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办法

2024-08-27

外商投资办法(8篇)

1.外商投资办法 篇一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

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办法 篇二

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3月, 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以下简称5号令) 。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 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

我国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 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 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 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 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 “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 》 (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金融企业除外) 事项,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 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 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 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 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 并结合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

问: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 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 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 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 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 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规范行政行为, 提高行政水平, 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问: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5章39条, 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 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 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 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 (地区) 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 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 对中央企业的核准, 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 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 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 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

(四) 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 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 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 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

问:与修订前相比, 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 (一) 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

《办法》明确规定,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 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 进一步简政放权,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 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 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 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 缩短办理时限, 提高便利化水平

《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 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 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 《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 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 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 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 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加强指导和规范

《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 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 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 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问:简政放权后, 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办法》施行后,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 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 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 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 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

(一) 加强宏观统筹规划

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 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 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 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

(二) 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

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 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 促进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三) 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

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 (地区) 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 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 (地区) 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 发挥驻外使 (领) 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 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 完善统计监测

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 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 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 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 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

3.外商投资办法 篇三

【关键词】投资担保;风险控制;对策

投资担保行业是我国新兴的的金融行业,也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顺应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诞生的一个金融中介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在建立企业内部长期、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及利润的最大化,成为市场的领军性企业,已经成为了整个投资担保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1.我国投资担保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我国投资担保机构产生于20世纪 90 年代初期,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国家鼓励投资担保业及民间资本介入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的体现。1993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自2000年起,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进入立法的通过阶段,全国各地普遍兴起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促进机构的风潮,各式各样的投资担保机构大规模的涌现,市场竞争环境初步形成,在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造就了担保公司的大规模兴起的局面。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融资主要是通过担保来解决,目前众多的中小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迫切,担保市场潜力依然巨大。

2.投资担保行业出现的问题

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都缺乏高水准的专业队伍,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这些问题都严重的制约了投资担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从事民间高息借贷、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融资,对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收取高额利息,以上问题短期看风险不明显,但中长期看,随着风险逐步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厚积薄发,甚至集中释放在所难免。

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有一些中小型担保公司在面对假账的时候,却没有风险意识,通过简单地信用评级便确定为自己的客户,这就造成这类中小企业极有可能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把风险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不少投资管理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担保服务,在行业无序竞争加剧下,造成了经营风险明暗丛生。

政府监管缺位,手段措施不力。由于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能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导致有的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往往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1.严格资本金管理制度

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注册、抽逃资本金的现象。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的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从源头上控制担保行业风险的发生。

2.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投资担保公司应建立高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把科学的管理理念、规范的经营流程运用到企业之中,开拓市场部门、审查部门、风险监督部门,要明确职责与分工,工作范围不能互相交叉。同时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按照评级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利用数据库建立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对申报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价,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减少人为误差,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参考信息,满足在担保业务发生前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预测的需求,就能够增强企业的快速应变能力,让组织决策的过程更科学、更有效、更全面,加强企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

3.增加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投资担保行业面对人才缺乏的状况,应该积极培育专业管理方面的人才。强化学习培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新技术、新方向、新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使其更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标准。内部设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培育系统、设计员工培养计划、岗位培训、提供业务技术手册,进行相应的资本投入。通过员工素质的提升,专业水平的加强来实现和满足投资担保企业未来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观念,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以保证企业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使担保行业更加专业化、条块化,明确监管的严肃性、直接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详细的处置处罚条款,严肃处理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日常监管中,基层工商部门要增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坚决与违法现象作斗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

三、结语

投资担保公司在市场运作中会毫无疑问的面对各种风险,但是只要我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对企业资源和能力进行有效地整合,构建、培育、巩固和更新核心竞争力,合理运用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一定能够使投资担保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并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洪源,孙静,黄勇,苏明山.关于投资担保公司在市场运作中的风险防范措施[J].现代商业,2010(6).

[2] 张朴.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2(11).

4.外商投资办法 篇四

2005-04-26

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 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全文

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

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

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商品目录

商品编号

称 87021091|30座及以上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9010|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20|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19座的机动客车

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19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24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5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以下)

8703229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14|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6|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5.外商投资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1998年7月16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第四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外商实际赠款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区入户,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五条 第五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介人填写(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外商实际进资额以及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资项目所在地以及受赠款物和接受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于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转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于15日内批复并发奖励证书;

(三)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或市外商投资办公室领取奖金。奖金应在30日内兑现。

第六条 第六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列支。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应逐步建立奖励中介人专项基金。

第七条 第七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第八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第九条 引荐外地企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外商投资办法 篇六

法规分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

颁布单位:

正文: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号涉外经济1990-10-211990-10-21有效杭州市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1990年10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

(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办法;

(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二条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

第十三条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投诉人直接向协调小组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7.外商投资办法 篇七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同日联合发布的公告, 截至2009年3月26日,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 涉及国有股东826家, 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 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据笔者统计, 涉及本次国有股转持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约13家, 涉及的上市公司包括青岛金王、广东鸿图、三维通信、顺络电子、拓邦电子、常铝股份、红宝丽、新嘉联、达意隆、福晶科技共10家, 13家创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被冻结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2 474.930 1万股, 市值达37 052.809 1万元 (以2009年7月31日收盘价计算) 。其中, 江苏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冻结的股份为602.258 2万股, 市值达9 984.151 8万元 (以2009年7月31日收盘价计算) 。

从表面上看, 似乎受影响的创业投资机构为数不多, 被冻结的股份绝对额也不大。事实上, 该统计是上市日期在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之间的公司, 说明在两年之间投资项目成功实现IPO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实在是凤毛麟角,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远未进入收获期, 仍处于艰苦创业的积累阶段;或者一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早已悄然转型, 放弃国有旗号, 发起设立和管理民营控股基金的热潮已是不争的事实, 所投资的项目上市自然不会进入本次转持范围。

分析该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业的影响有如下几点。

1.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现状

(1) 国有创业投资在本土创业投资中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200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的抽样调查分析, 在2005-2007年新募集的来源于中国内地的风险资本结构中, 来源于政府的资金占34.57%, 金融机构的占12.50%, 企业的占36.37% (未区分是否国有) , 可以看出, 国有资本仍是我国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1]。江苏创业投资有10年发展历史, 其中国有控股的基金占绝大多数, 政府的推动功不可没。根据2009年江苏创业投资发展报告, 截止2008年底, 江苏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共115家, 实收资本106亿元, 管理规模达278亿元, 其中国有资本225.4423亿元, 占81.30%, 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合计占18.7%[2]。由此可见,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是我国本土创业投资的主流,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运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国本土创业投资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2) 本土创业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

在政府的推动下, 我国本土创业投资经历了十余年的磨砺呈现出快速平稳发展的态势, 但与外资创业投资相比, 仍缺乏竞争力, 尚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其特点如下:

一是投资强度不大。根据2007年对185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调查统计, 2007年本土机构的投资总量仅为95.542亿元, 占总投资额的24%, 而外资机构主导的投资占76%;本土机构单个项目投资强度为2 388.56万元, 而外资机构为12 247.04万元/项, 为本土机构的5倍以上[1]。

二是投资退出周期较长。据统计, 从风险资本进入到全部退出的平均周期为3~4年的占有效样本总数的35.24%, 31.43%的风险投资机构退出周期为2~3年, 退出周期在1年以内的机构仅占0.95%。39%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期超过1年以上[1]。

三是投资收益有增长, 但仍处于积累阶段。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统计, 在我国2007年实现退出的197个风险投资项目中, 有70多个通过上市退出, 其中本土机构主导投资的有26家, 企业融资总额为111.05亿元, 外资机构主导的为42家, 企业融资总额达到1335.36亿元, 相差10倍以上[1]。江苏省的创业投资机构由于投资于早期项目的比重大, 投资期长。2008年投资在江苏省的项目共有150个, 其中种子期、起步期占66.21%, 成长期占16.55%, 成熟期和重建期共占17.24%;从退出项目的情况看, 2008年21家创业投资机构共退出23个项目, 投资总额13 554万元, 平均单个项目投资额仅589万元, 实现投资收入79 054万元, 投资增值5.83倍, 相比2007年1.25倍的增值有所进步 (2007年退出的21个项目中仅有3个项目在境内上市, 上市项目的投资金额共1 076.63万元, 实现投资收入仅9 391.83万元) [2]。

(3)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成本较高。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运作比较规范, 但投资成本也相应增加。与民营和外资创业投资的机构相比, 国有创业投资运作难度大, 投资成本高, 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更重要的是, 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文件出台, 使得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实施, 投资管理团队持股已无可能。创业投资是高度知识密集型行业, 合伙制和团队持股是外资基金和民营基金获得长足发展的关键, 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在激励机制上受到很大限制。

2.《国有股转持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

(1) 国有股转持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大幅减少。

一般而言, 创业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占股比例不超过30%, 特别是在拟上市、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中的占股比例更少。据统计, 江苏省2008年21家创业投资机构在退出的23个项目中的平均持股比例仅14.85%[2]。而按照《国有股转持办法》的规定, 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依此推断, 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少于3.33%, 则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将可能被全部划转, 投资成本都无法收回。为了规避这种情况,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将被迫在企业上市前就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国有机构, 舍弃了上市这条收益最大的退出渠道, 国有投资收益将会大幅减少, 国有资产应享受的投资收益将被迫流失到非国有机构手中。

(2) 影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募集民间资本。

相对于外资及民营的创业投资基金,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随着《国有股转持办法》的出台, 投资成本进一步增加, 民营企业和个人不愿再与国有机构合作设立基金, 同时因为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 也不愿意委托国有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生命受到威胁。众所周知, 创业投资基金封闭期一般是7年, 投资回收的资金一般不能循环投资, 因此到期清盘或投资达到基金总额的75%后必须募集设立新基金, 很多创业投资公司因募集不到新基金而夭折。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民营资本为维持自身现金流, 不愿意进入投资期较长的创业投资业;而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又有着诸多限制, 如引导基金一般出资不到30%, 却要求60%以上的基金总规模必须投资于当地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等。在严峻的基金募集形势下, 《国有股转持办法》的出台更加大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募集新基金的难度, 断炊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民营和外资创业投资募集宝贵的民间资金, 抢占优质项目, 从而失去发展机遇。

(3) 削弱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国有股转持办法》规定, 项目企业IPO时第一大国有股东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国有股转持批复是项目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该规定将可能导致项目企业以缩短上市进程和简化上市程序为由拒绝国有创业投资资本进入, 国有投资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可能遭到削弱。

当前, 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颁布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开辟了空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国内创业投资业的加快发展带来了契机;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落实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正蓄势待发, 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积极谋求发展壮大。本次《国有股转持办法》应进一步配套出台有利于国有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细则, 充分体现出国家大力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转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或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和实力, 大力扶持那些按照国家十部委相关政策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项目, 为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200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8.

8.外商投资办法 篇八

摘要:我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出台,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次转折。资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较好的制度环境,通过对我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研究,对以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的分析以及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国际经验的总结和思考,作者认为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县级分散化管理制度将会继续成为基金保值增值的瓶颈,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财权分立问题,未来的基金保值增值将会继续面临阻碍,新的投资管理办法打破这一瓶颈已经刻不容缓;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管理并不是唯一的渠道,其本身也会存在弊端;未来一段时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不会将重心放在股市上,期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救市的想法是不现实不理智的;未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通过基金“集中化”制度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等尽快打破基金管理“碎片化”的僵局,与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相配套,早日实现国家层面的统筹投资管理运营,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化收益,以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

2015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运营办法意见稿出台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面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限为7月13日。2015年7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例会总结了所征求的意见建议,两部共收到1 000多条关乎该投资办法的反馈意见,其中持赞成态度的占61%,持反对态度的占31%,另外8%与本次主题无关。2015年8月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的研究思考,国务院最终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而事实上,多年来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官员一再呼吁尽快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但考虑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性,投资运营的改革在之前也一直未能有所定论。作者认为此次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相较于以前主要有两大突破,首先是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方面不再规定仅限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其次是国家层面给予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自主权。

一、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历史性”分析

之所以说是“历史性”分析,是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且具备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需要投资或者说需要保值增值的社会保障范围内的资金包括以下几个大类,分别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掌管的人口老龄化风险储备基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相对而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最大,这部分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也最急需得到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基本上是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证流动性发放后的结余所制定的,当然新办法中也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为方便分析,下文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展开探讨。

1997年我国建立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同年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关事宜做了诸多说明,该文同时也对“监督管理”和“投资管理”做出解释,认为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保证流动性支付的同时将结余额严格存入专户或者购买国家债券,禁止投资其他任何金融或经营性事业,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严禁对该领域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浪费。在这之后,相关该领域的政策法规还有1998年财社字[1998]6号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财社字[1999]60号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5年国发[2005]38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10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总结来看,从1997年到2015年新的投资办法发布之前的十八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单一的、谨慎的,且一直没有太多变化,多元化投资是被禁止的,仅存在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两种投资方式,而在基金监管方面,大部分相关规定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政策层面,法律约束力不强,《社会保险法》对该领域的规定也过于笼统,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运营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具体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首先是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迅速增大,截至2014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度已达到31 800亿元,而据学术界和官方媒体的相关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仅在百分之二点几,这主要是由于全国范围内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大部分将养老保险基金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银行,而购买国债的基金部分也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投资运营方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势必较大。据郑秉文(2012)研究发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2001年~2011年十年间按照通货膨胀率的基准,基金贬值额度在6 000亿元左右。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贬值亏损严重的社会讨论近几年也一直热度不减,甚至引发全民讨论。笔者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搜集和进一步计算,倘若我们从历史时间段特别是从投资管理规定即1997年26号文的出台之日起计算,17年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平均值为1.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水平平均值为0.77%,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值为2.87%,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平均值为4.14%,从长期来看,假如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严格执行投资政策,还是能够跑赢通货膨胀率的。如果仅从2003年~2013的十一年间来看,CPI平均上涨率达到2.94,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值为0.56,一年期平均存款利率为2.71,五年期平均存款利率为4.26,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计存也是无法保证保值增值的。

针对近几年舆论媒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亏损、贬值问题的大肆渲染,作者认为如果不加以合理分析而一味强调过程中某时间段内基金的亏损问题难免有失偏颇,毕竟从上述分析来看,如果放在历史的时间段,基金的贬值问题并没有如此严重,只不过是近十年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导致了通货膨胀率快速增长而计算的“对比亏损值”更为庞大而已,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是没有压力的,但是从未来几十年的较长时间段看,随着人口老龄化进一步严重,未来才可能会出现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问题,如果能够制定合理有效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再加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风险储备基金,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支付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 解决“分散化”管理带来问题的办法仍未明确

长期以来分散化管理的低统筹层次现状给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管带来了诸多阻碍,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基金统筹层次低的现状,即使未来新的投资管理办法实际运行开来也可能会遇到瓶颈。从历次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从政府到社会舆论再到学术界,普遍存在着一种过于重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而轻视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问题的现象,而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该基金监督问题的严重性又丝毫不亚于投资运营问题,按照该问题已有学理上的分析,投资属于管理的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分为“存量监督管理”和“增量投资管理”两个方面,作者认为基金的存量监督管理问题应当是投资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办法,即使再高的投资收益率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首先,在统筹层次较低的制度模式下,监管难度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已然形成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益固化,毕竟这部分基金拥有延期支付的特质,所以长期的“各自为户”状态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擅自违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挪用或者进行投资其他领域的经营性事业,甚至是为某些地方政府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构成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量的威胁。据国家审计署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湖南省邵阳市1994年~1998年期间曾经挪用831万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河南省2006年审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资料显示,该省尚有以前年份3 900多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追回;根据2012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果显示,全国范围部分地位违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多达17.39亿元等等。

其次,全国范围内存在两千多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且之前的投资管理办法只是说存入银行专户,对使用何种期限的存款方式并未详细说明。这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操纵机会,且没有投资保值增值的积极性。较多地方政府为从中获利而将其存入活期存款成为一种常态,大大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可能性。

再者,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一个隐忧值得深思,即统筹层次过低的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监督管理的弊端和问题,提高统筹层次是必要的和刻不容缓的,但是新的投资管理办法并未对归集或集中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到省级财政专户这一关键问题做出明确和细化的说明,如何解决省级与各地市之间的财权事权问题仍然需要细化研究。归集的仅仅是各地市的资金还是直接将财权一并收至省级是一个需要明确的大问题。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虽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中国一样拥有多达数千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持有主体数,但是基本上世界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集中管理模式、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这些模式的存在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来的监督管理和投资运营提供了借鉴。

集中管理模式指的是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交由国家指定的唯一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所有的养老金领取者都将从该机构支取养老金。该机构的性质可以是政府官方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机构。该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基金统筹层次高,监管难度较小,便于形成基金投资运营的规模收益,基金运作高效,管理成本较低,缺点是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滋生腐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计划即是该管理模式的典型代表,该计划由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劳工部统一制定相关政策并进行监督。

相对集中管理模式是介于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中间的一种权衡模式,实际上是成立一个能够代表广大养老金缴费者利益的机构,由该机构完成基金的收费、支付,投资运营则由该机构制定大致的投资计划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交由投资机构运作,并对他们实施监督。该种制度模式能够避免集中管理模式导致的缺乏竞争、效益低下的可能性缺陷,还能够避免分散管理导致的委托—代理、成本高昂的问题。

分散管理模式指的是国家把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交由多个投资主体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运作,他们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以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该种模式下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能够利用市场机制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也给予了缴费者较大的投资选择自由,并且能够避免腐败和政府操纵的问题,但是该种管理模式也存在管理成本高昂、委托代理问题突出、无法形成较大规模的投资基金基数等缺陷。拉美国家如智利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四、 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国际经验总结和思考

通过对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国际经验的借鉴,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都是在考虑到自己具体国情的前提下适宜地建立的一种制度,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模式可以照搬照抄到中国。我国幅员辽阔且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中央和地方实行的是分税制体制,长期以来已然形成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既得利益固化现象,养老保险基金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这种种背景基本上决定了我国在短时期内无法权衡中央与市县域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问题,因而无法采取养老保险基金集中管理的制度模式。发展不够完善、不够充分的资本市场诟病较多,也无法将人们的养老钱放心地全部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缴费者自己的意愿纳入资本市场。

总而言之,走一条折中的道路在当前情况下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即是选择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在该种模式下,需要由省政府与地方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权统一归到省一级政府手中,省政府的资金运作即可以按照即将运行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运营监管。养老金的财权收归省政府所有可以大大降低基金违规挪用、腐败问题的发生概率,可以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化收益的优点,大大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

五、 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集中化”改革路径分析

1. 将养老保险基金“财权”逐步上移纳入顶层设计。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监管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的问题,且未来全国社会保障统筹是大趋势,在目前推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新办法出台的有利契机下应当通过制度的改革将地方市县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权全部收至省级政府,而不仅仅是为了归集地方的资金,这将会为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化收益,为未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条件。

2. 尽快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更为翔实的法律。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即是相关法律具体层面的缺失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不力,国家应当在该领域进一步细化法律,并推动严格执法,加大违规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依法治国的国家大背景下,推动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

3. 进一步明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或企业作为缴费者应当严格履行好自身的缴费责任,国家作为该制度的制定者和改革推动者,作为基金的管理方对基金的安全运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的养老钱,关乎未来社会的稳定,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应当对该基金存在私利觊觎之心,而应当站在人民的角度切实维护好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4. 制定切实的符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运作方案。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的养老钱,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极高,其次也应当保证相当的收益率水平,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出于保证收益率和安全稳定的考虑,建议各省采取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家五年期银行存款,或者国家发行社会保障特种国债等投资方式以抵抗通货膨胀率的侵蚀,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有发展前景和稳定投资回报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或新能源产业,切不可盲目跟进将大比例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特别是制度不完善的股票市场,指望养老保险基金救市是错误的。

5. 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是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方向。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已经基本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财权事权省级统筹在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出台的契机下也应尽快保证完成,为将来基本养老基金全国统筹管理创造有利条件,更好地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2] 胡晓义.有关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札记之二[J].中国社会保障,2004,(1).

[3] 郑秉文.对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的反思[J].上海大学学报,2012,(5).

[4] 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性支出对消费水平影响比较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2).

[5] 吕学静.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

[6] 郑秉文.新一轮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J].行政管理改革,2014,(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工业化国家国民财富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调节机制和政策体系比较研究”(项目号:12&ZD042)。

作者简介:杨宜勇(1963-),男,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等;张强(1988-),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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