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服务协议

2024-09-25

拍摄服务协议(共8篇)

1.拍摄服务协议 篇一

模特拍摄及广告形象、肖像权授权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模特):

甲乙双方就带有乙方肖像的图像及视频产品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为其拍摄肖像照片和视频,并同意拍摄的照片可用于出版、宣传、展览、橱窗装饰、杂志、媒体出版、商业广告和网络等合法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业用途,但不得用于色情、反动的媒体和违犯中国法律的宣传或宣传品。授权使用没有期限。

二、协议签署后乙方今后不得就此次拍摄图像产品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

三、乙方酬金: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具体参与的广告中乙方具体参与的时间、以及乙方在具体活动中作为现场模特具体出席的时间,并结合甲方取得相应广告形象、肖像权永久许可使用权的约定,按500元/天的标准,支付乙方酬金。

四、酬金的支付:酬金将在乙方作为模特每次参与的相应广告拍摄工作完毕后,或作为现场模特所出席的活动整体结束无需补拍的1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次结算支付给乙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五、知识产权:乙方参与拍摄 灵美品牌 的平面(图片)、视频、MTV等广告,及乙方作为现场模特出席宣传活动中所形成的图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使用该等图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

六、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报酬。如在拍摄过程中,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拍摄工作,则甲方仍应按乙方拍摄该广告已发生的具体参与时间支付酬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拍摄的平面(图片)、视频、MTV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乙方则应无条件配合甲方重拍,且甲方不重复支付酬金。

七、任何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拍摄日期的更改,甲方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然后另行确定具体的拍摄时间。

八、甲方需保护乙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透露其有关资料。

九、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名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人(模特)被授权单位(公章)城市/邮编: 城市/邮编: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授权人(模特)签名: 签字日期:2017年 月身份证号: 被授权负责人 签名:

签字日期:2017年 月 日

2.拍摄服务协议 篇二

一、协议共建, 扩大服务企业覆盖面, 发展联社新成员

随着企业改制的全面推动, 传统意义上的联社所属企业不断减少, 甚至消失, 联社存在的根本乃至作用的发挥是新形势下我们联社面临的新课题。近3年来, 北海市联社始终围绕这个课题不断地努力探索。

一是明确服务的主体对象。北海市二轻联社党委2009年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按产业归类组织开展对全市轻工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大调研, 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经研究分析, 结合联社的实际提出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思路, 决定把全市轻工中小企业 (重点非公企业) 作为联社服务对象, 纳入联社工作职责范畴, 采取措施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工作。

二是与企业协议共建。联社主动上门联系对接企业, 与企业签订“结对共建, 服务发展”共建协议书, 明确共建内容, 开展共建活动。协议书分通用部分 (共有8条) , 主要是明确联社的服务事项、措施办法及企业配合的工作, 同时也有各企业提出切合实际的不同服务条款。一年多来, 结对共建企业已达100多家, 由旅游工艺品产业、海产旅游食品加工业及家具生产 (木器雕刻) 产业的企业重点结对, 迅速拓展到其它产业的轻工企业。通过协议共建方式, 明确服务工作关系, 措施方法具体化, 对推动工作的开展很有效。

三是发展联社新成员。在开展“结对共建, 服务发展”活动中抓示范建设, 制订示范企业工作标准, 在相关产业中选定3-5个骨干企业创示范, 重点服务, 并以服务发展为工作纽带吸纳发展为联社的新成员。

二、真抓实干, 探索创新措施办法, 有效服务企业发展

北海市联社几年来一直不断地探索着有效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办法。通过协议共建, 举措新着力实, 真抓实干促发展。

一是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北海市联社2009年创建了“两库一站” (即北海轻工项目技术信息库、北海二轻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及北海轻工企业信息服务网站) , 作为联社服务企业发展的主要平台。联社主动联系对接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 收集相关项目技术信息, 整理归类, 储备推介, 为企业提供项目技术信息服务, 已先后无偿为8家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同时依托北海市二轻企业就业培训中心, 开展各种劳动技术技能培训, 受训人员的信息及二轻企业原有职工信息等进行收集、储备, 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服务, 为10多家企业提供近300人就业, 并免费为结对企业制作企业信息网页上挂二轻信息网站, 宣传推介企业, 发布产品信息等, 已有50多家企业信息网页上挂网站。服务平台有效地促进联社与企业协议共建工作的开展, 协议共建工作也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是以人为本促“动”激活力。企业发展重要是人, 是职工团队, 让企业充满活力, 让职工发挥主动性, 企业文化建设、留人成才的企业氛围是十分的关键。联社通过调查了解到非公中小企业的文化建设普遍较为薄弱, 联社把指导帮助抓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部分, 着力推动企业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与效益至上经营目标最佳结合。通过策划开展一系列的职工主题活动, 营造“关爱·成长·奉献”的企业氛围。在结对共建企业中开展“岗位贡献, 厂兴我荣”职工主题活动, 让职工“主动”起来, 为企业发展乐于奉献;在协议共建的20家创示范企业中建立“二轻结对企业职工流动图书室”, 让文化“流动”起来, 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提高文化素质;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结对企业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 建立企业党支部或企业联合党支部, 并通过联社党内关爱基金、工会金秋助学基金、大病特困救助基金等对职工开展关爱行动, 让组织的关爱“传动”起来, 使非公企业职工也感受组织的温暖。

三是助推“校企牵手”。非公轻工中小企业发展, 人才也是一个瓶颈。为了让大学毕业生多了解企业, 选择中小企业就业, 促进企业发展, 北海市联社策划开展“校企牵手, 共促发展”活动, 推动二轻结对企业与市内各高校协议共建, 组织企业进校园开展宣传推介, 在企业中开辟学生实习基地, 开展就业技能实训, 引导学生面向企业就业, 激发创业, 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的支持。5月中旬组织首批1 2家企业在北航北海学院开展的“2011北海二轻企业宣传推介校园行”活动, 吸引2000多名毕业生的关注, 意向实习、就业的学生达300人, 校企双羸。

三、协调部门, 开展联动形成合力, 整体推进企业发展

北海市联社立足于服务轻工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协议结对共建形式有效, 但联社的力量有限, 必须协调政府相关部门, 开展联合行动, 形成工作合力, 才能有效推进企业整体快速发展。

一是注重宣传, 争取部门对工作的认同。联社主动谋划, 扎实开展工作, 以实效赢得认同。在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工作过程中, 注重把握工作切入点、工作亮点进行宣传。尽可能利用媒体对工作进行宣传, 扩大影响, 引起社会各界对联社工作的关注,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利于联社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利用联社网站网络平台、每月定期工作简报及工作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将工作情况反馈政府相关部门, 让部门能及时全面了解联社的服务企业发展工作, 自觉支持。

二是主动对接, 争取工作部门联动。联社在开展服务企业发展中涉及有关企业扶持政策、资金、技术等, 必须对应相关的政府部门, 联社主动对接联系部门, 争取对轻工中小型微型非公企业给予同等的待遇, 甚至力争得到倾斜扶持。通过结对服务, 联社不仅直接有效服务企业发展, 还间接地搭建了企业沟通政府的平台。

3.拍摄服务协议 篇三

关键词:云服务 云SLA 生命周期管理 云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 G255.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1-0051-07

1 引言

云服务是云计算技术将其自身展现给用户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其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对云服务提供商而言,他们以不同的云服务内容和形式相互竞争,Google、Amazon、IBM、Sun、Microsoft、HP和Salesforce等这些大型的IT厂商均推出不同的云服务,如应用程序服务、存储服务、架构服务和计算服务等。对用户而言,众多的云服务可以满足用户随时随地按需使用的需求,但用户在访问云服务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一定费用的支付和预算的局限。因此,从云服务提供商角度来看,可以依据云SLA(Service Level Agreements,服务等级协议)来优化使用其基础设施以提供用户所需要的云服务。从用户角度来看,可以依据云SLA来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云服务提供商所承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进而平衡成本的支出与所获得服务质量的水平,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云服务。

2 服务等级协议

TMF GB917定义的SLA为:SLA是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 SP)和用户之间正式签订的一个协定,是存在于双方之间的一个合约。它是一个正式的、经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协商的合约,包括双方对服务内容、优先权、责任和义务以及费用和赔偿问题的共识,同时包括对服务质量等级的规定。在现有云环境下,SLA能较稳定地支持对服务的正常运营,因此是信息服务双方不可或缺的一项协议[1]。云环境下的信息服务等级协议(Information Service Level Agreement, ISLA)是提供商关于如何实现提供给客户的信息服务的承诺、保证客户获得预定义的信息服务质量的协议。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电信服务、网络服务和云服务的提供商均面临着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和满足用户性能需求的双重压力。他们一方面致力于减少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又必须努力改进云服务质量,从而使自己的服务/产品有别于其他的竞争者。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通信服务提供商(Transmission Service Provider, TSP)、云服务提供商(Cloud Service Provider, CSP)、信息资源服务提供商(Information Resource Service Provider, IRSP)及终端用户(User)这些参与方、其角色具有多重性、用户需求具有多样化,使得成本和QoS之间的平衡尤为复杂和困难;同一个服务提供商,它的角色既可以是服务的提供方,也可以是服务的接收方。这种多重角色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关系链[2],如云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接受网络服务的客户(但不是终端客户),他们之间的服务等级协议是WSLA;对于信息资源服务提供商来说,云服务提供商是信息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因而他们之间的服务等级协议是ISLA(见图1)。

[图1 信息服务的业务关系模型]2.1 SLA的发展

SLA的应用经历了从电信到IP网络服务,在两者的基础上,SLA又被引入到云服务领域。因此,可以将SLA的发展归结为三个阶段,即电信服务阶段、网络服务阶段和云服务阶段。

(1) 电信管理论坛TMF将SLA应用于电信服务领域。TMF、ITU、IETF等部门分别制定各种SLA和QoS的标准与规范,如有关服务质量的术语定义、确定和应用QoS参数的框架和方法、SLA的框架、SLA的管理手册等,有利于统一规范SLA的应用,保证用户和提供商对SLA和QoS术语的统一理解。

(2) 在网络服务领域,各种在Web和Grid服务中签订的SLA逐渐形成,如HP的WSMF(Web Services Management Framework)[3]、IBM的WSLA(Web Service Level Agreement)[4]、WSPL[5]、WS-agreement[6]及其基于WS-Policy[7]的方法等。这些在Web服务领域中用以保证Web服务质量的协议,通过提供各种IT服务水平的参数、衡量实际服务水平与预先协定的偏差和失误、监测和管理Web服务的执行,从而确保Web服务的网络性能和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

(3) 云服务领域,各云服务提供商制定各自的云SLA以保证云服务的质量。如Microsoft Azure云平台服务制定SLAs,从Storage、Compute、SQL、AppFabric和CDN等方面来明确服务双方的职责与义务;Amazon S3存储服务制定Amazon S3 SLA,从功能、可靠性和价格等方面来明确其存储服务;Google Apps制定Google Apps SLA,明确Apps产品提供的服务等级及违规情况。各种云SLA的实施使得云SLA成为目前云服务提供商们保证QoS的重要手段。

2.2 云SLA的需求及意义

云计算的本质是将资源虚拟化存储于云端,以互联网传播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因此,我们认为能通过网络实现的信息服务是实现云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云SLA是对服务提供商所提供云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进行阐述和明确的法律文本[8]。就云SLA而言,服务提供商或用户都会考虑与某项云服务相关的要素,如服务对象等级、双方职责、服务维护、数据存储位置、业务连续性或灾难恢复能力、系统冗余等,因此需要在SLA文本中明确或者满足以下几点需求[9]:

nlc202309031434

(1)对服务加以清晰的描述,以便用户能够容易地理解和完成对服务的操作。

(2)说明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服务等级。

(3)定义对服务参数进行监控的具体方式以及监控报告的格式。

(4)说明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服务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5)说明计费等具体的业务参数等。

在关于云SLA的相关文本中,服务提供商和用户需要分别把各自的责、权、利阐述清楚,需要就双方均认可的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所提供服务的等级参数、用户所需付费情况、关于所提供服务的相关保证措施以及关于服务提供商与用户违反文本中相关条款的惩罚措施等具体的文本条文明确下来。由于云计算在线服务模式的特殊性,对于云服务提供商可能出现的服务中断和不适时、数据损坏、用户隐私泄露等情况,要在云SLA文本中明确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服务提供商所需承担的责任等。

3 云SLA管理的价值

为了服务质量水平以SLA预先定义的性能等级进行交付使用,需要对SLA中所有服务过程加以管理,即SLA管理(Service Level Agreement Management, SLAM)。TMF提出SLA生命周期管理和SLA参数框架两种SLAM管理工具。其中,SLA参数框架是对独立参数进行分类的有用工具。

云SLA定义了双方或者多方关于服务质量、优先权和职责等期望。传统的SLA是服务提供商和企业用户所签订的合同(见图2)。SP必须积极地管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以获得竞争优势。此外,其所提供的服务越是依赖于多个合作者,管理这些服务的云SLA在SP维持众多合作关系或用户关系中越具有重要的作用(见图3)。因此,云SLA及其管理在SP的用户关系管理(CRM)和供应关系管理(SRM)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对SP、用户和供应商均有着重要的价值。

4 云SLA的生命周期管理

TMF[10]在eTOM视图中定义了SLA的生命周期过程,云服务提供商同样需要eTOM商务过程框架来规范、集成并自动化云服务的商务运营过程,能高效地与其它实体或参与方开展商务,使通过网络实现的云服务能更多地关注客户、关注服务质量,实现其资源节约、资源共享、安全保障等基本特征。根据业务或参与方的性质,云SLA的类型包括云服务提供商内部的SLA、云服务提供商-客户的SLA、云服务提供商-供应商的SLA(见图4)。

目前云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的云服务一般包括四种: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以及存储即服务。以上四种服务,在其服务等级协议的管理过程中都应该遵循SLA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管理。

4.1 云SLA开发阶段

云SLA的开发主要是支持服务计划及其活动,如预测市场的趋势、定义和构建可用的服务产品目录等活动。SP将其服务以不同的形式提供给云用户,服务产品是用其功能和特征加以描述的。在此阶段,首先,SP可以采用用户需求调查系统、用户评价系统、服务交互或监测程序等应用程序加以辅助支持,以做出服务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决策:如提供服务的类型、服务的水平、服务的质量等级,衡量每项服务水平及质量的参数、参数值的确定等。其次,由于市场需求、竞争压力、服务性能的变动预示着SP开发新服务及其新的SLA模板(见图5)。总之,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识别云用户需求。用户需求是开发新云SLA的主要依据。SP在将当前服务交付给用户使用时,需要不断地搜集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从而分析用户的使用偏好、识别用户需求。此阶段中SP主要收集用户三个方面的需求:SLA中不存在的服务、SLA中没有定义的服务、超出当前SLA参数的定义。

(2)识别并描述与用户需求相称的服务特征(如服务水平、服务参数及参数值)。在服务的描述过程中,不仅要描述与服务相关的SLA参数,还要描述该SLA参数值是否可以由用户自己选择指定、某参数值是否依赖于已选择的某些参数。

(3)识别并描述网络、通信和云计算的性能。如现有网络和信息资源供给的技术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质量等级等,有助于SP较好地认清当前的技术水平;同时需要将性能以可量化、可计算的参数及参数值的形式将其描述出来,以供用户选择和评价。

(4)准备标准的SLA模板。新服务的描述及其SLA模板是本阶段的结束标志及检验准则,为后阶段与用户的协商奠定基础。

本阶段结束的标志是获得服务的SLA模板。在SLA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对SLA模板的生命周期加以管理,使SLA模板尽可能地适应环境的变化。SLA模板的生命周期包括初始模板的生成、用户的反映/回馈、分析用户需求、改进模板和生成最终模板等。SLA模板是一个公用的服务模板,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个性化需求,在云SLA的协商阶段,与SP进行谈判、协商,从而形成适合自身需求的云SLA。

在此阶段,云服务提供中心(Cloud Service Provider Center, CSPC)持续不断地收集来自不同用户的请求,检查当前目录中是否有与用户需求相匹配或相近的服务,估计新服务潜在的用户量、预期利润和潜在的市场需求等,并将用户需求连同新服务的潜在市场价值及所估算的生命周期发送给云服务计划和开发中心(Cloud Servic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SP&D)。CSP&D将用户需求划分为业务需求和技术需求,咨询云服务质量管理中心(Cloud Service Quality Management, CSQM)当前网络、通信和云资源质量的情况,然后衡量提供新服务的可选架构,确定开发新服务所需的潜在技术或技术的优先级,并将技术需求发送给技术计划和开发中心(Technology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TP&D)。TP&D根据收到的技术需求,比较当前技术的性能和可靠性能力,分析其技术实现的可能性、更新或改进技术所需成本、实现新服务的时间跨度。如果TP&D认为支持服务可用性或QoS的某项技术尚未成熟,应给出使用其他特定技术的具体建议。TP&D将估计出来的成本和时间值返回给云服务计划和开发中心(Cloud Servic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SP&D)。CSP&D依据所有返回的成本和时间等信息,评估服务和技术的可行性,如果可行,则生成服务描述文档和SLA模板,并将其发送给相关中心。如CSPC负责服务的供给,服务配置中心根据与用户签订的SLA配置云服务,CSQM负责检测服务质量的执行情况等。

nlc202309031434

4.2 云SLA协商阶段

经过云SLA开发阶段,成型的服务及其描述文档和SLA模板即可发布。SLA的协商阶段始于用户与提供商双方对云服务的特征、功能、价格及双方的职责等信息经过多次协商、谈判后,签订包含一个或多个需要安装和使用服务实例的合同。因此,协商阶段包含的活动主要有协商服务的选项、服务参数的QoS水平、SLA模板中服务参数值,并要详细说明SLA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见图6)。总之,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为特定的服务实例选择合适的SLA参数值。用户协商主要是围绕服务的实例、质量水平以及用于衡量质量水平的参数值等内容展开的。

(2)确定签订SLA的用户成本,即确定用户购买服务的价格。

(3)确定发生SLA违规的SP成本,或当实现的服务水平超出SLA规定时SP所获得的奖励。

(4)定义与服务相关的使用报告。这与SLA参数的性质有关。

此阶段结束的标志是用户签订SLA合同。CSPC接受来自用户对云服务合同信息的咨询,将用户信息发送给订单处理中心(Order Handling,OH),然后其将订单细节提交给云服务配置和激活中心(Cloud Service Configuration & Activation,CSC&A)。CSC&A检查订单中各服务要素的可用性及可行性,如果涉及到外部提供商的服务要素,则咨询采购中心(Buying)。此外,CSC&A还需请求资源提供中心(Resource Provisioning,RP)检查支持该服务实例的能力及资源的可用性,并将核查的结果返回给OH,由OH来确定产品的可用性,并将结果返回给CSPC。CSPC向用户提供SLA模版,针对SLA的细节向用户提出报价,与用户谈判、协商,最后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经过双方同意的QoS和SLA参数。

4.3 云SLA实现阶段

云用户的请求在协商阶段转化为用户订单与SLA合同,而SLA合同在实现阶段被转化为可运行的实例。因此实现阶段即SLA实例化的过程,也是激活服务、对服务及服务实例进行配置、安装、启用的过程(见图7)。云SLA实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1)配置和提供支付服务的资源。SP将提供给个体服务的实例化资源分配到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2)配置满足SLA的特定服务实例;

(3)激活云服务,将服务交付给用户使用,

此阶段结束的标志是产生实例化的、经过测试的、可接受的服务。CSC&A配置订单中所请求的服务实例,并将请求发送至恰当的部门。CSC&A执行对服务实例的测试,以检验其关键质量指标(Key Quality Indicator,KQI)是否达到SLA的标准,并在管理服务目录中更新服务实例及其KQIs。此外,CSC&A还需通知CSQM初始化监测新服务实例。一切准备就绪后,CSC&A通知服务OH,由OH负责通知用户及其他部门。

4.4 云SLA执行阶段

云SLA执行阶段即执行SLA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它涵盖了SLA服务的所有操作。此阶段主要的任务包括:

(1)正常执行和监测服务。其中正常执行的情况包括一切正常、无差错的执行以及出现中断但在SLA范围之内的执行。SP自身执行的服务与供应商/合作者执行的外部服务都需要进行全程监测。监测的目的,一方面是监测服务的性能数据,保证对服务的评价做到有据可依,有助于预测长期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是保证服务的可用性及可靠性。

(2)即时报告服务执行的情况。报告记录的是服务执行和监测的情况,报告的时间和频率依服务的类型和特征而定。

(3)SLA违规的即时处理。SLA违规即服务的非正常执行。倘若SP首先发现服务中断,SP则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中断的时间尽量不违反SLA的规定。因此,此处的SLA违规是指用户首先发现的服务中断,并且中断的时间超出了SLA的规定,从而造成SLA违规。

执行阶段结束的标志是用户使用了云服务,但执行的过程却存在正常执行和SLA违规的情况。正常执行是指执行的服务在SLA规定的范围内,或一切正常运行,或是曾出现过服务中断,但中断时间没超出SLA规定的范围。SLA违规的情况是指用户发现服务没有达到SLA规定的质量等级,并向SP提出相应的赔偿。

云服务在执行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超出或达不到SLA中明确规定的参数及参数值。换言之,在执行SLA的过程中会出现违反SLA规定的情况。而发现SLA违规的情况至少有两种,一种是SP首先发现违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另一种是用户首先发现违规,并向SP报告服务非正常执行的情况。

4.5 云SLA评估阶段

云SLA评估阶段的任务一方面是评估单个云用户的SLA与交付给云用户QoS的情况;另一方面是评估某一时期SP所有业务的整体质量水平,包括整体的质量目标、业务目标以及风险管理的过程,即SP内部业务评估的一部分。

4.5.1 单个云用户的阶段性评估

(1)SP实际交付给用户的QoS情况。QoS的评价存在不同视角:用户QoS需求、SP提供的QoS、SP实际交付、提供给用户的QoS以及用户所感知到的QoS。因此,在评估云SLA的阶段,必须要根据云服务在执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为QoS的执行情况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作为评价服务及其质量的依据。

(2)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SP实际交付给用户的QoS情况,另一方面是用户对QoS的期望。

(3)改进用户满意度的潜力。SP根据用户的满意度以及自身提供QoS的能力来确定自身提高QoS的潜力及改善用户满意度的潜力,从而保持用户的忠诚度。

(4)用户需求的改变。评估用户需求与发现用户需求的变化,进而分析其变化的因素及趋势,有利于SP改进服务及其SLA、开发新服务及新SLA、吸引用户和保持用户的忠诚度。

nlc202309031434

4.5.2 SP内部整体业务的质量水平评估

(1)向所有用户交付服务质量的整体情况。云服务的整体质量情况是SP服务实力的真实体现。因此,评估整体服务质量的情况也是SP衡量自身服务实力的依据。

(2)重新调整服务目标,使得服务实力与服务目标相匹配。

(3)重新调整服务运营。目标调整后,服务的执行和运营也需要同步协调。

(4)识别服务支持的问题。服务的执行和运营离不开支持性、辅助性的活动,如战略计划、风险管理、绩效管理、资金财产管理和人力支援管理等。

(5)创建不同SLA的服务水平。云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用户群的不同需求,创建SLA的不同服务等级。

云SLA评估的启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阶段性的评估,即根据SLA的规定,定期评估服务执行是否满足SLA的情况。第二是用户要求的重新评估,当用户对SP发送过来的评估报告存在质疑时,向SP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查等需求。第三是用户退出服务时的评估,此时评估用户退出服务的相关影响因素。

4.6 云SLA撤销阶段

云SLA撤销阶段指的是SP因自身的问题,使得服务暂时撤销,其主要是解决与终止服务相关的用户端设备和线路问题。此阶段与云SLA相关的问题包括:

(1)规定设备或线路的拆除或搬迁的责任。

(2)承诺拆除或搬迁设备或线路的时间。

(3)规定SP有权使用用户的设备。设备或线路在拆除、搬迁的过程中,涉及到对用户设备的测试、拆除或搬迁,因此,SLA中应规定SP何时有权使用或有权访问用户的设备,以协助服务的关闭活动,减少关闭服务的时间。

总之,由于SP自身原因导致服务被关闭,对用户的行为产生的影响,用户对此应具有知情权。SP均应在SLA中明确规定并勇于承担其中的责任,从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 结语

云SLA的管理是对云服务过程中涉及的SLA加以规划,使其服务质量与预先定义的性能相一致。云SLA的管理有利于高效地管理资源和服务,确保实现不同等级的服务质量。云SLA管理是SP从技术角度来衡量性能的一种方法。它通过量化性能指标获得和保留用户,监管性能和服务的实施,提供性能报告,并以惩罚的方式履行协议、管理供应链关系,有助于SP满足用户的需求、与用户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本文对云SLA的生命周期管理加以分析,是为了展示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 、软件即服务SaaS、 平台即服务PaaS以及存储即服务这些云服务在实现过程中得以保证其服务质量的管理方式。从云SLA的生命周期管理角度分析各类服务要满足的基本管理模式仅仅是SLAM的一种工具,SLA参数框架的管理同样也是SLAM的一项重要工具,这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加以详细阐述。

参考文献:

[1]邓仲华,喻越.云环境下的信息服务等级协议研究[J].图书与情报,2009,(4):57-60.

[2]McConnell J, Siegel E. Practice Service Level Management: Delivering High-Quality Web Based Services [M]. Cisco Press, 2004.

[3]Nicolas C, Pankaj K,Bryan M,et al.Web Service Management Framework-Overview Version 2.0[R].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2003.

[4]Ludwig H, Keller A, Dan A, et al.Web Service Level Agreement(WSLA) Language Specification, Version 1.0[S].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IBM),2003.

[5]Anderson A.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eb Service Policy Language[J].IEEE Computer Society,2004:189-192.

[6]Audrieux A, Czajkowski K, Dan A, et al.Web Service Agreement Spcification(WS-agreement)[S].Grid Resource Allocation Agreement Protocol(GRAAP)WG,2007.

[7]Vedamuthu A S, Orchard D,Hirsch F, et all. Web Services Policy Framwork(WS-Policy),Version 1.5[S].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2007.

[8]邓仲华等. SLA研究及其在信息服务中的应用[A].胡昌平.信息资源研究进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305-339.

[9]张健.云计算服务等级协议(SLA)研究[J].电信网技术,2012(2):7-10.

[10]TMF GB921. Business Process Framwork(eTOM) Enhanced Telecom Operations Map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Version 8.1[R]. TeleManagement Forum, 2008.

作者简介:赵又霖,女,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组织与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管理;邓仲华,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信息组织与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管理;黎春兰,女,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

4.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篇四

No.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1)甲方:(2)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书,并履行此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拍摄影片《伯牙绝弦》(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的事宜,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1.1 收益 自本合同签署后,除宣传、发行成本之后的收入部分。1.2 版权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影院放映版权、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互联网络、手机下载等版权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已知和未知的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全部版权收入。

1.3 本协议 指包括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并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变更、增补

及删减等形成的书面文件。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4 一方或各方 指签订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1.5 第三方 指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关的他方。第2条

释义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2.1 本协议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中规定为两方的责任,每一方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责任方共同履行。

2.3本协议内所有的“包括”或“含”均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2.4本协议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和“应”、皆与“必须”具同

等意义。

2.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章、条、款、段或附件皆指本协议有关的章、条、款、段或附件。

2.6 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出本协议所处说明外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3条

本协议的联合拍摄各方 4.1 甲方:

4.2 乙方:

第4条

合作方式

4.1 本影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合拍摄。4.2 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影片总投资预算为【 】元。其中,甲方负责筹融资金,组建摄制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并完成摄制工 2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作,视为投资【 】元,乙方提供双方确认的拍摄布景地平方米,并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 整(¥)。

4.3 甲方为本影片的承制方,负责本影片的立项、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商务开发等工作。同时,甲方还需负责办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影片的合拍立项审批及本影片拍摄、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

4.4 除遇不可抗力外,若本影片拍摄的实际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预算,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筹集,乙方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4.5 开机前因调整主演明星级别需另行追加预算或引入第三方投资的,甲方均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继续投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且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相应增加;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投资,甲方可引入第三方投资,三方的收益将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4.6 所有与拍摄本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

第5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本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为准。

第6条

投资期限及方式

6.1 甲、乙双方同意不设立专项银行账户,资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账户。本协议签署后的所有支出,均应按照双方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排执行。甲方在本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剧组财务报表报乙方审核。

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 日内将其应付的全部投资款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汇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其后乙方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6.3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6.4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影片拍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由甲方负责。

第7条

收益比例分配

7.1 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

7.2 甲方应在国内院线公映下线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影片在国内发行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3 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电影版权收益分配系以单个国家或中国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为单位,由甲方在海外电影放映权购买方付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4 其他形式的海内外版权收益均由甲方在版权购买方付款到账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8条

电影内容

8.1 影片片名:《伯牙绝弦》(最终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审核通过的片名为准)

8.2 影片的主要内容为:伯牙遇知音。双方同意本影片以甲方报送广电总局批准的剧本为拍摄蓝本,并以该审批意见为准进行拍摄。

8.3 甲、乙双方确认本影片的影片长度为90--120分钟,影片规格为数字。第9条

影片的拍摄

9.1 甲方须按约定的拍摄进度完成本影片并如期播出。如因客观原因需对拍摄进度进行变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决定:

9.2 本影片的拍摄地点为:,甲方应确保在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尊重 4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拍摄地风俗习惯,且不得破坏拍摄地的生态环境。

9.3 本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进行拍摄、剪辑和后期制作。

第10条

影片的审核

10.1 甲方负责为本影片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影片通过令》和《公映许可证》,10.2 10.3 第11条

11.1 11.2 11.3 11.4 11.5 送审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为确保本影片审查通过,甲方有权为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要求而对本影片进行修改、剪辑,但不得对本影片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若未经乙方同意对本影片进行实质性修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本影片在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必须交送广电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影片的发行与宣传

甲、乙双方约定,本影片定为全球统一发行。

本影片发行规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全球宣传与发行工作。甲方可选择委托其他公司协助其进行本影片的宣传、发行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本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工作享有监督权与建议权。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公映期间,甲方应每两周向乙方提供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票房收入报告;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发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甲方应每两个月向乙方提供海外发行收入报告,乙方有权对发行收入进行监督和审查。

本影片所有宣传活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出席,且在关于本影片的所有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中,甲乙双方均共同署名.《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第12条

影片参展

12.1 本影片若在国内参与影展或评奖,由甲方负责申报。若本影片获奖,则其荣誉共享,奖杯或证书由双方共有。

12.1.1 影片所获奖励,按主办者规定执行,若被奖励者为出品方,则 12.1.2 12.2 12.2.1 12.2.2 第13条

13.1 13.2 第14条

14.1 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若为一方上级主管机构单独颁发的奖励,则由受奖励方单独享有。

本影片若参加国际电影节等活动,由甲方负责申报,且甲方需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代表团人员名单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赛及参展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支付。

如影片在国际电影节等活动中获奖,该荣誉由双方共享,奖杯及证书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除单项奖奖金系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其余奖金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影片的广告及招商事宜

本影片的广告及招商(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臵换广告、现金赞助、实物赞助)由甲方负责,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协助进行广告及招商开发。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及招商事宜,本影片广告和赞助的全部所得将作为收益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版权及相关权利

双方在“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名号上均享有署名权。具体署名次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4.2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一切电影版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的VCD、DCD版权(包括其衍生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4.3 双方同意,本影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甲、乙14.4 14.5 第15条 15.1 15.2 第16条 16.1 16.2 第17条

双方共有。

本影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应负责将广电总局审核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将交付后的复议件送交乙方留存。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联合摄制本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将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之副本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乙方备案。

本影片制作及发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及著作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本影片在制作、管理、发行、商业开发等各阶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乙方指派的制片人有权在支付投资款前一周内对投资款使用情况及影片预算进行查阅,并对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违约责任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17.1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投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本影片与第三方签订合17.3 17.4 第18条

第19条 19.1 19.2 第20条

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造成双方合作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如造成双方合作终止,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20%的违约金。

乙方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审核权等合同权利后,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则有权按照合同17.3条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金;甲方违约超过3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照17.3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保密

除已被公众知悉或根据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之条款、预算内容、摄制剧本以及其他有关本影片制作信息及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可能获取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可抗力

如因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影片无法按期完成,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之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形,并书面说明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原因及相关证明,从而尽量减小一方所受的损害,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协议的解除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即可解除,协议解除后,由双方互派代表进行清算:

20.1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0.2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20.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20.4 20.5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23.1 23.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憷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协议的转让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否则该转让无效。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变更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合作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均应参照协议有效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 《伯牙绝弦》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No.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4条

通知

24.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4.2 各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第3条所列载。

2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25条

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则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

第26条 其他事项

2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各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5.包场拍摄协议书 篇五

甲方(场地出借单位)

公司名

地址:

电话: 0

传真:

联系人:乙方(场地借用单位)公司名: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自愿于年月日,:至:之间借用甲方餐厅,由甲方免费提供借用期间的场地。

二、甲方以外区域,例如门口道路占用等的相关事宜及费用,由拍摄单位自行负责。

三、借用期间的具体内容如《场地借用具体内容》所示(见附件)。

四、禁止拍摄的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的拍摄地点及范围、内容。

2、实际操作与递交的申请内容不符的部分。例如:操作器材的增加(尤其是电器);租用范围的扩 大等。若有特殊需求必须在合同中标明。

3、轨道摄影机禁止进入甲方内部。

五、必须保证的条款:

1、拍摄单位应协助疏散围观人群,避免影响甲方周边邻居活动。

2、拍摄单位在拍摄过程中的灯光及声音,不能妨碍、干扰老干部的日常活动和休息。

3、拍摄单位不能对在甲方场地走动的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六、场地借用期间,餐厅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损坏餐厅内的各式物品陈设,否则照价赔偿。

七、场地借用期间,乙方若需要另外借餐厅道具(如餐盘、服装、装饰物等)需事先提出申请。

八、场地借用期间,餐厅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开放一般客人进入餐厅用餐。

九、场地借用期间的点餐及饮料供应,按甲方菜单收费标准收费。

十、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盖章:

6.广告拍摄制作协议书 篇六

定作方(简称甲方):

承揽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专题)片,成片长度,并为甲方提供母带_

盘,vcd光盘碟,dvd光盘

_____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可操作性。

3.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

4.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部分修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凡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片无法按期完成或影响成片质量,甲方向乙方提出补救要求时,乙方有权拒绝或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3.制作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由甲方验收认可,工作方可继续进行;、验收项目包括,初剪(片子的剪接,镜头的运用,长度,节奏

等认可),精剪(特技镜头,字幕等认可),三维小样(质感,动态等认可),片子的全部画面必须在录音前认可,方可录音。录音(配音,音乐,音效等认可)。

4.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要求保密资料绝对保密。

四、付款及审片方式:

1、付款方式:

双方签定正式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款,计人民币元整(小写¥);甲方审片通过后即结清全部尾款,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2、审片方式:

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制作后交付甲方审片。

五、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签字(章):签字(章):

日期:日期:

作者:

甲方:xx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互补,在xx苑小区内建立二个候车亭项目上进行合作。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出资免费为甲方安装二个候车亭(图1、图2),甲方允许乙方在图1、图2右半部有期限免费给乙方发布合法的广告,发报期限内,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合作期限

建好候车亭次日起,甲方免费提供二个候车亭的一半位置给乙方发布合法广告,乙方免费发布期限为年(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年后,候车亭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双方权利责任义务

甲方在合约期限内,有义务看管好候车亭,属人为损坏的,由甲方负责,属自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引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其它

未尽事宜将由本协议、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7.拍摄服务协议 篇七

1.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理论界说

我国至今尚没有独立的“行政合同”立法,因此“行政合同”目前这一名词仅出现在学术界的探讨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无据可查。所以如何认定行政合同以及其典型性特征等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尚不明晰。民事合同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通常认为,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可以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合同手段或者不排除使用合同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第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监督控制权、指挥权,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上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对违约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制裁权。

第四,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人对合同是否签订、合同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五,行政合同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让步。

以上五点中前三点是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第四、第五点是行政合同的民事属性。

1.2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从目前的法学理论来看,普遍认为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性特征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方当事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行政机构吗?

关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身份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非常模糊的认识。从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来看,40.0%的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其属于政府部门,25.0%的认为属于政府部门委托的办事机构,35.0%的认为属于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见即使是社保经办机构本身也认识不清。但无一例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均认为自己对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管理的权力,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以行政机构或者准行政机构自居,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订立的服务协议中赋予了自身许多行政处罚权,使得定点医疗机构怨声载道。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如何定位呢?

1.2.1《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界定。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些观点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授权的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其中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该条规定中提到了管理,因此其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

但同时有观点认为,以上规定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即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但其并不行使行政部门的职权。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可见,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管理社会保险的行政权力。《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其成立的目的是从事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社会保险服务,其经费来源为国家全额拨款。至于《社会保险法》中第三十一条的“管理”两字,不一定就表达其是行政主体,民事行为中也有管理的需要。对于社会保险执行部门的定位,在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应该说我国《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立法选择了其服务部门的定位,但因其履行的职能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只能由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机构来充当。

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性质的认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各地统筹地区的情况不同,社保经办机构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比照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业单位编制,比较混乱。又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有的就是社保行政部门成立的,或者其主要领导人员来自于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在其履行职能的情况下就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

1.2.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和性质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就是与定点医疗机构订立协议,并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其职能部门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而不是社保经办机构。

所以课题组倾向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应是平等的。社保经办机构性质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事业单位,虽然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其不应当是行政管理机构,不是行政主体。

2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研究

2.1 研究对象

在课题研讨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根据收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样本看,协议中存在行政优益权,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是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课题组认为,由于各地协议样本差异较大,一个地方的样本不具有典型代表性,因此,课题研究应当以《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中提供的协议样本为主要研究对象。

2.2 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理论界认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来自于行政合同的社会公共特性。因此,通过制度设计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以保障行政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主要表现在:

2.2.1 合同内容的单方决定权。

行政合同因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但不是在所有公共领域政府都需要运用行政合同进行管理。根据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实践,政府一般在服务行政领域内采取行政合同方式让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对于行政合同的内容,政府仍然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以及交付等,“而不能取决于行政相对方的意志”。

2.2.2 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合同相对人是符合政府特定的行政合同条件和资格的合同一方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的合同相对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选择合同一方当事人,它应受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制约。因此,在合同相对人的选择上,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应该通过充分的协商,并让相对人能够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估价,从而择优选择。

2.2.3 合同履行的指挥权与检查监督权。

行政合同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增进公共福祉。因而,为了履行行政职责,促进社会公益的实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享有行政指挥权与检查监督权,包括发布指示、指导检查、监管约束、采取措施等。设立这种权力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相对人能够按照政府预期的基本方向、基本模式进行,以防偏移合同的基本目标。

2.2.4 合同单方变更权与解除权。

在一个纷繁复杂易于变动的社会中,政府在制订行政合同过程中不可能事先就预见合同履行所发生的各种事件和问题,而且政府的政策也是需要随着社会变迁和行政改革、法治发展而不断修正、完善。因此,由于情事变更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在合同过程中享有单方变更权与解除权。“如果撤销一个合同对于防止或消除某种对社会的一般福利的严重危害是必须的,那么在任何时候,则授予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最终的撤销合同权力和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的权力”。当然,政府的单方变更与单方解除,需要在遵照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对人在合同过程中已履行的程度、已投入的成本、已支付的对价,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2.5 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

制裁权是对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有关约定所采取强制方式的行政权能,它是体现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重要标志。赋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是行政合同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享有公共权力,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和关键的资源,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突出的优势地位,从而在实践中往往随意动用行政制裁权,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合同相对人实施制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法定理由;(2)制裁内容为法律所明确规定;(3)必须给相对人以救济方式(途径);(4)依照法定程序;(5)具备法定形式。

2.3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研究

通过以上对行政优益权的分析和定义,从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指导性协议文本来看,其中的规定不构成行政优益权。其理由如下:

2.3.1 协议主体不是行政主体。该协议甲方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不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

2.3.2 协议内容不是单方决定的,而应当是协商的结果。虽然就目前执行情况看,很多医院反映对方的态度强硬,协议内容不能有任何改动,但就目前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看,协议内容不但不是不可有任何变动的,而且鼓励分级管理,充分协商。

2.3.3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合同的订立中,政府首先要选择符合特定的行政合同条件和资格的合同另一方主体。通常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要通过特定的方式,如招投标确定的。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规定:“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可见,虽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也是由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但这种认定是一种行政许可。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行政许可认定的资格不是行政部门选择的结果,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就要认定,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医疗机构经过资格审核后,还需要由医保中心进行选择确定。医保中心人员认为,医疗机构能否作为定点医院,不仅是资格合格,还有参保人员是否选择,以及医保部门的确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定点医疗机构选出,在行政部门确立资格后,还需要参保人员选择,最终还要由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确定。那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确定权是否是行政权?在美国、德国的医保公司也会根据情况确定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来自行政权力,而是管理的需要。同样我国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行政部门,不具有对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但其作为独立管理经费机构,仍然可以在行政资格审查和参保人员选择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但绝不是行政职权的行使。

2.3.4 社保经办机构不具有协议履行的指挥权与检查监督权。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同时,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可见,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应当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是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再举两个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说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8日京劳社医发[2001]17号)第三条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市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该通知已经非常清楚地划分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管理权。对于市级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其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这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是针对区、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定点医疗机构。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只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具有检查监督权力。

另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以上规定,充分说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等部门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机构。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负责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作为购买医疗服务的一方决定支付、部分支付或者不支付等事项,它对定点医疗机构不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

2.3.5 协议中社保经办机构的单方解除权与民事合同中的一方根本性违约,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无异。《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三项规定:“在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单位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果严重违反协议且影响到公共利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同时在该通知提供的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中第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对于以上规定,许多人认为这是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体现,但对此课题组持异议态度。因为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基础是情势变更原则,而不是严重违约。也就是说,在行政合同发生情势变更时,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其限度,行政主体一方可以单独解除合同,但同时必须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但我们从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上看,甲方单方解除协议是以乙方严重违约为条件的,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方根本性违约,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无二致。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中强调的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不是说合同解除权专属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定点医疗机构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点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3.6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对违反协议的制裁权。课题调查和研究过程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有处罚权的问题。虽然目前的样本不够全面,但20所医保中心均表示在协议书中存在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处罚规定。18所医院中,除1所医院未答外,有16所(94.6%)医院表示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处罚规定。这往往成为双方矛盾冲突的焦点,也成为人们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身份不平等的一个重要依据。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同,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可能混淆了违约责任和处罚的概念。但在课题组收集的一些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样本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行政处罚的条款。比如《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专门有一章是关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其中不仅规定了甲方即社保经办机构对乙方即定点医疗机构诸多的行政管理权,而且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情形的,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造成影响及基金损失程度,有权对乙方及其违规部门(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金;同时可对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作出要求其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险处方权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五条规定:“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方根据其违规行为和违规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处理,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考评:(一)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医疗服务结算收据(发票)的;未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提供的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二)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未登记社会保障卡卡号或电脑号的;(三)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开药或综合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其父母、配偶、子女门诊就医的,未按要求在所开具处方背面留下委托人或就诊者(或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四)未将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大病参保人、综合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其父母、配偶、子女门诊就医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绑定社康的门诊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等分类存放的;(五)以各种借口推诿参保人(尤其是急、危、重症者)的;(六)参保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期间或因电脑系统故障等原因而现金垫付门诊或住院费用后,拒绝为其办理补记账手续的;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院外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或在医院门诊或院外购买社保目录内药品后,拒绝为其办理现金报销手续的;(七)未遵守逐级转诊规定,将不应转诊的病人转出,或应该转出的病人不予转诊的;农民工医保参保人门诊转诊的,转入医院接诊医生未在转诊证明左下角空白处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八)在招标采购药品时,同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中选购最高价格和次高价格的药品数量所占比例超过2O%的;定点医院社保目录内药品种类数与医院库存的所有药品种类数之比低于85%的;各定点社康中心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包括广东省增补基本药品目录)内药品低于100%的;(九)药品进货、退货发票、明细清单不齐全,提供药品盘点表和药品台账账目不全的;(十)未及时对社会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科室及医院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的;未按月上传病历首页以及系统提交的社会保险处方医生名单及工号不全的。”

从以上合同内容看,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以协议书的方式为自己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权力、种类以及处罚的幅度等。但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处罚的权力、种类以及幅度等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不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双方签字盖章,该处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条件是经过法律或者法规的授权。然而,至目前为止我们尚未看到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授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通过以上规定,我们看到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具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时候,是可以被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但实施该处罚是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其处罚的法律责任也是由委托机关承担的,而不是实施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

3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订立目的与法律性质关系分析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在课题研究中,许多人都注意到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还是有所不同的。提出从该协议订立的目的来看,其不是为私利而产生的,而是为公益订立的合同,所以应当属于行政合同。

课题组认为其从订立的目的来看,是不同于一般交易关系的合同。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产生以及以上国家最高法律效率层面上的表述上可见,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是根据国家管理服务的需要而订立的,其目的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而不是合同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交换目的而自愿订立的。换言之,在订立合同与否的问题上协议双方都没有选择权,是必须订立的。

那么,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能够决定合同的性质?基于国家管理或者公益需要而产生的合同是否就是行政合同?是否不再需要考虑合同的一方是否是行政主体以及行政优益权的问题?课题组认为,这是对行政合同的扩大性解释。其实,理论界一直有一种观点,即除了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外,还坚持认为非行政主体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认为这时当事人虽然不是行政主体,但其签订合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有行政机关监督,合同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课题组倾向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妥当,它混淆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界限。当事人双方均为非行政主体之时,所签订的合同当然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就是民事合同。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当然也应当运用《合同法》加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列入行政合同。以往这类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分别被专章或者专条明确其民事合同性质。因此把行政合同的主体过于扩大是不符合行政合同概念所指称的社会现象的本质的,其主体只能限定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

通过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性质的研究,课题组倾向认为,该协议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课题组找到了1999年12月28日时任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其中有一部分为“记者: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监督的主要措施是什么?乌日图: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对参保人就医进行管理。在保证参保人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参保人就医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转诊制度。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主要考虑是不越及卫生、物价等部门职权范围,重点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进行管理。一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另一方面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从提供定点医疗服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和审批等方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通过合同规范管理。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定点服务进行监督。主要明确以下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并实行年检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其定点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社会公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和管理情况的不定期评议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以上回答,应当说比较充分说明了我国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性质的认识。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行政职权,是从事社保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观点,在实践中是比较受争议的。据有关部门反映,即使在立法过程中对其是否有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存在不同看法的。而就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现状来讲,它本身就存在着政事不分的现象,所以即使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该机构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看法以及比较模糊的认识。而且在整个课题讨论中,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人员也呼吁,法律应当明确界定社保经办机构的性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法律关系也才能更明晰,问题解决起来更顺畅。

8.拍摄服务协议 篇八

关键词:IPv6;无线;传感网

中图分类号:TN929.5;TP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6-0090-01

1 项目研究背景和意义

1.1 研究背景

随着电子科技的进步,传感器网络已经经历了四代的发展,无线传感网作为新兴的下一代传感网络,节点计算能力更强,节点间通信更加方便,能够实现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应用。现阶段的无线传感网正处于研究和开发阶段,已有一些试验性项目,美国INTEL公司从2002年开始了基于微型无线传感网络的新型计算发展规划,我国也在无线传感网的节点硬件设计、操作系统设计、网络路由等方面陆续开展工作。

1.2 研究目标

研究传感器网络与下一代互联网互联的问题,重点研究具通用性的基础服务和对应的面向传感器网络的IPv6支撑协议,以方便快速构建连接传感器网络和互联网,连接不同地域环境的传感器网络的大规模应用。

2 基于IPv6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相关协议

本项目研究面向典型应用的共性基础服务,以及支撑服务的基于IPv6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协议族,并构建典型应用环境,部署并运行一个完整的服务系统。服务系统及其支撑协议的整体架构,如图1所示。

2.1 传感网IPv6协议族

IPv6具有地址数量大,很好的支持自组织组网等诸多优点,充分符合传感器网络与互联网互联的网络层协议要求。但传感节点由于诸多硬件限制,难以实现整个IPv6协议族,需要基于上面提到的几类服务,针对性的研究必需的几类简化IPv6协议,服务和IPv6中的协议对应关系,如图2所示。

由于无线传感网节点功耗和计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不可能也不必要实现完整的IPv6协议族,而要根据上层服务的需求,仅实现必需的最小协议集合,需符合两条要求:首先,输入/输出数据包都具有标准格式,能与IPv6网络互连互通;其次,为降低功耗,去除IPv6协议标准中不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2.1.1 路由协议

主要实现局部网络常用的ICMPv6和邻居发现(Neighbor Discovery, ND)协议,以支持传感节点的自组织组网。

2.1.2 传输协议

单播通信支持UDP协议,TCP协议由于其复杂性不适合在传感网节点实现,且传感网内由于数据量不大,基于其特点实现逐跳可靠传输,跨越互联网的可靠传输可由网关提供支持。

2.1.3 服务协议

①自动服务注册。

网关需要向中央服务器预注册以获取一些全局分配信息,如IPv6地址。传感节点经简单的撒播部署后能自动组织成局部传感网络,并连接到网关,网关根据预设信息在指定的中央服务器上注册该网络,并返回一些传感网内节点的初始信息。

②可靠的点对点通信服务。

互联网内的点对点通信的可靠性由TCP协(下转92页)(上接90页)议来保证,但由于传感网节点较弱的功能和单次传输信息较少的特点,TCP协议的消耗过大。另外,如果传感网节点具移动性,路由会经常更改和出错,造成上层连接频繁的不稳定。

3 IPv6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创新之处

3.1 以面向服务为目标,提出融合传感网和互联网的服务框架

结合目前省内可持续化发展的需求,提出基于IPv6协议的融合传感网和互联网的服务框架,可有效用于涉及多个传感网的跨互联网的大规模聚集应用。服务框架提供自动服务注册机制,有利于应用的快速部署;提出了适合混合网络整体特点的可靠通信机制,以保证一些关键应用的可靠性;并提供针对单个节点访问的服务原语,规范化了节点的访问方法,消除了应用开发时的大量重复性工作;同时以整网操作为目标,提出了更具应用信息的群操作服务,消除了IPv6多播协议和上层应用需求的差距,方便全局信息的配置。

3.2 面向传感网和互联网互联的传感网IPv6精简协议栈设计

针对传感器网络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对网络的需求,充分考虑必要的传感器网络的在功耗和性能方面的要求,结合节点的大部分应用场景,精简IPv6协议栈。从OSI七层协议的角度,裁减高层协议。在报头定义、路径最大传输单元发现、邻居发现、地址自动配置等方面进行相应修改。精简后的协议能够保证和下一代互联网的互联,同时兼顾自主设计的传感节点的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1] 肖晓军.美国防部C4KISR系统研究现状与展望[J].装备参考, 2003,(5).

上一篇:参观气象局作文小学生下一篇:《安恩和奶牛》续写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