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2024-08-08

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共8篇)

1.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一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自2005年1月至2008年9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金融不良债权的一审和二审案件638件,诉讼标的额近94.13亿元。其中,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26件,诉讼标的额7.74亿元,涉及资产包金额总计191亿元。

一、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在诉讼主体方面,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债权受让人”(通常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而且涉及“三资”企业和境外企业)作为原告,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大都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其中绝大多数被告是大型国有企业。

(二)在诉讼标的额方面,绝大多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本身不算巨大,但是涉及的转让债权资产组合(资产包)的金额巨大,而且都涉及国有资产,并且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三)在社会影响方面,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而且对被告的财产线索和状况已经一清二楚。法院依法对绝大多数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但是,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职工工资发放等却因此遭受严重影响,社会反响很大。

(四)在争点问题方面,绝大多数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围绕债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债权转让合同和行为是否有效、通知方式是否合法、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当追加转让债权的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甚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等问题。

二、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1.关于应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被告方都或多或少地提出追加“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要求,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无效或者有瑕疵,作为债权转让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债务人对此毫不知情,因此,应当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二,只有债权转让人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权受让人(即各案原告)清楚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法律责任,作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对于此问题,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打包”转让债权的行为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发布的相关公告,是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是,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可分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另一种意见,也是笔者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对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第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规定所适用的情形与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同,只是债权受让人的范围不同而已,因此,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时,可以参照此规定,将“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关于债权受让人因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无法实现,转而向不良资产剥离银行进行追偿而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了不良资产剥离的实质是根据国家政策而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因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具有可诉性。但是,上述答复中没有明确: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因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无法实现,转而向不良资产剥离银行进行追偿,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据了解,目前也存在此类诉讼情况(详情可上查询)。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后债权的权利不能也不应该大于前债权,即对于前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精神不具有可诉性,那么,对于后债权,应当同样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又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救济权利的问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由法院先行调解,尽力争取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权受让人之间达成等额调换项目的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判决解除其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恢复原状。但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审理难度较大。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章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的规定,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同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而相关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行为又有诸多特殊性规定。因此,在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对“行政法规”等因素进行考量。

1.关于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中,自然人能否作为受让主体的问题

目前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的受让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但是据了解,也确实存在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情况。《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规定:“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据此,我国境内机构以及除上述规定人员以外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金融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但是,应当考虑到,如果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因此,应当对如何有效避免对自然人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问题加以研究。

2.关于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具体交易行为、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6条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债权,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处理原则,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财政部据此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5条规定:“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公司以招标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另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上述条款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4

定,那么,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但是,目前对于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债权的评估与定价的标准如何,如何认定“低价出让”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统一规范。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具体交易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的认定,比较困难。

3.关于“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以及对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

既然是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际收回率就不可能达到100%。但是另一方面,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对价通常较低,而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转而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将全部债权甚至包括利息全部实现,从而获得远远高于其所支付对价的丰厚收益。有的债权受让人仅以相当于金融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为债权转让对价,“打包”受让债权后,通过一案或者分案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保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一案暴富者”。如笔者现在正在审理的1件此类案件,在1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1家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该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2900万元价款转让了6.1亿余元的金融不良债权,债权转让对价不足受让资产的4.7%,明显属于压价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其结果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中,也把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明确指出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并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关于此类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意见分歧。

如上述笔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初步可以认定为低价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行为,并且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事先私下有相互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明显违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中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资产时,严格禁止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压价处置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因此,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无效。

笔者则认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商业化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市场运作和市场竞争的规律和法则,债权受让人的商业风险与机遇同在。其有可能将受让债权全部实现为现实的财产利益,也可能由于固有风险而颗粒无收、得不偿失。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获得较高收益,可能是由于其所掌握的债务人的独特财产信息,可能是由于转让债权后债务人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也可能是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着的违规操作而致债权被低价转让。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债权受让人没有参与转让方的违规操作,而且对转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操作的情形不知情,就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或者行为有效。由于受让方获得较高回报是在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事实,嗣后事实不能成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需要把握的总体认定原则应当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即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转让债权合同的,招投标人数不应低于二人,否则无效;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债权等特殊规定,虽然在形式上只是行政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但是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其完全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因此,对上述规定的强行性义务的违反,应当认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由于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金融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同时,上述规定的“禁止转售条款”和登记备案等特殊制度,应当仅对作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又有第三方善意无过错地从债权受让人处受让该债权时,应当遵循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只要第三人受让该债权时不知道有“禁止转售条款”或者登记 6

备案等特殊制度,而且对此不知不存在过错,那么,债权转让合同就有效。“禁止转售条款”和登记备案等特殊制度,仅仅成为当事人向违反约定的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

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合法性问题。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7条规定:“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帐面原值(包括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下同)合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完全由呆帐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帐面原值的合计5亿元(含5亿元)以下时,转让方式和价格由公司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帐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完全由呆帐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帐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时,公司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后,再由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议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20条规定:“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第1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财金(2004)4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打包转让金额的权限,履行打包资产处置的审核与备案程序”;第2条规定:“打包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审查重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原则、打包规模、资产包结构、转让方式转让对象、价格、处置信息公告、其他需关注的事项等”;第3条规定:“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时,必须按上述要求向专员办提供打包处置方案以及专员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及时答复专员办的质疑。防止盲目打包现象和借打包方式掩盖私下交易,防范道德风险”;第5条规定:“专员办审查出具的意见包括两类,一类是适宜采取打包方式处置;另一类是不适宜打包处置。专员办应在意见中说明适宜或不适宜打包的认定理由,以及对打包方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第6条规定:“按规定应征求专员办意见的资产打包转让方案,在专员办出具书面意见之前,资产公司不得实施。资产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备资产打包转让方案时,应对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说明,并附专员办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规定:“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

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第1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第5条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第7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根据上述规定,对“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必须履行向上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且有关部门必须出具具体的行政审批意见。为此,在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案件中,对于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不能提交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从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打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已按照上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报批和备案、登记手续,以及有关部门出具具体行政审批意见的事实,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或者至少也是应当撤销的行为,“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不应当具有债权主体资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也是主流倾向性意见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虽然没有财政部具体批准的比例额度,也没有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和备案、登记手续的行为,但是,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属于商业化市场交易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应当认定“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未生效、可撤销,债权转让行为没有违法之处,应当判决支持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的诉讼请求。但是,上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特殊规定的法律位阶层次问题,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问题,尚需研究解决。

(三)关于债权转让公告和债权催收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涉及到相应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此类案件的被告方,特别是保证人普遍认为,债权转让人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权受让人(各案原告)采取在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和保证人通知债权转让事项和催收还款或者主张债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已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1.关于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十二条”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目前,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1)依据“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银行,而不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答复中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第一,可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内容看,并没有限制。这就意味着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第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此起算。

2.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十二条’,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打包”出售金融不良债权时,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对此,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十二条”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通知,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3.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生效要件问题。“十二条’,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用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债权,从而对诉讼时效进行有效维护,但是,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这种公告催收方式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02年对青海省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这个答复仅仅针对的是如何适用“法(2002)144号”文作出的,对于《担保法》实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的问题,仍然没有予以解决。因此,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生效要件,是否也应当通过上述通知程序而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目前,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包括“十二条”司法解释等,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从理论上讲,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只要原债权银行、或者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联合以上述规定的通知程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修改愈见及相关建议

(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案件的管辖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进行了协议管辖的;2.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

“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1.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2.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但是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十二条”司法解释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因此规定诉讼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同时,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但是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无效。这对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债务人有可能利用所谓的“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徐州罐头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就裁定支持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因此建议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二)在当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多元化,相应案件的诉讼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建议对诸如受让主体的合法范围、对“三资”企业和境外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规制以及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等诉讼主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三)应当对上述债权转让公告和债权催收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涉及到相应的保证责任承担的尚未明确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外,在当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已逐步进人商业化、市场化,参与主体也已极少涉及特定化的情况下,对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效力、通知义务的履行等事实的认定标准,应当本着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规定,不应当再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普通民事主体加以区别对待。

(四)建议对涉及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打包”出售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债权受让人再次二手“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的上述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者政策,并且应当特别注意与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如合同或者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相互衔接的问题。

(五)建议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特别是同案反诉费用不一致等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2.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二

金融创新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提出的, 当时指新产品的出现、引进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实行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其后的诸多金融创新理论都是根据这一思路提出的。

(一) 金融创新的涵义

有关金融创新的涵义, 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 (Joseph Alois Schumpeter, 1883~1950) 在1912年发表的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的观点衍生而来, 国内外并无标准的统一答案, 他对创新所下的定义为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 也就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实行新的结合, 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一种新产品的出现; (2) 引进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或技术; (3) 开辟一个新的市场; (4) 控制新的原料供应来源; (5) 实行新的管理方式或组织形式。

(二) 金融创新理论

金融创新理论从首次提出到真正发展起来, 期间经历了约束诱导理论、货币促成理论、规避管制理论、制度创新理论、技术推进理论等理论。

1.“约束诱导”理论。

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尔柏。1983年5月, 他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 文中讲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 他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实体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进而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它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这种金融压制主要来自两个层面, 其一是外部约束, 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其二是内部控制, 即金融机构自身所追求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

2.“货币促成”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 金融创新的出现, 主要是由货币方面因素的变化引发的。70年代通货膨胀时的汇率、利率波动变化反复无常, 可以说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成因, 金融创新是为了抵制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而出现的。如那一时期出现的浮动利息债券、外汇期货等, 都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3.“规避管制”理论。

该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凯恩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管制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金融机构便会通过创新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管制, 当创新后的金融制度再次稳定时, 政府又会加强管制, 这种管制又会带来新一轮的创新。因此, 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变化, 形成了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

4.“制度创新”理论。

秉持这一观点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制度学派的一些学者, 如诺斯戴维斯。这一理论认为, 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 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

5.“技术推进”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 新技术革命的出现, 特别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设备成果在金融业的应用, 是促成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其理由是, 高科技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创新活动。2006年12月11日由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创新指引》正式开始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业已有长足发展, 越来越能适应国际金融环境。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下, 金融消费信贷业务已经渗透到越来越多的领域, 如购车、购房、教育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也得到较快发展。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在自身的管理上也进行相应的创新。

(一)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977~1980年, 金融创新起步阶段, 恢复中国农业银行, 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相继成立, 主要任务便是金融机构的重建。

1981~1984年, 金融创新发展阶段, 主要任务便是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应用新的信息技术。

1985~1990年, 金融创新稳定发展阶段, 主要任务便是金融市场的创新。

1992年至今, 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 2006年颁布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进行金融创新。

(二)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若干层面

具体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产品创新方面。

原来传统的贷款业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进而促进商业银行拓宽了消费信贷范围, 推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贷款产品, 如助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多种贷款种类。另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创业, 商业银行有把贷款的领域由原来的个人贷款拓宽到投资创业贷款领域, 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间业务向来是商业银行的必要收益来源, 所以商业银行同样在中间业务上推出很多金融创新产品, 如结算和代理业务上的金融创新。

2. 金融服务手段创新方面。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依托相应技术上的支持, 推出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 此项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 如招商银行在1999年首先在全国启动“一卡通”网上银行业务, 随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以满足更多客户的需求。

3. 金融管理体制创新方面。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 但是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看到了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国外主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 纷纷积极探索各部门的专业化经营, 如推出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专业性强的部门。还有的商业银行通过控股的方式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公司合作, 进而实现诸多金融机构间的资本流动。

4. 金融市场创新方面。

改革开放30年来, 以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为主体的货币市场已经形成。以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证券市场 (债券市场、股票市场) 、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也已形成。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

商业银行是一个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因而金融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对金融创新产生影响。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宏观层面

1.金融管制。很多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就是从金融管制开始的。各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法规或条例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定, 进而就会阻碍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 最终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活动, 所以商业银行千方百计的规避金融管制而求得自身的生存发展, 同时便会创造出更多的金融产品。

2.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国家货币当局放松管制, 其中包括市场自由化、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等, 自由化给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规避金融管制的机遇, 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发展的沃土。

3.科技进步。随着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 电子货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原来的实体银行开始逐步向虚拟银行进行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将深刻改变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与种类、业务结构等。基于科学技术的金融创新不仅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速度、拓宽了服务渠道, 最重要的是能够更多地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

(二) 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 60年代初以后,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这个层面上金融创新的动因来源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在金融过程中的内部矛盾, 他们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 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 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 便创造了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营运体系。

(三) 微观层面

1. 追求利润最大化。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微观经济实体, 它的经营目标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利润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核心指标, 因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便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通过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活动才能规避风险, 规避管制, 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例如, 2003年以来,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采用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便能更好地为股东服务, 赚取更多的利润。

2. 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越来越富裕的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投资以便能够更好地利用手头的资金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需求,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开发自己独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来满足广大各户的需求。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才能更加广泛的开拓自己的市场。

3. 应对竞争。

随着市场的发展, 金融业内部竞争不断加剧, 各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攫取到更多的市场利润, 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面对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 各商业银行便开始进行金融创新, 旨在自己能够在竞争中不会被淘汰。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关注消费者的需求, 以便您能够创造出让人最为满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 来抢占金融市场的高地。

四、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创新的对策

要想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创新, 就要接受好的、先进的、科学的创新理念, 理念上的创新便是金融创新的指挥棒。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现这一目标要将金融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市场规律、风险控制四个导向。

(一)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实体经济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沃土, 我们要通过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将金融资源及时高效地投放到实体经济最需要、带来更多综合效益的领域中去, 更好地促进与实现实体经济与银行业间的良性互动。

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是我国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 当前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中之重是要通过金融创新完善融资服务。要加快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创新, 加快建设完善社区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尤其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要更加注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协同配合,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同时, 还要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在社会融资中的服务功能, 积极加强与证券、保险、基金等方面合作。

要有利于提高服务便利。金融创新要致力于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满足国家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 创新服务渠道和业务产品。要积极创新资产管理业务, 大力发展电子银行、银行卡等业务, 以便能够全面提升客户满意度。

要有利于节约社会交易成本。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既是银行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也是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要积极开展有助于降低资源配置成本、风险管理成本方面的金融创新来降低银行自身发展的成本。开发运用各种新型技术, 来降低客户的信息成本、等候成本、交通成本等。

(二)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导向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 特别是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期盼提高, 越来越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制定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并要持续减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商业银行要积极优化内部管理, 为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改进绩效考评体系, 加快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同时也要自身市场定位, 科学确定创新重点, 合理配置创新资源, 做到金融创新与自身管理水平相适应, 与资源支持能力相匹配。

(三) 坚持市场规律导向

良好的金融创新应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发展与适应市场需求的有机统一。满足市场需求是金融创新实现价值的根本途径, 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创新的主动性, 以客户为中心开展金融创新活动, 帮助客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保护为先的创新模式。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只有与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接受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才可能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推广。

(四) 坚持风险控制导向

金融创新往往涉及未知领域, 为最大程度地获取金融创新收益, 要防止因为金融创新积累和放大风险, 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统一。

金融创新要坚守风险底线。要确保金融创新不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高对创新风险的管控能力是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要按照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 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特别是多创新那些对现有金融风险具有分散和管理功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增强金融创新自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 商业银行应懂得将风险配置到具有承担意愿和能力的客户上去, 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控效率。

总的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发展态势非常好的时期, 虽然较强于发展初期,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差距较大, 但是只要国家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制定一些适于商业银行发展的政策, 我国的商业银行就会更好地, 真正的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我国银行业3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瞩目成就,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金融创新, 并在创新中规范和发展。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客观的讲,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还是停留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的狭义的金融创新上,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 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强烈冲击, 所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工作刻不容缓, 这样才能缩小与国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 才能更快、更好地加入到与国外金融机构竞争的浪潮中, 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文从金融创新的涵义与相关理论出发, 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 最后得出加快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理论

参考文献

[1]朱淑真.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伯良.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上海三联出版社, 2005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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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光华.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思考.中国金融, 2004 (1) .

[6]顾小东.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企业经济, 2003 (6) .

3.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三

衍生金融工具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产品。其自从产生以来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投资者保值、获利,同时也使投资者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加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管理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有效地进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披露,已成为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

(一) 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特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货、期权和掉期等。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的特点:

1.价值受制于基础商品的价值变动

金融衍生产品既然“衍生”于基础商品,其价值自然受基础商品价值变动的影响。因为它的价格是基础商品价格变动的函数,故可以用来规避、转移风险。然而,也正因为如此,由于潜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传统市场大,所以加大了风险系数。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衍生产品的交易多采用保证金方式,参与者只须动用少量的资金(甚至不用资金调拨)即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由于绝大多数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某一交易方违约,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此外,保证金的杠杆作用把市场风险成倍地放大,从而微小的基础价格变动也会掀起轩然大波。

3.产品特性复杂

“火箭科学家”(开发衍生产品的金融工程师的别称)像玩魔方一样,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4.产品设计颇具灵活性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主要有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两类。

1.宏观风险

(1)金融自由化。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的界限,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用来测量和监管货币层次的传统手段逐渐失效。

(2)银行业务的表外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仅可以绕过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不必增加资本即可提高银行的盈利性,并且不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出于盈利目的进行的投机交易越来越多,不但使整个市场的潜在风险增大了,而且使传统的财务报表变得不准确,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经营透明度下降。

(3)金融技术的现代化。一方面是现代化的金融技术理论层出不穷,使风险控制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是电脑设备及信息处理技术的升级换代,使这些金融理论在日常的交易中大显身手。但从整个市场来看,风险依然存在,随着交易量的剧增,偶发的支付和信用风险,随时都可能导致一场巨大的危机。

(4)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随着发达国家对国际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各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追逐高收益、高流动性,并由此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化。但是,与此同时,也增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2.微观风险

(1)管理层的认识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复杂的风险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而这通常不为一般企业的高层领导所了解,他们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难以准确地把握交易时的具体细节,不能对交易的具体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

(2)内部控制薄弱。内部控制不严密,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3)激励机制的过度使用。许多公司把交易员的业绩与薪水联系起来,有的还实行利润分成,这对调动交易员的积极性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激发了他们的冒险精神。

(4)越权交易。虽然有的决策者对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交易赚取巨额利润时,并不一定会检查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越权行为,违规盈利的交易员反而会受到表彰,以致风险意识逐渐淡薄,逐步加大交易金额,调高风险系数,使交易与原来决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相背离。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会计确认和计量

会计报表的基本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确认的三个标准,即定义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一直以来主要以表外业务形式存在。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首先分析会计要素确认的定义性。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都强调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而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于金融资产、商品、指数的一种金融契约,一种承诺。在合约签订日,交易并未实际发生,也不能保证将来一定发生,即使发生,交易也是在未来日期结算。显然,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会计要素的传统定义,因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国际会计准则中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有:IAS32和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原本想制定一项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但在IAS第 3 2号准则出台后,迫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急于建立一套核心准则的压力,暂出台了IOSCO第39号准则作为lAS第32号准则的继续。IAS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下的定义强调了金融资源及权益工具的转移,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避开“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不谈。在IAS第32号准则中给出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当且仅当企业成为合同缔约方时,企业都应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能在会计报表中以会计要素的合法身份得到确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98年6月颁布的 SFASI33中,将资产与负债定义为代表着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从而绕开了“过去交易和事项”的规定。该准则还认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变动能可靠计量,企业就应于期末确认其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以真实反映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

关于这一问题,本文的解决思路是“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即增加要素定义的条件,使之能容纳衍生金融工具;将资产的条件扩充为“两个固定的基本特征+一个可选择的基本特征”的方式。就是将“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这一基本特征扩充成平行的四个“相当的”可选择的基本特征,使经济业务在满足“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两个基本特征下,再满足扩充后可以选择的四个基本特征中的任意一个即可确认,即:“资产是可能的未来利益,它是通过下列条件之一由特定主体取得或加以控制的:一是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包括产权交易);二是由于签订了不可更改的合约,其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三是由于其市场价值(有公开标价或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评估)长期高于账面价值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有基本上的改变,在已取得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上的增值部分;四是由于环境和自然原因,在可靠计量并极可能实现的前提下,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值。”

即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后,资产不仅包括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资产,还包括合约产生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满足基本特征的第2条,从而能够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对资金运动的内在数量关系加以衡量、计算或确定,使之转化为定量化数据或会计信息的专门方法。主要是要保证可计量性和可靠性。

计量属性即计量基础。对于发生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计量,由于利率或汇率的频繁变动,其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可能与初始确认的价值差异很大。为了真实地反映和监督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变化,就势必要扬弃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

FASB在所通过的115号准则中,突破了传统的计量原则,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中和可供销售两类证券价值,即采用现行会计模式中很少使用的“公允价值”。然而, 衍生金融工具又并非所有的类别都可能按统一的确认标准加以确认,如果需要确认,也不可能完全按公允价值去计量。考虑到我国已加入WTO,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分阶段地客观地反映企业所持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值得借鉴的。

“公允价值”。按照FASB针对金融工具给出的定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在双方自愿、非由于强迫性的清算销售而在当前交易中达成的该工具可予以交换的金额。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具有可应用的公开标价,那么,金融工具应予以披露的公允价值就是此项工具在交换中的产品单位数乘以其市场价格。”(FASN0107)按照FASB的定义, 公允价值的具体代表还是市场价格、现行价值及现值。值得注意的是,计量属性的并用仍是一个方向。例如,初始计量可采用历史成本, 而后续计量则可采用公允价值。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操作中,采用“混合计量”,对衍生金融工具分为初始确认时的计量、终止确认时和再确认时的计量,并根据扩展后的计量原则,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并用。在初始确认时,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计价,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方式,而在再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的计量则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取得可以直接从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价格或参考类似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来获取,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缺乏活跃性、不够健全,而且交易规模较小,在市价的公允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以估计确定。

具体的说,可以采取分类的方法。第一,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银行和其它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第二,对于一般的银行和企业,我们应按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在结合所持有的时间来选择计量属性。

三、总结

如果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予以确认,并列示于报表,首先要把握以下三个基本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我们在定义资产和负债时能摆脱时间、形式的束缚,把握其风险与报酬实质转移的标准。审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确定情况下少列资产多列负债,该原则对风险极高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单个高风险的、涉及金额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务必要进行单项确认与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相关情况。

同时,考虑计量问题时,还应该注重各个国家的国情。我国在解决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所产生的问题之前,保持混合计量模式是非常有意义的。菲力普斯指出:“会计理论变革的核心实质是试图改变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的状况,代之以价值为中心的符合逻辑的结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相关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计量技术的日趋提高,困扰我国全面推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4.保险与金融工程的比较研究 篇四

金融工程,作为20世纪90年代金融领域的新兴学科,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本质是利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权,期货,以及互换等,对金融领域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目前,大多数人对于金融工程也许并不十分清楚,但是,对于金融工程所应用的各种衍生证券,人们都是有所了解的。它们给人一种高风险、高投机的感觉。这是因为对于多数的人(包括许多金融界的从业人员、高等院校的教师),他们对衍生金融的认识是伴随着一系列灾难性的事件而加深的,如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的3.27**,以及以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在这些事件中,人们发现传统经济中的庞然大物,如具有100多年历史的银行、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的国家,在衍生金融的冲击下,变得不堪一击。通过这些恶性事件的频频出现,人们对衍生金融变得谈虎变色,将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以及投机的索罗斯形容为“金融大鳄”。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曾在公开场合就对对冲基金进行了谴责,并且同索罗斯进行了辩论。人们不仅要问:既然衍生金融引发了这么多的灾难性事件,而且本质上衍生金融并不能产生新的社会价值,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一种再分配,我们为什么不能象禁止赌博或者禁止毒品一样禁止它?答案是: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衍生金融的市场在不断扩大,每年的交易达到150万亿美元的天文数字;反观我国情况,尽管并没有衍生金融,但是股票指数期货已经是呼之欲出。我们如何看待这种情况?不同背景的学者从各种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我们注意到,金融工程界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即金融工程是金融领域中的一种保险。本文将结合保险发展的情况,从保险学的角度来对金融工程做一些探讨。事实上,对于保险,人们认为它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在金融业内(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保险往往给人一种稳健,甚至保守的感觉。二者在实际生活中给人如此大的反差,一个是极端的投机、激进,而另一个又是相当的保守,它们又能有什么本质的联系呢?或者说,金融工程是金融领域中的保险只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说法而已?对于此,我们认为需要从二者的由来以及特性的研究出发,才可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个人以及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投资股票市场所面临的个股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对于不是从事金融业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难以驾驭的,也是不愿意承担的;即使对于专门的金融机构,也并不是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我们可以设想,对于一家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商业银行,它愿意承担关于本国货币的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是因为不熟悉国际业务,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因此,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得机构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具有潜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种具备如此功能的机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伦敦银行界,当时有的银行建立起专家小组,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度量,并应用组合工具进行结构化管理。这一类工作被称为金融工程。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人们对金融工程的认识迅速拓宽,现在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解释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在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来出现的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等各种衍生证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们的组合,如期权期货等,达到处理金融风险的目的。一般有两种结果: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即风险;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即不利的风险。

二、保险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我们可以从保险的起源看出来。另外,寿险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社会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对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同时,保险业也制定了许多严密的规则。这样,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寿保险为社会所接受。在此,我们不局限于各种保险的细节问题,而是从保险的核心出发,探讨保险这个行业处理风险的基本思想。

我们以寿险业为例,考虑它的社会定位以及它处理风险的方式。寿险是为了满足个体规避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所带来的风险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而风险有两种:生存与死亡。简单的讲,生存的风险就是指个体本身的生存(养老)问题;死亡的风险是指如果个体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下面,我们详细地说明保险业是如何规避这两种风险。

1.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备劳动能力期间,进行一定的积累以备将来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生活。但是,他面临一个风险,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积蓄太少并且他的身体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积蓄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积蓄相对于他的年龄而言太多的话,他虽然不必为老年的生活发愁,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青年时期生活质量的下降。总之,如果完全依靠个体,没有人会知道多少积蓄是适当的。生存年金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以将这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用一个确定性的支出来解决。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以趸缴或者分期交费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生存年金。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在失去劳动能力时,还会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这就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用确定性来代替。

2.用确定性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

在保险中,财产保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多种保险都是以确定性的小的损失,即所缴的保费来代替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损失。我们还是以寿险为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者的死亡会对家庭的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死亡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家庭可以为其主要劳动者购买死亡保险,这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家庭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从而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而如果一切正常,缴纳的保费不会为这个家庭带来任何收益。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不确定性的损失(大的,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用确定性的损失(小的)来代替。

三、金融工程与保险的定性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金融工程与保险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在此用一个表来说明一下二者的关系(详见表1)。

表1金融工程与保险的比较

附图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金融工程与保险的目的来看,二者都是处理、规避风险的手段,只是它们的标的物不同。同时,它们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社会价值,只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已。换言之,如果一辆购买了保险的汽车发生车祸而报废,尽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社会财富确定是减少了一辆汽车,只是这个人规避了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的道理,有人可能因为持有一份期货的多头而获利,这并不能说明社会财富的增加,因为持有这份期货空头的人会因此而蒙受损失,我们只能讲,持有期货多头的人在此风险的处理上是妥当的。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于持有期货空头而遭受损失的人,我们也并不能认为他没有正

确地处理风险。因为从他的公司整体来看,持有该期货的空头,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或者是在这方面出现损失的同时,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额的利润,也就是整体规避风险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没有人会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得到保险赔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将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我们才可以理解并容许在财务中出现由进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因为这可以看作是为企业支付的另外一种“保费”。

其次,金融工程与保险处理风险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或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这两种基本的思路。这两种方法是规避任何风险的基本方法,而风险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处理风险工具的不同。因为金融产品与实物资产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从而决定了处理金融产品风险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险产品不同。事实上,因为实物资产与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并不具备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特性(即当数量足够多时,会出现频率的`稳定性,也就是满足大数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现象保险公司这样一个可以将所有风险都承担的机构。但是,在金融市场中,大家对于同一个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机构可以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并用各种手段确保不会出现信用风险,期货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种。二者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定价基础,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定价工具。

总之,保险与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工具,并且处理风险的方式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所处理的风险标的物不同。保险是处理实物资产与人为标的的风险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处理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的风险工具。正是因为标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差别,但是,我们认为:尽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着差距,但就其本质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险”。事实上,保险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只是因为保险业的成熟,例如严格的监管,程序化的条文,才使保险业规避了这些风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通过对保险与金融工程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在中国发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工程与保险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标的物不同。因此,发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规避、转移金融风险,这是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的必由之路。

2.将金融工程的创新思想引入保险业中

5.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五

金融创新起源于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而我国金融业尚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功能缺失,监管体系极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发展衍生工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管理部门和理论界的充分重视。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缺乏有序的竞争。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法规的不健全、制度的不配套以及主体结构的不合理,致使外汇市场、利率市场和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在现货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很难开发出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没有一个健康完善的基础市场作背景,会使衍生交易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是我国实施金融工程的制度性障碍。金融工程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我国必须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鼓励金融创新,逐步建立、健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市场经济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

其次,我国金融市场缺少理性的套期保值者。由于企业制度改革不彻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国缺乏真正需要规避风险的投资者群体。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异常、国债期货市场的非理性投机、红小豆期货市场的“多逼空”等现象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缺少理性的投资者和套期保值者,这也是我国难以实施金融工程的市场因素之一。我们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兼并、破产、出售、租赁、托管、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把企业转变成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企业只有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变幻莫测的市场,才会产生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自然需求,金融工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我国缺少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金融工程的实施以定量分析为基础,将数理分析、计算机技术和系统工程等综合应用于金融领域,需要操作者具备雄厚的数理基础和现代金融理论知识。目前,我国这样的人才稀少,这已成为金融工程发展的重要障碍。我们要加强金融工程的理论研究,大力培养金融工程人才。2000年1O月21日,南开大学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协议,在深圳合作创办金融工程学院,设立了相关的学位或专业证书教育,其它重点高校也应加强对金融工程的研究与教学。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学员的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选用国际上著名高校的高品质教材,追踪金融工程的发展态势;教学方式要从封闭走向开放,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加强金融工程的研究与教育,为将来金融工程的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的金融创新尚处于初级阶段,简单模仿居多,自主创新较少,金融创新多停留在创造概

念性的品牌效应、争夺市场份额上。一个成熟的金融机构要进行一项创新活动,它首先要对该项活动的成本效益进行细致的分析,分析创新产品推出后市场的反映和接受情况。经过一系列的详细论证后,才能具体推出创新活动。但是,在我国,一系列的创新主要来源于对海外产品形式性的模仿,缺乏前期对市场的深人调研及产品引入中国后应有的成本收益测算,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较大的风险。要使金融创新活动具有持久生命力,金融企业自身就必须冲破简单的模仿型创新,克服仅仅以争夺市场份额为重点的创新思路,做好创新的研究工作,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充分研究和利用各种信息。我国必须加强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培养,使其具备对信息的分析和深加工能力,能够比较准确地分析出一项创新的成本效益,避免创新中的盲目现象。我国金融创新主动『生不够,战略意图不明显,系统性设计不足。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任何创新活动都应该是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市场的需求,弘扬自己的长处,展示固有的特色,培育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创新活动应是战略意图鲜明的主动性创新,必须有系统性的设计。但是,我国多数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市场推动的被动性创新,在创新上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跟风现象,缺乏对整体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的深入思考,没有主动从机构整体发展出发、从公司战略高度安排创新策略。当前创新的活跃在一定程度得益于政府监管部门的鼓励。面对人世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出于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考虑,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改革的急迫性应该说有着较为充分的认识,希望能够通过改革和鼓励创新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尽快成熟起来,以便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局面。此外,为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切实实行政企分开、银企分开,健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使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金融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金融业务的创新必然会导致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势必会对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冲击。因此,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和协商的平台,以利于对有益的金融创新的鼓励和扶植,并能更好地化解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来说,应该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等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形成大致的战略布局。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既然是创新就不可能与原有的法律、法规完全一致。因此,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的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地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只要金融创新符合总体金融发展方向,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积极扶植,这也要求监管部门要有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具备强有力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6.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六

我们金融学专业的就业方向要与专业相关的话,无非就是到一些金融机构工作,这些金融机构包括了证券公司、银行、保险机构、财务公司、各种投资公司等等,其中银行包括了四大国有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各种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本科生刚进去银行都是从基层做起,比如做柜员、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又包括了对个人的和对公的等等。而证券公司也有很多,包括国海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航证券、华安证券等等,也是要从基层做起,比如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等等。如果以后从事金融工程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精算师等等方面的工作,那就再好不过了。

一、金融专业就业的笔试内容涉及到:

1、行测。可以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行政能力测验的资料,这在复习公务员考试的同时也做到了我们专业笔试的复习。

2、英语。很多银行对英语有要求,特别是外企,不过基本上都是国家英语六级的水平吧,当然,自己的英语水平越高越好啦,特别是口语。

3、金融专业综合知识。这对笔试的要求较高,有货币银行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等等的知识,我们平时要注重自己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掌握运用,总的来说,笔试内容涉及面较广,在考试时难以系统地进行复习,这就是涉及到个人能力的考验了。

4、有些公司,如银行之类的笔试还涉及到心里和性格测试。笔试有时候要积累一些常识,比如布雷顿森林体系、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和美国签订的《广场协议》等等,都是要知道的。

二、再说说面试吧。老师说了,面试是应聘的一条必经之路,也是进入公司企业的关键,面试时要有自信,面带微笑,目光要与面试官接触,同时还要真诚。总结出来有三个关键点:“胆大、心细、脸皮厚。”这说得有些夸张,其实一点都没错,自己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一个自己都对自己没信心的人,怎么能让人家面试官信得过你呢,不要觉得别人比自己优秀,要想到的是,其实我们大家都是应届毕业生,都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我们都是纸老虎罢了,只不过别人准备得更充分,把这层纸包得好看些而已,他们回答问题时相对流利和顺畅点罢了,财大的学生大多数和我们差不多,没什么理由可以说我们就比财大的差,只不过环境影响不同而已了。当然,自己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基础知识要有,不然面试官一问三不知,可以想像给别人的印象是不好的,作为学生,自己的专业知识还是要学好的。对一些财经新闻,还有财经热点,自己也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说白了,现场面试时,被面试官问到时,要答得出来,对与错没有很大关系,关键是有自己看法。还有多了解一些面试的经典提问与回答技巧,自己应该多阅读相关方面的资料就可以啦。

还有,很多企业面试都有无领导小组讨论,也称群面或“群殴”。上次我们张老师在上课时安排了我们模拟这样的面试,感觉很乱的样子,所以,过后,自己要去网站上了解和查阅相关的资料。无领导小组讨论主要是考察被评价者的领导才能,面试官主要以下几个维度方面对面试者的领导力进行打分评估: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也可以考察被评价者的一些个性特征如:自信心、热情度、内外向、情绪稳定性甚至是个人魅力等。对于这个,我就经历过。自己也有了一定的实战经验和心得体会了。

还有,面试时,如果在简历上有以下的硬件,是别人所没有的,那成功的机会自然就会多了很多吧。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

2、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3、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

4、CFA“注册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5、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

6、保险中介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理财规划师(CFP)。

通过这次课,自己知道了许多,也收获了许多。针对自己的情况,要好好计划好才行,总之,自己在以后的面试和笔试中要不断地进步,有时面试过程就是受打击的过程,多经历就会从容的啦,多经历就会有经验的啦,还是那句话:“胆大、心细、脸皮厚。”

082班

7.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 篇七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国六成以上人口为农村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国,因此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即 “三农问题” 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 “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问题。多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主体之一,在促进我国“三农”经济发展,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缺陷等方面作用明显。但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在一些资金流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些领域逐渐成为商业机构谋取利益的必争之地,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是否与之相竞争的抉择;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很多问题都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刻。因此,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改革和转型提高自身经营效率,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竞争力。

由于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明显区别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其相关的研究文献主要是针对一些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这一研究角度问题,导致国际知名学者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这一专项问题的研究比较少,研究方法与结论也大相径庭,绝大多数文献是从宏观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商业银行的运行方式及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等几个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而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则集中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从效率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的探究。但从金融机构效率评价体系来看,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文献所涉及的内容还不够全面,研究的方向和侧重点还比较分散,大部分文献仅在学术层面分析问题,对于现实层面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很强。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总结,以此来探究当前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同时,本文利用文献计量方法对现有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文献做进一步的挖掘,力求对所有高水平文献进行深入细致的整理与分析,以此来展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的最新进展; 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总结与展望,从而发现我国目前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领域的空白点和薄弱点,有利于制定更加准确的学术研究方案来弥补当前研究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方面的不足。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力求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于相关文献的统计分析

为了全面而系统地分析和梳理我国在 “农村金融机构效率”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未来发展的趋势,并确定今后研究的侧重点,本文以中国权威数据库CNKI作为数据源,采用以 “农村+ 金融机构+ 效率”为关键词的检索策略,对2001 -2013 年的CNKI期刊、博硕士论文、报纸、图书和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并经以下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结论。

( 一) 基于文献数量的统计分析

通过对文献检索方式及关键词的多次试验,共筛选出344 篇符合要求文献。表1 为2001 年1月到2013 年9 月份有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的统计结果的逐年显示,可以看到,2002 年开始有少部分的涉及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文献进行发表,从2006 年起文献的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数量随时间序列的变化趋势,我们运用EXCEL软件,对年度文献量数据进行拟合,将年度文献量曲线看作趋势线。进而得到相关文献数量的增长规律:y = 0. 0622x2+ 5. 3209x - 9. 7045,R2= 0. 8862。从文献增长趋势来看,2013 年发表的文献数量预计在70 篇左右。结合统计结果,可以把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展分为两个阶段: 2006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即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初步探索阶段,在5 年内共有相关文献的产出48篇,为全部文献产出的14% ,平均每年文献发表量为9 篇。2006 年之后的第二阶段,可定义为是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关注度快速增长的一个阶段,在这8 年中,共有296 篇相关文献发表,占全部统计文献的86% ,平均每年有41. 6 篇文献发表。与之前的第一阶段文献规模相比,文献发表总数量翻了6 倍,而年均文献发表数量的增长也达到了近5 倍。

之所以从2006 年开始,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文献数量的增长幅度开始明显增大,主要原因是: 2006 年为中共中央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政策的第一年,这必将农村金融改革带入一个崭新的阶段。通过总结前一阶段具体实践工作的开展,银监会制定和实施了很多重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决策层对农村金融企业改制方面进行了很多的相关研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显著增多。

( 二) 基于期刊分布的统计分析

在文献统计范围内,共有15 种期刊在刊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数量方面表现突出,共刊载相关文献91 篇,为全部统计文献的27. 6% ,平均影响因子为0. 815168,处于较高的影响力水平。刊载量居前6 位( 含并列) 的期刊共有15 种。这15 种期刊共刊载相关文献91 篇,占全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文献的近三成,这15 种期刊的影响因子平均数为0. 815168,总体影响力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刊载文献数量最多的期刊是 《农村经济问题》和 《金融理论与实践》,分别有10 篇文章刊载。《农村经济问题》为影响因子排在首位的期刊,共载有文章10 篇。在15 种期刊中有三本期刊的影响因子排名较高,在1 以上,共载有文章28 篇。占全部期刊载文量的36. 8% 。学者可以重点对载文比较活跃的以上三种期刊上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高水平进行研究和分析。

( 三) 基于研究机构的统计分析

本文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主要研究机构进行了相关统计分析,表2 显示了总共有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在3 篇以上,总发文110 篇,占全部研究文献量的31. 98% 。

注: 一般情况下,以第一作者所在机构,以及独著作者署有2个及以上单位的,均作研究机构进行统计。

全部文献中,15. 41% 的文章为4 家研究单位贡献,文章数量为53 篇。在全部共22 个发文机构的文献总数中占据近5 成的比例。发文量并列第一位的四川大学和湖南大学的发文数量均占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9. 09% 。这些数据也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四川大学与湖南农业大学等7 个研究机构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表3 为所统计的所有文献发表机构的地区分布情况。从研究机构地区分布来看,22 个研究机构中,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苏省均以3 个研究机构共同位居第一位; 其次是山东省和天津市,为并列第二多的研究机构。排在前两位的省和直辖市的科研单位数量在22 个研究机构所在比例达到了72. 73% ,共发文86 篇,占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78. 18% 。

根据表3 可以看出,湖南省共发有相关文献25篇,位居第一; 位居第二位的是四川省,发文19篇,占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17. 27% ; 位居第三位的是湖北省,发文量为15 篇,占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13. 64% ; 位居第四位的是江苏省,发文量为12 篇,占22 个研究机构发文量的10. 91% 。

( 四) 基于基金项目的统计分析

在我国,各类科研项目的基金资助均由政府负责统一处理与把控,国家管理层对于各个科研项目的重视程度将直接体现在科研基金的赞助规模上,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统计分析后发现,27 类项目基金对70 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赞助,占全部文献的20. 35% 。其中,向所统计文献提供赞助基金最多的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所提供的次数排在第二位,第三位是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基金项目。全部基金资助研究文献45. 71% 的资助项目为国家级基金,有多达32 篇的文献赞助来自于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基金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四类基金。这一统计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和解决的重视,从区域角度来分析赞助项目的地域特征,则发现湖南省的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最多,占受资助文献的近两成,山东省和河南省分列二三位,各占5% 左右。这说明以上三省的当地政府和学者更关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此外,黑龙江省、江苏省和陕西省等省各类基金资助也相对较多。

( 五) 基于研究人员的统计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发文量居前30 位的作者共发表相关文献68 篇,达到了全部统计文献的近两成。共有7 位作者总发文量排名比较靠前,分别来自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陕西省农业经济信息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委党校,华中农业大学和四川大学,这7 名作者的发文量已经超过前30 位作者发文量的三成。这也与之前对研究机构的分析结果相呼应,从侧面反映了以上机构和作者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

( 六) 基于引文的统计分析

其他学者引用文献次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客观评价。通过统计分析在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中被引用次数在前20 位的学者的论文情况,能够反映出学者主要关注的研究领域。从论文的被引用情况来看,被引用次数最高的前2 篇论文分别发表在 《农业经济问题》、 《金融研究》上,被引用次数都在100 次以上。被引用次数在50 次以上的有5 篇文章。从文章被引用频率高低来看,共有16 种期刊在被引用频率中居前20 位。这16 种期刊影响因子的平均水平为2. 201。其中农村经济问题刊载4 篇,金融研究刊载2 篇,金融理论与实践刊载2 篇,其他期刊被引用文章均为1篇。经济研究是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期刊,影响因子为11. 55,同时还有13 种期刊的影响因子在1 以上,占全部所统计期刊的8 成。从被引用次数较高的文章作者来看,他们来自18 个研究机构,研究机构比较分散,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有两篇,在此领域处在较为领先的地位。其他的研究机构都只有一篇。

( 七) 基于学科的统计分析

参照中国知网对学科进行分类的方法,将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文章按学科进行分类。表4显示了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方面涉及学科的前10 位。共有334 篇文献包含在这10 个学科之内,发文量排在前5 位的学科依次是金融学、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投资、农业经济、市场研究与信息、这些学科的文献总量占到了前10 大学科的近九成。其中所涉及金融学科的文献数量最多,文献量是农业经济文献量的5. 37 倍多; 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次之, 占14. 7% ; 投资学第三, 占11. 1% 。可见,金融,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学是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发展的引领学科。

( 八) 基于研究主题的统计分析

通过对论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主题分类,统计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详情见表5。前20 位的热点主题发文量为277 篇,占全部文献量的80. 5% 。前10 位的主题分别是结构、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经济、创新、金融支持、规模、风险、意义、收入,共发文223 篇,占热点主题发文量的80. 5% 。从表5 可以看出学者在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时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这些问题都是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村金融的重要方面。

三、当前研究中的问题剖析与未来发展的重点取向

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现有文献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我们发现: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尤其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配置效率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能否取得阶段性成功的标志性内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是以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实现以商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必将对农村金融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意愿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还不够积极,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手段还不够多样,支农理念也比较落后,这些都是影响农村效率配置的重要因素。但根本上,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明显区别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专门为农村金融市场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要重点考虑农村市场的金融配置效率,来区别于普通商业金融机构,以达到将农村金融服务纳入到特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框架中来。总体来讲,当前体制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是联通政府与农民的金融纽带,不能将农村金融只单纯看做是农村信贷问题,如此才能更加合理和客观地评价农村金融效率,这就要求我们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去结合农村金融与效率配置的关系。因此,众多文献提出如何在金融服务层面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水平纳入到农村金融效率的框架中来,更好地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大背景下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的大多数文献是从政府宏观角度出发去解决农村金融效率配置问题的,这对农村金融效率的测度以及概念的界定是有很大帮助的,同时,众多学者也力求打开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分析维度,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提供一个更好的研究平台。也有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充分对比农村金融改革前后的机构效率,在实证上选择完整的财务数据,运用学术界领先的数理模型,得到较为准确的分析结果。还有学者基于我国 “金融二元性”的明显特点,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无法得到完全优化的是造成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整体偏低的首要原因,应结合我国部分贫困地区特有的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探究小型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作用,以此来分析我国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产品销售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特点。另外,一些学者通过对比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方面的重要意义,为整体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效率提高了很多新思想和新方法。绝大多数文献针对的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结合我国现有政策和即将实行的改革政策,对我国金融机构效率和发展前景进行探究。也有少部分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进行分析,这些文章都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主体,由不同的主体引出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又引出不同的效率标准。最终的不同效率标准会有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但不同效率标准的存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利益化的基础上的,都比较适合我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但结合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形势仔细研究也不难发现,很多文献都没有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梳理,研究内容过多地集中于对农村金融效率的宏观评价,研究的角度和维度都较为单一,对农村金融效率体系宏观与微观的紧密结合及把握还比较缺乏。同时,在现有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研究框架的完善指标中,对于经营效率的指标,目前还没有提出农村金融效率评价的有效模型,评价指标的随意性也比较强。还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指标体系的评价与非参数分析方法的结合,这类方法既可以将要素的流动性进行合理模拟,同时也能够验证指标体系设置是否合理,这也会导致金融指标体系微观层面的缺乏。由于分析方法比较固定,因此参数分析法并不能够完全覆盖其他影响因素,这就会导致研究结果不够全面,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体来讲,学术界对于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想在当前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农村金融产权重新分配的角度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和效率的问题,就要牢牢抓住城乡收入差距变化这一主线,要在充分做好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对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现实影响。二是在研究传统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辐射效果,结合农信社的基层引导作用,从升级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手,重点考察资金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中的互助流通,大胆提出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新方案。

事实上,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研究的切入点可以有很多,我们认为今后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中可以结合金融安全、金融风险、绿色金融、金融生态环境等优化问题。由此,在接下来的一个阶段研究的侧重点应集中在下几个方面:

将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与机构制度和农村金融生态研究相结合。现有文献对于制度方面的探究主要集中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与提高上,国内学者将过多的研究注意力集中在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却忽略了农村金融机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农户,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主要是针对服务于农村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建,但大多数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修修补补,没有真正从金融机构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的思路进行改革部署,最终往往造成封闭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对于农村金融生态方面的研究则更应注重宏观层面,包括法律环境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干预过度等方面。应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相互影响,探究造成中国市场型金融机构出现 “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此外,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具有信息不对称,经营管理成本高、风险大,规模相对较大的特点,由于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往往不愿意向经营规模小、信息透明度低、抵押品不足的农户或农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找到解决这一问题解决办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努力从根本上截断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从而避免 “金融的城市偏向”现象的发生。

应重点区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的两个层次。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农村金融对整体经济增长的贡献,从金融机构的中介效率即储蓄转为投资的比例来着手研究,了解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区域内的乡镇小企业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可以类比银行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进行研究。尤其是近年来,农村信贷资源转移到市区内的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中介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进一步的,可以分析政策性贷款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中介效率。二是从农村金融机构效益最大化的细分作用着手,探究我国银行业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这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否从某种程度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微观收益,进一步探究影响微观收益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在现有理论中,学术界已经对金融机构效率与所挂钩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达成了一致共识,即二者间呈现完全正相关变化。相应的,企业的效益也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造成影响。同样,我们也可以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企业中来,探究农村不同产权组织形式的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下的中小企业效益与金融机构对这些企业的区别对待反应进行分析,另外还可以探究农户还贷率对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影响。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要想取得跨越式的发展,提高金融效率无疑是改革中最核心的内容。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研究发端于2002 年左右,最早的文献主要从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机构体制与市场分配和再分配不平衡的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深入研究。接下来一个阶段的研究要点则主要集中在如何探索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最佳路径、如何突破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障碍要素等方面,政策支持等方面,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主要涉及5个学科,但以金融、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学是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发展为引领学科。这些学科的研究与开展直接与我国的国家经济发展与政策规划密不可分,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学者主要从纯理论层面为国家农村金融改革提出方案,主要着手点集中在农村金融机构效率各年度的文献产出趋势与国家改革时间节点与事件的一一对应上。

通过对众多文献的分析,可以将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效率问题的研究进展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效率问题的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来自于农村资金投入的不足和农村资本利用效率的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村金融组织的缺乏,因此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关键是扩大政府对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以及配套监管与利用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这在发展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二是我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受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影响较大,因此要想从外部层面对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效率进行有效提升,就要从法律、制度、政策、信用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实行更加有利的农村金融体系制度,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

8.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機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2]马勇,陈雨露.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与搭配:基于中国的模拟分析[J]. 金融研究,2013,398(8):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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