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

2024-10-20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共8篇)

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 篇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国际贸易合同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A.技术转让合同B.租赁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6.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情形使就发生()。

A.债的变更B.债的移转 C.债的消灭D.债的产生

8.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C.当事人履行的地点不适当,但末影响合同目地的实现

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9.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只赔偿直接损失D.不负赔偿责任

1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有。

A.委托开发人 B.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C.研究开发人D.国家

二、多项选择题

1.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A.工商管理机关B.合同审批机关C.人民法院 D.合同仲裁机关 E.上级主管机关

2.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汇票 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5.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填空题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和的方式达成的。

2.随附义务有义务和义务。

3.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

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

5.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

6.财产担保借款合同又称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担保责任。

8.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其订立时的发包方式,可以分为发包和发包两种形式。

9.多式联运合同是托运人与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四、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基本原则 2.行为默示形式3.合同解释4.供用水合同 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五、简答题

1.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2.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3.简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概念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论述题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七、案例分析题

1.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D2.A3.B4.B5.A

6.C7.B8.D9.D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CD2.ABCDE3.ABCDE4.ABDE5.ABCDE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要约承诺2.先合同后合同3.主体资格4.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5.竞争性非竞争性 6.抵押借款 7.瑕疵8.直接招标 9.多式联运经营人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刀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4.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答题要点: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2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分)不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3分)

2.答题要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3分)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3.答题要点: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2分)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分)(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2分)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1分)

六、论述题(10分)

答题要点:

(1)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1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1分)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做出区分。(1分)

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1分)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1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1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1分)

(5)其他因素(1分)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分)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1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分)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3分)

(2)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分)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1分)《合同法》第2l 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分)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分)

(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分)《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1分)

(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买受人承担B.出卖人承担C.担保人承担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A.不承担连带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C.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D.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研究开发人所有B.委托开发人所有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D.国家所有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A.当事人B.代理人C.居间人D.利害关系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C.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A.支付定金B.赔偿损失C.中止履行合同n继续履行合同E.采取补救措施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地点。

3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和—两种类型.乙合同的移转包括—、—•

5.混同的原因有——承受和——承受。

6.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赠与合同和——赠与合同。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合同和——合同。

8.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合同。

9.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和——办理委托业务。

四、名词解释1.可撤销的合同2。合同的承受3。侵权责任4.合同解释5.房屋租赁合同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3.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4.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12分)试从法律责任竟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1.C 2.C3.C4.B5.B6.B •7.C8.B 9.A10.A

二、多项选择题1.ABCDE2.AB3.BDE4.ACDE5.ABDE

三、填空题1.合同法律2.成立3.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4.债权让与债务承担5.概括特定6.现实•非现实7.总承包分项承包9.要式9.名义费用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3.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5.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答题要点: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2.答题要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答题要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4.答题要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3)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六、论述题(12分)

答题要点: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分)这里说的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2分)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2分)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2分)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1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2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分

2.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 篇二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借鉴

2011年在国家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紧缩政策下,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虽然我国已出台各项政策和采取各项措施从融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社会服务等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具有严重滞后性,不能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1 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其法律地位存在逐步被认可的过程。

首先,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为以后通过法律形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其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2005年开始,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1.2 存在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内容,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但存在立法层阶过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等问题。

(1)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的专门立法。现有的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缺乏独立性,职能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确。

(2)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的规范性文件,但尚未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关中小企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融资立法层级过低,甚至缺位。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也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

(3)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物权法,增加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但实践中但缺乏可操作性。对其抵押担保方式缺乏创新,如知识产权质押等,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制度效力不高,尚不健全。

(4)中小企业发展小的各项规定多为规范性文件,立法层阶较低,显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综上,我国不管在立法技术,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严重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日等国对中小企业予以法律扶持的有益经验。

2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分析

为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美日通过立法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提供了法律保证。具体而言,美国建立了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日本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美国早在1953年制定了《小企业资助法》,建立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界定了小企业的标准,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了行政主管机构的组织机构、权力与义务等。这些法律规定为联邦政府和各州采取各项措施帮助、扶持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对于促进美国小企业的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于昭和三十八年七月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中小企业政策目标、中小企业的标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采取的对策、法制和财政政策、纠正事业活动中的不利机会等。

2.1 美日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

为贯彻和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和法律规定,美日均建立了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管理局在总统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下,与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或部门无隶属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主要权利与义务为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将采购合同转包给小企业、援助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等。

日本在总理府内设立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其附属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厅设置法》,日本于1948年设立中小企业厅,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培植、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负责和监督中小企业的法律实施;给予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指导和扶持等。

从上述分析来看,美日均建立了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在行政级别上,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在职责方面,主要负责执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援助中小企业等。

2.2 美日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

(1)美国建立了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解决从商业性银行等机构贷款比较困难的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从其成立到1991年的38年间,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等达62万多件,总计金额达671亿美元。政策性融资有效地解决了不能从银行等商业性机构贷款的一些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扶持了一些创业企业以及残疾人企业等弱势企业的发展,救济了受到灾害的企业恢复生产,对稳定就业和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除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外,美国还建立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引导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商业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法律包括《小企业资助法》、《小企业投资法案》、《公平信贷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等,这些规定构成了美国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2)与美国一样,日本也建立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那些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主要法律有《中小企业基本法》、《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

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成立政策性专业金融机构解决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995年政府系列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贷款合计277169亿日元。政策性专业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

除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外,日本还构建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建立商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主要法律有《信用金库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美日均建立了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也建立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一方面建立专业型或互助型的商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另一面也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通过提供政策性担保或立法消除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立法引导大型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这样,通过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不同融资渠道,较好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3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症结在于不能为融资提供有价值的资产担保。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增信,美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是小企业管理局,其担保对象主要是美国的小企业。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包括信用保证法律制度和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法律包括《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

从美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分析,信用保证担保制度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机会;二是建立资金补偿机制,由政府提供亏损补偿或建立保险制度支付保险金弥补亏损以确保信用保险机构的持续运作;三是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散制度,通过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险方式分散了银行提供贷款的风险,提高了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从运行效果来看,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制度之一。

3 对我国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法律启示

3.1 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法建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原因。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我国有必要在宪法的基础上,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立法的层阶,借鉴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经验,加强立法建设,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特别需要明确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以及为实现这些产业政策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等。主要内容主要是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与管理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完全解决,所以重点之一是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融资和担保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义务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补充和担保,而不是取代市场。

3.2 建立权威、独立、统一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

统一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是贯彻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产业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的必要主体和重要力量;同时该机构也可以代表政府为创业企业或遭受灾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没有主管机构,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将难以有效落实。为此,我们需要借鉴美日立法经验,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中小企业发展部,隶属于国务院,对全国所有的中小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在职能方面可以参照美国,建立集合行政管理、提供融资、提供担保、提供转包合同、提供技术指导等为一体的机构。

3.3 建立互补、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间接融资法律制度

美日等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结构性融资难的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因此,针对我国间接融资制度和直接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建立互补的、多层次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间接融资模式。

(1)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补充渠道,主要解决企业创业初期融资问题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借鉴美日国家立法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规定政策性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规范政策性融资服务对象、融资产品等:在融资产品的设计上,一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求设计,如提供建造、改建、扩建工厂(包括取得土地)贷款;获取设备、工具、机器、原材料贷款;二是根据特定的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和发展能力的产业政策设计,如技术创新扶持贷款、设备现代化贷款、水污染控制设备贷款等;三是根据特定的帮扶政策,为弱势企业或遭受灾难的企业提供贷款,如赈灾贷款、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贷款等。

(2)设立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保证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风险和效率的考虑,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型企业。因此,通过引导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存在结构性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此,我们要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的建设,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从结构上解决中小融资问题。商业性中小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金融机构组织法,明确成立、资金来源、退出等,引导民间资金合法进入金融市场,搭建民间资金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解决结构性问题;二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行为法,限定其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稳定的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抵押、应收帐款质押、联保贷、小额信用贷、法人账户透支、交易链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三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客户群是不稳定的客户群,中小企业融资相对于大企业来讲,也是高风险融资行为,因此必须规定异于大型商业银行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权益,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核销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3)修改现行商业银行立法和监管政策,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辅助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资金、规模、技术等优势,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来源。如要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信贷抑制现象,必须立法建立大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既要规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也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最低比例,减少信贷抑制的现象;二是设立损失补偿机制,在大型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受到损失时可以得到政府的适当补偿;三是给予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同的监管政策,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和特殊的核销政策。

3.4 建立互补、多层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范专业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专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借鉴美日信用担保立法经验,建议设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类担保机构,对两类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是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其他社会资金而组建的担保机构,非盈利性质的,其服务对象是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而不能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其服务对象为能够满足担保条件和商业性银行信贷准入的中小企业。两者在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方面相互补充。立法内容可以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法和信用担保行为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成立、经营范围、退出机制、担保业务范围、担保条件、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追偿机制、政策补偿和监管等。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日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经验,通过保险机制缓释担保机构的风险,保障担保机构健康、稳定的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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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曙东.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吴成硕.从美国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之道[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1).

3.国外好人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篇三

关键词:立法借鉴;法律移植;见义勇为

一、美国

美国有部专门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的。它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赦免。

二、加拿大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 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 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三、法国

法国则偏向于惩罚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法国刑法规定, 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新加坡则站在保护施救者立场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款。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 3倍的处罚。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四、新加坡

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其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有关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在这里还要说明的一点,个人认为助人为乐并不是就等于法律免责,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损失的发生,施救者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中的免责条款是针对一般过失而言的。另一方面,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司法保护。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的时候,判决尤其应当谨慎。英国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好比污染水源。” 不只是有保护助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许多国家目前还有强制“助人的法律。”当然在我国这势必会引发“见危不救”是否应立法的强烈讨论。国外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发现“危难”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帮助受困人,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将来我国将“见危不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话也可以借鉴他国这方面的立法。

不可否认的是,要使雷锋精神的保障机制得以实现,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紧密相关。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悲哀的民族;然而一个有英雄却不知尊重、不知珍惜的民族,则是一个可怜的民族。如果只是每年的雷锋日去鼓励大家行善,对于转型中的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那也只会是隔靴搔痒而已,我们要从制度的根本上去直视问题所在,并找出解决之道。使我们的民族出现更多的“雷锋”,尊重珍惜“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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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田居俭.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J].求是杂志,2013(19).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 篇四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我国设立的国家级奖项是__。A.国家科学技术奖 B.国家发明创造奖 C.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 D.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真题试题】(2007年单项选择第34题)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是__。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3.(2000,3)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项规定属于__规范。A.情况性 B.选择性 C.授权性 D.准用性

4.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台设备,甲方希望低价,乙方希望高价,在确定价格时应当既考虑制造成本,也要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这属于__。A.坚持利益为本 B.坚持互惠互利 C.坚持客观标准

D.坚持求大同存小异

5.产品线是指__。

A.满足不同需求的多组产品 B.满足同类需求的一组产品 C.满足同类需求的多组产品 D.满足不同需求的一组产品

6.优先股是在__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A.股利分配和行使股东表决权 B.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C.剩余财产分配和行使股东表决要 D.推荐董事候选人和行使股东表决权

7.企业实行项目管理时,需要抽调不同专业和不同部门的人员成立一个项目组织。因此实行项目管理的企业往往采用__组织结构。A.直线职能制 B.事业部制 C.矩阵管理制 D.多维立体制

8.狭义的新产品概念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具有一定__的产品. A.先进性和实用性 B.独创性和新品质 C.实用性和灵活性 D.先进性和新颖性

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可以受理的案件是__。A.美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的合同纠纷 B.美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C.中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外资公司技术合作纠纷 D.涉外婚姻纠纷

10.甲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于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至于床下,一日工某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致使古书严重受损,__。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C.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D.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11.(2008,25)当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为1.5次/年时,会引起该指标下降的经济业务是__。A.借人一笔短期借款 B.销售商品取得收入

C.用银行存款购入1台设备 D.用银行存款缴纳税金

12.下列选项对总理事会描述错误的是__。

A.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 B.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中占贸易额前50位的成员组成 C.总理事会是争端解决机构

D.总理事会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13.某公司在1997年间购进存货总额 1 92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1 800 000元,年末存货余额360 000元,那么该公司本年度的存货周转率为__。A.5次 B.5.3次 C.6次 D.6.4次

14.哪一部法规是国务院继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__。A.《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B.《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D.《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5.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日内通知债务人。A.3 B.4 C.5 D.6

16.(2006,24)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__。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7.关于企业内非正式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A.非正式组织没有一个确定的正式目标 B.非正式组织的成员往往是变动的 C.非正式组织的活动是由于人们的兴趣、爱好相投,或者由于共同的习惯而形成的自发的、自觉的活动,而且相对稳定

D.非正式组织的群体之间及其群体成员之间,都没有正式的稳定的隶属关系

1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卖方应当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B.如果不涉及运输,而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并且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

C.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D.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签字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19.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__。A.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B.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C.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D.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20.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于乙,母鸡下一蛋,蛋归谁所有__。A.甲乙共同所有 B.甲所有 C.乙所有

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21.(2000,19)某工程机械厂拟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某某市中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此,该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__。A.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B.企业设立登记 C.公司设立登记 D.公司变更登记

22.(2002,20)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约于__时生效。A.要约人发出要约

B.要约人将要约写成文字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D.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

23.合伙人不能以__出资。A.货币、实物

B.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C.商业信誉 D.劳务

2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__。A.不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B.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C.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决定 D.只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5.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日内通知债务人。A.3 B.4 C.5 D.6

26.(2007,15)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职能是__。A.人才开发 B.人才保持和激励 C.人才收获

D.人才评价与调整

27.为确保谈判成功,企业可以在商务谈判前提出各种假设的臆测,进行模拟谈判,在各种对谈判的假设中,对()的准确假设可以使己方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可谓商务谈判制胜的法宝。

A.外界客观存在事物 B.己方

C.各种突发情况 D.对方

28.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来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__。

A.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B.请求仲裁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D.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9.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制定防治污染的技术政策

B.组织推广防治污染的先进生产工艺 C.公布限期淘汰的落后设备名录 D.公布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录

30.某演员为一企业作电视广告,分两次等额取得报酬,每次取得3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__。A.9600元 B.104200元 C.12200元 D.12400元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受托人的职责终止:__。A.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被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D.受托人外地出差

2.吴小姐可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可以要求A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B.可以向A公司要回自己应得的工作报酬 C.可以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D.可以要求A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3.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__。

A.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 B.因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 C.城乡中的贫困户 D.城市失业人员

4.新华房产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房租3000元,在诉讼进行中,孙某请求甲区人民法院责令新华房产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返还其为维修承租房屋所支付的5000元。根据本案情况,在__的情形之下,甲区人民法院应作出缺席判决。A.孙某经甲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新华房产公司经甲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新华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 D.新华房产公司申请撤诉

5.有关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要求和组织领导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A.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是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央企负责人及企业法律顾问

B.企业普法工作在全国普法办公室的领导下,由上级单位普法机构统一指导 C.企业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D.推动企业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展开的关键环节是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普法

6.协调的目的在于促使企业的一切工作能够和谐配合,主要包括__协调。A.组织内部 B.人员安排

C.组织与外部环境 D.业绩考核

7.天和公司从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世纪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世纪公司的要求,德赐公司又向世纪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世纪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天和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德赐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天和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世纪公司账户上划走了48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银行可以向世纪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银行可以向德赐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世纪公司可以请求天和公司偿还2400万元 D.世纪公司可以请求德赐公司偿还2400万元

8.集体合同的履行应遵行的原则有()。A.亲自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相互监督原则 D.全面履行原则

9.下商谈判的中局是整个工商谈判的主体阶段,一个成功的中局谈判,必须__。A.及时表达成交意图 B.选择合适的报价时机

C.掌握价格谈判的基本法则 D.慎重对待谈判文书

10.关于系统维护的特点,以下叙述正确的是__。A.采用非结构化开发方法有利于系统维护 B.系统维护的代价比系统开发高

C.系统维护的对象就是应用软件源程序

D.系统维护时发现的错误大部分是系统分析设计中的错误

11.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__。A.由审判员——人独任审判 B.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C.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D.书面审理

12.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指定代理的有__。

A.人民法院为在一次车祸中失去父母的8岁的刘某指定其外祖父为其监护人 D.为失去妻子而有精神病的王某,所在单位指定其父亲为其监护人

C.未成年人张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指定其已经与其母亲离婚并且分居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D.在一次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没有诉讼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陈某指定其单位的同事为其诉讼代理人

1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__。

A.海鲜公司甲将一些快要死亡的鲜虾打2折出售 B.服装公司乙处理过季的服装

C.丙公司大量外债到期,把库存商品一次性折价变现 D.“五一”期间丁商家为争夺客源,低于成本价销售部分商品

14.市人民检察院对于许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__。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许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许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下列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6.某建筑公司过去的竞争优势来自__。A.打破地区界限 B.奥运鼓舞

C.天时、地利、人和 D.品牌知名度

17.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__。A.作品的名称

B.转让的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 C.转让价金

D.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E.违约责任

18.一合资企业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标有:名称、型号、颜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注明的事项是__。A.应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厂址

B.应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颜色及使用保养说明书 C.应注明生产日期

D.应有皮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保养说明书

19.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__。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20.专利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有__。

A.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B.自己不得使用该项专利

C.向被许可方支付实施专利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D.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该项权利

21.与传统营销相比,绿色营销具有的特征是__。A.更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

B.更注重社会效益、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

C.借助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的有机组合,满足市场需求来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D.目标是使经济发展同生态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略目标的实现

22.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__。A.一切利益

B.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C.现实利益

D.现实利益与将来利益

2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__。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如__。A.货币发行权 B.财政独立权 C.司法终审权

D.独立的外交事务权

25.下列选项对数罪并罚的适用叙述正确的是__。

A.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B.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也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

E.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下列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6.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民事决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是__。A.关于再审的决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罚款的决定 D.关于拘留的决定

27.根据《破产法》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A.自然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B.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C.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D.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2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是__。A.工商行政管理所

B.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44题)A.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C.地役权的设立

D.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5.档案法律法规试卷 篇五

1、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共经过了5次修正。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 分值: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3、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我国第一个贮藏专门档案的机构是隋唐时期的甲库。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 分值:1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5、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法规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有效保护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 分值: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 分值:1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 分值:1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效力低于本级政府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题型:判断题 分值:1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题型:判断题 分值:1 制定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5、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6、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

选项1: 合法原则

选项2: 公正原则

选项3: 公开原则

选项4: 及时原则

选项5: 便民原则 答案正确

17、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法规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________。

选项1: 权威性和命令性

选项2: 思想导向性

选项3: 稳定性和动态性

选项4: 继承性和发展性 答案正确

18、题型:多选题 分值:3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将保管期限改为________。

选项1: 永久

选项2: 短期

选项3: 10年

选项4: 30年 答案错误

19、题型:多选题 分值:3 修改后的《档案法》体现了________特点。

选项1: 连续性

选项2: 原则性

选项3: 统一性

选项4: 具体性 答案正确

20、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分为:________。

选项1: 国家标准

选项2: 行业标准

选项3: 地方标准

选项4: 企业标准 答案正确

21、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我国古代档案制度的建设体现了________特点。选项1: 严肃性

选项2: 权威性

选项3: 连续性

选项4: 继承性 答案正确

22、题型:多选题 分值:3 9号令的几个“首次”:________。

选项1: 首次把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涉及民生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

选项2: 首次正式明确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时档案的流向问题

选项3: 首次对电子档案的收集提出明确要求

选项4: 首次提出各个档案馆制定的收集范围细则需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答案正确

23、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要成为档案违法主体,必须是________。

选项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选项2: 要达到能够承担法定责任的年龄

选项3: 具有财产支配权

选项4: 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答案正确

24、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的公布可以采用的途径:________。选项1: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选项2: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选项3: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选项4: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选项5: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选项6: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的复制件 答案正确

25、题型:多选题 分值: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________。

选项1: 拍照

选项2: 复制

选项3: 阅览

选项4: 摘录 答案正确

26、题型:多选题 分值: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________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选项1: 国家档案馆

选项2: 部门档案馆

选项3: 专门档案馆

选项4: 公共图书馆 答案正确

27、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________。

选项1: 永久

选项2: 定期

选项3: 长期

选项4: 短期 答案正确

28、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________。

选项1: 警告

选项2: 罚款行政拘留

选项3: 没收违法所得

选项4: 责令赔偿损失 答案正确

29、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________。

选项1: 维护法制统一,继续清理修改不协调、不一致的相关规定

选项2: 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选项3: 增加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相关规定

选项4: 转变立法理念,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答案错误

30、题型:多选题 分值:3 ________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选项1: 机关

选项2: 团体

选项3: 企业事业单位

选项4: 其他组织 答案错误

31、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________向社会开放。

选项1: 10年

选项2: 20年

选项3: 30年 答案正确

32、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________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选项1: 一级

选项2: 二级

选项3: 三级 答案正确

33、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________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选项1: 直接形成的 选项2: 间接形成的

选项3: 直接和间接形成的 答案正确

34、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某人未经档案馆同意,将自己在档案馆摘抄和复印的未开放档案资料整理编辑出版了一本书,这种行为属于________,应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1: 非法出版

选项2: 擅自公布档案

选项3: 非法抄录 答案正确

35、题型:单选题 分值:2 专门与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________批准。

选项1: 同级人民政府

选项2: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选项3: 同级人大 答案错误

36、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选项1: 15日

选项2: 30日

选项3: 60日 答案正确

37、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应________。

选项1: 调离岗位

选项2: 罚款

选项3: 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正确

38、题型:单选题 分值:2 个人所有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由________决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选项1: 档案馆

选项2: 档案所有者

选项3: 档案所有者单位 答案错误

39、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________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选项1: 10 选项2: 20 选项3: 30 答案正确

40、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________。

选项1: 具体档案行政行为

选项2: 抽象档案行政行为 选项3: 抽象档案行政行为和具体档案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41、题型:单选题 分值:2 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________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选项1: 《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选项2: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选项3: 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 答案正确

42、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对单位可以处以________罚款。

选项1: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选项2: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选项3: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正确

43、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法律是由最高国家________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1: 行政机关

选项2: 权力机关

选项3: 检察机关 答案正确

44、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________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选项1: 集中管理 选项2: 分级管理

选项3: 分散管理 答案正确

45、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我国第一部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________年起施行。

选项1: 1987年9月5日

选项2: 1988年1月1日

选项3: 1996年7月5日 答案正确

46、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________。

选项1: 保管

选项2: 保存

选项3: 归档 答案正确

47、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________。

选项1: 据为己有

选项2: 借故不归

选项3: 私自保存 答案正确

48、题型:单选题 分值: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________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选项1: 首次

选项2: 随时

选项3: 按时 答案正确

49、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国务院部门规章________行政许可。

选项1: 不得增设

选项2: 可以增设

选项3: 可以随便设置 答案正确

50、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特点是________。

选项1: 更突出本地区的针对性

选项2: 贯彻实施更具有严肃性

6.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试卷 2 篇六

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起实施执行。

a、2001年10月1日b、2002年11月1日c、2002年1月1日

2、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a、教育和培训b、学习和培训c、教育和学习

3、生产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a、不定期b、经常性c、日常性

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

a、停用b、处置c、淘汰

5、在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劳动防护用品。

a、佩戴和使用b、穿着和佩戴c、穿着和使用

二、判断题

1、火灾发生后,如果逃生之路已被切断,应退回室内、关闭通往燃烧房间的门窗,并向门窗上泼水延缓火势发展,同时打开未受烟火威胁的窗户,发出求救信号。()

2、机器保护罩的主要作用是使机器较为美观。()3、119、110、120、122都是报警电话。()

4、电器着火可以用水扑救。()

5、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措施。()

7.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探讨 篇七

关键词:商事登记,不实登记,登记豁免

1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何谓商事登记, 目前各学者的表述有所差异, 有的认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有的认为是商事管理制度, 有的认为仅仅是一种活动, 但这些表述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差异也仅在于以不同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因此, 我们可以说,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人资格, 而依商法典或商事登记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 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中古时代, 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事繁荣,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行会组织, 他们自己订立法律, 保护自身的利益, 商事登记规则便也逐步健全。若欲取得商人资格, 除其身份取得商人行为的承认和接纳外, 还必须把商人名称、营业牌照、商业经营人及学徒等事项登记于行会成员的清册中, 事实上, 这就是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从其本质方面考察, 早在汉代就存在。汉朝设市令长, 主管市场事务, 其职责之一就是掌管市籍 。在南北朝和清初都有类似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仅仅是有名无实的, 与西方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具有天壤之别。中国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植于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 显然不同与西欧商事登记制度。 可见古代中西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原动力、社会功能和价值等方面均是不同的。

2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性, 即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 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亦然。

2.1 效率价值

在法律上, 效率被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制, 限制一些自由, 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 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 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我们知道, 营利性是商法的核心理念, 商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主体的营利, 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对于商主体来说, 只有在较短的交易周期内, 实现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成本的降低, 即只有在交易迅捷的情况下, 商主体才能实现自身的营利。

商事登记作为交易的前置程序, 必然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效率这一商法的价值。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 商事登记并没有增大商主体的交易成本。商事主体设定、出资履行、组织变更合并、增资减资以及解散等方面信息的登记和公告, 是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交易信息, 从而大大降低交易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支出, 也为商事主体迅速作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了条件。 各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无不体现出效率这一价值取向。例如法国《关于商事及登记的法令》中规定:法院书记官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登记。这种具有确定性的时间标准无疑是有利于保护商事交易的效率。瑞士、比利时等国的形式审查主义, 也完全符合商事效率原则。因此,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公权力强制性的限制, 有效防止在“自由竟争”中由于商人的逐利本性而可能引致的信息披露的缺失性与虚假性, 从而不仅在局部上保证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也为整个社会商事交易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基础保障。

2.2 安全价值

安全是人类所需要的社会性状, 当然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商事交易, 固贵敏捷, 尤须注意安全, 如果只图敏捷, 而不求安全, 则今日所为的交易, 明日即可能发生问题, 甚至于遭受意外的损害。”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的登记、公示、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都是确认交易顺利、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商事登记制度通常以强行法规范规定商事登记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要求商事主体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将商事经营的内容和事项登记注册, 使交易相对人对商事主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效率与安全都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但这两者常常发生矛盾, 但正如前述, 法律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同时, 还必须按照一定的理想模式来塑造社会生活, 反映立法者、执法者及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价值目标, 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必须作出最终的选择。但从效率与安全这两个价值目标来说, 在兼顾安全价值的前提下, 安全因服从于效率, 以实现商主体商事交易营利性的终极目标。

3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3.1 商事登记中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分合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 如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前者是指商事主体资格的证明和营业能力的证明合二为一的立法模型, 而后者是指将核准登记视为商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 而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取得营业资格的程序, 同时建立两个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均规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准予登记注册的,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法人资格”。可见, 营业执照的颁布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但这种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

(1) 按照现代商法理念, 核准是登记机关依法对商事主体资格合法性予以确认的程序, 营业登记是企业在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 要进入特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获取营业上的许可的程序。对于商主体资格的取得问题, 虽然各国对取得的标准不同, 但都认为商主体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具备主体资格, 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 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 而在取得了营业资格之后, 商主体除了能够享受普通民事主体所能够享有的权利, 还能够从事那些只有商主体才能够从事的活动。因此, 如按我国的规定, 商主体在核准登记之后,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将被视为没有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那么登记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2)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由于主体资格依附于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也就随之消灭, 那么处于清算阶段的企业就不能再认为是法人了, 也就不能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资格也相应地消灭, 相对人也只能对企业的开办者或者股东提起诉讼。按我国的相关规定理应做这一理解, 但这却恰恰与我国实践做法相矛盾。

从本质上说, 核准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旨在解决某一私法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 属于私法范畴较为适宜。而营业执照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准入制度, 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商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 体现出很强的公法性。因此, 商事登记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从商事登记由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任何商事主体都具有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 有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具备营业资格, 丧失营业资格并不必然丧失主体资格。

3.2 不实登记效力问题

不实登记是指商事登记中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登记事项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日本《商法典》第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登记不实事项者, 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德国《商法典》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应登记的事实已经进行不正确公告的, 第三人可以对在其事务上应对此种事实进行登记的人援用已经公告的事实, 但第三人明知不正确的, 不在此限。从德日等国商法典可以看出, 对于不实登记, 原则上不实部分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也作了例外规定。事实上, 这是商事交易外观主义的立法反映。

依外观主义, 一个法律行为一旦作出以后, 为了交易的安全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在商事登记中, 商主体进行了商事登记并作了相应公告之后, 对于登记和公告反映出来的事项和内容是否存在, 相对方很难知晓, 而往往仅根据公告内容作出选择。但正如前文所述, 这里又涉及到商法对安全和效率价值的取舍问题。如果商法一味追求行为外观主义而不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就很有可能极大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对第三人而言, 各国都区分了善意和恶意, 规定不实登记对善意第三人有利时, 不作对第三人不利的解释, 但恶意第三人并不能享有这一优待。

3.3 商事登记豁免问题

何谓商事登记豁免, 学界并没有严格的定义, 主要是指对哪些主体, 哪些行为要进行商事登记, 这就涉及到对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商业习惯等的不同, 采取的标准也不相同, 但行为标准和职业标准则时各国都承认的。所谓行为标准, 也即营利标准, 主要包括目的的营利性、行为的有偿性、受益和盈利的分配性三方面;所谓职业标准是指商事主体持续的或反复的从事营利性行为, 并以从事该行为为业, 偶尔的经营行为, 不是商法上的经营行为。因此, 很多国家对必须履行登记的商人做了一些限定。日本《商法典》第八条规定:本法中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 不适用于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也同样规定了一些豁免登记的对象, 主要包括:任意商人 (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 以及小商人) 以及自由登记商人 (包括律师、会计师等) 。我国台湾地区则对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免于商事登记。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 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这样的规定在现阶段具有合理性。对流动小商小贩以及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强制规定履行登记程序、同时进行实质审查, 显然不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张民安, 龚赛红.商法总则[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4.

[2]乔军, 白延举.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探讨[J].攀登, 2005, (3) .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试卷 篇八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为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房可居。其中公示制度是确保经济适用房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依据和体现。

本文拟从经济适用房大形势出发,从其制度整体和具体各项规定上进行分析。其次着重阐释了其中公示部分的具体规定、影响、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办法。最后从经济适用房和公示宏观前景上进行论述。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经济适用房制度及其存在意义、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具体规定及影响、经济适用房中公示制度具体分析及我国经济适用房中公示与其它方面公示制度的比较、公示存在的不足、公示制度完善、公示及经济适用房整体发展趋势及前景。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公示;住房保障

让中低收入者负担得起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有限的建设标准,限制令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形成了保护性的商品住房政策的性质。其中,“经济”是指相对市场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温和的,与低收入的负担能力适应;“适用”指的是住房建设标准的设计,以满足人口居住需求。人们需要的,不仅建设在适当的区域,兼具功能性和实用性,而且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即在住房建设标准上强调的是适用住房的效果,而不是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豆腐渣工程。其中,公示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民众对于国家实施保障房制度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含义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为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本系统所需的形式,同时这一制度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房可居。

这是在2004年4月13日的住房需求的主流观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有限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保障性质的住房政策。其中,“经济”是指相对市场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温和的,低收入的负担能力适应;“适用”指的是住房建设标准的设计,以满足人们需要的住房。具体而言,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的行政划拨方式是指建设用地供应,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主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商不得超过3%的利润,房源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1]住房政策是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措施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的住房问题,兼具对住房市场的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功能。与一般商品房相比,两者在价格构成、成本构成、价形成机制、利润形成机制、联应对象和购买条件以及租售和转让政策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应坚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适应当地地区决策,分别施行”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条件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目标,并重新负责组织实施。对购房者的具体规定:第一,购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方可购买;第二,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第三,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第四,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二、经适房公示制度在法律上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5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社会公示后确定”。公示制度的重点是住房的公平性和公开性。所谓的宣传,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通知的人所知,以供咨询、改进工作的一种实用方法。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性质是政策性的商品房,是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建设的,有以下四个特点:1.开放。所谓“开放性”是指文字内容、所携带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在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就是让你知道和理解,具有很好的透明性,不会有任何秘密和黑盒子的操作。2.知名。所谓“知名”就是指写它的人要注意它和他们所知道的信息是如何回报的一种责任,去参与活动。3.科学。所谓科学,指的是宣传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仅要反映过程的宣传,而且要反映结果的宣传,反映群众的愿望。公示是在事前公示,不是公示后。宣传的内容是一个初步的决定,而不是最后的决定。如果是最后的决定,必须在“宣传”的序言中予以解释。4.民主。所谓“民主”,指的是过程和结果的公示,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有人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的认可。宣传作为一种新的风格,有自己更固定的格式。一个完整的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宣传。公共住房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住房经济:一、地方城镇户口(包括符合条件的地方军队人员安置),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第三,家庭收入达不到市和县人民政府的收入标准。其中,公示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是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保障,是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规模标准,并向公众公开。申请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后的投诉,经济适用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后,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意见,并注明可购买特许区或总价标准。对此,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暂行规定》,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收入低于60000元;二是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城市住房补贴标准。开发商,首先,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保证利润的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范围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租金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施工、管理费用和不超过3%的利润。其次,经济适用房价格应确定后进行社会宣传。18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收费和价格的任何标记。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与其他领域公示制度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旨在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资格现状,以确定其是否有开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助公示来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其中与行政领域的任前公示相比较有以下不同:1.出发点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是以百姓住房问题为出发点,而官员任前公示是以对官员考核为出发点;2.所需条件不同。二者均在其法律规制中有不同的具体规定;3.过程不同。二者经历的具体程序和所需公示时间不同;4.目的不同。经济适用房上的公示目的在于实现房产公正公平,解决大多数中产阶级者的住房难问题。任前公示目的在于在官员选拔上面实现公开透明化,更加注重民意;5.影响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影响面积更大,波及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而任前公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三、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发展现状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央视国际网站的调查显示,14.79%大户型太大、质量差。[2]甚至出现了富人搭乘政策的顺风车,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形,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某富家女“炫富”两百多平米的“豪宅”型经济适用房,并讥笑称穷人不配住这样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不说是个令人寒心的怪圈,不得不引发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长期斗争不利于社会文化转型,本身在中国,法国,意大利,被批判和抛弃法律意识的规则,大多数时候,缺乏内在的道德品质和逻辑力量,也缺乏外部的技术质量。同时,由于住房的存在,使目前的住宅市场实际上是在“双轨制”的状态。“计划经济”中的住房性质,显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房地产一直被批评的经济学家和房地产开发商们的批评。微观、宏观两个方面的住房问题是主要问题。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就是经济适用房不应该存在。事实上,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时,政府应把重点放在帮助那些家庭有房住,而不是变相的房地产开发。

公共审查阶段的问题导致了经济适用房本来是为低收入家庭准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低收入人群仍然不能承受。虽然住房价格比商品房便宜,但对于许多低收入家庭仍然可以预期到巨大的压力。第二,房型一般面积较大。根据此前的报道,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更大,甚至是一个复式结构的出现,这使得许多低收入家庭被挡在门口;第三是资格审查不严格,使高收入者混入其中,而这些高收入常常因为“关系”,加重了房源吃紧。有报道称,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住房!对于房型大问题,北京等地出台了一项强制性标准。但“资格”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确实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因此,住房部门是有限的人力,是不可能申请一个由一个调查和验证;其次,即使在手,行政资源成本巨大,这很可能会导致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提高。事实上,这部分的政府承担直接“委托”的开发商的责任。然而,商人的天性,也是嫌贫爱富的,只要房子卖得快。他们怎么会愿意用艰苦的努力来调查购买真正的“低收入”?他们更希望获得更多的成交量。于是,资格审查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中,公示也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结合以上实际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机构在组织管理工作时,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审核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不良风气,这严重挫伤了我国人民作为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配合国家公示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影响经济适用房公示的公信力;第二,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抽象,没有规定土地权利登记机关因错误、公示疏漏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第三,公示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造成其效力的认定不统一,无法充分保护进行公示人的合法权利;第四,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示标准没有系统统一的限制,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收效甚微,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公平诚信上也显得力不从心。第五,对公示过程监督体制不完善,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第六,没有详细具体的对公示责任承担上的系统规定。

四、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上的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严格规范公示事务办理机构,明确机关职责,系统整合整个办事体制,使机关有条不紊,层级、责任明确。2.对公示机关实行严格有效的归责制度,落实责任后果到人。3.对公示制度实行明确定性制度,从宏观上把握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公示的重要性,[3]4.虽然法律中对于公示制度有条件性规定,限制了部分人的购置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是,在公示内容和过程应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实行明确细化规定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从公示操作上面找得到依据,第五,在公示监督上面不能只单一的依靠群众举报及提出异议,应该把监督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面,实行专门机构监督,从而系统规制公示制度,第六,在被公示人有申请意愿,并进行公示以后,应对其申请和公示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虚假信息应给予严厉惩罚,不能将为百姓谋福利的事情办成某一部分人投机倒把的乐园。

五、结语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施行是我们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行公开透明的经济适用房开发、购买资格等的公示有利于经济适用房这一制度更好地贯彻实行,具有利国利民的真正效用。完善公示制度刻不容缓。我们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自己的国家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进行适度的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使绝大多数人居者有其屋。

注释:

[1]范海燕.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2]钱海玲. 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J]. 法律适用,2004,06:57-59.

[3]刘旭霞,韩慧玥. 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宏观调控的法律思考[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5:24-26.

作者简介:何舒婷(1991—),女,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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