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4-11-11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共7篇)

1.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或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二)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查询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对业主资料的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四)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_____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条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举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举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确定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召集人应将该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在公告期内接受业主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申请资料。在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对申请资料进行补正或修改。

(七)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八)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抄送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表决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应选人数、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议题、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举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举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未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举票,直至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但投票延长时间不超过_____个月(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表决事项规定执行);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以及表决、选举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选举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票权占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总投票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若两者之和相等,则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第十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和人数。

第十一条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应当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表决事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召开的;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在_____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增补工作。

第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十七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且抄送每一位业主: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保管:

(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从物业服务费中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_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为:_____元/月,从物业服务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篇二

京建发〔2010〕762 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协助、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的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物〔2009〕4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

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5.《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

6.《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示范文本)

7.《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撰写规范》

8.《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示范文本)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范本 篇三

为维护河南师范大学第一家属区和第二家属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代表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协同街道、居委会共同制度好社区各项工作,构建和谐社区。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日常监督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四)起草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起草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

(六)起草或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七)起草或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起草或修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依据《业主公约》对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决定法律诉讼事宜 ;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登记制度: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

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时间为三个月。

4、登记时间内逾期不登记的业主视作同意其他业主意见。

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登记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业主同意。

二、业主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物业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仅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三、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委会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公示15日后,业主仍未投票的,视为同意决定事项。

四、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五、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12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四、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代表所代表的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三)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三)已送达给业主的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议事内容公示10天之内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认同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六、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前采用以下形式,听取、收集、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业主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根据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意见,行使投票权,其表决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有一票决定票。

第五章 表决程序

一、会议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五、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民政局。

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夫妻双方等。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进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0%(不超过于50%)合计╳╳╳╳/月元,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会员及顾员补贴、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六、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民政局备案。

业 主 公 约(示范文本)

为维护河南师范大学第一(第二)家属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有权就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六、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九、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占用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占用广场、大堂、空地等搞广告宣传和经营促销活动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占用屋面搭设广告牌和通讯发射装置的净收益属屋面覆盖下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主的义务

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费。

1、业主应当于每月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于每月__日前交纳水电费。

3、业主应当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每平方米___元。建设单位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行交纳;未交纳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控资金中控制,督促建设单位缴交。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六、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七、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事前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物业管理公司可向装饰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八、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九、其它。

第三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___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本公约自备案之日起生效。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已生效的临时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本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对承诺人生效。

二、本公约自新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业主(建设单位)签名: 年

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篇四

编制说明: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文件中虽然赋予了业委会的权利和责任,但并无规定业委会如何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所以,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委员的行为,需要制定一个工作规范。

建立一项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的工作问题,小区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的“物权”,业委会的议事、决策都涉及业主实在的利益,权益所在,纷争所至,这是一定的。实践中业委会因为没有规则而产生纷争乃至因为没有平等的议事制度导致组织解体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为了业委会团结一致,避免纷争;说通俗一点,就是开会好好讨论不争吵,不对立,应当制定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制定这个规则应当保障业委会每一个成员有平等的、充分的发言权,让大家都有机会把自己意见说出来,而不是有话憋在心里无处表达;也应当有一个机制让委员能勤勉履职,而不是只辛苦业委会主任。所谓规则,就是对业委会应该做些什么事,怎么开会,怎么决策,怎么开展工作,制定一个工作规范。我们应当相信制度的约束比个人的自我约束更加有效。

业委会的工作包括议事、决策、办事,因此本规则除了规定议事规则,还应该涵盖业委会的办事和决策的工作。撰稿人:浦东新区东丽苑yyd 2016年1月10日 正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1 业委会的职能和宗旨

1.1职能: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共有物业实行日常管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对业主反映集中的物业管理问题和物业服务需求提出解决方案,对存量的物业问题和小区的规划谋求解决方案并提交给业主大会决定。

1.2 宗旨:保障业主的权利,为业主选择、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提升小区的居住品质和物业价值。

1.3具体工作目标:

1.3.1维护业主的三项权利:物权、物业管理权和相邻权。

1.3.2保障物业管理的质量,满足业主的物业服务需求,保障业主的居住品质,提升东丽苑物业的价值。

1.3.3处理好相邻问题,包括相邻小区、单位以及本小区内的相邻关系问题。

1.3.4维护小区全体共有物业的物权,受业主委托对外开展共有物权的维权诉讼。业委会的工作机制

业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委员具有平等的议事权利和决策权利,集体决定之后分工实施,有分有合,相互配合。3 业委会的工作与岗位分工

业委会的工作分为日常工作和决策性工作 3.1日常工作内容:

日常性工作分为:业务工作,事务工作,法务工作,财务工作。

3.1.1 业务工作

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的事项(6项):保安、保绿、保洁、机电保全,道路、小区秩序管理,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业委会应对以上物业管理的事项进行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和物业公司通报,对物业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3.1.2财务工作: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时分配入账,监管维修基金的使用。对物业公司代管账进行日常监督审查。

3.1.3事务工作:

宣传和业主沟通工作:设立“业主定期接待日”,建立业主信箱,业主微信群和QQ群,听取业主意见,处理简单的相邻关系纠纷。

会议及文书工作:会议准备、会议记录、文档管理(小区物业文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历史文档,现实文档)、印章管理。

外联事务:对外公关、居委会及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外勤事务。

法务工作:业委会工作制度整理修订,业主大会三个规则、规约的修订补充;对外合同的拟定和审查(物业合同、广告合同、物业法规允许的经营合同);主持重要决策的法律评估,维权事项的法律评估。日产工作清单:分类岗位编号巡视监管类业务工作岗位名称编号咨询把关类日常工作事务工作岗位名称:编号财务工作岗位名称岗位名称编号1保安7业主物业维修工程咨询9业主沟通15费用出纳2保洁8小区物业维修方案编制10会务管理16公共收入监管1112文档管理印章管理1718维修基金带管账监监管管13外联14法务工作内容及编号34保绿保全56小区、道物业禁止路秩序行为 3.2 决策性工作:

1小区规划:解决小区的存量问题,对外维权,对内规划小区未来的提升复新问题。

2业主大会提案准备。

3业委会职责范围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4决策性工作分类:

分类决策工作内容规划提案准备业委会决定任务阶段工作计划业主大会准备职能范围内的内容业委会委托起草讨论表决责任人不设固定岗位,业委会协商授权委托。根据议题讨论表决 3.3 岗位分工:

3.3.1岗位设置:根据业委会协商确定

3.3.2 岗位分工:

主任岗位: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协调各项工作的进展,兼任一项业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

副主任岗位:主任不在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兼任一项业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

岗位分工:委员姓名分工岗位分工内容工作编号 4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障委员的提议权、发言权、表决权;保障议事秩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议事规则。3.1业委会会议

业委会会议是业委会成员议事和集体决策的平台。业委会会议分例行会议、专题会议、临时会议和网络会议。

例行会议。定期召开,暂定1个月召开一次。

例行会议有三方面内容:对日常的物业管理状况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汇总,予以评价,对不符合的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跟进监督。对小区业主的禁止性物业行为进行汇总评价,提出解决措施。对小区环境问题和不良事件进行汇总,提出解决方案。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对物业管理的专题和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议付诸实施。经2名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临时会议:任务计划执行受阻或者需要协商时,由任务承办人向主任提出召开,会议讨论对策办法。小区发生应急事件,或者业委会成员认为有新的需要解决的工作计划外的问题,可以提出开会动议,由主任安排。网上办公会议:

建立业委会的微信或QQ上的网上办公平台,业委会成员可以就小区动态情况发布消息,谈看法;有新的议题可以提出动议,业委会主任适时采纳形成议题、议案后可依据网络平台,通知成员,召开网上讨论。形成意见后召开临时会议表决。3.2会议议事规则(9条)

议事规则是保障会议秩序,保障委员议事权利的必要程序。3.2.1会前准备:

会议安排:开会应明确议题,会议分两种,业委会会议已经准备下一次会议议题的,委员提出开会“动议”和“议题”要求开会的。

会议准备:业委会主任是会议召集人,开会提前3-7天通知参会委员,告知议题,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需要讨论的合同、文件。要让委员有充分的会外酝酿消化和准备的时间,参会成员要准备好发言稿;因故缺席要请假,要提供书面发言稿,分工会务的委员应安排会场等会务事项。3.2.2 会议程序:

会议有务虚和决策两种类型,会议程序由主任严格掌握,与会者共同遵守。

1务虚性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看法,不做决定。

务虚会议程序:

参会者报到签字→主持人宣布议题→相互交流看法(无表决事项不做决定)→会议记录签字→散会。2决策性会议:对重要议题进行决策,或有表决事项的会议。

决策性会议程序:

参会者报到签字→ 主持人宣布议题→ 轮回讨论(通常2-3轮)→集中意见或表决→作出决定,编制决议文→对决议文签字→对会议记录签字→ 散会。3.2.3会议议题的决定

会议议题只涉及小区及物业问题的公共事务,不涉及业主个人的物业问题。主任根据委员提出的开会“动议”安排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提出议题的委员要准备好议案,内容包括,讨论解决什么问题,自己的看法和已经收集的民意,如有可能同时提出自己草拟的解决方案。

3.2.4业委会成员平等议事,成员具有同等的提议权、发言权和投票权;两个及以上的委员提出的“联名提议”的,应当安排会议讨论。一个委员提出动议的,主任听取其他委员意见,多数同意的应安排会议讨论。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为保障业主的民主权利,有业主提出动议的提案,有五个业主或者有委员附议的也可以提交业委会,由主任安排会议讨论。

3.2.5 开会应当围绕议题展开发言,不跑题和另设议题,主持人应该严格掌握。3.2.6参会者遵守会议秩序,轮流发言;尊重他人的发言权,不打岔,不阻断他人发言;文明发言,不用贬谪性的语言。保障各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3.2.7业委会对议题和问题只作出集体的决议,不作个人的决定。

3.2.8会议设专职记录员,对会议进行记录,为便于浏览和查阅,可以发言委员作为记录条目,分别记录其陈述要点和观点意见。不采用流水帐式的记录方式。会议记录的内容为:时间、议题、各位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决议形成的意见。重要会议可以录音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并制作电子版上网,上传至业委会QQ群的文件夹,便于查阅。

3.2.9会议决议文:

表决与通过。有表决事项的会议,遵循表决程序,提出“表决事项”,由委员逐项表决作为决定事项。以“决议文”的书面形式表决。简单多数同意视为通过。通过的决定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告。

决议文格式为:标题,表决事项,表决栏和表决时间,表决栏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委员在相关意见栏下签字确认。决议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业委会办事制度

业委会办理事项有:1业委会的日常性工作,2会议决定生成的工作任务。4.1日常工作的处理

委员根据分工对小区物业管理事项(四保二管)进行日常巡视,和物业公司保持沟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

委员根据分工办好分管的事务性工作。

“全体共有”物业的维修工程应有相关专业的人士或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由业委会集体决定,工程超过业主大会授权标准的应草拟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对业主“部分共有”物业的维修方案和维修单位应当由相关业主小组自行决定和选择;但是业委会应提供必要的维修工程的咨询意见和方案,但不参与具体操作。

4.2决议生成的任务的办理,为保障业委会议事有决定,办事有结果,制定如下程序:

决议— 任务— 派单、授权— 执行、跟进— 执行中协调,调整任务—完成— 报告—办结。

决议形成之后应协商、指定任务的执行人。任务执行通常由分工的委员牵头负责,其他委员予以配合。任务执行人可以是业委会成员,也可以是业委会指定的具有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业主。工作任务执行中要进行跟进,执行受阻需要调整的,开会讨论,调整任务后继续执行,完成后向业委会报告后任务办结。4.3 业委会的工作制度

根据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和查阅制度》,《活动经费支出及审批程序》。(三项制度另拟)。根据小区实际状况应当制定《共有物业维修管理办法》,明确业委会、业主小组和业主对维修的权利义务。另拟 5 附则

1本规则在业委会通过后,向业主公告。

2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后可以作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五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四)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___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二十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十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___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________。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________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________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45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形式、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___(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姓名)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础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和业主代表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1名出纳、1名会计和1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共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___________(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 __________(姓名)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_____________(姓名)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元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七)在财务结算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凭证及财务移交

保管属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移交工作。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1名委员于每星期:________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_________)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

业主委员会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并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规约的约定,每____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________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如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总表形式供水、供电、供气的,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费用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_______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信息、情况和有关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由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主管部门各执1份。

罗田县_________镇_________(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盖章)

7.某小区业主大会规则设想 篇七

一、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各级选举制度:

1.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方法:

(1)本规则中所称业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及商铺所有权人。业主的投票权为一人一票。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包括会计业从业者及法律业从业者等。(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法: ①自荐

②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4)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为不记名投票制,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应出具相应的书面委托手续及身份证明,一人最多可代三名业主行使投票权。

2.业主委员会主任选举方法: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大会从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要不提出退出主任选举,均为主任候选人,选举办法为不记名投票制,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主任。

3.监事会选举方法:

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工作。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为不记名投票制。

二、组织架构的权力设置: 1.业主大会的会议召开及权力行使:。

(1)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为每年一次,3名监事或7名或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的业主可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2)业主大会召开30日前应发布公告,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集业主提案,10%以上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提出提案,交由业主大会审议。(3)普通事项由业主大会1/2或以上票数通过;重大事项由2/3或以上票数通过。(4)业主大会有权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监事;(5)业主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公约;

(6)业主大会负责制定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经费来源及业主支付大会的收费标准;

(7)业主大会负责审议上一年度的业主大会经费的财务决算;(8)业主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和修改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9)《物权法》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10)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监事会主席、监事的津贴。2.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11名,任期3年,连选连任。3.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业主委员会委员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2)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具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3)业主委员会委员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业主委员会委员主动辞职的;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或拒绝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6)经2名以上监事、5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1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对业主委员会的一名或数名委员发起罢免动议,该动议发起后,由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超过1/2以上业主同意罢免时,则该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出现空缺后,待下次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如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超过1/3时,则由本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票数最高的落选候选人顺位担任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直至下一届业主大会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止。4.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2)召开并主持业主大会;

(3)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4)草拟关于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2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5)草拟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6)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7)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8)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听取业主的反映及建议,并分项提交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10)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1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汇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布小区共有资金用途及配套设施或共有建筑面积的收益情况(这部分的经营权是否给物业公司?);

(12)业主委员会应严格依照财务制度使用记录业主大会的经费,并在每年度业主大会召开前形成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核;

(13)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度业主大会召开前制定本年度的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提交本届业主大会审议;

(14)代表业主大会参与具体行政行为、仲裁或诉讼;(1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5.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分配指派具体业主委员履行各项职责;(2)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

(3)代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与第三方参与各类活动、订立相关合同。(4)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6.监事会监事3名,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监督、检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2)检查物业费用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资金使用情况;

(3)收集和处理业主提出的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和主任的建议及投诉;(4)启动听证程序;

(5)当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或损害业主小区、利益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改正;(6)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7)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8)向业主大会提交议案;(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7.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资格终止:(1)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2)不再具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主动辞职的;

(5)连续三次无故不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拒绝履行监事职责的;(6)经10%以上业主提议,可对监事提出罢免提案,业主大会负责审议该提案,如1/2或以上业主投票赞成罢免,则该监事资格终止。8..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9.监事会主席的履行如下职责:

(1)组织、主持监事会会议;(2)分配、指派监事行使监事职权;(3)主持业主听证会;

(4)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三、监督机制包括①信息记录和公开制度,②监事会监督,③听证制度,④临时大会制度,⑤诉讼程序。

(一)、资料的归档及保管制度: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资料及业主自治资料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保管,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或商业运作的资料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保管;

2.本文所称的资料包括: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2)提交业主大会的各项议案、财务结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

(3)各届业主委员会及监事会选举的候选人资料、投票记录、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主席的任免情况记录;(5)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6)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7)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记录、财务报表;

(8)业主递交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以及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对其的回复或应答,如业主通过网络平台递交,则应使用电子文档记录递交内容及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回复或应答;(9)监事会的工作记录;

(10)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的全部协议,以及执行协议过程中形成的资料。(11)业主大会认为的其他资料。

3.所有上述资料属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属于监事会范围内的由监事会保管;

(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信息的责任主体为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

1.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信息公开包含四个平台:(1)所有上述档案资料供全体业主查阅或复印;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于东、南、西、北四个出入门设立公示牌,由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将与小区管理的决策或通知及时张贴公示;

(3)通过业主QQ群,群号码为:XXX,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管理文件或决定,包括上述第一条文件的电子文本或扫描件上传至群共享中供业主随时翻阅;

(4)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论坛,网址为:XXX,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管理文件或决定,包括上述第一条文件的电子文本或扫描件由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公布在业主论坛中。

2.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自身工作,对外协议等;

3.本物业管理区域开放以下平台供业主提出意见、建议以及业主大会提案:业主可通过口头告知、书面邮寄、在业主QQ群或论坛发布等方式自由发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意见及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监事会收到后,负责于48小时之内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或建议进行回复,回复内容应记录存

档。

4.监事或10名以上业主联名,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主任对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作出说明。

(三)、听证制度:听证的目的在于将异议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公诸于广大业主,不一定形成结果,监事会仅仅提出建议,协调各方,努力达成共识,如果不能实现,利益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需要改变现有的决定决议时,可以通过临时业主大会或诉讼解决。

1.监事会有权就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决议或有关工作启动听证程序,或20名以上业主或同一楼栋所有业主有权就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决议或有关工作向监事会提出质询或者异议,监事会负责将该业主提出的质询或建议于7日内,启动听证程序;

2.听证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由争议方代表,即业主委员会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监事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业主参加,听证会必须完整、无漏地听取并记录双方的意见、建议或阐释,所有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所有业主均可自由参加旁听,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4.监事会应于听证会结束后的7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和建议。

(四)、如果监事会经过听证未能解决的争议属于业主大会的权利,20%以上业主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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