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共7篇)
1.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新农办:
为规范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强化对基层创建的指导、检查、督促,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特制定《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 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部署,为强化导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坚持全面系统、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按照有机衔接、把握趋向、统一品牌的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严格程序、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实施。
二、基本条件
申报美丽乡村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城镇规划区外的行政村;
2、修编完成涵盖整个村域的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村规划中心集聚点基本建成区(指新一轮村庄规划的村中心集聚点)常住人口平原一般应在300户或1000人以上、山区一般在150户或500人以上;
4、在新农村建设中村级组织战斗力较强、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群众积极性较高、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考核指标体系
新创建村和全面小康示范村提升为“美丽乡村”适用本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共分五个方面、32项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
四、申报考核验收程序及上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年初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任务,向各县区下达“美丽乡村”创建任务建议数,由各县区对照创建要求和考核标准向市申报创建对象,创建对象在3月上中旬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2、创建。各创建对象对照村庄建设规划和考核验收标准,组织编制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3、验收。每年12月上旬,各县区对创建村进行初验,对符合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村,于当年12月中旬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上报推荐名单须以县区领导小组名义出具书面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于12月下旬组织现场考核验收。市本级各村组织复验,三县各村组织抽验。
(二)上报材料要求
凡申请拟由市考核命名“美丽乡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县区提供:申请报告、考核计分表、验收情况总结。各区还需提供区、乡镇补助资金及村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2、各村提供:申报表、考核指标现状表、“美丽乡村”创建工作总结、“美丽乡村”建设前后的对比示意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计分办法及奖励
(一)计分办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不含附加分)。单项计分办法参照附件直接根据标准打分,或经过计算后确定分数。拟由市命名的美丽乡村得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总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
(二)奖励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美丽乡村”,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市本级各村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三县资金奖补办法自定。
六、附则
本办法由湖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
2、美丽乡村创建对象基本情况表 ?
3、美丽乡村申报表
?
4、美丽乡村考核指标现状表 ?
5、美丽乡村考核验收计分表
2.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 篇二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67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3.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2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百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经贸委和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办会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企业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表: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 篇三
关键词:官德;考核;评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又要看德,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这个新要求,准确描述了当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而官德水平的好坏、高低与政权兴衰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关系到政府的效率,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执政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稳固。把抽象的道德因素引入公共管理之中,来研究如何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代表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笔者所在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为例,结合前期开展的官德满意度问卷调查,就如何完善干部 “德”的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以期提出有建设性的操作意见。
1 碑林区近年来在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的有益探索
1.1细化考评标准,考德内容更具针对性
当前,领导干部在岗位上普遍具有职业上的政治性、权力上的公正性、社会上的示范性等突出特征,针对这一情况,碑林区明确了以“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为内容的“四德”考评标准,将“四德”内容细化为4大类、12项指标和37个评价要素,让本身抽象化的“德”考变得具体明确、利于判断。同时,为避免参评人员因“顺向认可”的思维定式和“做老好人”心理,我们将“反向测评”体系纳入到考核评价中去,对干部工作作风浮躁、责任心差、办事拖拉等10项常发易见饱受诟病的问题列入干部测评的反向指标中,将所居住社区评价其经常与邻里发生矛盾冲突纠纷、不按照小区规定停车、违规养犬等一系列12个项目的不文明行为列入被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反向指标,使测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一目了然,确保了“四德”考察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2 健全程序机制,考德方式更具操作性
一是“公示预告”。在被考察对象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提前张贴“四德”考察预告和民调公示函,并公布考察对象、方式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是“公开述德”。在单位的民主测评大会上,要求干部进行公开述德,并将自身德的表现如实记入个人述职报告,同时,将述职述德报告张贴于干部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社区。
三是“社区评价”。制定实施了《社区评价干部办法》,要求干部结合自身所学专业、所熟悉领域等认领一个有关社区的公益性岗位,该社区的党组织结合干部在公益性岗位上参与社区建设和有关公益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领导干部社区表现反馈卡》,实行“一岗一卡”评议方式,并向区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反馈。
四是“深入访调”。由组织部或考察组派专人深入被考察对象所居住的社区,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其家庭、邻里进行了解,重点考察干部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相关表现。
五是“量化分析”。以各类测评、谈话、联评和调查结果为依据,采取定量汇总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等次形成干部“四德”考评结论。
1.3 强化结果运用,考德导向更具鲜明性
干部的选任和“四德”考评结果的结合,是碑林区干部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志。
一方面,坚持“一个优先、两个不任”原则,认定“四德”的考察结果是干部选任的首要依据,即:优先提拔重用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为优秀的考察对象;对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较差”票超过30%,或“一般”与“较差”票合计超过50%的,不予任用。该项工作开展以来,碑林区以“四德”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提拔任用了86名有群众口碑、品德优良、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树立了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
另一方面,碑林区将干部“四德”的考评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教育警示管理当中,“四德”的考评中发现一般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以书面通报或口头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干部并限期改正缺点、克服不足,切实加强干部的个人道德修养;对考评中群众反馈较差的干部,由组织、纪检等部门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函告提醒等处理。目前已进行诫勉谈话14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从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来看,37%的受访者认为完善“四德”考察是“官德”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干部群众对碑林区“四德”考察工作的总体认可度较高,满意率达到91.74%。实践证明,“四德”考察的实施,真正把那些品德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促进了选贤任能,形成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良好用人导向。同时,强化了干部自律意识,有效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干部“德”的考核评价问題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问题
①考评指标还不够具体
虽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对干部德的考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过于笼统、原则,没有细化的具体标准,在实际的操作中,标准感知过于抽象而导致具体工作不是很好操作,并且考核指标无法反映个人特点、难以区分高低优劣,影响了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当问及干部德的考察的主要问题时,41.96%的调查对象认为最突出的是“标准模糊、要求过于笼统”。
②考察体系还不够完善
“德”的考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工作,一个人的“德”好或者不好,不能仅凭其一朝一夕的举动,某人反映的一时一事的行为而草率定论。当前如何将有关干部的总体评价,即日常考察、提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而在最终的选拔任用阶段形成有效评价,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规章和具体的模式。实践操作中,传统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很难对干部的德作深入了解,而方式过于新颖、程序过于严谨,实施起来往往又费神费事。同时,考察中的评价标准里,是否根据考察对象的特点进行分层分类,是否对干部属性的共性个性进行判断,是否对干部有一个统一尺度的要求,在实践操作中,分歧也比较大。约有69%的受访者认为,应从完善考察体系入手,使考德更易操作。
③考察结果运用还不够
从实际工作中的探索结果看,在目前干部德的考察中,尚有考核指标、考察方式等多种制约因素的影响,考察尚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考察结果很难充分运用,仅作参考,其科学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39.28%的调查者认为考德的结果未能充分运用。到底将干部德的考察结果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约束性指标还是否定性指标,德的考察结果在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中到底应该占多大比重、如何“重德”而又不“唯德”、考德结果是否随干部实绩一起公示等,都需要在下一步的探索中整体去把握。
2.2 原因分析
①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社会氛围并未完全形成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虽然碑林区从2010年开始,一直致力于对干部“德”考察的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此项工作持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人不在少数,占一定比例的调查者认为,开展干部“德”考察很好,也非常必要,但此项工作要真正搞好却很难。如在居住地社区对干部进行考察过程中,不少社区居民对考察对象不了解,有的即使知道也不想说、不愿说,对整个考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远远不够。从整个社会所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对干部德考察的探索实践也是态度并不统一明朗,质疑声此起彼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②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理论基础并未完全夯实
“态度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实践一再证明,我们的工作只有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才能够有效探索、成功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某项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和行动指南,就是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相对科学的制度设计。实践探索中我们感受到,此项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仍然是实践探索多,理论研究少,急于出成果,而少了思维理念方面的深层次思考和长远考虑,加上缺少必要的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探索的实际效果。
③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由于“德”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对具体从事考德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考察人员的能力、水平、爱好、思维方式、心理品质等又各不相同,对同一个人或事的评价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德的评价结果出现差异性。同时,受访者的思想也存在复杂性,有的抱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主动回避问题;有的怕影响同事关系,或是为了帮助“朋友”,而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有的出于嫉妒、报复心理或为了把考察对象推出本单位,不进行客观评价。以上各种原因,致使考察人员很多时候难以客观、真实地评价干部的德。
3 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思考
3.1 正向测评和反向调查相结合
在测评工作中,要求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两代表一委员”共同参与,通过概念化的转化,将有关“德”的一些抽象的评测项转化为可直接感知的具体指标,要求上述参评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的4 個档次通过定性定量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以上基础上,再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导岗位和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实际情况,选出测评中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负面现象作基本评价指标,按照“群众意见大”、“社会有反映”、“无反映无意见”和“不了解”4 个档次从反面作出对干部“德”的评价(有86%的受访者认为,在考察中增加反向测评指标很有必要)。最后,若有被考察对象涉及到负面言行中的某一项,通过实地调查或谈话进一步了解证实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干部的“德”这一项就不能为优。调查结束后,通过对反向调查结果和正向测评结果的逐一对比、相互印证等,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较为准确的评判。
3.2 重点解剖和事例印证相结合
在民主测评中已掌握的干部基本情况的前提下,针对干部群众反映集中、关注度高的重点和关键问题,可通过个别谈话、民意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专项考察,考察时要注意与其岗位特点相结合,有所侧重,要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解剖,理清头绪、找准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为减少考察失误,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干部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也要通过其工作、社交、生活等多个圈子进行观察,听其言、观其行,在其居住地和服务联系的社区、在其同事、邻居、亲属、朋友等处收集其典型事例,将有关资料、现象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看干部是否言行一致,是否“圈内”、“圈外”一致,对干部“德”的表现给予充分实例印证,形成客观全面的定性结论。
3.3 点上和面上相结合
德的考察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一个点,必须与能、勤、绩、廉的考察全面融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一方面要增加述德的内容。要求在年终考核和提任考察中,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增加述德的内容,考察对象全面报告自身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改正和努力的方向。根据工作需要,述职述德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将德的考察结果同工作实绩一起公示。可尝试在工作一线公示政治品德、向服务对象公示职业道德、在生活社区公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将干部的德才表现晒出来,由大家来评判,表现好与坏、说的真与假,由干部群众说了算。
3.4 现实表现与过去成绩相结合
大部分的考察对象不仅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过,对此类人员要实行延伸考察,不能只看在现在所在单位的一段时间的表现就轻易下结论,要通过对干部处事方式、成长轨迹等提取的要素中分析其性格特点和基本思想,联系过去的工作实绩综合分析。“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时”,到被考察对象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追溯回访,原单位的同事群众此时应对其有冷静客观的心态且没有顾虑心理,再加上对前任和现任的比较,更加能够畅所欲言,得出的评价结论会更加公允。同时,深入被考察对象在前一岗位调离后的各类反映,与其在现岗位的德才表现可相互比较、互为印证,增强结论的准确性。
3.5 静态考核与动态考察相结合
要强化日常的静态监督,定期向考察干部的有关部门即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选聘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和网络舆情监督员,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建立干部“德”档案,将日常收集整理到的有关干部德的情况特别是严重影响干部形象、影响正常履职、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及时收录在案,作为干部德的定期考察、专项考察和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在年终考核、总体评价时发挥重要作用。考察组在考察中要注重对个人事项报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征求意见、日常及关键时刻德的表现等情况的了解,把握干部的“四德”表现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4 结语
4.乡村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社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古蔺县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干部,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社区)干部的考核由乡分管干部的领导牵头,目标管理领导组负责,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村(社区)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认真履职,工作主动,服从安排(15分)。
2、团结同志,不搬弄是非,辖区风社会稳定。
3、执行政策,不徇私舞弊,优亲厚友。
4、思路清晰,工作任务完成好;
5、廉洁自律,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规违纪、涉及财经问题案件。
6、党委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步骤
第六条平时考核由乡党委政府依据纪律、业务等日常工作督查来进行,实行升降考核档次制。
1、乡党委政府通报表彰2次及以上的,考核结果提升一个档次。
2、乡纪委、乡目标办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
第七条 年终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1、考核对象于12月10日前书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包括:工作履职情况,德、能、勤、绩、廉表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等。
2、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村(社区)“四委”成员、50%的在家党员、50%的在家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
3、考核谈话。测评结束后,考核组在民主测评人员中随机抽取10%的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做好考核参考依据。
第八条 初评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年终考核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九条 年终绩效考核80分以下的村(社区),该村(社区)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第十条 对村(社区)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称职:
1、政治立场不坚定,参加非法组织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受到县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3、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
4、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7、在“两委”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8、被评为不合格班子的村(社区)书记、主任。
9、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10、当年工作被乡以下黄牌警告的。
第十一条 确定考核等次。乡召开党委会,结合乡目标考核领导组初评考核结果及一票否则事项,研究确定各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村(社区)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等次,公布并兑现。
第四章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 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考核对象和谈话对象要如实向考核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和问题,对考核中有意扩大、缩小、隐瞒或借机对考核对象进行诬陷、诽谤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村(社区)干部,由乡党委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年度绩效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的村(社区)干部,方可参加乡的评优选先;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方可推荐参加县上的评优选先。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浮动报酬发放的依据,严格按古委组[2012]95号执行。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由乡党委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的,除诫勉谈话外,当年不计发浮动报酬,并从次年一月起停发误工补助,由乡党委指派专人进行帮教,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经组织考核,确已改正的,从次月起继续发给误工补助(整改帮教期间停发的误工补助不补发);到期仍不改正的,终止发给误工补助,并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调整、免职或罢免。
第十六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社区)干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除上述考核外,乡党委政府不再单独考核。第十八条村(社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对村(居)民小组干部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5.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 篇五
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充分调动乡村两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管理并实施奖惩,有效体现干与不干、干多与干少、干好与干坏的差别,促使乡村干部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
二、考核对象
全乡 个行政村 ;全体乡村干部职工。
三、考核实施机构
成立XX乡村(居)和乡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委员同志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干事、报帐员、财政、监察室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XXX组成。考核办具体负责全乡村(居)、乡村两级干部职工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监督各部门的考评落实情况等。
四、考核办法
建立“突出村(居)业绩、季度分类考核、年终综合评定”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即每季度对各村(居)的工作完1
履职情况得分=驻村(居)工作业绩考核得分×60%+学习教育考核得分
测评情况得分=全体党政领导打分
5.村(居)干部绩效分:履职情况得分(80%)、测评情况得分(20%)、加减分项目考核得分、考勤考核得分四部分组成。绩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履职情况得分=驻村(居)工作业绩考核得分×60%+学习教育考核得分
测评情况得分=由所驻村(居)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打分
(二)领导、干部同时驻两个及以上村(居)的,驻村(居)工作业绩考核得分以两个及以上村(居)工作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业务干部(未驻村)人员的驻村(居)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取全乡各村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分计算。
(三)村(居)每季度的工作业绩考核由各党政领导根据所分管的工作,对其完成情况给予考核打分,然后交乡考核办进行汇总。
(四)乡村干部的考勤考核按乡值周抓考勤的办法实行,每季度末由党政办收集并核定考勤记录无误后,交乡考核办进行汇总。
(五)乡考核办于每季度末汇总各村(居)和乡村干部的绩效分,先报乡主要领导审阅,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于次月5日前在乡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分类排位、公示。
五、考核内容
每季度开展1次测评,按照不同类型干部组织测评参与人员,党政副职领导由乡主要领导进行打分测评,乡机关干部由全体党政领导进行打分测评,村(居)干部由驻村工作组成员进行打分测评。
(四)加减分工作
1.所驻村有示范点创建、水利建设、乡里安排下达等重点工作的,每季度考核分值加20分,按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2.所驻村或所分管工作或本人受市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以书面文件为准,下同)的,加60分;受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先进的,加50分;受县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的,加40分;受县直部门表彰为先进的,加20分;受乡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的,加20分。
3.所驻村或所分管工作或本人受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60分;受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0分;受县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扣40分;受县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0分;受乡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扣20分。
同一项工作受多层次、多项目表彰(批评),只按最高分值加(减),不重复累加(减)。
4.因工作不到位被投诉且经查实属工作渎职的,扣10分/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0分/次。
5.所驻村或分管工作代表县接受市级以上部门检查、督查、评估等,根据检查、督查、评估结果加(减)分,分值20分。
6.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1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
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资金分配公式为:
第九条
任务因素:
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
补助标准(比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和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
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2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5000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天、40学时)人均补助2000元,提升班(8天、64学时)人均补助3000元,研修班(15天、120学时)人均补助5000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工作任务和专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4万元。
第十一条
进度因素: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38个县市,2014-2016年分别下达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36个县市,2014-2017年分别下达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任务下达时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1,二类县市为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
绩效系数:
每年1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价等次,确定各县
市绩效系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
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检查结束后及时提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见附件)。县市应按照政策类别,研究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省级因素法切块下达后,县市应围绕省定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明确补助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要积极推行竞争性立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加大基金制、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贴等方式运用,防止出现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第十八条
县市要有效安排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数据库,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数据库,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据库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数据库。省级数据库逐步与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 接。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按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经由省农办(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建设项目表,省农办下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建设实行省级资金因素法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立项。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后60日内,各县市将省下达的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抄送省农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农办。各类农民培训信息及时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项目经费,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由省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核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式,具体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办要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农民信箱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市按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在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对县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检查结果与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检查办法由省农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要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选择若干个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县,取消下一全省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优良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办。
第三十二条
7.美丽乡村考核评价办法 篇七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26-01
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形式,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严格的考核评价办法是促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的有效措施,是使党建目标考核由“虚功”变“实做”,更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基层党组织履行管党责任的情况进行科学评价,使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抓党建的责任主体是一项重要课题。
1科学合理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办法
1.1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紧紧围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把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目标和责任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党建工作纳入全局性工作来考虑,把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纳入全局性工作来考核,用党建工作来带动全局性工作,避免就党建抓党建,就经济抓经济,保证“两轮”驱动,同步运筹,实现党的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2科学设置考核内容。一是要体现合理性。只有合理地设置考核评价内容,才能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同时,作为被评价对象,也要明确受评内容,从而有了努力方向,职工群众也才能以此来观察、鉴别、监督领导干部。要体现科学发展观,指标的设定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追求政绩而随意提高考核指标。二是要突出可操作性。在突出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项数字考核指标,把一项项笼统性的工作,体现在实实在在的业绩之上。如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方面,用党员履行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来细化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量化打分。对党组织发挥作用方面,用群众测评、党员测评等方面来细化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三是要突出针对性。对所有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考核,不能用一套相同的标准和指标考核。要根据部門差异、单位差异和岗位职责不同,尊重客观实际,体现实事求是,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价。
1.3灵活制定考核办法。一是年终考核和平时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必须形成规章,建立制度。既要看年终考核的结果,又注重平时考核的成绩,切实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挂钩,加大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分值和权重,确保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综合测评的分值比例。二是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在坚持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入群众测评的方法,在党建工作考核中,引入民意调查,开展党组织领导干部述职活动,让全体党员来评判,让人们群众来评判,把群众满意和不满意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过程中来。三是资料台账考核与实绩考核相结合。党建工作考核,要注重被考核党组织基础台账的建立、完善情况,基础台账是搞好工作的基础,没有完整系统的资料台账,整个党建工作就是空中楼阁。在重视资料台账的考核同时,要加大对被考核党组织实绩的考核。四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相结合。一要明确“集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把党建工作与生产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二要明确“第一责任”。明确规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要明确“具体责任”。明确规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分管副书记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2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办法的措施和制度
2.1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党的建设是事关党的各项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只有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管理,才能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整个工作之中和各个环节中去。二是利用联系的观点来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生产经济建设都不是绝对孤立的,只有实行责任制考核管理,自觉地把党建与生产经济建设联系在一起,做到两项目标同订、两项任务同下、两项监控同抓、两项职责同查、两项工作同奖惩,才能真正围绕生产经济抓好党的建设。
2.2落实责任制,关键是落实领导者的责任,重点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树立“不抓党建就是失职,抓不好党建就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和政治使命感,切实履行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全面负责、确定规划、组织实施、搞好协调”的职责要求,抓好责任制纵向和横向监控管理的协调工作,同时,牢牢把握好责任制运行管理的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责任制内容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决策,由集体研究决定。
2.3抓宣传发动,促进广泛参与和提高考核的透明度。要进一步扩大民主,让群众特别大众传媒介入到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中来,依靠舆论监督的力量,让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受到大众的审视和评判,由此促进各级党组织不断完善自己,把抓党建工作当成一种自觉行动。要严格考核纪律,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考核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要提高考核透明度。要采取让被考核单位全程参与、公开打分、现场评价等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提高考核的透明度,使考核的成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为考核办法作用的发挥提供一个权威的结果。
2.4抓制度保障,强化责任制与考核管理的合理统筹。要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与考核管理运行调研分析会议制。坚持调研和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了解掌握责任制与考核管理运行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工作措施,以保证责任制与考核管理的有效运行。要建立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制度。按照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阶段要求,将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强化对平时工作的监控力度。要建立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派调查组定期巡回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组织落实责任制情况和党建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还要定期对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监督,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意见。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通过联系点,让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达到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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