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

2024-08-01

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通用6篇)

1.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 篇一

十二、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具体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专利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提供资料(1)个人贷款:

①《南通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个人信用报告》;

⑥《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③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专利项目提供)。

(2)合伙企业贷款:

①《南通市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企业《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

⑥合伙投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个人信用报告》; 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5.办理时限 9-12个工作日。6.注意事项

(1)申请人贷款到期时间不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的经营有效期。

(2)《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市人民银行办理。

(3)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4)《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 1.实施对象

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

2.申报条件

对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或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

3.提供资料

(1)在校大学生提供《在校大学生贷款证明》(所属高校出具);

(2)大赛获奖选手提供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证书。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实地考察→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5.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6.注意事项

(1)各高校出具的《在校大学生贷款证明》,要如实体现借款人在校表现以及其创业项目可行性评估结论;

(2)就管部门需上门走访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3)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需求以及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审批贷款金额及期限。

十四、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申请个人或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已还本付息。3.具体标准

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申请的初次、第二次贷款均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南通市失业人员(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4)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5)中国银行卡及存单凭证。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 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区财政审批后由就业中心发放。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①第三次个人贷款;②逾期贷款;③一旦在其他单位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在劳动事务所挂靠劳动关系的除外)期间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十五、商业贷款贴息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初次创业的(2016年4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在当地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可参照不超过创业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由财政给予贴息。

3.提供资料

(1)《南通市创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借款合同》;(4)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5)中国银行卡及存单凭证。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4.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区财政审批后由就业中心发放。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与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不可重复享受。

(2)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需注明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

十六、网络创业贷款及贴息

1.实施对象

从事网络创业的本地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1年以上,有一定销售量及信誉基础的本地网络商户创业者,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3.提供资料(1)贷款资料:

①《南通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税务登记证》;

④《个人信用报告》(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市人民银行办理);

⑤《南通市失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前告知书》。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2)贴息资料:

①《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②《南通市失业人员(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③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 ④中国银行卡及存单凭证。4.办理流程(1)贷款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2)贴息流程:

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报财政审批后发放。

5.办理时限

贷款办理:9-12个工作日。贴息办理:半年集中发放一次。6.注意事项

(1)网络创业者需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注册地在本市。

(2)本地网络创业者提供店铺网址,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办理认定。

十七、创业引资奖励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成功引进市发改委认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施创业项目。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引进资金总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创业引资奖励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4)引资证明;(5)社会保障卡。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③《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区财政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一年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项目实施情况;(2)《引资协议》需注明资金用于所创办的实体;(3)引资超过一年以上方可受理;

(4)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十八、个人创业综合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2016年4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

4.提供资料

(1)《南通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居民身份证;

(4)中国银行卡及存单凭证;(5)当期纳税证明。

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③《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区财政局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实体经营情况,核 查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地址是否一致;

(2)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3)个人创业综合补贴与基地创业综合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九、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南通市级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通过市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3.具体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创业项目计划书;

(4)《南通市创业项目登记入库表》;

(5)《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6)《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7)社会保障卡;

(8)《南通市创业项目提供人承诺书》。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创业项目入库前,必须组织专家按照项目审查入库条件进行严格筛选和评估。

二十、初始创业补贴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初次创业(2016年4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5000元。4.提供资料

(1)《南通市个人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当期纳税证明;

(4)中国银行卡及存单凭证。另:①《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

②《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

③《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仅限实体属于企业的提供)。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区财政局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受理部门需上门走访了解创业实体经营情况,核查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2)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

二十一、企业创业成功吸纳就业奖励

1.实施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2.申报条件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 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4.提供资料

(1)《南通市企业创业成功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就业创业证》(仅限城乡失业人员提供);(4)《学生证》(仅限在校大学生提供);(5)社会保障卡;

(6)《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7)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发放。6.办理时限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吸纳就业奖励上不封顶。(2)吸纳就业不包括创业者本人。

(3)受理部门须在业务系统内查询吸纳人员的参保情况。(4)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须与工商部门备案一致。二

十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实施对象

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申报条件

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体标准

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4.提供资料(1)贷款:

①《南通市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法人《居民身份证》;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⑥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2)贴息:

①《南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南通市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④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⑤支付贷款利息单据(收原件)。5.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企业向经营地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调查→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查、推荐→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2)贴息:申请企业向经营地所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区财政局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贷款办理:12-15个工作日。贴息办理: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科技型企业类型划分由市科技局认定,小微企业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类型划分参照国家小企业标准确定。

(2)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

(3)被吸纳人员须在该企业参保1年以上。

二十三、基地创业综合补贴

1.实施对象

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2.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在其基地内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2016年4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

3.具体标准

每扶持一个创业实体,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综合补贴。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2)初创实体名单;

(3)初创实体工商《营业执照》;(4)初创实体当期纳税证明;(5)初创实体与基地的《租房协议》;(6)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5.办理流程

基地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发放。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租房协议》须注明“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费用”。

(2)如已收相关费用的,须提供退费收据。(3)基地须属于市级财政管养的创业孵化基地,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4)基地创业综合补贴与个人创业综合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创业孵化成功奖励

1.实施对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2.申报条件

孵化成功的企业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1年以上,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

3.具体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奖励。4.提供资料

(1)《南通市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2)孵化成功企业入驻基地相关协议;

(3)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内孵化过程的证明材料;(4)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相关资料;

(5)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当期纳税证明;

(6)基地跟踪孵化成功企业台账;(7)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5.办理流程

申请基地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半年集中发放一次。7.注意事项

(1)审核时注意企业搬离基地前后经营项目和经营地址的变化。

(2)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内孵化过程的证明材料须由创业者本人签字确认。

(3)孵化成功企业搬离基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实际经营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另提供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

二十五、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励

1.实施对象

南通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申报条件

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

3.具体标准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4.提供资料(1)认定:

①县(市)、区或高校推荐函; 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③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

④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⑤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2)奖励:

①《南通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申请表》; ②基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5.办理流程(1)认定:

基地向所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高校申报→所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实地核查、填写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评定。

(2)奖励:

基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管 理机构审核、发放。

6.办理时限 按年度发放。7.注意事项

(1)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师资及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

(2)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时须同时提供光盘,包含上述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和基地视频短片。;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2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2.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 篇二

云南丽江机场公路环境与水土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按“务实、高效、廉洁、全优”的目标建好云南丽江机场公路,不仅要“以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为控制、以进度为保障”,同时对环境保护也要进行全方位控制,强化环保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的要求搞好环保工作。

第二条:为鼓励和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上述目标建好云南丽江机场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9)388号文《转发“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一奖、一处罚”“二挂钩”的奖惩措施,即“保证环境保护”;“奖励环境保护开展得好的施工单位”;“处罚破坏环境的施工单位”。对指挥部、施工单位环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挂钩。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精神,认真熟悉有关的“规范”及“办法”,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第二章

环保组织机构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环保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环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环保工作小组。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

第三章

环保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环保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要求所管辖的施工队伍认真开展环保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政策;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并对现场指挥部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好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罚,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第七条:指挥部环保领导小组对本指挥部所辖段落的环保工作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按指挥部有关要求施工,对所辖段的环保小组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破坏环境事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

36云南丽江机场公路 招标文件第一卷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的依据

以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环保法规和厅有关环保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招标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为依据。

第十七条:稽查组主要职责

1、检查承包人的环保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

2、检查承包人在施工中是否按环保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3、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环保任务和责任。对违反环保规定操作和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检查因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河道的清理情况,确保雨季前清理通畅,安全渡汛。

5、检查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规范合理。

6、检查拦沙坝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安全有效地防止土石流失。

7、检查因施工造成的边坡植被是否采取恢复措施。

8、检查各类水毁和滑坍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9、检查路基、边坡、涵洞、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0、检查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的沟渠,确保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

11、检查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

12、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资源。

13、定期向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环保领导小组汇报各施工单位的环保开展情况和汇总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处罚规定

施工单位若不按有关环保规范和法规要求施工的,经指挥部环保领导小组发现,分别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证金及环保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环境保证金

1、根据合同文件及标书的有关规定,扣留承包人支付总价的0.5%作为环境保护保证金。

2、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考核。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部门和云南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

38云南丽江机场公路 招标文件第一卷

3、对指挥部、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环保处罚细则

一、各施工单位,驻地办应正确对待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对查出的环保问题隐瞒不处理者,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二、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环保领导小组检查发现,除勒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路基土石方开挖

在沿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次往河道、库区弃方则罚款20万元。

在山岭区开挖路基土石方,不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弃土、随挖随倒,经环保领导小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①对于工作平台在山脚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开口,不能多处开口,避免坡面植被遭破坏,如果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施工,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

②采用爆破开挖石方时,要严格控制药量,尽量避免放大、中炮,产生土石方滚入河道阻塞且不及时清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

2、桥梁桩基施工

桥梁桩基钻孔和灌注砼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堵塞河道,水源或交通,如不按要求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

3、水土保持

施工单位要堆弃废方时,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弃土场位置弃土,且在弃土前必须先做拦砂坝。如果在雨季施工未做拦砂坝就开始弃土,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以2万元的罚款;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每发现乱弃土一车处以500元的罚款。弃土不规范,造成弃土场的弃土溢出拦砂坝形成泥石流的每次处以2万元罚款,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4、农田坝区施工

3.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 篇三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印发的《贯彻〈工作规则〉实施办法》的反复学习,结合工作实际,体会深、有感悟。

《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标志。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当其冲,体现了纪委对自己从严的要求,目的是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我做起、敢于担当,把全面从严治党转化成为具体行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努力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十八大以来,纪检系统打落“老虎”若干,拍瘪“苍蝇”无数。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纪检系统在自我监督方面也存在问题,也出现了“灯下黑”的现象。纪检系统自我约束当然必不可少,但全靠自我约束也是必然要出问题的。《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的驶出,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规则和规矩,要进一步加强对对纪检系统的监督,严防“灯下黑”。《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还回答了“纪委权力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

《工作规则》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找准我们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风险点、关键点,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各环节以及审查组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涵盖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布《工作规则》,昭示着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也体现了我党规范权力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首先自身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执行纪律的,如果自身不过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要仔细查找工作中的风险点,结合实际查找和梳理,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做到正人先正己。

4.11规则具体实施办法 篇四

闽常[2005]25号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1月21日公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村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情况和审计村级财务的结果向村民公布。

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三)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来源,除财政补贴外,由村自有资金开支。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 2 本小组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

(二)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有益于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向本村村民筹集,但不得随意摊派。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五)研究决定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

(二)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三)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四)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村务监督小组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村务监督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民询问等情况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第二十七条 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指导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其他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5.比赛具体规则(本站推荐) 篇五

广西财经学院足球联赛具体规则

参赛办法:

(1)参赛人员方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报名参加比赛,每队名额上限为18人。(限:每人只能报一个队,凡违反此规定的球员将被立即取消比赛资格。)(2)比赛为9人制,设立一名主裁及两名边裁,第四裁判一名

比赛办法:

(1)采用国际足球协会的最新的裁判办法,根据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2)换人必须在比赛出现中断(俗称死球)时进行,换人次数不限。在进行替换时,替换队员应提前通知记录裁判员,并在记录裁判员身旁等候替换。当比赛出现中断时,由记录裁判员提示执场裁判进行球员替换。(违例:凡未经记录裁判员许可,自行进行替换的,替换队员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的,即为违例。)

以上违例行为出现时,由裁判员中止比赛,进行纠正,责令重新进行替换,并对上场队员进行黄牌警告。

(3)比赛进行中遇到雨天根据通知比赛时间的改变,除天气因素和课程安排的因素外,未按比赛规定时间到场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弃权,对方将以3:0取胜.

(4)一方可以进行比赛的合法人数不足6人时,判该方0:3负,如果双方均不足6人,小组赛判两队都弃权,给小组赛另外的球队出现优势,淘汰赛判双方弃权,并判其他小组出线队伍中直接晋级下一轮淘汰赛。

比赛规则:

按系分队,每个二级学院出一个队。预计为10个队,分A.B两组(抽签决定组别)小组前两名进四强,再按小组排名进行淘汰赛(A1vsB2,A2vsB1)。如全场比赛打成平局,则以互踢点球决出胜负。(小组赛不设点球,胜3分.平1分.输0分)同分情况下:1.净胜球多的队出线。2.进球数多的队出线。3.失球数少的队出线。球员人数: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9名,其中必须有1名守门员。

球员装备:

基本装备:(1)参赛队员必须穿布面胶钉球鞋,不合乎规定者一律不得参加比赛.(2)参赛队员不得穿戴可能危及其他场上队员的任何物品(如手表项链等). 其他装备:(1)戴眼镜上场的队员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建议最好戴隐形眼镜.

(2)参赛队服装必须统一,守门员服装的颜色要有别于其他队员服装的颜色.广西财经学院足球赛赛场纪律

为了使本届比赛正常有秩序的进行,运动员裁判员应遵循以下纪律: 运动员:

1.本着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遵守比赛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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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足球联赛

2.无论比赛结果如何,尊重自己和对方的队员,尊重裁判。

3.发扬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运动员在在比赛中应避免粗暴的对抗动作。

4.如果对比赛结果有争议,在比赛结束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组委会,对于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为难裁判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我们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参加比赛的队员不得辱骂、嘲笑、殴打裁判!

裁判员:

严格履行裁判神圣的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准确、认真、态度端正。比赛相关纪律如下: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如有下列违规行为,裁判员将出示黄牌警告:

1.2.3.4.5.6.违反体育道德。

过激语言或动作表示异议。

故意延误比赛时间,使其无法重新开始。

连续违反比赛规则。

未经裁判同意,,擅自进入场地或者离开场地。

一些危险动作。

二.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裁判将出示红牌,该队员将被罚出场: 1.有恶劣行为或恶意严重犯规的。

2.对裁判、队员(对方或本方)、观众说污秽语言。3.向他人吐口水。

4.警告后,对裁判的判罚不尊重。5.故意手球。

6.一场比赛中获得两张黄牌。

三.运动员在比赛后如果对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漫骂、殴打、怂恿、参与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比赛设奖设罚,(奖励条例见宣传单)保证比赛的友谊公正公平和积极健康性,本次比赛犯规处罚如下: 处罚条例:

1、红黄牌: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同一场被出示两次黄牌者,立即停止该场比赛资格,并离开替补席队员被红牌罚出场两分钟后,可由同队替补队员补足参赛人数,并停赛一场处理。

2、累积两次红牌者取消本次联赛资格。

广西财经学院足球协会

2012年3月5日

6.刑事证据规则具体有几种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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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具体有几种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刑事证据规则是法院在采纳证据时,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依据。那刑事证据规则具体有几种呢?其内容是什么?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刑事证据规则一般认为有7种,刑事证据规则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由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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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刑事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刑事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该规则有所体现。

刑事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高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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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第1、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由关联性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最高院《解释》第136条第1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都对关联性规则作了相应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第43条,最高院《解释》第61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5条,以及《排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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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小结:

刑事证据规则不仅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查明案件事实,而且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也有巨大的作用。在此提示大家,在搜寻证据时可以结合证据规则,了解证据的证明能力,更好的为自己寻找有利证据。

来源:(刑事证据规则具体有几种http://s.yingle.com/ss/491704.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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