血者个人资料、健康征询和体检记录, 采血情况记录, 血液初检、复检记录, 血液成分分离制备记录, 血液入库、发放、保存记录, 血液制品质控抽检记录, 采供血工作环境消毒记录, 采供血工艺卫生质控抽检记录, 储血冰箱、离心机等重点设备质控监测记录, 采血袋等一次性医疗用品及试剂等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及质量检测记录, 报废血、医疗废物的处理记录等。这些记录随着无偿献血的深入开展, 临床用血量和成分血品种的增多以及对采供血工作要求的提高而越来越多, 越来越细。同时, 每份血液或血液成分都要经过多个部门, 转递流程长、流动速率高、交接环节多, 难以自然形成系统性的血站业务文件材料。这就决定了血站业务档案具有文件材料形成分散、量大, 档案利用频繁等特点。因此, 对血站业务档案的及时归档、定期检查和科学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血站业务档案在血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 有利于认定涉血各方责任。

1998年《献血法》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随着人们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医疗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举证倒置的实施, 血站业务档案已成为分辨涉血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为血站无过错提供了佐证材料。血站业务档案作为在采供血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工作的真实原始记录, 既可反映献血者的个人情况及其所献血液的全部信息, 可从来源追溯到去向, 又提供每袋血液的经检测证实为安全及保存、制备过程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证明。查阅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使用过程的血站业务档案, 可以确定血液的质量是否适合使用,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在涉及到采供血活动的医疗纠纷中, 血站业务档案就是证实血站严格依法执业, 在采供血业务工作中无过错的重要依据。

2. 有利于无偿献血制度的推广和实施。

根据《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原则, 各地均制定了有关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具体规定, 以鼓励和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采供血业务档案真实记载了献血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献血时间、献血量, 从而为《献血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证, 并可通过对业务档案资料的分析, 使有关部门对采血数量及献血者分布等情况有较为客观的了解, 进而合理制定献血员招募工作目标, 推动辖区献血工作的开展。

3. 有利于彰显血站工作的社会服务性。

一是在社会奖励方面:自《献血法》正式实施以来, 政府每隔两年都要对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完整准确的献血者档案资料能够为社会奖励提供依据。二是在医疗救助方面:血站业务档案能够为稀有血型的临床急救提供及时的献血者第一手资料, 为抢救病人赢得时间, 为医疗急救提供保障。

4. 有利于建立低危献血者和稀有血型队伍。

要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就必须从低危献血人群中筛选献血者, 建立一支稳定的无偿献血者队伍。因此, 献血者原始档案中献血者个人详细资料、血液采集时有无不适反应、血液检测和特殊血型检测等是决定献血者是否再次献血的可靠信息。血站可针对自身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献血者信息网络体系, 特别是在采血量不足的情况下, 可以随时提取献血者相关资料数据, 与献血者建立联系, 实现再召回献血, 这对保证安全、及时、充足的血液供应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有效措施

1. 加强领导, 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要做好血站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就必须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做好血站业务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以专职档案员为主、兼职档案员为辅的档案管理网络, 认真抓好血站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形成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确保血站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2. 规范标准, 完善归档程序。

制定一套适合血站工作自身特点的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建立实施记录管理程序和档案管理程序, 以确保采供血过程中所记录的信息和数据具有可追溯性, 使业务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 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归档流程。一要编制科学实用的业务档案分类目录, 使各科室档案分类不重不漏。二要正确划分血站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确保应归档文件齐全完整。三要严格归档制度, 档案室应在分类、组卷、保管期限的划分上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对各科室归档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逐一检查验收, 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3. 强化管理, 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一要保密。加强对记录献血者个人隐私或含保密信息的文档的管理, 如要切实把好献血者档案在利用工作中的安全关, 增强安全利用意识, 完善档案利用手续, 建立档案利用安全责任制, 确保献血者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二要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切实落实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的“八防”措施,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 突出利用, 充分发挥血站业务档案在血站管理中的作用。

8.业务持续管理即将大热 篇八

目前,BCM(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业务持续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已被我国多个行业和学术组织接纳,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也开始从法律、法规方面逐步引入。但BCM并没有大规模推广,原因何在?

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BCM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孙文明谈到BCM理论在中国的落地时说,自从《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发布之后,各级单位依据规范对灾难恢复能力有了详细的等级划分,灾难恢复不仅仅考虑数据的完整性,对于业务恢复时间和业务持续能力也有更严格的要求。

通常,在应对灾难方面,有五种体系方法:用于风险预防的RM风险管理、用于危机事件演变和处理的CM危机管理、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的EM应急管理、用于数据和信息系统恢复的DR灾难恢复,以及用于保障企业综合业务平稳运营的BCM。

“BCM综合运用了前4种体系方法,主要确保在预定的时间内恢复业务运行,着眼点更侧重于面临灾难时的企业生存,同时兼顾灾难预防和应对处理以及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可以说BCM(业务持续管理)是所有灾难应对方法的完美体现,因为它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业务持续运行。”孙文明说。

为此,智网科技一直在信息业务保障领域进行探索,为企业提供信息业务持续性保障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事前的风险评估、测试演练和监控预警、事中的各级灾难应急恢复、到事后的系统还原,以及对灾难恢复进行全程管理评估等方面。

9.业务招待费用管理 篇九

第二条 原则上杜绝无票费用开支。如工作业务需要开支无票费用(如娱乐费、洗理费等),1000元以上需事前先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后再执行。对此类无票费用,需提供相关联的有效证明,才可报销。每月开支的无票费用,需以文字报告的形式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条 交际应酬客人发生的礼品费报销,500元以上必须出具购货单位(商场、酒店等)的电脑打印明细清单,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对外付款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或银联刷卡结算,招待费不得现金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银联刷卡记录单,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同意。

第五条 所有招待费用开支原则上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经手,但陪客人员不得超过三个,相互监督,并由最高职务者接待和报账,出具发票和本次用餐菜单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除公司业务送烟,其他中心及员工原则上不予配烟,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专程陪客旅游: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经办人在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定额内掌握使用。

第八条 总监以下员工不经批准不能进行应酬、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地点及规格需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因加班而开支误餐费,经副总以上人员同意,由部门负责人申请加班员工用餐的,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且有所有人员签字方可入账,各部门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副总不得超过五次,总经理不得超过八次。公司多部门同时加班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不在时指定副总)安排。

10.业务经营情况通报 篇十

2015年10月份业务经营情况通报

各支行、总行各部室:

2015年前10个月,全行上下紧紧围绕目标计划,强化资金组织质效,稳步加大信贷投放,牢守风险防控底线,强力盘活不良贷款,有效推动整体业务平稳运行、健康发展,较好的完成了前10个月目标计划,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全行前10个月各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如下:

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各项存款。

1.存款总体指标完成情况。截至10月底,全行各项存款余额**万元,较上月上升***万元,较年初上升**万元,增幅**%。完成市分计划**万元的**%,超额**万元。完成总行计划**万元的**%,超额**4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万元,较年初上升**万元,增幅**%。新增对公存款占新增存款的**%;储蓄存款**万元,较年初上升**万元,增幅14.15%。新增储蓄存款占新增存款的84.81%;其他存款626万元,较年初下降684万元,增幅-52.21%。新增其他存款占新增存款-1.02%。县内市场份额占比**%,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

全行39个分配存款计划的支行(部)有23个超额完成年

2计划的支行,有***家支行超额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计划,分别是*****。有****家支行未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计划,表外不良贷款清收排名后6位的支行分别是:

(五)财务指标 1.收入情况。

2.支出情况。截至10月末,全行各项营业支出达****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幅27.63%。

3.利润指标。截至10月末,全行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减少***万元,降幅为**%;实现净利润**万元,同比减少*万元,降幅为**%;经营利润**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幅9.88%。

(六)电子银行业务 1.电子银行开户。

2.电子银行户均交易笔数。3.POS特约商户拓展。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银行卡存款距计划差距较大。至10月末,卡业务存款仅完成任务****万元的***%,距目标计划差3893万元。部分支行对银行卡存款组织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卡存款任务靠月底临时抓一抓,甚至有个别支行听之任之,连临时的都不抓。

2.各项贷款增长乏力。元至10月,全行净投放贷款****万元,距目标计划差***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有效信贷需求不足。二是个别支行、个别客户经理不敢担当、不敢做为,“惧贷、惜贷、畏贷”思想严重。

3.到期贷款收回率持续走低。10月份全行到期贷款收回率88.91%,较上月下降1.98个百分点。元至10月累计贷款到期收回率***%,较上月下降0.16个百分点。元至10月还有724笔****万元贷款未收回。到期贷款清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4.新增不良贷款反弹态势严峻。至10月末,全行当年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分别为**万元、**%,较9月底分别上升***万元、**个百分点。除个人业务部外,其他**个放贷机构均有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其中环城支行当年新增不良率达**%,阳城、回车、二郎坪等**家支行新增不良率超过3%,新增不良贷款反弹势头有增无减。

5.不良贷款压降工作进展缓慢。由于新增不良贷款增加过快,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清收盘活的成效,至10月末,全行累计清收表内不良贷款***万元,但全行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不降反升。不良贷款化解处置工作进展缓慢,任务十分艰巨。

6.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持续较低。至10月末,全行实现中间业务收入****万元,仅占全行各项收入的0.55%,利息收入仍是全行主要收入来源,业务创新能力不足,收入渠道单一。

三、下步工作要求

现在距离年末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支行要认真梳理各项工作,查漏补缺,固强攻弱,确保目标计划顺利

6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的同时,深入推广“金燕快贷通”、“**通”、“***通”、“***通”信贷新产品,进一步提高“***”贷款占比,把“**”小额农贷做精、做专、做强,做成****的亮点工程。持续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申贷获得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目标顺利实现。

(三)强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一要强化新增不良盘活,针对前10个月新增的不良贷款,逐户逐笔把脉问诊,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清收计划,明确清收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新增不良贷款,严防不良贷款前清后增。二要强化到期贷款清收,对当月到期贷款要切实做“三早、三盯”,即早筛选、早谋划、早行动。盯到天,盯到人,盯到笔,要按照当月到期贷款台账,定人定责、逐笔监控、逐笔清收、各个击破。二要强化存量不良压降。要紧紧围绕总行“一个中心、两项重点”工作要求,把不良贷款盘活做为后两个月工作的重中之重,倒排工期、细化措施,加大力度,真正打赢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攻坚战,确保目标计划完成。

(四)强化电子银行营销。一是继续宣传好银行卡定期存款保密性强及积分兑奖优惠政策,做好银行卡定期存款引存工作,提高卡存款的稳定性;二是拓展金燕卡优质客户,各支行要加大力度做好辖内优质客户金燕卡的营销,按照总行要求,宣传好金燕卡“四免一参与”及开办网银、手机银行、在我行代发工资免费赠送金燕卡短信的优惠政策,坚定不移地做好乡镇政府、教育系统、县直各单位及农商行支持的企业等单位、部门金燕卡代发工资营销工作,扩大金燕卡优质客户群,促进卡存款的有效增长;三是变卡存款的组织为网银、手机银行、POS机具的营销,各支行不要就任务论任务,要改变工作思路,特别是卡存款经常倒挂的10个支行,不要局限于总行分配的网银、手机银行及特约商户拓展任务,在做好柜面营销的同时,做好上门营销及与信贷业务捆绑营销,加大网银、手机银行及POS特约商户的拓展力度,将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变成全体员工的一种自觉行为,通过电子银行产品及POS机具的营销,来拓展客户、绑定客户,从而促进卡存款的有效增长。

(五)积极拓展收入渠道。要加强定期存款到期支付监测,合理匡算头寸,用足用活头寸资金。要紧贴资金市场,加强富裕资金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投资、理财、票据等新业务,积极拓展收入渠道。要充分依托网络支撑,把握市场资源,充分发挥点多面广优势,积极开发方便地方百姓生活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新业务拓展新市场,新渠道攫取新收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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