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篇)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篇一
现将我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的房屋(登记用途:出租、面积16平方米),以出租形式给予蓝文彪组建使用,使用期限5年。特此证明。
产权人:
年月日
注:
1、“登记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
2、“使用形式”通常包括出租、出借、自用、划拨等形式;
3、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4、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视为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
编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个体)
商店字号:
经营者签字: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制
二00四年七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表
备注:
1、本表由申请商店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代理人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2、表格填写时字迹应当清晰、工整、规范;
3、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店铺名称,应当与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名称一致;
4、经营者姓名:必须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应当与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名称一致;
5、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场所,应当与办妥工商登记时登记的经营场所一致;
6、上述经营业态由申请人对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经营业态标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7、表格中不应当有空格。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钦州市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出租屋,商店名称:地质队便利店,工商执照编号:***,经营者姓名:蓝文彪,身份证号码:***019,电话:2830455;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请贵局给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租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壹间16平方米的房子,以出租形式租给乙方使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元整。
二、租用期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共5年,期满后如续租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2.无产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篇二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
镇/街道办
房屋权属人是,用途是商业()、住宅()、或者其他(写明:),是合法建筑。
****年**月**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3.无产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篇三
龙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开办的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地址在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蔡普春果园住所,共有面积100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蔡普春所有,属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
附:房屋使用协议书1份。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2007年8月30日2007年8月30日(公章)
房屋使用协议书
甲方: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代表:蔡德香 乙方: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果园蔡普春
为了推进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使合作社有一个良好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从而更好地为全体社员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使用协议书:
乙方在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蔡普春果园位于龙小线边拥有住房一栋,整栋房屋面积约150平方米,乙方同意将其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甲方办公和开展相关活动使用,使用期限自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使用期满后,若甲方需需继续使用,可经双方协商继续无偿使用。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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