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2024-08-12

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精选8篇)

1.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及保证人: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______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出租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宁津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进行租赁经营,通过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________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宁津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后,该企业性质的不变,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 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必须在出租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应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本运输中心经清产核资确定现有资产为 其中固定为 ,流动资金为 元

第九条 本合同租金定为每年____元,承租方必须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纳。

第十条 本运输中心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等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租赁经营后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后用个人所得进行的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出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中心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中心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中心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工人的权利。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中心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权。

7.承租人有权使用出租人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

8.承租方有权使用出租方的公章、合同章、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9.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2.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承租方不经出租方的同意不得将运输中心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受损失。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承租方的监督,保证依法经营。

5.承租人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必须提供价值____元的财产 作抵押,并提供 元现金作抵押,另外,承租人还应该依法提供两名有相应资产的保证人提供担保。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7. 承租人应当在交付租金和支付各种税费及工人工资后的利润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对本中心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4.有权维护本中心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篇二

企业租赁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 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 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企业租赁经营应当首先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出租方可能是出租企业也可以是出租企业的股东, 合同可以约定承租企业以出租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 也可能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租赁经营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会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以及是以出租企业的名义还是以承租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有不同的处理, 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和承租方签订,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 将企业的全部资产经营权转让给了承租方, 从承租方取得租金;而承租方使用出租企业的资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取得收益, 向出租企业支付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出租企业因收取的租金形成的收益确认企业所得税, 承租企业则以通过租赁其他企业经营取得的收益确认企业所得税。

出租企业应继续进行资产的摊销、税金的计提及缴纳, 其收入只有租金。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按租金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以及按缴纳的营业税额计提城市建设维护税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摊销的资产以及计提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按最终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则将通过租赁经营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重新办理公司登记后的企业, 承租企业因租赁经营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税直接计入本企业, 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承租方按照最终实现的利润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出租企业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但由于出租企业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针对企业整体资产确定租金, 并未单独确定企业房产的租金, 因而不能按照租金收入确定房产税。若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税率1.2%计算缴纳, 则与税法相抵触, 但是企业不可能单独确定房产的租金再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缴纳房产税, 相反违背了企业交易事实。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和承租方签订, 承租方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 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 未变更工商登记, 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 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承租方通过租赁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纳税义务都应在出租企业处理, 但是出租企业如何收取租金呢?在这里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形成的经营利润提取所得税后, 应先将相当于租金的净利润留存于出租企业, 由出租企业的股东决定进行分配, 而剩余的税后经营利润全部归承租方所有, 承租方按取得的利润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全部归承租企业所有,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收取的租赁费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出租方按因租赁形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扣除支付的租赁费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承租企业以出租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出租企业因收取租赁费产生的业务应独立于承租企业在出租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两者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将甲公司租赁给乙公司。合同规定, 租赁期限三年,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60万元, 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2009年乙公司通过租赁经营甲公司形成税后利润500万元。

1、若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

甲公司应先将租金360万元从税后利润500万元扣除归甲公司所有, 余140万元归乙公司所有, 则乙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5万元 (140*25%) , 净所得105万元。

但是, 若乙公司通过租赁经营甲公司未能形成利润或税后不足支付租金时, 就不便于处理了。

2、若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出租企业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万元全部归乙公司,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60万元, 则乙公司净所得为105万元[ (500-360) * (1-25%) ];甲公司则按取得的租金360万元缴纳营业税18万元 (360*5%) 、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18* (7%+3%)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5.05万元[ (360-18-1.8) *25%], 共缴纳税金104.85万元, 净所得255.15万元。

两种方式的处理, 对乙公司来说并无影响, 取得净所得都为105万元;而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甲公司取得净所得360万元,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甲公司取得净所得255.15万元, 由于甲公司按取得的租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并按租金扣除以上税费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负非常高。所以应当按第一种方式处理, 但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如何收取租金。

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的股东和承租方签订, 承租方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企业属于股东投资成立, 企业的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当归股东所有, 但是企业一旦被租赁出后, 其生产经营税后所得不再由股东支配, 为保障股东的利益, 股东应当收取租金, 从公司运作的角度看, 决定企业出租的也是出租企业的股东, 所以租赁经营合同应当有出租企业的股东和承租方签订, 出租企业为合同的标的。出租企业的股东收到承租方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以租赁取得的收益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出租企业出租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 主要是机器设备、不动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 营业税须在出租企业所在地缴纳, 而不应在出租企业股东所在地缴纳。出租企业则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承租企业从出租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 由此形成的利润要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的企业租赁经营, 虽然能保证出租企业股东利益, 但同本应从出租企业取得税后利润相比, 却额外承担了较高的税额, 减少了股东的利益。另外, 如果出租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或很少的法人股东时, 股东可以容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 也便于操作, 但是出租企业有较多个股东或有自然人就不容易操作了。

另外, 承租企业在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不能全部归承租方所有, 由于按照公司法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未达注册资本的50%时还要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承租方为自然人时, 则只能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当承租方为自然人时, 承租方可与出租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与出租企业股东签订合同, 但只能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租企业、出租企业股东的会计、税务如前述作相应处理, 而自然人从租赁企业取得经营所得, 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企业租赁经营的各种情况来看,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和承租方签订,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种情况对出租方、承租方来说较公平、合理, 也能保证出租企业股东的利益。但是, 由于企业处于特殊行业, 承租方必须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必须妥善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以减轻税收负担。

3.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企业经营;债权管理;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履行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的种类多样,按发生原因不同,大致可划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合同债权的发生与实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取得收益的主要方式,对合同债权的管理是每个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所谓“债”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内容,不外乎金钱给付、物的给付以及行为给付三类。尽管这些内容表面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如将置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观察,它们均具有共性,即以财产性给付为目的,须经过一定时间跨度的发展,最终内化为企业财务报表上的金钱化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帐款等。因此,从管理学的角度,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是可以作为类型化的对象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是一个多环节在内的复杂的动态管理过程,它包括相对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审核审批、合同签署、依约履行、维护监督、合同归档和纠纷处理等环节。

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从债权的产生即合同的订立开始,到合同履行,对债权进行全程、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时时注意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并且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确保企业债权的实现。

一、合同的准备和审核阶段的债权管理

合同管理风险,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

首先,在合同的准备阶段,首先要对新客户有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有条件的企业要对新客户进行一定的资信评估。在进行资信评估时,需要考量以下信息: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工商资料)、行业信誉、行业地位、客户财务状况,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本运营能力、银行资信等级等。

笔者曾接触一家油墨生产企业,新签一客户,第一笔订单500万元,付款期要求一个月,第一次该客户完全履约;第二笔订单1000万元,要求两个月信用期,此次也完全履约;第三次订单3000万元,客户申请了五个月信用期,还款期到,该客户再无踪影。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诈骗形式。虽然有些损失可以挽回,但代价是巨大的。当然,我们并不能说新客户就一定存在着诈骗的可能,但是客户的信誉和运营能力将会直接影响着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因此,签约前对客户进行一定程度的调研是必要的。

合同从起草到正式签订生效,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核。这个审核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从合同的背景、合同的内容、谈判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不了解合同产生的背景,法务人员就不可能对合同做出恰当的法律评价,继而会影响到具体的合同条文的理解、审核和修改,所以,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参与应该是全程参与的。了解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这对随后的合同履行,以及处理有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都是最基础的保障。

其次,合同内容是法律审核的重点。对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和修改,是充分利用法律并争取企业债权权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实践中我们应注意避免出现两个极端的误区:一是非法务人员签约心切,认为法务人员的审核是在挑毛病、阻碍合同签订进程;二是法务人员认为具体条款必须服从法务的修改,不切实际。我们需要达成共识的是,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合同的达成,二者是不矛盾的。因此既要尊重法律,又要尊重现实,对于在法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方共同努力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才是重要的。实践中我们一定要避免法律审核走过场。有些企业存在这种现象,合同已经由双方谈好,签约前才把合同交给法务人员审核,以项目进度的紧迫性倒逼法务人员的审核通过。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对企业利益的极度不负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合同是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就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专业性和严密性,关键内容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法的要素包括概念、规则和制度 ,法律概念是法律文件的基础,语言的极易引起合同解释上的歧义,毕竟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 ,因此合同必须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致人岐义的语言。

第二,重点实体义务条款的约定。除了货物名称、数量、价款、期限等基本核心条款以外,在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质量标准、验收、合同争议处理这三项内容,这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笔者曾经历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种公路桥梁用橡胶支座,合同约定该支座的成分为“橡胶”。后来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已方以甲方提供的橡胶支座非100%橡胶制作为由,拒付货款。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行业实践中,这种橡胶支座没有100%使用橡胶的,因为无论从牢固度、耐久性、延展性等各项指标来看,使用100%橡胶是不可能达到桥梁使用要求的,必须在橡胶中添加其他化学成分。但是由于合同中的简单规定,使乙方找到了质量瑕疵的借口,以致产生争议。

从笔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是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越细致越好。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明示的标准的,就需要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包括产品组成、技术指标、使用条件(温度湿度等)、样品选择及保存、使用期限、验收程序等。验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合同中要细化验收的具体程序,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这是堵住质量争议的第一个关口。

第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我们要在合同中谨慎选择争议的管辖地。在法院和仲裁的选择上,笔者倾向于选择法院,因为毕竟法院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裁,尤其是对于跨地域争议,选择法院处理可以给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法律救济空间。至于具体选择哪一个法院解决纠纷,也是颇费脑筋的。公平起见,可以选择第三方法院,或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仲裁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对方企业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方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变动情况、对方付款进度执行情况、对方有否新的大型投资或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重大诉讼发生、对方是否发生其他方向违约、对方行业变化等等。上述信息中的异常部分,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其次,合同履行中,企业应该充分保管好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如合同文本及附件、运输单、交货单、仓单、验收文件、会计对帐单、双方来往函电、电子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对合同履行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因此,有序、专责、系统地管理好这些法律文件,对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将起到直接有效的证明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前述提及的债务人异常信息,债权人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要加强与对方的沟通,或取得对方履约保证,以进一步辨析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要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并充分使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抗辩制度。以不安抗辩权为例,它是指在履行合同中,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是对债权人应对潜在风险的法律保护。不安抗辩权有两个层次,一是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二是期限届满,对方未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但先履行方有两个重要义务,即一是举证义务,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失去履约能力;二是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

不管行使何种权利,债权人首先要对事实有准确的判断,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判断;其次要对法律有准确的理解,不能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四、合同争议的法律救济

一旦债务人有违约或潜在违约,债权人的债权都将处于风险之中,鉴于债权是企业潜在的收益。因此,在出现债权不能顺利实现的情形时,企业必须立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诉前准备与协商

就债权发生争议时,企业应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工作,这是处理债权争议的基础工作。同时,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企业之间因经营性债权发生的纠纷,很少是因债务人恶意违约造成,大多数情形下是因约定不清或双方对法律或事实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给予对方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以期相互取得理解。债权人可以综合考虑自己和对方所处的经济形势和环境,仔细考虑是否有让步的可能。有时为节省人力、物力和维权成本,在债权能够大部分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让步,包括给予对方延期履行、减少违约金、减免部分债权额等。

2.启动诉讼程序

如果通过谈判,仍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需要考虑y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除了企业自身的法务人员以外,复杂的案件应考虑聘请外部律师,毕竟企业法务人员熟悉企业,而外部律师诉讼经验更丰富。诉讼程序一旦启动,需要立即着手以下工作:

(1)妥善制定诉讼方案。对于债权的管理工作而言,诉讼可以视同一个项目,一个周密的诉讼方案对争议解决、企业的管理和财务安排均有益处。诉讼准备工作包括:证据的准备、诉讼管辖地的选择(如有多个有权管辖法院)等。诉讼准备过程中,企业应当自行安排人员或要求外部律师调查债务人的工商内档,以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发掘一些财务信息、资产线索等。例如,笔者参与的一起诉讼中,通过查询债务人工商信息,发现债务人的母公司出资严重不足,因此,笔者在诉讼中依法将其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母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进行诉讼准备时,还要进一步收集查核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便进行诉讼保全。债务人的银行账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商标专利等都属于重要财产信息。对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综合债务人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选择对其经营活动最为关键的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例如,在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尽管债务人的商标权在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价值不高,但经过调查后,笔者发现,其商标权已向多个子公司进行许可使用,换言之,该商标权是债务人实现对子公司控制和利润并表的主要手段,笔者立即指示外部律师将该商标申请法院查封,最终迫使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

(3)进行诉讼保全。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债权人应按照事先掌握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法院的查封、冻结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压力,减轻执行阶段压力。这是债权是否可以实现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3.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审生效以后,将进入执行程序。除非债务人按判决书要求及时还款,一旦逾期,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如下步骤和方案对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实现进行主动管理:

(1)对已经进行过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划拨对方账户内资金,或申请法院变卖、拍卖已经诉讼保全的资产,从而实现债权。

(2)对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寻找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按法院要求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诉讼,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

(3)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名单的自然人,将被限制高消费,且不能有下列财产支付行为:购买机票、火车软卧、在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购买理财产品等。被列入名单的是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还可以视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积极探索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即使通过诉讼,并非所有企业债权都能够得到解决。对于一些债务人暂时性流动性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难,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良好,而强制执行对债权人也会带来损失等情况,并非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将债权转化为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变为债务人的股东,延缓债权的实现。这么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两败俱伤;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通过股东身份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而从债务人未来的发展中获益。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债权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和财务论证,制定周密的法律和财务保护方案,方可实施。

五、结论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管理,是从合同准备缔结到争议解决的全过程系统性工作,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当以管理学的思维,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为抓手和工具,以企业财务性的收益作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性债权进行科学管理。在债权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均应按该阶段债权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规范,以期能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朱承君:《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讨》,《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4 年第 2 期,第 39 页.

朱锦余:《合同管理流程及其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载《会计之友》2009年第5期,第4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251页.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27页.

作者简介:

4.租赁经营企业合同书 篇四

甲方: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投资兴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二、项目管理

(1)乙方租赁厂房,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所办项目须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年月日前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

(3)根据上发【2010】18号文件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比例退还。

(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名称、项目性质。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按照《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兑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2、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手续证照。

3、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享受上蔡县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遵守产业集聚区相关管理规定。

2、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

3、负责租赁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备的建设,排污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批准。

4、乙方生活区的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于甲方统一管理。

四、违约责任

乙方所办项目投资强度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或未按照要求投资、开工建设的,依照文件规定,甲方有权按比例扣除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3、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地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招商单位(盖章):

负责人:

5.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 市 区 路 号,名称是,该商铺用于经营 用途。

2.承租面积为平方米,承租面积按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若乙方对上述承租面积有异议,双方可在商铺现场直接测定,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另行共同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承租面积最终以测绘机构的测定数据为准。

3.本合同租赁物还包括附属的设备设施:合格的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系统、光纤(免费提供管井至乙方租赁区域)、有线电视线路和电话线路(接驳至乙方租赁区域)合格并正常使用的自动扶梯(共用)、合格并正常使用的货梯(共用)、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系统。

第二条1.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 】。

2.甲方保证其为租赁场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权对租赁场地房屋进行出租。甲方须向乙方出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其有出租权的相关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文件的,甲方须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甲方资料每逾期一日提供,免租期相应顺延一日。至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的费用外,还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3.本合同签署时,租赁场地及房物若存在抵押、担保,或者并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形的,甲方须明确告知乙方,告知方式为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写明。租赁期间,发生前述情形的,甲方须书面告知乙方。

4.因权属瑕疵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甲方交屋时,保证该址无其他营业登记。

第三条 租赁期限: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合同项下交付标准的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具体以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为准

2.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自交付房屋后起算 日(非乙方原因导致装修工期延长的该装修免租期还相应顺延)为免租装修期(免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一切费用)。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3.如在租赁期内,甲方正式对外宣布的开业日,甲方的开业商铺未达到租赁面积的70%(含),甲方不得收取乙方租金以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若甲方的整体招商及经营情况对乙方有极大的影响,连续三个月或是累计六个月低于70%的,双方需协商协商重新确定租赁费用,如达不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如不认可一方提出的空臵数据,甲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视为认可乙方提出的空臵事实。4.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须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在此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场地单位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

元计算,月租为¥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上调租金。月租金总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推广宣传费、停车场费、设施费用、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以及所有相关杂费、税费等费用。由于甲方出租房屋和收取租金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每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发票,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之后各月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提供发票时止。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租赁保证金的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三日之内退回乙方,逾期退还,甲方还应按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滞纳金;乙方由权主张期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从该保证金直接抵扣。第六条 其他费用

2.甲方应负责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缴纳的费用及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等),乙方按该物业实际耗电量(以独立电表显示为准)及电力部门收费标准缴付电费,乙方按租赁物业实际耗水量(以独立水表显示为准)及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缴付水费。除以上费用外,另外涉及其他配套设施如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乙方自理。由甲方代收代付的款项,甲方出具税务专用收据 第七条 甲方维修责任

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该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拒不履行维修保养责任的,乙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维修或保养,但一切相关的费用以及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消防

1.甲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消防法规的要求,满足一次建筑消防验收标准并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2.若由于建筑物主体或甲方主系统原因导致乙方消防二次装修报验无法通过的,由甲方负责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无法在乙方开业前一个月整改到位,或整改后建筑物主体以及主系统仍未通过消防验收致使乙方消防二次报验无法通过,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延迟、行政处罚等);如乙方未提出解除合同,亦不妨碍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3.乙方在装修、消防报审或日常经营期间,甲方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符合上述标准以及与乙方商铺内消防设备相连的主系统能正常运行的,甲方均须按上述标准在乙方及时报修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或补充,否则,乙方可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垫资进行修复或补充。乙方垫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但乙方须提供费用清单和票据。4.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商场装修和开业(使用)消防验收工作,甲方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手续材料。甲方消防验收和年检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5.租赁期内,消防部门如对租赁物内甲方提供的消防设备设施提出整改要求,甲方需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如因乙方自行增加的消防设施被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由乙方进行整改。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整改的,另一方均有权垫资进行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提供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保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但乙方原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的除外),乙方装修添臵的消防器材的维保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水电

1.甲方确保租赁物有正式的供电供水服务,确保租赁物获得供电部门提供的 KW的正式用电功率并设臵开关和配电箱。甲方确保租赁物总进水口直径不少于 CM,水压正常,确保水电能满足乙方商铺的需要。租赁物层配电箱前供电设施和供水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

2.甲方负责在乙方进场装修前按乙方要求将电源接至租赁区域提供给乙方独立使用的配电柜内,进行配电柜的电量配臵。甲方确保乙方可以独立控制租赁物的总电源,确保租赁范围的配电柜以及主电缆符合国家电气使用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电量提供要求,并处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状态。

3.甲方负责在租赁物交付前为乙方租赁部分单独安装水电表,乙方按该水电表的计量数字向甲方交纳水电费。

4.甲方负责在乙方进场装修前将供水管道接到租赁物提供一个接驳点(具体接驳点位臵双方另行协商),确保交付乙方使用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上下水管道的畅通,污水处理等设备的设臵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附属设施设备

1.甲方应在交付租赁物时保证货梯的完好且能正常使用,自动手扶梯在乙方开业时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的验收。甲方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当年度的年检证明。

2.甲方确保租赁物有可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系统,甲方负责该系统的维保责任,确保该系统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标准,能满足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

3.租赁期间,甲方提供中央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保,空调末端的 维保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应与乙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租赁物的物业服务事宜进行明确。甲方对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保租赁物系合法建筑物,没有被查封、冻结,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共有权人(如有)同意出租。甲方确保其已取得了租赁物以及附属场地、附属设备设施全部的、合法的、没有任何异议的出租权利,如由于该产权争议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暂停支付租金。如乙方恢复正常营业后需立即支付租金。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2.在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租赁物内停水、停电、停中央空调等措施,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停业期间的直接损失。

3.甲方确保不堵塞租赁物的所有入口、公共通道,以及该物业所有的公共设施,包括自动扶梯、客货梯等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始终处于便捷、通畅的使用状态。

4.租赁期限内,甲方确保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屋面和墙体的防水性,线路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否则,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甲方应负责对该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内的共用地方及其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并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5.乙方有权在租赁房屋外墙等适当地点悬挂广告物及安装室外机。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租赁屋外墙及其他适当地点悬挂广告物及安装室外机全部所需审核,批准。

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或自行经营与乙方经营范围相近或业态相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进场经营,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十倍的合同保证金的违约金。9.租赁期间,甲方 10.租赁期内,甲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乙方承租区域内的照明系统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区域与公共部分交接的边界区域单独设臵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边界区域的照明。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并负责以上用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如违约,守约方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代理违约方先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垫付费用,或代理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垫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直接支付。

2.一方如违约,守约方可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并在提供证据材料后,就违约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直接支付。3.甲方未按约定提供附属设备设施,甲方均应免除延迟提供期间的租赁费用(日租赁费=正常年度租赁费用/365天),租赁期限及付款日相应延长。

4.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对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如果守约方依法可解除本合同而未解除的,守约方可以延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合同义务,直至对方的违约事实消除。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所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灾,火灾、罢工、重大疫情、城市公共设施停止运转、战争等。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一方对在洽谈、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本协议主要内容、以及乙方承租的事实在未公开之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否则,违约方须向对守约方支付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已注明在本合同内,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地址和联络方 式寄发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3.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4.本合同取代之前双方签订的所有意向书(如有)、备忘录(如有)等内容,本合同与之前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件如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但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特别承诺除外。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未要求或延迟要求对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为此权利的放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盖章、签字): 地址: 地址:

6.租赁经营合同 篇六

甲方:潘淑清

乙方:李永刚

兹有潘淑清将氧气站租赁给李永刚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将氧气站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

2.甲方只提供氧气站场地及各种气瓶给乙方,但不提供住所。

3全部租赁给乙方使用。

4.乙方在租赁期内,丢失壹个气瓶,应赔偿甲方人民币捌佰元整;租赁期内气瓶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所有气瓶、场地等设施应完好无损交给甲方,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租金一年伍仟元整,乙方应在2011年8月1日前付给甲方上达租金后开始经营管理氧气站,本合同开始生效。

6.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返还剩余租金。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7.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篇七

广西农垦黎塘氮肥厂(以下简称黎氮厂)是一个生产经营化肥、水泥的综合性国有二档企业,自建厂以来已有37年的生产经营历史,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曾为广西农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黎氮厂由于没有跟上改革发展的步伐,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中,于1999年底,企业最终因亏损及负债严重而被迫停产,全厂职工下岗待业。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搞活亏损困难企业,使企业能摆脱停产和职工下岗无工可做的困境,黎氮厂及时顺应企业深化改革的潮流,通过招商引资,从2000年5月起实行了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制,即在国有企业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过10年来的租赁经营,黎氮厂在政治面貌、经济效益上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多数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就业,企业亏损额逐年减少。目前,黎氮厂已走出广西农垦最不和谐稳定的企业队列,正迈向广西农垦和谐安稳的企业队列。黎氮厂通过租赁经营,最终摘除了当地困难落后最不安稳的企业“黑帽子”,这一切都离不开厂党委的正确领导。事实证明,党在租赁经营企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地位不可动摇。

1 租赁经营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国有困难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原有的党建工作模式就无法继续实行。如何才能搞好国有企业在租赁经营这个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真正发挥好党在租赁经营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每个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党委都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1.1 基层党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

黎氮厂在实行租赁前有在职职工798人,其中党员118人;离退休职工86人,其中党员23人。全厂共建立有9个党支部,其中在氮肥水泥生产车间建立有7个党支部,在厂部各科室建立有2个党支部。由于企业亏损停产,职工全员下岗,原有的行政体制解散后,随着行政建制而建立的各基层党支部、党小组也跟着自行解散,全厂只剩下厂党委这个架子。

1.2 党员的分布发生了变化

实行租赁经营前,黎氮厂党员分布在3个方面:生产线各车间共有党员67人;厂部各科室有党员27人;离退休党员有24人。实施租赁经营后,党员分布在4个方面:留守职工党员12人;在厂内各承租公司内务工的党员43人;下岗自谋工作的党员26人;已离退休的党员32人。

1.3 党员的思想认识普遍滑坡,对党的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

实行租赁经营前,除已离退休的党员外,其余的党员每人都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党员们都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而自豪,都能认识到做好本职工作是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实行租赁经营后,党员们原有的“铁饭碗”没了,主人翁的地位也随之消失,都感到失落,特别是在民营承租公司工作和外出四处打工的党员,都认为工作是为私人资本创造财富,工作只是为了生存,已无法再为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作贡献了。

1.4 党员学习活动开展难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除少数留守党员工作正常,开展党员学习活动容易些,其他的党员都为寻找工作而忙碌,只有工作时间,没有党员学习活动时间,企业党委无法像租赁经营前能掌控其工作时间,所以要想集中开展各项党员学习活动实在不易。

1.5 党费收缴难

一是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党员下岗,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稳定,导致了党员缴纳党费的责任感变差;二是部分长期在厂外流动打工的党员无法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三是一些退休党员,离厂跟随子女异地居住,也无法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

1.6 发展党员难

发展新党员为党组织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是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承租公司在生产用工上对员工人数的需求减少,原有的下岗年青职工在其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与厂方办理了劳动关系终止,离厂到外工作。而仍留在厂内的年青职工人员较少,加上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这些年轻职工对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不高,从而难寻党员培养发展对象。

2 解决租赁经营企业党建工作新问题的对策

如何才能发挥好党在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黎氮厂党委针对在新形势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党建工作遇到的新问题,认真寻找符合新时期特点的解决办法,使企业党建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党在企业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2.1 调整充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增强党委领导的核心力量

黎氮厂原行政体制的改变,造成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只剩下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党委在企业的领导力量被削弱。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在上级党组织的重视下,黎氮厂新的党委领导班子得到了加强充实,形成了一个坚强、充满活力的新领导班子。党委领导班子的充实、稳定给企业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2 及时建立新的党支部,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党支部的建立,是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党支部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黎氮厂党委根据租赁经营后党员的分布特点,在全厂重新建立了5个新的党支部,即在留守职工党员中成立了留守党支部,在下岗职工党员中成立了流动党员党支部,在离退休职工党员中成立了离退休党支部,在2个承租公司务工的职工党员中分别成立“氮肥恒丰”党支部、“水泥红冠”党支部。党支部的重新建立,让每位党员都感受到重新有了自己的家,提高了党员归属感,同时也为党员参加学习活动、缴纳党费等带来了便利。在重新建立新的党支部时,厂党委也根据租赁经营后各党支部工作的新特点,加强了对各党支部的管理帮助,从留守职工党员中选派了政治思想优秀、有能力、有干劲的党员干部兼任流动党员党支部书记、离退休党员党支部书记;从在承租公司务工的职工党员中,推荐选举了有群众威信、思想品德素质高、热爱党的工作、有着丰富基层党支部工作经验的原车间党支部书记重新担任支部书记。

2.3 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党员对企业租赁经营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在新形势下企业租赁经营后,党员产生困惑,对党的理想信念产生动摇,黎氮厂党委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除了利用好各种会议组织党员学习外,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是:开展“一帮一”的谈心活动,通过谈心沟通,用实行租赁经营后企业、职工的收益状况一年比一年好转的事实,教育广大党员,使他们能够认识到我国经济建设走的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有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租赁经营也是国有困难企业走出困境的有效方法之一。过去,黎氮厂因亏损无资金运作而停产,致使职工全员下岗。现在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引来了民间资金,使企业重新恢复生产,大多数下岗职工因此重新上岗有了工作,给国家、企业、大家都带来了实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在国企、民营、私营企业工作,其最终仍是为国家、为社会创造财富,仍然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目前,广大党员对租赁经营的思想认识有了较好的提高,党员在日常的言行及工作态度上影响、带动了广大职工,黎氮厂租赁经营因此安稳向前发展。

3 租赁企业搞好党建工作的感想

黎氮厂实行租赁经营10多年来,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党建工作,通过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发展,使黎氮厂的企业状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变。这证明了企业党建工作已逐步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党在租赁经营企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得到了有效的巩固、发挥。黎氮厂租赁经营的党建工作给了租赁经营企业如何搞好党建工作新的启示。

3.1 摆正企业党建工作的位置

国有困难企业只有把经济搞好,才能摆脱亏损局面,走出困境。因此,租赁经营企业党建工作要定好位,就是要围绕企业经营抓党建,而只有抓好党建才能促发展。

3.2 健全党委班子,选配好领头人

企业党委是一个集体领导核心,班子成员人数必须依照党组织有关规定,选好配齐,不单有正副书记,其他委员也必须到位。班子成员到齐,才能显示出真正的集体领导力量及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按照政治上强、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好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此,企业党委领导班子除了成员要齐之外,还必须要有一名能适应在社会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面对租赁企业面临的新特点、新问题,能勇于进取,善于在租赁中开拓,并且具有在困境中发展的强烈意识,能够带领党委领导班子及全厂党员、职工共同奋斗的党委书记,这样才能带领企业走出困境。就像人们常说那样:“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带头。”黎氮厂实行租赁经营后,先后两任党委书记的表现就可以证明选配好带头人对企业摆脱困境、实现安稳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3.3 建设好企业基层党支部,让每位党员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因此,在租赁经营企业中建设好党支部具有重要意义。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建立的最具有创造力和凝聚力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在新形势下,只有建设好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党支部,把分散的党员组织起来,凝聚在一起,才能促进企业和谐安稳。

在建设基层党支部的同时也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因为在基层党支部中,支部书记是核心,它对有效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及战斗力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4 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与时俱进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国有困难企业的职工、党员在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思想认识出现了很大的落差和抵触,特别是党员的思想认识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就会影响企业租赁经营工作的进行。职工中的党员,都受过党组织多年的培养、教育,思想觉悟应比职工群众高,可是在企业停产、职工全员下岗、“铁饭碗”被打烂的情况下,他们对党的理想信仰会产生忧虑甚至动摇。因此,应及时对党员开展与时俱进的思想教育,使党员能正确认识国有困难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正确对待现今为谁“工作”的问题。

党员的思想认识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改变的,思想教育方法也要适应时代发展。对党员的思想教育,除了组织正常的学习、会议、宣传活动外,开展“一对一,一帮一”谈心活动最易取得成效。因为与党员谈心沟通,相互间增强了信任,就容易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家庭生活状况,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要为党员排忧解难,特别是解决好党员下岗后再就业的问题,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这也是有效的方法。因为党员也是一名公民,社会的一员,同样需要党组织的关怀。党组织只有加强服务党员的意识,通过思想政治上的关心,生活上给予的帮助,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关怀和“家”的温暖,才能增强、提高党员的荣誉与责任感。党员无后顾之忧,才能全心全意做好工作,在租赁经营新形势下发挥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企业租赁经营的合同 篇八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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