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2024-07-28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精选6篇)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篇一

闵行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报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需要建造住房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跨村建造住房的除在本村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外,还应在建房所在村张榜公布。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村民委员会按比例绘制原房、宅基地及建造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四至后,将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平面示意图、公告小样和公布照片及相关资料(户籍证明、原宅基证、离婚证等)一并报送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审

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户申请建房的材料后20日内,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2、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审核完毕后,涉及宅基地变化(新增或收回减少)的,由镇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意

见;不涉及宅基地面积变化的,由镇政府直接根据相关村民建房规定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勘测定界

选址意见批准后,由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报送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定界,并经区测绘管理中心对测绘成果认定,相应的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五、审批

测绘部门定界完成后,镇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建房用地审批(对于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汇总上报市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代区政府下发用地批准文件,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镇政府应通知建房户并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定为其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公示

镇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范围划定

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土地管理所会同镇政府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并做好记录。

八、施工

建房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要求进行施工。按批准文件要求拆除的旧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除地上附着物,交村民小组集体使用。

九、竣工验收

竣工后,建房户应通知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由镇政府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实地检查验收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造住房和使用土地。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发给闵行区村民建房验收合格证。镇政府应将验收结果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建交委备案。

2.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篇二

2007-11-10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3.农村建房用地申请书 篇三

xxxx 县国土资源局:

我是 xxxx 镇村小组成员,因 xx 需要在本村(地名)的 xxx 上兴建。长 xx 米,宽 xxx 米,面积 xx平方米,东至 xx;南至 xx;西至 xx;北至 xxx 交界,现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给予批准用地手续。

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盖章)[本小组共有 xx 户]

村委会讨论意见(盖章)镇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申请人:xxx

4.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篇四

一、农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20764公顷,按农村人口76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73平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年以前,全县90%以上的农户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国土部门履行了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好。但自XX年以来,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年起,每年办理建房报批手续的农户不到500户,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中王岗村一、七组的小产权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报经省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门和乡管理职责缺位。年以前,国土部门基本上实行的是自收自支财务体制,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和放松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也不够,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上,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同时,县直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国土部门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够,加上机构改革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另一方面是村级管理越权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惠农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珍惜保护土地意识淡薄,不少农民群众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农民经济损失大,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导致城区及结合部非法哄抢及转让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规定也在各级关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现,关键是要加以贯彻落实,并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审核作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状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在县政府对乡镇的重点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中,加入国土资源管理考核指标,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外,重点内容应放在涉及面广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乡镇对村级的考核中,也应把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门要形成规范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农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电力、供水部门凭农民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通知书及规划许可证(包括改扩建)通电、通水;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农民进行经营性建房的,工商税务部门凭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大力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据公安县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专题报告显示,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为14542.8公顷,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在我县尚未真正展开,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早已尝试并受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若干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后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纳入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对新建中心村或居民点所需用地作为村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户,为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创造条件;对已分到农户需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用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来调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组统一对外发包用于农业生产,农户复垦的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加大土地隐形市场整治力度。土地隐形市场非常普遍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户口迁移转卖土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整治。比如对迁入中心城区的农业户口,村组不论什么情况均不安排宅基地;对迁入城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迁出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迁入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共同确认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此外,加强土地价值明显地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预防土地违规交易。对在非法转让耕地上新建的小产权房,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从重从严查处,甚至强制拆除部分影响大的违法建筑,让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震慑和打击隐形交易后违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5.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

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愿在农村落户,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本人 1 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第四章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同行业不同生产规模的用地数量,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批。

砖瓦窑和挖砂石用地视同乡镇企业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第十七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申报时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以及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工程应分期占地,不得早占迟用。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下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下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上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上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合营、合作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营企业的申报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林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房用地,由建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专业户生产性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本户宅基地。确有专长、善于经营、生产规模较大的专业户,可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集体组织同意,占用非耕地五亩以下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或五亩以上非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被批准使用土地的专业户应与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土地有偿使用。补偿办法由合同双方议定。

专业户停业后,应将土地退还集体。地上附着物可作价收归集体,或转让他人使用,或由专业户自行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十条 集体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面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县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受市农业局的业务指导。乡人民政府应配备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协调执行本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在建房用地管理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受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调处土地纠纷;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农村建房中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等先进经验;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奖惩事项。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

(二)同违反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成绩显著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除限期拆除其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超过批准用地数额建房的,除限期拆除超额占地所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

(三)对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房的,除没收或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并对买卖或租赁双方直接负责人,酌情给予处罚;

(四)干部利用职权占地建房的,除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回土地并处以罚款外,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部越权批准占地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

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数额,每亩土地为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每零点一亩土地为五十元至二百元。

处理农村建房违章占地的罚没收入,均上缴区、县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赔偿等处罚和限期拆除建筑物的,由乡人民政府决定,发出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违章单位的处罚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发出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不服,可于收到处罚通知书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对违章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违章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下连本数在内。

6.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篇六

发表时间:2011-7-6 15:07:17 作者:罗雷 来源: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浏览:2038

一、申请建房及建房验收程序

1、需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当地辖区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盖章;

2、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领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建房户按要求填写好《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后,给村民小组、村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如新申请空地建房,还应当在村民小组内公告;

4、建房户持《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交由国土所初步审查;

5、国土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到实地调查,内业绘制建房位置红线,在《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内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6、国土所将农户相关建房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由国土所将建房材料报国土右江分局审查;

8、拆旧建新类: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9、如为新申请空地,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0、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建房审批材料并签收;

11、农户根据国土所绘制的建房红线图实施建房,如对建房红线图有疑问,可申请国土所实地放线。

12、建房农户建房竣工后,持原建房审批材料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竣工申请;

13、国土所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后,约定时间实地验收。

14、对验收合格的农户,由国土所绘制宗地草图、宗地图,四周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认定界线无异议。对超过审批面积建房的农户则进入监察程序处理后方可进入发证程序。

15、国土所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查、国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签收;

二、拆旧建新需建房材料

1、建房申请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5、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6、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三、申请使用新空地需建房材料

1、申请使用新空地建房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附有已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证明、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4、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5、申请建房方位示意图一份;

6、属分家另立户的应附分户协议书及原宅居地土地证复印件;

7、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四、建房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地区和城市效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原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备注

1、对拆旧建新申请建房户主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建房申请程序。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2)出租、出卖原住房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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