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座谈会的感悟(精选6篇)
1.法律普及座谈会的感悟 篇一
法律援助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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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
二、意义问题和解决
三、采取措施,深入推广
四、申请注意事项
五、主要形式
六、申请
七、法律援助范围
八、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意义问题和解决
概述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法律援助宣传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采取措施,深入推广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构筑网络,理顺关系
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加强
宣传
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申请注意事项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主要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5)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
可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2.《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感悟 篇二
《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体会1
2020年是史无前例一年,突发的“黑天鹅事件”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由于西方国家抗疫措施的失败,加上抗疫政治化让大洋彼岸的西方国家纷纷陷入混乱。大洋这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同样让中国人民饱受困扰,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全国一盘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控制住国内疫情的爆发蔓延,打了一场抗疫大胜仗。此时颁布《民法典》更是极大的鼓舞了人民群众,增强了社会抗击疫情的信心。《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份圆满的答卷。民法典不是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定篡修,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民法典》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与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息息相关。此次新编纂民法典中合同编与我公司各项业务密切相关。就民用物业服务板块来说,《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独立成章,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定义、内容、形式,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与续聘等内容,而且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合法、规范地提供物业服务,以及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业务开展中常见的物业服务争议的解决有规范的作用,并且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物业领域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初读《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有一些个人见解。《民法典》938条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承诺,只有有利于业主的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包含约束业主内容的服务细则则不属于合同部分。如公司二项目部物业服务处对辖区居民所做出的“报修30分钟内上门入户维修”的服务承诺,是有利于业主的,应算做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应积极履行。《民法典》不光是对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类别有详细规定,对物业服务人管理权和度也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一条款对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管理权和执法权进行了明确,对于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合理措施规避风险,然而物业公司有管理权却没有执法权,遇到违法情况时还是应联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维护好小区秩序。《民法典》内容博大精深,以上只是对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章”个别条款的初步理解,要做到法律知识与本职业务有机结合,仍需要不断地进行学习总结。
相信在今后的一个时期,我们将紧贴公司业务实际,持之以恒的学习《民法典》。学法是为了用法、守法,在今后的业务实践中,不断地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将学法和用法有机结合,依法开展业务,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积极推动公司普法工作,积极引导全公司员工学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诚信守法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依法维权观念,推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依法防范风险能力,依法保障公司和谐发展。
《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体会2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先后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份圆满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体会3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这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和我们所有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标志着我国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从中我们看到,立法,是民智的汇聚,也是对民意的回应。可以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正是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突出保护人民的概念,保护个人隐私权、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明确住宅70年产权自动续期……民法典草案就像一部百科全书,为护佑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遵循,谋求人民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立足实践符合国情。民法典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民法典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事实上,无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还是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观念,都是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彰显了浓厚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构建法治社会的利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法律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__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均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而搁置。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基础稳定是前提,而保障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则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善治善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不断地探索,历经千辛万苦,民法典终于横空出世,这无疑为治国理政增添了信心和底气,成为治国安邦的又一利器。民法本质上为“人”法,只有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才能够调动人民参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繁荣富强。所以说,民法典不仅秉承着“大同”的执政精神,还将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兴奋剂”和“催进剂”。
为民立法,强国图志。民法典不仅是强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必将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势能,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在新时代迎来新曙光。
《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体会4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群众正当的合法权益涉及精神层面、道德层面、知识层面、物资层面、社会层面等等方方面面,特别需要编纂一部法典来规范,顺应历史发展、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社会主义法制框架是健全的,但从实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在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方面缺乏健全成熟民生法律规范。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出台一部健全的民生法律规范,是推进改革的需要、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5年多的共同努力,民法典终于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依法治国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法治社会的建成,光靠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是不够的,对于我们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说,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努力,把这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以深入实施这部好法律为契机,整体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俗话说:“好酒也怕巷子深”,宣传的重大意义在于家喻户晓、人脑入心。我们加强对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通过发放纸质的、电子的读物,运用各种媒体、平台推介,干部进村入户讲解等多渠道多措施,让群众原原本本地学、明明白白地悟,熟悉民法典章节内容,使民法典在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保护群众切实利益的“红宝书”,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干部”,党员干部是具有先进性的群体,党员干部做遵崇民法典的先锋战士。一方面来说,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党员干部直接相关,实施民法典的水平和效果,直接衡量践行宗旨观念、人民至上理念程度;另一方面,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们要带头学习执行民法典,以“领头雁”的榜样标杆效应,进一步推动身边人、周围人、单位人深化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营造法治舆论氛围,把民法典的贯彻执行推向一个新境界。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在党的领导下,多措并举实施好民法典,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则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提高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水平,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二则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秉持公正司法水平,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则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民法典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督查督办,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四则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五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率先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决不干预民法典实施;六则发挥好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纪律监督、执法监督等监督质效,推动每一件民事案件在阳光下执行。
《民法典》宣传普及活动心得体会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了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和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3.国旗下的讲话稿普及法律知识 篇三
大家好!我叫~~,是本县幸福社区一名普法员。我能够站在这里参加演讲比赛,心情十分激动,感到无比荣幸。今天,我作“做好普法工作,营造守法氛围”的演讲,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自己有关普法宣传、司法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目的是和大家互相交流,共同勉励,促进法制建设,共建稳定和谐社会。
我作为一名社区普法员,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利用一切工作机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区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让社区群众懂得:法律作为调整公民行为的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与我们伴随,从呱呱坠地的婴儿,到白发苍苍的老人,无人不在法律的规范之中。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通过宣传,使社区群众自觉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学法,就是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全部法律;懂法,就是要掌握国家法律的精神与内涵;守法,就是要在法律的范围与框架内办事。在学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要遵纪守法,不干违法乱纪、破坏法律之事;要理智地对待每一件事,不得冲动、鲁莽,做出不符法律的事;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不断自律,增强法制观念,为全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应该消极妥协,更不应该采取违法的方式解决,而是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司法调解、教育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着重做好矛盾化解、停访息访工作,为社区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们社区有一位建国前的老军人,一直享受县里的低保待遇,去年县里根据国家政策给老军人开了工资,所以他的享受低保资格被取消了,老军人因为此事经常上访。社区得知此事后,安排我走访老军人。我向老军人讲解法律知识,讲解国家政策,老军人对自己经常上访有所认识。我在走访老军人中也发现了老军人家存在的实际困难,老军人没有住房,年纪大无力搞家庭卫生,孙子没有工作,经济比较拮据。我把老军人情况反映给社区,社区积极与县里协调,给老军人的孙子安排了工作,今年又为老军人申请了廉租房,平常经常组织志愿者去老军人家里帮助打扫卫生,做些家务,逢年过节去慰问老军人。老军人看到政府这样关心他,坚定表示不再上访了,要协助社区共同做好稳定工作,使社区更加和谐。
各位领导、同志们,法律既是规范公民行为的社会准则,又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武器,建设稳定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过上安定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让我们大家团结起来,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使我们的社会稳定和谐,每个人快乐工作,幸福生活!
4.法律普及座谈会的感悟 篇四
中小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给人的印象永远是朝气蓬勃,活泼可爱,积极向上的。即使存在犯罪现象也应该是极少数的那些“不知者无罪”型的。不过,通过这次细致的关注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状况,让我意识到学生们对于法律知识方面的薄弱和空白正是造成犯罪的根本原因。在我分析看来,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无知,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且身心都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因此这是一个我们必须重视的特殊社会群体。中小学生因为受到年龄偏小和经验不足的限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中小学是学习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的关键时刻。通过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小学生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从而养成依法做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从各类青少年犯罪的新闻资料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可以用数量之多、危害巨大来形容。根据我在网上查阅的资料显示,全国的青少年学生约有2 亿多,其中有不良犯罪记录的大概占学生总数的万分之六左右。其中大城市中的青少年犯罪更是达到每一万个学生中就有二十个左右。在全国每年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学生中犯罪的比例高达七成。从简单来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法律知识的普及迫在眉睫。
那么如何有效的普及法律,让学生学习和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小学生实际情况和需求,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宪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及是非常重要的,下面由我来一一介绍原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对于学生自身是很重要的,学生在学习后自然就会懂得未成人严禁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等有关法律知识,无需多说也就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在离婚率不断走高的今天,离异单亲家庭的学生日渐增多,这些孩子有的被父母抛弃,没有人关心,没有了家庭的温暖和呵护,就已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这时候很容易误入歧途。但在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学生可以有效的自己约束自己,从而预防和减少一些犯罪的发生。
那么为什么要学习《宪法》呢?其实只有通过对《宪法》的认识和学习,才能很好地催化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国家也提到普及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从娃娃抓起,而中小学生的权利意识则是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来实现的,从而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灌输宪法是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的观念。让学生意识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而且它的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关于《民法》,学生可以从中学习得出形成人人平等和遵守约定观念。民法起源于古罗马社会。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学习,我们的中小学生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信的思想和价值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是大致相同的,同样讲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可以用来帮助青少年树立守法观念和初步形成法律信仰。二者不同之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则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中小学生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可以自我意识和分辨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哪些是禁区不可以逾越;当然这里我们还是要通过一些典型的经典案例分析,来方便学生认识。从而有效的教育学生和普及法律知识。
再接着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就不再细说,在预防学生犯罪之余不要忘了对学生自身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就能懂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不管,甚至放弃监护职责等法律知识,使自己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在我个人看来,要想加强中小学生法律普及教育,我们应该做到以学校为主,家庭为辅。为什么说家庭也起到一定作用呢?是因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染上一些社会上不良习惯,甚至容易受人怂恿教唆犯罪。所以父母也要担负起除了学校以外保护孩子、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的责任。
普及法律教育不应该只是走走形式。学校作为普及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应该当然不让的站出来,但目前看来很多学校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据我了解,现在很多学校虽然也在轰轰烈烈的开展了法律普及教育,但并没有真正用心思花力气去抓,而是依旧把所有的精力放在学生的学习和升学率上,从而使法制教育工作变得出工不出力没有任何进展。正是因为这样,学校的形式主义也造就了普法教育处在只做表面的阶段,从而一直停滞不前没有任何进展。因此,身为老师的我们对于学生未能普及法律知识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就是一些学生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常识,但对于法律的具体含义和使用的方式方法还无法掌握,这样学生就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用说让自己的健康成长了。虽然法律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是也同样要有传授具体运用的方法,所以如何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是非常现实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学生就是未来的希望,一切要从娃娃抓起,我们一直灌输着“少年强则国家强”的思想理念,如今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正是关键所在。因此,学生作为公民中重要的一类群体,对其法律意识的普及培养是目前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让他们认识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学生自己的法制观念,让学生真正做到懂法和守法甚至会用法。这样才能让青少年茁壮、健康、全面的成长。
当然,普法教育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和尝试才能找出最适合学生的方法。在这里,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需要我们共同担负起责任为学生保驾护航,为学生成为国家的主人打下基础。
仲 阳
金山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
5.法律普及座谈会的感悟 篇五
从XX年7月15日起,我和我们班六名同学去了温州市泰顺县,在那里进行了“法律普及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泰顺五天的调查活动中,我们队员深入农村基层,一一走访了泰顺的各家各户,对他们的生活、经济、教育及思想观念等各方面进行了情况都作了详细的调查记录。此外,我团还开展了法律知识讲解、青年少年综合素质培训、农技知识现场讲解指导等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虽然实践的时间还只有短短的五天,但留给我的感触、带给我的思想认识却是深刻的、难以忘怀的。
作为大学生,能够深入到农村这个基层中,走进广大劳动人民家中,主动地去了解、关心他们的现状及变化,是极其难得的一次机会。虽然我的家庭也在农村,也多少知晓农村的一些问题,但如今天这样深入的去了解、去仔细调查还是第一次,通过这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普及”问题有了更加透彻的了解,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提高我们的水平。同时,我们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也同农民群众打成一片,建立了一种纯朴的感情。此外,对于农村尚处落后,有待发展的现状,我们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际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只有一点,那就是必须依靠文化知识,运用科学技术,多方面发展农村其它产业,才能将科学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农村的问题,使农业得到真正的发展,改变农村的现状。
我们这支实践团中有一名党员,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一周的相处和生活,我们结成了深厚的友谊,打造出了一支有凝聚力、团结向上有团队。尤其是每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共同交流白天的调查情况及探讨工作方法,工作心得等,对我们的思想也特别大。
这次实践活动,带给我们的不只是对泰顺这个地方的法律普及情况的了解,也不只是专业知识和实践,更多的是让我们渐渐成熟起来。
此致
6.弘扬宪法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演讲稿 篇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逐步限制王权并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并制定了诸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这些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全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没有制定“宪法”的传统,“宪法”的概念也是由西方传入。18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虽然《共同纲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并在1988年、1993年、和20__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_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就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的。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让每一个人能够更多地了解宪法,也让宪法真正走入生活、融入社会,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设立“国家宪法日”,更是确定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古语有云:“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中国的法治建设蹄疾步稳,进入崭新征程。设立“国家宪法日”,通过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进而在人民心中牢固树立起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才能为法治中国提供最坚强的支撑,为社会繁荣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带来强大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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