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通用9篇)
1.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根据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今年以来,在省安监局的指导下,经过全市各区、市、县的共同努力,基本摸清了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职业卫生项目申报工作基本完成,对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现将全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6024个重大危险源,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65个,尾矿库12个,贮罐区14个,生产场所274个,压力管道1159.01公里,锅炉989个,压力容器4470余套。另外特种设备(电梯2922台,起重设备1362台,游艺游乐设施67台)。
(二)职业危害企业情况:
全市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约1143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人数约6万余人次(因农民工流动性大,统计不确切),实行上岗前职业病体检的企业有136家,体检人数约16477人次,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企业约1100家,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约55家。全市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分别为:粉尘危害因素约占30%左右,噪声危害因素约占20%左右,高温危害因素约占10%,化学危害因素约占40%。
(三)机构情况:
目前,市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2个,人员52人;区县职业卫生监管机构21个,人员180人;贵阳市现有职业卫生检测机构17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稳定,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的工作,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工作部署,贵阳市政府以及安监局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重大事宜,形成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成立了以杨小平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安监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辖区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排。
为组织指导全市认真搞好工作,我局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对局各处室的工作职责、申报的范围和时间、申报的工作程序、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连续下发了(筑安监管通[2006]64号、68号、90号)等文件,对全市开展这一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各区、市、县按照市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2006年7月份我局还组织协调,召开了市、区(县)两级安监、卫生部门的工作会议,区县安监、卫生部门会后陆续进行了工作交接。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认真指导。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区、市、县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进行了日常检查,认真指导企业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开阳、息烽、修文等县,今年以来就组织企业成功举办了多次危险化学品泄露、运输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
2006年10月中旬,由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带队分别组织两个检查组,对贵阳市11个区、市、县(高新区)开展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以及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从职业危害重点监控企业现场抽查的情况来看,所抽查的11家企业,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岗前培训及职业病体检工作,并初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建立了企业职业病卫生管理档案和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安监部门是新组建单位,新同志多,不熟悉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而且人手少,很难有效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5年10月份以来,我局积极组织各区、市、县安监部门的同志,积极参加省安监局、省煤监局举办的为期一周的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了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为下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2006年7月份《实施方案》下发后,针对我市企业存在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职业危害工作认识不足、监控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我局与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制定了培训方案,研究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到目前为止,共举办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班9期,772人参加了培训。同时,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部分区县也组织了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如:修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理顺关系,划清职能,使该县职业卫生工作在职能转换期间未出现空档;县安监局以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契机,购买职业卫生书籍,下发到乡镇和重点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县安监局和卫生局把职业卫生工作内容纳入自编培训教材,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在企业职业卫生申报工作中,县安监局与县卫生局相互配合,县卫生局对企业的申报表和现场安全检查给予技术把关,有力地支持了安监局的工作。息烽县于2006年5月23日请无锡市五邦科技有限公司在县职业中学举办为期2天的重大危险源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动态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全县21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共计61人参加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基本掌握了重大危险源建档和动态管理系统软件的知识。80%的企业都完成了微机建档工作,县安监局绘制了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加强日常监控监管。
三、存在问题
(一)由于目前全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制度尚不够完善,且还存在着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监督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以致部分安监部门的领导和群众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认识不够,措施不力。
(二)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比较典型的是对推广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软件系统的购买不积极,影响了这一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工作技术性较强,企业的从业人员中,从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且流动性大,掌握辨识标准熟练程度不够,辨识不准,影响了整个重大危险源数据档案的准确性。
(四)重大危险源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以及软件价格问题、操作程序问题等都制约了软件的推广使用。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继续分期分批组织各类人员参加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技能。
(二)继续抓好重大危险源的核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及时补缺,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一律核销。要求区、市、县和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做到一企一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工作协调,实现齐抓共管。
定期召开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席会,及时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实现齐抓共管。在与卫生部门的配合工作中,要逐步达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综合执法,共同管理”的目标。
总之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是安监部门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在起步阶段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不畅,部门协调不好等诸多困难。但这项工作从安全监管的长远角度来看,既是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也是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们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尽职尽责开展好这项工作,努力完成省局下达的工作任务,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编:信息管理员
2.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二
现对存用于销售的密封性放射源的防护场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如下:
(1)放置场所的放射源入口设置放射性标志;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告文字。
(2)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备。
(3)贮源室必须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小于国家标准。
(4)配备必要的放射源检查和监测设备。
(5)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严禁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落实双人双锁联管。
(6)建立健全使用保管、销售登记和检验检查制度。放射源的进出应及时登记,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和供应登记,并应定期清点,做到源与帐相符。
(7)24小时专人负责看管,放射源存放在有防盗措施的临时贮存柜内。专人定时负责巡查贮存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8)放射源应有专人保管,用于销售的放射源应及时放入源库。对长期无销路的密封源,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三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保持设备完好,提高我公司的技术装备实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设备管理制度。
2、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公司设备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公司设备管理的政策、目标及实施方案。设备物资部为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3、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到:
3.1管好设备:健全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做到帐物相符;做到零部件、附件齐全完整。3.2用好设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超负荷使用设备,禁止不文明或违章作业。3.3维护保养和修理好设备: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或使用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作业,并严格按设备的修理规范对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质按时修好设备。
4、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并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必要的理论知识,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设备的操作和保养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十二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密封),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6、设备的使用应执行“操作证”制度。对于特殊工种,应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试(核)合格,取得专门的操作证才能上岗。
7、各单位对设备的用油、用水实施专人管理,严格制度的执行。7.1润滑油在使用前应实行 “一沉淀”(机油沉淀72小时)、“三过滤”(进库、出库和加油前均应过滤),防止水和杂物进入设备的内部。
7.2设备操作、保养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掌握设备的用油牌号、润滑周期和润滑点,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六定”的要求进行,即:定人负责、定期检测、定点润滑、定时加油、定量给油、定质换油,保证油品对号率100%,做到量足时准。
7.3施工设备和车辆的用水要根据设备使用要求和使用环境温度,合理使用软化水或防冻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
7.4设备使用的汽油、柴油等在加注前也应采取必要的沉淀和过滤措施。
8、设备外委各级修理、保养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填写外委修保审批单,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公司范围内协调确无修理能力时,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社会上修理,否则不得外修。如各单位自行外委修理,则由经办人及单位领导承担全部费用。
9、安全生产设施、设置检修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置、器材、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9.1各单位和项目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分级管理主责人,各项目作业现场按分项指定对应的检修实施人员,实施检查。
9.2特种设备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负责日常检修,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专项检修工作。施工用电由现场专职电工负责日常和专项检修,特殊情况下 和电力部门做好检修工作。中、小型机械由现场设备管理员负责检修落实,专职安全员和现场材料员及时予以配合。检测器材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材料员配合实施检修,必要时及时送专门机构落实检修。其它由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落实。
9.3日常检修项目必须及时发现,随时检修,问题处理在当日完成。
9.4日常检修要保持相应记录;专项检修按程序做到有交底、有实施监督、有检测验收以证检修质量。所有检修资料做到及时归档,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
9.5对检修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条例条例》等
四、应急响应预案:
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 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当发生高出物品掉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严格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
2、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分解、审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拟定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具体负责人及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定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等,4、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科组织安全生产经理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安全、技术、质量、设备科室负责人、项目部经理及安全员等。
5、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典型,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四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2018年3月15日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和检修维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矿井全过程的安全设施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矿井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必须由各智能部门计划报矿长负责统筹规划,各智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设施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体系。
第四条
矿井作为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费用,并专款专用。
第二章 矿井设备安全设施的范围 第五条
安全设施的内容、范围:
⑴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⑵矿井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下列安全保险装置并符合要求:
①防止过卷装置;②防止过速装置;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装置;④限速装置;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⑥闸间隙保护装置;⑦松绳保护装置;⑧满仓保护装置;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⑶空气压缩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下列保护装置:
①超温保护装置;②设置压力表和安全阀;③断油断水保护装置。
⑷主排水泵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位报警装置,相应配电系统符合电气设备有关安全保护的规定,有条件的矿井应装设泵房无人监控集控系统。
⑸主通风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超温保护装置,机房内必须安设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等设施。
⑹井下运输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保证灵活可靠。
⑺矿井采掘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第六条
矿井设备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标准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安全保护,由维修工每天试验一遍,司机每1小时巡检一次,交接班时必须对内外过卷、脚踏开关等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拒绝开车。对于钢丝绳楔形连接装置,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抽检,发现断丝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每个月由机电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必须组织机电、地测等部门根
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全面检查,写出报告书,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解决。
第七条
对其余各岗点,必须根据岗点设备的性质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保护设施进行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签字。对于更换的安全设施备品备件,必须在检修履历簿中记录清楚,检修周期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试验规定
第八条
矿井主要提升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维修工每天检查试验一遍并将检查试验结果认真填写清楚,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汇报,检查处理结果必须签字,实行责任负责制;每月矿井的机电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签字,做出结论性意见。正常使用的提升绞车,提升人员的每年进行技术测定,提升物料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九条
空气压缩机和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等岗点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备本身的要求和电气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必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十条
各个岗点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干部上岗查岗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分工定期进行上岗、查岗以及定期组织人员全面检查。上岗的内容和发现、解决的问题必须注明,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上岗的,则必须在外出前指定专人代其检
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于安全设施的检修检查,必须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严格执行《机电设备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检修中的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更换配件、测量数据等必须在检修履历簿中填写清楚,以便为以后的检修留做参考。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及时发现学校各类不安全隐患,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校各类设施设备的完整、安全和使用性能,管理和指导安检员开展工作,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中检查
1、开校集中检查。每学期开校第一周,由总务主任负责,带领会计、后勤工人、专职体育教师和实验室、图书室、教育资源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库房管理员,对学校所有校舍、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化教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检查校舍场地的安全性,二是检查器材、药品的完整性,三是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制度是否按规定张贴,门窗是否可靠,电路插板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贵重器材和危害性药品存放是否得当。四是检查登记册、帐簿、使用(借用)记录本、损耗登记本是否齐全。五是随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必要时及时请示校长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六是检查结果由总务主任最迟在第二周周五书面上报校长审查。
2、放假前集中检查。放假前由总务主任负责,带领会计、后勤工人、专职体育教师和实验室、图书室、教育资源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库房管理员开展大检查,一是检查器材、药品的使用率、完整性和损耗情况;二是检查各项表册帐簿填写情况;三是检查卫生摆放情况;四是通过检查考核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为教导处考核提供数据;五是安排假期安全事项,保证各类器材、药品的安全;六是处理报损申请,安排财务处理办法。检查之后认真填写记录簿,报校长审核。
3、各室财产定期检查。学期初总务处安排财务后勤人员,逐一检查办公室、教室、功能室财产数量、财产登记和保管情况。学期末总务处安排财务后勤人员,逐一检查办公室、教室、功能室财产是否完整、安全,办理校产正常损耗、淘汰报告手续,调查处理丢失、损坏校产的人和事。
二、日常检查
1、运动器材检查。责任人,专职体育教师。从开校第二个月的第一周开始,每月检查一次,一学期共检查3次。检查范围为学校所有的体育运动器材和运动场地的安全性,重点检查室外运动器材,并对师生、校外人员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填写在检查簿中报告总务主任,及时解决。
体育课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首位考虑,对课间使用的运动器材事先进行严格检查,对学生加强活动安全教育,对场地进行合理分配,对现场作严密的监控。
2、功能室检查。实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教育资源室、库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室的管理员负责,从开校第二个月的第一周开始,每月检查一次,一学期共检查3次。严格执行领取审批手续并控制使用量。检查范围为功能室内器材、水电设备、桌椅橱柜、门窗的的安全性,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簿报总务主任解决。
3、饮水设备检查:责任人,具体负责烧开水的工作人员。从开校第二个月的第一周开始,每月检查一次,一学期共检查3次。检查内容:一是供电线路的安全性,二是检查开水器的盖锁是否可靠,防止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是检查供水设施,保证水质的安全性。
4、消防设备检查。总务主任指定后勤工作人员一名,专门负责学校消防栓、灭火器、水井设备的检查。每月1号起检查,一月检查一次,一学期共检查4次。主要检查消防设备的完整性、使用性,检查水井供电线路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5、水暖设施检查。总务主任安排后勤工作人员,分别在供暖前、供暖开始之日、供暖结束后检查学校所有暖气片,供暖管线,特别是深入教学楼地沟检查安全状况,及时排除漏水漏气,水流不畅,阀门破损等问题。每次检查之后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务处检查积存。
6、门窗楼梯检查。总务主任指定后勤工作人员一名,专门负责教学楼内楼梯,学校大门,所有教室和办公室门窗的安全性。要求每月1号起检查,一月检查一次,一学期共检查4次。
7、校舍常规检查。学校门卫实行外人进出登记制和校舍常规检查登记制。由门卫人员负责,制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对办理业务的人员应予以登记。每天早晚放学后,逐一检查教室、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是否还有滞留的教师、学生,并查问原因,及时登记门窗不按规定关锁的班级和滞留师生姓名与原因。没有教师组织学生在校内学习、娱乐,应当时要求学生离开学校尽快回家。对有特殊原因滞留学校的教师学生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必要时报告校领导。
门卫人员应当随时与租赁校舍办班的教师联系,检查门窗、桌椅是否完整安全,要求办班教师组织学生打扫环境卫生和室内卫生,教育学生爱护卫生间、运动场和教室内的设施设备。随时登记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等违纪学生所在学校和姓名班级,报告总务主任处理。
三、检查要求
1、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要随时检查学校所有校舍、场地、器材、药品、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性。及时指导、要求全体教职工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组织人力、财力、物力解决不安全隐患,及时批评教育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教职工。根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处分安全事故中渎职、失职和负连带责任的教职工。
2、总务主任每月8号前审查日常安全检查登记簿,对反映的问题首先在登记簿上注明解决办法、注意事项,提醒各责任人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和防范。对责任人无法处理的不安全隐患和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防范。
3、总务处负责设计集中和日常安全检查登记簿,定期检查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将检查记录全数积存,形成学校安全工作档案,以备事故发生追究安检员的责任。
4、总务主任负责指定上述检查项目的安检员,并在学期末考核安检员履职情况。
6.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各地深入学习《暂行规定》,提高对出台《暂行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国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
会上,杨元元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制订出台和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对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杨元元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扩大《暂行规定》的社会影响力。一是要进一步认识所肩负的责任。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职业健康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把学习宣传《暂行规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务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是要加强安全监管系统内的学习和培训。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暂行规定》学习、培训的方案,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他们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坚定性。三是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四是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职业健康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等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职业危害及其防治知识,宣传《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使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群众都深刻认识到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发动他们积极参与到职业健康工作中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工作氛围。
杨元元强调,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二是要抓紧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三是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四是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制度建设。五是要严格执行《暂
行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六是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七是要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注意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过程中发现、研究监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在执行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宣传,加强交流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会上,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分别从监管执法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角度,就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了表态发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负责同志,50余家在京中央企业分管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共140余人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地方有关重点企业负责人,有关科研单位负责人在省级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召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宣传贯彻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定于8月12日上午9时,召开《暂行规定》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届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部署《暂行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国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就贯彻落实《暂行规定》进行发言。
二、会议地点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设主会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设分会场。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主会场。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安科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人,中央管理的部分在京企业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2-3人),有关科研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邀请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与会部门、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分会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地方有关重点企业负责人,有关科研单位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市(地)、县(市)分会场与会人员比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等五家发言单位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材料,并于8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请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于8月10日中午12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三)请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在8月10日上午9时开始调试视频会议系统,8月12日上午8时开机。
联系人:孙栋梁、秦兴强;
联系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64463443。
附件: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
总局办公厅、政法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职业健康司、人事司(专员办),煤矿安监局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安科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安全生产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医
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7.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七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在用餐后及时清理消毒,再放进保洁柜中保持干净。
2.保洁柜、及相应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
3.刀具、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消毒,定位存放。
4.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
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
6.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清洗有专用水池,洗涤剂符合国家标准。
8..消毒后放在专用保洁柜中。
张畈中心小学
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八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关键词: 机构与人员设置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
关键词: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关键词: 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关键词:监督检查,内容
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
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
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关键词:煤矿职业卫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9.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九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2.定义
2.1.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2.2.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2.3.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3.工作主体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3.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4.2.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2)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采购: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4.4.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4.4.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检查及验收
4.5.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施工吊篮组装;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过程控制
4.6.1.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1)停止使用、封存;
2)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5.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5.1.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5.1.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如实做好记录。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5.5.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设备的保养。
5.6.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5.7.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
6.2.6.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6.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管理与追责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8.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9.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
1.2.3.4.5.6.7.8.9.《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6.3.1)《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6.3.2)
《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6.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7.3.1)《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7.3.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7.3.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7.3.4)《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7.3.5)《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7.3.7)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7.3.8)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7.4)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8.4)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9.3)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9.4)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9.5)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9.7)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9.8)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10.1)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10.2)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4.1)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4.3)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4.4)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5)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6)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4.7)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4.8)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10.5)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10.6)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1.4)
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1.8)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1)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2)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1)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2)
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3)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1.13.1)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1.13.2)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1.14)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1.16)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4.2)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4.3)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4.5)48.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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