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2024-09-30

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共10篇)

1.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一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确保审计问题整改落到实处,提高企业的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ABC有限公司系统内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按照《ABC有限公司关于审计问题落实整改的管理办法》执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上报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分析问题,明确整改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整改具体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工作,从“堵漏”逐步转为“防控”,在整改纠错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向主要负责人出示黄牌一张:

1、已报告整改,但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未整改的;

2、对整改工作消极怠慢,经提醒后仍无改进的;

3、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向主要负责人出示红牌一张:

1、年度内累计被出示二张黄牌,视同一张红牌;

2、经通报后,仍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施整改的;

3、对上级单位严令禁止的问题未有效整改的;

4、因不积极落实整改而给企业和上级单位造成损失和危害的。第七条 被出示红、黄牌的领导,总部将根据《ABC有限公司全资企业领导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领导的年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各单位可参照总部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ABC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2.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克服办法 篇二

关键词:现代企业审计对策分析

1审计的作用分析

1.1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1.2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1.3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1.4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2.1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2.2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2.3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2.4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作风不扎实,降低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威信和形象。

3搞好内部审计应重点抓好的几个问题

3.1强化内部审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是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内部审计则是企业转化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从企业发展角度看,正确认识并重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现代企业管理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3.2提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客观上为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创立了良好的条件。内部审计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效益审计、事前审计能总结出大量的信息,为管理者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内部审计是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立足于企业内部管理,代表企业对内实行经济监督,强化服务职能,确保企业战略、方针、目标的贯彻实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所有权主体或委托者报告审计结果。因此,企业领导要转变观念,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也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

3.3制定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内部审计专门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审计准则,以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对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等内容。良好的法律保障,不仅可以制约内部审计人员判断事项的随意性,防止他们主观臆断,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激发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4完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是各企业单位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须按照其特点来重构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

3.5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加强和改善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计法规的不断颁布实施,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高素质的审计人员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审计人员仅靠自己现有的知识技术是无法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的。必须始终如一地学习和掌握与审计密切相关的新知识,不断丰富和充实审计知识领域,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式下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挑选德才兼备的优秀大学生充实到审计队伍、优化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要与内部审计实务结合起来,边学边干,边研究边运用,更新知识,让理论联系实际并来指导实际。

3.甘肃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用能单位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用能单位。

第六条

能源审计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未按时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

(六)国家和省上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七条

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由企业所在市州经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名单并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审核公布,同时制定能源审计的工作安排计划。列入强制性能源审计用能单位名单的企业,每三年应当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八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量计算;

(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章 能源审计实施

第九条

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

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由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经委每年制定的能源审计工作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的前10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用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或市州经委审核,同时送接受审计的用能单位。

能源审计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用能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企业能源审计的费用,可进入成本。第四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的测试,应由能源审计机构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节能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经委提出申请,经市州经委审核上报省经委,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甘肃省能源审计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资质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 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收回资质证书:

(一)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4.审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实现惩防体系逐步完善、公共权力规范运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局长负总责,纪检组长负责协调具体事务,班子成员和股室各负其责,超前预防,注重防控,分步实施,循环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对象范围是全局所有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班子、科级干部和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廉政风险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并通过对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不断完善防控措施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执法及掌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的化解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廉政风险排查与评估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权责流程的基础上,分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人员“三个层面”,结合各自分工,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并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从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班子成员及掌握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工作人员(岗位),有违纪违法隐患的风险点定为一级;股室负责人及掌握较少重要权力的工作人员(岗位),有违纪隐患风险点的定为二级;一般审计人员和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工作人员(岗位),有其他一般风险的定为三级。

第八条 根据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确定防控管理责任。一级廉政风险点,由*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重点监控;二级廉政风险点,由审计局纪检组织监控;三级廉政风险点,由股室负责人予以监控。

第九条 廉政风险排查与评估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集体定”的方法和全员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廉政风险排查是指查找审计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和外部环境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查找廉政风险应当结合业务实际和岗位特点,重点围绕审计监督、审计执法过程中肩负责任大小及掌握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全面准确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一)查岗位职责风险点,主要看在具体工作岗位上是否履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政准则》规定,有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导致决策失误等廉政风险点;干部职工有无不爱岗敬业、假公济私、作风不实、吃拿卡要等廉政风险点;

(二)查制度机制风险点,主要看在制定制度、执行制度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缺失,执行不到位,存在使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的廉政风险点;

(三)查思想道德风险点,主要看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是否存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导致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个人思想道德水平不高、自律不严等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

(四)查业务流程风险点,主要看工作流程设计是否科

学、环节是否严密、执行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清楚,有无存在分工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责任不明晰,导致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和问题的廉政风险点;

(五)查外部环境风险点,主要看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是否受行业“潜规则”、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点。

第十一条 要对查找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广泛评议、层层把关,并将最终结果报*纪委审核。

(一)个人岗位自查表,先在股室内进行评议,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再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经股室负责人初审后,由分管领导审核予以确认;

(二)内设机构自查表先在职工大会进行评议,听取意见,经纪检组长初审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核予以确认;

(三)重点岗位专项清查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讨论,班子集体评定等级,主要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查表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审定后,建立审计局廉政风险库,通过信息公开栏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并报

*纪委备案。

廉政风险库中应当逐项列出风险点、风险表现形式、风险层面、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的排查与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与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用权行为。要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用权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晒权。在审计局网站中上传班子成员及股室分工、审计程序以及国家、省、市和*颁布出台的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等,做到全公开、真公开。

第十六条 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凡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均要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廉政信息员、行风评议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

论监督的作用,不断探索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法,务求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一把手”定期上党课制度,采取集体学习、专题辅导、强化培训、外出考察等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要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形成规范用权行为的制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任职前应当签订《岗位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岗位廉政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不发生不廉洁行为;

(三)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四至第八项、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如实向单位纪检组织报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本着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原则予以解决;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本人、特定关系人利

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事项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在涉及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等重大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廉洁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向单位纪检组织和*纪委监察局作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由*纪委受理、核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情况,应当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和任职考察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岗位廉政承诺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推荐提拔使用。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是指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发现单位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纪委制定的《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臵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定期参加*纪委召开的廉政风险信息员座谈会。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接受离任审计,开展民主测评、行风评议等形式,积极收集各类风

险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反馈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信息,要求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发出的预警信息要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并由审计局廉政办将结果反馈*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于发出的预警信息不纠正或纠改不彻底的,要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错处臵,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一)对于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接近风险临界点的现象与行为,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情节轻微的,由审计局纪检组织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出的预警信息作出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今后整改措施;

(二)对于警示提醒后仍未纠正的,分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层面,分别由*纪委和审计局纪检组织发出《廉政风险诫勉谈话告知书》,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三)对于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的,已经超越风险警戒线,有明显错误行为,但不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委和审计局纪检组织发出《廉政风险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对有明显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有关程序,由*监察局介入调查处理;

(五)对于风险点排查不认真、防控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和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支部指导实施,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办理日常业务。

第三十二条 局党支部指导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控管理工作;听取纪检组有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汇报;研究防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办理*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要把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那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那里,通过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开展工作,定期总结经验。

第三十五条 对*纪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股室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5.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篇五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规范公司系统审计整改工作,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环,制定本办法。1.2 整改原则

对审计发现问题,各单位应按“问题发生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问题责任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直属各单位。2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 规范性简称 3.2 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以下简称“整改”)是指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按照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预防,以及对审计建议采取措施进行落实的一系列行为。

审计整改范围包括省公司、直属各单位对本级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

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

3.2.1 公司审计部对省公司及其直属各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 3.2.2 省公司审计部对其下属各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 3.2.3 直属各单位审计部门对其下属各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3.3 整改工作方案

整改工作方案是指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审计意见或其他检查单位的整改通知,为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安排。3.4 整改工作计划

整改工作计划是指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整改工作方案或本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并安排各项整改工作进度所编制的具体工作计划。3.5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是指整改责任人根据整改计划中各审计发现问题,记录问题产生的原因、具体整改措施以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的文件。3.6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是指整改责任人在填写整改卡片后,整理填报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的含本单位或部门整改相关内容的文件。3.7 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指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在完成本单位或部门的整改工作后,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未决事项进行总结形成的书面文件。

3.8 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整改情况评估报告指审计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整改措施是否及时以及整改结果是否符合整改工作方案及整改计划进行评估形成的书面文件。4 职责

4.1 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是整改工作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4.1.1 汇总及审核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并维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 4.1.2 监督和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公司领导报告整改情况。4.2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

4.2.1 4.2.2 负责分析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对于审计发现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根据问题原因分析责任主次,并依此确定一个部门为整改主要责任部门,其余部门为整改次要责任部门。4.2.2.1 整改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分析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实施整改工作,并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卡片等文件;4.2.2.2 整改次要责任部门负责协助整改主要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计划。4.2.3 负责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落实有关审计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提交相关报告。5 管理内容和办法

5.1 整改管理的范围

5.1.1 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及直属各单位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5.1.2公司对公司及直属各单位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5.1.3 公司各级审计部门执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5.1.4 上述审计或审计调查提出的审计建议中需要落实的事项。5.2 整改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 5.2.1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5.2.2纠正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包括调整相关账务、收回有关资金、更正不当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等; 5.2.3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当做法所导致的损失;

5.2.4对已经发生但现在确实无法复原或更正的行为,要制定预防措施,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相关业务流程,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5.2.5落实审计改进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弥补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从根本上规范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效率。5.2.6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惩处。5.3 整改的工作程序与步骤 5.3.1 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5.3.1.1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1)整改目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确定整改工作需要达到的目标与要求;(2)整改时间段:列明整改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规定时间段;(3)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主要/次要责任单位或部门:列明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并应将审计发现问题按职责分类分解到各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可将被审计单位根据责任的主次确定整改主要责任部门及整改次要责任部门,明确其在整改工作的主要职责及分工。

5.3.1.2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流程(1)草拟整改工作方案

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在接到上级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意见或其他检查单位的整改通知单后,应根据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按管理职责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分解到各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2)审核整改工作方案

《整改工作方案》应提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整改任务是否符合上级下达的整改要求或达到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 ② 整改要求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而言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③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是否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整改工作方案后,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将经审批的整改工作方案上报到上级单位进行备案。(3)下达整改工作方案

《整改工作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将该工作方案送达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执行。5.3.2 制定整改工作计划

5.3.2.1 整改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1)审计发现的问题:列明各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需要负责的审计发现问题,包括所涉及的流程、具体问题描述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整改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确定具体的整改责任人;(3)整改措施:根据整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4)整改完成时间: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整改要求的迫切程度,以及整改部门的实际情况,合理预估各整改工作的进度,确保达到整改工作方案中对于整改完成时间的要求。

5.3.2.2 审计整改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审批流程(1)草拟整改工作计划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或整改工作方案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根据整改要求及整改完成时间,结合本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整改工作计划。

(2)确定整改工作计划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总各整改责任人反映的情况,权衡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整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最终确定整改工作计划,并将整改工作计划提交至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进行审核。(3)审核整改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提出的整改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主要对整改工作计划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核:

① 整改措施是否能达到整改工作方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 ② 整改时间安排是否能满足整改工作方案中提出的时间要求。

若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判断整改工作计划很可能难以达到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应及时与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必需时对整改工作计划做出 相应的调整。

(4)审批整改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经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审核的整改工作计划进行审批,用以下发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按照执行。5.3.3 实施整改工作计划

5.3.3.1 填写整改卡片并录入整改台账信息

整改责任人应根据整改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整改责任人应在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后,将本单位相关的整改内容录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并提交到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进行汇总。

5.3.3.2 实施整改工作计划

整改责任人应按照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具体整改工作。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人应搜集相关的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发票、合同、制度文件、流程等,作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整改责任人应与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定期反馈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确保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整改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以全面的了解,对整改责任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协调,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更新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上。5.3.3.3 整改进度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在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进行反馈。若出现整改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意外情况,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应与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进行协商,如有必要寻求审计部门的技术指导。

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可根据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阶段性检查以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是否有效开展整改工作,内容包括:(1)已完成的整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已完成的整改是否符合整改要求;

(3)未完成的整改是否按计划进行,其执行是否与要求相符;(4)超过既定时间未完成整改的原因。5.3.4 整改报告

5.3.4.1 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1)整改工作总体情况,主要介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整改的问题个数、已整改的问题个数、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个数等;

(2)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整改实施情况描述,整改结果描述等,其中整改实施情况描述包括已采取的整改措施、预防措施、修改完善的制度、流程;

(3)暂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说明,应包括报告暂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个数、未整改的各个问题的具体原因、计划采取或正采取的措施、计划完成整改的时间等;(4)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介绍通过整改,在纠正错误、弥补漏洞、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方面达到的效果。

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时,整改责任人应确定并提交相关附件资料,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以及有关整改证明材料,包括调整账务的会计凭证、账页、收回有关款项的凭据、制定或修订的制度和流程文件、签订的补充合同等整理成册,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审计部门。5.3.4.2 整改情况报告的编制及提交程序(1)编写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在整改工作计划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整改情况报告。(2)审核整改情况

在收到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审计部门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认为整改不彻底的,可以责成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重新整改。审计部门根据各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整改情况,汇总相关信息,编制并及时更新整改总台账。

如整改工作为上级下达的整改意见或外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的整改要求,审计部门应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预防措施台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卡片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到上级单位。5.3.5 整改评估与处罚

5.3.5.1 整改评估

如整改工作为上级下达的整改意见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上级单位负责在获取《整改情况报告》后对整改工作进行整改情况评估;如整改工作为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情况评估。

整改评估主要关注:整改执行是否符合整改台账中的整改建议,整改工作是否充分等。5.3.5.2 整改处罚

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违反整改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况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一般处罚:

①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的;

②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积极、不认真,不按要求实施整改,敷衍了事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① 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经审计部门督促仍拒不执行的; ② 整改不彻底、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屡审屡犯行为的;

③ 存在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电费、贪污或挪用公款、窃取单位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5.3.6 后续审计 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根据整改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对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审计部门整改审计执行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5.3.6.1 审计发现问题是否为高风险,或在以往多次发生的情况; 5.3.6.2 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5.3.6.3 整改措施是否要求修改现有制度或增加相应制度以降低或避免审计发现问题的重复发生可能性;

5.3.6.4 领导关注的其他重点审计发现问题所在的领域。

后续审计包括制定审计方案,确定项目组组员,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与报告。具体后续审计的流程,参考《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中自行完成审计项目或委托外部机构完成的审计项目流程。6 附则

6.1 废止文件 6.2 解释权

6.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六

第二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以下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按照“企业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职责受理,分级审查,省级审核发证”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颁证工作。

第四条下列煤矿企业应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矿井);

(三)除(一)、(二)款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矿井)。

第五条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煤监局另文发下)

第六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选、冶(加工)联合生产企业);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

(四)含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的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

(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企业;

(六)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地质勘察单位(企业)。

第七条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安监局另文下发)。

第八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闽的下属单位;

(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

(四)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十条在我省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所有企业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证书的企业,应对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央、省属国有(含控股)从事煤矿、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地质勘察单位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应取证的地质勘察探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含总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地质勘察单位)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设区市所属的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安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四)其他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取证的地质勘察单位(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煤矿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在我省的下属单位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为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一)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经营业员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查。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的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仓储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分别由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公司负责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三)除(一)、(二)款以外的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办理收件、收集资料、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负责核查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对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核查结果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对送达的申请文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文书,采用国家安监局统一式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颁证办法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员许可证、危险化学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的;

(二)转让、冒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企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颁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颁证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许可证颁证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有关许可证受理、审查、颁证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七

第5号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赠援款、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人民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加强审计监督。

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政府要求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的限制,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及各项目主管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

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解、跟踪。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对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应及时安排审计。

二、送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书、招标工程招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与结算相关的标底控制价预算书;

(二)已经按相关程序办理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三)工程量计算书;

(四)无图示的工程量须每页签证并记录详实;

(五)经初审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单价分析组成资料、合同未明确的材料预算价签证资料及签证依据;

(六)建设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

(七)形成电子数据的资料须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第七条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预留20%的尾款(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下同),其他建设项目应预留25%的尾款,按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相关费用由审计机关支付。

审计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提交虚假审计报告的,追究其责任,追回审计查证费用,并取消被委托资格。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或在审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年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投资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丽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8.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八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向股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向股东作报告,包括: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认为必须及时向股东报告的事项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审;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十一)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利用外部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第十四条(审计委托管理)

企业内部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应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协调、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第十五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董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八)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九)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结果的情况反馈程序,形式和范围,使审计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十)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企业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制定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审计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审计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书面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审计整改)

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认真落实,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项目的审计报告外,应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开展后续审计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回避)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制订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三条(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集团型企业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下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集团统一布置的审计任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经费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经费预算。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并列入企业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手册)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编制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六章 出资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出资人管理)

出资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包括以下事项:(一)依据国家规定,制订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政策;(二)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三)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四)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向出资人报告)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企业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三)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负责人变更事项;(四)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出资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奖励)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责任)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责任)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贯彻实施)

本市国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施行)

9.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对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国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达到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委托节能协会负责能源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工经贸委、各集团公司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域、本集团的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的用能单位,列入重点开展能源审计(每两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列入市考核计划的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七条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进行专项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需要委托向市经委备案并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二)没有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三)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能源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应按下述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单位概况含主要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年能源消耗总量。

(二)用能单位能源组织管理、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检查、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含必要的检测),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的流程及平衡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节能量计算分析。

(七)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八)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九)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十)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能源审计程序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全市能源消费情况,结合节能计划提出能源审计的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实施。

第十条 列入能源审计计划的用能单位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有能源审计技术和人员条件的用能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配合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要求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并实施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2、现场初步调查:考察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4、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5、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重新核对。

6、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

7、系统分析评价: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8、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报告经区县或集团公司初审后,用能单位报送市经委。

第十六条 市经委委托节能协会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的建议,限期提出节约能源的整改报告并报市经委备查。

第五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五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节能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中级职称以上财务人员。

(四)该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有十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市经委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择优公示。

第二十条 市经委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能源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10.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篇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一步督促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根据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区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是指工会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终结后一定时间内组成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主体是区总工会经审办,具体工作由区总工会经审办派出的督查组执行。

第三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对象,是指区总工会经审办已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区总工会经审办可选择存在的问题较多,整改难度较大、不反馈整改情况或历来不重视审计结果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内容:

1、对审计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审计意见未整改的原因;

3、对审计意见的疑义和异议作进一步核实;

4、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自审计意见整改反馈的时限结束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程序:

1、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确定督查对象;

2、确定进点督查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书;

3、召集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财务人员和经审人员座谈,听取主管领导对督查内容的说明;

4、议;

5、提出书面督查意见,并向区总工会经审委主任报告,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提出的疑义和异同时上报区总工会党组。

第七条 督查组对被审计单位结果整改情况做出评议,对已经整改的事项和做出的努力给予肯定;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或暂时无法整改的,准予其延期整改;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全总、区总制定的财经制定的工会,经督查后拒不整改的,市总将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同时取消回拨补助和各项财务竞赛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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