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2024-09-23

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精选8篇)

1.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风险提示:

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应当规范、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否则,如果承包人、分包人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那么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某些条款遗漏,或者设计不严谨,造成不必要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_____________工程的所有项目的施工任务交由乙方完成,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风险提示: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依据招标文件,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同时,这里也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另外,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如果存在违法分包的工程,当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那么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分包工程范围:

4、承包形式:

5、工程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总工期为 日。

6、质量等级:

第二条、本合同条款符合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承担施工任务的质量、安全、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乙方确保主合同责任的全面履行;制订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责任制,规范生产;

(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图套,并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解决图纸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检查监督乙方施工中的技术工作,认定合格后在有关技术资料中签认;

(3)负责本工程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批准有关质量安全措施及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工程完成时及时完成验收和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

(4)甲方要及时派驻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间如要更换代表,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保证更换的代表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5)及时给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上保险,发包人给相关人员上的保险,视为承包人上的保险。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分)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人投入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图套、验收规范等施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施工安全;

(3)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自行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项罚款;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计划,有不同意见可与甲方协商;

(5)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竣工时,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6)乙方必须为进入本工地的所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整改,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风险提示:

驻工地代表实质上是建设单位派驻施工单位对该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造价等与施工发生一切密切联系诸方面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的代理人,是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的重要角色,发包方和承包方在选择驻工地代表的时候应当谨慎选择,以保障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7)乙方要及时派驻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间如要更换代表,不得擅自更换,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保证更换的代表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四条、承包价款

1、承包价款的确定

承包价款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后确定的费用为计价基础

2承包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甲方按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计量认证后的拨款额_____%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为建设单位拨付额的_____%,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______日内按建设单位拨款额结算。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检查验收

1、乙方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评定标准、设计变更洽商单等组织施工,经建设单位及监理检验,达到交工验收条件为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交底记录和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未经甲方有关人员的书面通知,不得自行变更施工工序、质量标准、设计要求或自行进行材料代换;

3、工程质量按建设方规定要求合格率____________%;

4、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应无偿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费用从承包费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

风险提示:

如果是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六条、、机械设备、材料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构配件等由甲方供应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关材料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领取、使用,不得浪费。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费,甲方有权对浪费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现场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现场的整洁。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材料应即时退库,丢失剩余材料按丢失材料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废材料应即时运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丢失使用剩余的废材料按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领用材料必须与使用材料、剩余材料及废材料相符,出现材料不符情况,按材料丢失处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本协议工程应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发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因乙方违章作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配合土建施工单位实施施工作业场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上岗证》或操作许可证上岗作业,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非本专业工作。

第八条、工期延误

1、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分包人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从承包人处收到施工所需的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以至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的。

(2)分包人应在约定情况发生后_______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建设单位同意延长总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予以确认。分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情况未影响工期。

2、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没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监理下发整改通知达________次的;

(2)延期十天没有进场施工,或拖延工期达施工进度计划同期期限______%的;

(3)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及时处理影响工程进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费用不及时处理,致使相关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的。

2、甲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达应拨付工程款数额_____%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内清场,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按总工程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则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提起诉讼的,甲方应予协助,相关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壹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风险提示:

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相应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结算的条件、标准,质保金比例、支付,违约责任等必须与总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一致,特别要坚持大多数分包合同的结算必须在总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降低资金支付风险,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总包单位额外损失的发生。

建议在起草或者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意见,以防止风险出现。

甲方(盖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二

1 分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要合法

分包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分包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4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4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如果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属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确认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b. 其他主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分包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c. 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上述分包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分包合同无效[1]。因此,分包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分包合同。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分包双方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分包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如果分包双方超出这个范围订立分包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

2 分包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1]。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立法采用社会公益原则,分包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如果分包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此外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中对于分包内容的合法性有如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a. 分包方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前要对分包方资质、资信进行审查。分包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安全证书、法人证明书(有委托人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安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年检,且资信资料须加盖公司印章,分包方资质证书所列承包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分包方要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①要求3年内至少有2项相同工程施工经验,且优质、按期完成;②要求无合同诉讼经历,无重大伤亡事故,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及由于分包方原因严重拖延工期。

b. 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内容是否违法。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分包项目数量是否与设计图一致;项目是否齐全;拟分包数量与中标数量是否有大的差异等。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分包合同主要条款中,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c. 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类分包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应确认其无效。

上述3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事件时,要综合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

3 分包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志表达真实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一原则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这一原则的分包合同是常有的,例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这些合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由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确认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

a.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故意制造假象或有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例如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断“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这些合同尽管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1]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b. 对因重大误解和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无效。所谓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分包合同。这两类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要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误解,是否乘人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但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且显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如果只是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分包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4 分包合同的形式和手续要完备

《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分包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做了必要的规定:分包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对分包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视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但这一实际情况会使大量实质上有效的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结合其他有效要件综合分析,具体掌握。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分包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只是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可视为有效,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此外,书面合同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公章的,只要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合同的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要求,则可视为合同有效[3]。

5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的4个有效要件,但由于这4个要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体问题时,则要认真分析,以确定分包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的入世,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给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想提升自身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管理劳务分包合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任务。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1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要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就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首先,企业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之前,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规则与要求,在新员工入职之前,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与素质;其次,企业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与时事信息的培训,提高他们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三是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于企业内部的优秀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选择他们担当合同管理人员;四是要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合同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对于工作积极认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结语: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单位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再是企業管理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细致地研究,找出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措施,是当前建设工程单位必须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刘文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2008(03).

[2] 封金财,王炳生.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04).

[3] 温冉,佘立中,杨锋杰.基于CCPM技术的大型集群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实证分析[J].建筑经济,2008(S1).

[4] 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07).

[5] 陈良华,吴大勤.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游说行为”双向效应研究--基于信息租金理论(information rent theory)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4.砌筑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 四川永筑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对工程项目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甲方将 广州挂绿新城综合医院1#二次结构砌体 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使该分项工程保质、保量、保工期、保施工安全的顺利完成,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双方达成本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宜,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广州挂绿新城综合医院2#二次结构砌体

二、承包性质:包工不包料,包工具(搅拌机,斗车、料斗、灰桶、灯、线等工具乙方自备)。

三、工程承包项目的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合同书中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泥水砌砖和混凝土浇筑项目(主体遗留的节点构件除外,混凝土浇筑综合单价同砌砖综合单价)。

2、施工过程中除施工电梯外,其余所有机械和工具、照明灯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

3、楼层清理(清理的杂物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小型构件预制如(门窗过梁、木砖等),卫生间、厨房墙位反口梁、窗台压顶、构造柱、屋面小零星构件等现浇小项目混凝土工程。

4、甲方提供龙门架,搭设乙方负责,(墙体超过5米以上甲方搭设架子)。

4、墙体洒水养护、墙体双面勾缝、落地灰浆的回收使用,施工现场整洁,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5、现场杂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四、工期进度:

1、乙方应无条件地服从甲方及现场负责人员的统筹安排,并根据甲方安排的工期及 进度计划合理地组织施工。

2、若未经甲方同意认可拖延停工者,每日扣罚乙方工程款2000元。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大工,以满足甲方的生产需要,小工以能满足生产需要为准。

五、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优良。

2、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节及奖罚制度》的有关内容和《创优工程计划书》。

3、乙方承诺接受并执行甲方规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每项条款。

4、乙方应接受执行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及技术交底等。所有图纸变更、技术交底必须有资料,若因口头交底导致施工错误或额外费用增加的,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并赔偿甲方因此事件所额外产生的费用。

5、乙方本身原因情况下施工错误引起返工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6、若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必须返修至标准,否则甲方另请其他班组进行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安全要求:

1、乙方所属人员必须执行现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和积极 配合项目部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未经项目部批准禁止拆除工地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确保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发现违章作业,工地项目 部给予按章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且屡教不改,甲方有权给予勒令退场,退场后工程款按完成量的60%计算。

2、乙方所属人员进场后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行作业,如发现作业工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给予每人每次50元处罚。接受安全教育和检查,服从领导,不得违章操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而发生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乙方不得招用童工和不宜从事建筑行业及年老体弱的工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所有工人进场的同时需将每一位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存档,需要现场住宿的工人由甲方根据住宿人员指定房间(住宿标准8人/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工地现场不允许住老人、小孩及与工程施工无关人员。有带老人和小孩的工人请自行在外租房。

2.施工现场生活区设有集体食堂和公用饮水器,活动板房内不许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液化气瓶、煤气炉等明火做饭。需要自己开火的工人请自行在外租房。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一切违规器具,并处每人每次300~1000元的罚款。

3.禁止一切打架斗殴及黄赌毒行为。有任何纠纷及矛盾应由甲方协调解决。凡是有打架斗殴行为,不分是非对错甲方将给予双方各5000元/次的罚款,罚款在打架双方所在班组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打架斗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方的费用。涉及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4.乙方对自己所有工人的安全负责,做到不违规违章,做到“三不伤害”服从甲方管理。由于乙方的违规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伤害到自己或他人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对于属于工伤范畴的意外伤害,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在2000以上的,超过2000元部分保险报销完后,按甲方承担90%,乙方承担10%的比例分摊。

七、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

①、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②、向乙方班组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责任或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进度跟不上,质量低劣,施工组织能力差,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直到更换班组。

③、施工过程中,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实施,甲方有权另委派其它人员或其它队组给予协助,其中费用由乙方工资中扣回。

2、乙方

①、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

②、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给予返修、整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 法律责任。

③、做好文明施工,每道工序均应做到工完场清,并配合现场施工放样。

④、每施工一个部位时应事先检查轴线尺寸及相关位置,如有与图纸不相符及时向现场施工员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和整改,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工程量计算方式、单价:

1.砌砖综合单价:

① 1#楼地下室砌体综合单价:

187 元/m³(100—200墙体及砼综合单价,包交工)。② 2#楼裙楼及地下室单价:

187 元/m³(100—200墙体及砼综合单价,包剿工)。

2.承包单价包括建工费用,赶工费、夜间加班费、施工场内的二次转运费、风雨季施工费、劳保费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误工费等以及一切小型机具、工具,电只提供到三级电箱。其余由乙方自理。

3.本合同单价一次性包干,不受气候变化、物价涨落、职工生活费用增减、甲方相关工

程施工进度、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动。

九、付款方式:

5.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五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业主”系指

1.2 “设计方”系指

1.3 “监理”系指

1.4 “总包”系指

1.5 “分包商”系指深圳市波斯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6 “承包商”系指

1.7 “本工程”系指

1.8 “本合同”系指分包商和承包商(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定的合同文本中,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质量要求、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书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9 “分包”系指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须向分包商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精装修工程的人工费分包。

1.10 “本分包工程”系指

2. 合同语言

2.1 合同文件以中文为准。

3. 计量单位

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本分包工程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文件传递

4.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信函、传真或电传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5. 合同文件

5.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5.1.1 合同条款

5.1.2 往来信函(包括设计变更、洽商等)

5.1.3 技术规范、图纸和设计资料

5.2 按照上述条款,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认为是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含糊或分歧之处,按照上述条款合同文件的次序解释。

6. 人工费单价及施工范围:人工费单价见附表;施工范围: 。

7. 合同价格

7.1 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元):①按实际发生用工结算;②合同价。

7.2 合同质保金:10%。

7.3 除非由分包商提出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图纸等设计依据方面的变更,否则本合同的人工费单价不予调整。

7.4 本合同的人工费单价被认为是固定不变的,包括: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管理费、食宿费、工人差旅费等。

8. 支付方式

8.1 承包商须在每月5号前向分包商提交上月完工工程量表、人工费付款申请书及上月工人工资表,供分包商项目部及公司审批。工人工资按该工人用工合同单价及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含加班工时),出勤天数以打卡为准,并经项目部主管经理批准确认。

8.2 分包商按每月审批的人工费付款申请书金额的85%支付给承包商。其中工人工资按审批确认的工人工资表金额直接由分包商支付到工人工资卡中,剩余的人工费直接付到承包商指定账号或工资卡中, 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5%。

8.3 分包商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结算一年后,付清10%质保金。

8.4 分包商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并审核无误后25天内支付款项。

9. 承包商的工作和责任

9.1 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及图纸,按照分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人力、施工工具完成 精装修工程的人工分包工程。

9.2 保证施工进度、保证现场合格工人数量满足分包商施工计划要求和临时应急赶工要求。若满足不了,应及时汇报给分包商,否则,每虚报壹名工人,每工人每日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影响工期的损失(包括分包商因此临时调整计划,重新调入其它队伍而增加的费用)。

9.3 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业主、监理、总包和分包商的要求,并且通过监理验收合格。

9.4 保证按分包商要求完成各项工程返工、竣工整改工作,否则分包商有权另行安排队伍返工、整改,所发生的返工、整改费用加倍从结算中扣除。

9.5 承包商须根据采购的时间需要,按项目部要求的提前时间,提前书面呈报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要求计划;根据施工现场的尺寸,及时提供外加工面材的加工尺寸及加工图,保证不影响采购订货。

9.6 工人每天排队打卡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应着公司统一工服,服从分包商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材料按分包商指定位置统一堆放整齐。

9.7 承包商负责人必须配合分包商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漏报或拖欠工人工资、奖金及加班工资,否则,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责任。

9.8 按时支付工人加班工资、奖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拖欠工人加班工资、奖金,负责缴付工人的各种保险费用,并对工人的自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9.9 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保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无工伤事故、无事故隐患。如果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9.10 按分包商要求做好各项质量、安全检查和上岗前培训工作,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9.11 充分考虑到垂直运输的难度的对施工工期的影响,垂直运输不成为承包商工期延误的理由。

9.12 负责临电一级箱以后二级箱、三级箱的线路安装及保管工作,损坏则赔偿相应损失的50%。

9.13 如果分包商现有的三级箱数量不能满足承包商现场需要,额外需要三级箱由承包商自行提供,且标准必须与分包商提供之三级箱一致,并将新产品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4 负责楼层正常照明线路的架设工作。

9.15 自行供应电焊机二次空载保护器,并将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6 自行提供现场需用之安全带、安全网、移动操作平台,且必需是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明提交分包商保管。

9.17 自行提供施工、消防两用的储水油桶和分支管路、角铁架阀门,自备电焊、动火、油漆、木工移动用灭火器。

9.18 负责对分包商提供的临时供电系统的设备、材料进行保管和维护,如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9.19 负责对本层的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如损坏或者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9.20 按分包商要求登记和缴纳工地出入证押金和安全帽押金,如果出入证或安全帽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9.21 保护好自己与其它分包的成品或半成品,因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不善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9.22 保护好运送到现场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50%。

9.23 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使分包商受到总包、监理或业主的罚款和批评,该项罚款由分包商行使罚款和处罚的权利,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

9.24 以洪涛公司一分子自居,对外展示洪涛公司的良好形象和风尚,约束自身言行举止,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都不得有任何打架、斗殴、聚赌、随地大小便的行为,更不能口出脏话。违规者,轻者罚款50元,重者除名。

9.25 与其他承包商友好共处。如果与其他承包商之间出现矛盾,坚决服从分包商的管理与决策。

9.26 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聚集工人闹事或者罢工。如因承包商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承包商与工人之间的纠纷而发生工人罢工或者闹事等情况,承包商将承担由此对洪涛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9.27 服从分包商的一切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整改要求、罚款通知等。

9.28 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事项。

9.29 承包商必须服从分包商根据合同条件发出的各项指令。

9.30 遵守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

9.31 遵守对本工程施工具有任何管辖权的机构的任何规章、附则及其所发出的一切通知要求。

10. 分包商的工作和责任

10.1 向承包商提供详细的设计规范要求、图纸、施工进度计划,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承包商或者下达指令。

10.2 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临水临电设施等。

10.3 按照合同条件与承包商一起验收工程质量,并签署有关文件。

10.4 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每月直接发放工人工资。

10.5 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发布包括变更指令在内的各种指令。

10.6 提供临时供电系统的设备、材料,包括一、二级箱和第一批三级箱。

10.7 提供临电一级箱之前的缆线架设安装工作。

10.8 负责供水干管和水泵系统的施工、管理。

10.9 提供每一层的通道照明设施。

10.10 提供每一层的灭火器(于固定位置)。

10.11 统一为进场工人购置安全帽,办理出入证件。

10.12 提供现场和各种警示牌、主要机具操作规范牌。

10.13 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工作事项。

10.14 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

11. 施工进度计划

11.1 施工进度计划详见附件二。

11.2 承包商必须按照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施工阶段的进度和质量按分包商要求完成,及时增补相应工种的工人数量,保证施工进度。

12. 验收

12.1 分包商按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且书面签证,承包商须提前三天通知分包商安排验收事宜。

12.2 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分包商自检后,通知监理验收,全部合格后进行总结算。

13. 发现缺陷的处理

13.1 承包商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而返工或整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计算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必须立即按分包商要求完成返工和整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14. 施工进度延误与核定损失额

14.1 承包商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而返工或整改,由此导致分包商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4.2 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商可将本分包工程交予其他承包商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4.3 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分包商总体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二万元,不设上限。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政府政策变动、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在本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的确定以业主的最终指令和文件为准。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 违约及终止合同

16.1 上述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由分包商从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16.2 承包商收到分包商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分包商书面确认的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分包商可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6.2.1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分包商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本分包工程。

16.2.2 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6.3 一旦分包商根据第16.2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分包商可以选择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本分包工程,承包商应承担分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和额外费用。未中止部分的合同应由承包商继续完成。

16.4 由于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商的相关损失及费用,分包商将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16.5 如承包商拒绝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分包商可中止支付工程款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问题。

17. 分包商终止合同

17.1 如因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问题和其它违反合同事宜,承包商不能履约,分包商可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的范围,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分包商(公章):

分包商代表(签字):日期:

18. 仲裁 承包商(公章): 承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18.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过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8.2 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4 除另有约定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0. 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0.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6.水利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六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施工噪音、粉尘排放、污染物处理、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控制,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质量,环境卫生的意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必须重点加强管理。现场管理符合《建设工程环境与卫生标准》及甲方文件中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管理

7.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如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安全责任及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件相关规定,加强对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及机械伤害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源的控制。

7.3 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专门培训,无特种作业上岗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 乙方负责人 担任承包方第一安全责任人,并设专职安全员l名。

7.5 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施工,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否则造成事故伤亡的 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7.6乙方必须组织职工参加甲方公司、项目部和乙方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本行业的操作规程教育,严格执行项目部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班前班后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如违反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项目部有权加以罚款,处罚依据甲方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7.7乙方对施工过程中旅工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承担全部责任。应立即整改完善并向甲方项目部汇报,及时处理和完善设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做到不违章作业。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劳保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

7.8 乙方各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专职安全员做好工作。

7.9职工进场后,乙方必须进行身份证登记、班前班后安全交底,职工签字后上报甲方项目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不能实施执行时,项目部以每人100元罚款予以处罚。

7.10 乙方应设置义务安全监督员,标准为每15人设一名,佩带袖章上岗,进行安全监督。

7.11 严格按照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奖罚细则执行。

第八条 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计算方法

8﹒1 单价:屋面防水:SBS-20聚酯胎防水卷材厚4㎜每平方米为 37 元。卫生间、厨房间防水;

8﹒2 计算方法:1、按实际发生的面积计算工程量。2、天沟按两道面积计算工程量。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

9﹒1屋面防水工程款,春节前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

9﹒2 所有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7%.

9﹒3 总工程款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到竣工验收后满两年付清.

第十条 甲方职责

10.1 甲方在开工三天前会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10.2 提供临时施工用水、施工用电。临时用水、电接驳点位置由双方在施 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费用甲方承担。

10.3 协助乙方处理在工地范围内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问的协调工作,及时提交工作面.派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4 组织乙方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0.5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程款,否则造成工期拖延的由甲方付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职责

11.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11.2乙方应积极做好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和协凋。

11.3 乙方必须负责材料、设备的现场保护工作。

11.4 为保证质量、安全所采取措施及为保证工期发生的赶工费用,由乙方 承担。

11.5 乙方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各项操作规程。

11.6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作,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因乙方原因施工进度未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每延长一日历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

12.2 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期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同意后可延期。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保修约定

14.1保修期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2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月内一次付清保修金。

14.3 交付使用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当日内派人保修。若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未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甲方有权从保修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保修款项。

第十五 条其它

15.1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等;

② 同级别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 进场人员花名册。

15.2 乙方不得使用童工,未满l8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和有毒工种作业。每发现一次令其退场,并罚乙方1000元。

15.3 乙方租借甲方工具,如有损坏或遗失按价赔偿。

15.4 乙方委派杨洪为现场代表,施工人员如中途变动,必须经过甲方许可。如乙方随意将现场人员外抽、外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相关条款约定结算。

15.5 乙方进场施工应作完场清,分类堆放,计划用料。上道工序完成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发现工序零散,工机具、材料零乱,每次罚款500元。

15.6 乙方在施工中一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均按照甲方各规章制度处以罚款。 15.7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做到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加以经济处罚。

15.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7.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七

2006年11月13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弱电专业分包) 》, 约定由A公司承包某招待所内全部弱电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开工日期为2006年10月28日, 竣工日期2007年1月25日。合同通用条款中采用了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 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3条第4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竣工结算的部分规定与上述通用条款的约定一致。另外, 合同中对两公司的联系地址、公司各自委托代表人的姓名和电话都有明确的约定 (其中, A公司的委托代表人为汪某, B公司的委托代表人为季某) 。对于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双方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案弱电工程如期开工竣工, B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做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7年3月1日, 该工程通过了建委的验收备案, 2007年5月10日, A公司将结算资料通过EMS的方式向合同中记载的B公司的地址进行邮寄, 但B公司拒收;5月25日, A公司再次通过EMS的方式向B公司邮寄结算资料, B公司再次拒收。2007年6月5日, A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向B公司邮寄了结算资料和结算报告, 此次邮寄过程由公证员进行了公证。2007年6月20日, A公司委托代表人汪某致电B公司委托代表人季某, 季某在电话中承认收到了A公司的结算资料, 但同时表示对于结算报告的审核还需要时间;该通话过程A公司亦请公证员进行了录音公证。

2007年9月20日, A公司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称B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直未予回复,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对于竣工结算的约定, 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应该以A公司制作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的数额进行结算。

B公司答辩称:首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不能作为仲裁庭裁判的依据。其次, B公司否认收到过A公司寄送的结算资料。最后, 即使仲裁庭认为A公司已经向B公司寄送了相关的结算资料, 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规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A公司从未向B公司催告过, 故不能以A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作为结算的依据, 而应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 审理结果

仲裁庭通过开庭审理, 做出如下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弱电专业分包) 》中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皆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B公司不承认其已经收到了A公司寄送的结算资料与结算报告, 但A公司已经用平信的方式向B公司在合同中记载的地址寄送了相关的结算资料 (该邮寄过程有公证处的公证书为证) , 且A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双方委托代表人的录音显示:B公司的委托代表人承认收到了A公司邮寄的结算报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寄送了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 且B公司已经收到了A公司递送的材料。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知支付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催告是发包人的义务。故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仲裁庭认定以A公司制作并报送的结算报告数额作为结算的依据, 而无须再另行指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3 点评意见

在工程实践中, 由于建筑领域长期存在的运作不规范以及诚信原则的严重缺失, 造成工程款结算时的种种乱象:发包人拒不接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从而拖延结算的时间;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手续不完备、不规范, 且报送的结算额往往不能反映工程实际, 而是包含了承包人的高额利润。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正是为了增加当事人的诚信意识、更好的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亦即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

(1)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是合同责任, 亦即只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1) 原建设部在2001年12月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 第16条第 (2) 款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财政部与原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也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 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则视同认可。”上述文件的规定都旨在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行为、防止发包人拖延结算。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 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上述规定在性质上只属于规章, 效力等级较低, 一般不会作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案件的依据。故而本案中, 仲裁庭未以《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2) 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内不答复便视为认可”的内容, 则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是否是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以下简称《最高院复函》) 也明确指出:“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第33条第3款的规定, 不能简单地推论出, 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

(3) 合同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近代私法的基本原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讲, 合同就是他们的法律, 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那么只要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逾期不回复的情况, 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

(2) 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递交结算报告的手续。

(1) 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的结算报告, 是承包人对结算报告予以审核的前提。承包人仅仅以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 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 接受结算报告的主体应该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一般认为, 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受结算报告为由, 主张按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递送结算报告时, 发包人拒绝签收, 承包人仅仅将结算资料留放在承包人住所处不能视为其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资料。

但我们同时认为, 对此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 否则, 如果发包人拒收结算资料的就一律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 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综合考量发包人是否真正收到了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本案中, 合同中对于发包人B公司的地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有明确的约定, 承包人A公司在向B公司的地址邮寄结算资料被拒收后, 又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再次向B公司的地址邮寄了结算资料。同时, A公司的代理人又将其与B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季某的通话进行了公证录音, 在录音中, 季某也承认收到了结算报告。综合上述的证据, 可以证明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书面递交了结算资料且B公司已经收到。

8.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效益;管理;合同;竞争机制

根据公司历年工程成本数据分析,近几年工程成本费用增长较大的就是分包商费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此项费用有着逐年增长的趋势。2008年,公司的三大管理重点之一,就是分包商管理。成本超支和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困扰着我公司的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现金流断流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作为一名公司初涉计经管理的成员,对公司的各施工现场的运行过程和结算工作中所出现的承包商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分包商的发展史

简单回顾一下分包商的发展历程:上世纪70年代前,送变电施工基本是靠公司自有员工承担的,只有少量的技术含量低的运输、土方开挖等工作是雇用当地农民工的。80年代开始,随着施工任务的骤增,有限的员工队伍已经不能满足工程数量,开始陆续引入“成建制”施工队伍,纵观其发展20多年的轨迹,是施工队(分包商)从零散用工到成建制队伍、由弱走强的过程,现在的分包商已经不仅仅是过去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包工队,他们有一定的人员、技术和机械设备储备,随着电力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一些有实力、善经营的分包商已经走向前台,自行承揽国内外的输变电工程。分包商的快速发展,给送变电国营企业带来更大的生存压力。

二、目前分包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流程不完善,对分包商约束力力度不够。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普遍反映分包队伍不好管,完工后与其结算结不下去,更有的分包商在工程急、难、险、重的时候,向项目部索要更高的价格,苦于工程特殊情况和来自工期等方面的压力,项目部往往不得不在大大高于投标预算价格时妥协,导致工程成本增加。为今后的结算工作,大大增加了难度。致使资金回收紧张,严重影响公司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从规范合同,强化分包商管理

為了加强资金回收过程,防止企业应得效益的流失,减少分包商不合理要求,提高管理的有效性,让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严肃分包商管理工作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几年现场经验和对结算问题的理解,浅谈对分包商管理方面的几点建议:

1.重视施工前的合同签订管理

在以往的工程中出现过合同签订时间滞后的情况,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基本上都在两个月左右签订施工合同,使我们不能及时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帐户,自身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施工准备、前期赔偿工作不能及时开展。

近两年公司注重施工前的合同签订管理,意在成本的事前控制。从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虽然事先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分包单价过高,成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成本超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成本超支的压力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分包价格过高,没有给后续阶段留下利润空间,使后续阶段成本超支的可能性极大。工程公司在与分包商结算时,分包商往往出现漫天要价,夸大不实的工作量,对先前在施工中的约定,抵赖否定、不断扯皮,造成成本超支的风险。

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强调严肃分包商的管理注重合同签订,应该做到没有合同不允许开工,没有合同不给支付费用,这是控制我们费用超支的一个必然过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应当采用“纵向管理”,合同单价包死制度,避免与分包商之间相互扯皮的情况产生,影响施工进度。

2.细化合同内容

施工合同是项目部对承包商管理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中,必须详细了解和非常熟悉合同文件,并针对本工程各自的需要,不断完善。

合同起草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劳动效率、消耗情况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当前分包商的实际发生成本有客观的监督比较作用,同时对于报价越来越高的分包商可能会有一定警醒震慑作用。同时施工合同中要必须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的合同文件。

3.奖惩明确、注重合同索赔管理

当前工程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不仅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经营水平科学管理,控制工程开支,严谨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发挥技术和设备的优势,通过自身潜力的挖掘来赢得效益,而且也应通过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对分包商管理工程中,应当奖惩分明,制度严格。对于在急、难、险、重、公司重点窗口工程中,表现突出、能够更好展示公司形象,赢得口碑的分包商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阻碍工施工进度,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对分包商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随着公司项目部建设的不断深入,加大对分包商控制力度成为了新的课题。笔者对公司未来分包商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初步的想法:

⑴企业应当引入“招标竞争机制”

《孙子·势篇》说:“善战者,求之于势”。势者,形势、态势也。竞争中的“势”有优劣之分,强弱之别。优胜劣汰,能者居之。对于那些资质好、素质高、工作效率强,表现突出的分包商,企业可以优先采用。

招标竞争机制能激发了分包商的的主动性,分包商之间有了竞争和比较,才更能便于施工企业的管理。

⑵对分包商采取考核管理

在分包商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考核的方式。做到以目标为牵引,以考核为推动力,加强对分包商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在分包商签订合同后,项目部要针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如:①合同履约能力情况;②是否存在二包现象;③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④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服从项目部管理,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偷窃盗用等影响公司形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

项目部可以依托对分包商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对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分包商,应严肃处理,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在新工程上优先考虑。

(3)互利共赢 可持续发展

在送变电发展史中,分包商在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互利共赢”既有对以往战略的继承和发扬,也有新形势下的新内涵,未来还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完善和充实。公司更需要培养一些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与熟悉电力施工全过程的专业人员,来开展对分包商的管理。管理人员在处理与分包商的矛盾方法是否得当,将直接取决于能力的发挥。运用心理学的方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心理沟通,只要有利于工作,大公无私,大胆地使用,目的是为了心理沟通和解决问题。比较复杂的间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强调生硬的管理,要进行面对面的口头沟通和交流,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平等地双向交流,关注分包商的心理变化,真诚地以心换心,有情、有理、有利地开导和劝说,必要时化整为零多沟通几次,这样既能改善、协调、融洽心理关系,又能借助良好的心理关系促进心理上的认同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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