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24-09-2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精选8篇)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实验室最早出现于美国, 主要是针对实验室意外事故感染所采取的对策。随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发展, 实验室获得性感染也不断发生,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敲响了警钟。近年来, 我国先后颁布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它们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也标志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步入了科学、规范和发展的新阶段。然而, 目前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状况依然很难令人满意, 笔者现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管理作简要介绍。

1 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由于基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内容范围广, 样品种类复杂, 病原菌的检验工作最初往往在这些实验室进行,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高度危险性, 因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进行实验室改造十分必要, 但是笔者发现尚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在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够, 而且专业人员年龄偏大, 年龄结构不合理。 (2) 实验室设备和条件相对落后: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普遍存在实验区未封闭, 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没有明确划分以及检验设备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装备标准, 基础条件较差等问题, 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随时存在。 (3) 生物安全标识不明确:许多单位没有在实验区门口设置生物危险标识或者有的生物危险标识不规范, 缺少相关信息。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4) 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许多工作人员存在着过去卫生防疫站的旧思维, 轻视实验室生管理, 未能做好个人防护, 如生活用品放置于实验区域内, 离开实验区时不更换工作服。 (5) 危害评估报告不规范:一些实验室的危害评估时未能全面考虑到可能涉及的传染或潜在传染因子, 危害评估报不全面, 工作人员无法实施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废弃物处理未按规定进行:有的实验室只处理阳性标本, 而其它标本直接移送医疗垃圾点处理, 未能到达《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

2 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对策

为了加强培养医学检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 总结起来,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和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规范化管理, 制度要先行。根据本实验室的客观实际情况,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其内容要涵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 针对每个可能引进生物安全危害的环节, 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和建立实验室事故处理制度。在单位内部可成立一个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指导和监督生物安全工作的开展,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 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 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所有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应该持续、定期进行, 所有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工作的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国家还需要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大对各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另一方面权威部门尽快出台详尽统一的评估标准, 加强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 卫生主管部门定期抽检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及主管部门还需在加强对各地出现的生物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宣传, 强化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3 小结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从来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需要持续研究和探索将各种风险减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内。很多医院硬件条件差、经费紧张, 难以达到相应的规范要求。但是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因此放松生物安全意识, 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 克服侥幸意识、麻痹意识。因为生物安全意识在医院生物安全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良好的生物安全意识, 才能把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总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乎国家的大事, 应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中国的管理模式, 使其向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Qi GM.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Laboratory Biosafety[M].2edit.Beijing:People's Medical Publishing Hous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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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云清, 罗碧茹, 李艳华.医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现代预防医学, 2005, 32 (6) :670~672.

[4]林仲, 阙少聪.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现状调查分析[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07, 13 (3) :68.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三

(沪卫科教〔2006〕3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造成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现将《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A)BSL-1和(A)BSL-2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第五条 本规范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DNA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二)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

(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四)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五)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六)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七)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十三)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十四)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二节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开展《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二级实验室还应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第四节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

第十八条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

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

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五节 实验室环境、设备与器材的消毒和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应编写包括针对各种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污染状态的消毒程序的操作规程。

应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采用有效手段监测消毒效果,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

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意外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制订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生物危害评估。

(二)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

(三)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

(四)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

(五)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

(六)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

(七)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

(八)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应急预案应每年培训或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生物危害评估

第三十条 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参照卫生部《名录》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结果应由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归档保存。

第二节 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第三十三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置纱窗。

(二)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三)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四)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五)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六)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

(七)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

(八)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九)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十)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

(十一)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第三十四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二)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

(三)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置,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

(四)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五)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

(六)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

(七)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八)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

(九)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十)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节 个人防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应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污染的工作服和手套应放置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

(二)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三)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

(四)应着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第三十七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进入工作场所操作时应穿专用防护服,戴防护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

(二)在从事有可能出现渗漏的实验工作时,应穿戴防水鞋或防水鞋套。

第三十八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

第四节 安全操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实验和检测项目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二)移液管和移液辅助器使用规程;

(三)生物安全柜使用规程;

(四)离心机使用规程;

(五)匀浆器、摇床、搅拌器和超声处理器使用规程;

(六)尖锐利器使用规程;

(七)样本分离操作规程;

(八)洗手操作规程;

(九)其他有必要制定的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内务管理制度,个人物品不允许带入实验区。

第四十二条 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的样本进行高风险实验操作时(包括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实验室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并只允许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确保检测报告的生物无害性,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报告。在污染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经消毒处理,达到生物安全后方可发出。

附录一

术语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有明确生物学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种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操作我国的生物危害第三类以下的致病微生物或少量第二类致病微生物的某些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专用实验室:是指专门用来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

附录二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本规范采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方法,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分类方法对应关系见表1。

表1: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划分与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理条例》

│》GB19489-2004

│(第三版2004)

│├──────────────┼────────────┼─────────────┤│四类 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 │Ⅰ级(低个体危害,低群 │Ⅰ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 ││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体危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

│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物致病的微生物。

││

│、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

││

│。

│├──────────────┼────────────┼─────────────┤│三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 │Ⅱ级(中等个体危害,有 │Ⅱ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 ││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限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危险低)病原微生物能够对人││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原│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不导致│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对感染││

│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

│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

│限。

│├──────────────┼────────────┼─────────────┤│二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 │Ⅲ级(高个体危害,低群 │Ⅲ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 ││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体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险低)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人或者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尔接│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

│触而在个体间传播,或能使│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由有效││

│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治│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疗的病原微生物。

│├──────────────┼────────────┼─────────────┤│一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 │Ⅳ级(高个体危害,高群 │Ⅳ级(个体和群体危险均高 ││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非│)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人或││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常严重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生物。

│,容易直接或间接或偶然接│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

│触在人与人,或动物与人,│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

│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动物│防和治疗措施。

││

│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

附录三

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

实验室应根据所需保护的实验对象的类型;针对操作感染性物质所需的个体防护要求;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品时的个体防护要求;或其他特殊性的工作要求来选择生物安全柜的类型。一般在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中主要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A1型、A2型、B1型、B2型),常用的是A2型和B2型。生物安全柜的选型遵循原则见表2。

表2: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

┌─────────────────────┬──────────────────┐│保护类型

│生物安全柜选择

│├─────────────────────┼──────────────────┤│个人防护,针对危害程度一、二、三类的微生物│Ⅱ级各型生物安全柜

│├─────────────────────┼──────────────────┤│少量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化学品防护

│Ⅱ级B1型或外排式Ⅱ级A2型生物安全柜 │├─────────────────────┼──────────────────┤│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化学品防护

│Ⅱ级B2型生物安全柜

│└─────────────────────┴──────────────────┘

附录四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

一般根据物品的种类和污染后的危害程度来选择消毒、灭菌方法。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

对于菌(毒)种、生物样本、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污染物等,应选用高压蒸汽灭菌法处理。

对于实验防护服、实验器具等,可选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浸泡法处理。

对于实验仪器,台面和实验室环境等,可选用化学消毒剂或紫外线照射的方法处理。但若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采用更为有效的消毒法(如甲醛熏蒸等)。

对于被菌(毒)种、生物样本或其他感染性材料污染的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后清洗,使用前再按物品危险性的种类,选择适当的消毒、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附录五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

实验室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的物品不得离开实验室。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灭菌剂每月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含氯制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消毒灭菌物品的监测:应定期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随机抽检,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二、高压蒸汽灭菌效果监测。

高压蒸汽灭菌应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对于高危险性物品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紫外线消毒应进行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灯管照射强度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得低于70μw/cm2。新使用的灯管也要进行监测,不得低于100μw/cm2

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要求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四、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效果监测

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五、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包括对空气、仪器设备、物体表面和工作人员手的监测。在怀疑有实验室污染时应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方法和卫生标准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附录六

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

一、生物安全标识见图1

图1:生物安全标识(略)

二、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

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入口的明显位置必须张贴生物危害标志。标志上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方式等。见图2

图2:生物安全实验室标识(略)

凡是盛装生物危害物质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生物危险物质操作的仪器和专用设备等都必须粘贴标示有相应危害级别的生物安全标志。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四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 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 一、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

(三)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

(四)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八条 一、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除辅助工作人员外,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时,不应进入实验区。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二级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日常备案工作,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一、二级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实验室要求。

(二)备案申请。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市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或《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验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卫生局重新备案。

因实验室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或其它原因需要取消已备案的实验室,应在取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可开展《名录》中允许开展的针对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实验室备案同时对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名称及活动项目进行备案。开展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备案;长期开展针对同一种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只需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备案。

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汇总上报《20××年××市实验室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项目半年度报表》。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按照卫生部《名录》执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仅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现已建成并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五

抓好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为构建和谐城市保驾护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后,我市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的有关指示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06年对市医疗卫生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基本掌握了全市卫生系统的本地情况;2006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了解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杜绝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352号)和今年9月份召开的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局组织市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抽样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过程及总体情况如下:

(一)督导检查表的编制

本次督导检查表的编制主要参考《条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分六个检查大项,即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规范操作应用情况、消毒与灭菌、人员及培训、应急体系与预案等。每个大项又细化为若干小项,共57个小项。

(二)督导检查抽样原则、督导单位分类

本次督导工作的范围覆盖全市医学院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共督导了16家单位,包括:1所医学院校、5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家市级医院、3家区县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这些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全市疾控、医疗、教学和科研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检查结果能初步反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硬件条件和管理的基本状况。

(三)督导检查结果

1、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单位均比较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单位的主要工作中,正在着手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93.8%的实验室建立了生物危险、消防、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危险废物处置和样本采集、运输、保藏、使用和管理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87.5%的实验室制定了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程序并能按照国家或卫生部颁布的标准方法开展实验;43.8%的实验室制定了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50%的实验室建立了人员培训制度。

2、设施设备

所有单位均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但均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除镇卫生院的实验室属BSL-1实验室外,其余均为BSL-2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均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81.2%的单位能做到实验区与办公区分开;80%以上的实验室配备有Ⅱ级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管、放置生物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等实验设施;

90%以上的实验室配备有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仅有50%的实验室配有防护眼镜);15%的实验室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和灭火器材;18.8%的实验室在出口处安装了洗手池和自动洗手设备;25%的实验室安装了自动门;60%左右的实验室内务保持良好、整洁有序。

3、规范操作应用情况

87.5%的实验室贴有生物危害警告标志;40%的实验室对实验人员进行了适宜的医学评估、接种了疫苗、建立了健康档案; 43.8%的实验室对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灭菌设备定期进行了灭菌效果检查;60%的实验室对实验用容器、试剂、废弃物等进行了标识,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采集、检验、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作了相应记录;仅有一个单位定期对生物安全柜的运行性能和完整性进行了验证;菌(毒)种保存档案均比较完善。

4、消毒与灭菌

所有实验室均配有消毒器械或化学消毒剂,绝大部分产品有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均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化学消毒剂主要以含氯制剂为主,采用的物理消毒灭菌方法主要有压力蒸汽灭菌、紫外线消毒和干热灭菌等。93.8%的实验室在试验结束后对实验室及时进行了消毒处理,其中68.8%的实验室消毒处理比较规范。

5、人员及培训

所有单位均选派了部分实验室人员参加国家、市或区县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素质和实验技能有所

提高。43.8%的实验室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上岗证,56.2%的单位建立了人员培训档案。

6、应急体系与预案

93.8%的实验室制定了应急操作规范;87.5%的实验室建立了意外事故处理程序;81.2%的实验室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仅有一个单位制定了微生物实验室应急预案。

(四)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验室硬件设施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验要求。大部分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装饰不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的要求,有的单位实验室十分陈旧;有的单位实验室面积狭小,显得十分拥挤,甚至有个别单位配备了好几个生物安全柜但因无安装场地而长期闲置;有的单位缺乏基本的实验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自动洗手装置、预防啮齿类动物的设施、防护眼镜等;大部分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实验区域没有配备灭火器材。

2、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了一些制度,但这些制度还没有形成体系。有的制度(如记录制度)还是空白,有的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部分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不能方便地获取这些制度。

3、实验操作欠规范。部分实验室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生物安全柜的运行性能和完整性进行验证,没有定期对灭菌设备进行灭菌效果检查,无法掌握这些设备运行的有效性。有的实验室对样本采集、检测过程、感染性废物的处理等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详细的记录。

4、人员培训力度不大。多数单位的人员培训缺乏计划,随意性较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外出培训,内部开展的培训很少。培训的内容也主要限于专业方面,在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较少。培训后几乎没有进行考核和评估。人员培训档案也不健全,没有培训计划、课件、考核记录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5、其他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006年度没有将质监、检疫、农业、环保、企业、教学科研等卫生系统以外的微生物实验室纳入调查和督导检查范围。但是,笔者最近几年参加过这类系统的多家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这些机构的微生物实验室硬件条件更差,绝大多数实验室连起码的生物安全柜都没有,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也非常淡薄,操作也极不规范,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原因分析

1、从总体上看,我市的经济条件与东部和沿海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导致政府对实验室的投入长期不足。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投入的力度,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短期内仍然不能满足要求;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实验室,政府的投入力度也明显不同。这就导致了许多基层实验室的硬件设施严重缺乏。

2、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许多实验室的操作人员乃至负责人都不熟悉,甚至不知道有哪些法规要求。

因此,这些实验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没有从思想上重视生物安全的问题。

3、目前,我市没有统一的生物安全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也没有经常性地开展能力培训。多数实验室操作人员都不能判断自己的操作方法规范与否,也不知道怎样操作才规范。

6.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探索 篇六

1 实验教学改革措施

1.1 采取综合模式开展实验教学

(1) 电化教学、图谱库与实物标本片优化组合; (2) 技术操作与课堂讨论并行; (3) 阶段测验与期末综合考试衔接; (4) 实物标本片与标本图片交替观察; (5) 实物标本片与多媒体课件结合考试; (6) 强化随堂测验; (7) 试行多媒体综合考试。

1.2 加强建设相关教学辅助资料

(1) 加强病原微生物标本片陈列室的建设; (2) 扩充病原生物学图谱; (3) 制作实验考试软件; (4) 建立病原微生物CAI图谱资料库; (5) 改编实验教材, 加强其系统性和应用性。

2 问卷调查

第二学年教学结束后, 抽取临床医学、预防医学342名学生开展教改结果无记名问卷调查。

3 结果与讨论

3.1 学生对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总体印象

学生对实验教学改革总体反映良好, 认为“好”的学生占92%, “一般”的占7%, “差”的占1%。说明学生对病原生物学实验教改是肯定的, 教改是成功的。这为开展探索性实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3.2 学生对自主选择实验考试方法的认同度

学生对自主选择实验考试方法的认同程度较高, 认同的学生占98%。此外, 学生通过实践肯定了自己的选择, 增强了自信心, 这是我们教改意外的收获。

3.3 学生对实验课安排随堂阶段测验的感受

学生对自己能充分利用课堂实践快速掌握知识感到很欣慰, 89%的学生认为安排随堂阶段测验好, 8%的学生表示勉强能接受, 表示不能接受这种方法的学生只占3%。随堂阶段测验,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在实验中的积极性, 提高了其独立操作能力, 明显提高了实验效率。

3.4 学生对阶段测验与综合考试2种考试方法衔接的意见

对阶段测验与综合考试2种考试方法衔接认同的学生为92%, 8%的学生不认同 (包括放弃回答) 。该考试方法主要是考查学生当堂接受能力及综合能力。

3.5 学生对实物标本片与多媒体课件结合考试难度的接受度

认为实物标本片与多媒体课件结合考试难度一般的学生为78%, 认为太难或太简单的分别为15%和4%。我们对实验考试结果进行了分析, 平均分为77.6, 及格率为94%, 不及格率为6%, 最高分为97.5, 最低分为25.0, 成绩属正态分布。考试科学, 难度适中。

3.6 学生对技术操作与课堂讨论并行的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评价

91%的学生认为, 教师所采取的技术操作与课堂讨论并行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是成功的。事实上, 这是对教师的课堂设计和集体备课活动的充分肯定。

3.7 选择致病性强、危害较大的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片观察

96%的学生能理解教学内容并能很好地达到教学要求。这一措施既保证了教学质量, 又降低了教学成本。

3.8 电化教学与教师讲解的必要性

在电化教学的基础上, 带教教师进一步讲解, 加强学生的理解能力, 帮助学生观察标本。对这一措施的实施, 认为有必要的学生占96%, 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4%。

3.9 学习园地专栏内容对学生实验学习和考试的帮助

认为“帮助大”的学生占66%, 认为“帮助小”的占27%, 认为“无帮助”的占7%。这说明开办学习园地的必要性, 但专栏的水平必须继续提高。

3.1 0 在病原生物学实验中让学生自我设计实验方案的可行性

认为探索性实验教学改革可行的学生占83%, 认为不可行的占15%, 放弃回答的占2%。提示可根据多数学生意见开展探索性实验。

4 总结

7.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指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篇八

教学实习总结

专 业 动物检疫

年 级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赵宇军

职 称 副教授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实习总结

实习时间:2012年5月8日至8月13日

实习地点:山西农业大学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实验室

指导老师:赵宇军

实习内容:时间过的很快,转眼间三年的大学生活就结束了,我们动物检疫专业的同学从五月份开始了为期3个多月的教学实习,在众多辅导老师之中,我有幸跟随我校动物科技学院预防系的赵宇军教授进行学习。实习地点为我校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实验室。实习内容自行选择。在老师的带领下我进行了大肠杆菌的实验室检测和食物中金黄葡萄球菌的检验。下面我们来回顾这次实验。

大肠杆菌的实验室检测

一、培养基配置

我们一般用LB液体培养基来扩大培养大肠杆菌,培养后可在LB固体培养基上划线分离。以下为本实验中培养基配置步骤:

1.称量:准确称取各成分。蛋白胨0.5g,酵母提取物0.25g,氯化钠0.5g,加水50ml。配置LB固体培养基时还需加1g琼脂。

2.溶化:加热熔化,用蒸馏水定容到50mL。配置LB固体培养基时还需加琼脂,整个过程不断用玻棒搅拌,目的是防止琼脂糊底而导致烧杯破裂。3.调pH:用1mol/L NaOH溶液调节pH至偏碱性。

4.灭菌:在两个250ml的三角瓶中分别装入50ml LB液体培养基和50ml LB固体培养基,加上棉塞。将培养皿用牛皮纸包好,放入灭菌锅内,1kg压力灭菌15min。5.倒平板:灭菌后,待固体培养基冷却至60℃左右时在酒精灯火焰附近操作进行。其过程是:①将灭过菌的培养皿放在火焰旁,右手拿装有培养基的三角瓶,左手拔出棉塞;②右手拿三角瓶,使三角瓶的瓶口迅速通过火焰;③用左手将培养皿打开一条稍大于三角瓶口的缝隙,右手将培养基倒入培养皿,立刻盖上皿盖;④待平板冷却凝固后,将平板倒过来放置。

二、灭菌和消毒 1.无菌技术:①对实验操作空间、操作者的衣着和手进行清洁和消毒;②将培养器皿、接种用具和培养基等器具进行灭菌;③为避免周围微生物污染,实验操作应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④避免已灭菌处理的材料用具与周围的物品相接触。2.消毒方法:①日常生活经常用到的是煮沸消毒法;②对一些不耐高温的液体,则使用巴氏消毒法;③对接种室、接种箱或超净工作台首先喷洒石炭酸或煤酚皂等溶液以增强消毒效果,然后使用紫外线进行物理消毒;④实验操作者的双手使用酒精进行消毒。3.灭菌方法:①接种环、接种针、试管口等使用灼烧灭菌法;②培养基、无菌水等使用高压蒸汽灭菌法,所用器械是高压蒸汽灭菌锅;③表面灭菌和空气灭菌等使用紫外线灭菌法,所用器械是紫外灯。

三、细菌的分离

采用划线分离法,其操作步骤是:将培养皿底部用拇指和无名指固定成倾斜状态,在火焰旁将培养皿稍微打开。在此同时,用环状接种针在火焰旁取少许菌悬液,迅速送入培养皿内,在平板培养基的一边,作第1次平行划线 3~5条,转动培养皿约70°角,用烧过冷却的接种针,通过第1次划线部分作第2次平行划线,然后再用同样方法,通过第二次平行划线部分作第三次平行划线和通过第三次平行划线部分作第四次平行划线。划线时,接种针应与平板表面成30°角左右。不要使接种针碰到培养皿边缘,也不要将培养基划破。划线完毕后,盖上皿盖,倒置于恒温箱培养。

四、菌落和菌种种类的辨认 细菌的菌落表面一般是光滑而湿润的,有黏稠性,多数透明或半透明,但也有细菌的菌落表面是干燥、有褶皱的;放线菌由于有纤细的菌丝并可产生孢子,所以菌落表面是紧密的绒状、坚实多皱,长孢子后就成粉末状,由于菌丝和孢子有多种色素,所以在菌落培养基底部和菌落表面都有不同的颜色,菌落不易用接种环挑动;酵母菌落类似于细菌菌落,表面光滑而湿润,有黏稠性但大多呈乳白色,少数呈红色。

食品中金黄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一种引起人类和动物化脓感染的重要致病菌,也是造成人类食物中毒的常见致病菌之一。本菌广泛分布于自然界,如空气、土壤、水及其它环境中。在人类和动物的皮肤及外界相通的腔道中,也经常有本菌存在。据报导,在正常人群中的带菌率可达30%~80%,其中皮肤带菌率为8~22%,鼻腔和咽喉部等上呼吸道的带菌率在40~50%以上,因此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尤其是经工作人员的手和上呼吸道而污染食品。由于致病金黄葡萄球菌能产生肠毒素,故一旦细菌污染食品,并在合适的温度环境下,细菌可以大量繁殖并产生肠毒素,从而引起消费者食物中毒。

我国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目前采用的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4789-10-84及检验检疫系统行业标准SN.0172-92作为依据。整个检测过程获得最终结果须时5天左右,既费时又费力,并造成货物积压,也影响货物的及时出运,并使货主的仓储成本提高,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多年来很多食品微生物实验室都在探索和寻找一些准确性高,并快速的检测方法,最近我们分别从美国3M公司和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获得两种快速检测致病性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培养基,其名称为:

① Petrifilm RSA.Count Plate(由美国3M公司研制生产),是一种薄膜型快速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计数平板。

② Baird-parker + RPF Agar.(由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研制生产的用Baird-Parker琼脂加免血浆纤维蛋白原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计数平板)。

一、实验原理

Petrifilm.RSA.测试薄膜是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由黄金色葡萄球菌培养基片,此培养基中含有经修正的Barid-Parker,营养成分加上以冷水可溶解的胶质。第二部分是一种耐热核酸酶(TNase)反应片,含有DNA及甲苯胺兰(Toluidine Blue-O)及四唑指示剂(Tetraeolium)。此指示剂有助于菌落的计数及确定葡萄球菌耐热核酸酶的存在。

耐热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lcas Dnase)为产毒金葡菌之典型特征,此酶非常耐热,在100℃加热30min,不易丧失活性,在130℃之下,其D值为16.6min,此酶之分子量为16800,等电点PH为9.6,耐热去氧核糖酸与检测血浆凝固酶相似,是一种鉴定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方法,在Petrifilm.RSA 检测片上,耐热DNA酶反应看起来,呈粉红色环带包围着一个红色或兰色的菌落。

Petrifilm.RSA检测片,必须与Peyrifilm耐热核酸酶反应片一起使用,单独使用将不会显示菌落,因为具有辅助计数菌落的指示剂是在反应片上,而不是在Petrifilm.RSA检测片上。

Baird-parker + RPF agar,这一培养基中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其中以氯化锂代替亚碲酸钾,使菌落颜色呈黑色,RPF补充有兔血浆和牛纤维蛋白原,以便检测凝固酶活力,胰酶可以抑制全部或部分围绕凝固酶阳性菌落周围沉淀晕环纤维蛋白的溶解,因此凡存在血浆凝固酶阳性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将在培养基中呈现有晕环的黑色菌落,即可确认,并作计数。

二、实验步骤

材料和方法:

本次实验采用以下3种试剂:

1.美国3M公司提供的Petrifilm.Rapid.S.aureus Count Plate.2.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提供的Baird-Parker + RPF agar.3.实验室自配Baird-Park琼脂(英国Oxoid)及新鲜兔血浆。

菌种来自美国菌种保存中心(America TyP Culture Collection)。金黄色葡萄球菌共10株菌株,其菌号分别为:

ATCC 27661 ATCC 27664 ATCC 13565 ATCC 51704

ATCC(K)12600 ATCC(R)65389 ATCC 25923 ATCC 29213 ATCC 8095 ATCC 12598

非金黄色葡萄球菌菌种5株,其菌号分别为:

ATCC 51813(大肠杆菌)、ATCC 624(无乳链球菌)、ATCC 51816(阴沟肠杆菌)、ATCC 6051(枯草杆菌)、ATCC 49214(肠炎沙门氏菌)、自然食品检样,任意购自市场。

本次实验是以同一测试样品经均质并通过无菌生理盐水作10倍递增稀释后取1至2个稀释度同时接种上述三种培养基作平行实验,在取得最终结果后相互进行比对。

上述三种培养基的接种方法是按生产商所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另外Baird-Parker Agar 培养基是按SN0172-92标准进行操作。

A、本次实验共测试已知标准菌种共15株,其中葡萄球菌10株,其他菌种5株(包括大肠杆菌、阴沟肠杆菌、肠炎沙门氏菌、枯草杆菌和无乳链球菌)。

B、测试自然食品检样共101只(其中包括肉11只、肉类14只、水产品17只、牛奶25只、蔬菜22只、豆制品12只)。

三、实验结果:

A、被检菌种1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在三种培养基上都能检出生长情况良好,同一稀释度的菌液,除个别菌株外在3种培养基计数检测结果基本都在一个数量级上,无显著差异。而5株非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菌株在三种培养基上全部不能生长。

B、自然食品检样共接种101只,每一检样同一稀释浓度分别同时种三种培养基,最终共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45只,占全部检样的44.5%,其中Petrifilm RSA 检出阳性结果为42只,占全部阳性检样的93.3%,Baird-Parker+RPF Agar.检出阳性结果26只,占全部阳性检样的57.7%。Baird-Parker.Agar 检出阳性结果32只,占全部阳性检样的71.1%。

四、实验讨论

1.用15株标准菌在3种培养基中的检测,1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同一浓度接种,结果生长良好,其最终计数基本一致,定位在同一数量级,5株非金黄色葡萄球菌接种上述三种培养基全部不长,说明上述三种培养基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择良好。

2.以101只自然样品同一均质稀释液,同时接种三种培养基,从最终结果来看,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阳性检出率为44.5%

3.从检测程序来年,Petrifilm.RSA及Baird-Parker+RPF.Agar.都在样品接种后28~30h观察结果,并不必再做证实试验,而如以Baird-Parker Agar检测,须在接种后48h观察平板,并挑取可疑菌落转种到营养肉汤中,在经18-24h后做血浆凝固酶或耐热DNA酶试验进行证实,最终计数,前后约须80h。

4.从本次试验中观察,使用上述三种培养基对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含量的直接计数检测,其样品接种液的含量拟控制在100个/ml以内,比较容易分清并计数,如菌量过浓,则将会影响最后的读数,因此对新送的被检样品,如在不了解污染的情况下一般必须要做2个以上的稀释度,同时分别接种,才能获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而在Baird-Parker+RPF Agar及Baird-Parker.Agar接种时必须将1ml样液作三只平板涂布(0.3、0.3、0.4ml)这样就会造成手续繁琐试剂消耗较大,但Baird-Parker.RPF.培养基也可以1ml样液作倾注培养,并作计数。

5.在整个测试过程中,我们发现,按使用说明对Petrifilm.RSA.及Barid-Parker+RPF.Agar,操作规定在接种24h后观察结果,此时往往由于菌落长得经较小,特征瓜不明显,但如果继续放置一夜以后金葡萄菌落特征明显,并可能会经第一天观察数量有所增加,这样可以提高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6.由于对上述两种培养基的试用期间我们尚未获得供应商的报价,故无法测算每一样品的测试成本价格。但可以予计上述两面种快速检测培养基的耗材费用要高于常规经典方法(Baird-Parker Agar)的费用。

7.通过本次实验,我们感到使用美国3M公司生产的Petrifilm.RSA Plate培养基和法国生物-梅利埃公司生产的Baird-Parker RPF.Agar培养基检测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可以比目前常规检测方法时间可缩短一半。并可以明显节省大量人力。这完全符合实验室快速检测的要求,尤其是对基层较简陋的实验室条件中,更显其使用方便的优越性。

实习总结:通过这次严谨而有序的实验实习,为我们先前在教学中学习到的知识提供了一个实际的操作实施平台,也为今后在这方面检验技术的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在过去的学习中,我们并不了解具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技术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等等非常关键和必须的防御手段。通过此次生产实习,使我们对以前所不熟知的问题有了深入的认识,也对目前的情况有所思考和感悟。在我看来,动物检疫人员在我国国民生活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民以食为天,没有认真负责的实验检测,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饮食灾难,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和骄傲。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一如既往的认真下去,无愧自己的职责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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