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讲课提纲(通用8篇)
1.法治政府建设讲课提纲 篇一
第四课《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
第一框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讲课内容)
一、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
1、政府依法行政
(1)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因和必要性
A.国家性质和政府性质决定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B.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从根本上讲,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是体现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2)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A、合法行政: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B、合理行政:政府实行行政管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C、程序正当: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机密,政府应该公开
D、高效便民:政府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诚实守信:政府公布的信息应该全面、准确、真实、政府的承诺要兑现。
E、权责统一: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时,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3)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 对人民:A、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力和自由。
对政府自身:B、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
C、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对社会:D、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4)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要求
A、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B、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C、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审慎行使权力,科学民主决策
(1)政府权力行使的三个环节:决策、执行、监督;
(2)决策过程中一要民主决策,二要科学决策。
2.法治政府建设讲课提纲 篇二
问题一: 让老百姓满意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
从理论上讲,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老百姓而言, 使其满意的法治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蕴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法律是人民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人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 由政府统一行使。老百姓对法治政府的期待是政府职能设置要科学,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 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办事成本; 政府享有的权力和责任要法定,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府的职能和权责范围; 政府在实施执行法律时, 能够严格、规范、文明、公开、公正;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 应当做到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真正做到清正廉洁; 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 不应当存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政府行为必须是有效率; 政府也应当是守法诚信的表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纲要》中概括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 个字是与老百姓的期待相契合的。
问题二: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与困难有哪些?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利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既有总方案又有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为法治政府建设设计了总体方案, 绘制了蓝图。新《纲要》又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二, 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成熟队伍。从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到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纲要》, 在这十年有余的法治政府建设路程中, 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经过实践锻炼和理论培训, 大多数领导干部提高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形成了一支能驾驭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的成熟队伍。第三, 既有国外经验的借鉴又有本国规律的探索。尽管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道路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 但像英国的红灯理论等经过实践检验, 可以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而我国, 经过十几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律探索, 得出的结论是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 既有信仰又有期待。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正反经验的比较, 越来越信仰法治, 越来越期望建设和建成法治政府。[1]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利好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立法跟不上, 由于我国立法资源有限, 很多重要法律短时期难以出台。第二, 理念跟不上, 部分领导干部或是为了发展经济或是搞封建迷信, 在处理问题时将法律武器搁置在侧。第三, 步伐跟不上, 司法体制改革落后导致司法权威性不足以对抗行政权的干预。第四, 监督跟不上, 人大和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以至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偏离法律航线, 形成破窗效应。
问题三: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在哪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力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权力, 管住权力。如何厘清权力边界, 推进权力科学化设置, 关键点在于大力推行清单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 约束住权力。对于法无据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权力, 坚决予以取消; 对可以下放的行政权力, 坚决下放承接,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政职权目录, 从源头上科学设置行政管理权。管住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制度, 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二是有效监督, 有错必纠。政府机构不能干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生效判决, 政府机构应当服从并履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 应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三是效果为重, 满意为本。法治政府建设的效果如何, 要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应当完善立法机制体制,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制度设计问题上, 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平台等方式, 鼓励公众多渠道监督法治政府建设。[2]
参考文献
[1]周洪双.法治政府建设, 利好与困难同在[N].光明日报, 2016-01-07 (004) .
3.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三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4.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篇四
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答案 单选题:
1、坚持能动司法的功能取向是(A)的一个基本特征。
A.自主型司法改革 B.依附性司法改革 C.适用型司法改革 D.能动司法改革
2、中国模式形成发展中蕴含出的基本理性要素是(B)A.中国道路 B.中国经验 C.中国崛起 D.中华文明
1.能动司法的哲学起源于(C)。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中国
2.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包括礼制在内的(D)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的依据。
A.佛家 B.法家 C.道家 D.儒家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C)。A.国会 B.议会 C.法院 D.国务院 2.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的是(B)。A.国务院 B.最高法院 C.法院 D.检察
1.在中国法院网上检索标题为能动司法的文章,检索到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A)。A.2009 年 B.2008 年 C.2007 年 D.2006 2.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是(D)。
A.特色型司法审查 B.混合型司法审查 C.集中型司法审查 D.分散型司法审查 1.我国司法独立最实质的是(B)的独立。A.行政 B.法官 C.立法 D.司法
2.所谓法院自身要遵守规则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遵循(C 公平B.诚 信 C.程序 D.公正
5.法治型政府建设 篇五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2010
姓名文江
学号20100402032
任课老师王树梅
建立法治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谐理念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法治型政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然而,面对今天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对转型期行政权力过大、权力失衡、监督乏力等问题,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呢?怎样才能实现和谐的法制社会呢?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政府;依法治国;政府体制改革;权力制约。
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民族跨入21 世纪的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制、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有秩序的运行就没有保障,实现社会和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目前政府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工作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政府工作人员中官本位意识仍然存在,政府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政府执法中,深层次的保护人权、发扬民主的要求没有满足;政府工作中立法、执法、监督的体系还不完备,法治工作效能发挥有限;政府工作中廉政方面,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等等现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千千万万个“奉法者”的不懈努力,努力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制社会,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国家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当前的大事,也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必经之路。为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型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合法性、程序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一> 树立法制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维护法律权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美国著名的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二> 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只有使权利得到制约,才能推进依法行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正如学者哈托格所说:“大多数形式的法制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政府。”所以,方政府放下架子、增进共识、服务于民的姿态,这意味着“责任政府”的宏伟目标已经深入行政系统末端。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政府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一种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完备的行政立法为前提条件,有了法,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立法的良性化;
2、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 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3、要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权力行使的有力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只有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
1、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要加强政府专门监督;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机制问题
什么是机制? 机制是关于事物发生、发展的机理,是其内部矛盾运动的过程和方式,是促进其发生、发展的原动力。三十年前,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并从此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关键作用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核心机制。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我们经常说,依法行政取得成绩的原因在于领导重视,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领导。这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机制是“首长”推动型。调查中普遍反映,现在依法行政的氛围不如《纲要》出台那个阶段。一方面我们十分重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我们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合力,没有成为一以贯之的主线,抵消了已经取得的一些成果,甚至又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又让这些问题长期存在,成为“问题”的“问题”。依法行政要破除首长推动型的机制,矫正行政首长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方式,需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转化机制。必须建立机制推动型为主的建设法治政府新体制,弱化以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起决定作用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确保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使这种动力具有原生性和内生性,形成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本的、有效的和长久的机制。通过强化机 制的作用使政府法治建设回归到“法治”的应有之义上。
二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对上述动力机制、长效机制先天不足的有效弥补。现实生活中,要真正做到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现行规定中,有的规定比较超前,有的规定难以兑现,有的规定还不完善。由于缺乏必
要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还是粗放式的,不论在一个部门还是在一个地区都显现出与落实《纲要》的要求有较大差异性和发展的明显不平衡性。因而总是把依法行政当作软指标,在工作目标考核中把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干部考评、升迁等管理的内容,与个人利益建立相关的联系机制。如何整合力量,加强监督,需要很好地研究。
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当前,改革与发展又进入到了一个重要时期和关键时期。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 们决不能再走就经济抓经济的老路,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发挥法治的力量,用法治来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会得而复失,用法治的来创造和实现更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是先进、成熟的社会管理理念。法治先行,必然步步先行;法治天下,必然昌盛久安。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法治工作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将按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新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做好常规性和面上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法治政府标准的实施。制定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社会管理创新规划。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目前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草案和评价方案。一旦审定后下发实施,各级政府将认真承担起牵头单位职责,组织做好宣传、指导和评价等工作,努力推进法治政府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着力抓好立法方式的改进。更加注重主导协调,把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审核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扎实。更加注重立法实效,着眼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和上位法 的具体实施性问题,有几条规定几条,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大量搬抄上位法规定的现象。更加注重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改进立法调研,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选择一些项目,探索网上与登报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着力抓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推进。在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说理式行政执 法、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性意见,积极予以推进。开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试点,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以结果公开促执法规范。组织开展以行政强制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快政府法制监督网络平台建设。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行为;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审查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和水平。
<五>着力抓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有关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职责。同时结合“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工作,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科学、有效管理。
<六>着力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切实担负起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行政调解人员业务培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做好行政调解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调解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七>着力抓好行政复议的能力建设。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防止和整改法
定办案人数不落实、复议职责不履行、案件办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案件办理规程,完善行政复议格式文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专项监督检查。试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指导。
6.法治政府建设述职汇报 篇六
推动更好更快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市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法治的制度体系和法治的创新措施来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事务,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政府法制监督为重要抓手,全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和推动力明显增强,荣获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浓厚法治政府建设氛围,为经济发展提供尚法保障 践行“尚法、务实、创新”的长沙政府法制精神,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来引领法治政府建设。一是主要领导表率作用进一步发挥。市长坚持“以案说法”,《政府工作报告》专题阐述“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决策有据、行政依法,确保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体现民主的力量,每一个行政行为都闪耀法制的光辉”。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依法行政大会。自2013年开始,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已形成制度。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法律法规有关地方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主讲《法治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与司法审查》问题。市政府领导、各区 县(市)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都参加了集中学习。通过加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领导干部法律思维与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二是法制机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坚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由部门管理机构升格为政府工作部门,增加行政编制8个、事业编制3个。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均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政府行政决策和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行政机关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例指导,不断扩展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建立个人学法档案,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提高了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法制整体工作水平,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尽职服务。
二、构建法治政府制度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构建“一决定一纲要一规定”制度体系。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形成符合长沙实际、体现长沙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行动纲领。《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纳入综治考核,明确“建立切合长沙实际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本目标和推进“十个法治化”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率先出台全国首部规范政府法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发 布《长沙市政府法制建设报告》,建立政府法制建设“白皮书”制度。二是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大力推进政府科学立法,对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目前缺失的制度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尽快完善长沙经济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2013年列入长沙市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共有13件、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共有11件。《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和《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继续深入开展立法听证工作,大力推进立法公众参与。2013年9月12日召开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邀请来自全市的市(居)民代表、电梯企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媒体代表、街道代表等10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陈述人,围绕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确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电梯安全监控要求等主要问题分别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辩论,3名旁听人代表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立法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并且创新采取由新闻媒体全程参与陈述人遴选工作的方式,使外界不再质疑陈述人的遴选程序。参会的陈述人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也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进行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审查149件次;向法定监督机关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61件,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均为100%;同时接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备122件,全部予以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在网上公布已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创新性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信息公示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凡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阻碍长沙发展的各类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31件,受理349件,旧存13件,审结316件,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结案率87.29%;其中,维持27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7.03%;撤销及确认违法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驳回申请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3%;经调解申请人撤回及其他方式结案的申请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13%。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规则》,建立完善了申请材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等程序,为后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有效送达提供了有力保障。出台了《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增强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质量。三是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多个主体、多种渠道联动调解,抓住立案前、审理中、决定后的各个环节,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法律释明、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 思考,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充分发挥协调和调解在化解行政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共协调、调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30余起,大大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建立行政司法互动机制,召开行政司法互动会议22次,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为经济发展提供秩序保障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职责和执法要求层层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人民政府向56个行政执法责任单位下达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建立规范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社会各界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净化、优化全市行政执法环境。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发证”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聘用临时人员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违法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班4期,共培训市直单位和五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499人;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3期,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29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二是完善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的通知》,督促各执法单位及时修订完善裁量权基准,确保裁量权基准的依法适用,并将裁量权基准的规范适用作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首开依法行政讲评先河。召开依法行政讲评会,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的20个规范性文件和10个行政执法案例采用PPT讲解方式进行深入、直观的剖析和点评,首开全省依法行政讲评先河,成为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次全新实践。
五、推进法治政府工作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坚持用创新的法治手段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先后四次参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修订,参加最高院组织的杭州“行政争端解决机制论坛”等高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重点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划、计划、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研究咨询机构和专家论证评估的作用,重视做好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2010年,首次组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22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其中《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听证会引入网络直播方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就长沙水业集团重组上市、长沙新广电中心建设等重点工程的建设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二是开 展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率先成立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制定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审查合同216份,涉及合同金额2000多亿元,有效防范了政府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政府合同审查(含文件)74件,审查金额达1000多亿元,出具法律意见57份,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基本得到认同与采纳,参加政府及部门各类涉法事务性会议40多次,确保了政府合同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审查科技计划项目等多种类型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34个。参加政府及部门各类涉法事务性会议40多次,积极参与省、市一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落实工作,完成了中南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建设、“智慧长沙”等众多项目的合同审查工作。三是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通过部门公告、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承接省委、省政府下放的4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属于审批事项和年检事项的,全面及时地纳入到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进行受理、办理。按照政府、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要求,通过给区县(市)、中介组织、企业放权,包括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事项,市本级年检事项,市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和市级行政事业型收费事项,涉及的放权单位包括市直各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放权作用。四是成功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全市非紧急报警类政务服务热线电话,建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社会求助平台,建成涵盖广泛的平台网络,将市级所有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县(市)政府共108个单位网络平台全部纳入,形成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四级工作网 络。建成了规范的呼叫中心,共设45个坐席,24小时接听市民来电,已于12月26日正式运行。
近年来,长沙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多次受到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和推介。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依法行政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措施还需进一步强化,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路更清、要求更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更高,我们将加强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和保障,改革也要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来推进。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履职,必须树立“抓法治建设就是抓发展环境”的理念,着力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守法、行政依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公务员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履职行为,身体力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二是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听证机制,丰富听证组织形式,尽量拓展听证参与面上,建立听证代表名录,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增强听证会过程和结 果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有效避免发生“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现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多渠道收集、掌握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三是增强法制系统活力。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法制人才培养高地的作用,畅通法制人才的输出、交流渠道。加强对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的指导,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真正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整合纪委、审计、人事和政府法制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重点民生领域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为此,长沙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六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率先建成“三市”、强力实施“三倍”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7.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当前,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 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 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 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 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 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 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时,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开始, 到2014年3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42部, 行政法规700余部。这样的数字, 折射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党的领导下, 我们国家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这次全会再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 正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体现了一以贯之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
当前, 我们国家的社会转型已经进入深水区, 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需要顶层设计, 也需要末端治理,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至关重要。坚持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 在党委的领导下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与此同时, 坚持党的领导, 也不是一句空的口号, 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重要的是, 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 规模最大, 职权最广, 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深化各项改革, 推进经济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 造福全体人民, 都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来实现。可以说,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实现, 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程度。
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我认为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摆脱固有思维模式, 把依法行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摆在与经济建设、改善民生同等重要的位置, 切实改变突出具体工作、忽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思维。政府既要干事, 更要依法干事;既要履行好自身职能, 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职能;既要把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 又要把政府自身建设好, 把政府工作人员这支队伍管好。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队伍,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当前,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到法治轨道上来, 制度建设质量不高,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不公、不文明以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仍然存在, 行政救济的法定渠道不通畅, 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突出。对这些问题, 我们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 制定有效的对策, 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素养, 带头学法、用法、守法, 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二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防止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三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落实部门责任, 全面推进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 提高执法效能。四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全部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防止权力寻租、出现腐败。五要完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 对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行为, 对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 给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都要实行责任追究, 扎实推进促进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
8.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八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万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万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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