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业务的核算

2024-07-25

生产业务的核算(共8篇)

1.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一

自考基础会计学生产准备业务的核算复习笔记

一、固定资产购入业务的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是指使用期限比较长、单位价值比较高,能在若干个生产周期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账户的结构:它的借方是登记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贷方登记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结存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应该设置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分为:不需安装和需安装两种。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对于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记录固定资产建设是时用“在建工程”,在安装结束后,将其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这个账户借方登记购进时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等。

二、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

材料采购:设置材料采购账户原因: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外部材料的买价和采购费用。计算确定材料采购成本。

不论材料是否运达企业和是否已验收入库,采购材料的实际支出都要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贷方登记已验收材料的实际成本,也就是对已验收入库的外购材料,在确定其采购成本之后,按其成本从“材料采购”的贷方转入“材料”账户的借方。期末“材料采购”账户,如果有余额的话在借方,表示款已付,尚未运达企业,或者已经运达企业,但是还没有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在计算出了入库材料采购成本以后,才能结转入库材料的采购成本,这时候才能借材料贷记材料采购账户。

材料:这个账户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库存材料,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账户。

应付账款:这个账户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因采购材料而与供应单位发生的结算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的账户。

应付票据:当企业购买材料,是采用商业汇票,就是商业承兑汇票或者是银行承兑汇票,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来结算供货单位的货款时,应该相应的开设应付票据的`账户,用来反应与供货之间的结算关系的账户。(汇票分为:带息和不带息两种。)

日常核算企业应该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票据的种类、签发时期、票面金额、收款人、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的时候,应该在备查簿中逐笔的注消。

预付账款:这个账户的用途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向供货单位预付购买材料货款,而与供货单位发生的债权结算业务情况的账户。

应交税金:(增值税率 17%)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有关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缴的结算情况的账户。应交税金属于双重性质的账户,期末余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2.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二

预收账款核算, 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1) 当企业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 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将发生的预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账户贷方核算。这种方法在“应收账款”科目中能够完整反映单位与购货方结算的情况, 但在填列会计报表项目时需要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分析填列。 (2) 当企业预收账款业务较多时, 需要单独设置“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 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收到剩余价款或退回多余价款时再进行结算。这种方法能够完整地反映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付情况, 并且便于会计报表的填列。

在现实业务中, 预收账款业务可以分为三类:

1. 预收部分货款, 这种情况是最多的。

例1:2011年4月10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 000元。2011年4月20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2011年5月25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剩余价款, 金额为21 400元。

甲公司收到预收账款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 000;贷:预收账款2 000。

甲公司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甲公司收到剩余货款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1 400;贷:预收账款21 400。

2. 预收全部货款, 这种情况较少。

例2:2011年4月12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3 400元。2011年4月15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

会计处理为: (1) 收到货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3. 预收超额货款, 这种情况极少。

例3:2011年4月11日, 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丁公司支付的货款定金28 000元。2011年4月20日,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货款为2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 000元。2011年4月28日甲公司退还给丁公司剩余货款4 600元。

会计处理为: (1) 收到货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等科目; (3) 退回多余货款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行预收账款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预收账款”总账余额的真实性差, 不能反映期末实有预收账款的总体情况。

会计账户余额是根据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计算得到。由于预收账款总账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并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 该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相抵减, 如果本企业会计期末存在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的情况, 则将出现用一个客户的应收账款去冲减另一个客户的预收账款的情况, 其直接后果是预收账款总账中的余额并不是企业真实的预收账款金额, 将明显低估企业真实的预收账款, 使该账户余额与其经济实质相脱节。

2. 会计分录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具体类型。

编制会计分录是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 是对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 因而, 会计分录是经济业务的会计描述和反映。通常, 通过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经济业务的类型, 反之, 经济业务一经发生, 相应的会计分录则可以确定。但是, 按现行做法, 可以发现企业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时, 部分预收款、全部预收款和超额预收款三种情况的会计分录相同, 均为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单纯依靠此笔会计分录并不能辨别出属于预收账款的哪一种类型。因此, 现行做法下, 预收账款业务会计分录所显示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较弱。

3. 预收账款明细账或总账期末余额可能出现在借方, 实质上属于“资产”, 与其账户性质 (负债) 相背。

“预收账款”属于负债科目, 期末余额理应在贷方, 表示企业实际负债。期末余额在借方, 则表示预收账款负债为负数, 实质上是其他企业欠本单位的钱, 与“应收账款”具有相同性质, 本质上属于资产, 但其属于“资产”的经济实质与预收账款科目属于“负债”的性质相背。4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该经济业务发生的结果是甲公司对乙公司形成债权, 现行做法将其放在“预收账款”科目借方反映, 产生负“负债”, 不便于理解, 且与科目性质不相吻合。

4. 增加了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的编制难度。

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四个项目是根据其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的。在报表中“预收账款”项目期末数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相应地, “预收账款”科目期末的借方余额将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反映。如果企业客户非常多, 则需要判断每笔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贷方向, 不能直接从总账科目取数, 大大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量。同时, 对于“预收账款”等应收应付项目期末数, 不少现行财务软件往往直接依据其总账余额和另一个会计科目总账余额得到。如果按现有预收账款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将产生错误的会计信息, 重要原因在于这些项目期末数需要对相应明细账进行判断, 需要编制专门程序, 不能直接依据总账余额公式计算得到, 从而增加编制资产负债表的难度。

三、预收账款会计核算改进建议

1. 改进方法。

上述分析表明, 现行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并不科学, 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而且提供的账户信息容易令人产生误解, 究其根源是出现了“预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产生借方余额的原因又在于现行会计核算坚持企业发出商品时, 必须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以保证预收账款业务的完整性。但是, 在部分预收账款业务中, 如果企业全部发出商品时, 将部分商品款冲减“预收账款”, 另一部分登记在“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 而且将更好地反映预收部分货款的经济实质。如例1中, 相应会计分录可以改为:

甲公司收到预收账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 000;贷:预收账款2 000。

甲公司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21 400, 预收账款2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甲公司收到剩余货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1 400;贷:应收账款21 400。

2. 改进方法有以下优点:

(1) 预收账款账户记录能更好地反映经济内容。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预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贷方登记企业收到的预收账款, 借方登记发出商品冲销的预收账款, 余额反映尚未冲销的预收账款实有余额, 从而保证预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经济业务内容相吻合。

(2) 会计分录能更好地反映部分预收账款业务的经济实质。在预收账款业务中, 针对发出商品会计事项而言, 传统核算不能区别部分预收款、全部预收款和超额预收款三种情况, 必须通过其他会计信息来辨别。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发出商品超过实收预收账款部分登记在“应收账款”账户, 使得会计分录能够与经济业务类型更加匹配, 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将预收部分货款与预收全部货款、预收超额货款相区别开来。需要说明的是, 预收部分货款情况下全部发出商品时, 借方为“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 并不意味着反映的是两笔经济业务, 因为判断经济业务笔数的依据并不是借方或贷方会计科目的数量。相反而应认定为一笔经济业务, 因为一笔经济业务有一笔或几笔会计分录, 但是一笔会计分录应该属于某一笔经济业务, 两笔及以上经济业务应分别编制会计分录。

(3) “预收账款”账户不会出现借方余额, 降低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发出商品时借方的预收账款金额就冲减了贷方的金额, 剩下的货款登记在“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因此不会形成预收账款的借方余额。在编制会计报表时, 可根据预收账款的总账余额直接填列在报表的相应项目中, 从而降低报表编制的工作量和难度。

(4) 对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信息没有影响。采用现行的核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中, “预收账款”项目是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的, 其本质是区分账户的债权或债务性质, 将其归类反映。采用改进的核算方法, 不会使“预收账款”账户出现借方余额, 使得账户性质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统一, 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相同, 因此不会对报表相应项目的信息造成影响。

摘要:传统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中, 企业在预收货款、发出商品和收回剩余货款时均使用“预收账款”账户, 使得预收账款明细账或总账期末余额可能为借方, 从而产生了预收账款总账期末不能真实反映实有预收账款的总体情况、“预收账款”账户与经济业务真实内容相背等系列问题。基于此, 本文立足于现行的企业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提出预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新思路。

关键词: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会计报表

参考文献

[1].王者丽, 伊全胜.应收和预收账款的核算及项目填报.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4

[2].尹志海.预收预付账款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财会月刊, 2008;9

[3].宋俊芳.浅议预付预收账款核算的现状及改进建议.经营管理者, 2012;7

3.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三

【关键词】:委托代销会计核算纳税差异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是委托方按合同要求先把要销售的商品发给受托方,由受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最后以受托方实际对外销售的清单来确认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这项业务属于特殊销售商品业务,因为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这就涉及到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时,与一般销售业务在交纳税金的时间上是有所区别。

一委托代销商品的方式

1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收取货款,商品的实际对外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这种交易方式与一般销售业务就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指: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就能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约定商品的对外售价由委托方自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结算货款,受托方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收取销售手续费,不能赚取进销差价。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指后两种方式,既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二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以下举例,对委托代销业务三种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商品的对外售价由乙公司自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卮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由此可以判定,甲企业已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属于第一种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即一般销售模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3400,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23 400v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当期应确认交纳所得税2000元[(20000-12000)*25%],增值税340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5400元(2000+3400)。

例2以例1为例,假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商品后,每月按实际销售的清单与甲公司结算货款,如果商品滞销,可以无偿退回。若乙公司当月销售30件并送来清单,甲公司按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此题可以判定,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属于第二种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702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30*2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1020(6000*17%);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30,120),贷:发出商品3600,甲企业当月应确认交纳所得税600元[(6000-3600)*25%],增值税102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1620元(600+1020)。因为剩余的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所以当期不确认收入,但会在以后确认。其实例1与例2中,在不发生退货的情形下。甲企业应交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由于例2属于代销方式下的视同买断,按代销清单来确认收入,使得应交纳的税额可以分期递廷交纳,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和现金流出的压力。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商品是采用一般销售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委托方在确认收入时点上是不同的,因此在交纳税费上也是有差异的。采用一般销售方式如例1,当期确认收入20000元,并交纳相关税费5400元,如企业采用现销形式,对企业的现金流出是没有影响,如采用赊销形式,则企业需要在当期垫支税费,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重大影响,采用视同代销方式如例2,当期确认收入6000元,交纳相关税费1620元,相比例l要少确认收入14000元,少交纳税费3780元,这种方式对资金流出企业的影响相对小,但会使利润表中销售额的增幅下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如例3,在确认收入时与例2相同,而交纳相关税费却比例2少交150元。

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确会计核算 篇四

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期最长为6个月。企业可以获得兑付期间的利息收入。如果是差额承兑,可以利用差额部分的资金。因上述的两种好处,银行承兑汇票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工商企业的支付手段。银行承兑汇票; 会计核算; 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企业的一种支付货款的方式,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应用是越来越频繁。中华会计网校的高志谦老师这样定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购货企业跟销售企业打的一张借条。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期最长为6个月。企业可以获得兑付期间的利息收入。如果是差额承兑,可以利用差额部分的资金。因有两种好处,银行承兑汇票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工商企业的支付手段。但是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真正核算正确的可谓少之又少。

下面,我首先把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流程给大家作一下介绍。因为只有知道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才能正确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的流程:

(1)承兑人根据出票人的信用等级要求出票人按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常见的有100%、60%、50%和40%、20%等几种。

(2)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3)银行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填写或者银行业务人员打印票面内容,并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4)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或打印完毕后,由出票人在第一联和第二联加盖其财务印鉴,银行审核后在第二联加盖银行汇票章和经办人手章,留下第一联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二、三联交付出票人。

(5)出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由收款人、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其开户银行。出票人将款项由出票人保证金帐户首先划到出票行一个特定的帐户,再由该帐户将款项划到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帐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确会计核算: 1.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

比如向银行存入500万元保证金,办理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存入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500贷:银行存款500 2.从银行拿到汇票时不作帐务处理。向客户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付账款等1000 贷:应付票据1000 3.承兑汇票到期时: 借:应付票据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500 银行存款 500

1、全额承兑汇票账务处理:即企业向银行存入1000万元保证金,办理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存入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1000贷:银行存款1000 2.从银行拿到银行承兑汇票时不作帐务处理。向客户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付账款1000 贷:应付票据1000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 借:应付票据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1000 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为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便、快捷,常常把收款人都写作自己的一个子公司、分公司,等办出银行承兑汇票后,再由子公司、分公司背书后,交付给真正的收款人。如下:

A公司签发总额为1000万元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20张,收款人都是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这样在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机打票的情况下,出票非常的快捷、方便。会计核算 : 1.存入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承兑保证金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2.从银行拿到汇票时不作帐务处理。

3.向客户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如付给供应商C公司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由B公司先背书后,再交付给C公司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C公司 10 贷:应付票据 10 4.如付给供应商D公司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由B公司先背书后,再交付给D公司。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D公司 10 贷:应付票据 10 其他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会计核算依次类推。④承兑汇票到期时: 借:应付票据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入承兑保证金1000 以上是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下面再谈一谈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正确处理程序。

一、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应 借:记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 应收票据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在会计期末(一般是月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 银行存款

按票面价值贷: 应收票据 按其差额 贷:财务费用

三、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企业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 材料采购 或 原材料、库存商品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贷:应收票据 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 银行存款

四、企业应当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出票日、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5.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五

总结起来,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一般的利息收支、外币汇兑损益、售后回购差价摊销、金融机构手续费、或有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银行结售汇、购入外汇买卖价与折合汇率差额、享受的现金折扣、留购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损失等。

很显然,利息收入业务属于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范畴,但是否属于财务费用科目二级明细核算?该如何进行核算?

一、利息收支与汇兑损益等业务的性质不同,因此利息收入不应当以直接冲减利息支出进行简单记录,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利息收入应当作为财务费用二级科目核算,而不能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

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业务的性质是同类的,而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业务不同类。汇兑损益是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而利息支出是企业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款项,利息收入是企业作为债权人向其他方面投资(包括存款投资)而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应收利息属于当期收益,应付利息属于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不同类,不应当混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关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设置财务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明细为:利息支出、汇总损益、手续费、现金折扣等,而勿需设置“利息收入”二级科目,其相关的数据在“利息支出”项目内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中规定,“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利息收入的经济特征又被看作“费用项目”看待了,因为作为了利息支出的减项。

但是,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第三条中却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很明显,这条又把“利息收入”业务的经济特征看作收入项目了。

我们知道,费用项目与收入项目无论从字面上或者含义上,都是有本质区别的。既然有区别,并且还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就应当对其进行单列核算,而不能将收入项目作为费用项目的减项,混在一起进行核算。况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常常需要准确区分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如果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势必加重财务人员和管理者的取数负担,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都是极不恰当的。很多国家如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要对“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其他类似收益”和“应付利息(利息支出)和其他类似费用”分别披露,或者须在报表附注中分别将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项披露。为此,为利息收入业务专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很有必要。

二、利息收入业务核算时,应当与其他收入项目的核算一样,发生时,记在科目的贷方而不是借方负数

财务费用科目是费用类科目,在未结转时,其科目余额方向显然与其他费用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为借方。利息收入作为收入项目业务,虽然归属于财务费用的二级科目,但其科目的余额方向却应当与其他收入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在贷方,而非借方。如此,在结转进入当期损益时,结转业务就自然以记在借方为妥。这与《指南》第三条中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精神一致。

实务中,部分会计人员为保持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借贷方合计数与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所填数据一致,对利息收入等费用类科目项下的收入类业务发生时以借方红字进行反应,如 1 此,结转时作为借方蓝字进行处理。这样处理只是满足了财务费用整个科目与报表的数据一致,但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南》的规定,并且给人以不沦不类的感觉。当我们需要打开利息收入明细账页查看某期利息收入的发生额时,在本期合计栏得到的合计数结果是零值,很碍观瞻。

三、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填列,应当认真分析,取值为当期财务费用科目的实际发生数,而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如前所述,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仅包括归属于费用项目的如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内容,而且还包括归属于收入项目的如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内容。由于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属于费用项目性质,在填列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项目时,应当以费用类业务减去收入类业务的结果也就是实际发生数进行填列。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我们知道,会计科目数据填入财务报表时,一般都需要经过认真分析拆分才能填列,这样,得到的财务报告信息才是真实而准确的。如此,自然会有一些会计科目的数据与财务报告项目上的数据不是直观的对等关系。会计科目最大的功能是准确归集经济业务发生的数据,反应经济业务性质;而财务报告是将会计科目所归集反应的信息进行集中体现,按照经济守衡的定律予以表现出来。分析的结果不应当是数据的一一对等关系,而应当是信息真实的展现。因此,单纯考虑会计科目与财务报告项目一一相等的认识是不对的。

四、利息收入核算例证

某期,企业因有某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支付利息10000元,因各种存款而得到利息收入3000元,本期还发生手续费500元,会计核算应当为:

1、支付贷款利息100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收到存款利息3000元,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000

3、发生手续费5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6.金融业务核算总结 篇六

一、股票业务的核算

1、主要涉及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股票投资、应收股利 负债类:应付交易费用 共同类:证券清算款

损益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2、我国交易所一级费用的计算

(1)上交所计算方式

经手费=成交金额*经手费率 证管费=成交金额*征管费率

印花税=成交金额*印花税率(出让方单边收取,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过户费=成交数量*面值*过户费率

(2)深交所计算方式

经手费=成交金额*(经手费率+证管费率)-证管费 证管费=成交金额*证管费率

印花税=成交金额*印花税率(出让方单边收取,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过户费:深交所股票交易免收过户费

3、两个交易所的二级费用(佣金)的计算方法

佣金=成交金额*佣金率-经手费-证管费

(券商承担经手费和证管费)佣金=成交金额*佣金率(券商不承担经手费和证管费)

4、估值计算方法

(1)金额=收市价*数量-前一日的估值余额-成本(2)金额=(当日收市价-前一日收市价)*数量

且(1)=(2)

5、主要账务处理及相关凭证

(1)买入股票

买入凭证

借:股票投资_成本

成交金额

交易费用

一级费用+佣金 贷: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资金交收日凭证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

(2)配股

配股缴款日凭证

借:证券清算款_配股申购款 贷:证券清算款

资金交收日凭证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 配股除权日凭证

借:股票投资_配股

贷:证券清算款_配股申购款

(3)送股凭证

金额

数量

借:股票投资

0.01 N 贷:股票投资

0.01 N(4)现金股利(因上交所与深交所股利到账日不同而区分凭证)

a、上交所(有除权除息日与股利到账日的划分)

除权除息日凭证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_股利收益

股利到账日凭证

借:清算备付金 贷:应收股利

b、深交所(现金股利当日到账)现金股利到账凭证:

借:清算备付金

贷:投资收益_股利收益

(5)估值增值/减值凭证

借:股票投资_估值增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卖出股票

卖出凭证

金额

借: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交易费用

佣金+一级费用 贷:股票投资_成本

单位成本*卖出数量(移动加权平均)

股票投资_估值增值

科目余额/总股数*卖出数量 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投资收益

轧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凭证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科目余额/总股数*卖出数量

(7)新股申购

a、旧规则(需交预缴款)

中签日凭证

借:股票投资_成本_新股 贷:证券清算款_新股

未中返还凭证

借:证券清算款

贷:证券清算款_新股

收到余款凭证

借:清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 b、新规则(取消预缴款)

T日申购,T+1日中签,T+2日缴款,T+3日交收

T+2日缴款凭证

借:证券清算款_新股 贷:清算备付金

T+3日交收凭证

借:股票投资_成本_新股 贷:证券清算款_新股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核算

1、主要涉及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应收申购款 负债类: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 共同类:证券清算款

权益类:损益平准金、实收基金

2、主要账务处理及对应凭证

(1)基金成立凭证

借:银行存款(包含利息)贷:实收基金

(2)申购业务

申购确认凭证

借:应收申购款 贷:实收基金

损益平准金_申购_未实现 损益平准金_申购_以实现

申购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申购款

(3)赎回业务

赎回确认凭证

借:实收基金

损益平准金_赎回_未实现 损益平准金_赎回_已实现 贷:应付赎回款

应付赎回费

其他收入_赎回费收入

赎回到账凭证

借:应付赎回款 贷:银行存款

赎回费到账凭证

借:应付赎回费 贷:银行存款

(4)基金分红(现金分红)登记日凭证

借:利润分配_未分配收益_已实现 贷:收益分配_应付利润(损益类)

除权日:

借:收益分配_应付收益(损益类)贷:应付收益(负债类)、到账日:

借:应付收益(负债类)贷:银行存款

(5)红利再投

借:应付收益(负债类)

贷:实收基金

损益平准金_未实现 损益平准金_已实现

三、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

1、主要涉及科目

资产类: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负债类: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应付利息 损益类: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交易费用

2、相关交易费用的计算

(1)交易所回购市场的回购交易费用计算

费用类型:经手费、佣金 经手费=成交金额*经手费率

佣金=成交金额*佣金率-经手费(若券商承担经手费)

每日利息=成交金额*名义利率/360*回购天数(回购天数为1时为每日利息)(2)银行间回购市场的交易费用计算

电汇费=成交总金额*电汇费率

结算服务费=成交总金额*结算服务费率

手续费=成交总金额*手续费率

每日利息=成交金额*名义利率/365*回购天数(回购天数为1时为每日利息)电汇费+结算服务费+手续费一并计入“应付交易科目”。

3、交易所正回购方相关业务核算

(1)首期融入资金

回购日:T日

借: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贷: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卖出金融回购资产款

轧差

资金交收日:T+1日

借:结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2)每日计提融资利息

借:利息支出

成交金额*名义利率/360 贷:应付利息

(3)回购到期

到期日:T日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利息

贷:证券清算款

资金交收日:T+1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

4、交易所逆回购方相关业务核算

(1)首期融出资金

回购日:T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成交金额+佣金+一级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资金交收日:T+1日

借: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

(2)每日计提融券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回购到期

到期日:T日

借:证券清算款

(由交易所公布的实收数据为准)

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款

应收利息 资金交收日:T+1日

借:结算备付金

(由交易所公布的实收数据为准)

贷:证券清算款

5、银行间回购相关业务核算

(1)首期融入资金时的业务凭证

借:银行存款

成交金额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轧差

应付交易费用

电汇费+结算服务费+手续费

(2)每日计提融资利息的业务凭证

借:利息支出

成交金额*年利率/365 贷:应付利息

(3)到期债券解除质押时的凭证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利息 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6、银行逆回购相关业务核算凭证

(1)逆回购方首期融出资金时涉及的会计凭证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付交易费用

(2)每日计提融资利息业务凭证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到期债券解除质押时的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 已计提利息 轧差

四、债券的业务核算

1、主要涉及科目

资产类:应收利息、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债券投资_成本、债券投资_估值增值 负债类:应付交易费用 共同类:证券清算款

损益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2、相关交易费用的计算

(1)交易所涉及费用:经手费、证管费、佣金

上交所:全价*数量*费率=(成交金额+应收利息)*费率 [全价=成交价格+每百元利息] 深交所:经手费为: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上每笔收10元;其他费用同上交所的计算方法。

佣金=(成交金额+应收利息)*佣金费率-经手费-托管费(若券商承担经手费、托管费)

(2)银行间所涉及的费用:手续费、结算服务费、电汇费

电汇费=面值*数量*电汇费率

结算服务费=面值*数量*结算服务费率

手续费=面值*数量*手续费率(3)债券的利息计算

每百元利息=票面利率/实际对应年天数*100*已计息天数 金额=每百元利息*持有数量

金额=当前日应收利息-前一日应收利息

此处交易所的计息天数是截止到交易日,而银行间是截止到交易日前一日

(4)债券投资_估值增值金额计算

金额=收市价*数量-成本-前一日的估值余额

金额=(当日收市价-前一日收市价或者成本价格)*数量

3、债券常见业务

(1)买入债券

借:债券投资_成本

成交金额 应收利息

发行日到买入日的未支付利息 交易费用

一级费用+佣金 贷: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一级费用+衣应收利息

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资金交收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清算备付金

(2)估值

借:债券投资_估值增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若减值,就做相反分录

(3)每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债券利息)

(4)派息

派息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应收利息 资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 贷:证券清算款

(5)卖出债券

借:证券清算款

成交金额+应收利息-一级费用

交易费用

一级费用+佣金 贷:债券投资_成本

移动加权平均成本

债券投资_估值增值

移动加权平均估值 应收利息

每百元利率*卖出数量 应付交易费用

佣金 投资收益_债券投资收益

轧差

同步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应卖出凭证估值增值科目余额 贷:投资收益 资金交收日

借:清算备付金 贷:证券清算款

(6)债券兑付

借:银行存款

持有数量*面值+应收利息 贷:债券投资_成本

科目余额

债券投资_估值增值

科目余额 应收利息

每百元利息*持仓数量 投资收益_债券投资

轧差

同步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七

一、业务板块设置

制度上规定的业务板块有五部分, 其中加工业务大多实行的是单独核算, 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商品流通费用之列。即便是委托库内加工厂加工粮油, 所发生的运杂费连同加工费一并列入了产品成本。委托加工什么性质的粮油, 收回的仍然是该性质粮油, 只不过加工付出的是粮油原料, 收回是成品粮油, 其性质未变。在工作实际中, 中转业务发生的并不多。实际按业务板块核算期间费用的只有保管、轮换和贸易业务, 加上中转业务也只需设四个业务板块。

二、期间费用核算

有的期间费用能分清归属的业务板块, 有的期间费用则应由几个业务板块共同负担;还有的是一项费用中既有能分清直接计入的部分, 也有不能分清要进行共同分摊的部分。这就要对能分摊的直接费用采用“直接认定方法”;对不能分清的共同性费用, 则采用“比例分摊方法”解决。

(一) 直接认定方法

该法是指在费用发生后, 根据有关费用凭证, 直接可以确定应由哪一业务板块负担。这类费用一般是各类直接费用, 如运杂费、仓储保管费、装卸费、仓库折旧费、仓库维修费、统贷统还租赁费、代购代销手续费、整晒费、商品损耗、存货盘亏或毁损、包装费、保险费、仓库保管人员职工薪酬 (包括工资及按工资总额规定计提的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水电费等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也属直接费用。储备粮油借款利息, 由直属库付给农发行并列入期间财务费用的, 直接可以确定到保管业务板块。轮换粮油采取先购后销的借款利息和经营商品粮油借款利息, 能够直接认定的, 直接列入该业务板块, 因两者借款有时混在一起难以确切划清的, 可按商品粮油当月平均库存占用额, 加减应收、应付账款和上月商品粮油利润额 (或亏损额) , 乘以银行贷款当月利率, 得出贸易业务板块应分摊的利息, 余下利息分摊到轮换业务板块。

1.保管业务, 核算的是中央储备粮油, 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时储备粮油 (简称“储备粮油”) , 收购期间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当计入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经核定后作为入库成本。储备粮油按照国家下达的销售计划, 通过粮食市场公开拍卖以及国家规定的方式抛售 (竞价销售) , 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车板前费用, 即粮食出库到装车 (火车) 所发生的粮食出库费用、短途运费、火车站台使用费、站台上车的搬运费等, 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这样, 保管业务板块, 就不存在负担收购和销售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于中央储备粮轮换采取的是“成本不变, 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 因此, 中央储备粮油在轮换空仓发生的粮油损耗, 保管业务板块也不需承担, 应由轮换业务板块负担。

2.中央储备粮油轮换期间, 粮油未销出之前仍属储备粮油库存;轮换新购进的粮油一旦入仓也属储备粮油库存。其期间发生的仓储直接费用如仓库保管人员的职工薪酬、仓库折旧费和维修费、仓储保管费等应由保管业务板块负担。只有在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先购后销”的方式, 发生购大于销即未销出的部分存粮才为轮换粮油库存, 轮换业务板块才负担其期间发生的仓储直接费用。

3.仓库保管人员的职工薪酬、仓库维修费、仓库折旧费、统贷统还租赁费和仓储保管费等发生的直接费用, 本着“人定到仓, 仓定到粮”的原则, 即将上述发生的费用, 直接认定到仓库, 再根据仓库储存的粮油性质, 分摊到其所归属的业务板块。

(二) 比例分摊方法

该法是指根据各业务板块的量所占比例多少, 通过计算方法确定各业务板块应分摊的共同性费用额。要做到分摊合理, 需要选定合理的分摊权数进行分摊。商品流通是以物流为基础, 因此, 各项费用的支出应以量为基础计算。按常理, 商品的流入不是销出, 就是储存。笔者选用“销存量”作为权数, 以各业务板块的销售 (含调出) 量加存储量, 占全部销存量的比率, 计算各业务板块应分摊的共同性费用。这类费用除仓库固定资产折旧费外, 还有办公及生活用房、铁路专用线、货场、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及维修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的工资, 以及按工资总额规定计提的“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工会和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生活和库内场地照明水电费等。总之, 商品流通期间全部费用减去直接认定的费用以外, 其余为应分摊的共同性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 是根据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收购新粮, 销售存粮, 按照“实物兑换”的方式实行轮换。在购销方式上, 可采取“先购后销”或“先销后购”进行。采取先购后销的方式轮换, 其购量大于销量的部分, 应属未销出的轮换粮油库存数量;若采取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 其销量大于购量发生赤字的部分, 实为挂空的中央储备粮油库存,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就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即减少保管业务板块库存数量, 补平轮换业务板块的库存赤字。

三、月末用“销存量”分摊法分摊共同性费用

一是以当月实际销售数量加调出数量为依据, 计算销售 (含调出) 量。二是计算月平均储存量和共同费用分摊率。月平均储存量= (月初库存数量+月末库存数量) ÷2。共同费用分摊计算公式:首先计算出各业务板块销存量占全部销存量的比率。本月某业务板块销存量占全部业务板块销存量比率=某业务板块销存量÷全部业务板块销存量×100%。三是计算出各业务板块本月应负担的共同性费用额。本月某业务板块应负担的费用额=本月发生的共同性费用总额×某业务板块销存量占全部业务板块销存量的比率。

例:某直属库201×年×月发生共同性费用的折旧费为80 000元, 全部销存总量为200 000吨, 其中保管业务为180 000吨, 轮换业务为15 000吨, 贸易业务为5 000吨。

1. 本月各业务板块销存量占全部业务板块销存总量的比率。

(1) 保管业务销存量为90% (180 000÷200 000×100%) ; (2) 轮换业务销存量为7.5% (15 000÷200 000×100%) ; (3) 贸易业务销存量为2.5% (5 000÷200 000×100%) 。

2. 本月各业务板块应负担的共同性折旧费。

(1) 保管业务应负担的共同性折旧费为72 000元 (80 000×90%) ; (2) 轮换业务应负担的共同性折旧费为6 000元 (80 000×7.5%) ; (3) 贸易业务应负担的共同性折旧费为2 000元 (80 000×2.5%) 。

分业务板块期间费用分摊表 (样式) 见下表。

8.生产业务的核算 篇八

关键词: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072-02

一、纳税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營业额。

2.新《条例》规定

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新旧对比

(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

(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在存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总包、分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单位没关系,是总包单位和一些施工队、组等签订的。

三、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1.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中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收入中,按总包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支付的分包工程结算作为施工成本,与自建工程作同样的账务处理;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2.两种会计处理的比较。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方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再者,按第一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举例。例: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砌筑、抹灰的劳务作业20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方法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建筑公司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700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3.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付账款 200 )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经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1000-2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 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建筑总包单位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3.4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

贷:工程施工 1000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

(1)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等 700

(2)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分包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土建 800

贷:工程结算 800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税金

计提营业税=8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确认该项目的收入与费用

借:主營业务成本 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合同毛利 100

四、对目前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业务的分析

目前对总分包业务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最主要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5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即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1)事实上,对于总包单位,能否差额纳税,税金都不会少。因为如果让分包方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即把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差异只是谁去交税的事情。决对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不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2)目前山西税务局还不能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的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二种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还没有本省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3)如果山西省税务局可以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一种模式即可以全面反映总包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可以达到差额交纳营业税。更适合建筑企业采用。

五、目前适合我集团公司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对于山西六建集团来说,集团公司中即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又有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运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通过劳务公司来完成的,通过差额征税,可以使原来劳务分包方交服务业5%的营业税,总包方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转变为由总包和分包方共同交纳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举例说明,总包单位从建设方签订了1 000万元总包合同,其中将200万元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分包资质劳务公司。如果可以差额纳税,则总包方的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分包方计税营业额为2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集团内业务模式为,总包方按1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劳务公司还得按分包款中管理费的5%交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事实的结果是对于集团整体来说,没有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14.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2-15.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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