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22

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精选5篇)

1.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浙江科技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浙科院财〔2008〕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确保教学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的分类及经费来源

教学经费含教学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经费、教学差旅经费、体育维持经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上级分管部门的教改立项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等,来源主要为学校的经费预算和省级(及以上)的专项。以上经费分为教学日常经费和教学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教学日常经费主要包括资料购置印刷经费、差旅及学术会议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实验教学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日常体育维持经费等。

教学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大学生科技竞赛经费、人文素质教育经费、思想政治理论课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

二、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教学经费的使用,按经费的使用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劳务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不得在教学经费中列支。

(一)日常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购置印刷经费

(1)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用教材、教学参考书费用;(2)学生各类考试用试卷的印刷费用;

(3)专用图书及音像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刷费及打印复印费,教学软件开发与维护;

(4)其它直接用于教学业务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业务费的10%。

2.差旅及学术会议经费

(1)教学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验建设等)调研差旅费;

(2)参加学术、教学研讨交流会议差旅费;(3)承办国内教学、学术会议补助费;(4)校企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差旅费;(5)教师短期出国访问部分补助费用等。3.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

(1)学生的实习、毕业设计补贴费用,占50%以上;(2)毕业设计制作材料费、制作加工费;

(3)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图纸打印、印刷、装订费;(4)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校外教师的指导费;(6)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费;(7)毕业设计评阅、答辩等费用;

(8)毕业设计(实习)优秀作品留校收藏费;

(9)其它直接用于实习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实习经费的10%。4.实验教学经费

(1)教学用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2)设计实验、综合实验制作加工费;

(3)用于实验教学改革的教学仪器改进费用,自制实验仪器开发费;(4)购置用于实验教学的材料、试剂、各种配件、元器件等费用;(5)与日常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5.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检修费用;

(2)实验仪器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改造、搬迁等费用。6.日常体育维持经费

(1)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鞋类等)的购置费,各类体育器械的修理费;

(2)作为工作需要的运动服装购置费;(3)体育运动会举办费;

(4)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差旅、交通费,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

(5)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期刊、资料、打印印刷等费用;(6)军训教官生活补助、交通费、器材费;

(7)其它直接用于体育活动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10%。

(二)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建设经费(含省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费及配套经费)(1)专业建设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工作调研、论证、研讨费用;

(2)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制定、网络课程建设、双语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相关费用;

(3)专业特色教材编写、出版费;专业建设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4)专业建设所需资料购置费;专业教室建设费;(5)专业教师学习培训费,引入考察、外聘专家聘用费;(6)专业评估费、专业论证费、建设成果展示、汇编费;(7)专业建设所必须的小型教学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教学用模具、教具等;

(8)其它直接用于专业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0%。

2.课程建设经费(含校重点课程、省精品课程建设经费)(1)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评审费;(2)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教学网站建设维护费;(3)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软件、课件制作等的费用;(4)课程建设教材出版资助费、教材评审费、项目鉴定费等;(5)参加教学、课程培训会议等课程建设有关的差旅费;(6)其它直接用于课程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10%。

3.教学改革研究经费:(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3)参与教学及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

(4)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评审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补助费;

(5)电脑使用等办公耗材费;

(6)其它直接用于教学改革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10%。

4.教材建设经费(含省重点建设教材、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配套经费)

(1)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

(2)列入国家级、省(部、委)、校级立项的重点建设教材的出版费;

(3)教材鉴定、评审、评奖等费用;

(4)其它直接用于教材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材建设经费的10%。

5.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包括:创新基地、科技竞赛费)5(1)创新基地活动(学术讲座、学生学术沙龙、科技竞赛、课外学术研究及科技作品设计等)费用;

(2)学生参加竞赛的报名费、与竞赛有关实验费、消耗材料费;(3)指导教师、学生参加竞赛活动、会议的差旅费;(4)竞赛期间的生活补助费;(5)竞赛获奖金、奖品、证书等费;

(6)学生科技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持费,论文出版费等; 6.实验室开放经费(1)开放实验运行费用;(2)开放实验项目耗材、配件费;(3)开放项目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

(4)与开放实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不超过10%)。7.人文素质教育经费

(1)资料费、印刷费,讲座场地租赁费;(2)聘请相关专家讲课费、差旅费;(3)接待外聘专家的招待费<20%。8.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费

(1)思政政治理论课必须的课外图书资料费、教师培训费;(2)思政教师外出调研、学习交流差旅费;

(3)学生就思政课教育活动的外出调研、实习交通费;(4)思政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6(5)省级及以上思政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费,思政教育研究所活动费用。

9.教学团队建设经费

(1)团队教师调研差旅费、学习交流的交通费、培训费;(2)相关资料费,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建设的费用;

(3)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课件制作费;(4)教学研究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

(5)教学团队进行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可按上面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10.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经费

(1)实验区教师调研差旅费、学习交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费用;(2)实验区产学研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建设费用;(3)实验区教师外聘教师、兼职教师指导费、交通费;

(4)实验区进行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可按上面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5)与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不超10%)。

三、教学经费的管理

(一)国家级、省教育规划课题、新世纪教学改等课题经费的管理按该项目的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若没有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1.教学经费是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或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设立日常维持和教学专项经费,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2.各部门的教学经费在年终必须做出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分别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校根据其使用情况与的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各项教学经费核拨的依据。

3.对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抽查,对评估或抽查不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4.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减少(或中止)后续经费拨款、追回拨款的处理。

5.日常教学经费当使用,不结转。专项教学经费一般当年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结转下使用,但结转期不超过立项计划期,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三)教学经费的审批权限

1.教学日常经费由学校以经费预算形式下达,由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根据学院教学工作与相关领导协商安排使用,教学经费的报销,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教学专项经费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年通过各类项目立项的形式分期下达(军训费等除外),第一期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建卡管理,审 批权限按照《浙江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浙科院政〔2005〕153号)》文件执行。

3.总用款额度不得超过核定的项目总经费。

4.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调剂使用的,需经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韩瑞处长重点解读了“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的思路和主要措施,重点围绕《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有关要求,就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方面做了详细解读。“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针对国家科技经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规定和监管措施,韩瑞处长要求参与我联盟组织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有单位要深入了解和学习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加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等各环节监管服务,增强自律意识,要做到专款专用。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财政科技资金安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随后,李晓东、潘洹两位高级会计师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组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项目财务验收等各个环节做了详细介绍,重点就财务验收的考核指标和注意事项向大家做了细致的讲解和分析。参会代表均表示联盟组织召开此次培训会及时且富有成效,将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理合规的使用专项经费,也希望再生资源产业联盟能多组织类似的专题培训会。

2012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座谈会成功召开

9月13日,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举办的“2012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于亚杰副秘书长主持,工信部科技司盛喜军处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王平副总工、付允博士,协会科技顾问王治权处长等领导专家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上午,会上主要就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交流。工信部科技司盛喜军处长指出,资源综合利用是贯彻、实施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目标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战略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处于发展阶段,标准工作基础薄弱,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已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关键环节。他强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基础性工作,对于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引导社会合理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科技部顾问王治权处长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进展进行了描述,强调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企业应从战略上提高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构建行业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加强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标准化工作交流机制;提高行业协会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力度,加强标准化的宣贯。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王平副总工在会议上介绍了标准化原理和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以及国际标准化发展历程。

下午,付允博士对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现状进行了分析,表示“十一五”期间,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化推进力度不断增强,技术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再制造、再使用等领域标准空白得到填补,标准覆盖范围不断扩展,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标准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支撑效果显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同时他指出,目前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工作主要问题在于:1.标准体系尚未建立;2.标准化进展不能满足现实需求;3.专业标委会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4.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不够。会上协会还对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奖进行了介绍,并就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与会议代表进行了交流。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海天铁合金磨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向会议代表介绍了各自行业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技术中心单位交流了中心工作情况。座谈气氛融洽,交流热烈,达到了会议预期效果。 (徐敬铭)

中资协参与主办的德州太阳能开发博览会开幕

9月16日,第三届中国德州太阳能开发利用博览会暨投资贸易洽谈会在中国太阳谷低碳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大会以洽谈、推介为主,由国际气候组织、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新能源科技协会、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和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主题为“新能源——创新与合作”,旨在巩固提升“中国太阳城”品牌,搭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经济贸易合作平台,全面展示德州发展优势与潜力,促进德州市新能源产业乃至整个现代产业跨越发展。

山东省副省长张超超,德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翠云,德州市市长陈先运,国际气候组织大中华区副总裁卢伦燕,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秘书长王书文,中国新能源科技协会会长曹杰,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合总会爱国宣传委员会主任李春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周世良,科技部重大项目办巡视员刘玉兰,工信部电子司副司长彭红兵,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单祥双,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刘汝山,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副总经理王建文,汉能控股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史国松,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总裁黄型钜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行业协会、央企名企、金融投资机构的1000多位嘉宾及客商参会出席开幕式。

张超超宣布大会开幕。卢伦燕、王书文、曹杰、郑晓光、吴翠云分别致辞。

卢伦燕在致辞中祝贺太阳能开发利用博览会胜利召开。她说,德州市在节能和减少碳排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国际气候组织作为本届大会的联合主办机构,将利用自身网络资源和国际平台,为促进德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王书文在致辞中积极评价太阳能开发利用博览会的召开,他指出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十二五”要求,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将通过多年培育和形成的“十大平台”予以大力支持。太博会的召开为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实践提供了交流合作平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将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积极为广大企业和政府服务,推动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吴翠云在致辞中介绍了德州市经济社会及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她说,德州历史悠久、区位优越、文化底蕴深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区域经济文化高地、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为奋斗目标,在推动跨越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的征程中迈出新的步伐。经过多年的奋斗、积累、追赶,我们的区位更加优越,交通更加便捷,发展载体更加完善,生态更加良好,投资环境更加宽松,经济社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新能源产业已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产业。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持续加大新能源产业投入,努力把德州打造成为国内外最具活力的“中国太阳城”和“新能源之都”。同时,希望通过太博会这一平台,吸引更多有识之士前来观光旅游、投资兴业。我们将继续秉承“亲商、安商、富商”理念,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与各位创业者共谋发展大计,共创美好明天。

仪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参观了太阳能开发利用博览会光立方展厅,并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考察。

(王书文)

3.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江西“海智计划”,保证科学、务实和有序地建设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是更好地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是提升我省集聚国际化人才,促进海外科技资源向我省转移的创新举措。

第三条 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通过技术引进和创新、专题研讨、项目合作等方式,搭建海外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合作、国际学术交流、打造建言献策平台,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申请建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等;

(二)申报单位高度重视海智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申报单位要制定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任务。已经与海智专家、专家团队、海外科技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方

向和成果转化任务。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

第五条 成立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指导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研究部署重大事项;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具体负责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建站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目的、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填写《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申报表》;

(二)经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授牌“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

第七条 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一)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10-2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项目启动和开展活动;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部门在设立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并加大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八条 加强对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站单位是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长期规划和计划并实施管理与服务;

(二)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必须构建联络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信息平台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平台,采取科技交流、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要及时向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海智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及意见和建议。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开展的工作要留有文字、图片等资料,每年12月底前提交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工作总结和下工作计划;

(四)获得资助单位,当年年末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江西“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适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五)资助款项必须用于项目支出,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对其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六)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将撤消江西“海智计划”工作站资格。

第九条释。

4.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四

财教[2012]4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2 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6 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5.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 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第五条地方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申请安全诚信评价。有关行业、解放军或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申请安全诚信评价。

市(县、区)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承办。

B、C级安全诚信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发布,由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程序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时应当已被评为AA级,并应有当地或有关行业、解放军、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专家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送建设部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委员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

(三)中国建筑业协会对通过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授予“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其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70%以上,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三)市政、园林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A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建设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荣获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等文件复印件等;

(四)推荐协会或有关单位的评价结果,当地或有关行业、解放军、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反映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DVD光盘(不少于5分钟)。第九条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施工工地安全诚信评价,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布其行为。第十条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5月31日前受理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申请。评价期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自开工之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对于取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的,如果发现不符合AAA级安全诚信评价标准要求的,经组织核查确认后,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撤销其称号,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安全诚信评价的地方、有关行业、解放军建筑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安全诚信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或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参加安全诚信评价资格等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诚信评价评分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 评审时间:

年月日 序号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75分—79分得50分;80分—84分得55分;85分—89分得60分;90分—94分得65分;95分以上得70分。

70分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切身利益

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的扣5分;没有对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扣3分;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的扣2分

10分

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劳动合同》中没有签订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扣5分;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扣5分

10分

有无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扣5分;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扣5分。10分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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