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4-06-17

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共10篇)

1.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一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细则

(2011年修订)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3号)及《兰州大学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1.对于在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2.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3.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二、评定对象

参评对象为我院各年级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专业学位、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等。

三、指标分配

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总名额以学校当年分配名额为准,各研究所名额分配依据以下办法:

特等名额数=学院总特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一等名额数=学院总一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二等名额数=学院总二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以当年参评学生人数为准)

四、评定办法

1.硕士一年级: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其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参考学校当年招生办法并依据入学时成绩排名。

2.硕士二年级:

以第一学年所修主干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课程。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论文发表时间段以一个完整学年为准,论文公开发表或正式接受以论文获得DOI号为准,下同),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3.硕士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4.博士一年级: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次评定按照入学时成绩排名,成绩为面试成绩、申请材料评价成绩、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成绩之和。

5.博士二年级、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二区(含二区)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的评定还须对该生的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课外科技竞赛、参与社会工作、seminar参加情况、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同等条件下,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者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七、同等条件下,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可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助学金评定。

1.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4.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启动其助研助学金;

5.无故未出席学院相关活动且出勤率不足三分之一者(包含三分之一)。考勤以研究所、班委会、学院记录为准;

6.研究生导师每学期上报各实验室研究生出勤率,出勤率低于70%者;

7.以宿舍为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被学校检查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理者或被学院检查发现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包含三次)取消该宿舍全体学生当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九、其它说明

1.学校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发生变化时,以学校调整后制度为准;

2.主要作者是指: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单位为兰州大学;

3.导师有权利对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提出调整建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2.体育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二

根据学校评优基本原则,并结合学生学年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凡申请奖学金的同学(高水平运动队在训学生不要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学年在校级及以上体育类比赛中获得冠军1项; 2.当学年在校元旦长跑比赛中获得全校前10名;

3.当学年在校级及以上人文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前10名; 4.一次性通过CET-4; 5.通过CET-6;

6.学年总评成绩列班级前5名或年级前20%; 7.当学年在“矿大视点”发表新闻2篇或在校报、地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发表1篇及以上新闻稿件。

二、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要求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良好以上,原则上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评选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中相应的单项能力测评成绩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在不违背奖学金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及见义勇为的学生在申请各奖项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处分; 4.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

5.每生每学期所听讲座次数少于10次,其中就业指导类少于4次; 6.一学年内由学院抽查,旷课3次及以上者; 7.学期结束不提交当学期课程课堂笔记者;

8.违反考试规定;

9.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舍有烟头、存放酒瓶、违章用电等行为),或被学校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10.拖欠学费者。

四、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3.深圳大学法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三

一. 评选目的

为培养“四有”新人,推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追求学术的风气,培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锻炼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引入竞争,激励上进,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的学生,特设奖学金以资鼓励。

二. 评选原则及依据

1.为了使评优更加公平合理,按照深圳大学《关于展开深圳大学2013-2014年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以及学校其它关于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2.奖学金评选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参评学生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4.学校奖学金以原始绩点进行评选,结果予以确认。加分后绩点超过某一等次原始绩点得获得该等次奖。国家和社会奖学金按教务部公布的学生最终成绩进行评选。

4.各类奖学金奖金不可兼得荣誉可兼得,奖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5.获得5000元(含)以上社会奖学金,学校将另外颁发“特等奖学金”荣誉证书。

6.原则上,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参与学生工作的学生不可作为学生干部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

7.学院申报后,一旦发现与条件不符者即刻取消其评选资格,名额自动作废。如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等),一律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8.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

三. 评选资格

1.在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级学生。

2.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没有受过学校党、团或行政处分。

3.原则上评选学内所有的课程必须及格。

四. 各类荣誉称号及评选程序

(一).各类荣誉称号的设置

1.学业优等生(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1)政府奖:国家奖学金(2)学校奖:校级学业优等生

(3)社会奖: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提供给本校学生的相关奖学金 上述奖项以评选学学生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为主要依据,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名次,同时以各评选细则规定为指导,评选出相关获奖等级。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评选学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评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3.社会工作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社会服务工作实际为依据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4.文艺体育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5.学术创新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6.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校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7.退伍学生奖学金评选

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二).评选程序

1.评选开始时间:9月25日

2.学院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院的评优工作小组的开展,审核有关评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评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进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3.基层评优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展开工作。各年级的基层评优小组由各班班长与学代会干部组成。

4、各班要成立由团支书、班长(学代会理事)、党员代表、男生代表、女生生表等5或者7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具体评选工作。按照院评优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本班的评优工作,包括进行全班的成绩排序、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公布评选结果、解答同学的评选质疑等,保证本班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班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细则审核各奖项申请人,并上报上级评审小组作进一步审核。

6、除学术创新优等生、特殊贡献奖,其他奖项均遵照以下评审程序:奖学金申请由各班评优小组作初步核实,再交由基层评选工作小组作第二轮审核,最终上交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正评选。

7、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名额总量控制,余额微调。

8、评选结果的公布:

基层评优工作小组评选的结果作为第1榜,在全年级同学中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基层评优工作小组申述。基层评优工作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则要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第2榜通过校内计算机网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同学对评选结果仍有疑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述。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如有错漏,院评优工作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经过两榜公示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名单。四.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业优等生:

以评选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全年级排名,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为原则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本学所有各科课程必须合格; 2.评选方法

(1)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年级为单位,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名。把所有参评学生的所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绩点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本学年所选学分的多少来确定排名先后;所选学分相同时,以一学年必修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排名。

(2)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的前几名,分别为该学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人。法学系、社会学系分别按比例评选。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18%,其中特等奖占1%,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2%.(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以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2)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具有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只需其中一个鉴定为优秀,即符合优秀干部评选条件。)(3)本担任本院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的包括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副部长或以上干部,院学代会副主任以上副部,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主动参与策划,组织各类具体的学生活动,成绩突出;对班风学风作出突出贡献。2.评选方法

(1)采用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报表

(2)由学院评优工作小组根据各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选。

(3)各申请人须递交工作绩效鉴定。工作绩效由职务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加分结果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

(4)“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

(三)社会工作优等生:.以社会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1.评选条件:(1)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受到校级以上单位、组织书面表彰(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工作积极负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为社会服务作出贡献。2.评选方法:(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2)“社会工作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另按学院参加大运会志愿者人数增加2%.(四)文艺体育优等生:

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1)校级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没有无故缺席纪录。2.评选方法:

(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文艺体育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

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1)在本学,参加过或正在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2)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过理论研究文章。

(3)因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表现突出,获得过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2.评选方法:

(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个人鉴定,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所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情况等。

(2)“学术创新优等生”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3.评选标准详见学校另文规定

(六)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院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各类奖项评选名额

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4名(最终名额确定在校评审委员会)

2、好日子奖学金6名

3、学业奖学金:特等奖(1%)13名、一等奖(5%)64名、二等(12%)153名

4、优秀学生干部奖:一等(0.5%)6名、二等奖(1.5%)19名、三等奖(2%)25名

5、社会工作奖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6、文艺体育优等生奖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

7、学术创新奖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五.其它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该奖项评选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深圳大学法学院

4.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学院分为2000元和5000元两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班级、系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已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或家人中有重、恶、大疾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经济困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同等贫困度时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前的优先)。

(九)在文艺、体育及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系、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四)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 者;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监督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第九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等进行评议讨论,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评。

(三)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

(四)学院审定。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学院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当年助学金的发放并取消下学年助学金申请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五)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六)不当使用资助金,存在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挥霍浪费情节者;

(七)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剩余款项由各系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5.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五

一、评选对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必须是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突出;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三、奖助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月600元。

(二)硕士研究生

A类:每生每月500元。

B类:每生每月300 元。

四、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院系应根据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适合本院系学科特点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为硕士研究生设立A类奖助学金的目的:一是为了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二是为了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因此,各院系在确定硕士研究生 1

A类奖助学金获得者时,应坚持高标准。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院系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于9月下旬评出获奖名单。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1)申请人应填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设立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评定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并将评定结果公示。

3)院(系)将最终评定结果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奖助学金。

五、奖助学金停发、恢复及终止

1)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院(系)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奖助学金。

1.受到校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奖助学金;

2.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2个月奖助学金;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4个月奖助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

2)受处分研究生恢复奖助学金,须由院(系)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受处分硕士研究生恢复后的奖助学金只能为B类。

3)研究生出国、休学等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4)延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待遇,按录取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6.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六

为了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国家决定在高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国家政策与《同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条件与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分两次发放,每次25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学习奖学金三等以上或社会活动奖者;

3、能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打印稿一份,1500字;请在第一页显著位置写明专业、年级、班级、姓名、学号,申请书内容主要为家庭困难情况详述,本人学习、工作与生活情况。

2、联系方式(寝室电话及手机)。

3、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请到我院本科生网站上下载填写。

网址:http://caup.tongji.edu.cn/student/或http:///student/

四、评定流程

1、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交表日期:9月29日(周四)下午16:00之前

2、专兼职辅导员对困难情况进行摸底,提供班级初步的优先排序情况;

3、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调查小组召集申请者座谈,了解全院申请者困难情况并排序(请申请者保持通讯通畅);

4、经学院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综合上述意见初评后,按1:1.1的比例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5、具备初步推荐资格的申请者由本班班主任及班长组织学生无记名投票,对其综合情况予以公正评价,评议过程接受督导员监督,通过率高于85%且排名靠前的学生具备推荐资格;

6、学院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综合上述各项情况,上报最终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注:请将申请材料交到学院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秘书处(B219,明成楼219室)。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7.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细则 篇七

经研究,现将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到各院(系),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院(系)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制,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院系对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审查无误后上报。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申请学生要在学校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院(系)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课堂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院(系)要及时组织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组织学生集中上交或者平分及挪用作为班费。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各院(系)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院(系)于11月22日(星期五)前,将以下材料(纸质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到学生工作处。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银行卡号登记表》

6、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

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

学生工作处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银行卡号登记表》

8.班级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篇八

11级法学1班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以及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以及为确保本班奖助学金评定公正、公平、公开及结合我班实际特制定本班奖助学金评定细则。本评定细则与班级综合测评直接挂钩,旨在从制度层次规范班级成员的行为。引导其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实现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向心力的目标。同时以奖助学金之形式鼓励全班同学奋发前进,争先创优,为班级的荣誉而不懈努力!

现将评定细则叙述如下:

1.一个月内早操,以及晚自习迟到、请假3次者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2.无故早退、旷课者,每退、旷一节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3.学校、院系的重要活动无故缺席者,每缺一次在综合测评之最终分中扣1分;

4.期末考试某科成绩未及格者不予评定;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如夜不归宿、群架、酗酒等以及其他受到学校及院系的通报批评或处分之情况者不予评定;

6.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已获得某一形式的奖助学金者原则上不予参与其他奖助学金之评定;

7.其他奖励加分之事项以校发之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为准;

8.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班班委所有。

附:11级法学1班班规

大学是一个相对自由,明主,开放,极易接触外面社会生活的时期,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集体感,针对班级内部存在的问题,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创造一个优秀的班集体,特制订以下班规:

一、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认真行使《青海民族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

2、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热心帮助同学,关心生活、学习有困难的同学;

4、严守作息时间,不晚归,不在外住宿。

5、参加班级活动,支持班级集体活动及工作;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7、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得体;

8、班级内部所获奖助学金的同学上交10%作为班费。

9、班级班费的支出200元以上需班委4人以上签字生效。

二、具体措施:

1.早操,以及晚自习迟到、请假3次合计1次旷课。

2.学校、院系的重要活动无故缺席1次计1次旷课。

3.班会,大会或班级活动一律不能请假,特殊情况须提前半天向班主任请假,并同意

方可缺席。在临近会议时间或活动时间时打电话一律无效。(学生会或协会的会议与班级会议或活动时间相冲突,应以班级为重,班级利益高于一切,实在需要必须社团干部打电话说明,并征得同意,才可缺席)

4.对于请假,请假单必须是法学院的三联单,其他社团假条无效。

注:(1)违纪处理均在学期末综合测评中计算。

9.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九

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增强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在校本科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不超过十人。

二、评选基本条件

1.必须修满当年学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类)前5%,无违规违纪现象。

2.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3.各科学习成绩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3.0,单科成绩以学分制折算不低于2.5,以等级制折算不低于3.0(非学分制专业比照学分制成绩折点办法折算)4.有体育课的年级体育成绩为合格,并同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无体育课年级的同学须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

三、评选附加条件

参评学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在下列条件的一项或几项上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事迹,具体条件如下:

1.各科学习成绩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4.0,单科成绩学分制不低于3.0,等级制不低于4.0,专业排名前1%,英语六级成绩600分以上。

2.参加科技创新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获得国家级奖项前四主创或者省级奖项的第一主创。该科技创新作品竞赛须是由校学工处、团委认可的官方性质比赛。

3.文体比赛获国家级(政府机构主办)前三名的个人或团队成员,或者省级(政府机构主办)第一名的个人或团队成员。

4.在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竞赛(个人)前三名,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省级竞赛(个人)前两名,或者获得一次省级竞赛(个人)第一名。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正规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中文核心、科技核心、CSSCI等)发表1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文须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6.以实体经营的方式从事创业实践,注册公司运营满1年,效益良好,其公司业务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科技含量的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事迹感人、突出,有较强的影响力。8.在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作用,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9.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公共财产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10.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评定时间和办法

奖学金评定在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者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和学院内评选推荐公示,学校组织候选学生进行校内公开答辩,确定人选,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奖学金获得者获奖待遇

获校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并可获得奖金10000元/人(获得者不兼得人民奖学金奖金)。

10.西南林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自2010级起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大陆研究生,单独考试、委托培养、定向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奖励指标分配、复审、申诉的复议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科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复评、汇总和报审等工作。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指标,以培养单位为单位,以符合参评对象条件的实际人数为依据,硕士研究生按一等奖30%、二等奖50%、三等奖20%的比例分配,博士研究生按一、二等奖各50%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一节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评定;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以总分按专业统一排序,排名居前30%者为一等奖,居后20%者为三等奖,其余为二等奖。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调剂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以综合成绩总分分专业排序,各专业排名居前50%者为一等奖,居后50%者为二等奖。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已发学业奖学金全额退还: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2)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

(3)经查实在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国家法律法规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在校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实践等项加权总分予以评定。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占15%,学习成绩占40%,学术表现占30%,社会实践活动占15%。加权总分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条思想品德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评,具体分值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决定。

1.党员及预备党员主要考核组织生活出席率、党会发言情况、准备情况、联系人工作实施情况;非党员主要考核服从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及参加社会活动情况。

2.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受到相同级别其他表彰的,可适当增加分值,但须以表彰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见义勇为、做好事,受到社会良好评价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增加分值。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为依据,最终得分等于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乘以40%。

第十二条学术表现主要从论文或著作已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科研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申请者的学术成果署名单位均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评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著作呢?如何认定?)

1.在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见附件2),独撰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独撰,下同),分别加30分、25分、20分。合著者,第一作者分别加25分、20分、18分,第二作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标准计分。

2.在CSSCI、EI、SSCI其他正式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独撰计15分,合著第一作者计12分,第二作者计6分;

3.在CSSCI 扩展版、集刊上发表论文,独撰计1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8分,第二作者计4分;

4.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论文,独撰计5分,合著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

5.在国内正式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计3分,合著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限2篇);

其他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科研成果及厅级以下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二)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

1.独立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计10分,以具有课题编号、且课题经费已到账户为认定标准;

2.独立主持校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或参与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计5分;参与校级课题计2分;

3.参与导师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课题并承担相应工作,分别计4分、2分,以导师签字及学院盖章的相应证明材料为标准。

(三)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的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发言并收录论文,计10分;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发言并收录论文,计7分;

3.参加由研究生院主办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4分、3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分、2分、1分。

(四)科技竞赛

1.获得全国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13分和10分;获得省级挑战杯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8分和6分;获得校级挑战杯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4分、3分;

2.参加研究生数学模型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3分和1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和6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3.团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国家级课题队长加10分,其他成员加8分;省级课题队长加7

分,其他成员每人加5分;校级课题队长加4分,其他成员加2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总分超过30分以30分计。

第十三条社会实践主要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或学院、班级活动、研究生“三助”活动、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进行考评。

1.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立项并获资助,校级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成员计2分;院级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他成员计1分;

2.参加教育部直属高校“温州实习计划”,计3分;

3.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学习,计3分;

4.积极参与学校与学院组织的活动,根据学院签到与记录情况,计1分~5分;

5.积极承担研究生“三助”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计1分~3分;

6.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情况,各项职务计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1)校研究生学报副主编,计6分;学报编辑,计5分;

(2)学术科研中心、校团委、校研究生会、校专门委员会、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计5分,部长或者副部长计3分;????

(3)班长、党支部书记计3分,其他干部计2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总分超过15分以15分计。

第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评定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已评定发放的本学年奖学金全额退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3.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4.考试作弊;

5.考核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

6.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7.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8.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9.因学籍异动而不符合参评对象条件;

10.休学、退学。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于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公室下达的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指标,提出新生学业奖学金初评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由在校研究生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教务管理填报科研成果信息,于每年9月份第1周填写并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成绩单、以及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研究生所在基层党支部和班委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9月第2周内交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第十七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复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参照评定条件,根据研究生学年综合表现和初评意见,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和等级进行复评,并于9月份第3周内将复评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办公室将培养单位复评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学校审定后,于9月20日前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向所在培养单位或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予以复议,复

议结果经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业奖学金于每学年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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