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地籍管理科)

2024-10-18

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地籍管理科)(共1篇)

1.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地籍管理科) 篇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专用)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房改政策,按照余政办[2001]21号文件精神,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甲方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乙方,宗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确定。凡在1980年后竣工的房屋,出让年期的起始点均从房屋竣工之年计算。凡在1980年前竣工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起始均以1980年计算。土地使用出让年限为70年。自年月日至月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居住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主管们的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同意乙方免交本宗地出让金。但乙方如上市交易,应根据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当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七条乙方同意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年起,按政府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金,缴纳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土地使用金按《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规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零点伍元整(¥:0.5元)。

第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之日前180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不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签订。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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