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经常性检查

2024-11-12

路面经常性检查(通用3篇)

1.路面经常性检查 篇一

外管局检查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人外汇20个经典

案例分析 经常项目概念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

1、贸易收支,2、服务收支,3、收益:(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4、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主要特征:

一、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易(经济境);

二、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对国际收支影响大,如国际贸易;

三、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展业三原则)、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1996年12月承诺)

二、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法规清理)

三、均衡监管原则。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3 经常项目管理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与修法,清理法规,制定完善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外汇账管理和数据信息报送与采集等比较明晰集中的几个法规。建立了经常项目、个人外汇和外汇账户的外汇管理框架。(231件现行有效法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构建外汇流动非现场监测监管体系、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占在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名录、待核查账户、分级、报告制度等方式,在重点对包括对出口少收汇或者不收汇、进口多付汇或者不进口、出口多收汇或者不出口、和进口少付汇或者不付汇;虚假贸易外汇收支等四个方面的监管。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是提升监管手段;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通过在法规中明确银行审核外汇收支所涉单证,通过与税务、商务等上游主管部门合作,在审单内容和信息交换上形成监管合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经常项目真实性需求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银行自由开立,首次开立只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账户内可自由保留外汇。经常项目违规行为主要表现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对客户提供的交易单证是否真实及其与外汇收支情况是否一致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未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和跨境资金收付业务。具体行为种类:擅自为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擅自办理需经过外汇局审核备案才能办理的收付汇业务;未对规定的相应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无凭证、未在相关单证上签注等);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统计信息;办理不合理的经常项目跨境收支、结售汇业务(表面真,实质假-虚假出口案例)。银行经常项目代客外汇业务违规行为种类5.1(一)违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行为5.1.1

(一)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1、为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办理付汇;

2、为C类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事先未到外汇局登记,凭登记表办理;

3、为B类进口单位办理超额度、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收支未到外汇局登记,凭登记表办理;

4、超过登记额度办理付汇;

5、出口退赔外汇未经外汇局未登记(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6、企业出口收汇应划入而未划入待核查账户

7、未审查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办理外汇业务

8、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

9、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付汇

10、办理货物贸易外汇项下售付汇,未对规定的相应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收结汇明细不合理,不认真甄别)

11、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未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章。

12、违规办理贸易外币现钞结汇(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5.1.2(二)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业务

1、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2、未留存税务备案表或未留存税务备案表原件。包括技术服务项下对外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以及其他服务贸易付汇未按规定留存《税务备案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汇出汇款时未扣除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3、未按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复印件。

4、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5、办理技术服务项下对外付汇,未按规定审核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等。

6、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查并留存相关交易单证:

7、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服贸第十条船长借支、对外承包工程、特殊地区)5.2(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1、办理个人结售汇、收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对相关凭证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2、为个人办理符合分拆特征的收付汇、结售汇,并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3、未按规定进行个人结售汇系统信息录入和查询等

1、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对相关凭证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1)、为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未留存相关证明材料。(2)、未审核留存相关材料办理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个人外币现钞存款。(3)、超限额现钞结汇无资金来源证明。(4)、未凭《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提取外币现钞业务。(5)、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账户划转。(6)、办理代理结汇未留存相关材料;委托购汇未按要求审核并留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委托人授权书;委托结汇未审核并留存委托人授权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过期。(7)、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收入购汇未按规定留存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分拆收付汇、结售汇对于“一对多收结汇”、“多笔大额同时结汇”、“多人大额现钞同时结汇”、“多对一购付汇”、“多笔大额同时购汇”、“多人大额同时购汇提钞”等符合分拆特征,未按规定处理。

3、个人结售汇系统信息录入错误(1)、个人结售汇业务未通过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2)、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录入错误:包括购汇币别选择错误、国别与交易主体不一致、证件号码不规范、境外个人购汇种类错误、结汇币别选择人民币、结汇证件号码不规范、结汇资金属性错误

4、未按规定开办个人电子结售汇业务管理(1)未经事前核准。向外汇局申请,业务运营方案、操作规程等材料;(2)超控制范围。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并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目前限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为境内个人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以及为境外个人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业务;(3)未识别身份证件。境内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个人应具有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核证件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4)超资金来源范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由客户通过本人名下的本外币储蓄账户办理。(5)未实时录入数据。应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并维护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运行安全和稳定。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留存相关业务办理清单5年备查。(6)未落实分拆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的筛查、管理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培训链接).doc)(7)未执行其他报备事项管理要求。扩大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渠道、修改相关操作规程及业务和技术实现方案均应事先向我局报备。升级业务系统或更新系统版本,可能影响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还应事先与个人结售汇系统测试环境进行联调测试。

5、未按规定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逐日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为充分保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质量,外汇局将自2015年7月开始,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质量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银行相关数据质量未明显改善的,必要时将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异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系统数据报送货币单位不一致;二是转换交易币种时出现币种对应错误;三是银行按照冲正模式修改报送错误数据;四是个人外币定期存款转存/销户计入报送范围;五是将人民币存取数据纳入报送范围;六是未按照开户行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规则报送数据。5.3(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

1、未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未按规定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贸易项下收汇未入待核查账户;出口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支付、出口待核查账户之间违规划转;为未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未按规定为个人贸易经营者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与外汇结算账户违规划转;出借外汇账户。

2、外汇账户收支超范围未经过批准经常项目账户收入国内外汇贷款资金、未经过批准经常项目账户收入资本项下资金。

3、未按规定报送账户信息。5.4(四)违反经常项目数据报送外汇管理规定行为1.未按规定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第十五条银行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3.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4.未按规定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结售汇信息5.未按规定报送非居民个人账户信息6.未按规定报送经常项目国际收支信息和外汇收支信息5.5违规案例5.5.1案例一:为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办理付汇2015年1月28日,某银行XX分行为不在名录的企业——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1笔贸易收汇,金额51234美元,并将该笔收汇全额结汇。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和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的规定。5.5.2案例二:为B类企业办理收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对应的可收汇额度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某银行营业部为“B类企业”XXX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贸易收汇19笔,金额合计628,054美元,该营业部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该公司对应的可收汇额度。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5.5.3案例三:办理贸易项下收汇,未划入待核查账户2015年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贸易出口项下收汇,金额15万美元,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并结汇。经过现场核查,实际情况是贸易出口收汇,原因是银行经办人员在未审核资金性质的情况下,将其错误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导致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规定。5.5.4案例四:办理转口贸易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资料信息2014年银行转口贸易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发现,某银行XX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共涉及36笔交易、39笔付汇,51处问题,金额合计18261万美元,具体有以下问题:一是货物入境(报关)后签订转口贸易卖出合同,共9笔交易(9笔付汇),金额合计3202万美元。二是转口贸易采购合同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共19笔交易(27笔付汇),金额合计11967万美元。三是转口贸易中将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作为货权凭证交易,共1笔交易(1笔付汇),金额322.9万美元。四是转口贸易买卖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共笔5交易(5笔付汇),金额合计2387万美元。五是转口贸易合同存在表面瑕疵和错误,共7笔交易(7笔付汇),金额合计4433万美元。该分行未按规定办理转口贸易外汇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5.5.5案例五:办理经常项下延期付款付汇未登记信息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280万美元的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海关签发报关单日期超过90天以上,未按规定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付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5.5.6案例六: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未按规定审核资料信息2014年6月3日至18日,外汇局对某银行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1、2013年3月20日,该行为XXX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出口商票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为32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150天,该行留存的该笔贸易融资的经常交易基础单证为1份出口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合同、发票等资料,报关单编号为XXXXXXXXXX,报关单金额为4650085.5美元,出口日期为2013年01月18日,所融资金于3月22日全部结汇入人民币账户(账号XXXXXXX)。经查实,该笔出口报关单实际金额为36775.5美元;

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虚假融资是违规的重灾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5.5.7案例七:违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一)某行2014年8月23日、8月29日为某公司办理交易金额分别为2,627,520美元、2,606,240美元的利息支出,交易编码均为32202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审核留存相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的规定。5.5.8案例八:违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二)根据总局管检司转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材料反映的情况和举报人的举报,对两家银行为A公司办理的一笔售付汇业务进行了核实和检查。检查发现两家行在上年5月、12月为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分别办理160万美元、220万美元专利技术转让费(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售付汇中,违反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1、银行售付汇时缺少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其中一家银行办理该笔售付汇日期在商务厅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时间之前。

2、售付汇资料中无相应有效的税务备案表。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5.5.9案例九:购汇提钞超过限额,未审核《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2015年2月,某行为一名境内个人一天内办理购汇提钞业务,金额1.9万美元,未审核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的规定。5.5.10案例十:违规办理境内居民购汇提钞业务某银行网点2014年4月9日,为境内个人袁某等15人办理了15笔、单笔金额均为1万美元的售汇和提取现钞业务。该15人用于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共计1025783元,均出自袁某的个人账户。该15人之间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5.5.11案例十一:违规办理境内居民现钞存款某银行自查报告,其一家网点2015年4月7日11:50,为境内居民胡某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存款港币1853710元,未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据了解胡某曾经到其他银行办理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遭拒)5.5.12案例十二:违规办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一)某银行网点于2015年1月14日,为境内个人蔡某办理1笔金额6000美元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上述结汇金额虽未超过其年度结汇总额,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该行未按规定审核客户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三条“

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的规定。5.5.13案例十三:违规办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二)经查,2014年4月16日,某行营业部办理了18笔个人港币现钞结汇业务,这18笔现钞结汇金额均为38万港币(折合美元4.9万元),共计684万港币。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其中8笔交易所显示的客户资料为该行8名员工,业务留存的身份证明是该行国际业务部8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查,该行为协助客户完成这批交易,部分员工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的规定。5.5.14案例十四:个人结售汇信息未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某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共4笔、金额折合73154美元的个人结售汇信息未按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的规定。5.5.15案例十五: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贷款、境外放款、转口贸易)5.5.15.1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贷款)2015年1月,某银行将外汇贷款资金转入经常项目账户。共计3笔,金额折合7972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一)至

(十)及

(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以及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账户。……”的规定。5.5.15.2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放款)XXX银行自查,2014年5月22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29日,XX银行支行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时,未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而是从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汇出,放款金额合计436万美元。(账户性质代码-2202境外放款专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一)至

(十)及

(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5.5.15.3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转口贸易)经查,2012年6月5日,XXX银行为XX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从香港收汇转口贸易收入业务2笔,金额分别为360万美元和243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号分别为XX***5P001和XX***5P002,上述两笔资金于同日入该公司待核查账户(账号XXX***)。该行向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述两笔账户收入数据中,交易类别项目未报送为跨境交易,错误报送为账户内结售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转口贸易外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5.5.16案例十六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一)外汇账户性质选择错误:某行因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选择错误导致系统显示贸易收汇资金未进入待核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共计64笔,金额折合234万美元;某行因账户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系统显示资本金收汇未进入资本金账户,共计2笔741万美元,直接进入了待核查账户,办理了结汇。经过核实,该收结汇账户并非待核查账户,系操作人员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开户时账户性质选择错误所致。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资本金收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笔资本金进入了外债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结算1000、待核查1100、资本金2102、外债2301)5.5.17案例十七: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二)外汇账户交易类别标识填写错误某银行为16家企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50笔,金额折合772万美元,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显示,上述付汇为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经过核实,上述付汇并非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系操作人员在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信息时,将“结售汇”或“境内交易”标识错误选择为“跨境收支”标识所致。自营外汇贷款支出将境内划转选择为结汇,共计3笔,金额折合187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5.5.18案例十八: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三)交易编码错误(1)某行因交易编码填写错误导致系统显示出口押汇转入填为(121010)一般贸易收入,共计4笔,金额折合35万美元,(921010)(2)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资本金收汇,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交易编码误填为“(121010)一般贸易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5.5.19案例十九:未按规定报送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某行在2015年1月至6月间,共有4笔、金额折合477554.4美元的保险项下外汇支出数据,未按规定通过报表系统报送向外汇局报送当期的《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

一、汇总并上报“××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见附件1)此表由各商业银行按季度填写,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地分局;……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保险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填写:……”的规定。5.5.20案例二十: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错误某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1笔10,710.52美元的账户资金结汇时,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将资金形态错误录入为手持外币现钞。某银行为境外个人办理了个人结汇业务,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将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录入为其他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旅游、直接投资)某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1笔资产变现的个人结汇业务,金额为1,748,000港币,将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填写为旅游。(境内个人结汇按来源,购汇按用途;境外个人结汇按用途,购汇按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附件)第六条“……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的规定。6.0违规行为相应罚则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7.0 银行违规主要原因分析

(一)依法合规意识有待提升

(二)业绩考核任务压力过重

(三)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银行违规主要原因分析及建议银行实现自身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关键还是在于银行自身树立合规意识、增强“免疫力”,健全内控机制形成“执行力”。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要善于借助外部监管解决“执行力”不足,内部协调不畅的问题,将外部监管压力变为合规经营的动力。一是不断增强依法合规意识。二是切实强化内控管理机制。(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特点:营业网点点多面广、处于基层、人员变动频繁、柜员制一手清,如何实行有效管控,内部上岗资格等等。)三是把落实展业三原则变成自觉行动。四是把业绩考核与合规经营结合,实行真实性审核问题一票否决。五是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学习培训。

2.路面经常性检查 篇二

1 伸缩缝的日常养护及检查

1)伸缩缝是桥梁构造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气温变化、混凝土伸缩、活载、墩台沉降等的影响下桥跨结构会发生变形,从而使桥梁端发生位移,为适应这种变形及使行驶车辆平顺通过必须在桥两端间设置横向伸缩缝。

山西是煤炭大省,运煤车辆较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道路污染也较严重,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发现桥梁伸缩缝内基本嵌满了尘土、杂物,使桥梁伸缩功能基本失效,整体影响了桥梁的伸缩功能,使得伸缩缝发生松动、老化或功能失效。

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养护工的日常养护不及时,尤其是在平时的道路清扫时将路面尘土扫入伸缩缝内,使伸缩缝内常常被杂物填塞。由于日常养护观念缺乏对伸缩缝的重视,使得伸缩缝经常处于失养状态而引起了伸缩缝的损坏。所以在桥梁的日常养护时必须经常清理伸缩缝中石子、尘土等杂物,使伸缩缝始终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在伸缩缝损坏时及时更换。

2)伸缩缝主要检查伸缩缝本身是否损坏、伸缩缝内是否有填塞物、伸缩缝混凝土是否开裂、胶皮老化、脱落等。

2 泄水孔的日常养护及检查

1)桥梁的排水系统是桥梁的关键性部位,在日常养护中往往没有注意到该系统的重要性,甚至有道工在桥梁养护作业时将桥面铺装的杂物扫入泄水孔内使得泄水孔堵塞,造成桥面积水无法排出,积水长时间在桥面聚集致使桥面铺装出现裂缝、坑槽等病害,病害又不及时进行维修使得运输车辆通过桥面时对桥板造成受力不均匀而造成桥梁的损害。

从设计角度看,有部分桥梁的泄水孔孔径较小,不易排水,有部分泄水孔采用弯管型泄水孔在日常养护中不易疏通造成泄水孔堵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部分桥梁的泄水孔高于桥面,泄水孔成了一种摆设而失去其该发挥的作用,这种情况大都是在桥梁桥面铺装改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所以在进行桥面系改造时一定要注意泄水孔位置的设置。

2)桥梁排水系统在日常养护施工中忽视它的重要性,排水系统没有发挥其作用使得桥面长时间积水导致桥面铺装层的损害。在养护作业时一定要经常检查及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泄水孔通畅。

3 支座的日常养护及检查

1)支座作为桥梁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连接点,是将上部结构的荷载顺适、安全的传递到桥梁下部结构。同时保证桥板在荷载、温度变化等的因素影响下的自由变形,并保护梁端墩台帽不受损坏,这就要求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弹性,使其上部结构的全部荷载可靠的转移到大桥墩上去。在平时的日常养护中人们往往不对支座进行检查与维修,没能使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顺适的完成承接作用而导致桥梁上部机构的损坏。

日常养护:支座是桥梁的机动部分,在活载及温度的影响下,要发生转动、水平移动,是日常养护的重点。而在平时的日常养护中人们往往不及时甚至长时间的对支座失养,影响了桥梁的正常使用。所以对桥梁的养护是非常重要的,对支座应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扫工作。在平时的养护工作中应该使得支座各部位保持完整、清洁。防止杂物、垃圾等将支座卡死、钢件锈蚀、橡胶老化。

2)支座的检查项目有:a.支座组件是否完好、清洁、有无断裂、错位脱空;b.活动支座是否灵活,位移是否正确;c.支撑垫石是否开裂;d.油毡支座是否老化;e.钢板支座是否锈蚀;f.摆式支座部分位置是否正确,受力是否均衡;g.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h.滑动钢盆橡胶支座的螺栓是否破坏,松动;i.钢筋混凝土摆式支座的柱体有无混凝土脱皮、开裂露筋,钢筋有无锈蚀;j.摇轴支座是否倾斜。

4 桥面铺装的日常养护及检查

1)为了保证车辆安全、舒适地通过桥面,同时防止桥面上雨水及其他液体侵蚀桥梁结构,使钢筋桥面板不遭受车轮的直接磨耗和剪切作用,并分散车辆轮重的集中荷载,需要在桥面上加铺桥面铺装层。

桥面需要经常清扫,保持路面的清洁和一定的路拱,下雨时及时将路面积水清扫到泄水孔处及时排出,冬季下雪时及时清除桥面的积雪,尤其是处于弯道处的桥梁,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

2)桥面铺装的检查:在日常养护中发现桥面铺装的主要病害有:裂缝、坑槽、车辙、壅包、沉陷等;沥青桥面铺装的病害往往呈现出桥面深层次的病害,例如:在桥梁的日常养护中发现在桥梁的铰缝处经常有纵向裂缝出现;在桥梁的墩台部位处又经常有横向裂缝出现,以及台背回填处有裂缝及坑槽现象。

5 做好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为使公路桥梁安全、正常的使用,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建立桥梁检查数据库。经常性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以便随时发现问题,进行维修,针对较明显的缺陷检查,检查为表面上的检查,主要对结构异常、桥及其桥区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和桥面系、交通标志、限载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的外观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以保证桥梁能发挥各部件的功能。

经常性检查以目测为主,须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将检查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常检查的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桥梁的病害是由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如果在发现某一病害时不及时维修,那么会影响到桥梁的其他部位,使得其他部位构件损坏。因此,在桥梁养护中不要因为桥梁某个部件小小的病害而忽视维修,应该做到经常检查,对出现的细微病害要引起高度注意,以防止桥梁其他部件的损坏。

6 结语

公路桥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日常养护中人们往往忽视了桥梁的养护工作,使得桥梁损坏严重,大大缩短了桥梁的使用寿命。在现代科学化的今天,完全有必要着手于桥梁最基础的养护工作,不能轻视日常养护对桥梁的重要性,以确保桥梁的畅通、安全、耐久。

参考文献

[1]JTG H10-2009,公路养护技术规范[S].

3.经常感到疲劳应做哪些检查 篇三

1.血常规检查

进行血常规检查时,若发現其红细胞、血红蛋白的指数较低,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贫血导致的。

2.尿常规检查

进行尿常规检查时,若发現其尿蛋白呈阳性,尿内有大量的红细胞及白细胞,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急、慢性肾炎或肾功能不全引起的。若发現其尿糖呈阳性,则说明其症状可能是由糖尿病引起的。

3.便常规及大便隐血试验检查

在进行这两项检查时,若发現其大便中有大量的红细胞、白细胞或进行大便隐血试验时呈阳性,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消化道炎症、消化道结核或消化道肿瘤引起的。

4.血沉检测

进行血沉检测时,若发現其血沉呈下降趋势,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各种感染、肿瘤及结缔组织病引起的。

5.痰涂片检查

进行痰涂片检查时若发現有结核杆菌,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肺结核引起的。

6.肝功能检查

进行肝功能检查时,若发現其谷丙转氨酶水平升高、其麝香草酚浊度试验呈阳性、其白蛋白的水平降低,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慢性肝炎或肝硬化引起的。

7.肾功能检查

进行肾功能检查时,若发現其血尿素氮的水平、肌酐的水平均升高,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肾功能不全或尿毒症引起的。

8.血清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血清总甲状腺素、血清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及血清游离甲状腺素测定

在进行此类检查时,若发現其血清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血清总甲状腺素、血清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及血清游离甲状腺素的水平均较高,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甲状腺功能亢进引起的。如果发現其上述几项检查的水平较低,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的。

9.心肌酶谱测定

在进行此项检查时,若发現其乳酸脱氢酶、肌酸磷酸激酶的水平均升高,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心肌炎引起的。

10.血电解质测定

在进行此项检查时,若发現其血钾的水平下降,说明其经常疲劳的症状可能是由各种低血钾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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