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作协议

2024-06-16

出口合作协议(10篇)

1.出口合作协议 篇一

出口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出口创汇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形式

1.乙方以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与甲方进行出口业务合作,乙方承诺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没有侵犯第三者的权益,进行的出口业务内容合法,无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承担最终的全部法律责任;

2.合作期间,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办事处或业务部对外从事出口业务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3.合作期间,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4.合作期间,甲方应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保密,不得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业务;

5.甲方负责报关、报验、制单结汇等工作;

二、出口指标和相关考核

1.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

2.乙方承诺完成年出口任务_______万美元。甲方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代理费_______元人民币;或按等值的代理费进行买断,买断比例为1美元:______人民币,采取买断式,乙方必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三、基本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标准合同格式负责对外出口合同的签订;

2.按照甲方标准合同格式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3.负责报关、报验、投保、结汇以及有关文件的申领(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除外)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

4.按照代理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供货单位结算货款;

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业务操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外的磋商;

2.按照出口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货物的质量监督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供货单位按时、按质交货并对有关供货方的质量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3.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文件或单据;

4.负责出口货物的安全收汇并对延迟收汇和不能收汇以及不能按时收汇核销承担全部的责任;

5.乙方应负责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文件的按时收回和交接工作。

6.乙方应负责逾期账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国外客户的理赔工作。

7.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从甲方得到应分配的利润。

(三)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1.由乙方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的磋商和成交工作,对外签订出口合同须以甲方名义并使用甲方的标准出口合同格式。

2.出口合同的卖方和/或信用证的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在t/t汇款的情况下,应要求客户在汇款单上注明出口合同号码。

3.及时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中应对质量条款和具体的技术指标做重点规定特别是必须明确应在收到国外的货款后才能支付供货方货款或类似的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给乙方一份留存;

4.合作期间,甲方先行预付部分资金或垫付费用及预先垫付的退税等应按实收取财务利息, 预先垫付的退税利息按照财务利息(5.75‰)/月息× _______个月收取;

5.甲方应认真制作有关的出运、报关、报验和结汇单据,做到“准确、完整、无误”;同时,应积极协作乙方及时申领和寄送有关文件;

6.货物须担保出运或单据须担保结汇,乙方须及时和客户联系并向甲方提供客户同意货物担保出运或接受单据不符并担保付款的书面文件;

7.合作期间,在货物按期、按质出运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有关供货单位进行结算;

货款的结算时间如下:收到国外货款日后_____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例外);货款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货物必须已经出运;

b.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必须齐全,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包括: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提单副本;

c.有关票据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包括票据表面完整);

d.结算的的数量、金额必须与出运的货物完全一致;

e.在代理出口或t/t付款条件下,货款必须已经收汇;

货款的支付: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须符合开票资料的要求,有关开票资料将另行通知;如因业务需要,应开具发票企业的要求,须将货款付给其他企业的,必须有开具发票的企业填写代付委托书,并加盖企业公章;货款支付时,如受款单位与甲方存在欠款的,应按实扣回;

8.每笔出口贸易如有客户佣金部分,应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客户。

9.乙方应承担有关业务项下产生的费用如:结汇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内陆费用、核销费、邮电费用、集港费用、银行利息等。

(四)利益结算与分配:乙方的利润和甲方代理费每笔结清并在该笔业务完全操作完成后(如安全结汇/费用清楚/单证票据齐全/退税核销文件按期退回等)_____天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时如乙方以前的业务中存在逾期帐款、库存或存在其他损失,应按实计入费用并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减;利润分配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口合作协议 篇二

据外媒报道, 俄罗斯农业监管部门将批准中国猪肉供应商进入俄罗斯市场。该部门负责人丹谢尔盖-丹克维尔特8月20日表示, 两家中国猪肉供应商被允许进入俄罗斯。丹克维尔特指出, 按照俄罗斯与中国达成的协议, 未来还将有更多中国猪肉供应企业获准进入俄罗斯市场。当前, 俄罗斯只同意具备全产业链垂直一体化的中国猪肉供应商进入其市场。

据悉, 首次获批的2家中国猪肉供应商分别为黑龙江宝泉岭双汇和双汇北大荒食品公司, 这两家企业均属于双汇公司。据传, 另几家肉企如得利斯、金锣等仍在激烈竞争剩余的3个名额。

3.出口合作协议 篇三

Juan称,油梨刚开始出口中国,经验较少,2013年仅出口一集装箱,由于油梨出口条件必须满足货运期42天到中国市场,因此出口不依靠船运。

智利油梨拥有较好的声誉,这是由于干燥的气候,而墨西哥和秘鲁气候较潮湿和病菌多。Juan相信,这些特殊的条件可以改善智利水果占领亚洲市场的地位,并获得好的价格。

当前是出口的好时机,目前市场价格不错,但产量依然较低,这是由于2013年春寒的影响,和今年干旱的影响,智利不得不进入紧急状态。

油梨委员会总经理预测,油梨下一季产量将提高。下一季收获将始于7月,出口量将达到1亿kg,出口量有明显的提高,但与2013/2014年度出口量为1.3亿kg相比,产量出口有明显的差距。

Juan称,在未来的日子里,由于需求量快速提高,而导致价格依然保持高位。

在未来的几年,产量将大幅提高,但种植户依然受到干旱与水资源短缺的威胁。

(郑淑娟摘译自www.freshplaza.com,2015-06-01)

4.出口合作协议 篇四

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东盟成员国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在该东盟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东盟成员国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东盟成员国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采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在该东盟成员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产品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东盟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规定该国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该东盟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废弃或者原材料回收,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废旧物品;

(十)在该东盟成员国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的总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境内。

第六条 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任一东盟成员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不低于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境内。

本条第一款中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其中,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材料价格,是指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明原产地材料价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所支付的价格。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在其他东盟成员国境内被用作制造、加工其他制成品,最终制成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累积值不低于40%的,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制成品的东盟成员国境内。

第八条 在东盟成员国制造、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制造、加工该产品的东盟成员国为其原产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第十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没有经过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见附件1)。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情况除外。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本条规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东盟成员国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第三方发票复印件随同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一并提交申报地海关。

第十四条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协议》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东盟成员国未将相关签证机构的名称、使用的印章样本、签证人员签名样本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四)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所用的签发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五)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六)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东盟成员国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东盟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第十九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签发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如下单证: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流动证明申请书;

(二)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三)过境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流动证明签发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原产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进口货物流动证明的有效期与其据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的有效期内签发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中国—东盟自贸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的,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向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提出后续核查请求或者到该成员国进行核查访问。

海关对《协议》项下进口货物所附流动证明的真实性、流动证明涵盖的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向签发流动证明的东盟成员国和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同时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的,海关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正本加以签注并留存证书正本,同时将证书复印件提供给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其他东盟成员国或者我国境内展览并于展览期间或者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

(二)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

(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申报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展览举办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东盟成员国,是指与中国共同签订《协议》的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材料,包括组成部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产品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展览会,包括任何以销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展览期间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交易会、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展销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者展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5.空运出口运输协议 篇五

2006-03-01 01:52:24来源: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空运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高阳路112号丽亚商务楼406室

邮政编码:200080

电话:(8621)35013501

传真:(8621)6595956

5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十)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甲方:上海怡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乙方:

6.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篇六

甲方(受托方):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电话:XXXX

乙方(委托方):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

电话:传真: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全国口岸代理出口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具体内容如下:

1、品名: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2、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出口代理

2、申请进出口商品的自动许可证

3、出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

三、报关、运输委托方式:

1、甲方委托由乙方确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出运手续,具体费用由乙方与其指定

货运代理结算。

2、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须办理保险,乙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费乙方

自理。

四、出口货物来源及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出口货物货款结算及费用结算:

1、如有外方支付甲方部分预付款之情况,甲方在收到外方货款后于两个工作日,按收款

当天的银行汇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支付给乙方指定的帐号。

2、结算公式:

开票金额= 收汇外汇金额×结汇当天汇率+退税款-代理费用(%)

(收汇外汇金额×结汇当天银行买入价)/1.17*退税率(收汇金额*结汇当天银行买入价*%)

注:最低代理费为人民币五百元。

3、我司在收到外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实际出口费用发生情况及约定结算公式,提供乙

方结算清单与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

4、乙方按照甲方的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工厂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当天进行认证,如有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6、甲方在通过增值税发票认证以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货款。

7、如外商付款期限预计超过三个月,乙方必须预开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退税手续。同时甲方必须帮助乙方办理外汇核销(因外汇未及时到帐),预开汇率与实际结算的差额在下笔订单结算中予以清算。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样本等有效单证制作出口合同,出口装箱单,出口发票。

3、甲方应在收到外方预付货款后,按照乙方的指令,将指定款项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

内。乙方须保证支付款项的公司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公司抬头一致。

4、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货款的专款专用,如因为甲方挪用乙方的货款,造成出口合同无

法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的货运提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要得到乙方的确认。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出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

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

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的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如代理出口产品需办理出口商检,出口许可证,乙方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办理,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销售国等资料,由甲方协助出口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出口货物的买方由乙方自行确认,一旦该外商违约或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

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出口以信用证方式结汇,乙方要保证结汇的安全性,所有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应凭证。

6、乙方不按照本协议书及出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付的一切

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六、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

产生外贸代理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他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七、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上

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

2012年11月14日。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处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XXXXX有限公司乙方(盖章):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其代理人(签名):

7.时风与中石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篇七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 是世界上颇具影响力的跨国能源化工企业, 是中国企业500强之首, 是中国排名第1位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石化实力雄厚, 科技创新能力强, 品牌信誉好, 产品质量高, 服务热情周到, 集资源和市场一体化, 成为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 (汽油、柴油等) 和石化产品 (合成橡胶等) 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时风集团成立于1993年5月18日, 下设农用汽车工业园、轻卡汽车工业园、巨兴轮胎工业园和热电工业园, 形成年产农用汽车130万辆、轻卡汽车5万辆、电动车5万辆、轮胎880万套和锦纶工业布4.5万t的生产能力, 是全国最大的农用汽车生产基地。时风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时风单缸发动机和中大型拖拉机是“中国名牌产品”, 时风三轮汽车、拖拉机、单缸发动机是“国家免检产品”。集团设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科技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首位。巨型工程子午胎是时风第2大产业, 配套于淡水河谷、必河必拓、英美资源等世界500强企业和首钢矿业、马鞍山铁矿等国内大矿山。时风锦纶工业布列全国同行业前5名, 与三角轮胎、北京首创、徐州轮胎等国内著名轮胎企业配套, 远销印度、泰国、韩国和巴基斯坦等10多个国家。

近年来, 时风建设了轮胎、锦纶工业布、油漆和涂料等产业延伸项目, 中国石化为时风提供了充足的化工原料, 使这些项目顺利达产达效。时风集团每年需求合成胶1.5万t、己内酰胺4.5万t、各类油漆原料1.5万t, 每年用于采购化工原料的资金达20亿元。时风集团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北京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公司已有多年合作, 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8.出口合作协议 篇八

日本在日印核谈判中做出让步

日印自2010年6月开始核能合作谈判,至今已过去五年多。人们记得,2013年5月时任印度总理辛格、2014年9月新科总理莫迪访问日本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想与日本签署核能协定,但均未能如愿。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各自都有极力坚持的特殊性原则。在印度,体现在该国早就掌握了乏燃料后处理、提取武器级钚的技术。1974年5月,印度进行了首次核试验,成为一个实际上的核国家,由此核供应国集团开始限制对印核出口。1998年印度连续五次核试验后,美国及其盟国开始对印实施制裁。至今印度也未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的数据,1998年之后印度的核弹头保有数持续增加,截至2015年初,印度已拥有90至110枚核弹头。

但2006年,美国的对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两国签署核能协定。根据协定,印度可以进口美国的核燃料和技术,同时不放弃核武器项目。之后,印度希望与日本也签署类似的协议。

但是日本认为,印度与日本过去缔结核能协定的国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作为世界上唯一受过核打击、又宣称“无核三原则”的国家,日本一直主张防止核扩散,一直重视自身在国际核裁军外交上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站在核不扩散的立场上,日本不应该向印度这种已掌握乏燃料再处理技术的国家出口核电技术,因为其所谓的和平利用与军事利用并没有多少区别。在印度不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条件下向其出口核电,就意味着日本认可核扩散。但是,由于美国“大哥”已经率先对印度绿灯放行,日本也不甘落后。不过在此过程中,日本坚持要印度明确承诺不进行核试验与核弹制造,之后才能与其签署核能协定。而印度很难答应这一要求,所以2014年前的谈判均无果而终。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此次谈判之所以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是日本做出了让步,理由和解释主要有两点,第一,印度虽然没有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已表示暂停核试验。第二,如果印度开展核试验,日本将立即停止合作。在2015年12月12日两国首脑的联合记者会上,安倍称“将确保日本提供的协助仅限于和平目的”。但是,考虑到印度已拥有的核能力,加上双方并没有通过共同声明或其他协定具体体现印度核试验的后续中止措施,所以安倍的这一口头承诺并不具有实质性的约束意义。正因如此,日本国内的批评意见认为,日印核能合作不但标志着日本核能政策的巨大转折,也意味着日本放弃了作为唯一核爆受害国的道义立场,并将加速核不扩散体制的崩塌。

日本核电出口的内外动力

日本是核电大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从美国引进轻水堆技术以来,三十余年间日本一直高强度、大规模地发展核电。其中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加剧了日本能源安全的焦虑,发展核电、保障能源安全成为日本的国家政策。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日本在其狭小的国土内共建设了54个核电机组,核发电能力仅次于美国、法国,居世界第三。日本官方首次明确核电出口,是在1982年发布的《原子能长期计划》中。但由于当时日本国内市场尚有发展空间,加上核电项目涉及防扩散问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国际贸易,因此在一段时期内日本的核电出口并没有长足进展。

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国内核电市场饱和,新建核电站大幅减少。进入本世纪后这种趋势没有改变,按照2005年日本《原子能政策大纲》做出的预判,即使日本核电占比保持甚至超出30%的水平,到2030年日本国内也只能保持一年一个反应堆的建设速度。2006年日本经产省提出“原子能立国”的口号,但同时指出,到2030年前后,日本都将处于国内核电建设的低潮时期。为了维持核电技术和人才水平,日本核电必须出口。

此外,日本还有一个重要的国外支持因素——美国。2007年,两国政府制定了“日美核能共同行动计划”,双方开展核能合作,这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期间的情形大不相同。美国自1979年三里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内就一直没有新建核电站,核电出口也逐渐减少。到90年代,美国核电设备生产厂商都在缩小规模,甚至干脆关闭了发电用反应堆的制造部门。美国出口的众多核电反应堆也陆续到了报废期限。但此时俄罗斯、法国、韩国、中国等国家在核电发展和出口方面却保持前进势头,面对这种形势,如果美国还想在世界核能领域继续保持影响力和丰厚的利润,就需要同日本合作。

2006年东芝公司收购了美国西屋公司的核电事业部,日立公司也随后与美国通用电气成立了核电方面的合资公司。2010年,“日美核能运营委员会”发表共同声明,表示双方将在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加强合作。但是,正在日美欲并肩迈入核能产业新时代时,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发生了。福岛核泄漏事故给日本社会带来空前的恐慌,当时执政的日本民主党政权迫于民意压力,一度想制定零核电能源战略。但在遭遇美国及国内核能产业界的强烈反对和巨大压力后,民主党政权最终改弦易张。不过,日本的核电出口,包括世界核电产业却随之经历了一段低迷期。

自2013年起,世界核电发展逐步走出日本福岛核事故的阴霾。2013年6月下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部长级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来自89个国家和七个国际组织的500多名相关人士与会并达成共识:“核能仍然是许多国家改善能源安全、提供发展所需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选择。”

以印度为例,据推测,到2025年,印度或将超过中国成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电力缺口也会随之增大。截至2013年,印度正在运行的核电站有20座,但几乎全是小型反应堆,仅占总发电量的2%。印度计划在未来十年新建25座核电站,到2030年将其核电量占总电量比例提高到13%,到2050年时核电能力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也因此,2008年后,美、法、俄、韩等国先后与之签订核能协定,以期在参与印度核电产业市场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事实上,在核电出口方面,日本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比如在反应堆容器低温冲击韧性上,日本掌握着世界最先进的工艺;在制造用于核压力容器的大型钢铁铸锻件市场,日本制钢所约占全球80%的份额,可谓占据着核能行业关键领域的统治地位。日本核电设备生产企业共三家:东芝、三菱重工和日立制作所,这些企业主要为美国西屋、通用电气、法国阿海珐提供部分核电设备。虽然日本没有在国外建造核电站的经验,但由于美国、法国建造的大型核反应堆中广泛应用了日本的产品和技术,所以绕不过日本。如果日印不签订核能协定,美法也很难实现对印核电项目的技术出口。出于共同利益考虑,美法等国也希望日本尽快与印度签订核能协定。

目前,世界上正准备建设的核电站共97座,每座建设费用都在50亿美元上下,总额大约在5000亿美元以上。而对于日本的核电设备生产商来说,每中标一座核电站项目,不仅意味着数十亿美元的大生意,而且还能通过该项目维持自身核技术、培养人才、盘活国内资源。

安倍政权加速日本核电出口步伐

2012年底,安倍晋三重新执政。在经历了3.11大地震导致的举国恐慌和低迷后,安倍很快方式谨慎但态度明确地制定了其核政策,要点有三:一是重启核电,二是坚持核燃料循环,三是扩大核电出口。

在将核电出口确定为日本经济增长战略的主要内容后,安倍开始充当日本核电的推销员,四处兜售日本核电,并积极发展核能协定签约国。2013年4月底5月初,安倍出访沙特、阿联酋与土耳其等国,向这些中东国家推销日本的核电设施,敲定双方的核能合作。其成果包括与阿联酋、土耳其签署旨在出口日本核电站技术的民用核协议,并在与土耳其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明确了日本在土核电站建设上的优先谈判权。2013年12月,日本外务省宣布与沙特阿拉伯就正式开始核电合作谈判达成一致。沙特和阿联酋是日本第一大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与这两个国家进行石油、核电双轨能源外交,可谓战略意义重大。截至目前,日本已与14个国家签署了核能协定,并正在与包括印度在内的南非、沙特、巴西、墨西哥等五国进行核能协定谈判。

今天的日本,核电要重启,出口要扩大,核武研发积累更要继续。笔者曾在《世界知识》2014年第5期撰文《透视日本“核密室”三部曲》,分析了日本自安倍外公岸信介以来一脉相承的“从核电到核武”的发展战略。3.11大地震本是日本在核战略上重新定位的一个契机,但正如战败后日本精英阶层“正因为遭到过原子弹轰炸,所以才更要发展核能”、“正因为要推动无核,所以日本必须有核”的逻辑一样,对后3.11时代的日本来说,世界的新一轮核电建设潮,俨然已成为“绝望中的希望”。但是,这条道路或许并非日本的福音。

9.版出口代理协议 篇九

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进出口订舱、通关等代理服务,具体包括:

1、委托乙方将货物从货物所在国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委托乙方对货物在货物所在国提供通关服务。

3、委托乙方代理的其他服务

具体以甲方向乙方进行委托,提供委托书。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的权利。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全部代理费用的权利。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3、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4、乙方的义务:

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及时操作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接受甲方的电话查询,及时查看电脑系统,并给出货物跟踪信息。对有问题事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禁运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法律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液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它任何危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货物途经国或目的地国家禁止运输或进口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如盗版,侵权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国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包括运费,退运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没收货物,罚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三、甲乙双方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重点声明:

1、甲方因发现托运的货物有损毁或遗失的,乙方对此有过错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所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价值、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履行委托事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2、若甲方托运货物需要保险,需要特别声明,并另付费用。

3、甲方须缴付因通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4、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啸,罢工等)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四、费用标准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各项费用标准以每月报价确认为准。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3、每票货物操作完毕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各项费用金额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对上述费用金额有异议,应当书面向乙方提出,逾期确认,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费用金额;

4、费用结算方式

经双方商定,采用以下( 2 )结算方式

(1)票结。单票操作完成后3天内,乙方将所有已确认费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2天内支付给乙方。

(2)月结。单月票量如超过5单及以上,且月总费用不超过5万人民币或1万美金,可采用月结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将上月【1】日至【30】日(以到达目的地入仓的时间计算)产生的费用明细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在当月【10】日前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收取逾期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总费用超过月结限额,则乙方在费用达到限额时向甲方提供账单并按照票结时效结算。

五、业务联系方式

甲方:

姓名: 邮箱:

传真: 电话:

乙方:

姓名: 邮箱:

传真: 电话: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待结清所有欠费后本合同解除。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到期之日起书面确认后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10.进出口代理协议 篇十

编号:

日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同意将货物进出口相关工作委托乙方予以办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进口: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外汇支付、物流安排

2.出口: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外汇收结、出口退税、物流安排

3.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为乙方,收货单位为甲方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客户完成各项进出口的工作,如果因违法和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认真做好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如果因乙方的主观或者客观失误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保证甲方所有信息的安全,如果因乙方主观故意或者客观无意泄漏甲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为甲方做好进出口相关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5.对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进出口问题积极予以处理和解决。

6.按甲方要求选择和管理物流公司。

三、甲方责任

1.保证对外贸易的合法性,确保对外贸易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果因

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按照双方的安排配合乙方开展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进出口服务所必需的文件、信息和资金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下单确认

1.每一次进出口服务开始前,甲方需要传真确认进口所需的各项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开展进出口的各项工作。

2.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物流,则需要在物流开始前确认乙方所提供的价格、时间等各项物流内容,相同的物流只需要确认一次。

五、出口收汇

1.甲方保证出口报关对应的外汇在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由境外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用于出口外汇核销,若乙方无法在指定日期全额收取外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外汇货款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汇结算,并按照银行结算水单将全额结汇人民币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出口退税

1.对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贸易,甲方需要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总值需要得到甲乙双方确认,若因增值税发票虚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保证在出口报关完毕、正常收汇核销完成以及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收到退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退税款项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果退税分局需要对增值税发票查核真实性,甲方需要予以配合。

七、环节开支

1.双方确认进口的环节开支包括海关综合税、商检费用、口岸查验费、外汇货款、物流费用5种。

2.双方确认出口的环节开支包括商检费用、口岸查验费、物流费用3种。

3.所有环节开支由甲方在服务开始前按照乙方的预测预先支付给乙方,在实际开支发生后乙方按开支凭证再与甲方结算。

八、服务费用

1.双方确定服务费用为________。

2.如遇特殊出口情况,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当次服务的附加收费。

3.甲方在出口服务完成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九、系统使用

1.一达通进出口管理系统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双方协议有效期前有权使用此系统相关功能。

2.甲方使用乙方的管理系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事务。

3.乙方有权对系统的相关功能进行调整。

3.甲方应妥善保存和使用系统授权,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甲方进出口信息泄漏,乙方不付责任。

十、不可抗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所列明原因,造成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完成进出口服务工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与甲方对双方的商业信息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法律适用

如本协议之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

十三、协议附件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对外贸易单证、电子文档、银企协议、物流确认书等。

十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五、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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