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2024-08-19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精选11篇)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一

1. 治理资料资料

(1)户籍相关转移证明

(2)住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详细步调

参保职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认真搜查其提供的原料是否一切,并按规按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原料上报州里(街道)事宜所。转入地州里(街道)事宜所考核无误后,应按规按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原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按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吸取函》(以下简称《吸取函》)和户籍相关转移证明等相干原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吸取函》和相干原料后,应对申请转移职员相干信息举办核实,切合转移划定的,应实时通过信息体系为参保职员举办结息处理赏罚,打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职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职员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实时举办实收处理赏罚,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体系,为转入职员成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州里(街道)事宜所或村(居)委会奉告转入职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昔时度缴费的职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昔时保费。

3.转移接续法则

(1)统筹地区内转移

在本县范畴内迁徙户籍的参保职员,不需转移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应直接治理户籍地点改观挂号手续。

(2)跨统筹地区转移

参保职员在缴费时代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治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该当凭证划定保存原有记录备查。

(3)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归并计较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在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职员若在统一年度内同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其一再缴费时段(按月计较,下同)只计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缴费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退还本人。

(1)已经领取报酬的相关不再转移

参保职员已经按划定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徙,其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继承在原参保地领取报酬,报酬领取资格查对事变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帮忙完成。

4.差异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

(1)老农保参保职员转入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制度的跟尾,凭证“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执行。

5.治理所在:城乡住民养老保险间相关转移,在转入地村(居)委会;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转移,在报酬领取地县级社保包办机构。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参保相关转移接续营业流程]

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二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障

随着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发布及实施,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这是我国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通过仔细研读《暂行办法》, 笔者发现其中一些内容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商磋,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问题

依《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个人账户和基金统筹。个人账户在转移时,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

个人账户由于全部由个人累计缴费形成, 因而在转移接续中全部转移早已形成共识, 较少有争议。但统筹基金按12%总和转移的规定不免有些令人费解, 《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说明其依据, 查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文献, 笔者亦找不出其科学根据。《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宣发[2010]3号) 》对此规定的解释是:“目前, 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 少部分地区低于20%”, “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 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 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这样做有利于“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我国目前的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下, 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该不该转呢?从已有的文献来看, 大家的认识较为统一, 主流观点认为该转, 其代表性说法是“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 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 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支付养老金的责任, 那么它的资金肯定就会发生短缺。” (胡晓义, 2010) , 笔者亦赞同这种说法。

如果这种认识成立的话, 那统筹基金究竟该如何转移呢?这是整个转移问题的核心部分。笔者认为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过程中应该全部而不应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那样部分转移。其理由如下:从统筹基金的用途来看,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当地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既然企业职工现期供养了当地已退休人员, 为当地做出了贡献, 在自己退休时就完全有理由要求当地政府为自己的养老买单。如果将来在流入地退休, 养老金由流入地全额支付而统筹基金不全部随之转移, 就会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同时, 流出地既然不再承担为流出人员养老的责任, 也就没有理由把一部分统筹基金据为己有。要知道统筹基金的产生是以流出人员的存在为条件的, 是为流出人员养老服务的, 当人员流出当地而不再要求当地为其养老时, 当地仍然保留部分统筹基金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2 养老金领取问题

养老金如何领取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由谁负责支付养老金, 也即养老金最终领取地如何确定的问题, 其二通过何种渠道把养老金发放给权利人。关于第一个问题《暂行办法》规定: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 按照“从长” (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 和“从后” (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 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 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这些此规定使第一个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可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养老金最终领取地。

对于第二个问题, 《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 也许政策制定者认为这不是个问题, 但笔者认为, 现实中第二个问题亦应受到重视, 并给出明确的安排。其原因如有: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员其主要工作地通常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较为发达的地区, 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户籍壁垒、高房价等原因, 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并不能在待遇领取地定居, 当他们退休时, 其日常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很可能不一致, 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形下, 一方面参保人按时到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很不方便, 另一方面,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对参保人监管起来也将十分困难。解决此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既方便领取人领取养老金又便于社保机构监管领取人。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若参保人退休后日常居住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致, 经由参保人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可以委托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代为发放基本养老金并监管参保人。同时, 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与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附加相应的惩罚与奖励措施。

3 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问题

根据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参保人正常退休后其所领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

论中西政党制度的差异

胡鹏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 政党及其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和政权的关系及政党和社会资源的关系等方面入手, 分析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差异。从而显示出中国政党制度有着西方政党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关键词:政党;政党制度;政权

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 (2010) 23-0077-02政党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如果说, 代议1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制度能有效地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 那么政党制度则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有效途径。

政党制度主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政党的社会政治地位和作用, 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定, 它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既受历史文化传统、民主团结、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又受社会利益结构、不同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的成熟程度、政体、选举制度等因素的作用。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 西方的政党制度多以两党或多党制为主, 就中西政党制度比较而言, 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 存在许多差异。

部分, 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应主要与退休后待遇领取地经济水平及个人缴费年限相关, 所以保值增值问题在这里没有必要去多加关注。但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则不同, 因其多少取决于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 而这个余额又是长期累积的结果, 所以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如何保障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缩水并获得适当增值的问题。按照当前的相关规定, 个人账户余额所产生的利息参照银行利率计算, 当期缴费按活期利率计算, 往年的缴费则是按照较短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参保人从建立个人账户到正常退休其间要历经几十年的时间以及可能的通货膨胀因素, 这种利率显得过于低微, 按上述办法计息很难实现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因此, 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应该改变上述计息办法, 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当期缴费可仍按活期利率计算, 但往年的缴费由于直到参保人退休方可部分发还参保人, 期间这部分资金一直沉淀在其个人账户上, 所以这部分缴费理应作为长期的定期存款来计息。同时, 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时期, 应该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保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断缩水的风险。

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问题

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制度因群体而异, 大体有三类:机关事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各类型由于只适用特定人群, 因而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在制度设计上相互差异很大。这种分割的一个结果是各类养老制度互相之间衔接不畅, 这不利于劳动力在社会各领域的自由流动, 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 不同养老制度下由于养老金替代率的不同, 群体之间在养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是“经由选举程序, 谋求政府的控制全, 以期获得某种利益”的“一群人的联合体”。由于不同政党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不同、组织纲领不同, 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微妙而复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现代政党主要起源于复杂的议会争斗, 各利益团体在议会选举中为争夺更多的利益而互相竞争角逐。竞争是政党关系的主旋律, 各政党在共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前提下, 相互制衡、相互斗争、彼此倾轧、尔虞我诈。为达到执政或干预、影响政治的目的, 互相谩骂、互揭丑闻、金钱收买、造谣恐吓等。选举结束后, 各政党之

老待遇上差距较大, 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对部分群体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固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各类养老制度大体衔接起来, 但这只能是权益之计, 公平问题并未被触及丝毫, 我们更不应该因此而沾沾自喜, 事实上这只是我们建立未来养老制度的新起点。我们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应该是尽快建立这样一种统一的公共养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 其养老金的计算及发放规则是相同的, 每个人都不会因处于某一群体而在退休养老问题上受到不公对待, 在这种制度下由于规则相同因而其转移接续起来会自然顺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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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彭斐.养老保险漫游的那些事儿[J].记者观察 (上半月) , 2010, (2) .

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三

办理要多长时间?

45个工作日办完。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3个流程,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南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是否能够退保?

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

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

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篇四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篇五

一、本地转移到外地

你首先应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此凭证到你新就业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审核后,即向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后,即可将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你的新就业地。

二、外地转移到本地

6.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篇六

适用范围:

1、在济南市参加医疗保险一个月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参保职工;

2、转移养老保险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转入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申请表》;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出职工社保卡。

办理流程:

1、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转入打印联系函;

4、寄出联系函;

5、转出打印凭证信息表;

6、寄出凭证信息表;

7、接收联系函凭证信息表;

7.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七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一、引言

欧洲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 其中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践常常被其他国家作为样板。比如, 二战后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是福利国家的样板。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大都经历过一段较长的历程, 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使其拥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仍有一些问题凸显, 但是欧洲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现如今,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 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很大, 有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最低缴费年限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然而, 我们所看到的是, 在这27个主权国家之间, 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做到有序的转移和接续。我国大陆共有31个省级行政单位, 数量与欧盟成员国相差不大, 而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理论上说, 我国区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应该比欧盟简单得多。但是, 在我国却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这不得不让人有所思考。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成为了可能, 有助于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 这方面虽有所进步, 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通过分析欧盟的一些有益经验, 应该可以对我国有所启示。

二、欧盟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一) 协调原则。

欧盟有一项核心政策, 即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 其目标就是实现商品、资本、服务、人员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无障碍自由流动。在这四项内容中, 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当劳动者从本国转移至他国就业时, 他会将一些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问题考虑在内, 比如在他国工作时自己到底是被哪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 还有其社会保障权益该如何计算以及领取?欧盟拥有众多成员国, 各个国家间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尽相同。比如, 英国及北欧五国属福利型国家, 其国民享受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待遇, 但同时其国民需要承担高额的税收;而德国、法国等采用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国家则是通过责任分担, 互助共济来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保障项目。因此, 这方面的制度若存在空白, 必会严重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才有利于欧盟建立统一市场的目标的实现。

欧盟并没有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来统一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太切合实际。因此, 欧盟一直比较关注的是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问题。欧盟早在30多年前 (彼时还是“欧共体”) 就通过了若干协调各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各成员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条例, 包括1971年第1408/71号条例和1972年第574/72号条例。第1408/71号条例的设立主要依据四个原则:不歧视原则、单一国家原则、聚积原则和可输出原则。

1、不歧视原则。

不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待遇或者不歧视国籍原则, 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第1408/71号条例第3条第1款具体详细地解释了平等原则:根据本条约的具体规定, 在某一成员国居住且可以适用本条例的个人与该国国民一样, 根据该国的立法有相同的义务和福利。这一原则使直接歧视 (因为国籍而受到不利的待遇) 和间接歧视 (对所有申请者的申请条件或要求在事实上使大量的移民处于不利的地位) 失去了法律依据。

2、单一国家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被纳入到一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者工作地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单一国家原则保证了劳动者不可能同时受多个成员国的保障而无需缴纳多份保费, 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不会没有保障。

3、聚积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 当劳动者在一国申请保障待遇时, 该国在计算申请者是否符合必要的工作、居住期限和缴纳保费期限时, 必须考虑到劳动者在其他成员国参加保险的期限, 以便使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益。

4、可输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 保险待遇的领取资格与劳动者是否在待遇支付国居住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劳动者达到领取保险待遇的条件, 相关待遇就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克扣和拖欠。但需要注意的是, 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非缴费性福利, 因为这些福利项目实行居住地原则, 只对符合条件的本国居民发放。

上述这四项原则提供了各成员国协调的主要基础。除此之外, 还有按比例原则。按比例原则指的是, 在支付劳动者的保险待遇时, 每一个成员国按照劳动者在该国被保险的时间长短按比例支付。

(二) 具体操作方法。

根据这些原则, 欧盟各成员国间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协调的具体操作有如下几点:

1、暂时冻结。

如果劳动者更换工作, 由A国来到B国, 那么该劳动者在A国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将被A国保留。另外, 他在A国工作时所缴纳的保险费仍被A国保留, 不会随着劳动者变换工作而转移到B国, 也不会马上支付给劳动者, 即所谓的“暂时冻结”。但是, 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 这部分缴费将按规定发放给劳动者。

2、分别支付。

如果劳动者参加某个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超过一年, 那么劳动者在退休时就会收到来自该国的一份养老金。举个例子, 如果劳动者在其职业生涯中分别在五个国家工作, 且在这五个国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都超过一年, 那么他在退休时将分别收到五份养老金。

3、最后接管。

上文提到, 劳动者只有在一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超过一年, 他在退休时才能收到养老金。那么, 如果劳动者在某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少于一年, 那么他的养老保险权益该怎么计算呢?为解决这个问题, 欧盟实行了最后接管这一做法, 即劳动者退休前工作所在国将接管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即少于一年的参保时间) 。举个例子, 劳动者在A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0个月, 在B国7个月, 在C国17年, 最后在D国工作8年后退休, 那么D国得接管当事人在A国的10个月和在B国的7个月参保时间。

4、累计计算。

欧盟一些国家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有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 比如德国要求参保5年以上。这样以来, 一些更换工作的劳动者就有可能达不到某一成员国的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为此, 欧盟规定, 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累加计算。例如, 一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共缴费10年, 其中4年在德国参保缴费, 其余6年在其他国家, 那么该劳动者仍会被认为达到了德国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

(三) 发放养老金的程序。

依据上述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向劳动者发放养老金的程序有以下四个步骤:

1、提出申请。

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首先要向其居住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要求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并告知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自己曾在哪些国家工作过。

2、信息汇总。

劳动者居住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接到申请后, 必须收集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社会保险序号等个人信息, 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支付养老金的银行等情况, 并连同申请书一起递送到劳动者工作过的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然后, 每个收到该劳动者信息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给予回复, 反馈该劳动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在该国的工作缴费年限等情况。最后, 居住国社会保险机构要汇总所有参保国的回复, 并为各参保国保险机构提供详细的养老保险整体记录。

3、分配程序。

各参保国根据该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整体记录, 分别计算出该劳动者在本国法律下所享有的权益, 即如果该劳动者的所有缴费记录均是在本国, 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 所应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然后再计算出所享受的权益的比例, 该比例等同于该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时间与总的缴费时间之比。举个例子, 如果一劳动者分别在德国、法国、丹麦缴费7年、8年、5年, 那么其累计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应为20年。接着, 德国要计算出如果这20年均在德国参保, 其应获得的养老金总额, 然后根据其实际在德国的缴费年限7年, 计算出其实际应获得养老金为 (7/20) , 即0.35。同理, 法国和丹麦也可以计算出所应支付的养老金分别为0.4、0.25。所以, 该劳动者最终所得到的养老金总额为:0.35+0.4+0.25。

4、比较支付程序。

各参保国仅计算出所应承担的比例还不够, 它们还应当计算出在本国法律下, 仅考虑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记录, 所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然后和由上述分配程序计算出的劳动者所享受的权益的比例进行比较, 将数额较高的一项支付给劳动者。例如, 一劳动者在丹麦缴纳养老保险费4年, 在英国缴纳36年。根据英国有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的缴费年限超过35年, 那么他就能获得英国的最高额的养老金待遇。但是, 如果根据分配程序计算其所享受的权益, 那么英国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仅为最高额养老保险待遇的90%。这时, 英国就应当按照本国的规定, 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记录, 支付给该劳动者最高额养老保险待遇。

三、欧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前文所论述的协调原则和操作方法, 使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能够做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 其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 注重各统筹区域的协调。

现阶段, 我国已实现大部分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并准备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因此, 即使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 我国大陆仍将会有31个统筹区域, 各统筹区域间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还将存在差异。所以, 我们应该学习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方面的经验, 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以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清晰地划分各个统筹地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二) 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依据不歧视原则, 一国劳动者在欧盟其他成员国间流动就业时, 与其他成员国的公民享受相同的福利与待遇。此外, 欧盟还通过“累计计算”、“最后接管”等做法来使劳动者在流动就业时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得到接续, 社会保险权益能得到累计。这些做法都是比较简单、实用的, 而且目的性极强, 那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自由迁徙的权利, 从而实现人员的无障碍流动, 资源的合理配置。反观我国, 许多统筹地区出台的“土政策”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这是一种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想象值得我们深思, 应努力消除之。

(三) 加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从上文所述的在欧盟领取养老金程序中的第二步, 即信息汇总这一步骤中, 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过程复杂且繁琐。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在欧盟各成员国间顺畅转移, 与欧盟发达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分不开的。发达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节省了许多办理程序的时间, 提高了社保机构的办事效率, 为保险关系方便、顺利地转移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因此, 我国也需加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做到各统筹区之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利用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跨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方便转移的目标。

(四) 采用科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能促进参保人员之间的公平,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欧盟成员国在劳动者流动就业时将其历史缴费暂时冻结, 计算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时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 计算出各成员国所应承担的比例, 再分别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养老金。这一方法简单而又公平, 清晰地划分了各成员国在支付养老金上所应承担的责任, 减少了利益纠纷, 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 要想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 实现无障碍转移, 就必须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 兼顾各方的利益。一套科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凯瑟琳.巴纳德著.付欣译.郭捷校.欧盟劳动法 (第2版) [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0.

[2]董克用, 王丹.欧盟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见协调机制及其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8.4.

[3]关信平, 吴伟东.共同体内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覆盖——欧盟的经验[J].人口与经济, 2008.2.

[4]何文炯.养老保险转移, 平衡利益是关键[J].中国社会保障, 2008.5.

8.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八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议;全国统筹

自从上世纪开始,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養老保险制度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尤其是新加坡和智力以及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一定的成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进入了瓶颈区,由于我国基本国情的限制,我国出现了和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及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长处,并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本国的解决对策。

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1.1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概念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或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1.2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每月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劳动者因年老而推出劳动市场时,按照其在劳动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保障他们的日常工作需要。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劳动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这就会使一些劳动的权益的损失,因此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各个部门必须重视起来的问题,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影响因素

2.1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养老保险的建设中,法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构建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参保的流动人员权益,因此,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或制度安排在养老事业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纵观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立法不健全,不论是制度框架还是操作细则都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条例,给转续的实践工作带来阻碍。由此看出,养老保险转续机制并没有全面而细致的从法律的视角去规范。

2.2 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层次基本上是以省级以下地区为统筹单位,还没有达到全国统筹层次。当劳动者在某一统筹区域内部进行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不存在障碍的,也不会增加本地的额外的财政负担。但是我国大多数就业者是跨统筹区域流动,参保者跨统筹区域流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说明转入地承担着更大的养老负担,特别是在缴费标准上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均不同程度高于欠发达地区,而劳动力的流动常常都是由欠发达地区转入发达地区的,这样就会给转入地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统筹层次越低,意味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涉及的制度设计、基金调配、技术支持等衔接成本越大,养老转移接续是难以顺畅的实现的。

2.3 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自由就业的人员日趋增多,劳动力也都频繁的流动。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无法跨统筹地区转移,不适合他们收入水平低、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同一社保制度的差别实施差别待遇所导致的保障对象收益不均,将某些社会成员排除在被保障的范围之外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应该采取新的办法来提高大家的参保率,比如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缴费的人降低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而对于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群体,可以从自愿参保逐步过渡到强制参保。

3 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策

3.1健全法制环境

从根本上讲,要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为了大家的权利和利益都得到实现,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最终达到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权益。

3.2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区结余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跨统筹地区调剂能力较弱,对于财政造成了很重的负担,经济发展和收入的不平衡趋势更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现在需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部署,推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缴费比率、统一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3.3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同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完善也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养老保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变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模式,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缴费责任与待遇相挂钩。适度增设补充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09.

[2]刘靓.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0.

[3]吴元元.浅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J].现代经济信息,2012.

[4]潘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D].贵州大学,2010.

作者简介:

9.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九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可转为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吗?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优抚安放、城乡住民最低糊口保障、农村五保扶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门打算生养家庭嘉奖辅助制度的跟尾,按有关划定执行。

参保人在缴费时代或领取报酬时代衰亡后怎么办?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时代衰亡的,其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可以依法担任;参保人在领取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时代衰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担任。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来历:

10.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十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十一

答: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施《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答:《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力图解决跨省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所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从而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养老保险资金是由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国家补贴三部分组成。请问,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如何转移这些资金?

答:新的办法规定,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也就是社会统筹的这部分资金,即现在规定的12%的单位缴费要转出去。12%大体相当于单位全部缴费的60%左右。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大概是怎样的呢?

答:有这么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发凭证。参保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第二个环节是接电话。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查看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同时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等等。第三个环节是办手续。流动人员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的,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第四个环节是转移资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如何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答:为了能够实现农民工以及其他异地就业的劳动者社保关系顺畅地转移接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逐步优化“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数据库,开发社保缴费信息的查询系统,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卡的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目标,以后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到持卡查询、咨询等便捷的服务。

六、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转移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账户转移的具体规定是:1997年底的个人账户是按照个人缴费的累积本息来转移,而从1998年1月1日以后是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本息。单位缴费转移的具体规定是:单位缴费部分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举个例子,比如说每个月挣1000元,一年挣12000元,每一年都按这12000元的12%来计算,等于一年就是1440元。单位缴费的跨地区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按照我们的制度,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只要你缴费的年限长,你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的,所以不必担心只转了12%就损失了这个权益,实际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七、如江西人在北京打工多年,最近去福建省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答:只要在福建省参保缴费之后,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把原来在北京打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参保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核,确认他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之后,就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受函,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和相应资金后,会通知他的单位和他本人,整个转移工作也就完成了。

八、像上面的这种情况,养老保险金在哪里领?

答:《暂行办法》对各种情况都分别作了规定。其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我们叫做“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总之一句话,就是一定要让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都有一个明确的地方可以领取养老金。

九、已退休人员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已经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已经确认了,也就没有必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另外一个地方。因为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的问题。而参保人员退休以后所有的权益都已经固定了,就没有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这种关系了。当然,为了方便领取养老金,现在已经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领取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这样的系统来实现异地领取养老金。

十、在某地工作10多年,单位也给缴了养老保险,但是没有解决户口问题,养老金在哪里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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