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2024-10-18

隐私权(精选8篇)

1.隐私权 篇一

《隐私和隐私权》说课稿

武安六中 郭慧英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要说课的课题是《隐私和隐私权》,我准备从教材、教法学法、和教学程序等几个方面来说。首先,我对本课课题进行分析。一 说教材 本课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隐私和隐私权》是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第五课《隐私权受保护》中第一框题的内容,在此之前,学生们已经学习了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等人格尊严方面的知识,了解法律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某些方面的规定,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通过本框的学习能使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为下一课《尊重和维护隐私权》做好了铺垫。因此本课承前启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学习与能力目标要求

A 知识目标: ㈠ 学生掌握隐私的涵义,隐私权的内容。

㈡ 能够澄清隐私即丑事的错误观念。

㈢ 能够自主地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教材和生活中的相关案例,正确判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B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白隐私权是人格尊严权利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学生能够在自己的隐私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能够自觉地加强个人修养,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信誉感和责任感。教材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隐私的涵义,隐私权的内容

教学难点:保护隐私的重要意义,澄清隐私就是丑事的错误观念 我确立教学重点,难点的依据主要有三: ⑴ 针对学生对个人隐私认识上的偏差:由于长期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有许多人总是认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错误地把隐私等同于丑事,不光彩的事,正确认识个人隐私,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对学生成长十分必要。

⑵ 针对学生隐私经常受到侵犯的事实: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老师私拆学生信件,父母偷看子女信件、日记的现象,尽管出于善意,但却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学习隐私的内容,有助于学生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

⑶ 针对学生经常侵犯他人隐私的现实: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学生侵犯他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素养、法律素质、和道德境界,每个学生都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

二 说教法 讨论式教学 :针对学生在隐私方面的模糊认识,设置相关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发析,来提高学生的隐私意识,从而也有利于学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体验式教学 :引导学生交流自己隐私受到侵害时的感受,使学生能够切身体会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从而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关爱他人的情感。情景式教学 : 对于如何依法维护隐私权,我主要采取了情景教学法,设置一些侵害个人隐私的情景,引导学生思考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然后进行归纳说明。从而唤起学生学习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在一种良好的心境中学习。

三 说学法

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说过,“教的最优化必须落实到学的最优化”,我认为:教学中特别要重视学法的指导,使学生会学、善学、喜欢学,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根据本课的特点,我有意识地指导学生采用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的方法。合作学习: 在突破教学重点“隐私和隐私权”时,我让学生四人为一组进行讨论,共同归纳出隐私和隐私权的内容,在澄清隐私与丑事的关系时,我将学生分成两组,展开讨论,进行辩论,形成正确的观点。通过这种合作学习,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的思维形成互补,培养合作意识 探究学习: 在突破教学难点时,我针对教材中的一些案例,如: “报社侵权案,拆信**”等,我要求学生首先认真阅读分析,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上述行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你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这样做有何意义等。通过学生自己的探究,学生的技能、情感、态度得以提高。

四 说教学程序

⒈ 导入新课:(情景导入)老师手里拿着一封信说,这是一封写给我们班某位同学的信,请问我可以拆开看吗?如果我偷偷地看了,你认为应该怎么办?学生发言后,老师归纳导入:人人享有隐私权。

⒉ 新课讲授:在新课讲授中,我主要采取讨论,情景,体验等多种教学方法并用的方式。

A 什么是隐私是本课的重点,我分三个层次进行。

首先:引导学生对P36页的材料进行阅读,对小红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说明小红是否应该这样做,初步培养学生的隐私意识。其次: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 “隐私”两个字做一个解释,学生回答:“隐”是隐藏,不为人所知或不欲为人所知的意思。“私”是与公相对立的,是个人之事。对此,我还举了两个例子:一,甲在偷东西,被乙发现,乙报警,甲被抓获。乙是否侵犯了甲的隐私权。二,甲父母离婚,乙知道后大肆宣扬,乙是否侵犯了甲的隐私权。通过讨论,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隐私的含义。

再次:在讲解“隐私”与“丑事”的关系时,我将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辩论,正方:隐私就是丑事,反方:隐私不是丑事,通过学生的讨论,辩析,得出隐私的正确含义与内容,使学生在情感上真正理解隐私的内涵。

B 对于保护隐私的重要意义这一难点,我主要采取了体验式教学的方法。

※引导学生列举一些自己看到、听到、了解到和体验过的事例,谈谈如果这些行为不受保护会怎样,保护这些行为有何好处,引出保护隐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C隐私权的含义与内容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主要采取讨论式和情景式两种教学方式。

① 通过“报社侵权案”引出隐私权的的含义。

②通过分析“派出所非法搜查案例”,了解合法搜查的条件,说明隐私权首先是指个人生活的安宁权,即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③ 通过对老师拆看学生信件,父母拆看子女信件,领导检查下属信件现象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讨论,使学生明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④ 教师设置材料“银行,邮局一米线的设定”有何作用?对你有何启发?引出隐私权还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从而过渡到下一课的内容——尊重和维护隐私权。⒊ 课堂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每个人都有隐私,我们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我们要逐步树立隐私意识,养成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护隐私权的意识。

(要求:学生对着板书自己梳理一遍,谈谈这一课你明白了什么?)⒋板书:我比较注重直观,系统的板书设计,板书时简洁明了,一目了然。

隐私和隐私权

一 隐私,隐:隐藏,不为人所知。二 隐私权:含义 什么是隐私?隐私,丑事吗? 2 隐私的内容: 3 保护隐私的意义?

总之:对课堂的设计,我始终贯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学法为中心,放手让学生自主去探索知识,尽量做到两个突破,一,突破课本课堂的束缚,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二,突破“一言堂和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

课题实施阶段

说 课 记 录

武安六中 初中文综组

2.隐私权 篇二

一、对隐私权客体的界定

此处须首先对一般人格权的标的及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进行说明。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概括性人格利益, 具体言之, 包括人格独立、自由、尊严。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对人格的独立享有, 不受他人干涉、控制。人格自由包括保持、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是他人和社会对特定主体行为人的尊重, 是人的主观自我认识和客观社会评价的结合体。一般人格权为具体人格权的渊源, 系属具体人格权的隐私权自应满足一般人格权之标的要求, 即隐私应与人格利益有涉;人格简言之是个体外在表征、行为, 内在心理特征的总和, 故其范围应小于个人信息, 诸如个人财产状况之类就不应纳入到隐私范畴。其次, 隐私权旨在使个人得有所隐藏, 有所保留, 有所独处, 得为自主, 而拥有一定范围的内在自我。即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独处的权利, 对个人思想、情绪、感受等自身事务的公开、揭露具有决定的权利。可见, 即使姓名、肖像等在一定范围内已为他人所知, 但不排除通过扩大姓名、肖像的公布范围, 进而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发生, 形成姓名权或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交叉救济。综上, 就某事物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 不可一概而论, 而应综合考虑前述两个要点, 同时考量社会背景环境等因素。

二、对隐私权内在限制的限制

该部分意在突破传统理论就人格权的定性对隐私权产生的内在限制, 并由此展开论述。

(一) 隐私权之权能

如果将财产权的权能定义为权利人为实现其对财产的利益, 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人格权权能存在的目的即为实现人格价值的最大化。基于此, 结合所有权的权能及隐私权设立宗旨, 可将隐私权权能作如下归纳:积极权能。 (1) 保有, 实质为相当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其包含了对私人秘密信息的隐匿和对生活安宁状态的享有。 (2) 利用, 权利主体可自己利用其隐私, 也可以允许他人利用, 而由此获得相应的物质、精神利益。 (3) 自主, 即权利人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 自我决定隐私的相关事项, 于何时、何地、何范围及以何种方式公布自己的隐私, 弱化自己的隐私。消极权能。指权利人依法通过救济手段排除他人对其权利享有进行的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就此隐私权救济部分将作详细阐述。

人类往往有强烈的窥私欲, 为争夺该市场, 各网络、媒体争相报道他人隐私, 在个体被强制透明化大背景下, 隐私权商业利用权能极具获得立法确认的必要性。传统见解以为人格权系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 人格上体现的精神利益不具财产性质, 不能以金钱加以计算, 当人格法益被不法侵害时, 被害人只得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害 (限于为治疗、寻求救济等造成的损失) 及非财产损害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而不能主张因其隐私商用行为人获取的经济利益或者数额相当的财产损失。这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依《侵权责任法》22条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满足权利人自身人身权益遭受侵害, 因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导致了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严重三要件;若权利人未满足第一个条件, 则可能无所获, 而行为人却基于曝光他人隐私获得了经济利益。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侵权人获利情况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但其以精神损害的成立为前提, 且即使将其作为提高对精神利益赔偿的手段, 也无法实现承认人格法益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对被害人以更充分的救济。因此, 基于私法公平理念, 有必要承认隐私所体现的财产利益, 及隐私权之“利用”包含“商化”权能。且即使排除前述民法基本原则不予考虑, 个人将其隐私出卖给新闻媒体, 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或提高公众关注度等目的, 其行为似是对康德、黑格尔哲学思想:“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 应当受到尊重, 而不能被当作手段和工具”的违背, 但人格权的设立本质无非在于追求人格的自由、全面发展, 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 亦是个体依自身意愿自由发展其人格的体现。王泽鉴先生亦认为“人格权上财产利益得否让与, 涉及此项体现财产价值的人格权是否具有可与人格分离的性质”, 即对人格经济利益、权利主体为积极利用并不采绝对否定态度;而此同时构成了对隐私权让与性作出否定的理由, 因为隐私权与人格是不可分离性的。

(二) 隐私权的继承性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权利的享有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 个体死亡后, 其人格权不复存在;但正如BGHZ 50, 133———Mephisto案件中, 德国联邦法院于判决理由中作出的强调:“……当个人能够信赖其生活形象于死亡后仍受维护, 不被重大侵害, 并在此期待中生活, 宪法所保障之人的尊严及个人在生存期间的自由发展始能获得充分保障。”即对死者隐私利益之维护实属必要。对此, 德国民法采主体人格权仍继续作用, 由死者指定之人或其亲属代为行使的规制模式。但鉴于人格确已灭失, 在维持现有法律体系和谐性前提下, 将死者隐私权利益化更具妥当性;虽如此制度设计仍无法避免利益归属主体空白缺陷, 却不至如保护遗族利益模式下认定侵权构成那般严苛。

至于权利人隐私所体现的财产利益, 于死亡时转化为一项不特定财产权, 当隐私权被侵害或继承人为利用时得以特定化。须指明的是, 因人格权之独有特性, 利用隐私经济利益需受制于精神利益, 换言之, 继承后可利用的方式、范围, 均以隐私权人生前明示的意思为准;若无明示意思, 参照权利人生前曾利用或授权他人利用其隐私为相当程度的利用;否则, 以不得有损死者“人格”为限度。前已提及, 财产利益包括损害赔偿、利用获益两项。针对前者, 假定否认其继承性, 当死者亲属无法满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 即因他人利用死者隐私致其利益受损时, 配套以前述对死者精神利益所为的制度安排, 必将导致行为人就隐私之利用获利而死者亲属无所获的不公现象发生。因此, 为实现隐私使用之利益分配合理性目的, 全体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而就后者, 与其等待媒体挖掘死者隐私、继承人相继主张侵权, 浪费社会成本, 不如承认继承人就隐私潜在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三) 权利救济与权利赋予

隐私“透明化”使得人们对隐私上存在财产利益进行思考, 基于实际需要及公平考量, 承认了隐私权具有保有、利用、自主的积极权能, 及隐私经济利益继承性。同时也引发了对权利救济与赋予深入分析的必要性。

社会第三人无法定、约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利用权利人隐私, 结合隐私权权能分析, 行为人的行为显然同时构成了对隐私权利人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侵犯, 包括财产利益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 权利人就其隐私主观可能永久不愿为商业利用情形, 其理同于侵害一项权利人闲置的财产同样构成侵权。

对隐私权利人的责任承担。财产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依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协商;法院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但隐私因其特有的性质, 权利人一般不会选择为商业利用 (因各人隐私的商业价值不同, 此情形无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其他权利人授权他人利用其隐私所获的金额) ;即使为此行为, 同一主体隐私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也会因隐私种类、公布范围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 被害人的损失往往难以确定。故笔者认为采后三种方法较为合理。就侵权人侵害隐私所获利益之数额确定不妨参照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88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 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 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 为其所得利益……”至于法院赔偿数额的确定, 为维护司法权威, 建议确定上下限。鉴于损害赔偿制度设定本身是为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赔偿数额采何种计算方式也应尊重权利人的意愿, 由其自由选择。此处值得强调的是, 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虽同属隐私权, 但二者性质不同, 若同一行为侵犯双重利益的, 应当分别依据不同的标准计算数额。

对被授权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权利人授权他人利用其隐私, 第三人就该特定隐私实施侵权行为, 被授权使用人受有损失的, 可否向行为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鉴于被授权使用人享有的仅为债权, 无法采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可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但鉴于获利系对隐私权利人及被授权利用人双主体利益侵害的结果, 就返还数额的确定可适当减除对隐私权利人因隐私财产利益侵害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当然, 并不排除采协商或诉讼方式为救济。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以人格因素为价值基础, 进一步表明其人格性的基本取向。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自不例外, 即就隐私为商业利用不得违背隐私权之自主权能。基于此, 于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其隐私的情形, 应赋予隐私权人以下列权利:就授权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因此造成合同相对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排除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商业利用隐私权不得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且无论是自然人生存期间对其已公开隐私之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维护, 还是主体死亡后对其生存期间人格精神利益以及继承人所继承隐私财产利益的保护, 法律均不应当作出期限限制。此一方面源于隐私权之设立宗旨, 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及实践 (隐私潜在的财产利益取决于公众是否关注以及关注程度的高低, 而非经历时间的长短) 考量。

三、对隐私权外在限制的限制

此处主要谈论与言论自由为利益衡量下对隐私权形成的外在限制, 二者的冲突与调和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 因言论自由有利于信息的充分流通, 满足人们的知情权, 形成公众意见及达成公共监督, 维持民主多元化社会的正常发展, 故司法实践往往侧重于对其进行维护。但目前曝光事件频发导致的“隐私荒”, 使得天平在明显失衡的现状下向隐私权方向微斜也不失合理性。

(一)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就公众人物的认定, 德国通说将当代历史人物分为绝对当代历史人物及相对当代历史人物。前者指因身世、地位、贡献, 成为公众瞩目焦点之人;后者指不属于公众人物, 但因与绝对当代历史人物有亲近关系, 或因与当代历史事件产生有意或偶然的关联, 而一时成为公众瞩目焦点之人。比如国家公职人员、明星;强奸罪的罪犯等。针对前述划分, 有不甚合理之处, 亲近关系之人宜列入私生活范畴, 摩洛哥卡洛琳公主案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曾强调与子女相处时的人格保护;该案同时引发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在何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限制的思考。前已提及, 立法维护新闻自由的目的包含公众意见、公共监督、民主社会三项, 而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 个人的自我认同及自主决定与自由意识的进步作用是同等重要的, 不应在隐私公布之决定上为维护言论自由而有所偏颇;又鉴于发表意见的目的在于实现监督, 故隐私与新闻自由的划分界限应为公共监督的实现。“公共”指利益共享性, 就此有必要从消极方面为考量, 即若失去该利益, 大多数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价值观等将受到显著威胁;同时遵循利益衡量原则, 若为此监督, 能给社会带来更高的价值, 且其价值利益相对于为此所牺牲的利益具有优越性。以此为判断标准, 显然, 曝光公众人物的私生活, 损害其隐私权, 仅为人们通过其他方式亦可获得满足的娱乐消遣, 不具合理性。

至于相对历史人物, 事件发生当时, 其不愿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是否应予公布;事件过后, 受曝光的个人事项是否仍受到隐私权的维护, 若答案肯定,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如何确定。以李某某 (以下简称李) 案为例。案件发生后, 李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成员状况、先前人生经历、违法受处罚过程及其初中女友、受害人杨某 (以下简称杨) 的照片均被曝光。李强奸案虽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有信息知情权, 但其女友并非前述历史人物类, 照片实不应被公布, 进而对其个人生活造成干扰, 无法独处。就案件当事人信息为公布的合理性, 以信息公布与否对公众意见、公共监督的影响大小为基准, 但此并不等同于公众关切程度;若确有公布必要, 隐私权所保护的法益应作适度让步。李的父母均为著名歌唱家, 李涉嫌犯罪对公众的影响力、冲击力自然大过一般人, 且其年龄、经历等信息对人们就案件的了解及事件的评价有较大影响, 公布不乏合理性, 但是若不曝光李、杨的肖像及杨的姓名, 并不有碍于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反而, 因肖像标志性人格的特质, 会对行为人之后回归社会造成阻碍, 对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的二次伤害。其次, 针对被曝光隐私的隐私权维护, 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于何种范围内公开自身的生活事实, 即存在于特定范围内被公开的隐私;鉴于隐私的维护宗旨为使个人不受干扰、得为独处, 因此, 即使隐私已被公开, 甚至公开范围不特定, 经过一段时间后, 前次公开造成的影响已淡化, 若二次公开违背前述宗旨, 行为性质仍系侵权, 当然, 此须为依前述标准对“公共”与“私”衡量的结果。至于以真实案例为依据的作品, 若未提及当事人确定身份信息, 对其创作利益原则应予维护, 即使作品的公布可能引起人们对案件、当事人的再度探讨, 因为记忆有痕。当然, 若案件发生时, 基于公众知情需要, 当事人之相关信息已被公布, 且案件的社会影响性、社会关注度较高, 则应优先维护隐私利益, 因随着时间的经过, 人们对该事件已逐渐淡忘, 再次将案件以作品的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 无疑会使人们再想到涉案主体, 现有的生活遭受影响, 相较于作品产生的意义, 人格权的维护实值重视。

(二) 公共领域的隐私权

近来李某某、朱某等明星衣着普通, 在饭店吃饭的照片在某网站被公布;昔日章某某进入公众视野, 也是因为其手捧奶茶的照片被传到了网上, 如此种种, 说明了公共领域之隐私也有维护的必要。以下探讨排除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部分所考量因素。

公共领域指不特定多数人可进入的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公共”不意味着个人要完全暴露于外。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维权成本、人们为拍摄等的目的及后续行为的区别 (如仅为个人欣赏用) 、公共场所的特殊性、言论自由的维护等因素, 笔者认为前述卡洛琳公主案中, 德国联邦法院就隐私保护内容作成判决的相关内容实值参考:在自己房屋外面, 当个人退居于一隔离性场所, 客观上可知其愿独处, 并在该具体情况相信其隔离性, 在此种情形, 秘密或利用其出其不意为拍照等行为, 加以公开时, 应构成不法侵害。其他情形, 时代历史的绝对人物必须忍受拍摄照片的公开……鉴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 还包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独处的内容, 因此, 隐私的维护应当区分情况对待:于KTV包房、酒店标间等公共场所隔离性较高之区域, 个人有不受干扰之合理期待, 不必基于他人不断的观察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他人不得进行秘密拍摄, 更无论将拍摄的照片进行公开;至于前段提及的明星于饭店隐蔽处用餐的行为, 可推知其主观独处的意愿, 但考虑此范围无法排除不特定人进出, 期待可能性降低, 公众可为拍摄等行为, 但结果仅能用于除公开外的其他方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 视为历史人物对隐私权的自愿放弃, 公众可为拍摄及公开照片内容的行为, 此为适度衡量公共领域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言论自由后作出的制度选择。对于普通人物的隐私权, 于第一种场合, 适用对待公众人物的标准;其他情形, 鉴于我国的社会现状, 应允许其他人为拍摄, 但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拍摄内容。

摘要:基于实际需要, 文章从对隐私的界定、隐私权内在限制的限制、隐私权外在限制的限制三方面进行了阐述。因隐私的范围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而发生变化, 且不同个体对隐私的认知也有所差异, 故对隐私难以准确定性, 而综合人格权标的、隐私权宗旨等对其进行了界定。就隐私权限制的限制, 分别从内在 (积极权能、继承性分析、财产利益救济及基于精神利益维护要求需赋予隐私权人之权利) 及外在 (于公众人物、公共领域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间为权衡) 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隐私,积极权能,继承性,财产利益,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2]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法律科学, 2002 (4) :14.

[3]王泽鉴.人格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莫把隐私当作隐私权 篇三

(2013·威海)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盾牌”。该决定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 ( B )

A.智力成果权 B.隐私权 C.财产权 D.消费权

该题的答案乍一看没什么问题,可仔细想想这道题还是有问题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隐私还是公民的隐私权?该题把隐私和隐私权当作一个概念,妥当吗?

《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2003年5月第1版)关于隐私部分的内容标准是:“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这部分内容涉及两个概念,即隐私和隐私权,弄清楚这两个概念是学好这部分内容的基础。

何为隐私?我们看一下教材的阐释:“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这些都属于隐私。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①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②

我们再看一下相关法学著作对于隐私与隐私权的解释。“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③

从上述解释不难看出,隐私是公民的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领域。而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自己隐私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宣扬他人的隐私,不经本人允许不得进入、打扰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等。

与此类似的还有名誉和名誉权、肖像和肖像权等。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的人的道德品质、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就其自身特性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法学理论上,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再回到开篇那道中招试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属于公民的“隐私”,而不能说成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以及网络传播媒介的迅猛发展,我国公民的隐私意识日益觉醒,公民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隐私权的案例不断增加。但遗憾的是我国迄今为止并未在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利。仅有的是在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提到了公民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多地散见于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这些司法解释都将隐私归于名誉的范畴之内加以保护,其实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我们期盼国家加快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尽早使其成为公民名正言顺的一项权利。据悉,尚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将会有明确的规定与保护。

在此,笔者也建议在中招试卷研制过程中,当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时,试题研制人员要系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提高试题的科学性,增强表述的严谨性,使之经得起推敲,做到丝丝入扣、无懈可击。毕竟,中考试题不仅是“公共产品”,更应是严肃的“学术产品”。

注释:

①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lO月第1版),第46页。

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48页。

4.隐私和隐私权教学设计 篇四

【教学内容分析】

《隐私和隐私权》是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受保护》中第一框题的内容。在此之前,通过对第四课的学习,学生已经了解了人格尊严权中的几项具体内容,如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了法律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方面的某些规定,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为何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通过本框内容的学习能使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为下一框《尊重和保护隐私权》做好铺垫。因此,本课内容承前启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学生关于隐私想了解的内容很多,鉴于时间关系,我把《隐私和隐私权》分为两个课时,第一课时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即隐私和隐私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第二课时详细说明隐私和隐私权的重要性,同时探究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和隐私权。【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学生的个人隐私经常受到侵犯。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经常看子女和学生的日记、翻学生的抽屉和书包等。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处于善意,但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因此,学习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有助于学生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另外,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等原因,学生侵犯他人隐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我们不希望别人披露自己的隐私,同时我们也要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尊重他人隐私,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素养、法律素质和道德境界,每个学生都应该学会尊重他们的隐私。所以,无论从学生的认知实际还是从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来看,本框题内容的学习都是必要的。【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树立和增强隐私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隐私,并养成尊重他人的隐私的习惯,增强人格独立观念。

2、过程与方法:通过各种活动形式,使学生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学的过程,自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身边的和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知识与能力:了解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及维权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学会从身边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教学重点:隐私的内涵;隐私权的内容。

2、教学难点:隐私的界定。

【教法与学法指导】

1、教学方法:游戏活动法、情境教学法、案例分析法、讲授法、小组竞赛法。

2、学法指导:分组讨论、合作探究、课堂交流、情境体验。

【教学资源与手段】

1、教学资源:自制的法律扑克牌、教材、教师用书、学生已有的知识与经验等。

2、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利用游戏“我问你答”激起学生兴趣

活动要求:老师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向你提问,你可以选择如实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

具体问题:你什么时候生日?你有多重?你爸妈收入多少?你家住在哪里?具体门牌号是多少?你有QQ号吗?号码和密码是多少?你平时写日记吗?日记大都写些什么内容?你的书包里都有些什么?

活动目的:老师通过游戏让同学们在轻松的情况下快速进入课堂内容的学习。同学们可以进行选择性回答,这样可以体现隐私含义的“隐”的理解,即你愿不愿意公开;常见的几个问题的设置可以在愉快的环境中让学生理解隐私涉及的内容和范围;

活动预设:

1、对于同一个问题,肯定有的学生选择如实回答也有学生选择拒绝回答,老师可以追问选择拒绝回答的同学拒绝的原因,这样方便老师后面对隐私含义的定义。

2、对于不同问题,如果同一个学生有的如实回答有的拒绝回答,老师可以引导什么样的问题你拒绝回答,这样方便老师概括出隐私涉及的内容和范围。

3、老师可能要根据学生课堂回答问题的情况来考虑选择一个同学全部回答完问题还是选不同的学生来回答不同的问题,如果叫道的学生选择了如实回答,老师可以追问为什么你如实回答,关键是期待学生表示出他愿意让别人知道,也就是对于“隐”的理解。

二、活动探究,推进新课

第一环节:对比分析、合作探究。

首先,全班学生按小组对比分析小郁的烦心事一,同样是问“家庭关系和电话号码”为什么同学问和老师问大家给的结果却不一样?这个问题需要小组成员间在自主阅读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小组成员通力合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尝试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深入学生中参与讨论,适时进行指导,对有疑问的地方,教师要释疑解惑。

其次,老师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涉及隐私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书包、家庭收入在什么情况下不是隐私,每组推选一位代表课堂发言,汇报本组探究成果,组内其他同学可以补充。

此环节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对比中感受隐私的含义,从不同情境的理解隐私的“私”。

第二环节:梳理知识、强化理解。

设计意图:针对学生讨论、探究的成果,教师结合课件,梳理知识,解疑导拨,让学生明确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等知识,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为下一步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同时涉及了“随堂考”这样一个当堂检测的机会,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 掌握情况。

第三环节:以案说法、活学活用。

全体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参加“请你出牌”的活动。活动要求:

1、老师给每个小组发一副法律知识牌,组长分给小组成员不同的知识牌;

2、老师出示案例,请你根据老师出示的案例及问题出牌,看看哪个小组回答的既快又好。请最先准备好的小组把牌号写在黑板上。

设计意图:以案例“‘小郁’的烦心事”为主线,引导学生运用学过的知识帮助小郁消除烦恼,从而达到对知识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用。

多媒体显示:“小郁”的烦心事

(二)提问:你会怎样帮助她消除烦恼呢? 学生通过出牌,在黑板上写出本组出的牌号,教师点评。

多媒体显示:“小郁”的烦心事

(三)提问:小郁该怎么办?如果你是她,你会如何处理呢? 学生出牌回答,教师归纳。

多媒体显示:“小郁”的烦心事

(四)学生活动----是爱还是伤害?说明父母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学生出牌回答,教师总结。

三、回归生活、总结新课

让学生自己设计情境对话,具体要求如下。

人物:2人 关系:可以是朋友、同学、陌生人(任选其一)

情境:可以是初次见面,也可以是久别重逢(任选其一)要求:自创一场对话,每人三句台词,但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该活动设计目的是想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更加深刻的理解隐私和隐私权,明白我们生活中每个人都有隐私和隐私权,要保护自己的隐私和隐私权,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和尊重他人的隐私和隐私权。

四、真诚沟通、结束新课

(利用温馨提示字样显示:)保护我们隐私、维护人格尊严、实现心灵的自由是我们的权利;关爱他人的内心幸福,尊重他人隐私和尊严,是我们的义务。如果我们能做到彼此尊重各自的隐私,我们的生活一定更自由、更幸福、更有尊严!

五、板书设计、系统掌握

一、隐 私

二、隐私权

1、隐私的具体内容

1、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2、隐私的含义

2、隐私权的含义 【教学反思】

5.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教学反思 篇五

《隐私和隐私权》重点是如何尊重他人隐私和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在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尽管已经学习了隐私以及隐私权的含义,而且通过预习对课本知识掌握得比较熟练,可是,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时,他们却茫然不知。因此在本节课的教学设计过程中,我着重使用了情境体验性和小组合作交流法,让学生在探究中获取知识。

我在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体会最深的是,选取的案例一定要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这样才能激发起学生的共鸣。学生的世界是精彩的,也是纯真的。然而,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现一些和课堂里、和书本上、和教师所讲的相矛盾的现象、事件,产生许多困惑。在认识这些生活问题的过程中,教学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态度。

本节课的成功之处:

运用多媒体展示案例、和讨论的问题,情境性强,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节省了教学时间,提高了课堂效率。

本节课,我觉得还有很多不足:

1、抢答环节可以让小组以挑战的方式,如提问的同学就向3组的D1挑战,这样可以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动起来。

2、学生讲解时应给更多的时间,让学生展示更充分,质疑更具体,这样才能把小组博弈的精彩一面展示出来。

3、拓展提升中的评析题可以让同学们小组讨论一下,这样学生思考理解的时间可以更充分。

4、在学生展示完探究二后,应及时给予评价指导。

5、做测评可以在课上让学生说答案,对典型问题可以讲解。

6.初中思想品德隐私和隐私权说课稿 篇六

初中思想品德“隐私和隐私权”说课稿

一、培训内容:(根据不同区面试方式制定面试精品培训课程)

1、教师职业道德

2、教育法规概念(《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

3、新课程改革

4、教育学

5、教育心理学

6、昆明市“_十二五”_教育发展规划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8、《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

二、培训班次

第一期周末班:13年10月19日 第二期周末班:2月22日 第三期周末+晚班:3月8日 第四期全日制:3月15日

第五期全日制:4月13日(全天连续上课)正在报名 第六期全日制:待定 第七期全日制:待定

笔试协议班(不过全额退费)专线咨询*** 张老师

三、费用

1、笔试基础班:680元(5天课或40课时)(赠送授课专用教材)

2、笔试精品班:1480元(10天或80课时)(赠送授课专用教材、练习题、预测押题、重点强化题、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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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笔试全程班:2800元(不限制课时)(赠送授课专用教材、练习题、预测押题、重点强化题、历年真题)

4、笔试协议班:见协议(不过关全额退费)专线咨询*** 张老师

5、面试培训班:1680元/人/期(2天2晚)(笔试学员优惠100元)(送面试资料、历年真题)(25人一个班)

6、教师面试培训名师1对1(500元/时;三个时起约;时间:每天晚上18:00_21:00)

7、教师面试培训名师1对2(400元/时;三个时起约;时间:每天晚上18:00_21:00)

8、教师面试培训名师1对3(300元/时;三个时起约;时间:每天晚上18:00_21:00)

【应试者作答摘录】

各位评委、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的说课课题是“隐私和隐私权”,我准备从教材、教法、学法和教学过程等几个方面来说。

一、说教材

1.本课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隐私和隐私权”是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受保护”中第一框题的内容。在此之前,通过对第三、第四课的学习,学生们已经了解了人格尊严权中的几项具体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方面的知识,了解法律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某些规定,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通过本框的学习能使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为下一课“尊重和维护隐私权”做好铺垫。因此本课承前启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2.学习与能力目标要求

(1)知识目标

①使学生掌握隐私的含义,隐私权的内容。

②能够澄清隐私即丑事的错误观念。

③知道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予以明确的保护。

(2)能力目标

能够自主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教材和生活中的相关案例,正确判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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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学生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具有隐私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3.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隐私的含义,隐私权的内容。

教学难点:保护隐私的必要性,隐私权的含义与内容。

我确立教学重点、难点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1)针对学生对个人隐私认识上的偏差:由于长期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有许多人总是认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错误地把隐私等同于丑事、不光彩的事。正确认识个人隐私,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对学生成长十分必要。

(2)针对学生隐私经常受到侵犯的事实: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老师私拆学生信件,父母偷看子女信件、日记的现象,尽管出于善意,但却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学习隐私的内容,有助于学生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

(3)针对学生经常侵犯他人隐私的现实: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学生侵犯他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较为普遍。尊重他人的隐私,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素养、法律素质和道德境界,每个学生都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

二、说教法

1.讨论式教学

针对学生在隐私方面的模糊认识,设置相关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提高学生的隐私意识,从而也有利于学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2.情境式教学

在讲述保护隐私的必要性这部分内容时,我主要采取了情境教学法,设置一些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境,然后让学生来推测、想象事件的结果,最后教师进行归纳说明,从而唤起学生学习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在一种良好的心境中学习。

3.体验式教学

引导学生交流自己隐私受到侵害时的感受,使学生能够切身体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从而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关爱他人的情感。

三、说学法

现代教学思想尤其注意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学生学的方法。我认为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使学生会学、善学、喜欢学,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根据本课的特点,我有意识地指导学生采用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的方法。

1.合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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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破教学重点“隐私的含义”时,我让学生四人为一组进行讨论,共同归纳出隐私的内涵。在澄清“隐私”与“丑事”的关系时,我将学生分成两组,展开讨论,进行辩论,形成正确的观点。通过这种合作学习,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的思维形成互补,培养合作意识。

2.探究学习

在突破教学难点时,我针对教材中的一些案例,如:报社侵权案、拆信**等,要求学生首先认真阅读分析,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上述行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你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这样做有何意义等。通过学生自己的探究,学生的技能、情感、态度得以提高。

四、说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多媒体显示案例导入)让学生看完案例后,老师提问:

(1)如果你是盼盼,你怎么看待小丽、思思和老师的做法?

(2)你认为在生活中哪些应该属于我们的个人隐私?

学生讨论、发言后,老师归纳导入:人人有隐私,人人享有隐私权。

2.新课讲授

在新课讲授中,我主要采取讨论、情境、体验等多种教学方法并用的方式。

(1)什么是隐私是本课的重点,我分三个层次进行。

①引导学生对P46页的材料进行阅读,对小红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说明小红是否应该这样做,初步培养学生的隐私意识。

②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 “隐私”两个字做一个解释,学生回答:“隐”是隐藏,不为人所知或不欲为人所知的意思。“私”是与公无关,是个人之事。对此,我还举了两个例子:第一,甲在偷东西,被乙发现,乙报警,甲被抓获。乙是否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第二,甲父母离婚,乙知道后大肆宣扬,乙是否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通过讨论,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隐私的含义。

多媒体显示:构成隐私的两个要件,并说明“私”是隐私中的前提条件,决定了隐私的范围。

③在讲解“隐私”与“丑事”的关系时,我将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辩论,正方:隐私就是丑事;反方:隐私不是丑事。通过学生的讨论、辨析,得出隐私的正确含义与内容,使学生在情感上真正理解隐私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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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保护隐私的必要性这一难点,我主要采取了情境式和体验式教学的方法。如设置一些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境,然后让学生来推测、想象事件的结果。也可以引导学生列举一些自己看到、听到、了解到和体验过的事例,谈谈如果这些行为不受保护会怎样,保护这些行为有何好处,引出保护隐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隐私权的含义与内容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主要采取讨论式和情境式两种教学方式。

①通过“报社侵权案”引出隐私权的含义。

②通过分析“派出所非法搜查案例”,了解合法搜查的条件,说明隐私权首先是指个人生活的安宁权,即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③“银行、邮局一米线的设定”有何作用?对你有何启发?引出隐私权还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

④通过对老师拆看学生信件、父母拆看子女信件、领导检查下属信件现象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讨论,使学生明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从而过渡到下一课的内容--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3.课堂小结强化认识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每个人都有隐私,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我们要逐步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具有隐私意识,养成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增强依法维护隐私权的意识。

(要求:学生对着板书自己梳理一遍,谈谈这一课你明白了什么?)

4.板书

板书要讲究直观、系统、简洁明了并突出重点,这样才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本课所学的知识。以下是本课的板书:

隐私和隐私权

一、人人有隐私

1.隐私的含义

“隐”,不为人所知或不愿为人所知的。

“私”,与公无关,私人之事。

2.隐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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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隐私的必要性

二、让自己心灵有个家的权利

1.隐私权

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2.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3.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1)私人生活安宁权

(2)私人信息的保密权

(3)私人通信的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4.不得滥用隐私权

5.课外作业

“生活教育化,教育生活化”是我教学的落脚点,因此我设计的作业要求学生学以致用。如:让学生做社会调查,调查身边发生的关于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例及其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并制作一份相关内容的板报。

总之,对课堂的设计,我始终贯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学法为中心,放手让学生自主去探索知识,尽量做到两个突破:

第一,突破课本课堂的束缚,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第二,突破“一言堂”和“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尽量使课堂教学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真正体现“生活教育化,教育生活化”。要让学生在快乐中享受学习,在学习中享受快乐。

我说课的内容完毕。谢谢大家!

【名师点评】

该说课稿总体能体现课改理念。教学目标设计全面,不仅注重知识目标,而且重视了能力和情感目标。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教材内容,并能根据教学目标创造性地使用和开发课程资源,重点、难点分析准确;能够体现知识的联系,实现学科知识整合。课堂导入自然贴切,生动有趣,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在学法方面能体现“自主、合作、探以上内容来自云众教育网!免费交流、学习;共同走向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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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的学习方式;教学流程的设计合理、灵活,并具有开放性;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方式,并能体现学生主体作用。最后加入了说板书设计和作业,使说课更为完整。但在学法与教法的分析中,稍显单薄与不足。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说课的说理性,渗透更多的课程理念,加入更多的弹性设计,使说课的开放性与生成性得到体现。

7.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篇七

1 隐私权的定义

1.1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心思秘

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以及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和公开的范围、程度等所具有的决定权。隐私权具体包括: (1) 私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 他人不得干涉。 (2) 私人信息保密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诸如其身高、体重、病历、信仰、婚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资料。 (3) 个人通讯秘密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谈话的内容等加以保密, 禁止他人非法窃取其信件、电报、电话等通讯内容。 (4) 隐私支配权。权利人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公开、利用其隐私, 以满足其所从事的社会活动需要。

1.2 1890年萨缪尔和路易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

《隐私权》一文, 开创了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先河, 带动了美国法学家在此后近半个世纪对隐私权的普遍兴趣, 同时美国法官也开始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此后随着美国法制的发展, 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被先后制定, 如1967年《信息自由法》、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91年《电话消费保护法》等。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也通过新判例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绝对的民事权利, 并在其后的判例中对隐私权的概念、内容、侵权行为和侵权赔偿等作出了说明。1973年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一份题为《尊重个人隐私权》的报告[1]。

1.3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见于宪法和各部门法中, 如: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公民具有住宅的安宁权、通信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按照侵害名誉权的处理方法处理隐私权纠纷。

2 患者的隐私权

2.1 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很容易获取患者的隐私, 这是由医护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询问和患者自己对症状、病因、既往史、家族史等陈述中难免涉及患者的隐私;医护人员对患者的身体进行的一些检查可能涉及患者的隐私部位;对患者的唾液、血液、胆汁、分泌物等检查可能会发现患者的隐私。正因为如此, 有人称医院是最没有隐私的地方,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更加值得关注[2]。

2.2 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接受患者的

就诊而成立医疗服务合同, 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这一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在医疗合同中, 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方应尽的义务, 因为医患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患者对医生的信赖, 每个患者都不愿意让他人知晓涉及自己隐私的病情和其他信息。正是因为治疗的需要和对医生的信赖才对医生陈述自己的病情, 回答医生的提问, 主动配合医生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检查并透露部分与之相关的个人隐私。这种信赖不仅是对医生医疗技术的信赖, 更包含了对医生人格品质的信赖。因此基于患者的信赖, 医方对患者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医师对患者应始终保持正派和关切的态度, 并尊重患者的人格”。

2.3 患者隐私权有其特殊性, 此特殊性决定了患者隐私权要比一般意义上自然人的隐私权在外延上有所缩小。

由于医疗合同的目的是治病, 而医生的治疗行为离不开患者的配合。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协力关系, 患者也负有协力配合的义务, 即要向医师说明情况、病史, 对医师提出的问题尽可能给予详尽的回答, 否则再高明的医师对医疗合同的完成也无法实现。缩小患者隐私的外延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是必需的, 医方因治疗的需要侵入患者的隐私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而是医方行使知情权的体现。此外医学的发展、医学人才的培养都是建立在对无数患者病情的探讨和临床经验的积累之上, 对于一些典型的病例和特殊病情, 多个医生会诊既是治疗的需要, 也是医学发展的需要, 在教学医院和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中经常见到的见习教学也是培养医学人才的需要。如果过分强调患者的隐私权而不作出必要的限制, 不仅不利于患者自身的治疗, 也有碍于医学发展所带来的普遍性的社会利益。当然并不能据此认为患者就不享有隐私权, 以上论述仅在讨论患者的隐私权的特殊性而不是对患者隐私权的否定。如何较好地平衡患者的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值得进一步探讨, 例如规定见习教学实践征得患者的同意, 对不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特殊免责情形作出明文规定等。

3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认定

3.1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医护人员故意或过失

披露、散布、利用患者的隐私, 使患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遭受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不良影响, 即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为:

3.1.1 医方的侵权行为医方的侵权行为包括医方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如披露、散布利用患者的隐私等;消极行为如未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实验室检查单等资料, 未设置保护措施等。并且医方泄露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有关患者的隐私资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即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1.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过程的前提。

认定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首先必须认定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必须是客观已经发生的事实, 而非权利人主观臆想的或尚未发生的损害。损害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侵害, 并且这种侵害从量上看, 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 从质上看, 是对权利侵害而产生的后果, 主要是精神损害。

3.1.3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只有医方主观上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医方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能够较公平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以免出现利益过度保护和过分倾斜。

3.1.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医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

对因果关系的确定, 目前主要有两种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具备损害后果的适当条件, 行为人就应该负责, 而不要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本质的必然的内部联系, 才认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等因素考虑, 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认定应适用必然关系学说, 在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和引起损害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 对条件和原因进行区分:条件仅仅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而原因则是为损害后果提供了现实性, 必然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 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区分各种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 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不至于过分苛求医方。

3.2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形式从诸多医疗隐私权侵

权案例来看, 医方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接触或窥视患者身体。避免他人接触和观察自己的身体是隐私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的过程中, 难以避免地要接触和观察患者的身体, 医生因诊疗需要对患者进行身体的接触和观察, 需要得到患者的同意, 如果患者不同意医生不能强行检查, 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如2009年9月, 某未婚女生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 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 叫进来二十多名见习生, 并不理会患者提出回避的要求, 并以她为活标本讲解各部位、名称症状等, 整个过程持续5 m in~6 m in.后来患者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 将该医生及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在这一案例中, 先避开见习生是否超出医疗主体的范围之一问题不谈, 对患者身体的观察未得到患者的同意, 医方就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再者, 见习生没有从事诊疗服务的执业资格称不上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见习生和教学医院之间以及医院和患者之间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患者没有配合医院实习教学的义务。在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让见习生观察患者的隐私部位当然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3]。

(2) 接触和观察必须与诊疗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超出这一特定范围也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如在黄清华诉深圳龙岗区卫生局、龙岗区横岗镇预防保健所侵犯其隐私权一案中, 医生要求原告赤裸上身做X线透视的行为就显然超出了检查治疗所必需的范围, 从而对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 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3) 散布患者的私人信息。其主要是对患者私人信息保密权的侵害, 包括将患者身体缺陷、心理缺陷、患有有碍社会风化的疾病等信息对外散布。散布患者的这类隐私, 不但会引起患者的精神痛苦, 而且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损害。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听到类似的例子:某人刚从医院回到家, 邻居、同事就知道他患有性病或患有精神病, 或者马上就有药品推销人员上门推销, 给患者的精神带来极度痛苦。这都是因为医方将执业过程中获取的患者隐私泄露给他人、提供给药品推销商等行为所致。散布患者的私人信息违反了医疗合同中医方的保密义务[4]。

(4) 医院管理不严或者没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必要设施等医方消极的不作为, 而造成患者的私人信息被他人知晓。例如:医院未将实验室检查报告妥善管理, 放在窗口让患者自行领取, 将患者的病情等不愿被他人所知的隐私暴露给公众。还有许多医院的妇科门诊没有有效的隔离设施, 仅在门口挂一块布帘, 医生给妇女做身体检查时, 布帘不是被挑起, 甚至在检查时有时有其他医护人员和患者围观, 这些都有可能使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5]。

3.3 不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例外情形自然人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但是一个社会要正常有序、合乎情理地向前发展, 就必须要对自然人所享受有的那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给予合法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的病例要进行报告, 以便加以监控。如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单位要密切注意就诊的患者, 发现疑似艾滋病患者, 应当立即诊断、报告和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这些特殊病例进行的报告, 不属于违反医护人员的保密义务。另外, 依据法律规定, 司法部门需要调阅患者的病历时, 医护人员有义务提供, 而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6]。

4 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隐私权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般按照侵害名誉权的处理方式来处理侵害隐私权的纠纷。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侵害隐私权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 而不再作为名誉侵权案件处理。基于隐私权本身的特点, 侵犯隐私权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应当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另外, 赔偿损失主要指精神社会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 应当以安抚被侵权人和制裁侵权人为目的加以合理确定, 避免赔偿数额的畸高或畸低。

5 讨论

5.1 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

护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在立法上完善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5.1.1 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的法律责任。国务院1991年10月4日批准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8月《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 使患者名誉受损的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1988年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应为患者保守秘密, 实行保护性医疗,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1993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知就医者的隐私, 不得泄露,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4年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为当事人保密。

5.1.2 我国对患者乃至所有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般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 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以侵害名誉权的间接保护形式。所谓的间接保护形式就是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而是认定为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 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是采取这一保护方法的典型。与之相对应的直接保护, 则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美国和德国采用的就是这一保护方法。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是自隐私权理论诞生以来, 各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对隐私权保护的两种主要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概括保护模式, 即只在法律及审理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 不列举具体内容, 而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日本即采用此种模式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

实践证明:采用简洁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 长期将隐私权寄托于其他权利中, 忽略了隐私权的特殊性, 没有特殊保护手段, 是不完备、不周全的保护。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 是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判断名誉权的标准作为判断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 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 才能以侵犯名誉权认定其侵权行为。而把诸如单独的非法窃取、探查、搜集而获得他人隐私但未公开, 擅闯他人私宅, 跟踪私人活动等侵害隐私的行为排除在外, 使受害人在这些情形下无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种间接保护方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名誉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适用名誉权的规定, 扩大了名誉权的使用范围, 忽视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 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即对特定主体的人格价值所进行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包括无形的个人信息、动态的个人私事、有形的个人领域等三种形态,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安宁与安全感, 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侵害名誉权一般是通过公开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等方式使得主观上导致受害人精神不安, 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而侵害隐私权不以公开和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为要件, 只要侵权行为的结果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的压力和痛苦, 使其心灵的安宁受到破坏, 即构成隐私侵权[7]。另外,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 如前文所述, 侵犯隐私权的侵权人责任也应有所不同。

5.1.3 对隐私权采用直接保护方式, 是隐私权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经肯定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地位。我国在制定未来的民事法律时, 应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使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更为完备的法律保护。

5.2 对现有的医疗设施加以改进, 加强对医院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 增加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必要设施。

比如建立单独的会诊室、封闭的妇科诊疗室, 为哺乳妇女建立专门的哺乳室等, 最大限度地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提供物质基础。

5.3 完善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对医院的行政管理体制进

行改革, 加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 加大对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医院的民事责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针对患者隐私权损害的救助体系。

5.4 教学医院在见习教学中因实习医师未经患者的允许

参观诊疗过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一种情形。利用现代科技改变传统的见习教学方法, 是避免在医院见习教学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有效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出现了一些新的见习教学方法, 如澳大利亚科学家研制出的“虚拟手术系统”, 就可以让实习医生通过计算机系统虚拟人体手术达到学习的目的, 而不需要现实的患者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配合教学。

5.5 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使其自觉地维

护患者隐私权,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 加强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体公民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意识, 使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一项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道德标准。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5-6.

[2]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09.

[3]孙振栋.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M].民商法学, 2001:23.

[4]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94.

[5]龚塞红.医疗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133.

[6]柳经纬, 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1:133.

8.尊重爱人的隐私权 篇八

那天,我像往常一样上网,发现菲的头像又亮了,于是,惯例似的打招呼,开聊,转眼半个多小时过去了,因为要接孩子,我才不得不下线了。

第二天,登录QQ后,菲的一句留言把我吓了一跳,她说:“昨天我有事出去了,没来得及关电脑,老公回来后看到有人找我聊天就聊了起来,没想到你能和我老公这么聊得来!”说完还附带了一个哈哈大笑的表情。

顿时,我的后背感到了一阵阴冷,昨天我们聊的可是绝对隐私的学生时期的暗恋话题啊!没想到,她老公竟然对答如流。也许生活中,菲和她老公是敞开心扉沟通交流,少有隐私的,但无论如何,他这么做也不合适呀!虽然我没有明确向菲表示对此事的反感,但后来只要她上线找我聊天,我总是浅聊几句,或者干脆找借口离开,因为我感到很别扭,我不清楚坐在电脑前的是她,还是她老公。

后来,我把这事对我老公说了,我老公说了句半真半假的玩笑话:“你以为别人都像我这么尊重你的隐私权啊!”的确,老公在隐私权这件事上,一直很尊重我。

就说我们常用的QQ吧,开着电脑总有离开的时候,有一次,他刚坐在电脑前,就有人在QQ上找我,他连看都不看,就扯着嗓子叫我:“快来,有人找你说话!”当时我正忙着,就让他帮我看看是谁、说了什么,他却说:“不行,那是你的隐私,我可不想做个窥探者!”还有一次,我外出时没关电脑,回来后,却见他端端正正地坐在电脑前玩游戏,一看见我,他就坦然自若地说:“QQ我帮你关了啊!”

以前倒没觉得这有什么可贵的,可自从见识了菲的老公的举动,真感觉我的老公是一位度量非凡的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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