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10-04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通用10篇)

1.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一

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师发[200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一名。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三)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

(十)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十一)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相关院(系)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三)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

(五)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八)审议相关院(系)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

(九)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八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百分制),修满32学分(理工科专业为35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下述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第九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学校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及考核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硕士学位课程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外国语课、本学科专业不少于21学分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非学位课指除学位课以外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可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向学校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五)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万字,文科(指所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科还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文摘要能充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一般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的工作量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按照《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将编著的教学参考书、词典和校注等作为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学位学术水平要求,须经导师推荐,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由院(系)初审汇总后,提交分委员会审核;

(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必须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需要保密的部分,须提交文字说明,由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在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后,由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至少两名,一般应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外校专家不少于一名。

第二十七条 论文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学位论文水平: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特色与创新点,理论分析、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三)相关文献阅读量;

(四)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

(五)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答辩。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若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或两名评阅专家同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分委员会对不能进行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复议,作出是否允许在三至六个月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再行送审的决议,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一经核实,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一般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一般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系)推荐,分委员会审定。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标准,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六)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作无效处理。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院(系)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审议工作结束后,由院(系)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学位材料、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等分类整理立卷,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第四十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 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院(系)资料室保存一式二份。

第四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新文件不符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6年11月第一次修订 2009年7月第二次修订

2.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二

浙传院〔2009〕65号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65分)以上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1.5)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65分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4、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2、根据《浙江传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1)审议学院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作出初审决定。(3)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4)讨论、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5)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8)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3)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对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可以根据毕业鉴定、奖惩记载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等材料,一般不必另行组织学位考试。

2、在毕业考试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结束后一周内,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推荐,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3、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学位授予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4、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将其姓名、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等,另行填表,交学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初审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工作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消其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二○○九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3.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5-22 11:31:51 点击次数:938 来源:

湖工应院政发 [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授予 学士学位 细则

4.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四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闽教高[9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闽学位[2005]19号《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含教学实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英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护理:英语、药理学、护理学基础。临床:内科学、病理学、英语。药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英语。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外国语课程考试允许参加二次补考,其它两门学位课程不组织补考);

3、按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1、外国语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入学前三年(指全日制专科生)或在学期间参加CET-4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或710分制计算达425分及以上者,持合格证书原件及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

校学位办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确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学位办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进行。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二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好《莆田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在完成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后,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3、校学位办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院、系、部应组织专家组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6、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五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学位办公室。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五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6.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六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学位申请时限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四、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了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

五、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给学院;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提交论文前还应完成论文的预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5位正高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申请者可提出回避专家1~2名,供校学位办参考);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院聘请2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3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有2D(D等为不同意答辩,下同)或者1D2C(C等为需进一步修改,下同)者,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有1D1C,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二)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评阅论文,如第三位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二)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已获得相应学位的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

第一阶段: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导师回避)。1.委员讨论;

2.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第二阶段:投票表决(导师是答辩委员者参加投票)。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

后,校学位办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代管三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方可发放。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八、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或者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诉人;对是否进行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复议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院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阅或答辩未通过者,将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时限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九、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授予事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十、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7.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七

(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校教[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东北财经大学协商,特制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电大 工商 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5.通过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开放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开放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含中等)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其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向东北财经大学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5月一次,11月一次)。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由东北财经大学负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制卷并组织考试,省级电大组织阅卷,考试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报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保留抽查和复查的权利,对未按要求阅卷的省级电大将取消其阅卷资格。

3.东北财经大学负责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到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由工商管理学院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5.毕业审核与学位申请必须同时进行,学位只接受一次申请。

第四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经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东北财经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1)学位申请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40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学位证书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20元。

(3)英语测试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参加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英语水平测试的费用暂定为每人30元。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证书费及英语测试费,并分别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8.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八

(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名称和级别

学位级别 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学位名称 医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管理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本科生;研究生;在职临床医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其中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及为祖国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课程成绩和试卷、学术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习态度、工作表现、思想品德,并对论文提出评语。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四条

攻读基础学科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进行一般学术交流及一定的协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博士学位 医学科学学位 理学学位 工学学位 医学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五条

攻读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专业文章和具有学术交流的能力。

六、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SCI期刊上发表,其影响因子≥0.5,如果两篇其影响因子的和应≥0.6(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若为并列第一作者,其影响因子应≥0.6。

第六条

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常规检查、诊疗技术,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一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综述或论著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字数不少于2000字,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第七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二阶段的培训要求。

三、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五、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考核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二、基础理论课

三、科研方法课

四、专业课

五、专业外语

六、非论文综述

上述课程基础学科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34个学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满19个学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本院校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要求及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科研型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修满 23个学分。

(一)学位课程 19学分

1、共同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英语

2、基础理论课

3、专业课

4、专业外语

5、非论文综述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学术活动 4学分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课程不少于4门(英语、基础理论、专业课、非论文综述)。

三、基本要求

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试允许有1门课程不及格并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 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基础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体现学位申请人能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

三、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或实用价值;

四、论文要求3万字以上,中文摘要500字,英文摘要2000-3000字符。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二、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论文文字要求1万字以上,中英文摘要500-1000字左右。第十三条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能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论文有创新,对所研究课题取得创造性成果;

三、论文研究结果在学术或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四、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可接收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论文文字要求5万字以上,论文中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3000-4000字符。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二、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文字要求2万字以上,中文论文摘要500字以内,英文摘要1000字符左右。

第五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二章及第四章有关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查完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研究室(科室)作介绍。同时学位申 请人应向研究室或科室作论文报告,进行论文预答辩,征求意见并修改后付印。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推荐,所在科室同意,所院批准后进行论文评阅,获通过后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论文评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进行。将论文及论文摘要(中英文摘要)印送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基础学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7名专家进行评阅,7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5人,院校外专家至少4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须聘请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进行评阅,5人中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院校外专家至少2人。或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聘请高级职称专家至少3人进行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的副本,最迟应在答辩前十天内送答辩委员会。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论文评阅人可参加),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5-7人组成。评阅人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外单位博导不少于2人。如博士生课题属交叉学科必须聘请有关学科专家做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和记录员各1人。

第十八条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但不能做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讨论。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申请答辩,应于答辩前至少一周将申请表、论文及论文摘要、评阅人意见、科研工作成绩评定、培养质量评估,临床学位申请人培养质量自检表、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及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等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后,方能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阅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章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坚持原则,态度公正,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本文或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这二)委员赞成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 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应将他的肯定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如其评语属否定,应改期举行答辩。在一次会上,一般只答辩一篇论文。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誉写。

第二十一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2)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3)学位申请人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入学年月、最后学历、职务、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必修课考试成绩,曾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等);(4)应考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限30分钟);(5)委员提问,应考人答辩;(6)休会10-15分钟,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7)主席宣布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第二十二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票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经重新答辩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考试及手续。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各所、院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在校的有关材料按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送研究生院存档。

第七章

学位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院校设学位委员会,负责全院校各级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遴选研究生导师;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讨论决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事项;处理学位纠纷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会,负责各有关单位新增导师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表决和建议,上报院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研究生教育问题等事宜。分委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2/3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2/3),方能报院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院校学位委员会对分委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委员会需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人数的2/3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本院校公布。公布后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院校学位委员会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院校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三十条

9.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

【2004】2号)、辽宁省《关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6号)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业务学习条件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位外语条件:辽宁省内的网络教育学生须参加并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网络教育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当地学位委员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考试。外语等级证书或者成绩有效期按发证(发布成绩)机构的规定。申请学位时超过有效期的证书或者成绩不予承认。

5.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遵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申请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六条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九条 如出现学位错授或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由网络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10.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十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1份;

4、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或SCI检索机构检索。

3.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或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或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4份;

4.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1)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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