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24-11-15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共8篇)

1.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篇一

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的各类投资者和委托人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1]18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平交易制度。

第二条 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至少包括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公司的研究分析、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 公平交易制度属于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章程》 的整体目标要求,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平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执行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 相互独立原则: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独立建账,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互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七条 公平交易贯穿始终的原则: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贯穿相关投资的全过程,从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事中的交易执行阶段,到事后的行为监控阶段,进行全程的公平交易控制。

第三章 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建设

第八条 公司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公司文化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

第九条 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在各层面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把公平交易的内容体现在相应的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授权、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环节中,保障实现公平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包括公平交易在内的内控防线:要求各岗位职责明确,并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监事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对私募基金投资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之间实行必要的投资信息隔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建立公平交易的工作氛围,强化员工公平交易意识,确保相关内控机制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研究分析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筹备建立统一的内部研报系统,作为公司支持投资的研究平台,该研究平台公平地向公司所有私募基金投资部门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开放。由公司研究部门负责维护,统一发布研究信息,保证投资组合经理获取的研究支持的机会均等;公司禁止在该研究平台以外发布有关研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备建立统一的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以下简称公司备选库);在公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五章 投资决策、授权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成立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独立地就私募基金投资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指导,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分别根据上述两个投决会的要求,分别独立地构建各自的投资组合。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分级授权原则建立自上而下的三级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总监-投资组合经理)体系,投资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1、常规授权:指投资组合经理是否获得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授权,在未取得正式授权之前,禁止为投资组合经理开通投资权限。

2、临时授权:指在投资组合经理出差、休假等不能正常下达投资指令期间,投资组合经理应按照投资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合规授权审批。对于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授权审批的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应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有关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投资授权制度:

1、不得授权不符合投资组合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投资组合经理的职责。

2、严禁私募基金经理与专户投资经理间的相互授权,即禁止私募基金经理向专户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助理授权以及禁止专户投资经理向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经理助理授权。

3、严禁投资组合经理(及助理)之间长期授权的情况,对于投资授权期限超过 30天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交易系统实行权限控制手段,将不同投资组合经理间 的相关持仓和交易等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第十九条 当出现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时,公司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平交易的规定,注意对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等因素对公平交易造成的影响。集中交易部门和监事须对此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章 交易执行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交易执行部门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司私募基金和特定资产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私募基金投资部门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门设在不同的办公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向投资组合经理公平提供有关独立的投资交易系统终端和权限; 投资组合经理各自独立地通过恒生交易系统投资终端进行投资操作,相互间投资信息实行隔离。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部总监负责审核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将其分别分配给私募基金交易员和专户独立交易员执行; 私募基金交易员与专户独立交易员在各自投资交易系统中下单操作,相互之间保持各自投资信息的隔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执行“公平交易”程序:

(一)“同时同价”下的公平交易:如果集中交易部判断当前市场成交数量、价格不能同时满足本公司多个投资组合同时下达的相同价格的投资指令时,启动恒生交易系统的 “公平交易” 功能,根据各组合委托数量的比例,对不同投资组合进行成交量的公平分配。

(二)“同时不同价”下的公平交易:如果投资组合经理在同一时间以不同的价格提交委托交易指令,恒生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

(三)如果公司有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经理对多个组合进行同一证券的交易时,集中交易部必须高度关注其投资指令的公平性,如果有明显的价格偏差,须及时对该投资组合经理提出电话警示,并在交易日志中做好记录。

(四)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系统公平交易程序的投资指令,需经投资组合经理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向集中交易部提出申请,集中交易部审核后下单,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公司通过以下措施保证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一)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平交易措施: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加强对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的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1、针对银行间交易,以公司名义进行询价交易的,原则上应以提出交易需求的时机采用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结合交易对手在交易数量、债券品种、抵押债券的品种等要素的匹配情况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2、各投资组合经理应提供书面的 《交易需求计划表》,原则上应按比例分配,但由于和交易对手的成交条件不匹配,造成不能按比例分配的的情况,应注明原因;

3、集中交易部需对银行间债券交易价格和公允价的偏离度进行一线监控;

4、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填制《银行间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查表》 ;

5、针对正回购原则上应将总融资额度按融资计划,按比例分配给不同资产组合。监事对当天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查。

(二)对交易所大宗交易的公平交易措施:

1、设立大宗交易需求意向表,确保各投资组合在有大宗交易意向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大宗交易的价格申报和数量申报;

2、大宗交易需求意向表提交至集中交易部,由集中交易部统一以公司名义和对手方商定大宗交易的价格及数量;

3、据公司取得的大宗交易的总数量,按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分发给各投资组合。

第二十五条 对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公平交易监控措施:

1、根据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告和合同,各投资组合经理事前独立确定各自组合的申购价格和数量,公司在专门申购需求表格中明确反映各组合的相关报价,包括确定的交易价格、数量、申购方案等,如有异常的,各投资组合经理需报告和解释;

2、公司由集中交易部以公司名义统一负责有关申购事宜;

3、发行结束后,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给公司的总申购额度、发行价格,按照各投资组合提交的申购需求表对各组合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公平分配。

第二十六条 对交易执行阶段的实时监控: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实时监控当日公司所有投资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的公平交易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可能违反公平交易的投资指令及时进行警示;对明显非公平交易的投资指令可暂停执行,在获得投资组合经理合理解释并报请其部门总监同意后,方可重新执行交易。监事负责监控私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的日常交易,重点关注相同指令价格下的公平交易、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组合时的公平交易、非集中竞价、银行间市场的公平交易。

第七章 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的监控、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保障各投资组合得到合规运用,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组合造成损失,公司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对各类交易行为进行识别与监控,建立有效的对非公平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非集中竞价的公平交易情况的监控: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行监控:事前由相关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提交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研究报告,并同时提供给各个投资组合经理;各个投资组合经理基于公平的研究支持,就是否参与申购签署意见并独立提交申购方案;事中由指定专人跟踪有关申购流程,并填制有关申购需求表;各投资组合经理无论是否参与申购,均需签字确认意见;公司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负责人监控申购及分配全过程;监事作为申购过程中一环,并监控申购全流程。

第二十九条 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公允价格的监控:公司集中交易部指定专门交易员跟踪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信息,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进行公允性审查。如果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公允收益率25bp 以上(一年以上偏离公允收益率45bp 以上),公司集中交易部将向投资经理出示价格偏离的警示单,要求其对该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书面解释,并转交监事;日常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允价,由集中交易部当日注明后备查。

第三十条 对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批准后执行,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同组合之间同日同向交易的监控分析:公司定期根据筛选出来的同向交易数据记录,采用统计检验的方法,分析是否存在明显的价差趋势,比如:某类资产的成交均价是否总是优于或次于其他资产类别; 通过筛选交易数据,观察和分析是否总是存在某一类资产组合先买(卖),其他资产后卖(买)的规律,每季度出具分析报告提供给相关投资部门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对不同投资组合间的交易时间和价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监事,并每季度出具分析报告;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监事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还必须在定期的公平交易分析报告中,重点关注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间是否存在同向交易价差,并对其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章 公平交易行为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集中交易部、监事等相关部门或专人,如果发现有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须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警示、要求解释、暂停交易、暂停授权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监事将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不断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监控措施,并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须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组合的报告中,公司须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对公司的 《内控评价报告》 中,对公司的公平交易情况作出评价,相关报告提交给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制度或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以下”、“过”、“于” 等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篇二

基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而彼此交叉, 如果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将会引发重大的金融风险。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 都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所致。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飞速发展, 但其风险管理却相对落后。若不及时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强风险控制, 将会阻碍基金业的长足发展, 甚至会导致金融动荡。因此, 研究如何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7月美国CO SO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 从体系上规范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素等, 指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 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每一种风险也不是完全独立的, 而往往是相互关联的, 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应是对各种风险割裂地管理, 而要通过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笔者认为,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是由若干有机联系的风险管理要素组成的完整框架, 这一框架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经营目标以及各种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统一起来, 既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又将公司的风险和经营目标贯彻于这个框架始终, 确保公司各项业务以及管理流程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参照CO SO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 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 构建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八大要素组成, 这八大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现状分析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种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且相互关联, 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 (1) 信用风险。指在进行证券投资过程中, 由于证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大小、经营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因素影响。 (2) 市场风险。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根据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原因, 把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分为特定股票风险 (特定企业风险和特定行业风险) 和利率风险。特定企业风险是指一个企业经营业绩下滑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对于特定企业风险,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较一般的投资者而言, 可以进行分散投资, 形成投资组合,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较好地避免特定企业的风险。特定行业风险是指行业的盛衰给这个行业的股票带来损失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证券行业集中度比较大, 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风险就比较大。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 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对市场利率的预测进行调整以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这里主要是对债券期限长短的调整。 (3) 操作风险。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而产生的欺诈行为;第二类是法律风险;第三类是管理风险;第四类是技术风险。内部员工的欺诈行为, 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内部员工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促使其进行欺诈, 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遵守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惯例, 合同义务或道德标准等导致的风险, 由于法律作为应用规范的强制性, 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合约无效或被处罚追究的可能性;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 导致投资决策和运作等失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蒙受损失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发生故障而导致投资交易、核算和申购赎回等无法正常运作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在市场中变现遭受的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成本。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对象由股票、债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等组合而成, 因此这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都可能对公司的资产净值造成影响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基金在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流动性风险常常由证券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基金净值的大幅缩水以及基金持有人赎回等引起, 这些对基金本身的运作、基金市场形象均有重大负面的影响。开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资者赎回问题, 因此它的流动性风险显得更为突出。 (5) 宏观风险。宏观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将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也叫通货膨涨风险, 是指由于物价上涨, 货币贬值而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的价值降低的风险。如当基金管理公司收回以货币计量的本金或收益时, 实际收入下降。基金管理公司减少购买力风险的防卫策略是在通货膨胀期间, 将长期债券和优先股转换为普遍股。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

1998年3月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登上中国的资本市场舞台, 开始作为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入2006年, 基金行业的主体法律框架已经完成。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变迁的相互作用, 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理念、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要在基金的价格分化和投资风险日益显现的情况下提升自身业绩, 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但是相比较其数量和规模的发展速度,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仍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欠缺风险管理意识和文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历程较短, 片面追求效益和规模, 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文化, 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2) 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和风险管理权限职责划分不清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关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在我国,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较短,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 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极易发生内部交易和投资集中化, 出现“机构坐庄”现象, 增加了基金的投资风险。现代风险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权限职责划分上, 要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要保持风险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甚至不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也受到限制和干扰。 (3) 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 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 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缺少相关流程Á和环节, 并且风险评估中定量评估Á技术滞后。风险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 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及风险信息沟通受ÁÁ到限制。 (4) 对风险管理往往是按风险类别管理。这造成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忽视了风险的交叉性, 而且风险管理缺少系统性和控制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 风险管理环境

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八大要素组成, 这八大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风险管理体系的八大要素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共同构成了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有机体系如 (图1) 。风险管理环境是其他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 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价值观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等。其中, 风险管理文化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 它影响到全面风险管理各个要素的活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是全面风险管理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和支撑, 在组织结构设计中必须对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清晰的分配。 (1) 风险管理决策层。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风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 是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职能为对公司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进行统一的决策,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支持, 风险管理委员会内设风险首席执行官。合规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 为风险管理的审计、稽核、监察政策、制度、程序的最高决策机构, 具有充分完全的独立性, 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内设督察长。 (2) 风险管理执行层。包括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和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岗。风险管理部隶属于风险管理委员会, 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 实行

垂直单元制管理, 按风险类别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单元, 各风险管理单元在风险管理业务上接受风险管理部的领导。在具体业务职能部门设置风险管理岗位, 将风险管理关口设置在最前沿。在具体作业中, 实行业务岗和风险管理岗并行的原则, 并根据业务特色向本级和上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对策建议。稽核监察部隶属于合规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如 (图2) 所示。

(二) 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一是结合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经营目标确定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二是让整个基金管理团队清晰认识到投资和基金运作的风险来源和程度;三是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方法, 并严格、一致地应用这套方法, 使得风险在风险容忍度以内。根据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明确统一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 以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和基金管理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紧密结合。

(三) 风险识别首先对业务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风险进行判断, 然后对风险的种类、来源进行监测和分析。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对策的前提。风险识别由具体的业务人员来执行, 然后报风险管理部和监督稽核部核准。

(四) 风险评估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评估风险的程度。可根据不同的风险目标和风险类别确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 对

能计量的风险以V a R为核心度量方法确定受险程度, 对不能计量的风险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估。

(五) 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是指在识别和评估了相关的风险之后, 所做出的防范、控制、转移和补偿风险的各种策略和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对策主要包括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主要管理市场风险) 和内部控制机制 (主要管理难以计量的风险)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机制既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一大风险管理要素, 也是管理难以计量风险 (例如操作风险) 的风险对策。 (1) 投资组合风

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流程应包括如下步骤:一是股票或债券投资小组选定投资组合的券种并决定相应权重, 构建模拟投资组合;二是投资数量分析人员运用EM A风险管理软件对模拟投资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进行评估, 如果模拟投资组合的风险在规定的范围内则正式建立该组合, 并开始对该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实时监测, 如果事前跟踪误差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则基金经理重新挑选股票或者重新确定股票的权重直至事前跟踪误差达到预定的标准为止;三是基金经理实时监控投资组合的事后跟踪误差以决定风险收益状况是否相匹配,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风险和收益基本匹配, 则不作调整, 继续监测组合的跟踪误差, 如发现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那么基金经理需要重新调整组合, 直至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和事后跟踪误差均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流程如 (图3) 。 (2) 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为投资者牟取更高利益, 除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外, 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中会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出现问题而造成管理困难、信誉受损和市场份额丢失。我们认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六)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既是一种风险对策, 也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大要素, 这一要素是对风险管理流程的保障。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活动主要通过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来实现。组织结构控制在基金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中已经阐述。操作控制是指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会计控制是指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七) 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

风险信息沟通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 自下而上地报告和自上而下地反馈。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风险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制定风险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在风险报告路线上, 分为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和监督体系报告路线。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风险管理部报告, 风险管理部再向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执行官报告;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稽核监察部报告, 稽核监察部向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八) 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是评估公司各个时期风险管理的质量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持续监督、个别评估或者两者的结合, 而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的频率则取决于评估过程中所包含的风险水平。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监察部对风险管理各流程、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保证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何孝星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何孝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黄宪、金鹏:《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1期。

3.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篇三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规模差距更加明显。与A股市场走势分化相似,基金行业不管是在产品的规模还是业绩上,都出现了明显的“一九”现象。资产规模排名第一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规模是排名最末的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的43倍,基金行业出现垄断趋势。

基金资产规模的膨胀一方面在于最近两年基金回报率大幅提升,存量资产规模增长迅猛;另一方面,新基金的发行如火如荼。不过,并非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都能够分享这一盛筵。2007年以来,仍然有10家左右的-基金公司没有发行过新的基金产品,发展速度滞后于整个基金群体。可见,缺乏背景的小型基金管理公司根本没有能够分享到牛市的盛筵。

强者恒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生存的不二法门,也是未来基金行业格局演变的必然趋势。

十年磨一剑中国的伯克希尔雏形已现

基金规模和产品数量仅仅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个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基金产品的业绩表现。巴菲特和他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之所以被投资者广为推崇,是因为其在过去的几十年为投资者创造了平均年复合增长率25%的惊人回报。因此,保持业绩的稳定,是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脱颖而出的必要条件。

不过,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诞生时间较短,我们尚不能用几十年的时间去考量。最近三年多数股票型基金产品的年化回报率还是不错的。这当然包含了牛市的因素。以2008年3月初作为时点考察的数据显示,华夏大盘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富国天益价值、易方达策略成长、鹏华中国50、基金科翔、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泰和、基金科汇、博时主题行业等10只基金产品位居最近三年年化回报率的前十名。

表2·3年年化回报率最高的基金产品(截至2008年3月3日)

相对来说,优质基金的分布比较分散,老牌基金管理公司和新兴基金管理公司都有机会打造出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不过,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旗下产品的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较低,究竟谁能够在长跑中取胜还有待我们用更加长期的视角进行观察。我们认为,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文化积淀,一些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理念相对成熟、投资流程基本科学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诞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时间较晚,短期来看,资产规模尚不能与老牌基金管理公司媲美,同时运作未满三年,缺乏业绩比较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增长速度惊人,日后将在国内基金行业版图变迁中扮演重要角色。

關注在长跑中脱颖而出的基金品种

4.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篇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

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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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账户(TA账户)是指过户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即指客户在购买基金时在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公司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对应多个基金账户(TA账户)。

五、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六、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出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七、经批准的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网点,须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但最终信息以基金公司公布为准,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八、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开立或登记基金账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九、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

十、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查询类交易必须本人亲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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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它交易可以代办。

十一、开放式基金业务对私交易(撤单除外)均可以跨网点进行。

十二、代销网点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单据、凭证、账簿和报表。

十三、代销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基金代销业务的手续费。

十四、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下发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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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的储蓄主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即资金账户),借记卡密码作为基金交易密码;我行发给投资者印有基金交易账号的纸质基金交易账户卡(投资者办理各类基金交易时必须携带此卡),基金交易账号按照流水生成。对公客户须指定其在开户网点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作为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四、对私基金交易账户在开立时与借记卡勾连,同时借记卡与客户主账户关联,如客户投资外币基金,则系统自动与相应的外币账户关联,交易方式与人民币相同;对公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如投资外币基金需要在核心系统开立外币结算账户(交易码62000),在基金系统作对公资金账号维护(交易码E01424)后即可交易。

五、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交易账户。

六、投资者在我行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只有当发生认购、申购交易时,才会自动向基金公司发起开立基金账户(TA账户)申请交易。基金账户(TA账户)的开户申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任何联网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TA账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

七、开户时投资者可以选择登记沪市和深市交易所证券交易账号。如果客户登记的股东账户正确,一旦购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经中登公司确认成功后,将为其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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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上海登记中心的基金账户为99+上海交易所股东账户;深圳登记中心的基金账户为98+深圳交易所股东账户。如果客户不填写沪、深两市证券交易账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新开户处理,为客户分配一个基金账户(98或99开头),该基金账户的后十位是有效的可以在场内办理基金业务的账户。

八、投资者个人客户办理销户时须本人亲自办理,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交易账户卡一并交给柜员办理;投资者对公客户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预留印鉴(同与之勾连的资金账户的印鉴相同),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经办人的被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关闭基金交易账户之前应先关闭与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所有基金账户(TA账户),且定期定额已撤销。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所有基金的余额都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时,才允许关闭基金账户,只有关闭所有基金账户(即TA账户)后,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需在各代销行办理,成功销户的客户,可以在中行任何一个基金代销网点再次申请开设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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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二、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凭条》,对私客户将借记卡、基金交易卡一同交柜员办理,对公客户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凭条》,加盖预留印鉴(同与之勾连的资金账户的印鉴相同),提供经办人的被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同提交柜员办理。投资者认、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对私客户认、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对公客户认、申购金额超过20万元,需主管授权。

四、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认购、申购。认购基金的价格为已知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知价格,价格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为准。

五、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投资者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打印业务回执交投资者。

六、投资者开设基金交易账户的当天,即可办理基金的认、申购交易,T+2日认购、申购交易确认。认购确认只代表受理认购交易,待基金发行结束后才能得到对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基金发行成功则认购交易成功;基金发行失败则认购交易失败。申购确认代表投资者申购基金成交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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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鼓励客户长期持有其基金,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增加了后端收费业务,即客户在进行基金交易时,既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系统原有模式),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方式(按照客户持有基金时间的长短参考相应的费率)。如果某只基金的基金交易手续费只有一种收费方式,投资者直接按基金公司默认的方式办理;如果某只基金既可以选择前端收费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方式,投资者必须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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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回执交投资者,系统将会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六、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将相应赎回款项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并应投资者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未成交的委托份额系统将自动做解冻处理。

七、赎回业务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可受理客户的连续(顺延)赎回交易。连续(顺延)赎回交易是指如果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客户对延迟办理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到将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由于选择连续(顺延)赎回的方式时,系统处理较为复杂,容易发生一些异常情况(主要是由于基金公司对于没有产生巨额赎回情况下,这种连续赎回申请的确认不完整,导致我行系统处理不完整)。考虑到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况较为罕见,原则上在办理业务时建议投资者采用非连续(非顺延)方式。

八、为鼓励客户长期持有其基金,有些基金管理公司增加了后端收费业务,管理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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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二次确认方式提交挂单申请。网银具体交易如下:

1)认购:从开始营业到营业结束之间为正常交易。其余时间支持挂单。从挂单开始到下一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可撤单。

2)申购:从开始营业到基金主机15点之间为正常交易,其余时间支持挂单。从挂单时开始到下一工作日15点前可撤单。

3)赎回:同申购 4)基金转换:同申购 5)修改分红方式:同申购

二、认购、申购挂单交易扣款说明:

1、大机分行

1)挂单扣款:大机分行为联机管理端扣款,由分行基金管理端点击挂单扣款按钮,联机扣款。(注:要与定期定额扣款时间分开。)

2)挂单撤单:若在扣款完成后客户撤单,款项实时冲正。3)挂单失败:若在晚批量处理挂单中发现转委托条件失败,例如:基金运行状态不支持该交易。则当晚批量文本退回款项给客户。

2、蓝图新线

1)挂单扣款:新线分行挂单扣款为联机时段批量文本扣款。2)挂单撤单:若在扣款完成后客户撤单,需退回客户的款项将在晚上批量文本中退款给客户。

3)挂单失败:若在晚批量处理挂单中发现转委托条件失败,例如:基金运行状态不支持该交易,则当晚批量文本退回款项给客户。

三、赎回、基金转换挂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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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基金转换挂单时不做可用份额圈存。赎回、基金转换挂单在晚批量转委托时圈存可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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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交易确认明细信息、基金资料信息、投资者资料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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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红利再投资,投资者的红利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待红利分派后打印《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确认书》。

三、每只基金的分红方式的确认必须由客户亲自到各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最后由基金公司最终确认。基金分红前,投资者可以重新设臵该基金的分红方式,对于未重新设臵分红方式的基金产品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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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二、投资者在中行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之前,若已在中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则直接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若未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必须先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开户业务,然后再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三、客户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时须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开户相同。客户可于T+2日到银行柜台打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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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当天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同时当天办理转托管转入申请。四、一次交易只能转出(入)一只基金。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及转出后剩余基金份额均不得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若转出后剩余基金份数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应将剩余份额一并转出。

五、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申购与赎回交易相同。

六、转托管交易采取转出和转入一次完成或两次完成由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而定。

七、该交易允许撤单,转入交易不需主管授权。对私转出份额超过5万份,对公转出份额超过20万份,需经主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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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非顺延转换方式。采取顺延转换方式时,做法与顺延赎回相同。

四、基金转换是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处理的。基金转换一次只能转出、转入一只基金,如果客户要转换多于一只基金,要采用多次申请多次输入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申购与赎回交易相同。

六、该交易允许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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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失败处理。如果在扣款日因投资者选择了多只基金扣款,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按基金代码从小到大顺序依次扣款,无法扣款的基金按交易失败处理。如当期扣款不成功,代销网点将不再为投资者办理当期定期定额的申购业务,下期的定期定额申请将继续执行。如果连续三次由于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或因账户状态等问题导致某只基金扣款交易失败,则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请自动取消。

五、代销网点按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若遇扣款日为非基金开放日(节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但不跨月。如果某月投资者所选扣款日为该基金的“暂停营业”日或“不可申购”日,银行照常扣款,但申购是否成功以基金公司的最终确认为准。

六、客户选择当日为扣款日申请定期定额交易的,如果申请交易成功,下个月扣款日生效。一只基金一个月可以选择多次扣款日期,但同一天同一只基金只能扣款一次。

七、定期定额申请不能修改,只能撤销。如投资者需要对原申请日期或金额作修改,只能先办理定期定额撤销,再重新办理定期定额申请。

八、定期定额的申购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基金份额的确认日为T+2日,投资者可以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九、定期定额申请与定期定额撤销交易需主管授权,立即生效,无需再次打印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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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各项对私交易必须刷卡通过,不允许手工输入账号(除对私修改借记卡号)。

二、对私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身份证件与借记卡、基金交易账户卡上的投资者姓名必须一致。柜员应严格审核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

三、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基金开户网点柜台办理,且应在确认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所有基金的余额均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定期定额已撤销,并且账户状态正常后方能进行。

四、基金交易账户未关闭时,不得先关闭其资金账户,避免产生无头资金。

五、投资者认、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账户可用余额。对私账户认、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对公账户认、申购金额超过20万元,需要主管进行授权。对私账户赎回、转托管转出份额超过5万份时,对公账户赎回、转托管转出份额超过20万份,需要主管进行授权。

六、撤单交易专门用于当日基金交易的撤销,不允许用其他冲正交易的交易码用于基金交易的撤销。

七、撤单交易允许跨网点进行交易,需要主管授权。撤单交易不允许跨渠道进行。必须全额撤单,不允许部分撤单。办理撤单时,投资者需凭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办理。柜员办理完撤单交易后,应收回原交易的业务回执,作为撤单交易的附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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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者资料变更,必须在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需要主管授权。

九、基金转换须在基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申请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可转换基金,两只转换的基金收费方式必须一致,同时满足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的要求。

十、转托管须基金账户状态正常,且一次交易只能转出(入)一只基金,同时满足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的要求。

十一、基金在认购期内即可办理定期定额申请,但不扣款。

十二、定期定额申请无到期日,业务的终止和修改以客户的取消指令为准。定期定额申请不能修改,只能先办理定期定额取消后再重新办理申请。

十三、取消TA关联交易必须客户在我行基金份额为零的且无未达账才能做该交易。取消后我行系统无法查询该客户的TA账户。

十四、定期定额申请取消后才能办理销户业务。

十五、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十六、每日营业终了,部门主管应对经办当天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柜台交易进行检查和辅导,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

十七、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版)》执行。

5.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区别 篇五

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基金管理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

经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

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设立基金公司应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

东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金企业是如何寻找投资项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如何在众多项目中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获得好的项目是关键。因此,基金经理在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从外部渠道获取项目信息,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化的项目来源渠道。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自有渠道、中介渠道以及品牌渠道等。

6.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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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

随着国家对私募投资领域的开放,私募基金步入投资者的视野以来,发展形势一直很好,越来越多的人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想在这个繁荣的大市场中分一本羹,但是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哪些要求呢?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名称方面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二、注册资金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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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三、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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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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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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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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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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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是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种要求,国家对名字、注册资金、股东资质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要全部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私募管理公司和私募投资公司相比只是在对注册资金要求少了很多,别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

来源:(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http://s.yingle.com/cm/308169.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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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跨国公司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与研究 篇七

(一)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将用外币进行结算的交易, 在结算时, 由于汇率的变动导致在外币数值不变的情况下, 交易的本币价值的增加或者减少。所以由此可知, 企业如果存在了还没有结清的债权或者债务, 那么就会有交易风险。

(二) 交易风险成因

企业在处理外汇交易时, 采用外币支付货款时, 如果与签订合同时的汇率相比较, 出现汇率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 对于以进口企业来说需要支付比签合同时使用更多的本国货币或更少的本国货币来购买需要进行支付的外币。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 汇率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拥有涉外业务企业的成本与收益, 进而带来各种风险。

二、交易风险的种类

(一) 国际贸易信用交易中的交易风险

跨国企业在进行国家之间商品或劳务贸易往来时采用的是信用交易方式, 就存在暴露于外汇交易风险下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结算时如果即期汇率发生变动, 这些余额的本币值就会发生增减。对于其中的汇率增减的变化, 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同时跨国企业间的交易多采用信用交易 (形成应收、应付款项) , 因而跨国企业对外汇交易风险的控制管理不容小视。

1.出口业务中的信用交易风险。在出口业务中, 形成的应收账款, 由于汇率下降, 在外币数额不变的情况下, 收回的本币价值下降, 进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进口业务中的信用交易风险。在进口业务中, 形成的应付款项, 由于汇率上升, 在外币数额不变的情况下, 应付的本币价值上升, 造成企业多付款项, 形成企业的损失。

(二) 外汇借款和投资中的风险交易

1.外汇借款中的交易风险。跨国企业借入外汇本息后, 如果外币升值, 将会增加企业外来支付的现金本币价值, 此时增加的本币现金价值就是企业所需要面对的交易风险。

2.外资投资中的交易风险。跨国企业利用外汇对外投资后, 如果发生外币贬值, 企业将来收到的外汇本息的本币价值就将低于预期, 造成企业损失。

(三) 待履行的远期外汇合同中的交易风险

跨国企业在签订了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后, 到期日的的汇率与预计汇率如果存在差异, 企业到期所支付的本币价值就可能高于或低于最初的预算。而其中的高于预算的差异就是企业在签订该项合同后, 由于交易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外汇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一) 、企业内部

1、设置在开票中心。发生内部交易时, 出口方先将产品出售给在开票中心 (只是账面上的) , 出口方用其本币向再开票中心开出发票, 再开票中心同时以进口方本币向进口方开出发票, 将产品销售给进口方;商品实际上从出口方直接运往进口方, 并不经过在开票中心。这样一来出口方和进口方之间完全没有外汇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则集中到了再开票中心, 在开票中心可以通过提前或者延迟付款的措施或者采用套期保值的方式对交易风险进行集中管理[6], 提高交易风险管理效率。

2、提前或者延迟结算。持有外汇债务的跨国企业, 希望能在外汇债务货币升值前偿还或在外汇货币贬值是偿还。提前支付就是在判断出外汇债务货币很可能升值但还未升值的情况下, 尽管债务还未到期但提前偿还。延迟付款就是在判断出外汇债务货币很有可能贬值但尚未贬值时, 尽量推迟偿还债务的时间。那么, 我们说在正确的情况下面, 就可以为企业节约了偿还债务的本金问题。

持有外汇债权的跨国企业, 希望能在外汇债权货币贬值之前收回债权或在外汇债权货币升值后再受贿债权, 如果能在外汇货币贬值前提前收回债权或者将回收债务的时间推迟到外汇债务货币升值之后, 可以为企业增加债权的本币价值。

3、加强对外汇业务骨干人才的培养。相较国外, 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理论、经验都相对滞后;同时我国在外汇风险管理的能手少, 所以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对这方面的人才进行有计划, 有目标的培养, 可以为公司规避很大的外汇交易风险。

4、时刻关注东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世界经济, 政治和军事发展的动态。很明显外汇汇率不仅仅是在发生外汇交易时才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博弈。国家间经济的发展和政策对其本国的货币的外汇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因而从宏观信息可以判断出未来该国货币汇率的走势情况, 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企业选择外汇交易时采取的汇率, 或什么时候进行货币交易[7]。以至于不会因为东道国家宏观因素的突然变化给企业的外币交易带来损失。

(二)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外汇交易风险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以及这十年以来我国的改善经济体制, 跨国企业在对外的一系列买卖中是可以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的。

1.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保值。由于远期外汇交易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规定了买卖货币的汇率, 因此企业可以肯定的预知将来收到或者支出的货币价值, 排除了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稳定的风险。这使得风险是可以测量, 提前固定风险成本。

2.开展外汇期权交易。在支付一定的期权费用后, 企业拥有在约定期间内根据事先约定好的汇率来对外汇资产选择买进或卖出的权利,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行权。该方式主要是对未来的汇率进行锁定, 进而对外汇提供保值。同时企业具有灵活的选择性, 汇率向有利的一方变动, 企业很容易从中获利, 达到保值的效果。

3.开展外汇期货交易。该方法类似于外汇远期交易, 通过外汇期货的买卖, 企业可以固定未来本币现金的流量。为了让实际或者预期的外汇头寸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 而进行现货头寸反方向的委会期货交易。

(三) BSI综合法对外汇交易风险的管理

1.BSI对外汇债权的保值。所谓BSI法对外汇债权的保值, 就是把由应收账款导致的企业风险一步步进行分散, 消除的过程。先是时间风险, 而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是通过买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外币金额决定的。然后通过即期外汇交易买卖给银行, 把其换成本币, 从而就可以很好的消除了汇兑风险。最后, 企业通过上面换回的本币进行投资等收益, 这样就可以抵消介入外汇承当的成本。

2.BSI对外汇债务的保值。对于企业而言, 用BSI法对外汇债务进行保值, 和上面的债权保值方法异曲同工。第一步, 也是先解决时间风险, 借入等额的企业所在国的本币, 然后将其通过即期外汇交易变成相对应数值的外币金额。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汇兑风险给去掉了。同样的, 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币值金额去进行投资, 或者储蓄, 从而盈利来抵消借入本币的成本。

(四) 外汇交易风险转移

1.通过信贷将交易风险转嫁。由于跨国企业其业务范围覆盖全球。所以供应来自全世界, 需求也是全球。因此可以在某一个国家的货币出现了贬值的情况下, 用这一个国的货币去换取需求, 升值的货币就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达到保留。与采购相对的销售, 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在短期里面达到一定的效果。

2.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转嫁外汇交易风险。由于汇率是在持续的增减的, 当一个国家的货币开始升值时, 我们可以到这个国家进行商品的卖出;相反当一国的货币开始贬值时,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方法进行保值, 我们不是销售商品, 而是签订原材料的采购来做到。

四、案例研究

(一) 公司背景

1987年荣智健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在其管理下, 中信成功收购泰富的权益, 接轨中信集团, 至此中信泰富诞生。资产雄厚的中信泰富, 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 在钢铁、基础设施等多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可是, 2008年10月20日, 发生盈利预警, 为了规避风险, 进行了大规模的杠杆式外汇交易买卖[10]。同时, 签下大量外汇累计期权合约, 其交易金额占了绝大多数的三份涉及澳元, 但同年, 澳元大跌60%以上, 这使得中信泰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而荣智健也因此辞去了中信泰富主席。

(二) 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分析

在中信泰富事件中, 虽然看似是简单的澳元汇率的变化, 才导致了这一场重大的危机。但是, 当我们深入挖掘, 我们就能发现很多关于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以及防范措施不当的后果, 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金融衍生工具的选取及使用。中信泰富在选取金融衍生工具时, 是一个叫accumulator的累计期权合约投机, 追求最大化利润, 这没有很好的保值规避风险的作用, 却使企业承受了更大的风险。同时, 在规避风险的时候, 没有很好的把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却将基本上的交易金额进行关于澳元的外汇交易中。

2、外汇业务的骨干成员的缺乏。中信泰富没有重视外汇业务, 以及外汇业务中骨干成员的培养。正是这种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以及知识等级的不同导致中信泰富没有能够及时有效, 精确的评估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交易风险。

3、中信泰富没有构建出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投资机制。中信泰富在规避盈利风险中, 所反应出, 领导人权利过大, 公司却没有与之对应的机构能够及时的约束或者相应的机制去平衡参与决策。

(三) 经验借鉴

通过对中信泰富的深入分析知道, 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不当, 不但不能合理的规避风险, 而且能够迅速的使得一个企业衰退。

同时, 我们也学习到。作为一家跨国的企业, 一定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外汇交易风险的管理机制, 以及决策的集体性, 而非个人意愿。应当注重外汇交易业务的骨干成员的培养, 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外汇交易。

最后, 我们也可以从中信泰富, 外汇交易保值的选取, 交易中看出。在对东道国家经济政策, 以及世界经济政策的合理把握的同时, 我们还可以用复合型的外汇保值条款, 这个显然比单单涉及澳元来的好。这能更好的帮助企业。

五、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外贸形势不断的加强, 对外贸易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升中国综合实力等方面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国一些涉外企业刚刚经历了人民币汇率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的转变, 在管理外汇交易风险方面的意识还不强, 手段不够丰富, 同时自身也缺乏这方面的管理人才, 所以管理外汇交易风险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生产过程中的外汇交易风险管理。

8.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之辨 篇八

西方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从而引发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制度性安排。英美等国家通常在董事会内设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来履行对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而德国则通常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和制衡董事会。这两种方法均在相应国家行之有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美国的安然(Enron)公司案就暴露出独立董事制度失效的现象。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

从企业的角度看,投资基金制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具有普遍性。但从本质上看,信托关系是基金运行的最主要机制,基金运行的法律关系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是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一般公司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公司最大的不同,也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够汇集并管理数百倍于其资本金的金融资产,关键在于基金持有人的信任。这种信任一方面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良好的管理业绩,一方面也来自于制度性的基础,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能够保证基金管理公司良好的运作,进而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以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服务的行业,它的最大资产不是资本金,而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真正是以人为本,人才为经营之本。这也决定了它与其他一般制造业或生产型企业的不同,对人才的重视也要反映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来。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其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了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也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

从第一个方面来讲,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的利益通常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情形导致两者利益存在偏差。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安排避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非法干涉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运作。从第二个方面来讲,要吸引并保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特长,就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使得人才与公司的利益一致,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和为公司服务一致,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目标股东利益优先还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

对一般公司来讲,股东利益最大化才是公司的最终目标。但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与基金持有人属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关系。如果基金持有人利益无法保障,则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就失去意义。因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根本,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才是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目标。虽然从理论上讲,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基金管理公司只有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基金持有人的信任,进而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但实际上两者利益往往存在偏离,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不适当的关联交易、违规操作和其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使基金持有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使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获得了高收益。因此,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许多相关法规都一再强调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第三十九条也强调:“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也规定:“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各个方面都要围绕这个目标和原则进行设置。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规都明确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在实践操作中,时常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为片面追求短期收益,给基金管理公司经理层造成巨大压力,使得经理层不得不为了满足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需要进行违规操作,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长期利益的情况。这也说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操作的问题。如何才能找到一种有效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单一还是多元化?

目前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已经由完全集中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单一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等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但仍然尚未放开一般企业和个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这种股权结构是与中国基金业诞生之初专业人才主要来源于证券业的历史状况密切相关的。经过十年发展,基金业已经锻炼出一支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基金已经为市场所广泛认可,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日益增长,这种较为单一股权结构是否能够适应基金业的发展尚待进一步探讨。

从国外资产管理行业的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采用了市场化的发展路径,对资产管理行业采取放宽准入门槛的做法,并未刻意规定或限制某类企业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这些国家,特别是基金业最发达的美国,其基金产品品类繁多,市场迅速发展,这些经验也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对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员工既是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主要力量,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却是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特点,员

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薪金收入、奖金(激励费)收入。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由于员工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偏离以及在治理结构上的缺失,也成为引发一些员工道德风险问题的因素。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究竟是发挥何种作用比较好?是参与管理、参与分配还是参与治理?从国外的经验看,一些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采用了员工持股的制度,从而使得员工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来讲,发挥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未来考虑的一个方向。

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支持:积极管理还是消极管理?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干涉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以及公司员工选聘等事宜。”这就限制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主动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干涉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权力。这里就反映出一种看似犹豫的态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一方面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实际上,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上,中国正在摸索一条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管理思路,即尊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为公司提供有益的支持。这种做法对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实际中也发生一些不理想的情况:如部分股东利用金融资源的“壳”进行倒卖,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过于频繁的变化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市场的平稳均不利。

自从外资和银行可以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后,这种情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意在获得市场、控股权和经营控制权,而不是仅仅提供出资和获得分红。无论是采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将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方式,合资后的基金管理公司都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理念构成冲击。而商业银行基于其市场地位,往往也要求拥有对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权,这也给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增加了不小难度。因此,如何发挥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作用也是基金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监督与制衡: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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