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协议

2024-10-24

企业顾问协议(8篇)

1.企业顾问协议 篇一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经一家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非独立法人服务机构,负责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及企业股权社会化 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乙方是一家从事融资服务的专业商务咨询公司,公司管理团队长 期从事资本市场运作,融资经验丰富,专业尽责。并与国内外特别是 香港、新加坡的风险投资公司、专业投资基金有广泛、良好的合作,且尤其擅长于项目的包装、判断、操作。曾成功地为来自于香港、美 国及国内的项目筹集资金。

本着互惠互利、建立长期战略性合作关系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 友好协商,确定由甲方聘请乙方为企业顾问。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顾问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分析研究机构的项目和企业的现状,提出推进其产 业化的建议和意见;

2、协助甲方分析国内外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的需求,提出完善 其科技成果产业化战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建议和意见;

3、协助甲方寻找资本合作及技术合作伙伴;

4、协助甲方就成熟技术项目作价值评判;

5、针对甲方的发展战略,为甲方提供商业方面的咨询服务;

6、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项目。

2.企业顾问协议 篇二

最近一段时期, 台湾经济形势不好, 台股受到欧债危机、证所税及油电双涨等内外利空冲击, 指数上攻乏力, 成交量也一度萎缩到600亿元 (新台币, 下同) 以下。王毅主任的一席话, 恰似为岛内股市注入一汪活水, 相关个股在大股热钱买盘进驻下, 顿时以“鸭子划水”方式暗流涌动。

第八次陈江会一旦签署《两岸投资促进和保障协议》 (简称“两岸投保协议”) 与《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对台湾股市影响甚大。究竟让岛内哪些上市柜公司最先受惠?下面让我们做一简单分析。

货币清算行:兆丰银行呼声高

继去年5月台湾“金管会”决定开放岛内银行境外金融业务分行 (OBU) 从事人民币业务后, 去年8月30日, 台湾兆丰国际商业银行 (简称兆丰银行) 拔得头筹, 成为首家获准开办该业务的岛内银行。

所谓OBU是指台湾金融业者依据台当局1972年制定的《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在岛内设立境外金融业务分行, 经营境外金融业务, 故又称离岸金融业务部门。

兆丰银行OBU的服务项目包括:人民币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业务、人民币汇兑业务 (包括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兑换、人民币转账、人民币汇出汇款、人民币汇入汇款等业务) 、人民币进出口业务、人民币授信业务及奉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他各项人民币业务。其服务对象为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台商企业、在大陆注册营业的台商企业, 以及在OBU完成开户的境外公司或境外个人。依照规定, 经办大陆地区个人 (自然人) 、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及其在第三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业务, 必须依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由于是从零开始, 目前兆丰银行的主要工作还是先吸收人民币存款, 再对台商企业进行贷款, 期望今后一段时间其他业务会逐渐增长。

今年3月, 台湾行政部门负责人陈冲再次邀集岛内“中央银行”、“金管会”、“陆委会”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开会, 强调必须尽早建立新台币与人民币清算机制, 作为岛内外汇指定银行 (DBU) 扩展人民币业务的基础。在时程上, 台湾“中央银行”总裁彭淮南公开表示:“两岸货币清算可望于近期签订”。

所谓DBU是指台湾金融业者依据台湾《中央银行管理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办法》的规定, 向“中央银行”申请作为岛内办理外汇 (包括人民币) 业务的银行。“中央银行”在收到申请后, 经审查核准, 发给指定证书, 据此经营岛内外汇业务, 包括出口外汇业务、进口外汇业务、一般汇出及汇入汇款、外汇存款、外币贷款、外币担保付款的保证业务, 以及“中央银行”指定及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等。

DBU与OBU经营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OBU可接受台湾境内外的个人、法人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 但除申请“央行”特别准许外, 台湾境内的个人、法人除无法免税优惠外, 其他资金的移动仍受限制, 故目前服务对象仅为持有境外护照在岛内无住所的个人 (自然人) 或依照海外法律组织登记的境外法人。而DBU的服务内容主要为出口结汇、托收及应收帐款收买等出口外汇业务, 以及开据信用证、办理托收、汇票的承兑及结汇等进口外汇业务, 汇出及汇入汇款业务, 服务对象为未取得台当局核发居留证的海外自然人或未取得台湾登记执照的海外法人。

因此, 台湾若与大陆对等开展DBU业务, 必须在两岸各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货币清算行, 其中大陆银行的在台分行可作为人民币清算行, 而台资银行的大陆分行也可作为新台币清算行。以目前两岸“人民币兑新台币现钞清算”这一过渡性安排来看, 因兆丰银行拥有美元清算经验, 且具有一定规模经济优势, 台当局很有可能会指定兆丰银行担任清算银行的角色, 通过兆丰银行香港分行与大陆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来共同办理新台币与人民币清算业务。

兆丰银行隶属于台湾兆丰金控集团旗下, 前身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在1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8家分行, 目前是台湾最主要的美元清算银行, 且外币存款的岛内市场占有率达15%, 而其在大陆苏州办事处设立分行的申请也于近日被中国银监会批准, 加上其资本体质优异, 居岛内官方持股银行之冠, 因此兆丰银行银雀屏中选的呼声也最高。

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 近期台股表现低迷, 但4月以来, 兆丰金控集团的股价却稳步趋高, 悄悄来到年线附近, 技术面有领先的表现。从基本面来看, 兆丰金控集团2011年获利176.8亿元新台币, 不仅创下近年新高, 还打算配发合计1元的股息与股利。

此外, 兆丰金控今年第一季EPS (每股税后纯利) 达0.59元, 每股净值18.7元。对照目前23元附近的股价并不贵, 而且获利66.7亿元中就有56.5亿元是来自兆丰银行的贡献, 由此可见该银行对兆丰金控集团的重要性。股本高达1128亿元的兆丰金控集团能有这样的表现, 显见两岸金流往来的“任督二脉”已经打通, 未来两岸投保协议若能顺利签署, 则对兆丰金控集团的获利更有如虎添翼的加分效果。

通讯业:远东集团被看好

至于陆资入台, 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题材则是台湾富豪徐旭东所拥有的远东集团。远东集团由徐旭东的父亲徐有庠于1942年在上海创办, 目前已成为岛内横跨众多经营领域的综合性大企业集团, 旗下包括亚洲水泥、远东纺织、远东百货、太平洋崇光SOGO百货、东联化工、远东国际饭店、裕民航运等许多著名企业, 在大陆也有不少投资项目。徐旭东的个人资产排名一度在王永庆、辜振甫与张荣发等人之上。

1998年, 远东集团与美国AT&T合资创立远传电信公司, 目前已成为台湾岛内第三大移动电信运营商, 与中华电信及台湾大哥大合称为“电信三雄”, 主要提供手机、宽带、媒体及海外电信传输服务。2009年4月26日, 第三次陈江会签署了《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 台湾方面首度允许大陆资金进入台湾。就在3天之后的4月29日下午, 远东集团宣布, 中国移动斥资40.76亿港元, 购买台湾远东集团旗下远传电信12%的股份, 正式成为该公司的战略投资股东, 双方将在采购、漫游、资料与增值服务等领域展开合作, 还将在内地成立新公司。

由于当时台湾方面尚不允许大陆内地企业投资岛内电信业, 中国移动通过在荷兰设立的一家公司, 申请在台湾设立全资子公司纵信股份, 并通过该企业入股台湾远传电信。

中国移动通过与远传电信合作, 主要希望借鉴学习台湾电信市场的发展经验, 对中国移动探索未来的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趋势, 积累先进技术和产品管理经验有很大的帮助。远传电信则就此取得与中国移动合作拓展大中华市场的机会, 光是为每年近百万穿梭两岸的台商和大陆游客赴台所需的电信服务商机, 利润就很可观。

当年中国移动入股远传电信时, 不只让台股以跳空的方式站上6000点, 更带出陆资概念股的大多头行情。如今3年过去了, 远传电信的股价已从当时的三十几元经过多次配息, 如今股价已经涨了一倍, 近期股价更以68.3元创下历史新高。从基本面来看, 远传电信2011年EPS达2.73元, 预计配发3元的现金股息, 今年第一季EPS为0.74元, 比去年同期明显增长。

不过, 另一个故事可能会更吸引市场的兴趣。当年远传与中国移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对于40元的售股定价是有调整空间的, 如果涨幅超过50%时可以重新议价, 倘若投保协议通过后, 依当时的协议出售12%的股权给中国移动, 且价格也向上调涨的话, 那么2009年的利多行情很有可能会再来一次。

百货业:新光三越前景好

远东集团很早便开始布局大陆百货市场, 旗下的远东百货于1993年在北京开设太平洋百货店, 2002年又开设采用日式管理服务的太平洋崇光SOGO百货店, 一举成为横跨两岸的连锁百货业经营体系。目前远东集团在大陆和台湾各拥有9家太平洋SOGO百货分店, 另外在大陆有两家远东百货分店, 在台湾则有9家远东百货分店。

远东集团在大陆开设的百货分店遍及北京、天津、大连、无锡、上海、重庆及成都, 其中远百重庆江北店2011年业绩同比增长29.7%, 这也使得远东百货和太平洋百货的股价如“芝麻开花”一般节节高涨。

除了远东集团外, 新光集团旗下的新光三越百货也是此次签署投保协议的最大受益者。2006年, 新光三越与大陆华联集团合资成立北京新光天地, 拥有华联58%控股权的中商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监管的100家中央企业之一, 这样的地位和身份在吴家父子看来可谓是快速开拓大陆市场并站稳脚跟的不二之选。

华联与新光商定成立合资公司, 双方各出资7.5亿人民币, 持股各半, 在北京朝阳区建国路大望桥附近兴建大型商场, 其中兴建设计和经营管理由台方负责。

2007年4月, 6层高、营业面积12万平方米的新光天地开业, 正式进入大陆百货市场。开业后, 营业额以平均每周12%的速度持续16周快速增长, 其间虽然双方一度因工程款分派闹意见不合, 甚至演变成经营权纠纷。但事隔多年, 经大陆高层介入调解, 双方早已和解。此外, 双方还在重庆解放碑商圈开设了首家分店——万豪国际金融中心店。

如今, 北京新光天地单店已跃升为全中国最大的百货公司, 年营业额以新台币计算超过200亿元, 税后纯益推算可高达38亿元, 以持股50%推算, 则可贡献新光三越母公司19亿元的获利。股本72.5亿元的新光三越当年受“新光天地”事件的牵连, 在2008年2月撤销公开发行。不过随着风波渐息、获利提升之后, 如今己有重新公开发行股票甚至推动上市的想法。

新光集团旗下的另一家企业——新光保全的股本不到38亿元新台币, 却直接和间接持有4.8万张新光三越股票, 且持股成本在8元左右, 以目前新光三越每股净值在30元左右, 获利可挑战半个股本来看, 这一项转投资不仅是会下金蛋的金母鸡, 未来更有可能成为新光保全激发股价的爆发性题材。

从本业来看, 新光保全本业有稳定的现金收入, 且连续3年每股获利都在2元以上, 今年累计配发1.7元的股息, 现金利率将近6%。且近年来, 该公司的营业触角更扩及大陆地区, 同时也向服务业深耕, 进入到家事服务的领域。今年第一季度, 新光保全获利2.33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 单季EPS达到0.62元。

3.企业顾问协议 篇三

作为世贸组织三大基本实体协定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形成的系列协议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该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为: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一成员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个界定建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条约基础上,特别是两个保护来源地标识和原产地标识的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者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而与这两个条约紧密相连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把来源地标识或原产地标识作为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类型之一。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与地理标志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当时使用的表述是来源地标识(indications of source)或原产地标识(appeellations of origi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这两个术语的区别在于,来源地标识是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标识或标记;原产地标记则除了标识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独有的或者基本的特殊质量。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使用原产地标识要求产品与其出产的地区存在质量上的联系。该产品的特殊品质完全或者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的特殊气候、土壤或者传统的生产方式等因素。来源地标记的使用条件仅仅是该产品出产于其所标识的地区即可。

1891年的《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是对巴黎联盟给予产地的保护范围狭窄和保护规定模糊的状况不满意的国家所签订的。它在巴黎联盟框架内制定,其核心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具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标识的所有商品,直接或者间接指示来源于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之一或者该国家之内的地方,应当在进口到上述国家时予以扣留。

1958年巴黎公约部分成员在里斯本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其第二条第一项对原产地名称的界定为: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它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最新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地理名称和标志被不正当使用。该协定主要指出四种不正当使用方式和相应的救济手段:1)在商品的名称或说明中使用非其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该货物产地。对于这种以误导公众错误认识产品原产地的使用方式,应以法律手段来制止。2)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地理标志的,协议要求按《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的规定加以制止。3)以商品并非来源于其标志所标示地域的地理标志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的辨认。该成员方当局应依当事人的请求驳回撤销该商标的注册。4)使用某种地理标志,尽管该地理标志真正表明了商品来源地。但仍然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也应禁止。

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与其他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明显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副产品、传统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我国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有水质独特、酿制精良的“东方名酒之冠”——绍兴酒;有味甘醇美、香气馥郁的中国十大名茶之首——龙井茶;有低而不淡、香而不艳的国酒——贵州茅台:有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磐的景德镇瓷器;还有库尔勒香梨、黄岩蜜桔、洛阳唐三彩、苏州刺绣等等,数不胜数。正是独特的地理来源赋予了它们独一无二的特殊品质。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一定程度上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自1995年至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仍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企业认识不足。有些企业虽已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条件,但因其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产品能卖出去况且销路不错,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不重要,认为没必要花财力到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上,利润相对微薄的企业,更不愿投入额外支出去申请注册;有些企业认为其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当地世代流传下来的,是当地共同的财富,没必要去申请注册;有些企业基于当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不够成熟的状况,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信心不足,缺乏为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注册的积极性。

有些地理标志由于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逐渐演化成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例如:我国的中医药可谓渊远流长,加之我国地大物博、气候多样,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有的中草药最全的国家之一。一段时间里,我国的中草药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销路很好。邻国日本同样看到了中草药制成品的良好前景。他们积极从我国购买大量中草药原料,制成与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所销中草药制成品一样的产品,并创建了自己的世界品牌。据报道,仅日本在我国“六神丸”基础上研制的“救心丸”,年销售额就可达上亿美元。如今外国的企业已经抢占了国际中草药市场70%以上的份额,有的甚至还向我国出口“洋中草药”。

近些年来还出现了在同一地理标志下,存在众多企业无各自商标的现象。这些名特优产品的具体经营者不仅没有意识到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重要性,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长期使用着同一地理标志。这就像在同一个商号下有众多企业容易引起纷争一样。曾发生的“张小泉”剪刀案就是由于杭州、南京等多家剪刀店使用同一商号“张小泉”而引发诉讼。

2、市场管理不严。目前,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力度不够,加上企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出现了下述种种状况:一些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非法商贩,利用地理标

志产品之名,低成本大肆生产非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以低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高额利润;一些处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企业,看到地理标志产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销路以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生产出所谓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甚至质劣,致使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因失去消费者信任而失去市场。滥用地理标志的行径严重损害了保质保量、信誉良好的同类企业的利益,使地理标志产品市场出现混乱。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金华火腿、龙口粉丝、山西陈醋、平遥牛肉、镇江香醋等事件反映了个别厂家的假冒伪劣行为,严重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由于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不完善,我国相当一部分产品受到伪造的侵害,经济损失巨大。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头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销售,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欧洲国家将生产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外国消费者不敢问津,这些产品就逐渐失去了国际市场,从而失去了将我国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机会。

3、政府立法不全。从政府宏观管理层面来讲,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有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作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实施依据,但这项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期监督管理的相关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的支持不足。目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的制定速度慢,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与普通产品的标准类似,没有突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无法满足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商标意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数是产于农村的农产品,但很多地区农民商标意识薄弱,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很多企业一方面不了解哪些产品可以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应准备什么样的申报材料;另一方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年来国际农畜产品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缺乏认识。因此,建议在那些盛产传统特色产品的农村,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强调地理标志保护会给广大农民带来的收益。对已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使其产品可以同时受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自身商标的双重保护。此外,还应注意到许多想申报但力不从心的小企业,以及因产品分布地域广,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对申报感到无能为力的情况。对于有条件申报和有必要申报还未申报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正确地协助引导。

2、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Trips对地理标志的取得条件没有专门规定,但根据它对地理标志涵义的规定再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要求,地理标志应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地区、行政区的名称及历史地名)标示商品来源地。2)地理标志必须用于区内的特定产品上。也就是说如果用于其他地域的同种产品,就属于冒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如果用于非本地域的非特定产品上则属于滥用地理标志行为。3)行使地理标志取得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应为该产地内的个人或企业。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违法商人给予查处和行政处罚,避免市场上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的混乱;加大力度查处对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好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合法生产商的权益,从而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产品的品质信誉。

3、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划分好管理部门的权责。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两种模式、途径分别是国家工商总局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保护,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进行确认、审查、公告、保护。毋庸置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两大系统都对地理标志做了大量的、开拓性的保护工作,但也在客观上导致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较为混乱的局面。两种注册登记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存在较多重复,而且也带来诸多矛盾。从以往来看,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大多与既定注册商标相重叠,造成产权归属不清。生产者和行业协会由此对既定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技监局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究竟是以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何区别产生迷惑。所以应消除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使生产者和企业避免所有人权利、市场使用的冲突,明确在哪个系统从事地理标志保护的管理,投递申报材料。

4、加强资源的调查和规划。随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发展,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满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所需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资源有限而且分散,严重影响了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大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产品资源状况、地域分布情况、品质特性、市场占有情况等,从而整合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资源,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数据库,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支撑。

4.电信企业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书 篇四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密切的电信合作伙伴,建立、保持与乙方的长期电信业务关系,唯一选择乙方能够提供的电信业务。

二、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大客户,提供优先、优质、优惠、快捷的通信服务,承诺在《电信服务标准》基础上,尽最大能力向甲方提供通信便利条件,满足甲方需求。

三、甲乙双方在目前业务合作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合作方向,根据各自拥有的可利用的资源情况,逐步在宽带上网、数据通信组网、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信息化应用等业务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充分进行开发利用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条 业务服务约定

一、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新的合作意向时,可通过协商方式向对方提出,双方确定具体项目后,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条款规定的双方权责予以实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中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光纤接入互联网;

2、全球眼业务;

3、固定电话业务;

4、天翼

移动业务;

5、信息化行业应用业务;

6、ITV业务;

7、电信能够提供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重要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和业务优惠条件;

2、甲方承诺在乙方能够满足其通信需求的条件下,唯一选择乙方提供的电信业务,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执行提供的优惠、优先条件及要求甲方返还已享受的优惠;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用的电信业务超范围使用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4、甲方保证连接到电信公众网络上的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电信管线建设,提供安装电信设备,配线架、机架的专用机房,协助保护乙方在甲方所在地建设的电信设施;

6、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视甲方为电信重要大客户,为其提供各类电信通信、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综合性通信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投资建设电信管线、网络设备至甲方

提供给乙方的专用机房(甲方内部网络所需的线路、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投资和建设);

3、乙方保证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4、乙方所提供的通信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5、在通信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向甲方宣传,提供试用各类电信新业务。

6、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电信业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各县(市、区)电信局申告,乙方应负责全程处理;

7、虚拟网和甲方内部综合布线以外的管线(即主干电缆及其管道),产权归乙方所有,凡涉及到虚拟网设备维修、升级、更新及主干电缆的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对所投资的管道、线路和网络设备拥有产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除法律或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视为违约。守约一方可选择书面通知违约一方立即终止协议。且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现乙方给甲方最大限度的优惠,今后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甲方应返还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

第六条 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漏与对方有关联的资源和信息。

2、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传统商业秘密)负责保密责任。无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任何时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若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要求;因解除协议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按对方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3、本协议及其附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合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咸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拾年,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一方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议如开始顺延,在该顺延内甲乙双方均须依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如以前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3、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甲方:陕西省泾河东庄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水利枢纽工程现场管理处公司咸阳分公司

代表:代表:

5.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 篇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

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签约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保密的信息

1.1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提供给甲方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信息、协议、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说明书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2.保密责任

2.1为避免泄密,双方应遵守: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甲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乙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3)甲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

4)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

知。

2.2据本协议规定, 甲方在收到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5年。

3.使用限制

3.1甲方承诺仅把所接收到的本协议指定的保密信息用于作为域名注册和/或虚拟主机代理商/合作伙伴提供相应服务时使用,不能移做它用。

3.2甲方不能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乙方专有的权利。

3.3甲方保证不使用保密信息的引申义。

3.4甲方同意任何以软件、数据、或数据库形式传送的信息只能用于甲方所有的计算机系统。

4.其他

4.1 本保密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签约双方均同意任何有关本保密协议的争议都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本协议不说明甲乙双方建立任何代理和合作关系。如建立代理和合作关系,需另行签定代理/合作伙伴协议。

4.2 本保密协议签定后立即生效,但对于以下情况签约双方都不负担责任:

1)乙方在正式书面通知之前发布的信息,2)非甲方错误导致的信息公开,3)在发布之前甲方已知道的信息,4)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条件下甲方独立发现的信息,5)由乙方在对信息发布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

4.3 本保密协议终止条件: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一方(前者)发现并通知另一方(后者)后,后者于三天内没有能够改正。协议终止后,甲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乙方,且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的未授权的保密信息使用者的名单。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的条款二和条款三的规定对甲方仍然有效。甲乙双方签定的相关协议终止后,甲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的条款二和条款三的规定对甲方仍然有效。

4.4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各自的受益者,继承者以及指派者均有效。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不能被指派或分配。

4.5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均有资格寻求针对违约的合法公平的补救措施。

4.6本协议的条款只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修改稿方为有效修改。

4.7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如果被认定是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该部分将从被认定时失效。同时甲乙双方应同意:

1)谈判确定尽可能接近原有条款含义的公平合理的新的条款,2)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4.8本协议包含了签约双方关于此类问题的相互理解和共识。

4.9针对某一保密信息,本协议所指定的任何责任可以由乙方以书面声明放弃。但其他保密信息不受该书面声明影响。

4.10本协议不说明签约双方建立了任何代理或合作关系。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盖章:盖章:

6.企业信息化顾问协议书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企业信息化咨询顾问,乙方愿按本协议内容与甲方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企业信息化咨询顾问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指导甲方企业信息化工作。甲方建立企业信息化咨询顾问档案信息和通讯录。双方采取电话、邮件等沟通方式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必要时,乙方安排时间到现场。

二、合作内容

1.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整体规划,并制定实施路线图。

2.帮助企业制定信息化实施方案。

3.督导企业信息化实施过程。

4.帮助企业建立信息化运维体系,指导信息化实施完成后运维工作,对日常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甲方责任

1、委托乙方处理与甲方企业信息化有关且需乙方处理的事宜;

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需要,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和操作,公司给予必要的身份证明,如需要,公司也可配备相应的助理人员协助完成工作。

3、邀请乙方出席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培训,以便乙方能深刻理解甲方的战略防线、管理诉求,更好地位甲方服务。

4、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乙方责任

1、作为甲方咨询顾问,向甲方提供有关企业信息化的咨询顾问服务。

2、为甲方企业信息化提供规划、咨询服务,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提交相关建议书;

3、为甲方选择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相关建议。

4、有义务在对甲方的经营、财务及法律状况进行调查中知悉的甲方非公开的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费用与支付方式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合作内容,以及对完成这些责任所需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预算结果,并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信息化咨询顾问的费用总额为36000 元人民币/年,即人民币3000元/月。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每月10日前,将本月的顾问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

乙方为甲方服务时,如有出差需要,乙方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和出差补贴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第四款之保密义务,并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2、若甲方违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支付义务,延迟向乙方支付顾问工作费用,则每日按所延付金额的仟之五算罚息,直至实际支付止。

六、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3、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争议提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 月31 日止,如需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

(以下无内容,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7.企业顾问协议 篇七

关键词:面向服务体系结构,企业服务总线,企业应用集成,通用协议转换接口

0 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当代企业管理与运维对软件系统的依赖越来越大。为了提高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需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职能部门的业务需求开发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对企业整体来讲, 不同时期独立开发的子系统间所采取的开发方式和技术可能有所不同, 使得不同子系统间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利用传统的企业集成和架构模式搭建的系统平台不能灵活处理各子系统间的通信, 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

1 面向服务的架构SOA

1.1 SOA核心思想

面向服务体系架构 (SOA) 是时下一种主流的IT集成技术, 它以服务为核心, 具有较强的松散耦合性, 能灵活的构造出适合不同IT系统集成的架构[1]。其核心思想是将系统的业务功能模块按照一定颗粒度设计、封装成服务, 并为其定义标准化的服务接口, 籍此可忽略平台和语言的差异通过标准的协议发现和调用可用的服务。

W3C将服务定义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完成一组工作的服务, 并对服务请求者的请求进行响应, 为服务使用者交付所需结果。服务这个概念的产生, 大大推进了SOA的实施进程, 让异构环境中的系统能够简单、高效的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1.2 SOA架构分层

SOA把企业系统架构分为应用层、Web服务层、服务管理中心等模块。在SOA中应用层是基于分布式组件技术的业务逻辑的具体实现, 包含一系列的应用组件, 可以使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去实现不同的业务功能。Web服务是当前SOA的主要实现形式, 通过将使用不同技术和开发方案的业务逻辑封装、发布成为完全独立于应用平台的Web服务, 使整个架构具有很高的松散耦合性。基于XML的WSDL (Web Service Description Language) 文档用来定义和描述Web服务信息, 根据它来调用Web服务的具体业务逻辑, 将不同的业务系统集成到一起。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服务的注册与调用, 利用BPML (Business Process Modeling Notation) 语言对服务进行编排来实现具体的业务流程。

基于SOA的企业开发将重点放在服务上, 可以提高企业开发的敏捷性和可扩展性, 使应用系统能够集中起来提供更加丰富、目的性更强的商业流程, 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出系统与业务模型的结合。

1.3 SOA角色划分

在SOA体系结构中, 最常见的角色划分为:服务提供者、服务请求者和服务管理中心。SOA体系结构中的角色关系如图1所示。

新服务生成后会首先发布、注册到服务管理中心, 成为服务提供者, 这样新服务就能够通过标准协议被服务请求者发现和调用。服务请求者通过服务管理中心查询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根据标准服务接口信息来调用匹配的服务内容。当服务提者接收到服务请求者的请求信息后, 会对服务请求做出对应的响应并将结果返回给服务请求者。应用系统通过对不同服务的调用和组合构成业务流程, 变得更有弹性, 并能够更快响应业务需求的变化。采用基于文本的消息传递模式, 使SOA成为独立于平台、语言的松耦合机制, 具有很强的可复用性。它的这些特点使企业集成变得更为灵活, 效率更高。

2 企业服务总线技术

企业服务总线 (ESB) 是SOA集成应用架构中用来解决信息传输、交互的基础设施, 可以通过标准的适配器连接异构环境中的服务[2]。

随着ESB技术的不断发展, 它在SOA中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 拥有协议转换、数据转换、消息路由、服务注册与管理、事件管理等职能。鉴于要集成的服务或者应用系统可能由不同技术标准开发, 其接口协议也会有所不同。现行的ESB通常是使用适配器来匹配具有不同传输协议的接口, 将所需的应用集成到服务总线上来[3]。为了能够将集成系统内的信息准确高效的传输到目标服务, ESB提供了消息路由的功能, 可根据消息的内容将其从请求者一方按照特定的路由规则发送到消息接受者的位置。作为SOA架构中的神经 (消息) 传输中枢, ESB需要有处理突发事件和信息安全的功能, 来确保信息在ESB中的安全可靠传输。

在SOA环境下, 利用ESB技术能够灵活、高效的应对当代企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 提高企业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效率, 让信息系统平台为企业信息化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4]。

3 企业IT系统开发面临的问题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用户发现了SOA思想的重要性, 将其IT系统升级成SOA_ESB架构模式 (如图2所示) 。此模式下, 各独立的系统按照一定的颗粒度划分为具有一定功能的服务或者将系统自身封装成为可为其它组件提供服务的服务, 并为它们定义标准的服务接口, 服务间可以通过ESB利用标准的接口访问协议互相调用。

SOA_ESB架构的应用不仅解决了企业IT系统间服务的相互支持与调用, 也极大的促进了企业办公效率, 让企业用户尝到不少甜头[5]。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架构的成熟与完美, 随着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公司的扩大、收购和归并, 企业对IT系统的敏捷开发与整合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行的SOA_ESB整合模式要部署的适配器和整合规则较多, 当有新系统需要集成进来时, 首先要对目标系统进行预处理, 使其满足现行架构下的标准协议后才能进行业务功能的整合。开发新系统或功能模块时, 开发人员必须熟知已有架构下的接口协议和书写规范。如今企业为减少费用支出、缩短开发周期, 多采取外包策略。让外包人员熟悉己方的开发模式和标准再去开发无疑是费时劳力而不显功的事, 而且也不利于企业信息和技术的保密工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提高企业IT系统的开发效率和灵活性, 合理利用外包资源进行低价、安全、快速的企业应用开发, 本文提出了一种通用协议转换接口CPTI (Common Protocol Transform Interface) 方案。此方案要求无论收到何种接口协议都能将其转化为ESB所需要的标准协议格式。当拥有新协议的服务出现时, 能够快捷方便的将其加入到目标适配协议库里。服务接入ESB时不再需要专门为其进行接口协议重构, 就可直接应用到集成系统业务内。

4 CPTI方案

4.1 CPTI结构设计

通用协议转换接口方案的结构设计如图3所示。

它主要由协议检测器、定向路由和协议转换库三部分构成。当有信息传送到通用协议转换接口CPTI时, 由协议检测器负责确认应用服务或系统的信息传递协议和其要转换的目标协议, 然后把信息交付给定向路由。定向路由主要功能是将被协议检测器检测过的信息, 按照特定的路由规则发送到协议转换库特定的协议转换器上去。协议转换器, 顾名思义就是负责进行不同协议间的相互转换, 将收到的信息转换成集成系统所需要的目标协议格式。由于现存的通信协议有很多, 如常规的HTTP、HT-TPS、FTP和TCP, 基于XML技术的SOAP, J2EE的JMS、RMI, IBM的MQ消息队列等等, 所以不同通信协议对应不同的转换器。为了方便维护和使用根据具体的协议转换来命名转换器, 并将他们封装成为一个协议转换库。当有新的协议出现时, 只需要对其设计对应的协议转换器, 然后将转换器放入到协议转换库内, 就可以实现其功能的重用。CPTI的这些特点大大提高了ESB的可扩展性和集成效率。

4.2 CPTI下服务注册模式

当有新的应用服务或系统通过服务器发布到集成系统时, SOA服务架构会检测到新系统内包含的服务注册信息并将该信息连接到ESB进行服务注册, 此刻新服务的接口协议信息就会被CPTI中的协议检测器所检测。当协议检测器识别了新服务的协议信息后就会在已经保存的协议库里面查找该协议转换到ESB所使用的目标协议格式所需的转换器, 它负责对应接口协议间的转换工作。最后, 新服务的接口协议将以ESB内所定义的标准协议的格式注册到服务中心。在ESB内部使用统一的协议进行信息的交互与传递, 既可以提高ESB的信息处理速度又能够保证信息服务的质量。

4.3 CPTI下信息传递机制

规定在ESB内部使用统一的ESB标准传输协议, 如果信息是从应用系统或服务发出时, 默认其目标协议为ESB标准传输协议。新的应用系统或服务部署到SOA_ESB集成环境中后, 不论是客户端或者是应用本身, 当其发出服务请求后, 请求信息就会以当前系统的传输协议 (定义为源协议) 发送到ESB。

在通用协议转换接口应用框架中 (如图4所示) , 请求信息首先要经过CPTI转换成为ESB内部使用的标准传输协议, 转换后的协议会携带其请求信息, 向服务管理中心请求服务。服务管理中心则会通过检索服务的注册信息, 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 并通过ESB向目标服务发送调用信息。调用信息首先通过CPTI转换成符合目标协议的格式, 将请求信息提交给目标服务, 目标服务就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的功能服务并且将反馈结果 (即服务响应) 发送给服务请求者。服务响应通过通用协议转换接口转换为ESB内部使用的标准传输协议, 利用ESB传输到服务请求者的接口, 再次利用CPTI转换为源协议格式, 将服务响应展现给服务请求者。

5 方案应用实例

在SOA下使用ESB通用协议转换接口方案后, 可将企业的应用系统划分为具有一定功能的系统模块或服务, 安排给不同的项目小组去开发。功能的细化拆分, 使企业可以将不涉及企业机密的部分招标外包出去, 由企业外部技术力量进行开发, 能够有效地缩短应用系统的开发周期, 降低开发成本。

以某企业协同办公系统的集成开发作为示例, 其开发架构如图5所示。

该企业同期项目有品牌管理系统、企业黄页和问卷系统, 分别交由不同的项目组进行同步开发。项目组A的成员长期从事IBM的MQ开发模式, 他们接手的是品牌管理系统;而项目组B和C则比较熟悉J2EE的开发模式, 使用传统的HTTP传输协议, 分别负责企业黄页和问卷系统。在此方案下, 开发人员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开发技术和协议去进行设计, 可以自主选择解决方案, 只需要在项目完成后将应用封装成可以调用的服务即可。开发人员选择自己熟悉的技术去进行开发, 能够高效利用技术资源, 提高开发效率和质量。项目小组或外包公司将完成后的项目交付给企业, 由企业的IT系统管理员打包发布到SOA_ESB集成系统, 借助通用协议转换接口CPTI将新的服务信息注册到服务中心完成系统的自动整合, 经过对应用前端的适当调整和部署, 整个系统的集成工作就完成了。

以问卷系统为例, 介绍系统集成后的运行情况。经过系统集成, 问卷系统的核心部分被封装为问卷服务 (如图5所示) , 主要包括问卷的建立和发布, 其他部分则部署到集成系统的具体位置。整个问卷系统的功能不仅包含问卷服务, 还可以选择人员信息, 发送问卷提醒邮件等, 这些功能可以利用BPML (Business Process Modeling Notation) 编排其他应用或服务进入问卷系统来完成。系统的使用者通过应用前端可以进入问卷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按照重新编排的业务流程通过通用协议转换接口CPTI进行不同应用和服务间的信息交互, 实现客户的业务需求。

通用协议转换接口方案在本实例中的应用, 体现出很高的应用价值, 使企业的应用开发和集成变得更为简单、有效。

6 结束语

在SOA_ESB架构下, CPTI能够让新服务快速有效的集成到企业应用系统中, 简化企业应用集成的步骤, 大大提高企业应用开发的敏捷性和可扩展性, 让企业IT系统的开发更为灵活, 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梁爱虎.SOA思想、技术与系统集成应用详解[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

[2]David A Chappell.Enterprise Service Bus[M].USA:O’Reilly, 2004.

[3]International Technical Support Organization, Raleigh Center.Patterns:Implementing an SOA Using an Enterprise Service Bus[Z].IBM Corp, 2004.

[4]Shrikant Mulik Larsen&Toubro Infotech Limited.Using Enterprise Service Bus (ESB) for connecting Corporate Functions and Shared Services with Business Divisions in a Large Enterprise[C].IEEE Asia-Pacific Services Computing Conference.Singapore:IEEE Computer Society, 2009:430-434.

8.企业顾问协议 篇八

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四个复边协议之一,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GPA要求其缔约国彼此间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其目标之一就是为其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照顾发展中国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2007年12月底,中国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中国政府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从加入、接受和遵守GPA的规则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加入GPA,对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广大的中国企业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首先,加入GPA给中国企业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中国国际贸易政策强调“走出去”,但是,在中国加入GPA之前,中国企业不能享受到在国际市场上的非歧视待遇,许多贸易机会只能看着其他GPA缔约方的企业获取。联合国每年采购价值200多亿美元的物资,中国企业能够拿到的合同总值不足千分之一,仅排在第28位。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市场2008年的规模高达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大约占1万亿美元左右,而中国2009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7400亿元,从绝对数量来看,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市场比中国大得多。中国目前是最大的出口国,可见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因此中国一旦加入GPA,就能够进入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多的投标和贸易机会。

其次,加入GPA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目前,由于中国企业管理制度存在不足,合规经营和诚信经营尚未成为企业精神,引起国外的不信任和担心,以至于中国企业即使有机会参加国外政府采购投标竞争,但仍然时常遇到对方提出的种种额外条件。随着中国加入GPA,中国企业逐渐融入和适应国际规则体系,有助于推进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合规经营。同时,加入GPA以后,中国政府采购逐步开放,一方面使更多外资企业进入国内投标市场,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有机会参与对方国家招标采购,有利于中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学习先进管理和投标经验。随着中国企业的制度完善,必将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政府采购市场上拿到更多订单。

再次,加入GPA有利于给中国企业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GPA的重要原则就是透明和竞争,加入《协议》后,GPA的要求和外国企业的竞争将会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刻变革,使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逐渐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分割,真正形成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从而给广大的中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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