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共9篇)
1.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 篇一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个体工商户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凭证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货日期。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对有证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五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保存二年。
2.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 篇二
关键词:食品采购 索证索票 现状与对策
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由来和要求
1.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渊源。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这是第一次法律规定餐饮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要索取证件。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台,把索证索票列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007年10月22日,为规范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成为第一个系统规范餐饮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6月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肯定了《特别规定》的做法,对索证索票作出了单独规定。2011年4月18日,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購索证索票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执行至今。
1.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内容要求。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法规中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在2007年之前,《食品卫生法》是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依据,但其规定比较笼统,并要求各地自行制定措施。2007年《特别规定》开始至《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特别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是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较为细化,如增加了按产品批次索要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少于2年。总体上看,这段时期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复杂、要求较高,执行难度大。比如索证索票不仅要索《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和进货票据,也要索《检测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甚至还要索《商标注册证》、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尤其是国家食药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相对简化了索证索票的要求。索证索票仅限于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笔的购货清单,对从集贸市场、商场和个体商贩购进食品分别索取的票据和登记的内容作了区分。按目前最新的法律和制度要求,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确定供货商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许可证、营业执照;二是确定采购食品来源的材料即购货小票;三是对查验和采购的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落实状况
2.1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现状。在我们监管的单位中,只有大型以上单位能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但登记不全等现象广泛存在,并且索证索票主要是为了迎接检查使用。而在广大的众多的中小型餐饮单位,尤其是夫妻店、父子店,只有三四个人经营,有的甚至字都会写很少,根本无力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越是小的店,越可能在集贸市场采购食品,尤其是一些自发的集贸市场,就算餐饮单位想索证,出售方也没有任何证件和票据供其索取。从更广的层面上来说,为了落实好这一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各地食药部门都设计了大同小异的索证索票记录本,发放到各餐饮单位,并组织培训,但是在检查中,每次都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并且,餐饮单位只认为这是一项增加了麻烦的工作,对他们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在现实的行政处罚中,尤其是经过监督抽检证明不合格的,要先处罚采购单位,再有采购单位根据索证登记向供货方要求赔付,许多餐饮单位认为自身权益并没有因为落实了这一制度而得到了保护,白白浪费了精力。
2.2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的实效性。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来源正当,质量可靠,发现问题食品后可以迅速、准确地追踪来源、采取措施。然而从实际效果看,这些目的很难依靠这制度来达到。以餐饮单位采购的食品中最容易索证登记的定型包装食品为例。定型包装食品安全问题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食品外包装或感官性状有问题,比如食品标签不合格、无QS标志、食品霉变等,即感观可以检查出来的问题,这类问题不需要依靠索证索票来解决。二是食品内在质量有问题,比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即必需依靠技术手段方可检查出来的问题。这类问题,索要检测报告或查验合格证明其实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因为法律不仅认可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也认可生产者自己的检测报告,所谓合格证和合格印章也是生产者自己发放和控制的。三是食品的身份有问题,包括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完全假冒他人食品等。这类问题,现行的索证索票制度实际上也只是部分有效,即当经营者直接向生产商进货时,索证索票是有效的,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类问题的发生。但当供货者也为销售商时,进货者按现行制度索证索票并不能保证第三类问题不发生,因为这时食品是否有问题完全取决于直接向生产者进货的那个经营者是否真正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2.3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存在的问题。一是追溯目的难以实现,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如果在贮藏、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其中一个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动作去做,那么就会造成整个环节链条的断裂,给问题食品的溯源造成困难,从而导致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工作功亏一篑。二是落实效果不尽人意,典型表现是漏:进入餐饮单位的食品五花八门,有些经营者只记大类,不记小类,实际形成记等于不记的局面,没有实际意义;缺:有的索证未索票、有的索票未索证、有的索证不齐全、有的进货台账所记项目不全、也是记了等于没记;乱:索取的票证保管零乱,随手放置,查找困难,进货台账登记与实际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等衔接不上。三是监管成本投入过高,随着食品经营主体的变化和增多,流通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点多面广,准入门槛低,原有的上门面对面辅导登记台账工作量大面广,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决定了监管死角不可避免。
3 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对策
3.1 改革索证的内容和方式。《食品安全法》“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可以只查验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的原件,而不保留复印件。虽然保存相关复印件是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一种证据,但成本高昂,在监管上漏洞也很多,难有实效。建议将索证改为索取连续的源头许可证复印件,这样对食品安全的准入控制更有意义。例如,A生产商向B批发商售出食品时,在许可证复印件背面注明B的企业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盖章确认;B批发商向C餐饮店出售该食品时,再将上述许可证复印件加注C的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盖印章确认,以此类推。这样食品从出厂开始的流向一目了然。
3.2建立票据式进货台账。对于进货台账,各地在实践中一般是由进货票据按日期或供货商分类整理粘贴形成的,这种做法简便科学。但与其说这是在建立进货台账倒不如说这是在保管进货票据,因为进货票据显然比单纯的台账意义大得多,简单的票据式进货台账餐饮店完全有能力做到。
3.3 推进大型单位索证索票台账的数字化。对大型企业来说,采用票据式台账无法实现特定食品的迅速顺查、召回功能,要想查询需要召回的特定食品的流向,必须要翻遍所有销售票据。因此,对大型企业,要大力推行电子台账,以实现对个别食品种类销售明细的速查功能。
参考文献:
1 孙慧丽;职工食堂执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监管对策探讨;《疾病监测与控制》:2009年11期
2 杨光照,姜宏伟,韩一明;食品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管理的分析及对策;《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年03期
3.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情见《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三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4.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篇四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
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 篇五
1、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3、进口保健食品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采购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购货证明、购货票据、及联系方式。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
1、销售者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3、应当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索证索票专项整治 篇六
索证索票专项整治情况
县区域内一共检查了703家餐饮单位,有证餐饮单位175家,占24 %通过改造可达发证标准的236家,专项整治期间有21家在申请办理中,经过现场指导有30家餐馆单位正在积极上报材料,截止到目前以有20家已经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292家达不到发证的条件。(店面小、工商不予核名)27家关门,责令7家关门停业改造。98%餐饮单位签订了索证索票承诺书,督促餐饮人员办理健康证300多人次。检查过程中下达监督意见书680份。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2多份。粘帖宣传画1400多张。发放索证索票登记本400多本。发送提示短信2200余条。
7.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 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应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 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网络购物平台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表明产品来源和质量状况等的重要基本信息,并达到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涉及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需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国外生产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涉及动、植物源性原料和进口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需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需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条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各连锁经营企业可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替代索证索票档案。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可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企业购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应索取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全项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应索取一次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六条 销售台账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涉及退货、销毁的保健食品或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篇八
一、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在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查疫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在供货商盖章或销售凭证,留具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内容。
9.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 篇九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 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8、应当查验所购产品的感官、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鼓励建立电子台账。
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采购乳品及含乳食品的,应当建立单独的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货台账。
10、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时间、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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