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8篇)
1.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一
中工招商网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
一、本合同是深圳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
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根据《深圳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愿意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十三条划去。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购取。
2.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3.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三
温馨提示: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政编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该房地产于_______年_______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小写:_______元)。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租赁合同见附件[租赁编号:______________,月租金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租期自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卖方须于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① 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卖方须于_________前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须将承租方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方,买方自时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② 卖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4.深圳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四
3、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车辆登记过户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辆登记过户给买方之后,由买方承担。
本条所指风险负担是指交易的二手车辆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哪一方负担。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自买方提车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是提车之前产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2、卖方应当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臵权,同时卖方还应当保证其向买方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3、卖方应向买方充分披露车辆的质量状况,对于车辆出现的质量瑕疵不得隐瞒。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买方同意的服务项目。
4、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使车辆能够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5、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如果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在合同履行之前,买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买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买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瑕疵,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深圳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文篇三
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经纪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住所: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品牌型号: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 表征里程: 万公里;
使用性质:□家庭用车 □公务用车 □营运用车 □ 其他 ; 2.车辆相关凭证
登记证号: ;初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行驶证:□有(证号 ) □无 年检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购臵税完税证明:□有(证号 ) □无 养路费交付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交强险:□有(至 年 月) □无
其他相关保险:□有(险种 ;至 年 月) □无
附加费发票:□有(发票编号 ) □无 购车原始发票:□有(发票编号 ) □无
质量保证:□有(质保范围 ) □无 3.车辆配臵
燃料: ;排量/缸径: ; 缸数: ;发动机功率: ; 气囊: ;驱动方式: ; 排放标准: ;变速器形式: ; ABS: □有 □无
其他重要参数:
车辆事故和修理情况
(1)车辆事故情况:□曾发生 □未发生
(2)车辆损伤和修理情况: 5.车辆权属状况
(1)车辆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2)车辆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情况:□已设定 □未设定 6.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条 车辆价款、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居间报酬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由 方承担,该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支付给约定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方。
3.车辆成交居间报酬为车辆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居间报酬应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经纪机构。 □ 全部由卖方支付 □ 全部由买方支付卖方支付 %,即人民币: 元;买方支付 %,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当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卖方还应当保证其向经纪机构以及买方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3、卖方应向买方充分披露车辆的质量状况,对于车辆出现的质量故障不得隐瞒。
4、买方、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经纪机构支付居间报酬。
5、经纪机构收取居间报酬后,应向支付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6、经纪机构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与车辆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重大事故记录等。
7、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买卖双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的有关程序并全力协助双方备齐过户、转籍所需资料。若买卖双方共同委托经纪机构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和转籍手续的,经纪机构应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 日办妥车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证件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纪机构若与卖方恶意串通隐瞒该权利瑕疵或者质量故障,经纪机构应当与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经纪机构逾期办理或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双倍返还居间报酬。
3、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方或者卖方利益的,不得要求买方或者卖方支付报酬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经纪机构(签章):
签订地点:
5.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五
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祥云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房产款10万元(拾
万元整),其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交清(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汇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乙双方的交易费、证费、协议公证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它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___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是甲方代表。
1、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是乙方代表。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一份。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甲方: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篇六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要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其主作用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然而, 由于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形式较为复杂特殊, 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我国农村房屋买卖长期存在纠纷问题, 其中主要的纠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 本村村民间的买卖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本村村民享有在该村购买宅基地的权力, 因此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但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买卖方应签订一定的法律合同,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
(二) 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间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将宅基地在不同村镇间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本村与外村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严格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漏洞, 例如条文中只规定了禁止宅基地的买卖, 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这给部分纠纷案件的判定和调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 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买卖
我国虽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居民将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 但在许多国家公文中都明确指出了不允许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舍。这一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 因此在未来可能会做出一定调整。但在当前, 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不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另一方可能是本村村民, 也可能是外村外民或城镇居民。而出卖房屋的农民中有的已有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符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都有。另外有些出卖房屋的农民已在集体落户, 且并未分到宅基地。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
农民出售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 筹钱。房屋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很重要的, 一般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出售房屋的。当他们遇到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意失利而又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筹到钱, 出售房屋或许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法。第二, 一户多宅。有的农民因继承多处房屋, 或者强占宅基地违章建房等, 却未充分利用, 出售房屋也就必然了。第三, 农民进城务工, 或者国家征地修路等原因迁进城里, 于是也就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第四, 一些城市居民喜欢在农村购进房产, 或用于休闲娱乐或等房屋升值, 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总而言之, 在这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有需求必有供给,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日渐增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使其产生众多利益纠纷。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 又不能保障农民安定的生活。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一) 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私人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 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房屋既有享受的权利, 也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包括出卖的方式。另外, 对于农民处分房屋行为, 法律并未出台禁止条文。
(二)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而不是个人的, 农民之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因为其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可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居住的权利。另外, 相关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 宅基地不可抵押、其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可以得知, 宅基地不可以自由流转, 依照房地一致的原则, 农村房屋也不可自由买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四、争议观点
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结果也常常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冲突, 使得此类案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其一: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抵押、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且, 农村房屋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假如法院认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人们会认为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 是可以转让的。这样必然会使得一些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而让另外一些非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另外, 势必会让一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 从而非法强占宅基地, 进行交易。进而使得国家土地遭到非法利用。目前, 在许多农村, 超标准的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土地资源稀少的国家是不利的。因此, 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二: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订立合法的合同, 对双方即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出售现有房屋后, 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除此之外, 对于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地的, 除不批准新的宅基地以外, 从经营当日起, 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隐含着出售农村房屋是合法的。因此, 只要农村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法院就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五、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享受、处分等权利, 处分权利包括进行转让、赠予和出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假如房屋可以买卖了, 那么接下来面对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笔者认为, 假如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权, 或许就可以解决当前问题了。租赁是一种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由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收取费用。但租赁期限不可超过20年, 但是到期后可以续租。
另外, 对于出售方来说, 假如他所有的宅基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可以得到购买方所交的宅基地租金;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应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缴纳多余宅基地的租金;假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有权利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申请补偿不足的宅基地。这样, 可以杜绝强占宅基地行为。
六、小结
农村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其实只是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宅基地是租给对方。这样,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合法且无偿取得的, 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享受合法权利。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 4 (09) :127-128.
[2]李建英.探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05 (03) :15-16.
7.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七
甲 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乙 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商定,甲方自愿出售此房,该房地产是以现房、现状、现产权予以出售,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本人或者已授权其代表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进行了充分核实并知晓相关产权的真实情况,自愿购买该房,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订立下列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兹共同遵守。
一、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地址、面积、结构、用途):
地址翠屏区
产别: 建筑面积:平米 结构: 设计用途: 产权证号:翠屏区字第 号,土地证号.二、所售房屋的现状:甲、乙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以现房、现状出售,该房屋产权现状为:
1、该房屋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情形,卖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和处理;
2、该房处于抵押状态,抵押人: 抵押权人: 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已经同意转让,如果签订合同后出现协议无效、反悔等甲方原因导致以后不能正常顺利交易过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房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房价款:房屋出售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该价款包括房屋的内部设施、设备、水.电.气.维修基金等。
(二)付款方式
(1)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之日首付定金¥ 元整给甲方 ;(2)
(3)
(4)
(三)交房时间:。
四、协定事项:
(一)1、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由 乙 方承担(包括按国家规定该由甲方支付的过户税、费);
2、如过户或贷款中产生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保险费、银行卡开户费、资料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以前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交房之前所产生的水、电、气、闭路、卫生费、物管费等由甲方承担,交房之后所产生的水、电、气、闭路、卫生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甲方所收该房定金不予退还;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除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外,另赔偿违约金¥ 元整给乙方。
2、若甲方收到房款后拒交房也属于甲方违约,则按第(五)1条的违约责任处理;
3、若乙方拒交房款给甲方也属于乙方违约,则按第(五)1条的违约责任处理。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方免责,均不算违约: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乙双方过户所需的资料:
1:甲方
(1)夫妻财产:产权证、土地证、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单独所有:身份证、户口薄(3)已离婚:
A:协议离婚: 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薄、未再婚证明(注: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先办为单独所有再进行交易)。
B: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未再婚证明、法院执行通知书、法官亲自到场协助过户
2:乙方:
已婚: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
未婚:未婚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离婚: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薄、身份证、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办理)
六、备注条款:
1、购 房 款:
2、户口说明:
3、如果甲方所出售的门面在 年 月 日以前无论任何原因还不能领取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退还定金,双方不算违约。
4、甲方必须保证提供出售的房屋产权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情形,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完全支配和处理(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已经同意转让),如果出现协议无效、反悔等甲方原因导致以后不能正常顺利交易过户,由甲方单独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5、其它说明:
6、有关该合同说明:
(1)本合同取代双方在合同签订前谈判中的声明、解释、承诺以及临时协议。(2)本合同所有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完全清楚明白。
(3)为办理产权变更(或贷款)按有关部门规定签订的任何格式合同或协议,只作相关部门使用,不影响本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等权利义务均以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准。
七、若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② 方式解决:
①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乙 方: 联系方式:
8.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八
业务编号:房地产买卖合同NO:
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打×,以示删除。
卖方: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卖方: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买方: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系地址:
经纪方:
联系地址:
买卖双方就买卖位于
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以下简称该物业)的所
一、该物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 】【 】为准)。该物业是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而买方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而并无异议。该物业现状是指吉屋(即为不附任何家私电器、不附租约,但须保留原有入墙的固定及基本设施)【 】 附带家私电器(详见清单或备注)
【 】附租约,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租约【 】。
二、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此价格已包括卖方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之一切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煤气管道、电话、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等等)。有关付款方式详见附件或相关备注。为本次交易而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一切税费的方式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卖方承担【】买方承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卖方承担【】买方承担【】。
提示:国家规定房屋买卖必须按真实成交价格报税,不得瞒报或少报成交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三、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证》【 】或【】,号码为。买方已经查看过卖方的房产证【 】或【】。物业有抵押登记【 】或物业无抵押登记【 】;卖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 】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查验后双方签妥《物业交接确认书》【 】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 】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卖方应在物业办理过户登记后天内迁出户口【 】。
五、卖方应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所有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电视天线、管理费等费用)。卖方保证在交易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偿。
六、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
(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3)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但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七、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独家的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其中:
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元)。
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元)。
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的支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经纪方向卖方/买方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
八、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如确因经纪方过错导致该物业在申请交易登记递件手续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方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纪方应当退还已收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
九、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备选条款:
1.【】买方知悉该物业业权人,现业权人委托同。卖方代理人保证与业主不存在该物业的房屋买卖关系。
2.【】卖方同意【】卖方不同意,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自行指定过户到他人名下。
3.买卖双方【】同意【】不同意,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将部分楼款人民币元整(¥元)(建议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作为交楼保证金交经纪方保管。该保证金用于确保卖方在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已交清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欠款、欠费等。当买卖双方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核实相关单据后,视为卖方已经清结该物业所产生的欠费。经纪方可以把上述交楼保证金作为楼款转交给卖方。若发生欠费情况的,则买卖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A.双方委托经纪方以保证金支付欠费,剩余部分转付业主;不足则由买方向卖方另行追偿;【】B.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或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后,按约定或裁决转付款项。
十、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二、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十三、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四页,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持一份,经纪方持二份。
十四、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备注:
卖方:买方:经纪方:
代理人:代理人:执业经纪人(签章):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附件
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每一条款中有数个选项,只能选择一项。不作约定应在空位内打
×。
一、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一)一次性付款【】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给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到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申请,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B、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卖方 【】 C、买方于年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
买卖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政府部门或政策变化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4、楼价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执行【】B、买方于当天直接支付卖方【】;C、买方于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二)按揭付款 【】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给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到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申请,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B、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卖方【】C、买方于年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买卖双方应在A、年月日前【】;B、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4、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帐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逾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5、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定金及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
6、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委托经纪方推荐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办理转名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资料及支付公证、交易费用【】。
二、物业有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一)按揭转按揭付款【】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给卖方。【】
卖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在天内向原抵押银行办理转按手续,如实向经纪方及买方提供所欠贷款情况,并在经纪方/银行通知的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协助买方申请银行按揭。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冻结款:买方按揭贷款额少于卖方未供贷款额的,卖方在申请转按后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买方【】应将银行同意贷款额与卖方所欠贷款额之间差额部分或按银行指定的金额存入银行指定之冻结帐户。该笔款项将用于银行冻结之专款专用,一旦存入后不得再擅自提取,否则视为违约。该笔冻结款银行将于完成交易过户及银行发放买方贷款后进行解冻或由银行直接扣除。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到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申请,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 B、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付卖方【】。C、买方于年月日前支付卖方本人或卖方指定帐户(到帐即视为收取)【】。
4、楼价余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直接划入卖方在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逾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卖方须向原抵押银行缴交月供款直至银行发放贷款当月。【】或【】
5、买卖双方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天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
6、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定金及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
7、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委托经纪方推荐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办理转名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资料及支付公证、交易费用。【】
(二)涂销抵押后付款【】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给卖方。【】
3.出资赎契: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向原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申请手续,并由方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办理赎契手续。
A.卖方出资赎契【】卖方在原抵押银行发出还贷通知之日起天将赎契款存入原供款账户内,用于还清贷款(若存在逾期供款,卖方应提前偿还)。
B.买方出资赎契【】卖方必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三天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办理赎契手续,并将相关的供款存折及对应的银行卡、借款合同等资料交给经纪方保管并全力协助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办理赎契手续,同时签署公证委托书,委托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产权资料、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完成上述事项为止,不得中途擅自撤销委托和在未得到经纪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从贷款银行取回产权资料,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买方应在原抵押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天内将首期楼款存入卖方供款账户内,如赎契款项一旦划至卖方供款帐户,到帐即视为卖方已收取该部分楼款,该款项专用于赎契,卖方不得擅自挪用。
C.共同出资赎契【】买卖双方按照卖方出资元,买方出资元,共同完成赎契手续。买卖双方应在原抵押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天内将赎契款项存入卖方供款账户内,如买方款项一旦划入卖方供款则视为卖方已收取该部分楼款,该款项专用于赎契,卖方不得擅自挪用。
4、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到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申请,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 B、买方于当天付卖方(卖方出资赎契适用)【】;C、买方在卖方完成赎契手续后天内支付给卖方(卖方出资赎契适用)【】D、买方应于原贷款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天内由买方付至卖方供款帐号内。(买方出资赎契或共同出资赎契适用)【】。
5.余下首期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于递件成功当天直接支付卖方。(买方出资赎契或共同出资赎契适用)【】
6、楼价余款:
(1)一次性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执行【】。B、买方直接支付卖方【】;C、买方于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按揭付款【】: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天到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同时卖方必须提供提供资料与协助。
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帐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7、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定金及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
8、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天内书面委托经纪方推荐之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办理该物业转名之一切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承担之公证、交易费用。【】
9、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买方须按揭付款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在得到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天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
10、卖方出资赎契后,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买方违约,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11.买方全额出资赎契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卖方违约,则卖方应返还楼款,并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推荐阅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07-22
深圳市劳动合同书06-18
深圳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08-16
深圳市房屋租凭合同登记09-16
深圳地产项目策划方案09-26
深圳标准劳动合同10-08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06-18
深圳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合同08-29
2016最新深圳入户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全文09-08
深圳市重点小学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