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共14篇)
1.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一
官和民之间的关系为,官管民,民不服官管可以进行救济。其中官管民是通过实施行政行为来进行调整,那么这个地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在我们事业单位中对于这两之间的考察是较为频繁的,是一个考察概率较高的知识点。而这部分在考查的时经常对于两者之间在听证的部分进行混淆出题,所以在这个地方我们需要对比记忆,方便在做题的时候能清楚区分,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他们之间的几点区别:
一、启动方式不同
行政许可: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来启动
行政处罚:适用于三种处罚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并由当事人申请
二、时间不同
行政许可:当事人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三、听证笔录的适用不同
行政处罚: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可以做为行政许可的唯一一依据
因为在行政处罚中,罚不罚,怎么罚是不是由老百姓三言两语来决定的呢?很显然不是,怎么罚我们应该听法律的,所以这里不是唯一依据。
四、 公开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行政许可:一律公开
从以上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与行政处罚的听证之间一共有四处区别,相对来说还是很好记忆,对于我们法律而言要对知识点清楚的记忆,因为法律有一个考法就是进行文字游戏,做题时需要看清每一个字,且需要看清题目的问法,所以我们在做题切勿粗心大意。下面我们进行一道例题分析:
【例题】(多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答案】BD。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选项C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二
关键词: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关系与区分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行政法治也出现与时俱进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治提倡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保障。而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之一,是现代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对于认识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程序,是指“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在法律上,程序更为严格,即“由国家法律与已设定的规范,并按照一定的时间、方式、顺序和步骤予以作出决定的过程”。那么关于法律程序中的行政程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运行中活动的程序。行政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将行政程序按照其l生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指导性行政程序和强制性行政程序。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概述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指导性行政行为得到广泛应用,它的出现缓解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紧张对立的关系,给与行政主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整合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和给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创新力度。但是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性并不表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统一的控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明确指导性行政程序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制性行政程序概述
国家强制力是保障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最有力的屏障,行政强制的出现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得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更好地实施,也可以保障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的更好實现。当前我们倡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强制性行政程序予以规范,更好的束缚行政主体的行为。
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没有选择性是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最大特征。
二、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几点区别
正确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更好地实施行政行为的基础,有利于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发挥程序在行政行为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关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区别表现在多个方面,本文仅从程序的执行性上、法律依据上、行为的后果以及民主程度进行区分。
(一)从程序的执行性上看
对于涉及行政相对方重要权益的行政事项,我国法律在行政程序立法中都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任意选择,更不得有任何违背,否则会导致行为无效。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却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因此,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选择适当的程序予以执行。但是强制性行政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来实施行政行为,不会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不得根据具体实施而有所变通。因此二者的执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种行政行为皆呈现有法可依的局面。不论是指导性行政程序还是强制性行政程序都是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但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由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命令性与强制执行性,因此必须有较为具体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指导性行政程序执行的任意性与自主选择性决定了其法律规定大多都是指导性质的。决定了但是,至今大多数指导性行政程序是由惯例及经验形成,没有成文法的规范。
较之指导性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必须具有较为详备的法律规范,这是由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的,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性,是控制行政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保障。因此,为了规范强制性行政程序,我国颁布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从行为后果上看
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与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后果。违反强制性行政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为的无效、撤销或补正,而违反指导性行政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效果。
我们知道对于不合理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后果,强制性行政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程序,因此在司法审查中便会产生无效、撤销或者补正的效果。但是,对于指导性行政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指导行为的合理与否,所以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者选择及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相应的司法审查后果。
三、区分指导性行政程序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意义
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三
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1、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据“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双公示”专栏所公示的事项目录,按照全省最新统一模板(附件1、2),遵照表格中所显示的数据填报说明,将本单位双公示内容于每月2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一推送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枣庄发改委一并推送至“信用山东”网站。
2、国家发改委将于近期对“双公示”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请于6月28日前将2017年1-6月份的双公示信息先行归集报送,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双公示工作,将联络员信息(附件3)一并报送至市发改局。
联系人:盖 琳
联系电话:*** 5527275 电子邮箱:tzfgtgk@163.com 附件:
1、行政许可模板
2、行政处罚模板
3、联络员信息表
4.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四
一、总体要求
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主要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公开“双公示”目录。
办公室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将通过彭阳县司法局网站进行公开。
(二)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双公示”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应按照彭阳县统一制作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编制“双公示”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按照要求公示上报“双公示”信用信息。
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彭阳县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县信息中心,同时将公示内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宁夏”的管理系统在“中国·宁夏”网站上公示。
四、实行时间
必须于5月底前全面完成“双公示”工作。
五、领导小组
5.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五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政许可听证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所重大行政许可及处罚案件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重大卫生政许可及处罚案件听证的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及其组织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五)卫生许可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卫生许可事项。
(六)依法被告知听证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七条 听证实行告知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八条 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卫生行政许可和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6.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对吗? 篇六
1998年6月,有人举报“为民”药店非法从事大量批发药品的业务。某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去调查,发现举报属实,并发现该药店只办理了药品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所必须具备的“两证一照”(即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及药品营业执照)。依照《药品管理法》第52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的规定,某市卫生局作出对“为民”药店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该药店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2)没收药店仓库贮存的批发药品;(3)罚款2000元,并于当日将没收的批发药品运回市卫生局封存。同年7月8日,市卫生局又以行政处罚通知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律规定,作出对“为民”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民”药店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第52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又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规定:对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还应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剂剂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对“为民”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批发药品所需“两证一照”的情况下所从事的经营批发药品这一行为,市卫生局可以同时处以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全部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所经营药品价格的5倍以下罚款这几种行政处罚。某市卫生局在第一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只进行了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仓贮批发药品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而漏罚了没收违法所得,故在第二次处罚中予以补罚。但市卫生局的前后两次处罚实质上只是一个处罚决定,不存在着重复处罚的问题,据此,法院最后判定,维持市卫生局对“为民”药店实施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祖勉)
7.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七
转 在小公司,助理=前台=文员=秘书=打杂=茶水生=繁琐
总之,就你一个人,得把事情都做完。
背景:老板是大专文化。出来闯荡多年,经验派。助理我是本科刚毕业,温文尔雅型。
困惑:与老板无法沟通,是的,语言都沟通不了。很恐怖,这就像去到伊拉克没带枪。事情繁琐,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没人搬货,于是与同事有了冲突。老板结论是我不够主动、卖力干活。
有人告诉我是制度问题。有人告诉我受点挫折好。有人告诉我尽力而为。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他说,打工的心态要象为自己打工,积累的过程。豁然开朗,那么以后多加一份活,搬运工、送货工。得买副手套先。
感慨:挫折后的反省非常深刻。尽力而为有很多种解释。是不要命的做所有的活,还是玩转职场潜规则,能减则减。看多了7788的文章,什么说法都有。最后一句,消极下去就完了,不得不积极。
前台:
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前台接待工作。
2、负责公司电话接转、收发传真、文档复印等工作。
3、负责各类办公文档、商务文档、合同协议的录入、排版、打印。
4、日常文书、资料整理及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技能要求:
1、对办公室工作程序熟悉
2、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会借助互联网查找资料;
3、具有优秀的中英文书写能力、表达能力;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及较强的保密意识;
5、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
6、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能在压力下工作。
文员1:(分为好多种,每种要求不同,但基本要求相同,以下为办公室文员)
工作职责:
1、根据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完成有关报告、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完成打字、复印及传真等工作,及时送交领导或按要求传送给客户。
2、做好日常电话接待工作。完成行政办公会议的书面记录、整理。
3、完成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等保管工作。
4、根据要求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并及时登帐。管理本部的财产帐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做好办公室设备管理及维修。
5、做好报刊杂志的订阅工作,收发日常报刊杂志及邮件交换。
6、做好办公室每月考勤。做好物品保管工作。
技能要求:
1、教育背景:文秘或管理类相关中专以上学历。
2、经验:从事二年以上企业文员工作经验。
3、技能技巧:熟悉办公室行政管理知识;熟悉办公软件。
4、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敢干坚持原则;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良好的纪律性、团队协助作以及服务创新精神。
6、年龄在20-25岁左右
文员2:(工程文员)
工作职责:
1、处理来函文件,登记、归档、统计资料、打印、复印函件资料。
2、编制每月办公用品,做好领用发放工作。
3、办理工作餐卡、药费报销及其它日用品的发放工作。
4、协助编制部门工资、奖金发放表格。协助做好工程部月材料、资金消耗表,水电、煤月度能耗表。
5、保证工程部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和接传电话。
6、负责登记员工考勤表。
7、协助工程部对所有图纸、技术资料、图书进行分类,编号、建卡、存档、建帐和保持资料的完整性。
8、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能要求: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工作能力。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稳重、踏实、耐心、热情、终于职守、严守机密。
3、从事工作二年以上。书写工整、流利、受过秘书工作培训。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秘书:(部门秘书)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简报,协助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2、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转发、立卷、存档等,保管使用印鉴、介绍信及经费本。
3、草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清算、批复等文档。
4、做好办公室勤杂内务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做好上级及校内有关文件收发、登记、传阅、下发和年终清理、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定购和发放各种学习材料。
5、做好部信件登记、分发、寄发工作,受理党员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做好登记、自办或传递等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领导汇报。
6、协助部领导协调各个岗位的工作关系。
7、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做好部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8、协助做好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做好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技能要求:
1、大学本科,经济或中文专业,2年以上秘书工作经验;
2、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
3、流利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4、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巧。
秘书:(总经理秘书)
工作概述:
负责文件的汇签、收发管理;对公司级会议进行记录,并整理成文;处理总经理日常行政事务、会议、接待、活动、报销单整理等工作;负责总经理和各部门总监的联络工作;整理总经理的文件;完成部门经理布置的各项工作。
工作职责:
1、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公文、行政事务。
2、执行总经理交办的各事项。
3、了解文件管理制度、日常文件的收发程序。
4、拟定文件的借阅权限及借阅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借阅。
5、负责文件的汇签、收发、管理工作。
6、做好公司级会议的记录、并整理成文。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8、总经理活动、接待方面的安排、报销单的整理、来访的接待,与各部门联系密切。
9、有关文稿的撰写及审批。
10、公司会议、报告的安排。
11、公司所有资料的存档。
12、每周一提交上周工作总结和本周工作计划。
技能要求:
1、女性,26岁以下,2、文秘、档案管理、中文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形象、气质较好,工作认真细致,工作条理性、逻辑性较强。
4、有总经理秘书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具有良好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
5、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及办公工具。
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概述:
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使公司的管理更加规范、合理;合理安排车辆调度;员工日常行为的督导;办公区域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
工作职责:
1、拟制行政管理制度,并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有效合理的安排公司员工用车,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3、负责员工午餐的安排及协调工作。
4、按管理规定和作业流程及时完成公司人员的名片印制。
5、新进员工办公桌位的安排。
6、负责办公区域的管理。
7、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并进行相应的奖罚。
8、配合行政部经理做好行政预算工作。
9、负责公司通讯费用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10、负责会议室与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
11、负责为客户和公司活动准备场地。
12、根据公司行政预算及库存情况进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采购,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部门经理、财务部总监批准后方可采购。
13、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要货比三家(至少三家),进行询价、比价、议价。
14、每周一提交上周工作总结和本周工作计划。
技能要求:
1、大学专科学历,文秘专业优先考虑。
2、限女性。
3、计算机操作熟练。4、1年以上行政或文秘相关工作经验。
5、有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或财会知识的优先考虑。
助理:(销售助理)
工作职责:
1.电话的接听工作及上门客户的接待工作。熟悉公司产品的基本情况,得体的回答问题或转给相关人员(部门)。
2.客户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相应产品信息的email,直邮及信息反馈工作。
3.网站的更新及相应软性文章的发表收集工作。
4.广告的管理工作。包括印刷品的设计制作,小礼品,促销活动的策划和制作。
5.产品的网上直销工作,包括电话销售和订单处理。
技能要求:
1、大专以上(管理/营销相关专业优先)
2、较强的沟通交往能力,演讲演示能力
3、能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
4、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5、有较强英文读,写,听,说运用能力
6、有分析整理客户资料的能力。
7、一年以上销售或行业工作经验。
助理:(研发助理)
工作职责:
1.协助所负责部门的研发辅助工作事宜
2.协助研发流程的文档签署以及流程状态的跟踪
3.协助做适当的部门管理统计工作
4.协助所负责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宜
5.研发资料、文档的内部归档和外部发送
6.研发所需数据、资料的调研与整理
7.软件说明书的编写与修订
技能要求:
1.电子、通信、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毕业,专科以上学历
2.英语4级以上,计算机操作熟练
3.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手机软件、硬件研发者优先
4.处事要细心、耐心,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具团队合作意识
8.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之区别 篇八
关键词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区别 联系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表区别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确认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首先,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预防和解决纠纷。比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利于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其次,方便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行政机关将确认结果作为进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过确认掌握一定的信息,为作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比如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认定后,则可给予特别保护,不允许被污染和破坏。再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上的承认,相对人的资格或权利义务受到认可和肯定,从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请各种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或在相关领域就业。最后,节省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行政确认相当于国家以其公权力作出判断,公民则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对一些复杂的、不易判断的事项作出判断,比如某种食品的质量是否达到一般的标准。行政许可的目的则比较单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种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2)二者的羁束性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严格的羁束性。法律在事先即对行政确认的范围、形式、程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某种确认所遵循的技术规范作出规定具体标准,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确认。相对而言,行政许可没有如此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还需要衡量相关的多种因素,比如对于一些存在数量限制的许可,一旦达到既定数量,即使申请人符合各种条件,亦不能被许可。
(3)所针对的事项不同。
行政确认针对的是某种事实、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和权利义务处于何种状态作出判断。行政许可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对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虽然解除禁止或限制的条件可以表现为赋予某种权能、给予某种资格甚至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豍
(4)法律效果不同。
首先,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也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而行政许可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准许,被许可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受到制裁,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对其监督检查。豎其次,不经确认或没有被确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不能从事某项活动;而从事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发生违法的后果,当事人会受到严重的制裁。
(5)行为方式不同。
从行政确认的行为方式来看,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只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二种行为往往前后相连。一般来说,先有确认后有许可,行政确认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比如,律师执业的许可申请,必须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而颁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为行政确认。在某些领域,先有许可后有确认。比如,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里的登记注册即为一种行政确认。
(2)二者有时“重合”。由于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都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某种行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者基于国家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所以,立法者为了加强控制,可能对于某些之前由行政确认就可以完成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向行政许可转化则成为可能,反之亦然,这也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两种行为密切联系的原因之一。继而言之,假如设定许可的表现是没有对有关确认主体和程序的规定作任何改变,只是规定了不进行确认则不得从事某项行为,则此时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发生“重合”。比如,《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4项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这里的检疫显然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对该法第77条分析可知,这里的检疫具有许可的性质,即只有经过检疫,才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行政机关的检疫行为,具有了双重性质,但其又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特征。
注释:
比如煙草的专卖许可,形式上是赋予了烟草专卖的许可权,实质上允许进行与烟草专卖产品有关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行为。又如,对动物附有检疫证明,实质上是允许对动物屠宰、经营、运输等行为。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相关法条。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许可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1.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9.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九
对于行政助理和秘书的区别,秘书和助理哪个大的问题,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些问题。
关键词:行政助理和秘书的区别,秘书和助理哪个大
秘书作为一份传统的职业,它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掌管文档、安排事务并协助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来处理日常的工作。秘书的工作其实相当繁琐,大致有以下几项:
1、接听电话,收发与回复日常的邮件; 撰写会议通知、会议记要、日常的信件和工作报 告,进行会谈、会务的安排;安排商务旅行,并做好预订工作;
2、将信件及其他的记录归档;要备份信件及其他文档;以及 接待访客;
3、采购、分发和管理办公用品等。
秘书工作的范围十分广泛,既算是业务人员,也算是管理人员,可以说,秘书自身的素质及工作效率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部门或机构的形象及竞争力,可见秘书这一岗位的重要性。对其的知识要求,一般企业会要求秘书具备中文或行政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写作、档案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行政助理的所属部门是行政部,行政助理主要是协助行政经理来开展工作。行政助理的工作内容是以公司运营保障为主,工作内容虽较多元化,但也比较基础。
1、协助行政部经理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3、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等工作、奖惩办法的执行、协助行政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会务安排
4、负责公司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负责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
5、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协助行政部经理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行政助理和行政秘书的岗位分工不同,但二者相互协调的工作,细致来说的话行政助理比行政秘书大。
通过以上的讲述,大家对于行政助理和秘书想必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找工作和实习中考虑这方面的同学,要好好选择哦!
10.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十
网上的前辈们是这么说的:
大的行政呢,主要是包括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人事管理工作等等。人事只是行政中的一部分,这样的企业可能把人事归入行政部进行管理。但大的企业会直接设立人事部而与行政部分开,两个是独立的部门。人事部负责员工的管理,而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一个管人,一个管事。
行政人事主要职责: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戒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6.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人事和行政是兩个部门.大体上说:
11.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十一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处罚法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20-1
1处罚法定原则含义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但法律、法规授权及允许委托的除外。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哪些行为应该处罚,哪些行为不该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都必须有法定依据。这些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程序法定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苛求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既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主体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2目前在执法中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2.1违法行为的法定性上的把握有时会碰到很多困难
2.1.1肥料监管中容易出现的难断的情况在我们一般的概念或理解中,肥料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质量不合格应该要进行处罚,但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劣质肥料产生的质量问题处理有多种不确定性。只规范对登记的产品,而对未登记产品没有明确规定。而肥料登记国家的规定是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按规定免予登记的产品也可以申请登记,一旦登记就纳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范围,从而出现了同一品种的肥料如果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就会有两种处理结果。如果没把握好,很容易出现误断。
案例1:一种田大户,种大棚西瓜,到农资商店采购了优质的硫酸铵,结果施用后长势很差,30亩西瓜生育期推迟,影响了西瓜上市,失去了最佳上市时间,从而收益明显下降,农户就向执法大队投诉,要求调查并向经营户索赔。执法大队受理后,进行调查,肥料包装只标硫酸铵,含量,生產企业。经初步调查后,该产品是化工厂的副产品,不是真正的农用肥。现场也进行了抽样送检,其含量低于标注含量1%。
这个案件如何处理?难度真的很大,因为硫酸铵按规定不需要登记(16种免登记),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未经登记产品处理不行。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效成分或含量不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规定处理也不行。最后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按标签不规范处理。
案例2:油菜饼当作蘑菇培养料,25户农户采购了40多吨菜饼,发现质量有问题,投诉到执法大队,要求大队查处。大队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一看菜饼泥质含量高,粘性低,没有油香味等特点,可以判定是劣质菜饼,在现场我们也抽了样。
由于蘑菇堆制培养料的时间紧,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在未送检的情况下,我队与街道农科站和村民委商量,要求经营户立即收回全部已售菜饼的决定,并召开菇农会议,马上组织退货,抓紧时间另行组织货源,不耽误生产季节。由于补救措施及时,农户没有损失。接着当事人要求我局从轻处罚。我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菜饼既不是肥料,更不是饲料,检测也没有技术标准可依,所以抽的样没法送检,由于经营者主动配合,履行退货和补偿措施,我们就调解了这起事故。
2.1.2饲料管理中也存在难管理的情况近几年来,我队受理过多次关于饲料质量的投诉。例如,一农户饲养的500多只种鸭得病陆续成批死亡,损失非常大。执法大队根据农户的反映,会同兽医站对鸭子死亡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喂养使用的麦子质量有问题,而麦子不是国家规定的饲料产品,不是我们主管的范围,根据我们监管的职能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2.2处罚决定书中,适用条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处罚决定书中一定要按照法条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中的罚款的适用一般没有问题,但其他的条款出差错的机率还是存在的。主要是不严格使用法律条款,有随意性。如: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止生产或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和销售的产品、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条款是使用于不同案件,但在不同性质案件上随便使用,致使张冠李戴。我们在执法实务中经常发现一般的处罚把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经营作为通用条款使用,这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
2.3视情况而定,不搞一刀切
12.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十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利人社听通字(2011)第 1号
利民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申请,决定于2011年9月8日 9:30 在 利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就你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收取押金等行为受行政处罚 一案进
行听证,请你单位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如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李中华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察股
听证书记员:钱多多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注意事项:
1、如你单位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参加听证应向本机关提供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
明书。
3、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该交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
权限。
4、参加听证时请自行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
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听证机关地址:利民县高埠镇育儿路北1巷1号邮编:756121
联系人:李中华联系电话:
利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签收: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年月日
1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篇十三
苏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立案管理(7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3.有案情记载;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一项不符合扣1分)
处罚程序部分(21分)
1.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执法时表明身份。2.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条件和期限合法。3.执法抽样或者检验时执行标准正确。4.证据保全程序合法。5.立案案件经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审理符合要求。6.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听证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相关期限规定。7.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一项不符合扣3分)
违法事实认定(15分)
1.违法主体认定清楚、准确,卷内有违法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清楚,违法行为定性准确。3.抽样取证单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中记录的时间、受检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基数等内容相符。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或者计算准确。5.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一项不符合扣3分)
适用法律(8分)
1.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致。2.适用法律法规用全称。3.适用法律条、款、项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全面完整。4.符合后法优于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一项不符合扣2分)
案件移送(4分)
1.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部门。送司法机关。(一项不符合扣2分)
案件执行(6分)
2.涉嫌犯罪的案件移1.全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未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无擅自减免、变更、停止处罚现象。(一项不符合扣2分)
罚没款和暂扣物资管理情况(8分)
1.账账相符、账物相符。2.有专人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出、入库台账及票据。3.处理合法。4.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一项不符合扣2分)
告知规范(10分)
1.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权告知规范。5.告知文书中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齐全。(一项缺失或不规范扣2分)
听证规范(8分)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支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缺少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规范的扣2分)
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情况(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一项不符合扣1分)
案卷管理(8分)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2.案卷封面应当统一。3.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5.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6.证据材料使用复印件应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部附上。卷内文书采用采用打码机统一编印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8.案卷应及时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一项不符合扣1分)
备注
1、本评查内容和标准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2、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60——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14.论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控制问题 篇十四
关键词:司法务实;法律规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未能得到同步完善,由此引发各种社会与法律问题此起彼伏。譬如,行政机关在对某一事件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关这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执行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执行的先后排序等,但因為与之相关的法律缺位,又或是法律条文的模棱两可,即意味在这一环节上的权利行使存在很大的任意性,故而也极易造成裁量权被不规范的使用,甚至是滥用,从而严重影响了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制办法展开探讨与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执行原则
(一)目的适当性原则
就这一原则而论,笔者认为,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不管行使主体的动机是源于哪一种原因,首先必须符合“授权法”的立法精神,且与立法目的相契合。法学界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是出于善意、诚实且合乎法律目的的,否之不能视作其权利行使的合法。”,而这一学说也得到了广泛地认同。即判定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是否合法,取决于当时行使权利的目的为何,同时还提倡权利的行为应本着“为民众服务”的公益理念。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滥权行为,即便行为人没有故意、放纵或恶意的不良动机,但其对行政权的自由行使同样可能造成违反法律的后果。
(二)正当合理性原则
在行政法范畴的正当合理原则,可以说是对行政裁量权能否实现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的理由、合法的依据,那么这种权利的行使自然也就于法无据、于法有悖了。针对这一项原则,笔者认为应借以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待“正当合理”。也就是说,应将正当合理原则视作法治精神的主导指向之一。将这项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转化,可分作三大分支:平等适用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一言蔽之,上述三项就形同最稳固的几何形——三角形,当三者首尾相接时,便是最坚实的存在;一旦脱离某一部分,以往的固定便不复存在。由此可见,正当合理原则作为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观念、符合公正、公平、正义要求与社会经验法则,同时也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概念,是一种道德准则、文化习俗、自然规律。
二、造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因素
权利滥用的成因诸多,但并非依靠哪一面单方力量就能够促成滥用行为的出现。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尝试从权利的滥用起源入手分析,即是“谁”最初给了行政裁量权能够滥用的机会。究其本因所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开了“绿灯”:
其一,是行政法规对量刑的认定界限模糊。比如,对于法规中“较大”、“以上”、“以下”等都没有具体公式或规定指出何种情形对应数量应适用哪一种处罚、该罚多少等。从而这种“弹性空间”的存在,便给了行政机关裁量权“依法行使”的名义,虽然其可以填补执法机关在依法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过程中因为部分立法的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空白,但就目前现状而言,这种“奉旨”查案、服务于民的立法初衷频繁的遭遇到曲解,甚至是恶意的滥用,以致于对这项权利的认知与行使在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或是不同区域的执法机构,都有着较大程度上的差异性。
其二,是行政法规对处罚标准的解释含糊。比如,对于所谓“减轻处罚”的解释,多数都只有这四个字的出现,之后再无其他的更进一步地指引,那么不由得引发更多的疑问,到底该怎么样“从轻发落”?认定可以“从轻发落”后又该作出怎么样的处罚?等等。究竟怎样来减轻,减轻多少又没有了下文,只能依靠行政机关自行推断认定
其三,是对事实情节的认定混乱。当前很多行政法规、政策制度中都含有大量类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模糊性字眼,但是,与本文上述所提出的质疑又出现了,即到底是出现了怎样的行为、情节便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又是怎样的一种违法事实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律对此“点到即止”,没有向人们例举相应的范本,从而使得就这一情形的量性标准一直缺乏权威的、详尽的、可指引的具体量性标准,为权力滥用埋下了更多隐患与突破口。
三、规制行政处罚中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构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控制,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下文将对其如何规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透明执法,明确违法情节“量化”标准
基于上述已说明了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很大程度上可归咎法律设置的概念模糊、界定不清、指引不尽等问题所引发。由此,要从本质上扑灭滥用现象的“苗头”,首要将执法过程透明化。回看当前立法,已经清晰的规定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及“情节恶劣”四种不同程度的违法事实分别该对应哪一种处罚,按照逻辑学的推断,既然知道什么是“较轻”、“较重”、“严重”及“严重”,也就是说已经对情节“量”的程度与标准有了认定,之所以还会出现权利遭受滥用,那就证明了规定还不够细化,不能理所当然的“对号入座”。由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制定能够让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乃至人民群众都能一目了然、通俗易懂的“量化”标准,让广大群众能够直观的看到一旦做出了哪一种行为,犯了什么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在群众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威慑力,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举止,保持社会良好的风序良俗。与此同时,执法的公开透明,也是一种权利滥用的有效抑制剂,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执法队伍的全面监督,促进社会和谐安宁与公平公正。
(二)细化标准,建立科学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直接地说,与其漫无目的等着立法趋于完善,还不如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积极、合理地利用与完善现行制度,制定出符合当前现状与国情的具体处罚与裁量标准。比如,可以视各个地区的治安水平与经济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设定处罚幅度,制定出不同却与相匹配的具体的处罚细则与量化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标准的审议过程中,必须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瞻前之时也要顾后,系统地考量、评定疑似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反响、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还要将当事人事后有无自首或悔过情节一并纳入考量范围,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合适、合理、合法的裁量基准制度。
(三)完善程序,严控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过程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行为人作出的告知、听证权利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这类权利基本形同虚设,要么根本不执行,要么不按规定执行,难以满足立法初衷。就以“听证制度”为例,这是一种保护涉案当事人应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制度,除此之外,其还具有监督与管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社会行政纠纷事件发生等的职能作用,是具有预防性质的应急策略之一。但是,由于适用范围、主体素质、程序环节的原因,其实质性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听证程序的范围扩大,将类如行政拘留也纳入听证范围,从更广泛地层面来有效控制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四、结语
综上,行政裁量权滥用不仅会侵犯公民的个人利益,还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就实际性質而言,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公民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裁量权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中,以更好地让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将抽象行政裁量权滥用纳入司法救济范围之内,也是大势所趋,是对宪法基本精神的贯彻,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推动依法行政、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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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卡丽.行政裁量基准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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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宏君.关于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探析[D].延边大学,2007
[5]胡亚球,陈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4)
[5]欧建华.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09(17)
[6]郑文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控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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