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整改工作报告
1.一案一整改工作报告 篇一
白碱滩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方案(试行)
2011-01-26 11:16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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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狠抓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二、工作目标
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建设平安、和谐、文明、法治城区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构建以人民调解手段为主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调解工作效能,特别是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一)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街道、社区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员制度。
(二)经费保障。调解经费以区财政支付为主,按照上年度要求最低案件数,区财政以每案30元的标准编制人民调解经费年度预算,并每半年下拨一次经费。
(三)补助措施。人民调解员参加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元;案件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双方争议较大的民间纠纷每件补贴50元;案件复杂、双方争议大、事实不清、社会影响大的民间纠纷每件补贴80元。
(四)监督管理。区司法局是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经费的监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街道司法所要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基础性工作,凡不符合要求,造成调解员补助不能及时领取或不能领取的,将追究街道司法所责任。
附件:
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要求及评定标准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大调解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婚姻家庭纠纷。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不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家庭成员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庭暴力所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债权债务纠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4、侵权性纠纷。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四、人民调解卷宗应具备材料
1、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或调解员制作询问笔录有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
2、填写受理调解登记表;
3、必要的走访调查记录;
4、调解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调解并当场调解的除外);
5、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6、出具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7、履行协议情况的回访记录。
五、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
一份完整的人民调解卷宗分七部分组成,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简单纠纷只需要填写调解登记表即可。
(一)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卷宗分11项。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填写县(市、区)域名+乡镇(街道)域名+调委会名称,如克拉玛依区xx街道xx社区调解委员会
2、卷宗类别。纠纷统一划分为七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二是邻里纠纷、三是房屋宅基地纠纷、四是债务纠纷、五是生产经营纠纷、六是赔偿纠纷、七是其它纠纷。
3、卷名。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调解的具体纠纷,如张三与李四因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或张三与李四因邻里采光通风而引发的纠纷。
4、年度。以接受调解申请登记时间为准。
5、卷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年份+号数,如:xx社区人调[2008]01号。
6、调解员。填写所有参加过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
7、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当天日期。
8、立卷人。由负责把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这七种表装订成卷的调解人员签署姓名。
9、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的当天日期。
10、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两类,一般纠纷保管期限是三年,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保管期限是长期。
11、备注。需要注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填写。
(二)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分5项。
1、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六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姓名;二是性别;三是年龄;四是民族;五是职业;六是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填写四项内容,一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二是地址;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2、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要求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纠纷对方当事人,具体的纠纷事实及调解请求。
3、调委会名称。应与卷宗上的调委会名称一致。
4、申请人签名。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但是申请人这一项的签名,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5、登记日期。填写受理调解申请书的当天日期。
(三)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分10项组成。
1、纠纷类别。此项应与卷宗类别内容相一致。
2、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字+年份+号数。如:xx社区人调字[2008]01号。
3、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相同。
4、纠纷简要情况。填明双方发生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双方责任。
5、达成协议。填明纠纷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
6、协议履行情况。一是完全履行协议;二是不完全履行协议;三是不履行协议。
7、调解不成。因调解不成,于x年x月x日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年月日应填写调委会主持的最后一次调解的日期。
8、不受理。填明因何种原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并告知当事人如何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第5项,达成协议;第7项,调解不成;第8项,不受理,三项其中一项填写适当内容,而不能既填写达成协议的内容,又填写调解不成的内容或不受理的内容。
9、登记人签名。由负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10、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上面第5项达成协议的日期或第7项调解不成或第8项不受理的当天日期相同。
(四)调查笔录 分9项组成。
1、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日期,填至年月日。
2、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查地点。
3、事由。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相同。
4、参加人。参加调查的人民调解员姓名。
5、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6、笔录。填写被调查人针对调查的事项所做的真实陈述,应准确地将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
记录下来。笔录形成后应给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7、被调查人签名。必须由被调查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8、调查人签名。由参加此次调查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9、记录人签名。由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五)调解笔录 分10项组成。
1、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日期。
2、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解地点。
3、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调解。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调查笔录的事由相同。
4、参加人。填写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5、当事人。填明到场接受调解的全部当事人。
6、笔录。应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就争议问题展开的辩论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要清楚地记录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调解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达不成协议的原因要进行详细记录。笔录形成后应给双方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如果被调解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7、当事人签名。到场接受调解的所有当事人都应签名,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8、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9、参加人签名。由接受调委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签署姓名。
10、记录人签名。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 分9项组成。
1、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字+年份+号数,如:xx社区人调字[2008]01号。
2、当事人。填写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
3、纠纷简要情况。填写与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纠纷简要情况一项内容相同。
4、达成协议。填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填写明确、具体、清楚,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
5、履行方式、地点、期限。填写履行协议的方式和地点要明确、无歧义,履行的期限应精确到天,避免因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
6、协议份数。各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协议。
7、当事人签名。自愿接受调解协议的所有当事人都应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8、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并加盖主持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9、日期。填写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日期。
(七)回访记录 分7项组成。
1、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
2、调解协议编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应一致。
3、回访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回访。
4、回访时间。填写回访当事人的当天日期。
5、回访情况。填写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6、回访人签名。参加回访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回访时间一
致。
六、调解卷宗评比办法
(一)语言表达要求
1、调解书本身是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其产生的过程是依照受理、调查走访、取证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语言表达要规范、严肃,不可使用生活用语或感情色彩浓厚的语言;
2、用词要准确,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模棱两可,做到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
3、语言要精确、标准,忌用方言土语,不用生僻的词语,不能把具有攻击性、谩骂性的语言写进调解书。
(二)结构要求
1、调解协议的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正文可分为认定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三大部分。认定事实和调解依据是前提,调处结果是结论。
2、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毕后,要审查调处的结果是否真正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应附有纠纷调处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调委会的认证。
(三)为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激励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各司法所每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卷宗,由区司法局组织评议组进行评定;具体参照第五项进行评比。
七、补贴标准
(一)简易纠纷,每件补贴30元。简易纠纷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间纠纷。
(二)一般纠纷,每件补贴50元。一般纠纷是指案件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双方争议较大的民间纠纷。一般纠纷案件,应在三个月之内调解结案。
(三)重大、疑难纠纷,每件补贴80元。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案件复杂、双方争议大、事实不清、社会影响大的民间纠纷。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的案件,应在六个月之内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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