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24-08-18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精选10篇)

1.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篇一

为牢牢抓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旋律,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用法、守法,12月14日下午,滁州市法院与滁州团市委举办“刑事法庭进校园”活动,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滁州学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下午2:30,由南谯法院刑庭法官孙倩倩、人民陪审员王余久、王海娜组成的合议庭在滁州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滁州学院一百多名学生旁听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学生们专心致志地观摩庭审过程,认真观察庭审细节,并记录心得体会,庭审秩序井然.

庭审结束后,滁州中院和南谯法院的3名法官与滁州学院学生进行互动,同学们积极就法律方面问题向法官们提出内心疑问,法官们一一作出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南谯法院这种用实际发生的案例作为素材的法制教育方式,将真实庭审搬进校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极大地提高了大家学法的积极性,让大家更切身地体会到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再一次增强了大家的法制观念.

2.庭审旁听报告 篇二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8100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96600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1159.4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1159.4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3.旁听庭审心得体会 篇三

案件主要内容是:有两个青年男子(其中一个未成年)在酒吧喝酒时,看见自己喜欢的女孩和一个陌生男子一起喝酒,借着酒性想教训那个陌生男子。最后这个陌生男子被刺成重伤(切了一个肾)。

当我走出法庭时。我就一直在想:为什么他们因这么点小事而伤害他人身体(导致重伤)?难道他们就一点也不怕法律制裁吗?其实,细心想想,他们两个当中一个没有读过书,一个小学毕业。由于法律意识浅薄,意气用事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此时,我在想:中国,甚至全世界究竟还有多少像他们两个人的人啊!怎样才能让这些牺牲品减到最低?

法律是神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受法律的制约,而且受法律的保护。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是当代学生的义务。学好法律知识,不仅能使自己受益终生,而且能帮助别人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案件中的两个青年男子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深刻地反映出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一个很好的反面例子供我们借鉴。假如我们不懂法,跟他们就没什么区别。现在是法制社会,当我们遵守法纪的时候,就觉察不了它的存在。其实它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制约着我们。正因为有了它的存在社会才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社会主义社会违法犯罪屡见不鲜,法律作为制裁的工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社会发展越快,法律对我们的作用就越大。作为现代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四有”新人,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法律,为我们走向成功提供条件!

法律,为我们的人生编章增加色彩!

4.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心得体会 篇四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瞄准‘熟人’之母骗老太金饰”一案,被告人以谎称认识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借用金饰为女儿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0.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整个审判过程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当天的审判最终还是以休庭结束。

经过这次的法院旁听我重新定义了我生命中的一些东西,原来法律真的离我不远,只是以前我没有好好的关注而已,原来生活中大家总说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并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以前我总以为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会有人上诉,希望找回公道,在以前的我看来,要是今天被骗的人是我,我肯定只是对自己说一声,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别再被骗就好了。原来从小就把法律挂在嘴边的人连老太太都不如,至少她还会真正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是不知道怎么用而已。我想现实生活中的和我一样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的大有人在,而且根本没想过会用法律的人也多不甚数。所以说,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和平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事无处不在,这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大家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这次法院旁听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是总把用法律解决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是不行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算得上是知识分子的人都不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又有什么资格总说别人怎么怎么样呢。我们不仅要自己努力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应该积极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为他们多提供一条了解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我们这样好的资源,有什么不懂可以咨询老师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上网去图书馆查资料,还能去法院旁听关注实践。一些农村或是没念过什么书的人根本没有我们这些资源,他们是需要我们帮助的人,要是我们自己都一知半解,或是什么都不知道,又要如何自处。

5.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篇五

多层面受益助提高

7月,我县公安机关近六成一线执法民警或一次或多次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亲自组织带领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活动,开启了被民警誉为“低成本、高效益”的“深化大练兵、苦练基本功、抓实法制教育”之路,并由此日见良效。出台制度规范旁听

我县公安机关近六成一线执法民警或一次或多次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亲

自组织带领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活动,开启了被民警誉为“低成本、高效益”的“深化大练兵、苦练基本功、抓实法制教育”之路,并由此日见良效。

为使庭审旁听活动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持续开展,促进庭审旁听尽快步入规范化,切实增强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我县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局党委责成局“三基一化”办制定出台了《公安民警旁听庭审制度》。该制度明确强调,组织民警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深化大练兵、苦练基本功、抓实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施和重要内容,全县公安机关不分警种职能、不分职务高低都要严格按照县局既定培训计划,每名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年内必须参加2次以上庭审旁听。同时对旁听的范围、内容、人员及点评作出了详细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及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容易引起争议的如“零口供”案件或定性有异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六大类案件应该组织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民警旁听;旁听重点是法定的量刑、量罚情节是否充分收集、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等;庭审后,要组织旁听民警进行讨论和点评,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写出庭审旁听感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该制度实施至今仅一个月,局“三基一化”办主动与县法院刑庭联系,掌握有关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先后根据案情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民警旁听庭审多次。城关所、南京洞所、城南所民警参加旁听了朱海、欧阳祖龙、李勇、刘达成、黄剑华等团伙系列抢劫案的审理,法制、刑侦、梅田所组织旁听了市中院刑一庭来宜章开庭审理的邓会苹因三角恋爱故意杀人案。通过旁听及点评,民警认识到平时执法中一些细枝末节到法庭上往往会成为关键环节,执法办案一定要强化责任心,增强细节意识、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确保执法办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角色置换虚心旁听

众所周知,旁听的本意是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二字主要的落脚点在“听”字上,侧重于“看”和“听”,即耳闻目睹,旁听者的意见表达是有限的。尽管如此,我县公安民警上自局长下到一般民警都能迅速调整执法办案过程中习惯于唱主角的心态,及时置换角色以多重身份积极地自觉地参加庭审旁听。

一是以普通旁听者的身份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审判权的运作过程,培育自己的法律意识,切身感受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同时通过观摩庭审体验“正义不仅能实现,而且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确信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律的意志,感悟到法官的真诚和法律的尊严,唤起自身对审判的尊重和信仰。二是以办案人的身份虚心旁听。通过法庭调查,围绕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提取和保存、现场勘察、伤情鉴定、涉案财物管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执法环节,发现不足,查找差距。利用法庭审理的尖锐性、对事实证据认定的合法性、对应性、稳定性等特征,将以往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变为真实、直观的庭审活动,从而强化对法庭审理、采信证据的原则及判断证据证明效力标准的学习和掌握,使自己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上都能有意识地按照庭审的证据要求来搜集和固定证据。三是以“律师”的身份审视庭审。通过争议焦点、法庭质证、双方辩论等诉讼活动,查找出自己在办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及不规范之处的执法问题;清醒地认识到,执法办案工作不能有丝毫马虎,如果出现一丝差错,一方面会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也会使被害人受到更大伤害,另一方面也有损警察乃至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会成为阶下囚走上被告席。

7月26日,在旁听“李银珍、胡志雄贩卖毒品案”的过程中,庭审从8时30分开始,到12时24分结束,历时4个多小时,参加庭审旁听活动的所有民警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不随意走动进出,不在庭上议论、喧哗。或聚精会神地旁听观看每个庭审细节,或认认真真地做好笔记以便庭审后回到单位发言点评。

多层面受益誉旁听

多次组织民警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的实践和效果证明,旁听庭审,对公安机关单位而言,可谓是一项“易组织、低成本、无风险、见效快”的值得大力推广并长期应用的提高民警综合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公安民警个人而言,是一种乐于接受的学习方式和便于学以致用、融会贯通的实战手段。通过庭审旁听,民警对庭审程序有了更直观的感受,对诉讼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合法性、充分性的要

求有更深的理解,对辨护人的辩护思路、辩护重点、辩护理由和依据有了更贴近的认识,真切感受到了程序、证据、时限的重要性,改变了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和办案依靠口供的传统。参加旁听的民警反映强烈,一致表示印象深刻,感触很大,借鉴性强,收获很多,希望以后能够经常参加这样的庭审旁听活动,以学会掌握更多的辩论技巧、问话技巧及不断强

6.法庭旁听报告 篇六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7.法庭旁听记录 篇七

(一)刘年军、王功铁、李雪亮案件

三个被告人。案件的确有点复杂。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三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发问。前两位都很配合审判工作,如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罪行。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不是消极的仲裁者。所以,当第三位被告人对于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点头时,审判长对他进行了一次发问。审判长指出:你的认罪态度将直接关系到你的定罪量刑。但我想说的是,李雪亮作为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对于这句专业术语“有无异议”是不是听成了“有无意义”?这不是没有可能。而审判长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是在为自己的罪行狡辩。当然,李雪亮的确有狡辩的迹象,他的说法和前两位被告人完全不一样,他说他不知道刘年军到别人车上干什么,而且,他说在刘年军在别人车上时他在其它什么地方,但是前两位被告人都说,是刘年军开车,王功铁和李雪亮望风。很显然,李学亮在撒谎。

审判长这个时候拿出了作为审判长的威严。

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刘年军得辩护人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钢材不计入他们所盗窃的范围内;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为他们盗窃去并没有使用;属于盗窃未遂。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在盗窃后并未使用盗窃来的钱财,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也就不属于盗窃未遂。钢材是在被盗车厢内的,属于被盗的一部分。因此,说钢材不计入他们所盗窃的范围内是不成立的。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三个被告人没有说什么,等着的是法律对他们的裁判。

刘年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功铁: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李雪亮: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刘年军为什么比其他两人判处的重一些?因为他是本案件的主犯。车是有他撬开发动开走的,其他二人只是望风。除此以外,他在1998年因为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所以,处罚比其他二人重是理所当然的了。

(二)周博文、马军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的审理,不像上一起案件那么复杂。由于被告人周博文的下落不明,因此,这次庭审只是审理了马军一个人。对周博文的审理是中止审理。

被告人对于公诉人的起诉书无异议,因此,审判长宣布启用简化审理程序,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对此无意见。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诚恳(2)被告人已经将所抢夺来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对此,公诉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经过休庭,审判长宣布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判决是: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个不错的消息,希望他以后能够吸取教训

人民网>>地方>>地方专题铜陵市于安徽省首创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

2011年07月19日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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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2日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日前,铜陵市制定了《铜陵市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旁听监督主体、参与旁听案件的人员、旁听监督程序、旁听监督的评判标准、旁听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内容均作出详细规定。这一做法为全省首创。

据介绍,该制度共14条,旨在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规定,全市每年将对十分之一以上的法律援助庭审案件进行旁听监督,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安排一件以上的案件进行旁听监督。

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依据该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法律援助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代理)表现、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旁听监督时,参加旁听监督的人员依据旁听记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等形成旁听意见,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旁听意见反馈表》,送交安排旁听监督的法律援助机构。各法律援助机构将安排案件当事人填写《问卷调查表》,对案件承办律师的咨询接待、案件办理和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年终,市司法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实施单位的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参加法律援助项目评先评优、省市级法律服务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依

镇江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旁听监督

王 超 陈昌琪

本报讯 5月21日,镇江市公开审理一起5名子女不赡养90岁老母亲的法律援助案,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对庭审过程进行了旁听。

据了解,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旁听监督,是该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近日推出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的一项新措施。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办案补贴相对偏低等原因,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该市司法局明确提出,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法援案件质量评议小组,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议,符合要求的发放办案补贴。与此同时,他们还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询意见。

8.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篇八

时间:2012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9.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篇九

镇党委书记参加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3月10日,我有幸参加了界首市举办的职务犯罪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界首市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太和县倪邱镇原党委书记刘中亚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走上被告席,他曾在任太和县城关镇镇长期间挪用公款340万元;在任倪邱镇党委书记期间以供水项目建设、镇政府装修、集镇开发为由受贿58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法槌之下暴露无遗。参加完此次旁听庭审活动,我认真思考刘中亚案件,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一、常提党性之基,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才能拉紧红线。

10.中院庭审知识产权案件旁听总结 篇十

这次旁听给我的第一感觉是一中院的法官素质非常高,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而又不失灵活,整个审判过程完全在审判长的控制节奏下进行,可以说是法官主导了整个审判过程,同时又给予了当事人的代理人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和自由,相比于我在暑假实践时所参与的庭审活动,无疑,这次庭审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庭审。但是同时我心里还有一点疑问,是不是因为有我们这些旁听的学生在,法官才会如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说了这样一句话:“请保持法庭的严肃,今天有旁听的学生在,他们还处于启蒙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原告方的律师分工非常明确,第一位男律师负责法庭陈述,中间的女律师则负责证据的部分的答辩,第二位男律师则好象是他们的助手,负责材料的准备工作,庭审前的充分准备与分工,再加上庭审中的充分配合,无疑很容易给法官这样一个第一印象:充满胜诉的信心而又准备充分,我觉得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在案件事实部分,我以为案件的焦点应放在数码修复版是否产生新的版本上,也就是说,经过数码修复技术修复后是否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原告和被告谁能在这一点上取得法官的认同,谁的胜诉率就会大大提高。在这一点上由于更多的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法官对此不可能也没必要知悉的很清楚,而该技术问题对本案又非常重要,个人觉得法庭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可以请一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作为陪审员参加到庭审中,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纠缠,浪费庭审的时间,又可以保证法庭的公正和中立。具体到本案,个人以为数码修复版并不是一个新的版本,这就好比是化妆品,虽然可以使人看起来更漂亮,但它并不能改变一个人的外形,相同的道理,数码修复技术可以使影片看起来更清晰,但它仅仅是将由于时间久远而不清晰的图象还原到原来的样子而已,数码修复技术用在VCD版本上,它就是VCD版,数码修复技术用在DVD版本上,它就是DVD版,也就是说,数码修复技术只是一种技术,它并不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不对这个技术加以保护,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时间等将得不到任何的回报,这将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进步,这种矛盾该如何取舍,只好看法官的了。

通过本案,我觉得还有两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另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原告来说,要取得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很容易,但在要求侵权赔偿时,要取得侵权人的销售数额等证据,非常的困难,这样,被侵权人便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而对于侵权人来说,其因为侵权所获得利益可能远远超过因为侵权所付出的成本,于是他不会停止侵权,也不会把他的资金用于新技术的研发上,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也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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