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精选10篇)
1.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一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3、甲方合法持有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现拟转让该在建工程,乙方同意受让该在建工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中国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一次性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第一条、名词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约定以外,下列名词只能解释为其所定义的内容,不能作其他任何不同解释。
1.1 协议标的:即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1.2 总价款:乙方购买协议标的根据本协议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1.3 交易完成:即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指在建工程过户手续全部完成、项目文件交接完毕和转让价款全部付清)。
1.4 项目:仅指“”。
第二条、在建工程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面积: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工程骏工验收后实测面积为准)。
2.4 项目范围:本项目的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北至
,南至
。转让项目包括
。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2.5 项目现状:
第三条、有关在建工程的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3.1 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3.3 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3.4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情况
3.5 土地出让协议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3.6 支付费用情况 3.7 项目立项手续情况
3.8 施工现场情况
第四条、在建工程已取得的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4.1 规划意见书编号: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4.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4.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协议转让范围
本协议履行完毕,甲方拥有的下列权利转移至乙方: 5.1 对A项目所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 5.2 附属于上述在建工程之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3 A项目的开发权、建设权; 5.4 A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5.5 与在建工程有关的除第七条约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转让价款
6.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6.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帐户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当在建工程所有权变更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上述价款转移至甲方账户的手续,乙方应当配合办理上述手续。
6.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其他费用
7.1 甲方和乙方因本次转让而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费用,按谁聘用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7.2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按公平原则承担,即:各方自行承担有关税、费;
7.3 本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机构的通知或相关协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第八条、合同 8.1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协议双方共同与A项目建设工程承包方、监理方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宜。
8.2 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9.2.1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9.2.2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9.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9.3.1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9.3.2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9.3.3甲方对房产的权益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所有权、行使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9.3.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9.4 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9.5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9.6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所有权变更
10.1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双方开始办理A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10.2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A项目的开发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有办理在建工程的合法法律文件,并及时提供所有证书、法律文件及国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对乙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1.1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1.2 甲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所属土地拥有合法的、完全的开发权、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1.3 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现状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的约定;
11.4 至交易完成日,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之上不存在任何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以外的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
11.5 至交易完成日,甲方未在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6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不存在任何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权转让的不利责任;
11.7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易完成之日,甲方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8 基于交易完成日以前(含交易完成日)的事实而产生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即使该争议、诉讼或仲裁产生于交易完成日以后。
11.9 甲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
11.10 在本次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报送材料、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等事项中,甲方将与乙方通力合作,以完成本次在建工程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
11.11 如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的利息、罚金及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乙方有权从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款额中抵扣本赔偿规定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额。
第十二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2.1 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依法组建、有效存续,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12.2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3 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
12.4 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等;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 13.1 解除银行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方式)
13.2 设定乙方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移交
14.1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在建工程的移交手续。
14.2 甲方所指派的管理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建工程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将工作移交给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协议双方工作人员工作及交接情况见附件一。
14.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向乙方指派人员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工程的全部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14.4 协议双方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过程时签署的工作移交单或资料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成合同义务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的百分之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5.2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时,对本项目进行的土地(房地产)评估价,对甲乙双方和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的文件使用和作为计税(费)的依据。15.3 甲乙双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
16.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6.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6.1.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16.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本项目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协议的生效时间、文本及其它约定
18.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8.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3 对本合同,各方必须亲自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或义务。
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
签订时间:年月日
2.工程项目转让协议 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外环道路施工二十七标段西南环路边石安装项目转让施工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因施工时间紧张现将二十七标段西南环路边石安装工工作转让给乙方承担: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先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四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整)。
在施工开始时,第一车石材进场不付款,从第二车石材进场开始每次进场石材后均须付款;
2.该项目运行中监理由乙方负责,项目部由甲方负责。
3.变更款项双方对半。
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扣款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出现工程扣款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误工损失(两天以上时间)由甲方补偿。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此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
2012年4月26日
3.转让工程协议书 篇三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内蒙古煤化工工程项目,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具体事项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点:
2、工程量:
3、工程内容:
4、工程单价:
5、付款方式:
二、甲方的职责和权力
1、甲方出具该项目所有相关手续(大合同、进账单、开工令和所交付各种费用的证明等)。
2、甲方在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在 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在 工作日内工程款拨付到乙方账户。
3、甲方需向乙方出具设备进场通知书。
4、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设备进场,甲方有权撤销此协议。
三、乙方的职责和权力
1、此定向协议签订后 工作日内,机械设备:自卸车 台、挖掘机 台、推土机 台进场。
2、设备进场如超出规定时间,甲方需向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每台设备每天 元。人员生活费每人每天 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4.工程机械设备转让协议书 篇四
工程机械转让协议书
设备转让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设备接收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设备多余,现转让台给乙方,工作时,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订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于年月日将货提走。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货物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支付乙方订金的3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以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的出厂合格证,该机的购买发票,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开据该设备属甲方所有的证明。
5、如该机甲方以前和公司、单位、他人或合伙人等有经济纠纷,该机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6、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方追缴该机的任何款项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售机给乙方后,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导致的误工费、停工损失等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7、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设备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8、为了双方共同遵守双方达成的设备转让协议,特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协议上。
9、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10、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合伙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11、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电话:电话:
单位:
5.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五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就此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具有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主体资格。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法院审理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51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245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1992年9月3日,安仁县人民政府成立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法定代表人谢鹏程(时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李材梧任副指挥长。1992年9月28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①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②工程开工日期为1992年9月25日;③工程竣工日期为1992年12月25日前;④总工期91天;⑤质量等级为优良;⑥总造价为870 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安仁县支行审核结算;⑦工程预付款方式为:1992年9月25日预付总造价的20%,到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80%时付20%,其余部分待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⑧达到优良工程后,按规定奖励总造价的2%,未达到优良工程按总造价下浮5%;⑨自双方签字之日合同生效……。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谢鹏程、委托代理人唐章仔及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委托代理人刘仁即(刘世仁)均在合同上签名,并经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场鉴证。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于1992年9月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1993年4月29日,安仁县建设局成立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刘世仁调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任职。为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刘世仁于1993年6月18日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安仁县牌楼乡
建筑工程公司删除后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加盖了公章,将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删除后改为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另查明,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9日,并于2001年8月17日进行企业改制,2001年8月26日以转让费150 000元转让给侯春梅,2003年6月12日该公司被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10年8月12日,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起诉安仁县人民政府,请求:
一、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00 000元;
二、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730 526.25元;
三、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因追讨工程款所支出的费用80 000元;
四、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仁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9月28日发包安仁县五一南路改造工程时,是与工程实际承包人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均在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成立
(1993年4月29日成立)之前。1993年6月18日,刘世仁为了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由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涂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无效的。因此,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992年安仁县人民政府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包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时,签订合同的承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刘世仁挂靠的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1993年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承包方更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设总公司,现上诉人主张刘世仁将合同的承包方改成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经过合同的发包方安仁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未提供证据证明,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起诉状未加盖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公章,未得到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授权,被上诉人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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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163.com
6.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篇六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7.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七
甲 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4层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产权转让委托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转让乙方所有的,委托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通过《深圳商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及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公开发布乙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乙方保证对公开挂牌转让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该产权未被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它担保责任。
第四条 乙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同意甲方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第五条 乙方承诺遵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并按该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甲方保证向意向受让方提供乙方所提交的材料。
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材料的方式包括允许其阅读、摘抄、复印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深圳商报》的首次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其后的第 个工作日为信息公告终结日(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
在信息公告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的,信息公告期限自动延长至拍卖公告截止日。
第八条 乙方对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受让方的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被用于除本次产权转让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甲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甲方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要求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甲方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
(一)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乙方委托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以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同时委托甲方于拍卖日前继续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乙方应在信息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拟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甲方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乙方同意由甲方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甲方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结算账户,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划出交易价款。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甲方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六条 本次产权转让成交后,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及信息公告费:
公开拍卖方式的,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支付拍卖佣金; 直接签约方式的,乙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2004)155号文件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公告费(收费标准以深圳商报工商广告价目表为准); 本次产权转让未成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公告费及甲方组织转让活动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甲方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8.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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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五洋WY125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五洋WY125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号码:豫C , 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一辆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三、该车乙方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乙方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四、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 年 月 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
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八、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洛阳市涧西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 乙方:
二○○ 年 月 日 二00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号:
9.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九
股权转让出资合同
转让方:君华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喻良厚,身份证号码:***819(乙方)
喻名胜,身份证号码:***874(乙方)
李国军,身份证号码:***270(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湖南省宁乡县穗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2011年4月28日在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6-08室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0.在建工程转让给协议 篇十
甲方: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
丁方:
戊方:
鉴于:
一、乙方××公司是(该公司的简介及其股东情况)。
二、乙方××公司自××年×月开始,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公司负责出地,由合作方出资,拟建××层的商业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土地状况为:
××公司提供的地块位于××区,面积约××㎡,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国土局地块编号为××。该地块于××年××月××日取得《房地产证》,编号为××,宗地号××,土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面积××㎡。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为××年。该地块的土地使用合同编号××,地价款于××年××月××日已全部付清。
三、曾与乙方参与开发××项目的主体(出资方):
(1)××公司
(2)××公司
(3)„„
四、先后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
(1)《××合同书》,××年××月××日××公司与××公司签订。
(2)《××协议书》,××年××月××日××公司与××公司签订。
(3)„„
五、乙方与××公司的合作
(合作的基本事实情况介绍)
六、乙方与××公司的合作
(合作的基本事实情况介绍)
七、……
八、本项目所涉的已结、未结诉讼:
(一)合作开发的诉讼
1、××公司诉××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
2、„„
(二)工程款纠纷的诉讼
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1、××公司诉××公司的××协议
2、„„
九、××项目下的债务情况:
1、工程款
2、银行贷款
3、借款
4、监理费
5、行政罚款
(行政罚款及其处罚事由)
十一、××项目的现状
××的开发建设前后共经历××年时间,期间讼争不断。××年×月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年建至××层封顶,共建有××层,建筑面积共××㎡。××年×月通过整体验收,现××项目的相关权利证书,及资质证件有:
1、《××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证》
6、《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7、《外销许可证》
8、《××购房入户证明》
9、„„
(一)部分物业被查封、拍卖
1、拍卖情况;
2、查封物业情况。
(二)该项目已被委托看管,责令停止使用
以上情况,乙、丙、丁、戊各方均保证上述陈述是真实的,并承诺其股权、债权、物权除上述瑕疵以外,再没有设置任何其它担保、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现在,甲、乙、丙、丁、戊各方希望合作,共同解决××项目自开发以来久拖未决遗留下来的产权登记、销售资质、债务的清偿、查封的解除等相关事宜。各方现就合作意向、合作方式、股权的配置、债的清偿、权责的分担等合作事宜,作以综合的协商和全面的约定,如下:
本合同的定义:
项目:是指乙方开发的**楼盘所占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股权:是指丙方、丁方、戊方持有的乙方公司经法定工商登记的股东权益。
本合同未特别标明的定义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及行业惯例理解。
第一条甲方同意收购丙方、丁方、戊方持有的乙方公司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乙方所开发的“××”项目的权益。甲方也同意现状条件下乙方公司承担的与股权比例相适应义务,包括股东义务和公司债务。
甲方同意现状条件下承担乙方公司的债务前提是:
(一)本协议签署前公司既有债务,而非本协议签定后所形成的其他债务;
(二)乙、丙、丁、戊方在本合同中所确认的基于真实陈述,而发生的债务,如乙、丙、丁、戊方未有真实陈述而发生的超出本协议书确立的债务,与甲方无关;如若甲方因乙、丙、丁、戊方非真实陈述而实际承担了超出本协议确定的部分债务,甲方有权向乙、丙、丁、戊方索赔,且乙、丙、丁、戊方愿意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所声明承担的乙方公司债务仅限于乙方在经营中所欠债务,乙方原有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股东或关联方自身名义欠下的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甲方收购乙方公司的程序和方式:
(一)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丙、丁、戊方将其持有的乙方公司的股权总计15%过户给甲方,甲方成为乙方公司新的股东。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是甲方为乙方项目支出的必需经费、劳务等实际支出、双方就此部分的股权转让另行签订协议;
(二)甲方成为新股东后与乙、丙、丁、戊方共同申请解决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共同努力,取得下列全部文件后,丙、丁、戊方再行转让所持有的乙方公司的股权总计40%,这些文件包括:
1、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的关于变更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的批复,该批复须将乙方公司确定为单独权利人,无其他共有方;
2、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售楼许可证》,为该许可证上列明项目的开发商仅为乙方一家。
(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全部债务清结后,尚余45%股权由丙、丁、戊方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公司的债务包括:
(一)欠付的全部工程款××万元,本息均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计至本协议签订时;
(二)欠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计至本协议签订时,共计××万元;
(三)欠付××借款及利息,计至本协议签订时,共计××万;
(四)欠付××公司的监理费及利息,计至本协议签订时,共计××元。
前述各项债务总额共计××元。
第四条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债务,包括:
(一)甲方在受让股权15%后,即为乙方办理现由××人民法院查封的共计××㎡产权的解封事宜,并支付有关费用。若房产确已拍卖,则由甲方处理拍卖的善后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
(二)甲方受让15%股权后,即会同乙方办理有关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消防整改,并支付有关费用;
(三)甲方受让15%股权后,即会同乙方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合法手续,因竣工验收及相关整改项目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四)甲方受让15%股权后,即委托律师全面接手本项目所涉的全部尚未完结的诉讼。
第五条费用的支付方式:
在乙方公司取得项目的《售楼许可证》前,由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取得《售楼许可证》后,项目的全部售楼收入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参与监管用于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本协议第三、第四条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三、四条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用于支付本项目开发的全部税费。支付税费后如仍有剩余,概括支付乙方因开发本项目的全部成本投入及补偿共计××元人民币(¥××)。支付此项费用后,若仍有剩余,则甲、乙双方以所享股权比例55%:45%分享,乙方所得部分则由乙方原股东丙、丁、戊方分享,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拒付或延期支付。
如果全部房产售完,售楼收入依前述程序分配乙方××万元人民币后无其他结余。则甲、乙双方均不再分享,甲方为此项目投入损失甲方自负,如果房产没有销售完毕,则所余房产同样按甲、乙双方55%:45%比例分享,并分别办理房地产权证,任何一方不得借故不予办理;如果房产销售完毕且收入不够支付乙方的××万元人民币,则未支付部分的损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费用的管理与监管
项目取得《售楼许可证》后,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项目房产的销售,所有售楼款汇入甲、乙双方共管的帐号。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丁、戊各方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及承诺均是真实可信的,本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当事人亦均需全面履行。乙、丙、丁、戊方发生下列情况系严重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甲方不少于××元违约金,且需赔偿甲方损失:
(一)乙、丙、丁、戊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乙方公司及项目所欠债务的陈述虚假,使甲方为履行本协议需多承担超过本协议确定的费用××元以上的;
(二)乙、丙、丁、戊方关于乙方公司股权现状陈述虚假,在本协议签订前丙、丁、戊方在乙方公司的股权已被查封或抵押的;
(三)乙方曾为他人进行重大担保,因其担保行为给甲方造成超××元损失的;
(四)乙、丙、丁、戊方关于项目土地及查封的陈述虚假,在已被查封之外有其他法院查封导致甲方履行本协议中造成甲方超过××元损失的;
(五)甲方履行本合同没有违约,但乙、丙、丁、戊拒不将乙方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的;
(六)甲方履行本合同没有违约,但乙、丙、丁、戊方拒绝接受本协议约定将甲方应得的收益付给甲方的;
(七)乙、丙、丁、戊方违反诚信原则,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私自与他方合作包括与他方签署合作协议、委托他方办理本已依照本协议交给甲方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法律认定的重大违约行为。
乙、丙、丁、戊如出现前述重大违约行为,除按本条前述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
甲方如下严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不少于××元的违约金且需要赔偿乙、丙、丁、戊方实际损失:
(一)甲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或虚构履行能力,致使乙方的损失扩大的;
(二)丙、丁、戊各方已出具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但甲方拒绝受让股权的;
(三)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承担主要义务未经乙方同意而转给他人或通过签订协议而将本合同中甲方的权益转让给他人的;
(四)甲方有法律认可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八条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予以中止,双方因履行本协议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一)双方同意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二)双方经过努力自本协议签订后,在九个月内无法取得新的且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复或《售楼许可证》;
(三)双方经过努力,在九个月内无法解除××人民法院的解封手续;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已经确认的乙方公司的债务超过本协议确认的数字××元以上且甲方不愿承担的;
(五)因市场形势变化,项目的估值明显低于甲方依本协议认可的债务数额甲方不愿再行收购乙方公司股权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九条公司的后续管理与清算
甲方收购乙方公司的股权是基于收购项目的目的,若项目所涉及的房产被销售完毕或依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乙方公司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如果各方认为确因乙方公司处理的债权债务需要需保留公司的,则双方依公****的规定和股权约定继续延续乙方公司;
(二)如果双方认为无必要继续设立乙方公司,则对乙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
(三)双方认为如有必要对项目进行物业管理,则以双方在乙方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另行设立物业管理公司。
公司清算所发生的税费由各方依法律规定缴纳。
第十条 税费承担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所有实际发生的交易,均应由法定应税方依法缴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均需另得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与本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依本协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项,各方可另行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共六份,协议各方当事人一份,留存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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